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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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2

论文摘要:简要分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的大背景,结合国际商保社保融合的成功案例,通过对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分析,总结出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缺点及可行性,提出我国在大力发展商保社保融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的规模、范围日益壮大,在各国都成为重要的保险保障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形成竞争的局面。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共性、竞争性同时还存在很多互补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性质,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客户多层次、特殊的保险需求,而且商业保险具有较成体系的保险原理和技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融合,便可吸取对方的长处,满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使保险保障不仅具有高覆盖、平民性的特色,还可提供全面的系统的保障,并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国际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且日益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医疗保险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发展的时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业务,并据此推出了公开招标业务 。

一、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保险业务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障公司承担的采购招标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投标报价为:

1.参保保费: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15 元。

2.理赔限额: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 6 万。

3.理赔比例: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费用赔付比例 75 % 。

参保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参保人数为48.33万人,其中成年人25.24万人;未成年人23.09万人,总保费约850万元,目标参保人数约76万人。

参保范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按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三大目录执行。

二、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补偿支付方式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维护公共医疗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了效率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盈亏分担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分享经营结果,有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专业化优势,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同时,政府方面,有利于转变职能,降低成本。政府通过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委托专业保险公司落实,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降班相分离,政府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集中精力专攻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此外,对整个市场而言,有助于的抗风险能力。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则中社会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风险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在此情况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决政府职能所不能覆盖的层面,把社保意外的风险,给予保障,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相互之间义务关系的合理确定,同时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其次,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缺乏经验和动力。保险公司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较少,如何管理日益庞大的保费收入无疑是个严峻的问题,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

显然,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于此同时,我国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所以怎样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

越来越多的地区尝试着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进行地比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产生的一个典型。但是,在这种探索发展的过程当中,必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是天然具有的。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经营目的就是盈利,而社会保险是以促进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福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将管理权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极可能使社会保险功能弱化,社会保险被商业化趋同于商业保险。

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沟通协调,那么一旦遇到需要报销医药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医院、社保部门、保险公司三头跑的境况,大大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这也是有些人反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在共同管理下,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3

我通常把客户分为几个生活阶段:新婚无子女称为“形成期家庭”(年龄在25~30岁);建立家庭并生育子女称为“成长型家庭”(年龄30~50岁);子女已成人,夫妻双方进入各方面都很稳定的阶段称为“成熟型家庭”(年龄50岁以上)。成长型家庭是中国最广为存在的社会组成部分,由于时间跨度长,经历的生活阶段多,所以成长型家庭的成员尤其要关注个人和家庭的风险管理。

蔡女士38岁,与丈夫在同一家公司任职,儿子6岁。蔡女士夫妇正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无论从收入还是职级,都在稳步提升,基础的衣食生活已经不是蔡女士所担忧的,她希望通过自己和丈夫的努力,过更有品质的生活。

想要提升生活品质,有两个方法可以操作:一是开源,提升夫妻主动收入和被动收入。二是节流,在现有生活品质的情况下,避免因为被动风险发生造成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收入的中断。因此,建议蔡女士通过保险产品来应对家庭的风险因素,建立比较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STEP1:优先配置意外险

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主要针对因为发生意外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因为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身故时的大额现金赔付。蔡女士夫妻双方的父母年事已高,如果蔡女士和丈夫发生极端风险,父母没有经济能力照顾自己和抚养教育孩子,所以要为夫妻双方购买高额的意外险。这样一旦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赔付高额的现金,父母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很有可能面临再婚的选择,这时,父母如果有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

意外风险的发生会导致经济的巨大损失,但意外险的保费却很便宜,交纳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在发生意外时得到高额的现金赔付,减少损失,是一种很好的风险转嫁的方式。所以,蔡女士夫妻双方都要完善自己的意外保障,在考虑额度的时候要兼顾到家庭的负债、子女的抚养和父母的赡养等因素。

