公积金缴纳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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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政策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1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二十多年,实现了数以万计的百姓购房梦想,然而在银行最求利润百姓最求住房等多重视角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过程势必还存在着有待完善之处,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宏观与微观之处相分析,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并根据多年政策和个人对于本项工作的理解,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浅见,望其对社会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 制度改进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惠民政策,他可以提供低息贷款满足没有全款购买房屋能力的借贷人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实现其住房的愿望。然而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年限来看,确实在经济利益的追逐下,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从微观看,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放贷方面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对于年年上涨而高居不下的房价,购房者又因为住房的刚性需求而想尽快获得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双方在审查和购房者缴纳其相关材料时就会出现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其具体问题如下:

1.委托贷款银行审查不严。借款人为获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通常会出示完整的个人和企业的各类相关证明。通常时候,委托贷款银行只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为准,只认准书面材料而很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做更详细、深入的调查。

2.借款人对个人还款能力估计不足。

3.借款人很少对自己未来可能取得的经济收入和支出做出明确的预算。因为借款人只是为了购置住房,在很大程度上还未对自己的人生规划作出明确的步奏,对其今后出现的意外事件很少计划在还款能力之内,从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

4.有一少部分的借款人有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至他用。有一部分的贷款目的并不是为了购置个人住房,而是为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贷款挪作他用。如所贷款项用作炒股、高息放贷、资金周转或进行其他盈利性项目投资,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利润。然而投资必然会有所风险,在投资失败时会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尴尬局面。

5.借款人与所在单位联手出具虚假证明。有的单位为了稳定员工心态保持企业形象,而为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购置比较理想的住房,从而协助个人出具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这种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故意编制或按照借款人的意图随意更改其个人收入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帮助借款人顺利的获得贷款,但借款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并没有得到明显的增加,这会为借款人后期归还贷款买下严重的隐患,而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微观问题的解决方案

1.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综合的考察。借款人申请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于其面谈核实借款人所出具的相关信息。借款人委托他人或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先出示鉴定书面委托书。在贷款额度上,要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屋未来的升值空间、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保障等综合因素。然后,去借款人所从事的企业进行按照借款人所出示的书面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按期还款的个人要停止个人住房金贷款的发放,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要根据其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2.认真执行银行放贷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透明度,要集体审批、审贷分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格,如是否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是否真实、有无还款能力、所贷款项是否用于个人购房的理性消费、所购房价是否趋于目前市场房价的合理价位、所将购得住房的建设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等

3.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间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有着明确的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督银行对借款人所出具的信息审核力度,如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偿还能力、所购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审查借款人抵押物的在还款期间的整体价值和未来的升值或贬值空间等全面的信息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逐笔逐步审批贷款并委托银行向有能力的借款人进行贷款的发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住房担保公司合作。为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对住房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差评估定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担保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丧失担保能力的应解除担保协议,对于担保行为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应根据其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处理好放贷的后期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与借款人和借款人所购置房屋的相关公司进行检查,对放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逾期还未偿还贷款的,要与银行认真的分析未偿还贷款的原因,建立健全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事情的处理过程详细填写逾期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建立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档案,档案中要准确记录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变动情况、收入变动情况、贷款人所购房屋的市场走势、逐年估算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

三、从宏观来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还有望不断的扩大,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也需要急切的保护,就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多年的实际经验就个别问题总结如下

1.还需扩大住房公积覆盖面,在分配机制上存在不公。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中国公民能够享受政策性的低息贷款而购得或改善其个人居住条件的利民之举。而对于社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群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低,又由于目前中国各大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他们极少或根本就不能购置住房。所以这部分人所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取出,然而通货膨胀的存在会降低存储金的自身价值,在蒙受低利息的同时所存储的货币也产生了相同的贬值。

就住房公积金本身而言有着严格的规则制度,他可以为缴纳者提供房屋购买贷款,但他不能给缴纳者提供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这样对于不购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就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对于缴纳者所带来的优惠。而不定期流动于个企业或城市的打工者,他们根本就没有或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国家的惠民政策一种缺失。

