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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1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笔者对全国、全省及温州市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以期了解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分析申领率偏低的原因,提出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措施。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
1.基金收支比率大、申领人数偏少
据统计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81亿元,支出433.44亿元,当年基金结余490.37亿元,累计结余2231.0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30倍,东部和中西部累计结余比为1.4:1。2010年浙江省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1.84亿元,支出23.39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156.17亿元。2012年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92亿元,支出0.48亿元,收支比为6:1。2012年温州市区职工中断社保缴费人数达92890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660人,每月领取917元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5%-10%的医疗补助。中断缴费人数与申领人数比为56:1,大部分职工中断就业后享受不到失业保障,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资金大量滚入结余,形成庞大的基金累积。
2.不符合申领条件比例大,申领率低
据笔者对198家用人单位2012年缴费满1年的3325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的调查(见下表):
统计表明属于辞职、自行离职等本人意愿的占86.9%;属于合同期满、辞退、除名或开除、单位终止等非本人意愿的占13.1%。按照我省失业保险政策,上述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86.9%;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13.1%。据了解,2012年温州市区中断社保缴费的92890位职工中,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为66265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为1660人。若以本次调查的“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13.1%”的结论为依据,2012年温州市区中断社保缴费的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达8681人(66265乘以13.1%),申领率为19%(1660除以8681),近八成失业职工未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1.失业职工自身的原因
温州失业职工以外来农民工为主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缺乏对失业保险政策的了解,部分职工不清楚失业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也有部分职工遇上用人单位阻挠时没能坚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外来农民工流动性较大,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急于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或者返回家乡,没时间和精力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会尽量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笔者本次调查得出的“属于辞职、自行离职等本人意愿的占86.9%”结论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现象;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维护失业职工合法权益,不愿意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社保机构的原因
一些社保机构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没能让失业职工充分了解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让用人单位规避了应尽的法律义务;还有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还不够简便,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有畏难情绪。
4.失业保险政策本身的原因
我国失业保险政策对享受待遇的条件规定过严,规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很大部分的失业职工被挡在申领大门之外;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难以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也降低了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和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的刚性比较大,因而除了适当增强政策的弹性之外,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1.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庞大的资金结余,说明当前失业保险金申领门槛偏高,待遇标准偏低;也表明申领门槛的降低和待遇标准的提升尚有一定的空间。从笔者本次调查来看,失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中属于本人意愿的占大多数,若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领条件,失业保险基金将不堪重负,除非国家投入大量财政补贴以弥补资金缺口。因而采取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办法相对较为现实可行,国家可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的规定适当进行调整。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情况,失业保险金标准可调整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100%,各地视基金收支情况自主进行浮动,以更好地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2.用人单位应依法维护好失业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告之失业保险权利,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及相关材料的义务,切实依法维护失业职工合法权益。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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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个人辞职、离职不能申报)。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0日之内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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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培训;探索
近年来,沂水县积极探索失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工作思路,针对失业人员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在保证失业人员合理流动,促进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1.关键有效的三个探索
一是制度探索。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即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又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这一目标,为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该县制订了失业人员与职业介绍衔接的再就业推荐制度,规定只要失业人员不挑不捡,24小时内推荐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试用期内不停止失业金的领取。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
二是管理探索。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的问题,该县推出了失业人员都要享受失业救济保障的措施,完善失业人员进入救济的程序,扩大保险覆盖面。同时,严格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程序,对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给予特殊的通知提示,以免错过失业金申领登记日期,失去享受救济的权利。但对已经隐性就业的坚决查清,停发失业救济,防止有些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职工参加就业培训难以管理的特点,探索推出了《培训协议书》,规定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与失业职工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培训内容、目标、时间、考核等一系列责任义务,对一定时间内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免费转入下一期学习。对学习期间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属培训机构责任的,由培训机构承担,属失业人员责任的,又失业人员承担。签订《培训协议》的特点是让培训效果说话,失业职工到课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合格率98%以上,培训合格人员就业率达100%。
三是培训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与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在失业金领取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并创办项目的,可以一次性将未领完的救济金一次性领取,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灵活运用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间做好各类培训工作,探索了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时填写《培训意向书》的做法,让失业职工自己选取培训意愿,参加创业培训还是技能培训。在专业选择上,照顾失业人员的特殊情况,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驾驶、微机、烹饪、美发、电工、电气焊等专业,每期报名人数都十分火爆,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率达99.9%。
2.促进培训让事实说话
一是让失业人员说实话。首先让大龄失业人员说实话。大龄失业人员主要原因是技能单一、文化水平低,随着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很多大龄失业人员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已不想再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但为了能领取失业金,填写《培训意向书》只是在办理失业手续时的应付,对这类人员要引导参加;其次让低龄失业人员说实话。低龄失业人员大多是80后、90后,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有的想跳槽,有的纯粹为了婚后育婴,有的想通过失业期间学驾驶,获得培训补偿,这部分人也不是想通过学习重新获得再就业机会。
二是让培训学员说参加培训的实话。失业保险机构与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互相信息共享,使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能够充分发挥,让失业职工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并且真培训,按照学校管理模式搞好培训衔接,只要有一个失业人员报名,也要开班教好他,让他出去说学到的技术和轻松找到就业岗位的喜悦。例如今年第一期68名失业人员顺利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考试,并全部凭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在厨师班,学员麻源美一连做了6道菜,赢得了考评员的高分。电工班的杨恩林、刘玉江实践考试高分过关。目前已被佳艺纺织聘为维修电工。扎实推进失业人员培训,与每名参培人员签订技能培训协议书,变“要我培”为“我要培”,确保了师资、技术的专业技能培训,也保证了失业人员凭真技术实现新的人生就业价值。目前,全县有1500名失业人员凭技能培训学到的技术,分别实现了创业、再就业。失业人员培训班由此红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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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6
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篇精选了福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集勘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均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
刘女士等人对此结果不服,为此多方申诉,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刘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吴甲死亡后,吴乙和孙女士共同参与了金宝公司事务的处理,共同转移、侵占和隐匿公司财产,应当和公司一起对员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2002年2月,金宝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金宝公司应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金宝公司被吊销执照后,香港金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对金宝公司进行清算,刘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孙女士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医疗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吴乙在吴甲死后实际掌管金宝公司事务,却未及时组织清算,因此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除判决维持原判中要求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疗保险费21万多元外,增加“要求吴乙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案例二
被辞退领不到失业保险 状告原单位获赔
2011年5月26日,刘先生与福州市晋安区一家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从事柜体总装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2014年5月14日,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发给他辞(退)职通知书和辞退员工申请书,并与其办理了辞职退保。退费等相关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时间超过导致无法领取,为此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刘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遂驳回他的诉请。
刘先生不服,上诉称,电气公司于2014年5月将他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曾多次请求电气公司给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对方既不给办理也不告知,理应赔偿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损失。
电气公司则声称,该公司依法为刘先生向社保部门缴交了相关保险(含失业保险费),在辞退他时告知其已办妥退费、退保(减员)手续,并把所有保险资料移交给他,刘先生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与公司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本案中,电气公司虽已为刘先生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送达了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结果,改判电气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4231.5元。
律师说法:
未给职工办社保 可投诉或
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保缴交问题,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