意外险保额的简单测算公式为:现在的家庭负债+子女未来的教育费用+双方父母的赡养费用,平摊到个人。

STEP2:完善重疾险

生活中食物、水、空气的污染以及越来越多的重疾真实案例屡屡发生在身边,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重疾问题。蔡女士夫妻双方所在的公司提供基础社保福利和部分商业保险医疗作为补充,这些报销型保险的根本在于对医疗费用压力的缓解,但当重疾真正发生时,不仅会有高额的医疗费用,还会有很多额外花费。而且当发生重疾风险时,工作肯定会中断,收入也会随之减少或中止,如何保证自己和家人的原有生活品质不受大的影响,也是蔡女士需要重点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点,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理赔,是按照客户设定的金额直接赔付现金,和社保的先花费再报销有形式上的不同,所以两者搭配才称得上是完善的。

重疾保险越早买越好,这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年轻时身体条件更适合投保。现实中,很多人在身体感到不舒适时才考虑购买保险,但经过保险公司的健康检查,某些指标已经不适合投保,就会出现需要加费投保、延期投保或者直接被拒保等情况。二是费用相对较少。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等因素核算风险成本,所以越年轻,保费越便宜。三是额度限制小。重疾保险一定要足额,因为发生重疾风险时,不仅管要考虑医疗费用的补充,还要考虑到后期康复费用,以及在收入减少或中断的情况下,依然要花费的日常生活费用等。

重疾险保额的简易测算公式为:医疗费用缺口+个人3~5年的康复费用+个人3~5年的家庭基本支出+个人3~5年的家庭负债和责任额。

STEP3:配置足额的伤残保险

对于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伤残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伤残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类似,保费较便宜,如果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会赔付一笔高额的现金,用于医疗费用的补充、康复费用的支付以及日常生活费用和家庭负债的偿付。

伤残保险保额的简易测算公式为:医疗费用缺口+个人长期康复费用+个人至寿命终结的生活基本支出+个人家庭负债和责任额。

STEP4:完善医疗险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受的福利,也是医疗费用报销的重要工具之一。很多人对于社保存在误解,觉得交的多,用的少,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是唯一跟随个人终身的医疗报销体系,但针对于社保报销有范围限制,且报销额度需按比例,所以,商业保险与社保相互补充,相互搭配,才会建立更完善的报销体系。而且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高端健康医疗服务,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机构,提供了高达每年数百万全额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免去了就医难、就医累等困难,是现在很多中高净值人群的首选医疗服务。

社保和公司的医疗保险补充并不是100%全额报销,所有缺口部分需要自己承担。针对蔡女士这样希望能够拥有高品质的医疗感受的家庭,建议配置高端医疗产品,通过保险公司产品来改善现有的医疗报销额度和就医过程的医疗品质。

STEP5:建立养老金和教育金账户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4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许多国家已将医疗责任保险列入其法定的责任保险范围。

    美国采用自保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或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处理和赔偿的责任[9]。原因在于美国医师为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负担保险费用并承担赔偿的能力。英国医师责任保险分两种: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业保险。英国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实际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医师互责任保险,主要由医师维权联合会,医师保护协会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机构提供,提供包括责任保险、咨询、辩护及承担辩护费用和责任赔偿在内的全方医疗服务[10]。日本是行业组织投保型医师执业保险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强制医师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主要由日本医师会为其会员医师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另外还有些商业机构销售职业责任保险给个体医师[11]。

    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既包括医方因医疗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且扩及到医疗机构的公共意外责任,如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发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应之食物饮料缺陷,而发生之意外事故[12]。这种保险适合于我国大陆就职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

    (二)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用来分散患者所受医疗损害的风险。德国一直推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是其主体部分,其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私人医疗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13]。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患者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其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4]。英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国家税收的医疗基金和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挂号费及少量处方费、医疗费等构成,全体公民免费接受医疗服务[15]。美国实行医疗市场化,其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大部分私立医保险和小部分政府医疗计划来实现的,政府提供的公立医疗保险范围很小[16]。但今年3月通过的医疗改革法案,将95%的美国人纳入医保覆盖范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医保覆盖几乎所有公民[17]。

    综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拥有全民医疗保险模式,政府将医疗服务作为确保的消费项目提供给全体公民,医疗服务设施部分隶属于政府,部分隶属于私立机构或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大多数由第三者(政府)负担,政府通过税收或企业雇主和雇员出资的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这种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广,也是分散和减轻人们医疗损害风险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国都针对贫困人群以医疗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来保障其健康权以及医疗风险的分散,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也提供一些医疗援助。