2.由于通货膨胀的逐年加续,未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就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年贬值。

住房公积金业务会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而改变对资金的需求,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制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但随着政策的下达和市场的波动跟所制定的计划肯定会有所出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虽然每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不会有巨大变化,但导致每年流入管理中心资金的不能确定。而资金的流出主要是缴纳者的提取和贷款两种形式,而目前的楼市已经是一个难以预测的市场,他不受刚性需求的支撑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控,这样必然会产生一定资金的沉淀。而国内的投资渠道有相对的狭小,主要有股市、债券、存款三种途径,而受各种风险和操作的因素也只有一年收益3.5%的固定存款。但并不足以满足通货膨胀的日趋增长。

四、宏观问题解决方案

1.住房公积金的改进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对于中国的高房价有无购买能力,如果不能就根据缴纳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维修合同,将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缴纳者的住房需求。允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和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共同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支付购房首付,以此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体现国家对其国人的惠民政策,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特点。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应该为其缴纳者提供增值服务。就目前结构性存款、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等有很多相对安全稳定的增值渠道,其收益还高于一年定期存款,望其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完善和开发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新模式,在实际操作取得成功后,在谨慎面向全国推广,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形式。

结束语: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对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够有效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都有着具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2

关键词:公积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住房保障体制改革,全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住房保障性日益凸显的政策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源头问题。所谓“源头问题”,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问题。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归集,显然难以为继。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户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缴存额度参差不齐;三是职工维权意识不强。

1、住房公积金开户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不少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行。即便开设账户,也以各种理由缓缴,甚至欠缴。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应缴职工人数为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缴纳比例为69.25%,仍有约30%的职工游离于公积金制度之外。

2、缴存额度参差不齐。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差异明显地表现在城市之间、单位之间和个人之间。由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区间范围,有条件的城市缴存比例就高。公积金可以在企业的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单位就会以扩大缴存基数来变相提高职工的福利。对个人来说,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多缴公积金就会少缴所得税,从而获得较高的实际收入。

3、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纳的旨在保障职工住房的长期住房储蓄,其所有权属于职工,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并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少人对此认识不足,加之相关的投诉机制不甚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不力,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二)流域问题。所谓“流域问题”,是指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问题和公积金使用率问题。

1、公积金保障范围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通过缴纳者内部互助来实现住房保障。由于公积金贷款门槛相对较高,中低收入群体即使每月都足额缴纳公积金,也无力享受这种政策性贷款。而高收入群体显然能迈过这道门槛,利用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这就造成了在公积金缴纳群体中贫者支持富者住房消费的扭曲状态,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2、公积金使用率问题。自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公积金的总体使用率就一直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占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重为50.30%。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备付资金后的沉淀余额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是相对较低的,造成了大量资金闲置与职工渴望低息贷款并存的尴尬局面。

公积金使用率区域差异大。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总额的比例呈现区域不均衡性。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一比例达到了70%以上,部分城市更是达到了90%;而在中西部某些地区,这一比例还不足25%,大量资金沉淀,造成了公积金区域性不足和区域性过剩并存的矛盾。

(三)疏浚治理机制问题。“疏浚治理机制问题”主要体现在公积金制度配套法律不完善和公积金贷款程序繁杂两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有限。公积金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以政府令的形式的,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定的执法权,中心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部分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弥补缺口,也反映了对全国层面上的相关法律的呼唤。

2、公积金贷款程序繁杂,运作效率低下。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的体现。欲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但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过于繁杂,很多人难以抽出时间去各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反,商业银行的效率就要高的多,甚至还将业务搬到了售楼现场,服务简便快捷。

二、相关建议

(一)健全配套法律,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加快公积金立法步伐,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商、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来监督公积金的建立和缴纳。对符合条件却欠缴、拒缴的单位,可以在司法部门的协助下给予严肃查处。

