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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1
1、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
2、但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有三个:缴纳失业保险至少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符合要求后携带以下证件到所辖社区办理。在公司的解聘报备。
5、公司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以及失业证明档案材料。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2
[关键词] 失业保险 促进就业 抑制就业 隐性就业 职业培训
一、我国失业保险与就业的相关性
失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的价值取向是各个组成部分的综合反映,不同的制度项目,其内在含义和社会效果不同。是强调社会公平的生活保障功能,还是强调注重效率的就业导向的功能,我们面临着抉择。目前我国在失业保险上压力重重,失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即发挥失业保险的“输血功能”,而最终目标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发挥失业保险的“造血功能”。但现实情况是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无论是理念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众多失业者生活水平较低,有违于建设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产业优化造成大量失业,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问世,以及城市化加剧造成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剧,再加上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失业成为更加沉重的话题,从而更加显现出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不足。
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实际享受者有限
客观的说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过去源于制度本身。新的《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这一现实,将各种用工形式都纳入失业保险,这在理论上能够扩大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强调了社会公平性。而实际上全国各地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不尽如人意,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各地的失业保险条例依然存在和使用,新的《劳动合同法》难于执行。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保障实际上是失灵的,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市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保险,但农民工参保个人不交费,从而实际上大多数未参保。因为这是一个始终处于高度动态变化的群体,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在短期内的确会扩大缴费来源,但在长期内可能使保险金支出大幅增加。实际上加剧了失业,因为企业在用工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考虑用工成本,从而减少用工。目前农民工大量闲置很能说明问题,政府正在采取必要的疏导。
2.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水平较低
在制度执行中,各地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普遍相对较低,仅略高于城市低保,无法达到城市生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随着失业率的不断提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有限的失业保障能力进一步下降。另一方面,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及其有限,把握的相对严格,必须是缴费加上失业登记的人员,从而保障面有限。导致了过低的失业保障金不仅无法解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且引起了隐性就业。大量的隐性就业,使得他们在取的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使得这部分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金的公平性,而且造成本来微薄的失业保险金的流失,使失业保险机制运行更加困难,影响了制度的效率性。
3.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效用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采取市、县级统筹管理的方式,从而导致了保险金的积累出现了地区性的差异,经济发达的地区征多支少。相反经济落后的地区征少支多。这种差异性不利于统一制度和集中现金,不利于促进再就业基金的社会互济性的发挥。不能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性和统一性。出现了一些老工业城市因失业问题较突出而失业保险金严重缺失,而一些新工业城市问题相对宽松些,失业保险金出现了较多结余,相互之间得不到有效的调剂使用,降低了失业保险的调剂功能和稳定功能。特别是目前许多地方对失业保险金的认识极其有限,一些管理部门挤占挪用失业保险金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业保险金的效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抑制作用
失业保险体系应该是最大限度的促进就业,就业是最好的社会保障。目前现行失业保险在就业的促进上是缺乏主动性,对就业有抑制效应,失业保险与就业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面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大量失业,各企业只是延迟缴纳保险金而已。
1.促进就业功能的有限性
中国失业保险建立伊始,就明确了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相结合的功能,其后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对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使得失业保险始终围绕着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发展。然而却在制度的设计上明显不足,实施者主要是政府和部分企业。实施者管理职能分散对市场信息反应不灵敏,政策效率低下、花费不少但效果甚微。在已经实施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中,不仅只有部分失业者得到培训,而且大多数认为培训对它们目前就业没有太大影响,由于培训内容与就业需求结合不紧,导致培训后供求差距大,既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又造成资源浪费。再就业速成低级培训多,技能和经验的传授少,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培训效率亟待提升。
2.促进就业方面资金投入欠缺
随着失业保险金支出规模的扩大,如何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监督管理不利使得基金常常被用于平衡财政运算、企业生产经营和经办机构办公费等。基金无法有效保值增值,总量就难以有利扩张。再加上失业人员规模的影响,用于促进就业方面明显不足。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用结构不合理,管理费支出比例过大,而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低,真正用于促进就业方面微乎甚微。
3.筹资方式促使企业减少雇用
目前,我国的失业费率为3%,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这样的做法有鼓励企业减少用工之嫌。在工资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劳动合同法》运作下,效益好的企业更倾向于“高工资,低就业”。较高的工资水平,一方面可以吸收到能力强的劳动者,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树立企业形象。另一方面,相应减少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成本。另外,我国失业保险金是以工资总额为基准的,忽视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在雇用水平上的差异性,难以调动失业保险缴费主体的积极性。对效益好的行业或企业来说,职工失业率低,领取的失业金少,缴纳按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交。这些行业或企业常常把缴纳失业保险金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行业或企业的无偿补贴。因此,破坏了责任对等原则,企业为减少费用,从而减少雇用。
4.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机制抑制就业
