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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1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
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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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宪文,夏江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2
1失业保险覆盖对象偏窄,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2013年人社部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77万人,失业保险参保16417万人,排除第一产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就业总人数的40%左右,参保覆盖面有待提高。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国务院《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应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条例》中未将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严重制约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快速增长。此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对促进就业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只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十分有限。近年来,浙江、江苏、上海等发达省市虽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但该政策并未得到国务院《条例》支持,同时扩大基金支出政策仅在部分省份实施,实施效果仍有待加强,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依然偏大,并由此引发人们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偏高的质疑。
2城乡失业人员参保比例缩小,失业保险待遇差别较大近年来,城乡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和失业登记人数差别逐步缩小,但失业保险待遇差别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风险。根据《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原则上按城镇工40%以上确定,为保持与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设定待遇享受标准时往往按最低标准执行,如丽水、舟山等市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相同缴费年限的城镇工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此外,城镇失业人员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并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而农村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现实情况是,全国近80%的地区城镇工与农民工缴费金额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额相差3倍,存在较为严重的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不对等现象,加剧了社保待遇享受领域的社会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办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占失业登记总人数57%,但待遇支付额仅占支付总额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农村失业人员中蔓延,农民工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区分城镇和农村人员的待遇享受机制较为不满。
3失业保险制度未在稳定过剩产能职工队伍中发挥作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告显示,二季度全国氟硅、有色金属、水泥、钢铁、玻璃等过剩行业产量增速放缓。随着过剩产能行业企业经济负效应的持续发酵,势必加重以上述行业为主导产业地区的人员就业难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劳动者就业难度有所加大。该市职工人数减少较多的行业集中在钢铁、水泥、玻纤、有色金属加工等行业,涉及职工2000人左右。如何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队伍中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然而,由于国务院《条例》和各地失业保险条例中未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作扩大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扩大支出项目时缺乏政策依据,从而加剧了基金结余速度。2008年前后,国家虽然出台了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但该政策受惠企业必须是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未将产能过剩大企业及其职工转岗培训作为补贴对象,存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问题,也与大企业稳岗贡献不相适应。如衢州市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的478家企业监测数据表明,产能过剩大企业职工岗位稳定度明显高于同类中小微企业,稳岗作用更为突出,产能过剩大企业开展转岗培训的愿望较为强烈,这些均与“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稳岗初衷相背离。
二、对策及相关建议
首先,扩大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参照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打破城乡界限,将所有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纳入征缴范围。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先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个人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本人不缴纳的缴费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1.8%、个人按本人工资0.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一方面可缓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面临贬值风险的现实困局,另一方面可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压力。
其次,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城乡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管理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即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失业登记,即农民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城镇职工相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失业登记证;统一待遇水平,即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失业管理,即农民工可凭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工医保、小额贷款贴息等城镇失业人员待遇。在制定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中,设定时间节点,该节点之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老办法折算,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历史公平性。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3
1.1美国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由不同民族、种族及的人组成,利益比较多元化,群体问很难形成一种平等、团结、合作的认同感。建国初,美国几乎是一个无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个“新世界”,并过上了相对富足的生活。这使得他们极端信奉个人主义,认为通过自我奋斗、勇于冒险等努力可以达到自己想要获得的目标,每个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机会,导致贫困、失业等的责任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总之。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极端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竞争及利益多元化等,决定了美国社会只能实行“自由主义模式”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体制的非商品化效应极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税率上,联邦税为0.8%,但联邦政府对联邦失业保险税采取减免政策,一般减免90%,以鼓励各州积极开展失业保险,而州失业保险税一般采用经验税率法确定,通常在0—10%;缴费基数上,雇主以雇员工薪总额缴纳;支付标准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为支付单位,期限通常为26周。
1.2德国
