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调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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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调整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1

以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机构重新夺回了市场话语权。

如果说“5.30”大跌前的普涨行情是由散户主导,那么3500――5500点的行情则是由基金发动。但现在,在5000点之上,基金经理们开始集体唱空――市场高估。

近期的市场表现似乎正在验证基金经理们的判断:对于一些习惯了近来“狂飙突进”式上涨的股民来说,5000点上的股市开始露出其阴晴不定的本来面目。

唱空的基金经理会不会集体做空呢?

“80%以上的基金经理都认为市场被高估,我真希望他们的话是正确的。但是,五月份时,基金经理也曾像狼一般哀嚎,基金经理对散户说:‘上半年我们踏空了市场,被你们打败了。’可是等到八、九月份他们却高调表示市场存在高估,而这正是他们一手制造出的蓝筹泡沫。”9月26日,一位资深市场人士称,基金经理集体唱空背后有其阴谋。

大盘蓝筹泡沫疑云

对于投资9月份的基金经理的调查结果令投资者吃惊。尽管对经济增长前景继续乐观,但市场被高估已成基金经理共识,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选择资产注入类股票作为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

调查显示,近九成的被调查者仍然认为未来一年内国内经济将保持增长。但基金经理对通货膨胀的预期维持高位,88%的被调查者认为12个月后国内CPI将上升,略低于7月份调查3个百分点。87%的被调查者认为加息幅度在50个基点以上,判断加息将超过100个基点的比例从7月份的10%上升到本期的28%。人民币维持升势仍是共识,但预期升值幅度超过5%的比例较7月份调查下降13个百分点至87%。

(上接1版)

基金经理不断调高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预期,目前盈利增长预期均值达26.10%,创2005年1月基金经理调查开始以来新高。对于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首要途径,64%的基金经理寄希望于资产注入,选择提高销售价格的人数也有所上升。

对于近期市场,高达84%的基金经理认为当前股市被高估,创调查以来新高。其中,认为市场偏高10%左右的占16%,29%的被调查者认为市场高估程度超过30%,而判断市场被低估的比例仅有1%。

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乐观情绪开始下降,逢低买入意愿持续减弱,而逢高减持意愿明显增强。尽管基金经理普遍判断市场被高估,但他们对未来12个月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并未降低。预期投资回报率在20%以上的人数占79%,较7月份调查数据上升3个百分点。

目前,能源取代金融地产成为最受基金经理青睐的行业板块。未来6个月内,64%的基金经理认为能源类股票(石油、煤炭等)将超越大盘,较7月份大幅上升57个百分点。

“作为市场的超级主力,基金经理的言论值得投资者高度重视。但有经验的投资者,更要观察他们的行动。”北京圣亚达投资公司的首席分析师朱胜国表示,基金对短线趋势开始变得谨慎,这对市场短期走势构成压力。

国信证券赵刚认为,基金经理们的看法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这可能意味着短线的风险和中长线的无风险。不管怎么说,就算都是业内人士,80%的人都能看对,这个比例也似乎太高了点。从市场近期的走势来看,包括金融、钢铁、石化等在内的权重股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调,强势的有色个股似乎见到了短期头部,有修整迹象,这会带来上涨动力的衰竭。远期来看,有色价格离见顶还远。神华集团、中石油发A股、建行成功上市,管理层柔性调控的意图十分明显,但在短周期内吸收消化资金以后,类似个股上市以后反而可能由于自身的行业特性成为新的炒作热点,带动指数更迅猛的上涨。

“短期市场如何变动,是我们最关心的事情。”重庆东金投资的分析师陈东杰称,由于基金扎堆权重蓝筹,使得股指易涨难跌。但这苦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一旦大盘出现中小幅调整,一些不被基金与主力机构看好的股票就像垃圾一样大幅下挫,当然不可否认,这些股票中存在泡沫的问题,但谁也无法说清楚那些大盘蓝筹是否有泡沫。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大盘既使只小幅调整500点,市场中的个股走势恐怕也会面目全非。因此,为了避险,散户投资者还是应该换仓持有权重股,或者轻仓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中期调险。

着力绩优股看空不做空

基金经理在公开场合的态度越来越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

有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直言“蓝筹泡沫”,但在具体操作上,基金经理却表现“不畏调整,越战越勇”的姿态,这势必让基金重仓股涨了又涨的“二八现象”再度上演。

在经过了二季度的大幅上涨之后,不安的情绪开始在基金中滋长。尽管对股市长期走势仍然乐观,但坚持看多的人成为少数派,“震荡”、“调整”则成为多数基金的判断。不过,在短期唱空的背后,几乎所有的基金对股市中长期向好的结论仍没有变。在预期大盘出现调整的情况下,基金仍坚持寻找结构性机会。