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给付期限长达24个月,而且给付期间是平均的。这必然会抑制失业者积极就业。尽管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几次调整,但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应该看到我国保险金的支付机制,没有起到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的作用。其实失业保险待遇应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延长,额度应逐渐降低,这样有利于加快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的步伐。另一方面,工资收入对失业保险金的全替代抑制失业者低工资就业,如果一个失业者实现再就业,意味着他将失去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与其接受较低工资,不如选择失业保险,从而采取隐形就业。
三、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世界上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一直呈现地区和项目的不平衡,大约有七十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的独立的失业保险制度,虽然远远落后于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发展,但是许多国家还是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1.制定灵活合理的给付标准促使寻找就业机会
方法是改革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拉大失业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失业期的长短来给付,失业期越短给付额越高,如阿根廷、比利时这些国家制订了合理的给付标准,提前就业可获得就业补助。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享受失业保险期的法定给付期内,失业者如果找到工作,失业者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日本、加拿大和英国分别将失业保险改为就业保险和求职津贴,并将失业津贴的发放同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管理。此外,欧洲许多国家对从事就业质量较低的非技能职业者,失业保险机构适当补贴。
2.抑制企业解雇行为来达到稳定就业的目的
美国、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意的探索,美国采取了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即企业解雇的人越多,所缴纳的保险费率愈高,最高高达工人工资的10%以上,日本、韩国为稳定就业,对于不景气的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行业和企业,在不裁员的情况下予以资助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于创造出大量就业岗位和在困难地区创办企业的予以补助。
3.职业培训成为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世界各国为实现就业目标,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从而为失业人员创造文化条件技能。英国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等级增加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美国与此不同的是,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德国则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据资料统计,德国培养一线工人平均花费约20万元人民币,西方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提高了失业队伍的素质,,促进了就业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显示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从心理上增加了凝聚力和积极就业的愿望,建议我国增加培训资金的投入。
四、国际失业保险制度给予的启示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存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发挥失业保险中的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这样才能稳定社会,保障失业者的生活。为此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改变理念来突出就业导向
失业保险是通过提高现金援助,为失业者求职取得缓冲时间,使得其有时间从新寻找适合自己的岗位。多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采取的重救济轻扶持的策略。我国失业保险金的认定,给付方面规定的很细,但过于呆板、教条和僵化。不仅给付期固定过长,而且达不到“ 救急”的目的。 所以要改变理念,明确失业保险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援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来促进就业发挥其“造血功能”。
2.从制度和法律上引导促进就业的价值取向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除将失业保险金用于职业培训外,还可以将其用以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对于创造出规模就业岗位企业给予等比例的奖励,对于自主创业者除了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外,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并用失业保险金给予一定程度的担保。另外,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解雇员工情况的发生,对企业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抑制企业解雇行为,达到既减轻失业保险机构负担又促进就业的目的。
3.改变恒定给付和缩短给付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给付期不超过1年。从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看,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较长,给付水平低,而且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弹性。我国目前的给付期为两年,支付时间过长容易造成隐性就业,或有意延长等待时间,加重失业保险金的负担,降低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水平。为此,要促进失业者积极就业,一方面必须缩短失业保险给付期,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给付期内,随着失业时间的延长,按照失业保险金递减规律给付,特别是对于提前就业者给予补贴。
4.实行差别费率和不同行业的缴费体系
我国失业保险一直实行统一的费率标准,即无论企业解雇人员多少都缴纳统一的失业保险费,从而造成了解雇率高的企业对解雇率低的企业进行单项补偿的格局,从而降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所以对于遭遇金融危机或突发原因而被迫缩小规模的企业,不仅不裁员而自我消化和加强培训新技术的企业,应用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帮助他们暂渡难关。另一方面,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讲各行业的失业保险费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失业风险程度越高的行业,失业保险费也相应越高,同时对就业密度高的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费率。
综上所述,我们不仅要改变理念,帮助失业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将失业保险水平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还要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导向,引导企业改变理念和发展经济,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规模需求的价值观念,变被动失业生活保障,转变为主动的促进就业以适应我国就业结构的变化。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3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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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4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85-01
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失业保险是其中重要一种,国家针对处于失业期间的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以此为其提供经济帮助,从而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同时还利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不同方式和途径为失业人员创造就业环境和条件,促进其再就业。随着《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开始相对规范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国内失业保险存在的缺陷问题