1927年7月16日,以《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特点与历史文化传统及人口结构有关。德国存在着互助传统。一战结束前,德国始终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解决失业问题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劳动介绍所和工会失业保险。这些传统互助组织对解决德国的失业问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超出传统的互助组织所能应对的范围,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推动力。1925—1926年的经济危机使德国失业问题开始严重化。为应对失业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国颁布《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也正是由于这些互助传统,当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期限内未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失业救济,即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制度。
文化上,德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统一思想。他们对抽象思维比较热衷,讲究逻辑以及严格管理。这种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呈现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例如对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与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等有着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人口结构上,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面临着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为鼓励生育,实行对子女补贴的政策。这在失业保险制度给付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费率为6.5%,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一半,即3.25%;缴费基数上,雇主以投保工薪总额、雇员以投保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考虑家庭抚养情况,即失业者家庭若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为67%,反之,则为6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为一个与我国具有许多相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亚洲发达国家,对其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和完善提供更为直接的借鉴和启示。1947年12月《失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国内经济、社会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国别特色。
社会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脱亚人欧,进入工业化社会,西欧资本主义思想开始在日本传播。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日本实施民主改造,资本主义民主之风更吹拂着日本大地。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爱幼、重视家庭等传统在日本也受到认同。加之近年来日本面临人口结构老龄化对失业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使得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待遇给付的设计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则(如强调个人的责任,待遇给付高低与工作年限正相关),同时也不忘对高龄劳动者进行关怀(设置高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以及一般失业津贴中以年龄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类依据来划分给付标准,年龄越高,失业者得到的给付标准也越高)。
经济上,以1973年石油危机为起始,日本从持续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阶段。同时,各大企业也由战后采用的终身雇佣制转向短期雇佣、临时雇佣等方式。这些经济上的变化,使得失业保险制度也需相应的调整。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了原来的《失业保险法》,1979年又经修改,新的《雇佣保险法》规定,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两部分构成,并特别规定了雇佣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及雇佣福利事业。这些雇佣促进事业是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充分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即一般行业,总费率为1.15%,雇主缴纳0.75%,雇员缴纳0.4%:建筑业总费率为1,45%,雇主缴纳0.95%,雇员缴纳0.5%;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费率为1.35%,雇主缴纳0.85%,雇员缴纳0.5%。而雇佣促进事业的费用完全由雇主负担,资金从雇主缴费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25%,就业促进支出的10%及管理费用。
缴费基数上,雇主以工资总额,雇员以个人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失业保险津贴额采用逆向原则,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为高的计发比例,比例区间通常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300天。
2.各国经验总结
2.1美国
(1)美国的州失业保险税采取经验税率确定法是其失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谓的经验税率确定法,是指临时解雇工人比较频繁从而对失业保险体系资源需求大的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的税率应当较高,即解雇率越高,则税率越高。每个州失业保险税率都有~个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关部门依据对雇主解雇经历的鉴定,进而确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之所以实行这种浮动税率的做法,是因为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来说,解雇的决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对失业者负有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这也是美国大多数州的雇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确定法将失业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员造成雇员失业的雇主承担,因此可以鼓励雇主稳定就业,使失业保险费用合理分配。
(2)美国的失业待遇即周津贴额,以失业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为基数,体现了失业待遇的权利与投保缴费的义务对应的原则。与此同时,为了贯彻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失业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照顾低收入者,美国有些州在此基础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这种将失业待遇水平通过逆向的计发比例与工资联系起来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业前工资收入低而导致领取的周津贴额也低,进而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6周,但当遇到经济衰退,失业率较高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延长13周,只要总领取期限不超过39周。这种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率的高低灵活调节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较人性化的,它符合现实的需要。
2.2德国
(1)德国失业待遇的发放充分考虑到失业者负担的家庭抚养义务,如所需抚养的子女,认为只有顾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证劳动力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可能。因此,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若家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而领取失业救济待遇时,若有至少一个18岁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57%,反之,则为53%。
(2)德国实行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双重失业保障模式。对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无需缴税,并且劳动部门还为这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继续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而对于无权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或者本来就没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则可以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从税收收入拨付资金的失业救济。这种将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方法,较好地保障了社会上的所有失业人员。无论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先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符合条件的,转领失业救济金的方式,使他们全部都纳入到失业保障制度中,应保尽保,并经过一系列有效衔接与整合的制度安排,减缓失业对他们在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种冲击,使他们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而是依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如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失业风险大,失业率较高,因而其失业保险费率高于一般行业。此外,日本的失业保险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失业率的高低、基金积累规模灵活变化。例如依据已有经验,其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的最佳规模是当年保险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当基金积累的规模超过当年保险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时,则相应的降低或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失业保险费率。