(二)调整信贷政策,加大财政扶持。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采取的是“低进低出”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低收入者由于无力购买住房而不能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同时损失了部分利息收入,造成了“穷人接济富人”的扭曲状态。为此要采取“高进高出”和“高进低出”的运作模式。“高进”是指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使之等于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高出”是指针对高收入人群中的购房者,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于中低收入者而低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低出”是指针对中低收入人群中的购房者,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要低于高收入人群中购房贷款利率。这样不仅能激励人们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对于暂时买不起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也更公平。存贷款的利息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

(三)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一是适当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之所以有三千多亿的资金沉淀,很大程度上是公积金贷款要求的首付比例太高,将中低收入家庭挡在了门外,致使公积金的有效需求不足。放宽提取条件有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例如,首次购房者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用公积金冲抵还贷(可依据个人情况选择按年冲抵和按月冲抵)等。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实行降低首付款比例的照顾;二是使用创新金融工具,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公积金增值只是通过购买国债来实现,但收益不高,这显然影响了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依据投资组合理论,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减少每一种资产面临的风险。例如,重庆已经试点将公积金贷款用于公租房建设,不仅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是为一部分低收入人群解决了住房问题。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平台,提高运作效率。深入研究公积金管理结构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平台。这样做不仅可以“南水北调”,实现公积金异地转移,打破地方公积金各自为战的状态,使公积金在区域内乃至全国范围内流动起来,实现更广范围上的公积金缴纳者的内部互助,而且可以通过信息机制实现对公积金使用的有效监管。

三、结语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其改革的紧迫性就不言而喻。尽快完善配套法律,健全管理机制,为公积金运行提供保障;以法律作为后盾,做好公积金的归集;通过住房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等多元化手段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公积金制度真正体现出制度的政策性和保障性。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国房地产信息网,2009.3.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3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4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为我国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以及对收入分配不利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收入分配;影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解决长期和稳定的住房消费资金来源问题而推出的。它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反而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费用的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应该具有保障性、互、长期性的性质。

(二)特点

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强制性,是指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遍性,是指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性,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资金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充分做到扬长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为当前改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公积金覆盖面发展不平衡

1.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总体上看,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较广,中西部发达地区较窄。经济发达的地区,改革开放和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早,财税收入增长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内地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力度不大,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发展缓慢,与沿海地区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参加覆盖面较广之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也不同,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不好的企业覆盖面广。

(二)公积金缴费悬殊

1.公积金缴费比例悬殊

《条例》仅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规定的缴费比例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缴费比例。于是,各个地区在公积金缴费比例上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进而对职工的个人收入产生影响。

2.公积金缴费基数悬殊

《条例》并没有对“月平均工资”这一范围进行界定。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个人的收入结构异常复杂,既有工资性收入,又有奖金性、津贴性收入,还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这种差异会强化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选择按照不同的缴费基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动机,进而对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3.公积金缴费额度悬殊

如果避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差异性,现行的制度设计也会使得高收入群体为自己缴纳较多的公积金,并且获得单位为其缴纳的较多的公积金;但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其自身缴纳较少公积金,同时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也较少。

(三)公积金信贷不公平

1.公积金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费偏好以及投资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同时,由于参与者可以不受自己缴存公积金规模的约束而从中获得贷款,且这种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原则。

2. 公积金参与者与非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在我国,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相应的获得贷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补贴。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未能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他们或因所属单位经营状况差经济效益低,或因所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外(如大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营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最需要获得政策扶持的正是这些单位的职工和居民,他们却无法享受到相关各种政策优惠而继续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宏观层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覆盖面不同,且各地区缴费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观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收入的来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潜在的升值趋势,东部及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广,这会使与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间接甚至直接拉开收入差距,使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不同地区在制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时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间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从而也使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二)中观层面

