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趋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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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趋势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1

一、既有研究及其可拓展的空间

在我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具有重合性,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自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目前,主要的相关研究有:民族经济研究。强调研究不同民族、民族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的现实状况与特点,揭示其内在特殊规律性[1]。民族地区的贫困与人口问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成就、模式、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2]。民族地区的制度创新问题:强调民族地区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民族地区能否建立起既能容纳和促进社会现代化变迁、同时又切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现代制度结构,决定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命运[3]。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侧重对地区差距的影响因索、变化趋势以及地区差距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进行分析[4]。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模式问题: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发展模式、产业发展战略及其对策进行探索[5]。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发展变迁模式问题:基本研究方式是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基层社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其目前和未来的发展模式进行实地调查、实证分析与理论归纳[6]。

总体看来,这些研究成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在学术界及政策界产生了相当影响,但既有研究基本沿着经济学或民族学两种视角展开。由于与民族有关的各种“非经济变量”无法纳入现成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因此,经济学范式的研究未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结合起来,实际是在进行民族地区的“区域经济”研究,由此无法必然地构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民族发展的内在联系。民族学、经济人类学研究思路,虽然注重民族因素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但尚未实现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的辩证结合,从而亦没有对民族因素如何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经济行为做出深入细致的分析。

显然,仅从经济学或民族学单向视角揭示我国区域发展差距的内在必然性,有其固有缺陷。

本文试图将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置于政治———经济结构中进行研究,政治———经济思路的研究强调不仅要研究生产力配置的物质过程,而且要研究生产力配置的社会形式及其与政治结构的相互影响,藉此体现经济发展的本质及目的。

二、区域差距形成及扩大的内在逻辑解析

1.既有条件以及区域发展战略确立和调整是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形成的逻辑起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重心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变化而转移,许多学者因此把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归结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战略重心的转移,认为战略重心转移导致各地区要素投入的差异继而引致区域经济差距的形成。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逐步形成与国家战略重心转移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国家发展战略重心的转移有复杂成本———收益比较,其是由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选择。东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比较决定了只有东部地区具有承载经济重心转移的产业基础与外部条件。

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增长资源匮乏,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既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把稀缺资源平均分散在全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鉴于区域优势与经济基础的相对比较,沿海地区首先具备了成为国家经济增长极的优先条什”[7]。一是从对外贸易和资本积累看,东南沿海地区毗邻日本、东南亚经济圈,对外贸易频繁,消费需求高、市场容量大,并可以吸引大量的外来资本,以弥补国内经济资源的不足;而西部地区则相差甚远,比如,与新疆相邻中亚、西亚、南亚国家均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对外贸易层次相对较低,很难有稳定的外部资本流入,其对新疆经济的资本和技术带动能力相对较弱。二是从对内贸易和资本积累看,东南沿海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市场交易的聚集效应明显。西部却二元结构突出,本区域内部城乡交易相对薄弱。从不同区域之间的市场交换看:西部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市场交易半径较大,交易成本高昂;并且,西部城市之间空间距离远且分散,域内贸易与合作也有天然障碍。

三是从改革的体制成本看,任何改革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成本,这里不仅包括经济改革的机会成本,而且还包括体制变革与发展中所蕴含的“政治陷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经济与地缘关系复杂,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紧密结合,相互叠加与交织,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团结、稳定、统一等问题始终或强或弱地存在[8],诚然,政治和社会稳定性越弱的地区,打破既有均衡的风险越大,正是西部地区社会、经济、自然的多重脆弱性,决定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东部地区沿着收益最大化路径发展,而西部地区则遵循成本最小化的路径演进。

改革开放之初,在非均衡发展思路引导下,国家把更多的政治、经济资源倾向性地配置给沿海地区,形成“东中西部”梯度发展态势。正是由于政治、经济资源的差异化配置、不均衡分布,使我国区域差距在较短时期内迅速生成并扩大成为必然。在这种逻辑支配下,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东部地区获得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额约为西部地区的3倍。而且,国家在东部地区采取了与中西部地区差异化的倾斜性、试验性政策,东南沿海地区由此获取了改革开放尝试区的特别权利。比如经济改革的探索与试错权,东部地区从而争取到了较大的创新空间。东部地方政府可以以较低的政治成本在辖区内进行制度创新,这使东部地区在“局部试点”中获得了改革的巨大发展收获。相反,西部民族地区在较少获得这些政治、经济资源的条件下,借鉴东部试验经验、追求稳妥则成为西部地区的自然抉择。结果,农村改革、乡镇企业发展、吸引外资等改革举措往往都是在东部试验后开始操作,改革的路径依赖就自然而然地导致了西部地区相对滞后的局面。

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内地省区全面援助及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计划是基于从“先富后富”到“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小康”指导原则的必然选择。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西部的财政支持力度和政策优惠。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举措,国家加大了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西部投资增速超过了东部。

2001—2009年,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6.1%,比东部地区增速高5.4个百分点。2009年,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达38.1%,远高于全国30.1%和东部地区23.0%的水平。①但结果是,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在对这种状态和趋势分析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注解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差,导致整个地区加速经济增长的整体推进效应和关联效应相对不足,加之其生产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事实,从而导致即使国家对该地区投资大幅度增加,但从投资增加到投资的乘数效应发挥作用,拉动该地区经济加速增长需要一个较长的扩张期。[9]这种观点或许不无道理,但仅仅停留在经济发展战略重心转移及要素投入上,显然难以全面释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2.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创新程度的区别是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制度环境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在完善的市场制度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状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显然,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发达的市场制度是该假说成立的前提。倘若仅仅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重心转移以及由此引致的要素投入变化解释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的渊源,就意味着有一个事实被忽略,即: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心转移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同步进行,在这里,制度变迁的效应不容忽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仅取决于要素投入和中央的政策倾斜,也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

国内外既有的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已经反复验证: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制度设计与架构是否合理有效,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与保护亦或阻滞与破坏的作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不仅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意愿,更取决于各地方政府驾驭发展的能力。就我国的现实情形而言,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其中的制度缘由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速度和程度上的差异以及制度创新能力的不同。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西部民族地区制度创新进程相对缓慢,正是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缓慢并逐步拉大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具体分析可知,东南沿海地区的体制改革首先从体制外创新开始,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之初,东南沿海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有条件获得优越的社会环境和和国家优惠政策的专门供给,其率先引进外资,并积极营造有利于私营经济、混合经济、乡镇企业等培育、生成、发展的氛围,这些改革具有体制外创新的特征,鲜有与既定利益格局的碰撞与冲击,随着新生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积累了相对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的改革经验后,再对公有制经济进行改革,此时,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呈相对弱势,东部地区经济的加速发展因此获得了良好的积淀。目前,东南沿海地区的非国有经济比重已经达到79.7%②,作为非他性产权确立的结果,非国有经济的微观效率较高,其突出表征是:对优质资源的强大吸引力,资源配置利用的运筹与帷幄能力,技术创新与改造的强劲欲望和有效的实施力,正是依赖资源的良性运作、循环与扩张,东部地区业已形成的生产能力得以持续和大尺度地发挥作用。进而,虽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东部地区得到的来自国家的投资呈下降趋势,但是非国有经济的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和民间资本,故受影响较弱。

