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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1
绿色会计的理念与思想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的社会会计,以英国《会计学月刊》在1971年刊登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比蒙斯)和1973年刊登的《污染的会计问题》(马林)为代表,揭开了绿色会计研究的序幕。1990年Rob Gray出版的《绿色会计:Pearce之后的会计职业界》被公认为绿色会计研究的一个里程碑。Gray提出了绿色会计是一种关于人造资产和自然资产增减的会计,最为重要的是在二者之间转换的会计。
一、绿色会计理论发展介绍
随着对绿色会计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将绿色会计思想与传统经济和会计理论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和探索。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概念最早由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提出,是立足于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人类长期发展战略模式。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关注企业与社会、环境、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史蒂芬肖特嘉和罗杰布里特在2010年《世界商业》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可持续会计概念,指出可持续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为生态系统和社会服务的会计,而且可持续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管理工具和方法,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和企业责任的发展。
(二)排放权理论
排放权理论源于经济学中经典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概念最早源自马歇尔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他的学生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将外部性的研究问题从企业活动受外部的影响转向企业活动对外部影响,他把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做了明确区分,并把两者的差额称为外部性。1960年科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确,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后的补偿得到解决。1968年戴尔斯将科斯定理引入美国水污染治理研究,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该理论主要思路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由政府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目前欧盟开展的碳排放交易的概念就来源于该理论。
(三)坏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
该理论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去认识。从宏观角度讲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从微观角度看是企业内部管理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投资人、债权人等环境会计利益相关人进行重要决策的需要。同时,环境信息披露也体现了企业的受托责任,有助于减少报表使用者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四)成本管理理论
该理论与传统管理会计理论相结合从环境成本的控制及内部管理出发,认为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生态环境开发的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物质流成本会计(MFCA)理论的提出是成本管理领域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物质流成本会计是使物质流动及其成本细致透明化的新成本会计,通过追踪所有原材料及能源的投入与产出,以确保没有重要的能源、水或其他原材料被计算所遗漏。将物质流成本会计理论引入绿色管理会计,使企业能更准确的测算环境成本从而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减少成本的目标。
二、对电力行业的启示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中破坏自然环境的情况日益被我国政府重视。1998年我国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概念被引入;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以法规形式首次规范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随后证监会、上交所也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而电力行业作为能源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深入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制定实行绿色发展战略,努力推进自身的绿色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已开展的碳排放交易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现分别就这两方面提出一些想法: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从2008年至今我国已成立了五个碳排放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随着未来碳配额交易政策的正式推出,政府将把二氧化碳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碳排放权就将像股票债券一样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并且形成有效的定价机制。
电力行业中的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等绿色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将成为一项可计量可交易的资产,给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对未来真实公允的反映电力行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将会显得格外重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4年12月曾推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用于规范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其中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过,相对于排放权交易快速发展而言,IFRIC3不够系统且存在着与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因此,IASB于2005年6月废止了IFRIC 3。
在参考了已废止的IFRIC3和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获取排放权的目的和用途对其进行资产分类确认,不失为解决碳排放权资产化的一个有效核算方法。当企业获取碳排放权是为了销售,则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当企业获取碳排放权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则应当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当企业在碳排放权存续期内对其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对其资产分类进行调整,从金融资产转入无形资产,或由无形资产转入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作为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且为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应该更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准则规定,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可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即按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即按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在期末碳排放权应以重估价(即期末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金额。碳排放权账面价值若因重估而增值,增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若因重估发生减值,减值部分应确认损益。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由于传统会计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充分的反映与企业环境相关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加强会计报表中环境信息披露将逐步成为会计发展的趋势之一。
企业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来披露与环境有关的会计信息。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披露:
1、企业绿色发展的战略
