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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调研报告范文1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 共性问题; 强化措施
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首先源于被调查高校的个别原因,因而应在系统归纳各高效个别原因前提下,从中提炼出普遍原因作为解决这些问题基础。对被调查高校个别原因、普遍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见表5所示。
具体而言:
(一)资产管理意识淡薄,信息不对称使部门协调沟通不畅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从领导到教职员工普遍存在的重资金投入,忽视资产管理倾向导致资产价值分离,管钱与管物脱节,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监督和投资效益评估机制;另一方面,现行高校资产管理实行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三者相结合管理体制,由于缺乏协调,使得实际工作中资产价值核算、实物流动和管理与占有使用相互脱节导致固定资产虚高。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高校固定资产分为6类,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又将固定资产分为16类。这样,高校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采用两套不同分类体系,造成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统计对账工作困难;另一方面,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报废除账以前均以原值反映,不计提折旧。用原值记账只会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被严重高估。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决策程序不科学
从管理整体上看,未建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从内部管理情况看,缺乏从资产形成、使用到处置的有效动态管理机制。上述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使决策者对高校教育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利用缺少客观公正评价机制,导致盲目投资、一些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或购置资产不适用等现象出现。
(四)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缺位
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固然有高校相关人员主观思想上的原因,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缺失是更深层次原因。
(五)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盲点
我国部分高校已经过百年发展,在社会上树立起较为良好的品牌形象,这是无法估量的无形资产。但大部分著名高校,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如对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没有纳入无形资产管理范围。
四、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可行性措施
(一)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管理责任制
高校各级领导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和宣传力度,增强全校广大师生员工资产管理意识,在资产管理者和使用者中形成共识,并将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高校工作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建立资产监督与责任体系;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资产管理队伍,把高校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资产管理核算制度
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高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结合高校实际建立本校可具体实施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高效管理。2.根据高校发展需要,明确一些原来制度没有规定的资产核算科目,完善资产核算制度。3.细化资产管理,建立不同资产管理系统之间的联系。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财务部门与实物管理部门的无缝对接,便于不同系统间资产的统计核对。4.统一固定资产分类,完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体系。5.尽快修订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以便真实准确反映资产实际价值,实现资产配置与利用绩效最大化。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四级管理机制。该管理机制包含四层次:第一层为校级管理层(校级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高校对资产行使有效管理;第二层为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对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监管,同时对资产管理处负责;第三层是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具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四层是各教研室、科室和实验室,负责所使用资产的维护、保管。2.严格界定产权关系,理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投入经营性资产实施有偿使用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统一高校资产配置标准,为科学核定高校资产配置预算提供依据,为建立科学化、精细化资产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四)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建立资产绩效评价机制是合理配置和整合高校资产的重要依据,也是适应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为此,应把资产预算与目标任务结合,制订资产管理绩效目标,以建立高校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应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资产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五)建立适应高校的无形资产评估、核算体系
1.尽快研究和出台高校无形资产核算办法,将高校无形资产要素纳入财务核算范围,确保高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2.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3.建立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可借鉴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运用配比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六)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库,加强财政监管
1.利用校园网构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并作为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实行资产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3.创新高校资产监管机制。在中央财政即将实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预算综合监管的大背景下,首先,应构建高校预算审核机制,授权专员办对高校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提高其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其次,通过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年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高校财务的日常监管;再次,严格执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高校资产管理的日常检查;最后,建立定期巡视、约谈制度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结束语
总之,就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看,资产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资产使用的低效率;就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各高效资产配置管理层面存在的个别问题及产生原因成为形成共性问题和普遍原因的基点。因而,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最基本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资产、预算、财务的“三结合”监管。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S].2008.
[2]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08.
[3]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09.
[4]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R].2010.
[5] 财政部驻大连专员办.关于大连理工大学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R].2010.
[6]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R].2010.
[7]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R].2010.
[8] 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调查与思考[R].2010.
[9] 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关于对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R].2010.
[10] 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R].2010.