西部民族地区则与之相反,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状态是:产业结构呈现典型的重型化、原料型特征,集中了大量的基础工业、重工业;所有制结构则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改革伊始就从国有经济开始,体制转轨、结构调整、企业职工下岗、市场开拓等各种困难层层叠加、彼此纠结,因此西部民族地区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举步维艰、阻力重重。

改革的阻力一方面萌生于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众所周知,职能与权力是一对共生体,政企职责不分使政府获取了各类额外或附加权利,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官员便自然拥有了众多特权和寻租机会。另一方面,改革的阻力还来自于国有企业。对于长期处于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来讲,放弃政府赋予的特权,通过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企业难免无法适应,调整难度较大,对政府存有难以割舍的天然情结。因此,西部民族地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的色彩较浓重,加之地方稳定等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虽相对强势,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导向性特征显明,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中央资金投入的拉动效应,西部民族地区甚至不惜代价,投入诸多人力、物力用于争夺大型项目和垄断部门利益相对较低的市场化程度,成为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拉大的主要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后,中央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依旧保持。[10]在西部大开发中,中央政府集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等角色于一身,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不是下降了,而是增强了,这种开发模式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自主选择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增长的结构效应也因此削弱。比如:新疆与内地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费区相距遥远,而其自身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资源深加工能力又相对不足,故发展资源型经济区的比较优势并不突出。但新疆长期以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从而使新疆经济处于全国价值链连接的前链区,产品附加值低、竞争力弱,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难度大。随着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资源型产业为支柱的产业结构面临越来越明显的挑战。显然,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愈益扩大,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部地区物质条件较为低劣,更不能强调是国家发展战略重心转移的结果,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制度创新程度薄弱,导致不同经济组织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上的差异是更直接、更重要的原因。

3.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财力差异导致吸引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同是区域经济差距持续的社会环境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经典职能,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及其竞争优势的获得,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数量、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是各地区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基础环境条件,通常,地方政府通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和完善基础设施、维护和保证社会治安等,以优越的社会环境条什吸引优质可流动生产要素的进入,进而提高经济效益;而反过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又成为政府提供更好、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持续稳定的经济后盾。正是由于不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完全不同,因而有能力供给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公共物品的地方政府就会对资本、人才、技术等各种可流动生产要素拥有更强劲的吸引力,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11]就竞争的实际效果而言,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处于绝对优势,西部民族地区处于相对劣势。

从理论上推演,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受益对象的广度不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主体范围也应不同。如果某类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清晰的受益地理区间或界限,则该类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其结果多半会使辖区内居民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因为这种分散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有利于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提供不同结构、不同组合和不同方式的公共服务。非全国性但具有外溢特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中央政府和相应辖区的地方政府共同承担。[12]而受益对象为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应由中央政府担当供给责任。基于我国区域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当经济欠发达的西部民族地区被赋予较多责任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13]从实践上探究,与东部地区比较而言,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较多的全国性或外溢性公共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责任,如:巩固国防、稳定边疆、保卫祖国统一与安全、维护民族团结、保护生态环境等,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与其所担负的公共物品供给责任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均衡性。这种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性迫使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弱化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的目标追求。比如:在新疆,稳定曾长时间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但无法释然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相互联带性,决定了不可能以较低的经济效益换取社会效益的高回报。

正因如此,基础设施水平、人力资本存量以及产业结构等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东西部地区不同的经济表现,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等的多重复合脆弱性形成了其加快经济发展要求的迫切性和经济发展条件的刚性约束。不言而喻,地方政府能否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是其资源吸引力的重要判别依据,地方政府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经济资源。从统计数据看,东西部产值相差巨大,比如,2011年广东省GDP为45472.83亿元,为全国最高,而最低的仅507.46亿元,但各地方政府党政机构规模、各种事业单位数量等相差无几。可想而知,西部税收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力度必然相对繁重,以此维持庞大的机构运转,西部民族地区负担的上层建筑的相对成本远高于东部地区,从而使企业和家庭剩余减少,各类资源收益率降低,削弱资本积累能力,使投资软环境恶化,这会堵塞资本、人才、技术等流动性要素进入西部的渠道,即便出台优惠政策,也很难吸引优质资源进入。一旦政府不能通过高质量的软环境吸引资源,人才、资金、技术等经济要素就会出现离散化倾向,这成为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社会环境制约。

人力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潜在于人身的资本,它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滞后,无法提供足够多的经济机会,因此,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但从东部引入人力资本的通道不畅,原来的人力资本也会流出。西部民族地区本土人力资本流失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人才外流难以遏制,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人才流失严重。以新疆为例,新疆人才流出流入比为6:1,改革开放以来,年均流出人才约1.35万人。[14]其二,在西部民族地区内部,由于其经济运行的低效率,非生产系统能够凭借权利取得比生产经营性系统高且稳定的收益,本土的高质量人才又大多被吸引到党政部门等非生产经营系统。继而,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民族地区人才匮乏导致技术创新能力相对滞后,成为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缓慢的重要影响变量。

三、结论和相关讨论

1.区域发展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背景等是既有的外生变量,并非短期可以改变,但区域经济格局及其发展差距则可以在较短时期内生成,这同政治———经济取向与行为有关。区域发展战略确立和调整仅仅是区域差距形成的起点,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创新程度的差别则是区域差距扩大的制度性因素,而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差异导致吸引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同是区域差距持续的基础性环境条件。

2.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各种矛盾,尽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复杂多样,但从根本上说依然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愿望与自我发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的长期存在与不断拉大,意味着各地区的利益所得不断分化,西部民族地区及其所在地的各民族群众没有与东部发达地区民众一同共享经济迅速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及随之而来的人均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但会危机祖国边疆地区的巩固与安全,削弱和动摇民族地区维持社会稳定的经济保障,而且会对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严重危害,导致或强化区域之间、民族之间的摩擦,乃至被民族分裂主义利用形成分离倾向。比如,不同地区由于区位特征和自然禀赋不同,自然会形成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差异,从我国的现实情形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资源相对富足,但工业加工能力、尤其是资源深加工能力不足,在国内交易中,西部民族地区自然被定位为资源和原材料的输出地;而东部地区人多地少、资源相对短缺,但工业生产能力相对高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东西部地区的市场交换关系中,常常体现为原料与初级产品同工业制成品的相向互动,西部民族地区往往要承受资源型初级产品和原料产品输出与工业制成品输入的双重价值流失。在多民族国家,这种价值转移,不仅被理解为区域之间的利益转化,而且容易被理解为不同民族之间利益转移,进而影响到民族关系。市场经济的推进,为民族地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逐步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差距提供了新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外在环境和整体效应,同时,也给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3.经济发展是民族发展与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物质基础,但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发展及各民族共同繁荣并非充分必然地联系着。经济利益关系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是不同民族之间形成隔阂的重要诱致性因素之一,对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包容与认同具有负面作用,甚至引发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少数民族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决定了其拥有不同的发展机遇、发展程度、发展地位和发展效果,从而有可能使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以民族利益差别和民族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2