向信息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传递企业推进绿色发展的声音、绿色发展的目标和理念,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企业环境法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执行环境法规的结果、成绩和未能执行的原因、及与国内同行对标情况。
3、企业自身绿色产业及项目的建设
已开展及拟开展的绿色产业建设项目,主要绿色项目的投资额及建成后的效益,节约的能源量等。如电力行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绿色风电项目、电动车项目、火电脱硫排放等。
4、企业环境质量情况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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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宏观经济经济效益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
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指的是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和秀星,1998);其二指的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1998)。
按照绿色金融概念的界定,绿色金融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是对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其二是自身业务运作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绿色金融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
通过excel散点图以及相关系数进行分析筛选,认为污染治理投资可以作为绿色金融相近的替代指标进行后续的分析。实际上绿色金融支持低碳、环保产业,其中有大部分资金用于污染治理的投资,因此,污染治理投资可以作为绿色金融理想的替代性指标。同时,选用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经济增长的指标。通过选取1990-2009这20年的样本,分析绿色金融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
1、协整分析及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指标选取上,仍使用GDP作为经济增长指标,以同期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记为INV)作为绿色金融指标。为消除异方差现象,对GDP,INV进行对数变换,记作Ln(GDP)、Ln(INV)。
(1)平稳性检验
在进行协整分析之间,首先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下:
(2)协整分析
用最小二乘法对Ln(GDP)与Ln(INV)进行协整回归,得到以下协整方程:
通过各变量t检验、方程的F检验、DW检验以及残差项的平稳性检验可以得出Ln(GDP)与Ln(INV)存在协整关系。
根据模型参数系数推断,1单位绿色金融的投资,约可带动0.50单位左右的经济增长,这说明绿色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协整方程变量的系数小于1,表明绿色金融发展并不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或者说绿色金融发展仍没有完全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这与我国绿色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情况是相符的。
(3)格兰杰因果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GDP) 与Ln(INV)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绿色金融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不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原因。事实上,考虑到我国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机制、标准的不统一和不完善,绿色金融很难成为市场自发的行为,一开始更多地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因而要使经济增长自发地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建议
绿色金融要发展不仅关乎金融业,还需要政府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引导者和保障者,一方面要对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条件和优惠,另一方面要创建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金融业是绿色金融的主体参与者,需要从金融业社会责任出发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也要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实现绿色金融和社会效益的双赢。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既是绿色金融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各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应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做出贡献。
对政府而言,应制定切实追求可持续的目标,并建立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同时加快建立绿色金融标准,制订符合中国特点的绿色金融管理指南,此外还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完善环保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金融体系而言,各机构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抓住机遇,甄别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开拓金融创新,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其他组织及社会而言,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NGO)己经广泛活跃在科技、文化、环保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绿色良友”为代表的NGO组织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途径。在践行绿色金融业务中,可充分发挥NGO组织的推广和监督作用。
此外,要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不断提升金融业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水平,因此需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因此,应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
参考文献:
[1]郑良芳.构建绿色金融思考与建议.武汉金融,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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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9―04
随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提出和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越发显得重要。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鉴于此,本文试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论述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推动社会责任实践奠定基础。由于相关文献较多而观点雷同也较多,本文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评述。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与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准确界定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才能进行具体研究。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
国内少数学者运用爱德华,费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直接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龚将军(2007)认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贾玉琪(200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同时确保金融安全,对全社会政治经济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大多数学者关注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的内涵,从功能、性质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崔亚鸽、袁晋芳(2005)认为从功能上看,银行除具有一般的企业责任外,还要兼顾下列特殊社会责任:一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会资金;三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受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l)四层次理论影响,曹涌涛、王建萍(2008)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按性质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不仅要求银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责任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尚未明确形成法律条文但被社会所期望的责任。