    (三)无过失补偿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无过失补偿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新西兰的全民意外伤害补偿制度以及美国的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伤害补偿制度。

    瑞典于1975年开始实施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与传统侵权责任并存,构成对医疗伤害赔偿与补偿的双轨制。该保险是对重大医疗伤害给予赔偿的意外险,当属无过失保险[14]。

    新西兰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对人身伤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无过失补偿制度的国家,但与瑞典不同,该意外伤害补偿制度涵盖范围广泛并非只适用于医疗意外事故赔偿,且与侵权责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补偿单轨制,即受害人尽可能由补偿制度获得赔偿,而无法依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主张[18]。

    美国1987年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部伤害无过失补偿法”确立了适用范围更为狭窄的医疗无过失补偿制度,其限于产科医院及医务人员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之伤害。补偿范围上还要求补偿的是实际医疗上必要且合理之医药费及康复保健费,但应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医疗保险或救助系统得到之医疗及康复保健补助费[19]。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5

[摘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根本保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业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中国保险业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是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鲜明特色还表现在资产产权结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

中国的保险业和中国的其他行业一样,发展是硬道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的理论基础;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则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根本出发点。而把保险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则是研究中国保险发展问题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一样,保险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保险的共性是指适合于任何保险的一般原理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保险的个性是指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研究保险的发展既要研究保险发展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更要研究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的实现形式。

中国保险正是保险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与通过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保险的特殊形式而实现其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因此,只有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特殊形式,才能找到中国保险发展道路的特色,才能开辟中国保险发展的新空间、新领域,才能使中国的保险沿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下去。

中国最大的实际和最基本的国情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保险发展具有哪些特色呢?

一、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上的特色

这一特色可以概括为: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中国保险发展及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这是由于中国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一切事业的发展都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所谓讲政治、讲大局集中体现在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指导思想和最高宗旨。

中国保险业讲政治、讲大局集中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部活动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各项活动在内,都必须以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最高宗旨。具体言之,中国保险业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以及社会思想意识等在内的社会后果。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也必须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就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而言,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然而,就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而言,则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并且要有利于社会效益原则。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应当是在服从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处理好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

保险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是整体,保险经济是局部,国民经济是大局,保险经济是小局。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讲政治、讲大局,就必须坚持保险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体系内部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实现保险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三)处理好保险保障形式与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之间的关系

保障形式是由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经济形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风险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与其相适应的保障形式。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存在的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其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共同完成对全社会各种风险保障的功能。商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保障形式,完成一种特定的保障功能。

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就为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自觉地建立起一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其中包括商业保险形式来说,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就是整体,就是大局,而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就是局部,是小局,小局必须服从大局。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和空间内完成自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又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社会经济保障的功能。就商业保险形式而言,一方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创造新产品,提供新保障,创造新的市场生长点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加强与相关保障形式的配合与协调,实现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的保障作用的统一。

(四)处理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保险行业是整体、是大局,保险公司则是局部、是小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必须服从而且要有利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做到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的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大和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推动全社会保险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之间既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竞争,更要有密切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

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共同实现保险变化的关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保险发展则是保险增长的归宿。在当今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要坚持保险增长要有利于和服从于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中国保险产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以及在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产业在这方面的特色可以高度概括为:城乡并重,东南西北中并举。这也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现有约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约占35%,农村人口约占65%。从全国的产业结构的分布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第一产业的农业都集中在广大农村。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由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因而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表明农村、农民和农业即所谓“三农”问题仍然是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

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把保险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中,从而使中国城市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却忽略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的供给滞后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保险的需求。