从同一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比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覆盖面较高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差的企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比低行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或者单位等可支配的资源充裕,在缴费时,往往以员工所有收入为基数缴纳公积金,而中等收入行业或者单位可支配的资源相对充裕,以员工的绝大多数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行业可支配资源较少,仅以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观层面

从职工个人层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 一是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体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 二是极其困难企业的职工( 包括许多下岗职工) ; 三是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 包括个体经营者) ; 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在购房或自建房时并没有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这间接拉大了与公积金参与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获益远胜过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胜过临时工作者或无工作者。

住房公积金还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把应税福利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便逃税。公积金制度反而成了他们“合理避税”的工具。同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不可能获得免税优惠。

四、建议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难以企及的高房价和政府住房保障财力的匮乏,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以期发挥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加强宣传,严格要求,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普遍化。逐步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所属单位和职工都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尤其应该将城镇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纳入公积金制度,为这些实际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优越性,从而减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缴费的统分化

首先,严格控制并适当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限标准。其次,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国各地按照经济差异性分为几个区域。如高收入地区、中等收入地区、低收入地区。然后,在划定的地区,根据综合考察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三)对不同公积金使用者实行贷款利率差别化

公积金贷款应该在“帮助无房户和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高收入者购置多套住宅,变相推高房价的工具。因此,对不同的公积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控制公积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税务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拒绝利用住房公积金逃税。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各方面利益,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切实成为一项惠民资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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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增值收益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率先于1991年在上海试运行,取得了较好效果。鉴于住房公积金具有潜在的筹集资金能力,北京、天津、辽宁等地相继推行了这一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十一处修改或增加,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新阶段。

从我国运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水平,推进了我国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缺陷,制度亟待完善。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范围有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构成的一部分,起到了保障居民公平住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归集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覆盖率为69.25%。①可见,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从调研情况看,县域地区这一现象普遍,而这部分人群大都是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是住房公积金实现扶贫、保障功能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2.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模式。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管委会主任大都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决策作用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因自身管理机构不健全,很难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而法律对从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不详尽,银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仅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并没有通过专户实现强化资金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因分管任务繁多、缺乏相应专业人才无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

3.住房公积金使用不规范、利用率低

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地方出现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②,表明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职工提取、贷款和购买国债外,还有大量闲置,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到享受住房公积金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对未给职工缴纳、少缴纳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惩治。最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政策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2.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

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从多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约束。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流程等配套制度,作到权责分明,并在中心设立稽核部门,实现内部监督。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最新动态,设置网上办公窗口方便市民办理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是对其增值收益的使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以个人贷款为主,购买少量国债为辅,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产生增值收益较少。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具体建议如下:

(1)增加购买国债基金比例。国债以国家信誉为担保,风险较小,收益稳定。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例为3.24%,而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进一步加大购买国债的金额。

(2)在时机成熟时,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放到债券市场,用于购买风险较低的债券,比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等,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获得增值收益。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产生的增值收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另外,根据当前我国住房供给模式,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限制。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弊端,本文在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对策,以便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注释:

①②③《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文献:

[1]林憧,刘宗新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09).

[2]徐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1,(31).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益分配;购房问题;管理费用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2-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2.096

1 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储金,该储金是企事业单位以及单位的员工在入职期间内长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化、法制化以及货币化的特点。任何人都需要严格履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章制度。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则是管理中心在进行业务的开展时,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收入。由于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得极为迅速,很多制度在处于滞后的地位,制度和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导致频频出现问题。若不对其进行解决,将对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造成我国的住房分配窘境。

2 问题分析

2.1 管理中心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使用的管理费用的主要流程如下:

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管理费用的多少往往不同,具体的管理费用的额度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发,高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业单位所公示的额度。这样具有一定浮动的管理费用的制定标准,比较符合实际的管理需要。这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受雇者,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需要一定的管理费用,给“雇员”发放薪酬也合乎情理。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执行时,往往没有根据我国的相关条文进行费用的约束,往往超出标准值的额度过大,进而出现了违规处理的现象。