(2)日本在发放失业待遇时,以失业者失业前18O天平均日工资为基数,并将平均日工资额划分为区间,每个区间设定不同的计发比例。例如60%~90%。为了照顾低收入者,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当失业者所处的日工资额区间越高时,所适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呈逆相关。
(3)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不是统一的,用于失业待遇的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则来源于雇主一方,这是臼本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并且这两项的支出不相互调剂使用。而是专款专用。这种做法使得基金的专属性非常强,可以保证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不因失业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较好地实现雇佣促进事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促进就业工程真正地发挥作用。
(4)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劳动力的质和量,在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失业保险法》时就提出了雇佣促进事业,后经修改,发展为雇佣安定事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状态及其他雇佣稳定工作等)、能力开发事业(促进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及雇佣福利事业(职业生活的环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进),它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的政策取向。与德国的解雇保护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佣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过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间接进行政策目标诱导的方式来实现。
3.外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从缴费率上看,国外典型国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员共同负担,总费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这些国家大部分实行弹性费率,这有助于发挥失业保险费率抑制雇主随意解雇雇员,达到稳定就业的作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率为3%,它是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这一缴费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时来讲是比较合理的。然而经过11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有了较大的飞跃,企业利润与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随之相应增加。若此时失业保险费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业率下,一定的筹资水平代表相应的待遇水平,可见失业者领取的保险待遇水平必然也低,这必将与当前的消费水平不相适应,使得失业保险待遇无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国实行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无论失业风险高还是低,各行业都执行相同的缴费率标准,这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并且由于缺乏惩罚机制,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行业随意解雇员工的行为。因此,借鉴国外如美国、日本的做法,实行弹性费率,并依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应地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便成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须调整之处。
第二,从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的关联看,各国在这两者的设计上都体现出了一致性,即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都是以工资为标准,而这与国际上的规定——失业津贴的厘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缴费为依据的原则是相吻合的。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介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两者之间。这意味着我国的失业者在职时以自己的工资为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却只能领取与本人工资无关、略高于社会救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这种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参照基准,既不利于激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倒退。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此项的设计,将本人工资作为失业金的参照基准,以体现缴费义务与待遇给付权利的统一。
第三,从支付标准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都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体执行时,各国略有不同。如美国、日本,采用逆向原则,失业人员失业前若收入高。则适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适用高的计发比例,以照顾低收入者;德国则注重孩子与家庭因素考虑,对失业者适用不同的计发比例。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待遇的计发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没有体现与工资挂钩的效率原则,也没有比较人性地从家庭状况的角度考虑失业保险金给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如何合理设置的问题值得深思。
第四,从支付周期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领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为2年,相当于112周。众所周知,合理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可以较好地维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积极寻找与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如果过长,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寻模型中的抑制效应——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增加会提高失业状态的“价值”,使得失业人员丧失寻找工作的动力而长期陷于失业状况,不利于再就业。因此,无论从各国通行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规定,还是从防止道德风险,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看,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的问题都应当引起注意。
第五,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上看,日本、德国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开展了能力开发事业、雇佣福利事业、雇佣安定事业,并将就业促进资金与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分开筹集,单设账户,使得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有可靠而稳定的物质保障。德国则从职业培训、职业恢复补助、提供开工不足补偿金、对建筑业实行:N''''P2i等多个支出项目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引导企业抑制自身的解雇行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业保险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少,享受对象范围窄,基金支出占整个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重设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与促进就业支出同在失业保险基金这个大账户中,并未单设,致使促进就业基金专属性不强,不能依据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相应地调整支出额等问题。而德国、日本在相关方面的做法则对我国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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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909年的《国民保险法》对失业保险实行了强制性的保险。而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世界范围内的大面积失业,各西方国家纷纷引入和构建起失业保险制度。当前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失业问题存在正负两方面的效果:
(一)正向效果