鉴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中国所处的特殊的地位,迅速发展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则是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之一。因而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保障形式。为此,在保险产业发展方针方面,应当提倡城乡并重的方针。所谓城乡并重是指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应当把发展城市保险和农村保险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同时鉴于农村保险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和阻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一是对农村保险实行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在内的重点支持政策。二是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国家和政府应当采取哪种或哪几种对农村保险的支持政策。三是保险实务界应当研究开发适合于农村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积极主动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东西南北中并举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概括地说,是东部比较发达,西部比较欠发达;南部比较发达,北部比较欠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把发展经济的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的开发上,因而,中国的东部和南部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的幅度也比较大,而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与此相伴随的中国保险业也呈现与经济发展相类似的状况,即东部和南部保险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西部和北部保险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确定把西部和北部作为大开发的重点。随着这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的西部和北部经济必将会出现热火朝天的大发展局面。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大开发,需要商业保险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了适应中国西部和北部大开发的需要,中国的保险发展政策应适当加以调整。在继续关注东部和南部保险发展的同时,要更加关注西部和北部的发展,原则上讲,应当实行东部和南部与西部和北部同时并举的方针。同时并举,是指二者都要发展,但二者并不一定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实行倾斜政策。但这种倾斜政策的倾斜方向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策的倾斜方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应当实行适度的向西部和北部倾斜的保险发展政策。这种倾斜包括在资金、人才、物资和科学技术方面对西部和北部地区的扶持和支援,同时也包括给予西部和北部地区更宽松的保险发展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三、在保险资产产权结构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的特色应当是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的产权结构。具体说,就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必须在整个国家保险资产中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有保险资产产权、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境内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并容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最突出的特色:一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国内保险产权中居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调控和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影响和左右整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方向。二是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应当在整个国内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适当的地位,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各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其中外资保险资产产权应占有适当的比重,这种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也是由中国的客观实际即特殊国情决定的。

众所周知,资产产权结构首先与社会性质直接相关。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和要求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全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资产的产权结构是与社会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紧密相关的。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形成与其相适应的资产产权结构。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是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资产产权结构的多样性。就保险资产产权结构而言,可以有国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境内居民所有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产权等多种层次的产权并容结构。而中国众多的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则更适应集体所有的保险资产结构,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集体所有的保险产权应当有所发展,占有适当的比重。

四、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

中国的特殊国情还决定了中国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方面,应当实行在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占优势的前提下,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但在一定时期内合作保险组织和互助保险组织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应当在大型的、综合性的集团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实行大中小同时并存,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应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是由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决定的。打个比方说,保险需求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好比是地球上的水域状况:有海洋,有大江、大河,也有小河流,与其相适应的航运工具有航空母舰,有万吨巨轮,有小火轮还有小舢板。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决定了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中国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收入较高,需要综合性大规模的现代化保险业,而中国的中小城市中的居民收入还不够高,特别是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广大农村中的居民,它们的经济收入相对更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子女受教育保障等等最基本的风险。这种风险性质及其保障需求的特点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保险组织形式,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比较适合解决这种类型的特殊风险。因此,在中国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来发展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等适合于中国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居民需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必须发展一些集团化的、综合性的、大型的保险公司。因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仍然需要有大批的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满足广大居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在中国,无论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上,还是在保险公司规模上都不能强求一律,一味追求大而全的保险公司,而应当是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的同时,更要注重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五、在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保险业经营方面的特色是,集团公司应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应是以本业为主兼业为辅;就全中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应是分业经营为主。这种特色是由保险经营性质、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所谓保险经营的性质是指保险业的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种经营方式的特殊性质。保险专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兼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还兼营一些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保险业务;保险混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等保险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各业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原则及各业的资金管理原则。如果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成果归各个专业公司所有和分配,各自的资金和财产由各专业公司独立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分业经营,只不过是各专业公司集中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挥和管理,可谓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如果是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成果归集团公司所有和分配,同时各专业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是属于混业经营的范畴。

所谓保险经营方式形成的特点,是指保险经营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随意选择的,而是由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由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国内金融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的行政规定及监管能力和国家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选择经营方式的内部条件,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状况来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

有关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具体国情就宏观上讲主要是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还处于建立和形成阶段,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国家保险和金融监管机关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还不够丰富和强大,国家有关保险和金融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就微观上讲,大型综合性的保险集团才刚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经验和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尚在提高和发展中,特别是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存在相当数量的中、小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上述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混业经营、兼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并存的趋势。而在现阶段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以专业为主兼业为辅,整个市场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六、在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发展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是在继续发展已有的保险产品,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产品、先进技术和创造新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保险产品结构取决于该国的保险需求结构。一个国家的保险需求结构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而某些风险又具有国际性质,所以,国际上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会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产品例如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车险产品、核电保险产品等等都具有国际性质。这类产品各国之间都具有通用性,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保险产品需求结构,从而决定我们必须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和先进技术。就中国国内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居民的风险意识、风险观念及风险取向、国内居民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水准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水平等等。其中直接影响中国保险产品结构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