概 述

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理论主要有海默(Hymer)的垄断优势论,巴克利(Buckley)、卡森(Carson)、拉格曼(Rugman)的内部化理论、弗农(Vernon)的产品寿命周期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除了邓宁的理论将区位作为重要的子因素考虑外,这些理论的共同缺点均是只从跨国公司内部的条件出发去分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条件而忽略了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这种单向型的研究有失偏颇。理论与实际都需要我们从东道国的区位因素出发来重新审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至今有关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理论主要有:

一是邓宁(Dunning)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内含的区位要素。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主要说明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选择,认为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及区位优势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若只具备所有权优势及内部化优势则可选择许可贸易方式,若仅具备所有权优势则只能选择出口方式。但在邓宁基本理论的框架下仍隐含着重要的区位思想,他的理论把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分为:

第一,市场因素,主要为市场规模、市场增长、市场的格局及顾客的类型。

第二,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及国外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心理距离等。

第三,区位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原料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等。

第四,投资环境,包括涉及外国投资的政策法规的优惠程度,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及金融货币的稳定性等。2000年,邓宁又在“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发表了“The Eclectic Paradigm as an Envelope for Economic and Busi-ness Theories of MNEs’ Activity”一文,对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补充。

二是以克拉维斯(Kravis)、弗里德曼(Friedman et al.)、凯夫斯(Caves)及部分北欧学者为代表的市场学派理论。该类理论十分强调市场的接近性、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以及所谓的心理距离对跨国公司投资区位的影响,认为接近市场就意味着低的运输成本、低的信息搜寻成本,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也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据Kravis等(1982)的研究,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出口有着负的影响,因而也影响其空间布局。Caves等人把试图把交易成本引入FDI的区位分析中,但由于概念过于抽象没有得到太有价值的东西。而北欧学者认为与实体距离对应的为心理距离(Psychic Distance),所谓心理距离是指“妨碍或干扰企业与市场之间信息流动的因素,包括语言、文化、政治体系、教育水平、经济发展阶段等。心理距离的远近意味着企业克服障碍成本的高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一般遵循心理距离由近到远的原则。例如,瑞典的跨国公司总是把其周围的丹麦、挪威、芬兰作为海外经营的首选目标。

三是以安哥多(Agodo)、贝尔德伯斯(Belderbos)、奥克荷姆(Ox-elheil)以及中国学者鲁明泓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理论,该理论着重分析了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甚至转型体制对吸引FDI的影响。

例如,Agodo(1978)发现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创造出来的有组织的经济环境紧密相关;Belderbos(2003)研究了东道国反倾销政策对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通过反倾销可以吸引更多的FDI,但一旦东道国取消了反倾销措施,直接投资中的成本因素又将上升。奥克荷姆等(2001)强调了金融制度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制度将影响到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公司的相关成本、资本收益等。鲁明泓(1999)则以114个国家和地区为样本,探讨了影响FDI的四大类制度因素,即国际经济安排、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府廉洁程度,认为经济的开放度及对外资的欢迎态度最为重要。

四是以波特(Poter)、斯密斯与佛罗里达(Smith&Florida)、埃利森与格兰泽(Ellison&Glaeser)为代表的集聚经济理论。他们认为集聚经济是由于经济活动与相关生产设施的区域集中而形成的正外部性及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产业的空间集聚不仅会带来产业的自然优势而且会带来技术溢出等外在优势,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波特认为一个区域之所以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有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熟练的劳动力,具有好的区域形象及大量的产业集中等。

一些学者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证实了集聚经济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而Luger等(1985)、Braunerhjelm等(1996)对瑞典的海外FDI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效应的重要性,且在高新技术产业别明显。

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成为20世纪后期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些理论分别以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状况、市场规模、产业结构与分布、金融制度等经济因素以及等政治、文化因素作为变化因子来检验其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相关性,虽然这类统计分析削弱了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内含,但却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有较强的解释力。

区位分布的新特点及相关解释

2002年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量达到527亿多美元,超越美国成为该年全球最大的引资国,2003年尽管受SARS的困扰,我国仍然吸引了535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当年世界第二大引资国。在总量增加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仍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外资西进的态势并不明显,但外资对我国中部地区的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的直接投资比例一直保持在85%以上,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基本保持在3%以下,而在我国中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则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其比重从1990年的3.52%上升到2002年的9.83%。至2004年上半年这一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商务部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在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中,东部地区占87.91%,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2.74%,而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平均额,东部地区占86.37%,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4.76%。从至2004年上半年为止的外资使用的平均额看,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的18倍,为中部地区的9倍,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

这说明由于快速增长的经济、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高素质的劳动力以及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等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至今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在以上区位要素条件上的差距仍未有效缩小,所以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仍无法避免“东重西轻”的格局。但与西部地区相比,近年来中部地区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比重增长相对较快,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落差较小,具有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所以成为外商渐进式西进的首选地带。

第二,中部地区虽远离沿海,但许多省份都具有长江沿岸的万吨级港口,水路运输便利,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土地成本明显低于东部地区,低的劳动力成本、物美价廉的土地,较好的工业基础,较强的配套能力有助于跨国公司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

其次,在沿海地区中,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正从传统的珠江三角洲向长江三角洲及环渤海经济圈转移,反映了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

20世纪8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曾占全国的60%多,但现在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直接投资额已超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2002年,跨国公司在珠江三角洲的投资比重已从41.87%逐步降低至21.49%,降幅达49%,而同期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的直接投资比重从9.94%上升到33.25%,跨国公司在环渤海经济圈的投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但位于环渤海地区的辽宁、山东、天津和北京近几年也已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地区。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北上行为反映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因为:

第一,我国加入WTO后,全国范围利用外资政策逐步正走向均等,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外资的传统优惠政策效应正在消失而与此同时该地区土地、劳动力成本等基本要素价格不断上升加上高素质人才的相对匮乏,跨国公司在该区域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不断消失。

第二,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广为提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交通运输设施等高级要素再加上厚实的产业科研基础,良好的劳动力素质,巨大的市场潜力等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投资。

第三,以北京、天津为依托的环渤海经济区主要以高质量的研发力量,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2008奥运经济的辐射等要素吸引了跨国公司的投资。由此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对投资区位要素的需求已从低级转向高级、静态转向动态。

第三,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开始出现集聚的趋势。

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就必将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当地管理中心,即地区总部,这是为适应国际业务扩展需要,加强地区内协调并促进整体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有利途径。UNCTAD认为跨国公司做出设立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决定通常需要经过慎密的研究和比较,是一个较长的决策过程,尤其在选择地址上,主要考虑所在区域的以下指标:良好的交通条件;精通和掌握多种语言的技术队伍;吸引国际职员的高品质生活环境;低水平的公司和个人税收等等。

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及深圳等地能提供这些方面的要素条件,从而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要聚集地。现在,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超过了70家,在北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达到30多家,占据了在华地区总部的极大多数。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中心的地理分布与地区总部基本一致。这一集中的地理分布反映了跨国公司对这些地区总体经营条件及研发条件的认可,有助于增强这些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但由于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分布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高度趋同,所以集中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设立,会加剧外资在我国分布的地理不均衡性。