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失业问题中所体现出来正向效果,除了实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延长寻找工作时间,维持经济稳定,改善失业成本分摊等基本理论目标之外,还在现实中体现一些积极作用:1.促进就业。以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在这方面的作用为例,美国的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较为完善。一方面雇主将自己企业的招聘需求在美国公共职业介绍局内进行登记,另一方面政府要求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在公共职业介绍局进行基本情况和主要劳动经验、技能进行登记。机构负责将资料输入电脑,对雇主和求职者的要求进行自动匹配,当供求双方提供的资料基本一致时,职业介绍机构人员通知面洽。除此之外,就是比较完善的对失业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制定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衡量,同时也会根据成绩给接受培训的人员发放认证的证书,以帮助他们在再就业的过程中取得优势。2.预防失业。在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方面的作用,韩国和美国等国家在制度上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韩国,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经营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50%的资助;对企业为职工内部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重新上岗。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虽然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美国大多数州的企业都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这在美国被称为"经验定额法",既根据企业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目前,美国还有少数州实行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企业解雇的人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最高可达职工工资的10.5%。
(二)负向作用
尽管,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经过一个世纪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并且在多国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都出现了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的状态。以欧盟为例,1990年欧盟整体平均失业率为8.1%,1994年这一数值上升到11.2%。进入到21世纪,这一数据有所回落,下降到7.3%,2008年经济危机后,失业率为7.8%。但是进入到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欧盟的失业率重新回到11%的高水平。这些问题很多并不是失业保险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制度实施的各项细节存在不足。根据墨菲特和尼克松等人的研究,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1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会延长1——0.8周不等。而美国失业保险享受的最长年限是25周,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延长可能增加至26周。而英、法、德等国失业保险享受的最长年限是美国的3-4倍,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延长将会增加至91周左右。在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延长期间,既没有通过劳动对经济增长有所贡献,同时还挤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这种负向作用还发生在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过高的情况下。从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来看(失业保险金与失业前工资的比率),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50%以上,部分国家则高达80%。在这种情况下,扣除税率,考虑到部分国家对于失业者在生活上的其他优待等,失业者在失业后的生活水平接近甚至超过失业前。在这种不用工作,同时又能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保证体面生活的条件下,很多失业者产生了就业惰性,不愿意提高自身工作技巧和能力,重新回到就业状态。从某个角度来说,高失业保险金同时意味着高失业率。在高失业保险金造成的高失业率和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加长的双重作用下,国家必须加大失业保险方面的支出,政府赤字扩大导致政府不得不加重税负,从而带来社会、企业、个人的负担。这也不利于企业资本的积累和竞争力的增强,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初创、改进和完善三大阶段,当前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以及获得失业保障的资格要求和待遇水准都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涵盖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体现在具体数字上,2003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大约占非农就业人员的27.4%和城镇就业人员的40.5%。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我国施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凡在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员工按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地方财政的补贴及其他资金。其中,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员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国与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一样,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事业单位,通过这样的制度强调企事业单位应该对失业现象负责,避免单位随意、不负责的裁员。3.失业保障的待遇水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60%。从上文提到的失业保险替代率来衡量,我国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占平均货币工资的比例为20%,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应达到的40%-50%的水平。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纵向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横向比较,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都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提升现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加强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等。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与副作用
根据上文对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正负向作用的描述,结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接下来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应用中对失业产生的作用与副作用。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障制度,给付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帮助其渡过失业期。2010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次,失业保险支出367亿元。对于维持经济稳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救济失业人员、投入市场实现资金增值之外,留出一部分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再就业指导和咨询,职业介绍等具体服务,以此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最后,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借助社会统筹力量对员工的失业问题共同解决,减轻了企业的压力,给予企业足够的资金、空间和精力实施改革。尤其是对于国企改革,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解决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国有企业精简冗余人员,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副作用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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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冲击
经济发展总是具有周期性,如何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已成当前一个重大挑战。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是其影响尚未结束,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也不甚明朗,欧洲债务危机尚未平息,这些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造成影响。金融危机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