既然基金经理们都对目前高度亢奋的市场感到不安,为什么不停止基金申购,不再发行新基金呢?道理很简单,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体现在管理规模的大小,而不是基金持有人盈利的多少。以固定费率提取管理费的基金公司,自然希望管理的规模越大越好,停止申购和停止发行新基金无异于“自断财路”。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这种关系,也成为公募基金近期业绩远高于私募基金的原因。一位参与私募投资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他能够理解私募基金今年的业绩远不如公募基金,因为“制度完全不一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自己也拿了钱,和投资者的钱放在‘一个锅’里,而且他们的报酬也是要看基金赚不赚钱,赚多少钱。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的盈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当基金管理人觉得市场风险很大时,他们自然会降低持股比例以规避风险,现在这种行情下,业绩就跑不过总是满仓操作的公募基金。”

一位基金经理对上述说法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他说,由于公募基金的排名、考核方式直接导致基金经理更看中相对排名,而不是私募基金的绝对收益。因此,就算基金经理个人已看空市场,但也不敢轻易减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看空不做空”。

即便是5000点,谁也不敢轻易做空,牛市中,踏空的风险最大。有基金公司投研人士表示,早在3000点以下,做股票讲究“选股不选时”,只要是被低估的股票,都能在短期内获得超预期的收益。而爬上4000点的高坡,基金开始了精挑细选的时代,因为不少股票都被高估,要选择有潜力的股票已经比较难了。

“所以我们只能追随市场,根据行业来获得相对收益。”该人士表示道。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就整体而言,目前各基金都保持在较高仓位,上限在80%的基金中基本上都在上限附近运作,只保持部分现金进行结构性调整。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陈晖表示,短期市场虽有较大涨幅,但是对于基金扩募后的建仓不会有大的影响。

陈晖称,A股市场目前仍处于长期牛市当中,综合考虑盈利增长和流动性这两个最基本的因素,现阶段市场仍具相当吸引力。在目前的估值水平上,长期投资持有A股市场中具有资源垄断优势的企业,仍可获得超额收益。

长城品牌优选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杨毅平也对后市继续看好。他表示,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行业经济效益全面提升,特别是中下游行业在需求的推动下,呈现恢复性的整体高增长态势。这种情况带来了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增幅高达46%、2007年一季报增长翻番和2007年半年报六成公司预喜的业绩“三重唱”的良好局面。

对于建仓方向,陈晖认为,基金会重点关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坚持以消费服务、金融服务及优势制造类企业为核心投资对象。

不少基金业人士判断,不断发行的基金将继续关注绩优蓝筹,只会重仓有业绩支撑的最优200只股票,从而重现美国历史上“漂亮50”的经典现象。

尽管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基金整体仓位并没有明显下降,仅仅只是做了仓位品种的调整。此外,发行高峰一旦宣告结束,市场供求失衡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从机构公开信息看,机构对中国股市中长期极为看好,普遍认为是一个长达数年的大牛市,显然机构并没因为上半年大盘升幅较大而大幅减仓,只不过庞大的扩容使市场供求失衡从而改变了短期格局。汇丰晋信基金策略报告认为,新股发行将是常态。很多人期望大盘的下跌能遏制市场的高速扩容,这或许是可能的,但新股发行肯定还将正常进行,因为这已经是两年积累下来的发行项目,筹资的压力在未来半年到一年中还会很大。往后看,短期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不会太理想。随着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反映在股市上,这种调整预计会在三季度结束。

配合柔性调控

基金经理集体唱空背后是配合管理层对市场的调控,有市场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

由于新股加快扩容,特别国债、停发新基金双管其下的政策影响,对二级市场存量资金是一种巨大的心理考验,部分追求稳定收益的二级市场资金,很可能因而转向一级市场。这是造成目前沪深市场成交金额逐渐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

大扩容是近期市场谈论最多的话题。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发行特别国债等一系列紧缩政策的同时,一级市场的“摇新”资金依然迭创新高。中国神华申购结果显示,其网上网下共冻结资金超过2.7万亿元,超越建设银行,创下A股IPO冻结资金的新纪录。与此同时,9月份新股筹资额已经接近今年前8个月的总和。

伴随着大盘股的密集发行,沪深股指的震荡也越发频繁,振幅也越来越大。种种迹象表明,新股加快扩容是造成大盘调整压力增大的主要原因。

除了新股扩容,政策面所引起的资金面压力也极大。日前,多家基金公司透露,证监会暂缓新基金的发行已成事实。近一个月以来,证监会实际上已基本停止了新基金的发行审批。一方面是新基金审批的暂停,另一方面却是基金公司QDII的推出。