第四,不同来源地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上出现了不同的偏好。

欧美资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开拓、占领中国巨大的市场,并把在中国投资的企业纳入其全球生产、营销网络体系中,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欧美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主要属于市场开发型投资。从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所谓市场开拓型的直接投资就是以充分挖掘东道国巨大的国内需求潜力为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据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欧美在华投资企业的产业、产品以大陆为主要销售市场的占59%,以欧洲为主要市场的占19%,以亚太地区和北美地区为主要市场的分别占15%和17%,可见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在欧美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占据了较大的权重。

日韩等国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动的主要动机在于试图把中国大陆变为其产品销往第三国或返销国内的“加工基地”和“生产车间”,具有明显的外向型特征,即其产品以远销中国以外的市场为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2002年在华日、韩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数分别占69.9%和70%,而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超过90%的企业数也分别占据日、韩在华投资企业总数的49.5%和50.91%。这样劳动力工资及土地等成本因素在日韩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权重较大。

港澳台等亚洲跨国公司由于其发展空间的狭小或者是自然资源的贫乏,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增加国内失去的比较优势或国内不可能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促进制造品与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的垂直专业化分工。例如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不少港澳台资本加快向我国西部地区流动,以期通过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取得国际化经营中的自然资源优势。所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是港澳台跨国公司在作出区位选择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市场知识”以及“心理距离”等因素对港奥台跨国公司对大陆投资的区位选择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跨国公司由于其来源地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在对外投资时所考虑的区位因子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

对 策

虽然,近年来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吸收直接投资区位因素的角度看,许多方面环有待改善。

第一,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差距的长期存在说明纵然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力度颇大,但在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市场容量条件、产业配套能力、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集聚度等区位因素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外资的“西进运动”只能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西部地区的引资绩效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大幅上升。

中部地区区位要素的原有基础及近几年改善的程度要强于西部地区,所以该地区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率要明显快于西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要上台阶,除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外就是要培育建立在自然资源及环境基础上的优势产业并以一些重点城市为依托建立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强大动态累计效应,为跨国公司上下游产业配套创造条件,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另外,西部人力资源的流失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员本身及东部地区对该地区发展机会的剥夺,如果人力资源得不到积累,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第二,长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量的迅速增长及珠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相对份额的下降说明在我国引资优惠政策已退居较为次要地位的同时,如果传统的劳动力、土地等区位优势在逐步丧失的同时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雄厚的产业配套基础、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优越的研发环境等高级区位要素尚未创立的话,那么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份额就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出现绝对份额或相对份额的下降。

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的需求从低级到高级,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过程向我们说明了区位要素创新的必要性,不断培育符合当代跨国公司需要的高级区位因素是将来我国引资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重点要做好作为增长极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建设,通过积累的动态循环关系为跨国公司创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

另外要在跨国公司重点投资地区努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的科技创业活动,为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3

关键词:社区矫正 缺失 完善

2013年1月1日施行《刑事诉讼法》中,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被规定在其中,是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改造罪犯手段,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以预防和抑制犯罪为目的,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区矫正制度一般理论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对应,就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地利用社区的资源来教育矫正罪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活动,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行刑模式。”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是指将罪犯放到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予以矫正的一种方式。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复杂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复杂内在心理机制决定了要矫正犯罪人性人格将是一项多种因素综合的复杂工作,具体会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社会性、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也需要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2.社区矫正的专门性和群众性。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的业务优势,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事业中,以增强社区矫正力量。

3.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多重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它与一般社会工作是不同的。矫正又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刑罚矫正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从统和刑事政策角度来看,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拓宽,以致成功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4.社区矫正工作手段的多样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造人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复杂性。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在于通过整合专门机关与社区力量来矫正犯罪人。犯罪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对其进行矫正的手段也应是多方面的。如果缺少综合的帮助以及保护等救助手段,那么社区矫正就只能成为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而难以会起到矫正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突破与缺失

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既尊重了实际,又符合我国当前的理论要求,也取得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制度突破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但是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具体负责机构,不过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已作出规范,比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统一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均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新刑诉法与刑法修正案相比,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

1.传统刑罚思想陈旧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与社会化的体现,它的本土化进程必然要受到传统刑事法律观念的阻碍。传统行刑观念对我国的影响集中体现在重刑主义源远流长、报应思想根深蒂固,较多民众有着强烈惩罚犯罪的愿望,将犯罪人视为极其不可容忍,认为监禁刑是最安全、有效的行刑方式。在生活中,很多人把社区矫正认为是放纵犯罪、有失公正的行刑方式。在传统法文化理念影响下,理念的更新又将是一个缓慢过程,也就导致社区矫正的推行而必需的意识土壤缺失。

2.刑事立法缺失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就具有着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目前的社区矫正,仅在《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其中较多规定多为笼统,甚至还停留于低级层面,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困难重重,甚至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3.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具有一支高素质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组织不健全、人员单一等。当前矫正工作者多从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调任或由一些离退休干部组成。缺乏兼具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人员,限制了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实践,并借鉴国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及时更新刑罚执行观念

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以一定意识形态为其理论先导,重刑观念意识在我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其与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现代刑罚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现代社会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都非常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刑罚观念已经从重刑主义、报应主义逐步向轻缓化、教育化方向发展。社区矫正也正顺应了刑罚观的变化,鲜明地体现出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确立民众与司法工作者的现代刑罚理念,让他们以一种更为健康、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帮助犯罪人,使其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文明对自己的影响。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

为了解决我国社区矫正方面国家立法的缺失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要在相关基本法律中,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增加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二是努力争取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执行权的权力和职责,以便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由专职的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来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第一,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第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第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借鉴司法资格考试等,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门的认证考试,以有效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4

关键词:血浊;化浊祛脂方;高脂血症;实验研究;脂质过氧化;氧化低密度脂蛋白

中图分类号:R259.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11-2371-02

大量的研究表明,高脂血症是当今的常见病、多发病,是心脑血管病的重要危险因素。王新陆教授总结中医学发展规律并结合当今临床疾病谱系的特点提出“血浊”理论。血浊是指血液受各种因素影响,失却其清纯状态,或丧失其循行规律,影响其生理功能,因而扰乱脏腑气机的病理现象。血浊作为一种全新的中医病理学概念,与高脂血症的发生、发展以及预后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它为防治高脂血症提出新的治疗思路。本研究以血浊理论为基础,应用化浊行血法选取荷叶、何首乌、决明子、虎杖、路路通、水蛭等化浊药组成化浊祛脂方,通过观察其对实验性高脂血症的血脂和血中丙二醛(MDA)、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及血浆氧化低密度脂蛋白(oxLDL)的影响,探讨化浊祛脂方治疗高脂血症和抗脂质过氧化的机制。

1 材料

1.1 动物雄性SD大鼠,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平均体质量(250±20)g。

1.2 药物

化浊祛脂方剂由山东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按照一定工艺制备而成;洛伐他汀(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规格:20mg×10片,批号:20050406)。