第一,国际金融危机首先通过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影响就业。一方面直接冲击实体经济,挤压大学生就业空间。金融危机对我国外向型企业和外部投资冲击巨大。另一方面,通过产业链迅速向实体经济蔓延,其中资源性行业因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大幅下滑和国内需求的减弱受损较大,不少企业陷入困境。第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行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空间缩小,许多银行也压缩了招聘大学生人员的指标。第三,企业裁下来的员工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加剧了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我国大学生普遍文化素质较高但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的技能。他们一旦与企业裁减的技能型人员同台竞技,常常败北。
几大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学生就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了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是对部分大学生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这些大学生主要是指参加过失业登记且没有就业的大学生。二是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三是对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所谓“三支一扶”是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四是对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部署。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吸纳就业尤其是大学生就业能力强等特点。五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岗位信息服务。六是对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做出专门规定。要求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不足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毕业生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就业。失业保险除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相对应。失业保险不同于针对所有劳动者的失业救济,以履行参保义务为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由于大学生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只能享受到失业救助。也就是说大学毕业生即使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失业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享受到由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失业救助。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比失业救助待遇要高,并且领取失业保险比领取失业救济或失业救助在精神上没有耻辱感。在金融危机中,大量大学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找不到工作是普遍的现象,他们却不能像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待遇。我国政府只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了就业援助。对登记失业的大学生,也只把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有许多大学生不愿意到劳动部门登记失业,另一方面劳动部门也对政策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在金融危机中,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毕业生基本没有发挥作用。
其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过高降低了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的动力。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高达28%,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缴纳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率是8%,其中,企业缴纳6%,职工缴纳2%。失业保险缴纳的费率是3%,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缴纳1%。工伤保险缴纳的费率是1%—2%,全部由企业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缴纳的费率是1%,也是全部由企业缴纳。由于五项社会保险往往捆绑参保,其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更高,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尽管目前中国还只有少数有实力的企业才能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如果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算在里面的话,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还会更高。而日本的养老保险雇主只要须缴纳工资总额的7.32%,美国的养老保险雇主只须缴纳工资总额的6.2%,德国的养老保险雇主只须缴纳工资总额的9.75%,就是在号称福利国家典范的瑞典,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也只占工资总额的10.21%。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成本远远高于国外的同行。众所周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要算在人工成本里面的。企业的招聘计划是要考虑成本的,相同的职位是招聘研究生、大学本科生、大专生,还是招聘农民工,企业要权衡。我国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过高,导致企业不愿招聘大学毕业生。在金融危机中,一些劳动力密集且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宁愿招聘农民工也不愿意招聘大学生。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过高降低了招聘大学毕业生的动力。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金融危机在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冲击的同时,也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我国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对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把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大学毕业生是新增加的劳动人口,他们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我们可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全可以把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虽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但是其使用却完全是社会统筹。也就是说失业保险不像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那样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只能归个人使用并且可以继承。政府财政可以专门拨款到失业保险基金里面,相当于给大学生缴纳失业保险金,然后各地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如果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工作,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特别是政府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利用失业保险金开展职业培训和提供其他服务促进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
第二,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的缴费给企业造成巨大负担,阻碍了企业招聘新的员工。虽然我国在金融危机中曾经规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企业缓缴,也明确了阶段性的降低企业除养老之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但这毕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要想真正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因为中小企业是今后吸纳大学毕业生的主力军),就要从长远考虑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笔者认为,根据国外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占工资总额的30%比较合适。五项社会保险项目均有调整空间,特别是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率从20%降低为12%左右是可行的。可能有人会强烈反对,大幅度降低企业缴纳的费率岂不更加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不平衡了吗?其实,不足的部分完全可由财政弥补。我国财政收入已经突破10万亿,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解决养老保险的亏空。税收原理中有著名的拉弗曲线,强调政府征收的税率要合适,才能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其实社会保障缴费何尝不存在类似的拉弗曲线呢?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合适,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吸纳更多的新增劳动力,创造更多的财富。相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企业负担过重,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企业聘用新的员工,给社会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