龚将军(2007)进一步指出这四部分责任的相互关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基础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硬约束”: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高层次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软约束”。徐君(2008)将这四部分责任进行了类似划分,分为义务性责任与权力性责任两个层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按对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型: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管理层和职工)的社会责任、对供应商和小型竞争者,以及对投资者(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龚将军(2007)则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等六个部分。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1,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2,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3,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学者们还未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统一定义,但都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责任不仅局限于经济责任,并从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指引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更为合适,其综合了多方理论研究成果,准确全面地指出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为银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衡量提供了统一标准。
(二)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道德银行,主要为用于环境、社会、文化和扶助贫困人口项目发放贷款,例如荷兰的特里奥多斯银行和亚洲的盂加拉乡村银行。道德银行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但是未提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兴起,商业银行信贷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关注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此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实践。
国内最早提出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是康国华。康国华的《刍议银行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国内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银行有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水平,促进企业转制,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说的银行社会责任概念是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的经济责任,没有涉及到银行的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后,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近几年,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绿色信贷概念的提出,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新的研究热点。
二、国外理论研究与实践
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知名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做了深入研究与实践。这些研究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赤道原则”
金融业为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2002年制定的伦敦原则和《南非金融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则。但其国际影响力有限,没有发展为行业性标准。2002年为解决项目融资中遇到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础之上建立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
“赤道原则”,原名“格林威治原则”。2006年3月,赤道原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原赤道原则相比,新赤道原则扩大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把赤道原则由行业方法上升到行业基准的高度。赤道原则是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是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确定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
(二)积极遵循“赤道原则”
宣布遵循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纷纷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经营业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赤道原则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行业融资指南,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则的理念全面渗透到业务发展中,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业务紧密结合:三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环境因素分析资料库及企业社会责任系统。
参加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除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外,还要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无统一格式,但披露具体详尽。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说明;既有历史性信息,又有未来计划。以花旗银行2006企业公民报告为例,报告体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业公民在华旗、可持续概览、利益相关者信函、公司简介、小规模金融、行业领先实践、社区、志愿活动、员工心声、全球金融教育、小规模金融与华旗集团基金、环境、奖励与认证十四项主要内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还披露当年全行纸张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数字与指标。
三、国内理论研究与实践
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涛、王建萍(2008)从历史和现实使命的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业责任运动兴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对社会经济影响具有特殊性,以及银行在发展中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第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期望商业银行把经济效益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的“辐射效应”和社会责任表现具有的“带动效应”,是商业银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面原因。他进一步从商业时展决定论、现代公司制度本质决定论、长期股东利益论、生态环境共融论和全球化发展决定论五个方面做了深层次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成功的经营核心策略,有助于银行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对银行股东长期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有利于为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银行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竞争优势。