财务监督调研报告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对策
1 当前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在此次经济危机下,由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生产存在经营规模小、资本和技术力量薄弱等固有顽疾,加上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的影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情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据中国社科院一项调研报告显示,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倒闭,40%的企业目前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只有20%的企业没有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内部财务控制薄弱,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一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务管理观念陈旧,过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管理中一味地注重控制成本的绝对额,靠减少短期投资来提高企业利润。二是财务管理内部人控制,财会人员任用“家族化”、“亲缘化”。三是财务管理职能无法发挥,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四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违规现象严重。
1.2 筹资渠道窄,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不足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不利因素,资金筹集主要依靠内源融资,缺乏外源融资渠道。其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生产规模小,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管理落后,经营风险大,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还贷诚信不足贷款风险大;二是制度安排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直接的资本市场融资基本上不考虑中小企业,没有创业板市场;间接融资中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1.3 投资盲目,缺乏科学性 由于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在投资过程中追求短期目标,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致使其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有些企业管理者甚至在做投资决策时,没有做项目评估,只凭个人经验和想象做决策,投资方向难以把握,资金浪费较大。
1.4 资金运营机制缺失 中小企业现金管理效率低下,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丧失增值机会;有的因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造成资金流动性差,陷人财务困境。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坏账比例高。因为没有严格的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无科学合理的信用调查和评价力法及有效的收账方法,造成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坏账,资金周转失灵。中小企业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
1.5 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一方面,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人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2 金融危机下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2.1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在经济放缓、流动性萎缩时,谁掌握现金谁就拥有主动权。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经济进入下行周期的时候,当需求下降,市场不明朗时,企业不应该进行大规模的扩张行动,而应强化资金管理,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效果。①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要充分预测到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要进行调研评定,定期函询核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③对存货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存货要尽可能地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确定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
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行机制。通过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贯穿各个业务环节,并健全财务预算、财务决策、财务控制与财务监督机制,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2.2 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拓宽筹资渠道 企业的运转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在全球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中,国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信贷政策指导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地方银行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要支持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方面的支持系统。缓解和分散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的金融风险,改进企业的筹资条件,使企业更容易筹到发展资金。
2.3 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的投资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与变化。第一,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三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第二,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第三,规范项目投资程序。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另外,要注意实施跟进战略,规避投资风险。
2.4 建立现代企业价值观,明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小企业也应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因为投资者建立企业的目的在于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这种财富首先表现为企业的价值。企业的价值不是账面资产的总价值,它反映的是企业潜在或预期获利能力。投资者在评价企业价值时,是以投资者预期投资时间为起点的,并将未来收人按预期投资时间的统一口径进行折现,未来收人的多少按可能实现的概率进行计算。这种方法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与投资的风险价值,可以促使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有利于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2.5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紊质 中小企业要重视财务管理能力的建设,扭转粗放管理的局面。许多中小企业存在财务管理粗放的问题,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仍停留于会计核算层面,对外部条件变化引发的财务问题缺乏分析和应对能力。企业财务管理涵盖财务预测、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多个方面,需要培养复合型的财务管理人才。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的学习现代管理方法。企业在招聘财务人员上,要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上岗资格,及对财务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在职培训,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使他们能够尽快的更新观念,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体制,采用激励措施提高财务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竞争上岗。加强全员素质教育,从企业领导做起,不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依靠企业全员上下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企业的管理状况,搞好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健康向上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2009.4.9
财务监督调研报告范文3