1.3 试剂

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rig)、高密度脂蛋白一胆固醇(HDL―c)试剂盒(北京中生生物工程高技术公司产品),MDA、SOD测定试剂盒(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产品),oxLDL测定试剂盒(上海荣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

1.4 仪器

SX721型数显分光光度计检测(上海申化仪表自控绘司产品),贝克曼酶标仪(美国BECKMAN公司产品)。

2 方法

2.1 动物模型的建立按照文献方法,用1%胆固醇,0.2%甲基硫氧嘧啶,0.3%胆盐,7.5%猪油,10%蛋黄粉,81%基础饲料制成高脂饲料,喂饲大鼠。

2.2 分组及给药方法

大鼠适应性饲养5天,禁食12h,检测血清TC和TG,按体重和血脂水平将大鼠随机分为4组:即空白对照组、模型对照组、化浊祛脂方组、西药洛伐他汀组。除空白对照组喂饲基础饲料外,其余各组均喂高脂饲料,平均每鼠每天18g,不足给予普通饲料补充。在给予高脂饲料的同时,给药组每天分别灌胃给予同体积的化浊祛脂方3g/kg(按体重折算成人剂量的10倍量),洛伐他汀1.8mg/kg,空白对照组和模型对照组每日给予同体积水。连续给药90天,每周称体重1次,以便调整给药剂量。

2.3 指标测定方法

末次给药后,禁食12h,下腔静脉取血,酶法测定TC、TG、HDL-C,硫代巴比妥酸(TBA)法测定血清MDA含量,黄嘌呤氧化酶法测定血清SOD活力,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双抗体夹心法测定血浆oxLDL。

2.4 统计处理方法

实验数据均以x±s表示,组间差异比较用t或t睑验。

3 结果

对高脂血症大鼠血清TC、TG、HDL-C的影响(见表1):模型对照组大鼠血中TC、TG水平显著高于空白对照组(P

4 讨论

血液变稠、变脏、变质以及循行障碍皆可称之为血浊。高脂血症表现为血中胆固醇(和或)甘油三酯的异常升高,常伴有脂蛋白代谢异常和脂质过氧化。从中医整体观看本病的突出特点是血液变质,失去其自身的清纯濡润之性,并进而影响到血的循行和脏腑的功能,如血浊污脑,脑神失聪,则致善忘呆钝,语謇肢瘫;污血浊心,则致胸闷胸痛,心悸怔忡;污血浊肝,则致烦躁易怒,胀痛积瘕。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5

关键词:IR 存取模式 版权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是收集和保存一个或多个机构的知识产出的数字资源集合,也称为机构典藏。根据openDOAR统计,截至2012年10月25日,全世界共有IR2224个,拥有IR数量最多的是美国(395个),其次是英国(208个)、德国(164个)、日本(137个),我国目前只有33个。我国的IR建设起步晚,就数量而言,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本文拟从IR存取模式的角度研究目前我国IR建设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for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的一个研究报告认为,IR包含四层涵义:机构性——一不同于学科或专题知识库;学术性——主要收藏学术资源;累积性和长期保存——长久保留本机构的智力资产;开放性和互操作——保证机构内外的用户能方便存取资源,支持不同IR的互操作。以此为标准,本文在研究对象上首先选取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其次通过互联网访问了国内211院校的图书馆网页,剔除各校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库、专题知识库与非数字化的教师文库,共收集到11所高校的12个IR,这12个IR已经初步具备了上述四个标准,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没能在openDOAR中注册,笔者认为这12个1R与已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基本上可以全面反映我国IR的现状。对于我国IR存取政策的研究方法,参照openDOAR对于各国IR机构政策的获取方式,首先通过该IR的OAI-PMH来寻找该IR对作品存储、使用政策的标准陈述,如果没有OAI-PMH,则寻找该IR的相关网页,如“政策(policy)”或“关于(about)”等链接项,寻找对作品存储、使用政策的说明。

1 我国IR存取模式及其相关政策概况

笔者访问了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与11所211院校的12个IR,对这些IR的存储模式与开放获取模式及其相关政策分别进行了统计汇总,分别形成了表1、表2,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全部内容都是根据IR及其相关的Web页中捕获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不排除因机构未公开其相关政策或说明而产生遗漏。

1.1 我国IR存储模式与存储政策分析

机构存储模式目前有自存储、强制性自存储与协议性代存储三种。自存储也称基于自愿的自存储,是作者自愿将自己的成果存储到个人网页、网站、博客或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强制性自存储是机构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制定机构版权许可协议,要求作者必须存储个人成果或者由机构统一收取作者成果进行存储,并在作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协议性代存储主要应用在学术机构内部,存储管理机构收集到作者的知识成果并与作者直接联系,获得作者的许可,由机构代为把作者的知识成果传到机构知识库,或通过存档来进行批量的文档存储,在作者的许可范围内存储和使用相关的知识成果。在笔者访问统计的共45个IR中,除了在提交政策中明确规定“要求(require)”或“建议(suggest)”自存储,或者在IR系统提供了自存储登陆通道的,其余的都划归为协议性代存储,但实际上,由于部分IR,特别是未在openDOAR注册的我国12个高校的IR中,机构在收集、录入作者的成果时并没有逐一与作者取得联系并获得许可,有的是通过接受教职工的捐赠,有的是通过宣告方式代为存储,因此笔者在表述上去掉了“协议”两字,命名为“代存储”。

根据表1的统计,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中只有1个即香港城市大学的IR采用代存储模式,但在其提交说明中表示在不久的将来将支持自存储,其他32个IR全部支持自存储模式,其中,26个1R同时还采用强制存储模式。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对其下属成员单位25个IR实行统一的存储管理模式,要求各研究所员工的学术成果在各种学术期刊和会议论文集正式发表后,必须立即在1个月内将作品的最终出版版本或定稿版本提交到研究所OpenlR中,由研究所资助的课题必须在提交结题报告1个月内将全部课题作品提交至研究所OpenlR中。香港理工大学要求教师与研究人员将他们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最终版本在之日起提交到香港理工大学的知识库以供开放获取。对于向IR提交作品时涉及的版权问题,33个IR中有30个IR分别通过版权问题说明、提交指引或提交政策进行了说明,要求作者在存储作品时授予机构非排他的、免费使用作品的权利,或者要求作者确保存储的作品未受出版者或出资者的版权期限限制等,只有厦门大学机构典藏、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和澳门大学机构知识库没有就作品存储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作出说明。

表2统计的我国11所211院校运行的12个IR已经初步具备了机构知识库的基本性质,但发展与运行仍然不成熟,其存储全部是代存储,只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典藏库同时鼓励自存储并设置了自存储的通道,其他院校则多是由校方收集整理或者将学者、教师捐赠的著作进行数字化。对于作品存储的说明等相关规范则普遍缺失,只有北京师范大学的京师文库全文库了《京师文库全文库章程(草案)》,对文库的征集形式、收藏范围作了规定。对于IR存储作品涉及到的版权问题,11所高校的12个IR均未作任何说明。