陈雁(2008)从实施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必要性:一是实施赤道原则是与国际金融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接受赤道原则,关注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二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商业银行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到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信贷资金与绿色产业的良好结合将拓宽银行的业务领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关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的研究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热点之一,相对于其他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构建良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的系统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关立法宗旨,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明确写入法律责任内容。二是政府通过推动建立社会稽核制度、引导媒体舆论、建立社会责任指数和国家标准等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督导作用。四是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何德旭、张雪兰(2009)建议,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条件下,选用“参与+对话”机制来促使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即利益相关者参与内部治理,与全体利益相关者保持对话。具体措施是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职能: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多样性:建立对话机制,提高利益者参与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增强风险约束,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机制,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优化问题银行退出通道;强化保障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改进激励手段,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给与支持:完善调节功能,多种方式引导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唐斌、赵洁和薛成容(2009)主要对国内金融机构如何推行赤道原则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在保持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环保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赤道原则的推广实施,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循序渐进的推广原则,立足国情,采用“适当偏离”的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内部相关体制机制: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以之作为经营管理指导,加快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完善风险定义,加强风险管理,各利益相关者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黄苏华(2009)研究了我国A股银行业板块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立法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应定量化、加强第三方审计,逐步趋同于财务报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总体来看,虽然具体建议不同,但学者都一致认为促进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由单一力量承担,应该由政府部门、银行自身、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学者对各种力量的具体作用机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也未深入分析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部分学者提出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措施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相符。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践还是相对滞后,从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国内没有一家银行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这一阶段还停留在以公司慈善为特征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2006年到2008年,是我国商业银
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开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同年九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大推动了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银监局公布了我国首部由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的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同年十月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交通银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是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显示出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阶段是从2009年至今,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规化发展阶段,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走人标准化正规化。
绿色信贷是与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控制自身的信贷活动,对信贷对象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使其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对污染企业和项目限制贷款额度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对环境友好产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等。绿色信贷政策是由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而绿色信贷仅仅涉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责任,绿色信贷绝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推行绿色信贷是公众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初级阶段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任重道远。从最终目的和现实意义来讲,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其它相关研究
此外,一些学者采用调查问卷形式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区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比如李继军(2008)对湖南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现状特点及约束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谌争勇(2009)对益阳市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相关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华立群和朱蓓(2009)在创建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在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型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确定了员工、股东、顾客、竞争者、政府和社区六个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一系列二级指标,同时提出用层级分析法赋予每个指标权重,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价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及实践相对滞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学者直接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具体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较好说明问题:二是研究多是仅进行规范性分析,而未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单一,鲜有学者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评估指标以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四是社会责任的实践缺乏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应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系统化,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发展将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龚将军,《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贾玉琪,《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D],《上海交通大学》,2007,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4