各地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的同时,兼顾好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照顾弱势群体。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年全市共代各级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32.63亿元,其中:市本级代征8.43亿元(招拍挂7.37亿元),契税2.26亿元、耕地占用税3710万元。这些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加大了对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力度,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同时也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认真开展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年初,省厅《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处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将检查要求向各县(市、区)作了布置和传达,立即成立了检查机构,对报表的填制,检查要求、填列口径等进行了全市集中培训。对照省厅要求,对1999年以来到XX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全部统计核实到位,所有数据真实具体。同时,对近年来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征情况、已征情况、分级入库情况及使用情况都进行了检查,圆满完成了自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科学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我处围绕XX年度财务工作目标,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创新课题,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今年全市各国土资源所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了财务预算,各市(分)局财务科严把收支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认真审核,保证国土资源所合理、节约、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在预算安排上,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在确保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切消费性支出,尤其是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土地管理事业的刀刃上,从而全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国土资源所的正常运转。
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今年我处重点加大对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审计力度。五月份,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财务互查,以促进全市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上半年,按照市局党委的要求,结合高港、开发区两个分局局长离任审计,对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财务进行了全面审计。
三是进一步完善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有效杜绝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市局于XX年四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的规定》,从收费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认真执行部门预算,科学编制来年预算,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的制约力度
我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执行当年部门预算,加强分析和预测,把握好本部门工作特点,按月报送用款计划,有理有据安排好各项业务工作经费,截至11月未,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经费支出3700万元,占总支出的95,既达到了财政规定的比例,又保证了业务费的正常开支。
今年我市“政府收支分类”进行了重大变革,这次改革是继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之后,财政部门推出的又一项影响最为深刻、涉及范围最为广泛的改革工作。为此,我处按照市财政的具体部署,逐月按时完成新旧科目的数据转换,保证了新的科目体系与预算管理方式的衔接。
200x年按照“增收节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我处认真完成了来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对各项支出的预算能做到准确、实事求是。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得到落实,为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供了经费保障,XX年,共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5397.9万元,其中:办公大楼基建经费3000万元,信息网络购 建费200万元,基础测绘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500万元。
五、积极筹措资金,促进城市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经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我处加强部门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积极筹措城市土地经营资金。全年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共向金融部门中小企业融资3.89亿元,归还银行贷款
3.48亿元。其中,支付坡字街核心区地块拆迁费用2396万元,府南三号地块拆迁费用1000万元,为城司融通资金5000万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促进了城市土地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支持了泰州经济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根据省厅要求,今年6月,我处对全市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对全市XX年至XX年国土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执行情况的了解,发现了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着省返还管理费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管理,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00x年工作思路: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一是严格依法征收规费,切实保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二是严格费用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和缓征;三是代征的各项资金、财政性 资金都按规定足额上缴,杜绝截留、挪用现象。
2、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制约意识
严格“管钱”、有效花钱,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一是认真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二是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各类资金分类核算,并及时上缴下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属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国土资源所的财务收支行为。
3、加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泰州市耕地开垦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积极做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同时努力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支持泰州市经济建设。
财务监督调研报告范文4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况。县自200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开展以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目前为此,全县已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1万本,证书到户率达99%,证书的填写较为规范。尚有一小局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未换发到户,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将被征用,所以暂停了权证的发放;二是有局部农户举家外出务工经商,导致权证滞留在村组干部手上。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开展以来。合同到户率达99%,合同内容的填写比较规范完整。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情况。自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后。但仍有个别村小组存在这种做法。截至到目前,县不存在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情况。