(一)体制缺陷
就制度设计方面来看,国内《失业保险条例》仍然存在较多缺陷,其中保障水平以及保障范围无法覆盖社会基本需求是突出表现。
首先是覆盖面还可扩大,制度推行范围偏窄。由《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知,该条例中的失业保障对象涉及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尚未纳入行政机关。除此之外,农村区域能够享受有限失业保险待遇的合同制工人也仅有少数,规模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同样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次是保障水平过低。在制度设计方面,《失业保险条例》还表现出另一个缺陷,即过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这主要是由于保险金发放额度直接关联于企业标准工资。就目前来看,国内失业保险金仅占工资额度的25%,而世界其他国家大部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约占到工资额度的40%~75%,相比较而言,国内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相对较低。除此之外,国内保险金计算方法也有不合理之处,导致失业人员难以通过保险金领取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在筹集资金方面难度较高,压力较大
保险金缴纳不及时,应有的保险金额度不足,必然会对失业保险体系运转造成不良影响。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但通常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劳动力供给处于高峰期。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国内城镇失业率也持续升高,国内就业形势在现阶段依然较为严峻,因此在资金支出方面存在较大压力。
2.保险金欠费问题日趋严重。当前一部分国有企业保险金严重欠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金缴纳的固定金额并不高,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下属参保职工而言是完全可以负担的,然而仍然有很多单位拖延欠费,其中有不少是故意拖欠,但也有因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而无力缴纳,因此造成保险金存在较大缺口。
3.非国有企业缺乏参保积极性。一部分非国有企业自身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缺乏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参保时仅仅针对少数员工投保,对于企业下属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失业风险较高的群体则不予参保。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因素会影响保险金筹集,如企业停产、破产状态下也会停保;而少数用人单位未遵循用工规范,因而拒绝参保;也有不少企事业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金,工资标准与征缴额度严重不符。
二、国内失业保险的完善策略
(一)适当扩大覆盖面和实施范围
随着国内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人私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基数也逐渐增多,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现有失业保险制度,适当扩大覆盖面和实施范围,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职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中。
(二)有步骤地提高失业保险水平
针对失业群体,为其提供生活基本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同时也是其基础目标。而要想为失业群体提供足额的基本生活保障,必然需要有足够高的资金支撑力,因此应合理评估当前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适量提升。在提高失业金给付标准前不仅需要评估企业缴费能力,同时还应根据国家财政保障能力来推行。所以在确立给付标准时务必要遵循慎重、科学原则,考虑多方因素逐步提升失业保险水平。
(三)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努力,为失业保险筹资提供保障
就失业保险制度而言,筹集失业保险金是其核心所在,而首要问题即经费来源。国内失业保险金的筹措原则是由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三方按一定比例承担,所以从业者个人应积极缴纳自己应缴的的费用额度部分,而企业也不能推诿拖延,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此在政府主导下,三方共同参与,积极配合,为失业保障金资金来源提供有效保障。
(四)统一管理体制,提高统筹层次
现阶段国内失业保险层次较低,保障范围较小,在失业风险面前缺乏有效的抵抗能力。所以政府应逐步扩大失业保险金统筹层次,将其拓宽到省一级,同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统筹管理体制,由专设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并逐步推进收取支付标准规范化,增强失业保险机制对于失业人群的保障能力。与此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基金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加以健全完善,推动基金管理的科学化。此外应进一步协调财政、民政以及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确保失业保险制度在政策设计、资金统筹与安排、保障标准设定方面能够相互衔接,确保合理陛。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就业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研究背景
当前,一个新增的就业群体――大学生的人数迅速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但《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①而从未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大学生的就业现状。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②
随着大学生毕业数量的剧增,大学生失业数量也在不断提高。其中2008年大学生失业人数为167.7万,约占全国总失业人数(886万)的19%,2009年中国有611万大学毕业生,比2008年增加52万。大学毕业生毕业就失业的现象在2009年更加明显。如下表:
2001-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万人)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整理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在劳动力市场的回报率;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轻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减缓现实境况对失业大学生理想的冲击,有利于大学生今后成为时代需要的尖端性人才,提高教育平均回报率;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弥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资金的募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费用必须在在校期间缴纳,而在校大学生无工资收入,故由其所承担的费用可由其家庭负担。家庭、学校、政府所承担的保险费的比率应权衡各方利益而定,在不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国家尽量多承担,以体现其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资格的确认。根据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结论,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保费;2.毕业后处于非自愿失业状态;3.毕业后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并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③
(三)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保险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要符合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应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职业培训费用。原则上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加以确定。大学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般应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③
(四)保险费定价。“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筹资原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也应该依此原则而行。