一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总水平还不算高,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南北中的空间上发展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总水平仍然不高,且在不同的居民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就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风险仍然是吃、穿、住、行和医药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问题。他们的主要保险需求是对上述最基本的生存风险的保障。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当集中主要精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和销售那些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是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我国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而保险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途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下大力气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R].2004—03-05.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6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责任,但是在界定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分析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以及选择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等方面还存在分歧,而且缺乏比较翔实有力的实证研究。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论

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产品理论,政府的公共性质及其职能决定了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政府主导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既不能以对农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拒绝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不能过分强调财力不足来逃避承担对农民的养老义务(郑功成,2002)。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责任缺失,是我国政府在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大缺陷,政府应当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3]缺少政府财政支持是农民投保意愿不足的根本原因,应适当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和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4]

(二)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力

在政府财力是否能够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学界存在分歧。陈平(2002)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不论在宏观经济层面上还是在微观操作层面上都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难以达成广覆盖的目标。卢海元(2003)等学者却认为如果方法得当、步骤有序地推进制度建设,政府的财政能力能够有效地供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践。薛惠元和张德明认为中央财政“不差钱”,地方政府筹资最困难,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5]尽管两种观点存在差异,但学者们比较认同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逐渐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有步骤分层次地实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则应当保障农民最低生活水平问题。

(三)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

学者们认为国家财政需要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是保障制度得以顺利建立的关键。国家财政是农民养老保障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其出资比例由财政的收支情况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客观需求来确定。《指导意见》文件指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华黎和郑小明通过分析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缺陷,通过财政制度的安排构建一个较为合理稳定的长效资金供给机制,以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最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对接。[6]刘昌平和殷宝明通过构建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财务平衡测算模型研究待遇补贴方式下的年度平衡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财政提供缴费补贴的阶段式现收现付制平衡模式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机制。[7]石杰(2005)认为可以通过发行国家养老债券或者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的结构以缓解财政的压力,郑伟(2005)等认为可以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征收社会保障税以及发行福利彩票等形式筹集资金来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除了在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方面达成共识外,关于制度可行性、缴费测算、账户模式以及养老金计发、统筹层次、管理体制等方面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新农保”如何实现城乡统筹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研究乏善可陈。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演变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致力于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大体上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初始萌芽阶段(1978年-1982年)。20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农民依靠家庭养老的实际困难,我国少数农村地区开始对老年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有11个省市345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规定“凡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0年以上的,年满65周岁的男社员和年满60周岁的女社员,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约有42.6万名农民享受了养老金,一般每人每月可得到养老金10-15元不等,最多的可达20元以上。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8]这是我国最早的较完全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

第二,探索试点阶段(1983年-1991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的任务和“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1986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正式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社区型养老保险。1989年选择北京大兴县、山西左云县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确立了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国家必要支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为以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勾勒出了雏形。[9]到1989年,全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90多个县、市、区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探索,800多个乡镇建立了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10]

第三,稳步发展阶段(1992年-1997年)。1991年国务院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同年民政部开始着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简称《基本方案》),规定“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在山东烟台、威海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农村社会保险由点到面,逐步发展。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到8025万人,基金滚存余额达166.2亿元。[11]基本上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县、乡、村多级工作网络和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基本操作程序比较规范,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健全,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初步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2

]第四,整顿规范阶段(1998年-2002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现了全国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从民政部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具体由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2001年原劳动保障部在摸底调查后得出结论:“目前在全国普遍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不具备具体条件,但在农村富裕地区尤其是城市郊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具备条件的。”[13]这个阶段,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第五,新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前进的方向。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保障,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传统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以2003年为时间界限,2003年以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老农保”,2003年以后探索的各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新农保”又可细分为“地方新农保”和“国家新农保”,前者由地方政府在2003年后陆续出台,后者则执行国务院2009年的规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