4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县各乡(镇)土地流转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50761户,承包土地面积187413.96亩,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6998亩,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9.7%;土地流出农户12306户,占承包总户数的24.2%;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1289户,其中规范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638户,分别占流转农户数的10.5%和5.2%;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5536.3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5%;农户间自发流转土地面积35086亩,涉及农户11747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94.8%和95.5%;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土地面积1912亩,涉及农户559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5.2%和4.5%;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出租为主,占流转土地面积的78.6%,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6.5%、7.4%、3.9%、0.2%和3.4%。目前为止,县没有发现乡村组织代替、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近年来。引发案件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局部农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头协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时深入,上级惠农政策的不时落实,农村征地弥补价格和范围的不时提高、扩大,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大大增强,纷纷开始要求收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时,矛盾升级。针对这些矛盾纠纷,县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各乡(镇)做好解释调处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县各乡(镇)所接7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基本调处到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截至到目前为止。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2家。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注册时间分类:2007年注册登记10个。占总数的38.9%;年注册登记12个,占总数的33.3%。
2按产业类别划分:种植业14个(其中白莲4个、烟草2个、果业5个、花生1个、红薯1个、油茶1个)占总数的38.9%;养殖业18个(其中生猪养殖11个、蜂业3个、肉牛养殖2个、水产养殖2个)占总数的50%;农机服务业4个。
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1001人。占成员总数的97.6%。
4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共计1497.85万元。实物折款62.79万元(主要为4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5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为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其他大多数合作社经营收入都在30万元左右。
6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占总数的66.7%;实行单一服务如加工或产品销售的合作社12个,占总数的33.3%。
7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带动7596户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罚款情况。目前为止。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五项制度”执行情况。县继续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已经得到明显减轻。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群众件几乎为零。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近几年来。少数村修建村内道路时采取村民自愿捐资赞助的形式修建,不存在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的行为。
3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县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财政性补贴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4涉农收费情况。一是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我县已经落实到位;二是县国土局、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建房收费、罚款总体说来比较规范。不存在其他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三是未发现有其他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1农村“三资”管理情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已经建立健全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使用管理方法》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方法》等制度;印发了县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操作指南》各乡(镇)今年全面实施了村账乡工作。
2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情况。县各个乡(镇)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大小分别设立了13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村。各个村基本上能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同时,每个村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3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情况。县各乡(镇)对农民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常性开展专项审计。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县站则开展审计抽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重点审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县各级领导对农经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1县领导重视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力督促与农经各项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搞好协作。保证我站的正常运作。
2局领导支持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不截留、挤占、挪用农经各项工作经费。确保我站的正常运转;四是全面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
3乡(镇)领导推进农经各项工作。县大多数乡(镇)领导都非常重视、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能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农经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人力、场地、环境等的支持与扶助,积极推进农经各项工作。
(二)职工同心。职工同心协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站现有职工4人。将当前农村经营管理的四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逐一分工,明确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发扬协作精神,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全面提升了农经工作质量;各乡(镇)尽管农经工作人员紧缺,但大都能根据全县农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外乡(镇)实际情况,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县减负办和我站从2008年1月起联合编发《农经》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笞落后以及营造了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止到今年11月,已编印简报35期次,起到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四)办班培训。举办业务培训班是增强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二期农经工作业务培训班。全面提升他工作实践能力。今年,站已经举办了2次3期业务培训班,其中第1次2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培训班,培训乡(镇)农村财会辅导员、村(居)报账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会计160余人;第2次1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培训班,培训乡(镇)试点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工作人员50余人。
站围绕农经工作的重点:一是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的摸底调查,五)调查研究。开展各种调研活动是提升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成效性的校正仪。今年。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演讲》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二是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调研活动,撰写了县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启示》试验示范撑起一片蓝天》九统”服务支撑合作社走过一个个春秋冬夏》找准合作点推动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等近10篇调研报告,有力地推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三是开展了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难点村”当前存在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工作措施,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的调查演讲》为及时完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专项治理工作夯实了坚实基础。
(六)搭建平台。搭建服务平台是抓好工作落实的重心和基石。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秩序。消除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隐患。