【关键词】绿色发展 绿色信贷 金融支持 创新
绿色发展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路径。绿色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推动,亦离不开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承担着绿色发展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和绿色金融服务的“创新者”双重责任,理应把握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新契机,积极进行相关业务创新,实现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拓展自身盈利空间的双赢。
一、绿色信贷与金融支持
2007年,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意见》是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性文件,它引入了赤道原则的一些理念,建立了我国“绿色信贷”的雏形。
“十二五”以来,依托市场化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已成为国内社会各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也陆续推出,不仅为节能减排注入新活力,也进一步促进了绿色产业的培育与发展。而在银行业来看,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快速,有着巨大金融服务需求;但产业中的实体如节能服务商等一般是轻资产型企业,缺乏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品,贷款风险难以把控。当前,常规意义上信贷模式与新兴绿色产业的融资需求已无法对接。
因此,转变发展模式、调整经济结构、创新绿色信贷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同时,绿色信贷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模式乃至生活模式的变革,也必然会导致银行金融业务的变革。
二、金融支持绿色信贷的现状分析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部门银监会出台关于“绿色信贷”的意见,在金融业掀起了一场绿色发展浪潮。在意见指引下,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制定绿色发展规划,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对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产品及服务创新不断涌现
2006年,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创造性地推出了能效融资产品,开创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之先河。2008年,浦发银行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首个针对低碳经济的整合服务方案,2012年推出《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包含五大板块十大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形成业内最全面和领先的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在理财方面,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率先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理财产品。2010年3月,光大银行推出低碳主题信用卡,4月与北京环交所签订《中国光大银行碳中和服务》。国家开发银行等也探索出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行业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农行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保理业务,2012年末,成功办理国有商业银行首个“合同能源管理(EMC)融资业务”。
(二)绿色信贷初见成效
2008年,兴业银行率先公开承诺实行赤道原则,随后开发了节能减排企业直接融资、EMC贷款、节能减排卖方信贷、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减排设置制造商信贷、融资租赁和功用事业服务商等绿色信贷业务模式。截止2012年末,兴业银行绿色金融融资余额1126亿元,占贷款总额9.16%,其中绿色金融贷款余额70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74%。中国建设银行积极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完善信贷标准,实施差别化授信审批方式,截止2012年末,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239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37%。2013年,兴业银行针对绿色产业推出“绿金融全攻略(2013)”专案,涵盖诸多特色产品,例如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买方信贷和适用于LED绿色照明推广的订单融资等等。
(三)交易平台逐步形成
2008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此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香港RESET公司于2009年联合在深圳发起设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CAE)。我国先后批准设立了包括北京、天津、湖南等地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排污权试点、环境责任险试点等,兴业银行、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各种平台建设,为试点提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等金融支持。
(四)国际合作提供绿色金融支持
国际金融公司针对国内工商企业及事业单位提高能源效率,利用洁净能源及开发再生能源而设计了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CHUEE),法国开发署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专门用于支持提高能效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贷款协议——绿色信贷项目,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发了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等,得到了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合作支持与推荐,在实践中均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三、金融支持绿色信贷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第一,金融支持绿色信贷要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作为条件,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第二,我国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机制及奖惩机制,影响银行、企业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第三,金融支持绿色信贷指标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乏统一实施标准及具体指导名录,使得金融支持流于形式。第四,金融机构内部机制难以满足绿色发展需要,缺乏绿色发展专门部门。
(二)绿色投资不足且融资渠道单一
“十一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环保投资累计达到1.37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6%,未达到3%的国际标准。尽管我国绿色能源投资规模2012年已达全球第一,但是绿色投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融资渠道狭窄,未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也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对绿色经济发展领域的资源配置作用。对于绿色信贷项目,融资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难题。例如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照明、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项目寻求融资时,仍然因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融资;如果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仅增加成本,而且担保公司一般也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缺乏操作可行性;即使成功申请到贷款,一般也只是流动资金贷款,难以满足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三)金融机构尚未充分发挥支持功能
一是缺少专业的负责绿色经济发展项目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全面专门的金融支持,二是银行内部绿色信贷制度缺位、缺乏绿色信贷实施细则等,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深入开展,导致操作层面“徒有其名”,或者使银行跟在绿色产业后面分享利益,而失去了本来的资金引导、信贷支持作用。三是由于贷款规模限制,无法满足绿色发展项目资金缺口,四是金融机构尚无法为绿色发展提供全面化金融支持,例如绿色企业融资上市、绿色发展项目担保、绿色投资咨询等服务。
四、创新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体制机制