港股直通车试点是管理层为应对国内流动性过剩想出的一个新点子。此次开放个人投资港股,是继2006年4月开放银行系QDII,2007年6月开放基金管理公司QDII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举措,初衷是引导更多的外汇进行合理资源配置,提高我国整体外汇资金的收益,同时降低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但更大的目的是想缓解国内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根据本报获得的最新消息,银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的风险配套措施,港股直通车最早可望11月成行,不过,初期将有投资额度上的限制。

除了新股扩容、新基金停发、港股直通车试点外,特别国债也来凑热闹。根据财政部计划,2000亿元面向社会发行的特别国债将在今年底前完成发行,其中9月份计划发行三期总量1000亿元,其余1000亿元特别国债将于第四季度完成发行。目前前三期特别国债已经发行完成,第四期特别国债将于28日进行招标,为1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320亿元。9月2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也就是说从9月开始市场的资金面完全呈现净流出的状态。

从市场上这些因素与资金面的种种变化迹象来看,管理层的意图明显,A股市场在5000点之上居高不下,控制资金流量,让狂奔的牛歇歇脚是保证市场持续向好的基础。管理层的意图不是真正想打压股指,而是想控制股指的上涨节奏。如果近期这种近乎疯狂的扩容与资金调控政策在某一时点忽然中止,那么大盘就将很快的恢复到上涨的征途之上。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形成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利率管理体系,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科学关联,有效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政策保障性特征。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分为三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给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三是承办银行开设的公积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即无论存款或是贷款,其利率水平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也充分显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的特点。对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规定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央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计算,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央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看,公积金贷款利率定位略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特点。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利弊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政策。对于部分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房需求,这部分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会损失部分存款利息,降低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另一个侧面也会形成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利率应该是能够补偿住房公积金通货膨胀与机会成本的风险,但低于市场水平的存款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减弱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水平。另外,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特点,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市场利率保持一致,那样会减少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我国,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职工一般会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越来越小,且近一两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取了浮动利率政策,通常可下浮15%。以现行贷款利率为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6.55%,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其利率实际为5.57%,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差仅一个百分点,差距甚小,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门槛高,贷款额度小、费用高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职工的实际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选择。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最终由人民银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同时规定利率水平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

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利率政策的时候,很少会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主是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等角度出发,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与改善(或保障)缴存职工住房的政策有所脱离,缺少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设置多种存款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来源。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浮动存款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的缴存对象制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政策。对需要购房的储户,实行低存低贷;对于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标准,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的存储年数相联系,缴存年限越长,存款利率越高,如可以对五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1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10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3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以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使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不断增加,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使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一是实行贴息,银行为购房职工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住房贷款,由政府部门补偿利息差额;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浮动利率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如对于低收入职工且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采取低贷款利率标准;三是采用动态利率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减息、贴息,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将以前的减息、贴息贷款转变为正常利率的贷款。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一是,根据贷款金额不同,采用不同利率政策,使贷款金额与利率水平呈正比,贷款金额越高,利率越高。二是,对高收入、购买力强的、购买二套住房的或大面积住房的群体,适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弥补低息贷款的利息差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但其存贷利率水平也会在利率市场化后受到影响。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一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是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低存低贷”的政策特点上予以确定的。因此若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会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二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生存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方式风险较低,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但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利率优势较小,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利率市场化后,如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贷款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利率不做调整,其贷款市场份额将会大幅缩小,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适时提高贷款营销意识。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3

一、利率规则是公积金制度的灵魂

利率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利率规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存款之间必须保持正利差,利差所得至少能弥补各项管理支出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才能维持公积金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低存低贷”规则,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低于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水平。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这一政策一直引用至今。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银发[1998]190号),改为央行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5档公积金利率期限结构统一改为1~5年和6~30年两档利率水平(银传[1999]45号)。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弊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缴交的部分实质已成为职工的法定工资,不存在所谓公积金一半是单位给的,利率低一点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利益的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弊端

1.“低存低贷”政策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贷款利息优惠

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来补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无法获得贷款利息优惠政策,而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出现了“穷帮富”、“劫贫济富”的现象。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巢湖市2012年6月份统计数据分析,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只占缴交人数的2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优惠政策。

2.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面临贬值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率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相挂钩,人为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住房公积金与居民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的长期性储蓄,法律应保证其保值、增值才能使强制缴存政策合理,才能站得住脚。以1万元存款,按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表1)为例可以得出,上年缴存的1万元住房公积金存1年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40元;存5年期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215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还要面临通胀性贬值和房价上涨带来的公积金购房支付能力的贬值。