1.2 我国IR开放获取模式与传播政策分析

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都是全文数据库,全部实行开放获取。对于公众使用1R作品的权利与权限、IR版权所有者保留的权利等问题,各IR有不同的说明。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对其下属的25个成员所的IR实行统一传播许可模式,对于公开的作品,要求提交者按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CC)的“署名一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原则进行传播授权,并在IR作品下载页面了许可声明。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在其IR首页了简单的“版权申明”,提示“未经允许,不得大量下载或镜像使用”,并宣告“版权属于作者或/和资源所有者,用户在使用本库资源时请遵循OA和本库约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但具体“OA和本库约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则未作说明。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在其“使用条款与免责声明”中宣称该数据中心“采用‘完全与开放,(Full&Open)的数据共享政策,即所有的科学家或研究项目都有权无差别地获得数据中心的数据以及包括数据处理过程等的技术文档”,并就数据资料的版权归属、用户的使用权限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声明“一切数据和资料版权归数据和资料原生产单位所有”,“数据仅供用户用于科研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将数据转让给第三方”,“须明确注明数据来源。”根据这些条款和说明,用户可以明确获知在使用数据资料时享有的权利范围与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

我国11所高校的12个IR在开放获取程度上则显得步履谨慎,根据表3的统计,12个高校IR中仅有6个是全文数据库,且全都限于校内访问,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共享。面向公共开放使用的5个IR中有4个是书目或文摘数据库,只有1个混合数据库即中国农业大学知识库——教师文库,收录的著作文摘与学术论文全文均可以开放使用。由于设置了极其严格的访问限制,加上内容上有限的开放程度,这12个高校IR降低了版权风险,对于IR内容的传播权利也基本没有描述,只有南京师范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与中国农业大学分别了“版权声明”与“全文使用的版权提示”。

1.3 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IR存取政策的对比

1R存取模式受到很多机构因素的制约,张晓林教授就指出,现行出版版权转让中存在许多不合理性,再加上法律与政策的模糊性滞后性、公共机构政策的缺失等,使IR服务中关于谁有什么权利做什么就必然存在模糊区间和激烈博弈。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和条款,明确法律规章授权,建立机构知识成果保存与传播的明确政策。政策的缺失是世界各国IR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其显得突出。根据openDOAR对IR政策的列举,完整的机构政策包括: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内容政策、存储政策、保存政策,笔者就涉及IR存取的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存储政策对部分国家进行了对比统计,见表4、表5、表6(数据来源:openDOAR:Search or Browse for Repositories):

在笔者选取的10个国家中,IR存储政策明确(defined)比率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英国49%、澳大利亚36%与加拿大25%,我国9%仅高于日本;IR元数据使用政策不明确(Undefined)比率排名最低的三位分别是英国59%、澳大利亚66%、美国81%。加拿大82%位列第四,我国97%仅低于日本;lR全文使用政策不明确(Undefined)比率排名最低的三位分别是英国55%、澳大利亚70%、法国76%。我国97%与日本排名最高。从本项统计中可以得出结论:我国IR的存储政策、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的明确度均排在世界主要国家之后。

2 我国IR存取模式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文调查统计分析,我国IR存取模式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三点,即存储模式单一;存取政策缺失;回避版权。就IR存取模式构建运行中的这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与11所211院校的12个IR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的发展水平,第一层级为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网络下的25个IR,第二层级为在openDOAR注册的其他8个IR,第三层级为未在openDOAR注册的11所211院校的12个IR。下文就这三个层级的IR在存储模式、存取政策与版权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发展程度一一进行评述。

第一层级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网络在openDOAR注册的25个成员所IR。实际上,中科院在建的lR已经超过70个,所有成员IR遵守统一的存储与传播规定。在存储方式上针对不同内容实行不同的存储政策,强制存储与自存储相结合,在IR内容传播上采用CC创作共用许可方式,制定了初步的机构存取政策并正面处理版权问题,上述方面都已经与国际IR的最新发展水平相差无几。在这种复合存储模式与存取政策的保障下,该IR目前已开放存储学术论文24万多篇,2012年上半年下载量超过150万篇次,近20篇论文的国外累积下载量超过100次,从保存量、开放量和下载量三个指标看,中国科学院机构知识库体系已成为国际科研机构中最大的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平台。

第二层级为在openDOAR注册其他8个IR,主要以香港地区高校的IR为代表,这一层级的IR基本实现了机构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但在机构存储方式、存储与开放使用政策方面参差不齐。在存储模式上,以实行单一自存储模式为主,只有香港理工大学同时实行强制性自存储。在机构政策方面更注重存储政策,5所香港高校的IR都制定了不同程度的递交指引或了开放获取政策,对递交到IR的作品涉及的版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其他3个IR,即澳门大学机构知识库与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则没有任何有关作品存储与递交的规定或指引。在IR作品内容的开放使用规定上,则以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最为详尽,了具体明确的“使用条款”,其他IR则仅作出使用的版权提示或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提醒说明。

第三层级为大陆地区未在openDOAR注册的11所211院校的12个IR,这12个IR也代表了我国大陆地区高校IR发展的最高水平。首先在存储模式上,这一层级的IR还不能支持自存储,只能通过教职工捐赠或机构采集的方式来实现存储,因此也就导致了了在开放共享方面的畏首畏尾,只能做到机构范围内的全文共享或世界范围内的文摘或书目共享。同样也因为还不支持自存储,有关作品存储或递交的指引也就更无从谈起,大多只有对IR的介绍性描述,在开放使用方面12个高校IR中只有3个了版权提示或说明。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IR目前呈现三个层级的发展水平,显然大陆地区高校IR在存储模式、存取政策、机构资源开放获取使用方面还整体落后,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当前制约我国IR发展的主要因素。

3 IR存取的理想模式构建

3.1 复合型IR存储模式

已有研究者提出,自愿式自存储、强制性自存储、协议性代存储等多种存储模式的并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用户对机构存储模式的认可度和实施效果。笔者认为,这三种存储模式各有利弊,单一的存储模式都难以实现IR存储率的最大化,应当建立以自存储为主、强制性存储与机构协议存储为辅的复合存储模式。

学者Shearer K在调研康奈尔大学IR后就指出:资源提供者的自存储行为和机构知识库的利用率是决定机构知识库成功的两个重要因素。而前者,是制约机构知识库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存储能够增加知识贡献者对IR的认可度,也是开放获取倡导的基本理念的体现,虽然在IR建设初期,自存储存在进程缓慢、存储意愿低的弊端,但就IR的可持续发展来看,伴随开放获取运动的推动,最终必然以自存储模式为主。

强制性存储能够大幅提升1R的存储量,在IR存储效率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学者A。Sale对比3个澳大利亚的机构知识库的存储率后发现,这3个IR分属以下3种情况:①只有一个机构知识库;②南图书馆员鼓励和帮助存储;③有自存档强制政策,并辅之以图书馆员的帮助。结果表明,在采纳了强制存档政策两年内,存档率分别为15%、30%和接近100%。但是强制性存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目前实施强制性存储政策的主要限于公共研究机构对其资助的研究成果要求开放获取,例如公众熟知的RCUK、Welcome Trust、NIH等。其所依据的“纳税人有权获得由纳税人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这一法理已经开始深入人心。