2.2 住房公积金具有贷款风险

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办法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总数需要大于等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的1%,同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的大小需要小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60%,这两项原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衡量基本。但是对我国现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来分析,绝大多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以自身的利益优先,并在管理的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益优势的计提方式。这种做法的后果是,真正对消费者发放的贷款金额的数值小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值。这就导致风险准备金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风险准备金的真正作用。根据对各个地区的实际走访调查发现,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所带来的差异是巨大的。而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效率的多少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量具有很大的联系,前者往往是受后者影响,并由后者所决定的。

2.3 城市廉租住房

为了切实地落实我国在十七大所颁布的有关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政策,切实地落实好十七大的精神,并在实际的公积金管理中帮助城市处理好危险住房的问题。需要做好服务群众,以人为本。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需要根据我国国务院下达的各个文件的要求,根据当前所管辖地区的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政府需要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居民廉租住房的管理体系,并使得经济适用房的措施可以贯彻落实,以便响应我国有关小康社会的构建办法,进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和谐社会目标。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好人们当前住房难的有效政策,而地区政府以及地区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证金的主体对象。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从主管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的资金来实现地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规划,当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补充资金。这就导致本应该具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收益权利的人失去其应该获得的潜力,最终影响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单位职工的个人规划。而政府也在利益的驱使下蒙蔽事实,对外宣布地区政府无法承担廉租住房的建设,并在政策上打球,没有以身作则、服务群众,只顾中饱私囊。

2.4 管理机构的监制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还缺乏一个比较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这就导致了很多不良现象以及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很多政府相关单位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而挪用公款,因此这种恶劣的现象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对外形象严重受损,最终也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若不制定一套较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控制和管理,将导致违法现象持续下去,影响国家建设及惠民政策的开展。

3 措施

3.1 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需要根据当前的增值金收益情况来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管理中心需要切实的做好费用计提的标准划定工作,并落实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大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参考当前的贷款风险贮备金的管理办法,并以此作为制定依据,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可以根据其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执行,同时若在实行的过程中不需要以年作为单位,则增加贷款余额,并使得其数额加大。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不单单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费用的责任心,还能使得整个管理中心的管理走向规范化,进而提高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明确管理基本费用的支出,并对支出额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监督职责,进而依据具体的执行标准来判断其开支是否合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并联系工作人员的职业业绩和职工收益,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控制住房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的人员控制,保证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

3.2 严格监督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惠民单位,其本身具有非盈利的性质,因此需要对其管理费用的资金多少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开支等标准,需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事业单位所规定和实施的标准来执行。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了违法操作,无理由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则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种无故提高管理费用的做法,对住房公积金分增值收益是一种侵占。而这种侵占共同财产的恶劣现象,使得所有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各个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费用支出等进行严格的看管,并对其不正常费用支出进行审查,最终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范化发展。

3.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保护好公积金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分配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权利以及合法权利,但是往往实际入住廉租房的不全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因此有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并没有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所以若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帮助补充城市廉租住房的缺失数额往往是不符合常理的。这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与此同时,与我国宪法中明确说明的,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其不受侵害的内容相违背,所以根据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形式以及分配现状,需要重新地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准则,并使得住房公积金受到和理论的分配,进而有效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审核和内部管理控制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进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此外,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各个岗位的分工合作,并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的管理制度,比如奖惩机制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现象要严格的制止。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的现象要及时的调查,并明确责任人,严肃处理。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也需要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岗位设置情况来结合实际的需要规范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更加的透明化。地区的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利用好自己的权力,并落实好监督管理的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进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现规范化运行。此外,要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变得透明化,这样才能借助一些第三方机构比如律师以及资产评估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彻查,客观完整地呈现当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流动情况。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风险、城市的廉租住房以及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等方面。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发,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标准,同时严格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的实施标准,进而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管理权益不受侵害,最终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化、完整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得到合理分配,进而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居民住房的覆盖面积,推动我国相关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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