第一,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机制、相关奖惩机制、征信体系及信息沟通机制,使得绿色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提高银行及企业推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第二,制定明确、具体的金融支持绿色发展指导名录及相关指导指标,改善金融支持的实施效果。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培育专业化绿色发展机构及专业人员,使得金融机构满足绿色发展的需求。
(二)大力推广绿色信贷
建立健全绿色信贷体系,确立切实可行的环境评价标准、信贷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立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规范绿色信贷审批程序及实施细则,引入环保指标评估企业借贷能力;加强贷后管理,严格监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无视环境保护的随意投资行为采取措施督促改进,使商业银行真正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使绿色信贷在促进社会追求生态价值、实现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创新
一是金融中介服务创新。为国内绿色发展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项目推荐、信用咨询、项目担保等中介服务,充分自身优势推进绿色发展。二是开发绿色金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发行结构型绿色金融理财产品、基金化绿色金融理财产品和信托类绿色金融理财产品等,支持绿色发展。三是发展绿色产业保理业务。商业银行可为卖方(设备供应企业)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使得买方(绿色发展企业)在出售绿色产品或研发新型绿色技术后向银行分期支付应收账款,优化绿色项目资金周转。四是推广绿色金融融资租赁业务。商业银行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绿色项目提供所需设备,企业通过出售相关绿色产品向银行支付租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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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5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环境金融;两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001-02
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的工业化发展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物质需求,但也为环境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目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倡导将缺乏计量环境成本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道路上来。
武汉城市圈作为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支点,在“十一五发展规划”中不能再延用以往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应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各项优势,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思路,探索出一条以环境金融理论为指导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 环境金融的起源及相关概念
环境金融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Jose Salazar(1998)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美国传统辞典》(2000)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它主要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所以,环境金融的定义可以归纳如下:是指金融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环境保护意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它不仅要求金融业率先引入环境保护理念,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金融发展模式;更强调金融业关注工农业生产过程和人类生活中的污染问题,为环境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
2 武汉城市圈现状分析
2.1 武汉城市圈概况
武汉城市圈的诞生起自2004年7月湖北省政府开始起草的《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于2006年7月审议通过,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但是,真正确立武汉城市圈未来发展道路的是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武汉城市圈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思考,已经将环保问题上升到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高度,希望通过武汉城市圈的成功试点带动华中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目前,武汉城市圈在地域上位于湖北省东部,行政区划包括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和天门市。土地面积5.78万平方公里,2005年底总人口3086.73万,GDP总量3999.8亿元。
根据《规划》中的相关研究发现,武汉城市圈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
(1)“中部之中”的区位优势。地处中国中西部的结合处和长江流域的中游,在中部地区五省中居中心位置,是今后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2)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和相对较好的资源基础。自然环境多样,水资源保障程度高;土地资源优于沿海地区,可开发潜力大;矿产资源中,非金属矿(盐矿、石膏、建材)资源丰富,天然气开发前景广阔。
(3)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教育资源。长期作为国家粮棉油主产区而形成的坚实农业基础;初步建成了以钢铁、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轻纺为主的现代工业体系;以物流、现代商贸、信息通信、房地产好文化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已初具规模;武汉市科教综合实力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仅次于北京、上海,位居第三位;中部地区人才与智力资源最密集地区,其中武汉东湖地区是我国仅次于北京中关村的第二大智力密集区。
鉴于武汉城市圈的多项优势来看,区域内初步具备了构建“两型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如何将这些优势在“两型社会”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以实现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进步问题的解决,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关键。
2.2 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困境
武汉城市圈作为中部地区独具特色的城市集群,既有着自身的优势,也有着伴随经济发展而逐步积累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
2.2.1 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结构失调
总的来看,由于武汉城市圈整体处于工业化前期,综合经济实力较弱,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经济带动效应。此外,产业结构失衡表现在,第一产业发展滞后,现代化农林牧渔产业尚未成型;第二产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造成轻、重工业失调;第三产业以传统服务业为主,没有实现金融、通信、物流等服务业的现代化转变。
武汉城市圈现有的产业模式不可避免的与国家以往的产业布局有着密切联系,之所以造成目前第二产业中以生产制造业、采掘业、化工业等为主,这是与武汉城市圈内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低廉的人力成本有着紧密联系的。
2.2.2 市场机制运行效率低
武汉城市圈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因为行政干预的原因都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源,包括资金支持、人才引进、政策扶持等。然而,那些更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却因投资风险大、收益期长等原因,使得银行面对这类企业大多采取限制授信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等方式,尽可能的降低银行机构可能承担的信贷风险。另外,由于国内商业银行普遍上市,基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越来越重视短期投资利益,因此没有足够的动力对高科技环保产业进行长期信贷投资服务,进一步加剧了这类企业的融资难度。
2.2.3 优势资源不能顺利转向优势产业
从武汉城市圈的实际角度出发,作为一个科教资源大省,武汉城市圈已经形成了以武汉东湖开发区为主,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布网络,高新技术产业对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但是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则明显不足。科研成果的转化环节不畅,转化能力不强,使湖北的资源开采、利用和加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从产业的配套能力来看,武汉城市圈资源产业处于产业链顶端,其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初级资源类产品。由于配套企业和产业没有得到同步建设和发展,其深加工能力严重不足,产业链较短。这些环节的不足,会直接导致武汉城市圈内相当多的大型采掘类、重型制造类、化工类企业因为技术改造能力不强而无法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进而拖累整个城市圈的环保任务无法达标。