(七)抓点示范。抓点示范是工作推开和规范运作的助推器。县农经各项工作大都建立了试点示范村(点)并认真抓好各示范村(点)规范化建设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村17个。丰山乡的上坑村,木兰乡的新河村,小松镇的罗源村、罗溪村,琴江镇的古樟村、小别村、湖下村,屏山镇的长溪村、河东村,大由乡的河斜村,龙岗乡的水庙村,横江镇的姑溪村、洋地村、洋和村,珠坑乡的塘台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点5个。
3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县级示范村10个。
(八)专项治理。实施专项治理是规范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等的有力武器。县今年重点抓了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难点村’难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了农村财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发挥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九)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是促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方式。站经常采取检查督促、现场督导、随机抽查、暗访核实、审计监督等方式督促各乡(镇)把农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属地管理。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及时、有效、妥善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负担问题、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等群众件的有力保证。县严抓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涉及农经工作范畴的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件的及时、有效解决,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县涉及农经工作的农民越级上访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十一)总结提高。善于总结。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不时更新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工作效果。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与其他农业事业机构一同合并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作为事业性质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难以履行上述行政职能;二是已经合并的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人、财、物归乡(镇)管理,并全部兼职乡(镇)其他中心工作,且由于福利待遇的联结造成工作上的本末倒置,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应付就算很不错了同时加重了站条条管理与协调的难度,工作推进阻力较大;三是乡(镇)农经工作人员非常紧缺。截止到目前,县10个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缺乏20人,90%的乡(镇)只有2名以下农经工作人员,其中只有1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4个,有2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5个。而由于条条管理的不顺,站又无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严重阻碍了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推进。
(二)农经工作经费严重缺乏。站的工作经费只能确保正常运转。一定水平上束缚了工作效能的发挥;各乡(镇)没有安排农经专项工作经费,好的乡(镇)基本上能够做到实报实销,差的乡(镇)则有报销次数和金额的限制,这在很大水平上束缚了农经各项工作的推开。
(三)有的乡(镇)领导对农经工作重视不够。不太支持各项基础性工作的铺开。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前土地流转手续的不规范(只有口头协议)埋下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2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农村土地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形成集中、规模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效益较难显现。
3有的乡、村干部对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政策存有抵触情绪。要予以修订。
(五)各乡(镇)和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同水平地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监测数据上报不够及时、真实、完整的现象。每当每季度规定的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数据时间前。透过这种现象我可以看出:一是有关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二是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统计数据难以及时、完整收集和真实反映。
(六)少数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开始放松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很有可能因工作上的松弛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
(七)农村财务管理问题。
1村级报刊征订存在隐形压力。
2村级招待费用较难控制。去年我县村级平均招待费用达到0.5万元以上。个别村甚至超出了2万元。
3村级白条列支现象严重。有利于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四、建议
(一)加快农经机构改革进程。一是单独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确保农经干部的专职专用;二是提高农经部门行政级别,乡(镇)农经部门应由“正股级”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三是把县、乡(镇)农经部门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范畴;四是赋予农经部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五是乡(镇)农经部门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
(二)适当增加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编制。确保农经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将开展农经工作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等足额列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针对农经各项工作中存在问题加强工作调研。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本着“走出去、引进来”基本原则。并切合本县实际加以改进创新,推动我县农经各项工作更进一步。
(三)加大农经工作的宣传引导作用。使他由不关心、不支持、不重视农经工作逐步变为关心、支持、重视农经工作,加速推进我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发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力,自愿、主动加入或创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明出更多的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以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重心。积极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五)以引导、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为目标。努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带动周边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财务监督调研报告范文5
【关键词】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中心 采购监管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及财政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其中集中采购模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和采购规模的发展,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开展采购工作、履行法定职能中暴露了其不足之处,并因此导致了一些采购争议。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对其加以改进、完善。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专职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当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将原来的分散采购依法集中起来,专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但是目前《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规定任意性过大,随着政府采购的实践发展,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中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法律实施不足、地区差异过大、采购机构性质不明等方面,阻碍了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顺利发展。