3.利益驱动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逐年提高,职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聚少成多、积沙成塔。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数量可观,巢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最多的达30余万元。按照上表1万元存款利息计算,3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款和30万元的1年期,利息收入差额将达1 200元。利益的驱动将使住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4.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03]122号),居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按销户日公告的利率计息。例如201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1万元,在11个月后职工销户,即到2013年5月30日销户,利率为2.6%,销户利息为238元,假设2013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年度结息金额为225元,多存了1个月,利息反而少了13元。同样的结息,销户提取按一年中的阶段利率结息;而年度结息根据每年6月30日结息日的挂牌利率结息,跳过了年度内阶段性利率变化,存在不公平现象。

5.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如遇利率调整会造成业务支出、应付利息、增值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信息失真。以2011年7月1日巢湖市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10亿元为例,预提利息按3.1%的利率计提,2012年6月30日实际结息时利率为2.85%,2011年7月至12月多计提利息125万元,使2011年业务支出虚增125万元,应付利息虚增125万元,增值收益虚减12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弊端

利率变动频繁不利于预测利息支出。2007年至2011年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了17次,最高贷款利率与最低贷款利率相差1.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不利于缴存职工对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买房人增强购房信心。以2009年元月某贷款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时年利率为3.87%,到2012年元月时,由于贷款利率调整到4.9%,每月还款额增加了160多元。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4

【关键词】 高校;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地区差异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 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 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 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 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13.

[2] 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6.

[3] 李亚云.基于博弈的角度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8-29.

[4] 叶卫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及运行低效率研究[J].经济论坛,2008,(4):66.

[5] 张帜然.昆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N].春城晚报,2010-4-7.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5

完警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是拓宽住房公积金来源渠道。完善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的在于增强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是完善的基础。政策规定军队“吃皇粮”,军人的各项保障资金只能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短时间内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拨款力度势必造成较大的保障压力。军人住房补贴长期实行挂账运转、按期兑现,个人账户累积金额比较客观,但是现役军人得不到及时的资金保障。由于军人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同的保障功能及共同的保障目标,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住房补贴的账户资金并人军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空账部分由总部预算安排资金,逐步充实,既能加大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同时减轻总部住房资金的保障压力。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恢复由军队和个人按工资收入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与军队缴存部分共同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逐级汇总到总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存储和运营。一方面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体规模,为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加强了军人的住房资金积累;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在工资收人12%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军人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开放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开放军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方式,使军人家庭发生必要住房消费需要得到资金帮助的情况下能够申请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方式可以实行全余额支取、部分余额支取、按时间区间支取等多种形式。例如,军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提供必要的购房证明及个人公积金账户支取记录向单位提出全余额支取或部分余额支取的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发放,并继续缴存公积金;需暂时租住地方商品房的军人可凭借租房合同及单位提供的无住房证明申请部分余额按时间区间(按季度)支取公积金累积余额,以缓解租金支出压力。

公积金政策调整范文6

缴存比例较低

自1999年以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保持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将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20%,相比较而言,上海处于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缴存基数的1%~8%(取整数),补充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公积金缴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够享受到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享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职工人数在全部缴存人数中的占比仅为11%。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份报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样一下子调高到12%并不现实。

决定公积金缴存额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缴存的基数。按照现有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与此同时,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464元来确定,基数上限为2464元×3=7392元,缴存的上限为7392元×14%=1034元(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额)。每年的6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上年度职工月收入的统计数据对缴存基数及上限做出调整,实际缴存额的调整将从7月份开始。

公积金贷款上限5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别是在房价居高,商业住房贷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环境下,使用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上海市规定,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

但能够申请到这一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年冲”和“月冲”提取公积金

房价较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较少,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较,上海的市民在购房时使用组合贷款没有特殊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贷款的组合,贷款银行也没有限制。

使用公积金的账面余额或是月缴额进行公积金的“冲还贷”,也是很多购房人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方式。一般来说,“冲还贷”有两种形式,年冲和月冲。办理年冲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届时贷款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贷款的本金;而月冲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将公积金账户与贷款账户相联接,使用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或是月缴存额抵减每月的应还款额。无论是年冲还是月冲,贷款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但是在使用“冲还贷”的业务时,冲还的部分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先冲抵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或是月还款额,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商业贷款的冲抵。

可申请低息装修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的修建、装修,也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用途。

不过,记者了解到,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贷款的额度上,除了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制约外,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中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来计算,最高可贷款的额度为12万元。二是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很难申请到这一贷款。此外,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附加费用较高。由于这一装修贷款中需要引入担保公司的参与,贷款人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尤其对于可贷款面积较小的住房来说,把担保、金的费用计算在内,大大提高了住房装修贷款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