2.2.4 政策引导的缺失
武汉城市圈被确立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后,虽然省政府相关领导都给予了重要批示,但是直到2010年第一季度仍然没有出台相应的具有典型意义或是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
缺少相关政策的正确引导会出现一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省内、城市圈内各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统一的行动指南,各部门的相关建设有可能会相互阻碍或是发生抵制;二是无论对于亟待进行产业升级的企业,还是掌握有大量资金的金融类企业来说,都不能形成一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大合力;三是相关监管机构没有可以依据的标准对融资类企业或项目进行有效的审核评定。
3 环境金融理论在武汉城市圈的应用
3.1 应用环境金融理论的必要性
武汉城市圈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作为中部地区的老工业基地,该区域内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体制性的资源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进一步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在“结构性”问题中,资源消耗型产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治理问题的矛盾显得尤为明显。因此,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武汉城市圈在建设“两型社会”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在此种背景下,武汉城市圈应响应国家号召,遵循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运用环境金融理论,以政府政策为先决条件,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环节的调节作用,合理配置资源,长期有效的解决或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矛盾的问题。
3.2 环境金融的应用渠道
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循环经济模式来看,大致上可以将市场主体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为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公众。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遵循“政府先导、企业参与、中介机构组织推动、公众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见图1)。
3.2.1 政府的先导作用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管者,其应用环境金融理论的途径亦可多种多样。依据国务院建设“两型社会”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政府应该在武汉城市圈建设初期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以下三点:
(1)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湖北省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环境保护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共同成立一个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直接负责的“环境金融政策发展领导小组”(部门名称暂定),由主管城市圈建设发展的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与上述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制定适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金融支持政策。
(2)在完善的金融支持政策框架下,充分考虑银行机构和环保监察机构的风险度量能力,制定一套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金融风险评价标准,用以实时监测环保产业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政府部门应将政策的实施和施行效果的反馈机制也完善起来,使得政策制定、项目评估、事后监察这一流程能顺利得以实现。
(3)在武汉城市圈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具有重大环保意义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进一步参与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其中以政府每年定额的财政拨款为基本来源,同时将辖区内收缴的环境污染治理费和企业、组织、个人的捐助作为重要补充。基金的运作可以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同时政府予以积极的监督。
3.2.2 金融机构的推动
(1)银行类机构: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赤道原则》和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结合武汉城市圈的区域特色,制定一套惠及大型企业产业升级改造、高科技中小企业市场发展以及相关绿色环保产业融资的金融支持方案。同时,与省内各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按照项目融资的不同阶段,实时监控对环境保护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改造项目,不断调整对其的信用风险评价,决定信贷投放规模。
(2)证券类机构:高新技术的环保产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按照证监会上市标准来看,这类企业往往不能在主板市场进行上市融资,这就严重阻碍了此类行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影响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有鉴于此,武汉城市圈内的证监局、证券公司等应该在符合政府产业发展政策的框架内,充分考虑这类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及市场需求,为其开辟专门的上市绿色通道,例如在创业板中专门设置环保产业板块。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其融资渠道,同时引入证券业监管措施,更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3)风险投资类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具有价值投资意识和能力的产业机构,凭借着其优良的人才资促使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中小型业成长和发展。湖北省政府应充分考虑到风投的专业能力,与国内外顶尖的风险投资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利用政府的政策优势加上风投的人才优势,全力推进城市圈内环保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壮大。
3.2.3 企业的广泛参与
对于武汉城市圈内的大型机械制造类、采掘类、化工类等企业来说,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就意味着淘汰落后产能,并进行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在技术升级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二是技术条件。其中,资金问题可以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或者环保产业专项资金,也可以在得到政府的支持下向银行取得信贷支持。对于技术升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利用武汉城市圈内丰富的科教资源,以企业技术部门牵头,省市相关科研机构和大学的人才资源为支撑,组成技术难题攻关小组尝试解决技术障碍;也可以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内外进行技术升级方案的招标来解决。
对于具有环保产业特点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来说,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获取资金解决技术转化问题。其实,在上述建议当中就已经明确表明,这需要政府在充分考察武汉城市圈内各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或银行投资部门,根据它们所具有的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价标准,判断企业未来的市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在企业无能力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政府应酌情考虑其市场发展前景,如果确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该给予政府担保支持。
综合以上观点来看,武汉城市圈发展“两型社会”的宏伟蓝图必须在循环经济的框架内,依据环境金融理论充分调动社会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以市场机制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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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绿色信贷;风险管理; 可持续经济;低碳经济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理论概述分析