其一,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机构设置做法不一致,关于一级政府机关是否须设置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疑问。《政府采购法》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没有作详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仅仅在第十六条中表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属性、决定其隶属机关方面,给予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省市一级设两个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地区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还出现已经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又立即撤销的情况等,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处于无序状态。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集中采购机构,未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不能设集中采购机构,目前全国各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都设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的是独立机构的形式,有的则和当地财政部门的分支科室合署办公。
其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性规定各式各样。《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非营利事业法人”同样是一个模糊的词语,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责任形式、机构属性、职能地位作明确的定性,模糊了对采购中心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责任能力的认定,对于其资金来源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客观上造成了隶属关系、资金拨付、工作与财务监督上的混乱。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但实践中采购机构往往比照行政机关设定级别,如中央采购机构定为“正司级”,省级采购机构为“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采购机构为“市级”、“副局级”和“正处级”,县(市)区采购机构为“正科”、“副科”等,混淆了其机构属性,造成对公众的误导,设定级别的做法客观上也给本级、本地区财政部门有效行使其监管权力带来了困扰。同时,各地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性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如中央国家机关、深圳市、北京市等。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独立法人型事业单位,如上海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新疆等;或自筹自支的独立法人型事业单位,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也有的是规定为企业公司性质的,如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重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重庆成套设备招标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并组建,是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同时挂三个牌子即重庆机电招标局、重庆成套招标局、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到底是“半政府机关”、独立事业单位还是特殊非营利企业?各种做法莫衷一是,难以明确其采购活动中的业务范围、具体权利义务和职责程序,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顺利发展,也不利于对其实现有效监管。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有的为全额预算拨款,有的为差额拨款,也有的为自收自支。这样还可能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不高,尤其是实行全额财政拨款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工作量大,但缺乏收入激励机制,往往淡化了采购机构的责任心,降低了工作效率。
其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机制规定各不相同。《政府采购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脱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但从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始终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规定地区之间不统一,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模式亦各不相同,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机关就包括了: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财政局代管、行政上归财政局而业务上归其他机构管理、接受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接受市政府采购专业技术顾问委员会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领导、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投标中心或统一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些还直接认定采购中心的公司性质而无上级监管机关(资料参见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略gp.省略的相关统计报告)。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监管方式和范围不具有一致性,特别是设立在财政部门监管权之外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借此“摆脱”财政监管,这样不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也会造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缺乏财政部门的支持,采购工作难以与预决算工作顺利挂钩。另外,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中央级的采购中心对地方采购中心没有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府的采购中心对下级政府的采购中心也没有领导和业务上指导关系,这使得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律和精神无法畅通贯彻,也不利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交流学习。
此外,各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差异性,还造成了对市场的地区隔阂,降低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度,导致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无所适从。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上,存在法律规定模糊、具体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当前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监管体制比较混乱,而《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对财政监管部门和各类采购机构的主管机关职责权限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得监管部门在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时,屡屡出现失误、缺位或越权现象,造成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不力。
问题之一,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划分缺乏统一化标准,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直接插手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实施管理和监督”。但实践中,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行为和工作职能,例如收取履约保证金、依一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招标、编写招标文件、合同履约验收等,常常被监管部门直接执行;或监管机关直接以部门意见影响评标,干扰正常的专家评标工作;有的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直接设在财政部门,实际操作中出现财政部门自己采购、自己、自己监管的三位一体现象。
问题之二,多头管理实际上造成了监管混乱。“管采合一模式”下,财政部门对采购中心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但多头管理体制容易导致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和实质上的监管缺位。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情况来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接受多个政府机关的监管、领导(例如有的集中采购中心行政上归一个部门,业务上又归另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缺乏关于监管权力分配的明确法律规定,缺乏对具体组织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规范,现有的部门规章、罚则不统一。例如财政部门对一项具体的集中采购事项、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管时,往往又有多个机构同时可以实时监管权,各机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彼此之间如何协调管理,均缺乏可循之规。对于各个监管机关而言,其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将大打折扣,监管机关、主管部门在对采购中心和具体事务监管时的任意和采用双重标准的做法,腐蚀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妨害了监管目的的实现;对集中采购机构而言,其要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多重领导和监督,增加了其工作负担。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运作中“被弱化”的问题
当前立法和行政体制对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的保障力度依然不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被弱化的情况。