大学生失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大学生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
四、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就要把促进其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一方面可以在失业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并通过将救济金数额与失业时间挂钩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培训,拓宽就业渠道。④
(二)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是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此外,还应确切说明大学生在享受失业保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该制度的合理与公平。
(三)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应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五、结语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只是对大学生失业给社会及自身所造成压力的一种短期的缓解和保障。要想真正解决大学生的供给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就业增长不匹配的问题,方法在于增加适合大学生的职位供给,如保持经济增长、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缩小地区差距,减少城乡户籍体制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限制;加大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改善大学生的供给等根本性措施。⑤
注释:
①吕学静,等.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3.
②曾艳.毕业,失业?――大学生失业现象探析[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
③吕志勇,冯希婷.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04).
④梁平,崔永鸿.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J].新西部,2007(12).
⑤刘文婷,李.我国当前大学生失业形势和对策研究[J].今日南国,2009(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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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志勇,冯希婷.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0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范文6
关键词:失业保险 资格条件 基金来源 待遇给付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240-02
一、失业保险的涵义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就业是指在某一特定年龄上的,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有报酬的劳动。相应地,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人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这一现象即为失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因非自身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方法,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就业的目标是多方面的,故失业保险制度追求的目标也是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包括社会和经济目标两类。社会目标就是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持社会安定;经济目标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失业是由社会发展的矛盾所决定的,劳动者的就业或失业状况,是由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及劳动力的供给状况的平衡关系所决定的。由于多种原因所致,劳动力供求会暂时地发生矛盾,失去平衡,从而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队伍之外,使劳动者及其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失业保险的根本任务就是解决这一困难。失业保险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失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通过职业介绍推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失业者要能够取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各个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此都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逆选择行为,并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
(一)年龄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口。换言之,只有在规定年龄范围内,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各国的失业保险保障对象均不包括未成年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不负有法定的社会劳动义务,不属于国家安置就业的责任范围,自然也就不是失业保险的对象。至于劳动年龄的界限,各国的规定略有差异,而世界银行将这个界限统一规定为15~60岁。我国为18~60周岁。
(二)身份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具有曾经就业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身份条件等的相关性、二者收入水准的差异大小等。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分担方式
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企业、个人和政府。
对企业来说,它们要能够正常地使用员工,本来就应该使工资等于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生活费用即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这种生活费用中自然应当包括劳动者生、老、病、死以及失业时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因此,企业负担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费用其实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负担的费用,有了这种保险企业主才能源源不断地得到劳动力的正常供给。
劳动者本人是失业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在职期间亦应定期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政府来说,负担部分失业保险费用或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可以保证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维持社会安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担方式: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由于不同来源或来源的组合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分担方式。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制度的不同,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担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双方分担的比例根据本国的具体政策而定。希腊、法国、日本等国实行这种分担方式。
第二,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进行适当的“资助”,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德国、瑞典、荷兰、丹麦等许多国家,至于双方分担和资助的比例,也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政策而定。
第三,全部由企业承担。如美国的大多数州均采取征收失业保险税的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四,全部由政府一方负担,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匈牙利、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少数几个国家。