绿色信贷说的具体点就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的关键经济政策及环境产业政策,对环保设施的研发及制造、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新能源的开发和运用、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生态农业等企业或机构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并给与相应的优惠活动;对于那些对环境会产生污染污染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贷款限额,并且还要对其提高贷款利率以进行一度程度的惩罚。
二、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动力分析
1.有助推节能减排需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是把环保工作和金融服务向结合的体现。随着《意见》的出台,我们国家的银行业逐步会对一些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者是和环境保护相违背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金融贷款控制,通过加大银行对那些高能耗企业的信贷准入标准,制约那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盲目扩大,严格实行绿色信贷机制,停止对那些淘汰类企业或项目的信贷审批,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2.绿色信贷给银行带来机遇和一定风险。绿色信贷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我们知道对于那些“两高”行业来说,他们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非常大,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就会很高。如果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在其生产过程中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那么银行的社会信誉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回收的难度。银行的绿色信贷行为,是我国银行当前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这就要求银行在进行绿色信贷的同时,不断增强产品的研发,找到一个科学的信贷方法。通过发行各种环保金融债券、抵押等绿色信贷产品。此外,银行还要逐步建立绿色采购机制、降低能源消耗、废弃物管理等良好管理实务策略。
三、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策标准的模糊极大地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广。目前,从我国的银行的绿色信贷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基本还处于政策规划阶段,缺乏一个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其运行动力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的执行力,导致我国的绿色信贷市场相对混乱。银行向企业进行绿色信贷的过程中,首先要所贷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而这一过程对于银行来说是十分复杂的,目前我国银行还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绿色信贷考评机制,缺乏专业的绿色信贷统计人才,国家在这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统计标准,因此,目前的绿色信贷统计各个银行都不尽相同,这样就出现了相同条件的企业在不同银行贷不到款的情况。
2.缺少具体的指导方针以及环境风险的评定标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他们无法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以及银行内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在统一法人体制下难于制定和建立一套真正切合各地具体情况和分支机构实际的制度、措施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银行的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操作机制。同时相关环保部门所提供的环保信息量较少,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时,缺乏有效的凭证,给银行的贷款审查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同时商业银行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的一些环保信息也无法和相关环保部门实现及时交涉,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和数据共享。
3.绿色信贷机制建设存在制约作用。由于地方保护政策的影响,还有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生产经营,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尤其在一些资源性省份,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的存在能够对当地的GDP影响较大。导致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存在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无法做出正确抉择。
4.缺乏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目前对商业银行发放环境违法违规项同的行为没有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也没有建立一个具体的奖励机制,对一些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没有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动力不足。
四、发展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建议
1.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建立绿色信贷观念。目前,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改革都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其进程和时间都以政府的判断和决定来安排,具备了很高的稳定性。这样的制度可以保证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来主导改革,增强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环保意识,引导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观念的培养,进一步激发金融系统对社会及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这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之间日趋日趋紧张的中国有很重要的意义 。
2.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最终影响贷款收人的实现。银行所追求的,不能是单纯的“利润”,而应当足“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环境效益在内的社会效益。从最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很多的商业银行会把追求回报和环境责任进行对立,对其所处的特色地位缺乏足够的重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3.完善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第一,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关条例、准则以及相应的优惠措施,鼓励银行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加强捕捉环境机会的动力。第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动手拟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新产品的不断发展。以银行的角度看,应该着手对绿色信贷相关的制度的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环境政策及制度、环境经济社会准则、以环境经济为主导的金融含义、进行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机遇以及新的创意。
4.构建推行绿色信贷的银行治理结构。通过改进银行公司治理推行绿色信贷的具体步骤:一是依据银行公司的治理模式的改变而改变其推广流程。传统的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其结构设计我以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不会过多考虑非股东的利益,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够强烈。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对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体现。二是以股东的目标变化为标准进行绿色信贷的推广。股东差异化的要求也给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带了影响。作为一个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最必要的是考虑其经济因素,但是也要把社会和企业因素考虑在内,特别是其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伦理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运营。三是以及股东结构的变化来规划绿色信贷推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