首先,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散采购方式,各部门、各级政府机关自行组织采购,随意性大,受监管制约程度低。《政府采购法》规定因“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特殊要求”可以分散采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没有对什么是“特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就为各采购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留下来余地。从“趋利规避”的角度来看,各采购单位出于“部门利益”,倾向于以分散采购方式来较为任意的使用办公资金或各类专项拨款、自有资金。目前,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倾向性比较明显,以“项目特殊”为由采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将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招标机构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业务量增长幅度相对减小(这其中存在监管机关、上级部门不依法审批采购目录的情况)。另外,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法定职能,但实践中往往将其职责范围限制在接受采购计划开始到组织招标结束期间之内,使其无法监督招标执行以及合同的履约验收情况,削弱了其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客观上存在人才匮乏、物力支援不足的问题。以笔者参与实践调研的结果来看,目前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大多存在人员不整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一般为1、2人到50人不等,而县级设立的采购中心往往仅有2―5名工作人员,且现有人员在上岗时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没经过专业系统的业务和法律培训,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适应发展的需要(相关数据来自嘉兴市财政局相关调研数据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调研报告》,二七年五月十日)。这种客观上的人力资源匮乏,无法满足《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较短,没有足够的人才和制度积累,现在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采购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度,难以加快人才的自我培养进程;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和岗位评价制度,对于现有采购工作人员无法也无力进行业务与能力考核,削弱了采购工作人员自我提高和自我约束的积极性;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专业工作上岗制度,使得一些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无法通过公平、便利的途径进入采购中心工作。此外,集中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后,有的实施独立办公,有的重新划分隶属于某个部门,但由于其不承担主管机关的重点工作,往往不受重视,存在办公经费不足、办公地点分散,没有招投标场所等实际困难。
政府采购中心人力、物力的缺乏令其在办理采购事务时常常会出现力不从心、拖沓潦草的情况,造成采购中心的业务信誉度下降,使得一些采购单位转而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量下降又会进一步恶化其获得人力物力资源的条件,制约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集中办理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种行政,将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资格审批登记、招标投标等工作部门或人员通通放置于该中心内,此类做法忽视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和法定程序要求(集中采购性质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采购程序的特殊性与完整性、采购信息的保密性、招投标程序、合同协商过程的复杂性等),不利于对法律的贯彻和执行,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改善和发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首先,应当进一步重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集中采购模式具有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的特点。政府采购的实践证明, 在我国实施集中采购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其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降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更易滋生腐败。在实践中,应当限制分散采购适用的范围,严格制定和执行审批制,部门、单位出于个别需要不得不自行采购的,必须提交正式、公开的申请,进行陈述举证。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保证法律规定的集中采购任务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同时,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单位的需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的现状和变化,认真研究集中采购目录中每一个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将集中采购目录做深、做细、做到位。同时要做好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工作。
其次,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情况下,有必要不断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管理制度和采购监管制度。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制度完善,应当采购完成政府采购政事分离,明确现有采购中心的性质地位与职责分工。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能动性和专业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规定由财政部来主持设立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供应商投诉仲裁处理等工作。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局和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各级政府也相应设立专设性的或一般协调性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可不常设,由人大、政协、财政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上下法令通畅,部门彼此协调。
第二,鉴于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混乱的状况,法律法规中应有必要明确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隶属、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确保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避免多头共管的情况;而且应尽快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规则的基本统一。从国外做法和经验来看,政府集中采购通常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务,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由政府设置独立机构,如英国、美国(姚聪莉:《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3期;孙辉:《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经验启示》,《全球科技经济望》,或者设在财政部门,如比利时、韩国等。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广泛的职权,主管机关对采购机构的监管体制中着重于对采购结果的评估,一般聘请独立的财务分析公司和专家进行抽查,被抽查的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制定到合同履约的全过程都要进行非常严格和仔细的审查(肖辉:《政府采购的国际做法及启示》,《山西建筑》,2004年17期)。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直接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例如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深圳市政府;也可以明确规定由财政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例如上海市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进行监管。
第三,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设立为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企业既没有行政手段,也不能由企业将政府行为通过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否则,将从机制上动摇和影响《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对现有的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须完善其工作规则,制定比较全面的程序守则,推行行之有效的格式模版,简化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加强对采购中心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可比照财会、法律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一套专门的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此来公平合理的吸收人才、促进机构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3]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汇编][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4] 张传: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