各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一般为:政府弥补资金收缴额与支出额之间的差额,或负担一部分失业保险金的开支;企业按其工资总额、劳动者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失业保险费。许多国家对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有些国家的这一最高限额还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四、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
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的规定比较一致,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即按期发给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供养家属补助;附加补助金,例如向失业者提供培训费用以创造重新就业条件。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供养家属补助是为了保证失业者所赡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的补助费用。奥地利、希腊、爱尔兰、意大利、瑞士、美国等国对失业者供养家属的补助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其他国家尽管没有规定“供养家属补助”项目,但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时,也大都考虑了失业者供养家属所需最低生活费用的因素。
失业保险补偿家庭负担仅仅是失业者的社会权益的一个方面,此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有权享受医疗补助,以对失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予补偿;或者对为重新就业所开支的费用进行补偿。澳大利亚即对失业者实行医疗证制度,对失业者医疗费开支给予一定补助。
(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高低取决于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这三种主要因素。因此,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失业保险待遇应能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应能确保失业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平均赡养系数计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生存。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力的作用,使之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
2.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低于失业者在职时的收入。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虽然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性失业,但是,由于失业,不能参加劳动,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属于救济性质。因此,待遇给付必须低于在职劳动时的收入,以体现不劳动和劳动的差别。此外,从有利于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和避免出现失业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目的出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除了必须低于在职时的收入(包括个人收入和平均收入)水平外,还必须只在一定期限内维持,超出一定期限者,则进一步降低到按社会救济的水平给付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要与工龄、原工资挂钩。失业保险基金一般是由企业按在职劳动者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或者直接由被保险人缴纳。这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基金是在职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的工龄长、工资高,向社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也就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地高一些,领取时间也应长一些;反之,工龄短、工资低,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就少,因而失业保险待遇应低一些,领取时间也应短一些。因此,从体现社会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出发,失业保险待遇应与被保险人的工龄、缴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在确保待遇水平时,应该使工龄长、缴费年限长、原工资收入较高的人获得相对较高水平的待遇给付。
4.2014―2015年苍南县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完成情况。
(1)2014年工作情况。
A、失业保险参保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以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份,全县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总数达83875人,新增参保人数共计55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36%。收缴失业保险费5390.2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52.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1759.2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70.19万元。
B、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014年以来我科室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截至12月底,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394人,为195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035.98万元,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83.21万元。
C、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逐步开展。自2014年3月份《关于扩大苍南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实施后,我科室先后开展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助和失业职工职业培训补助工作。不定期对全县25家民政福利企业进行走访,认真核实企业安置残疾人数、社会缴费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保扩大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同时从当年9月份开始针对下岗职工文化程度、年龄层次等分批次组织再就业培训,共为222名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支付培训补助49000元。使这部分弱势群体了解当前是就业形势,学习求职技能和相关的劳动法规,提高了就业与维权意识。
(2)2015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A、失业保险参保:2015年全县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85377人,较之2014年新增参保人数共计1502人,完成目标任务数100%。收缴失业保险基金4947.54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5.86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B、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2015年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148人,为142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309.23万元,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439.58万元;为全县195家企业提供失业保险补贴,补助金额达367.03万元,惠及企业职工15217人。
C、失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接收:截至2015年底共接收并整理失业职工档案10942例,其中2015年度新增1148例。
D、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和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规定,我们及时将全县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调整到2%,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45元调整到1071元。
参考文献:
[1] 编写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 孙祁详.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 邓红国,王治超.保险业实证研究:经营与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