协议代存储作为一种合作存储方式,可以由机构根据合作授权协议,作者完成存储,可以消除作者因担心自存储过于繁琐而产生退缩心理,减轻作者的负担,提升存储效率。这种复合型的存储模式弥补了单一存储模式的不足,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IR资源内容的获取。

3.2 标准化的开放授权模式

开放授权模式是基于著佐权(Copyleft)理念构建起来的,以平衡作者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可以在各种各样的许可证上强调作品的归属,使其人身权仍得到保护,但复制、再等财产权却通过契约的方式向公众公开,约束公众使用者的各种行为,使用者在受益的同时必须承诺衍生品会按照相同的Copyleft模式,从而形成一个分布式的版权开放网络。由此最大可能地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增殖。目前较为通川的歼放共享许可证主要有三种: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CC),创意典藏授权协议(Creative Archive License)。我国公众较为熟知的开放授权协议是CC创作共用协议,巾科院IR网络、中国开放教育资源网、科学松鼠会、奇迹文库都采用了这一开放授权模式。相对于其他两种许可证协议,CC创作共用协议具有条款简洁、协议类型多元化、协议对象无限制等优点,目前使用范同最广泛,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翻译成各种语言。

从开放获取倡导的知识共享的理念出发,无沦IR采取哪一种开放授权许可方式,其标准化与兼容性是未来优化知识生产的发展趋势与必然要求。目前处于多种开放式授权条款并存的自由状态,但小兼容可能带来衍生作品授权的困难,阻碍自由文化的传播。为此,知识共享组织即将成立由世界各地的授权专家组成的知识共享法律咨询团队(Creative Commons Legal Advisory Board),专门确认相似的开放式授权条款间是否能够“兼容”。促进各组织的协调合作以降低衍生作品授权的困难程度。如在授权条款中加入兼容性条款,允许内容利用者可籍其他类似或相当的授权条款释出内容等,以促进协议问兼容性纷争的解决。我国的IR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内地高校的IR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共享,实行开放共享IR也缺乏清晰、规范的授权模式,导致用户对权利义务的认识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入开放共享的作者也缺乏适当的尊重。在我国IR建设的后续阶段,可以直接借鉴上述开放授权模式,在建设初期就实现标准化运作,解决开放共享的兼容问题,提升知识利用与再生产的效率。

4 IR版权政策体系的完善

版权问题贯穿于IR存储与传播的始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IR的正常运行需要机构政策的指引。

4.1 以存取政策明确IR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IR的存储与开放使用直接涉及三方利益,即:作者、机构和用户,机构存取政策主要规范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政策条款如何编排、设置,必须清晰地体现各自的权利义务。

机构作为IR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整合、保存知识资源并使之惠及公众,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是连接作者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为机构存取政策的制定者,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Dspace@MIT和香港科技大学的HKUST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等高校IR的版权政策,笔者认为,机构的权利应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形式审查权。对作者自存储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存储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作品是否符合IR的收录,是否符合IR的版本要求等。②免费使用权,基于机构需要,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免费使用机构作品。③网络传播权。基于非商业性的使用目的,根据提交者的授权范围,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④版权瑕疵作品的移除权利。对于引起版权争议的作品,在版权问题妥善解决之前,机构有权利移除该作品。机构的义务应当包括:①妥善管理的义务。对于存储内容要妥善保存并维护其正常使用。②版权提示义务。在传播IR内容时,应提供版权提示信息,提醒用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③版权争议的通知义务。当IR作品在传播使用中出现版权争议时,应当及时地通知存储者本人。

IR应当对存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存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作品的版权依然属于作者或者由作者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确定。②存储者享有更改或撤销存储内容或版本的权利。强制存储的作品只能更改版本,不能撤销。存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保证存储作品版权无瑕疵。这项义务主要提醒作者注意存储的已出版作品是否还处于版权时滞期或处于其他传播权限制状态,作者对此应当有注意义务,避免争议发生。②保证存储作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③当存储的作品引发版权争议时,存储者有义务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IR用户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使用IR作品,包括可以免费复制、传播。但在使用时必须遵守IR传播协议的约定,如标示作品的来源、出处,演绎作品必须以同样方式开放使用等。具体条款IR需要根据使用的开放授权协议的种类来作相应说明。

4.2 以服务政策促进IR存储的持续发展

IR存取政策使作者在存储个人作品时承担了版权瑕疵的排除义务,就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是不平衡的,而版权义务的附加也会为存储者带来额外的时间成本,势必会影响自存储的积极性。从IR存储的可持续性角度来说,机构应当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政策来弥补存储者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状态。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提供版权政策查询服务和提供机构作品的影响力反馈这两种方式。

提供版权政策的咨询服务。很多时候,存储者也无法确定存储作品的版权状态,机构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目前一些IR主页设置了SHERPA或OAK List的链接,以供查询世界主要出版商的版权与自存储政策。机构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解答存储者对作品版权问题的咨询。

国际政治趋势范文6

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农业生产采取保护与支持政策,具体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贴等。美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之一,农业生产与出口水平均处于优势地位。其农业补贴政策一直以来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美国2012年农业法案取消了农业的主要直接补贴政策,包括直接支付制度、反周期支付制度与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这一政策转变对美国农业政策的未来走向与影响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转变过程,分析了直接补贴政策的内容,比较了直接补贴政策的效果,尝试着解读美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转变的背景原因,从而对我国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制定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直接补贴政策;直接支付制度;反周期支付政策;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

一、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农业生产采取保护与支持政策。实际中操作运用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一般性保护、农产品价格支持、农民直接收入补贴等生产补贴,而最主要的方式为以直接收入补贴为核心的农产品生产直接补贴。许多国家青睐直接补贴的原因在于较高的补贴效率和较小的市场扭曲程度。

美国一直以来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保护政策经历多次演变发展。尽管为了应对国际国内的农业的不同形势,美国采取了农业补贴政策的灵活变迁,但是农业补贴政策变迁中农产品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随着2012年农业法案出台,美国政府宣布一并取消了直接支付制度(Direct Payments)、反周期支付制度(CounterCyclical Payments)、与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Average Crop Revenue Election Program,以下简称ACRE)。农业补贴政策方面的改革力度之大出乎意料。以上三项补贴政策的出台都是符合特定的历史与经济要求的,那么美国政府为何在2012年农业法案中放弃了2008年农业法案中青睐的补贴措施呢?我们需要从2008年农业法案下的直接补贴政策效果与取消直接支付等制度的政策背景两个方面做出分析比较。

二、美国2008年农业法案框架下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主要类型与理论评价

(一)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主要类型

美国2008年农业法案中粮食补贴政策的主要补贴类型分为:直接支付制度、差额补贴制度、耕地保护措施补贴、反周期支付制度、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农业保险和灾害补贴。而在2012年农业法案中取消掉的三个直接补贴类型,其主要情况如下:

1.直接支付制度

该制度的首次建立源于1996年农业法案,它属于为适应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的要求而减少财政支出的一种做法,政府从1996年开始的7年内每年对签订生产灵活性合同的农场给予固定补贴,具体计算方法是:

某农场某品种补贴的额度=补贴面积×该品种规定的补贴单产×该品种单位产量补贴额,

农场主拥有自助权利来决定种植哪种谷物,参与该政策的农场主可以种植除限制外所有的作物。其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场主遵循某些环保与湿地保护条款。

2.反周期支付制度

反周期支付制度是为了应对市场价格变化给农民带来的影响而实行的补贴政策,它是按照事先确定的目标价格和实际的有效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反周期支付率对农民提供补贴支付。目标价格是按照规定事先确定的,而有效价格是指市场价格和贷款率的较高者再加上直接补贴。如果有效价格等于或大于目标价格时,政府不执行反周期支付,只有当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才会对农民进行反周期补贴。

反周期支付的计算公式为:

反周期支付总额=反周期支付率×反周期支付单产×基期面积×85%

其中,支付面积与支付单产是根据基期情况确定的,与当前的面积和产量没有关系,而支付率与当期的市场价格有关,因此属于部分脱钩补贴模式。

3.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ACRE)

ACRE美国2008年农业法案中新增的商品补贴项目。农场主由此获得选择权,即可以选择接受ACRE,也可以选择继续接受原来的商品补贴。它的推出使的美国农民能够在价格下降或者产量减少的情况下都能够得到补贴,从而增强了农户收入安全网。ACRE不直接对农场主的收入水平提供支持。ACRE支付补贴通过作物一个生长年度根据州的收益水平计算的。当一个农场的实际收益低于农场的目标收益时,则认为出现农场亏损,农场主即可接受ACRE补贴,农场的目标收益等于农场预期收益(ACRE产量×ACRE价格)加上生产者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作物保险费。即接受该项补贴,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农户所属州的实际收益低于ACRE目标收益。ACRE目标收益的公式为:

目标收益=0.9×ACRE产量×ACRE价格

实际收益=州的实际平均产量×州的实际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ACRE产量是过去5年产量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后的3年平均值即奥林匹克平均值。

第二,农户实际收入低于ACRE农户目标收益。ACRE农户目标收益公式为:

农户目标收益=(ACRE产量×ACRE价格)+生产者支付的作物保险费

其中:ACRE产量、ACRE价格计算同上,农户实际收入计算类似于州的实际收益

(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效果理论分析

关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不确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分析。我们目前得出结论为:现行的直接补贴政策在长期来看存在弊端。直接补贴政策与政府的初衷相悖,且不适合抵御农业风险。

具体的论证分析如下:

假设一:正常年份农民收入为M,概率为P,非正常年份农民收入为α(αM),概率为1-P,即可能在某个突然因素的影响下(例如自然灾害、或者市场供求突然剧烈变动等)农民收入大减。

假设二:政府的目的是尽量稳定农民收入。因此考虑两种方法:一是增加农民正常年份的收入(目前的直接补贴措施);二是采取措施避免非正常情况的出现。

直接补贴的作用是主动增加农民在非风险情况下的收入,它不能改变风险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间接补贴的作用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尽量降低风险情况出现的概率,但是它不主动改变两种情况下的农民收入状况。

三、美国2012新农业法案中的取消直接补贴政策的背景原因分析

美国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虽然维护了美国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保证了美国农场主的收入水平,但是仍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重了美国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执行农业计划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预算进行支付,随着美国《农场法案》的历次修订,美国政府在农业支持方面的支出也持续上升,从1999年开始,美国政府用于农业计划支付的财政支出水平每年平均达到182亿美元以上,即便是在1999年至2002年农产品价格下降时期的支付,财政支出都超过了200亿美元。

其次,美国政府的保护政策使低效率的农场得以继续生存,不利于美国农业结构调整,导致农业生产效率长期无法得到显著提高。美国农业政策制定者希望农业,长期来看,能够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部门。这样即便在没有政府支持和补贴的情况下,美国农产品依然可以在世界市场上保持竞争力。但是要达到这个长期目标,就必须将生产缺乏效率和需要政府补贴的中小农场逐步淘汰出农业部门,使得农场经营发生重组与整合,进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但农业补贴政策改变了优胜劣汰的经济法则,放缓了美国农业结构调整的速度,阻碍了长期内美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美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美国农产品直接补贴保护政策会引起世界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导致农产品贸易争端。由于美国2002年《农场法案》增加了农业补贴水平,实施了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该法案刚通过不久,就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应。各国均对美国的保护政策表示了不满或者失望。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农产品直接补贴政策对美国农业和农场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意味着较高的社会成本付出,且不利于美国长期倡导的自由经济主义思想,因此美国才会在2012年农业法案中取消掉直接补贴政策。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美国作为世界农业强国,其农业政策的制定与转变都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美国的农产品补贴方式为中国的农业政策提供了启示。自从2004年取消农业税和支付粮食直接补贴开始,我国已经进入到对农业进行支持和补贴的阶段。一方面,中国应该逐步增加农业支持和补贴。另一方面,我国应在WTO设定的政策限制之内实施补贴措施。但是,由于扭曲农产品贸易的政策在长期内不利于国内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也可能同时会引起他国针对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贸易争端,因此政府在考虑补贴政策时应该慎重小心。

其次,我国应在进行农业支持和补贴的同时,注重对农业结构的调整。美国政府通过补贴维持了大量效率低下的农场滞留在农业部门中,这样造成了农业结构调整缓慢与艰难。我国的农业正处于转型期,表现为从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向大规模的农场经营转变,从分散的农户运作向集中的农场转变。一方面,我国农业现状为:人均耕种规模与机械化水平较低,生产率低下,农业部门总体欠发达,尽管我国政府已经逐步开始执行农业补贴,由于政府财力有限的约束,目前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仍远远不足,故需要政府继续支持与补贴;另一方面,农业补贴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会带来农业人口转移出农业的步伐减缓,将不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和贸易保护政策必须把握好尺度,做到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切不可忽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业生产率以及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农业发展的长远目标。

再次,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同时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粮农提供政策性保险,主要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应首先在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进行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以后,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在全国全面推行,并参照美国等成功的做法对农业灾害自然风险同时兼顾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保险立法,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最低收人水平。这是与粮食直补相辅相成的政策措施,应尽快施行。

最后,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应该为多边和区域以及双边农产品贸易谈判服务。美国在WTO农产品贸易谈判过程中,其农业补贴政策受到来自其他国家最多的批评,这也是WTO农产品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入世”之后,中美农产品贸易逐渐增加,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也对我国农业生产带来越来越明显的负面影响,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包括农业政策)加以应对。一方面,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农产品贸易政策改革的谈判,要求美国削减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另一方面,我国在参与多边农产品贸易谈判的同时,应该重视农业利益,降低农产品出口壁垒,同时保护国内农业市场不受到外国农产品的过度冲击。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应积极参加区域与双边自由贸易作协定谈判,降低农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为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杨建利,刑骄阳.美国“平均作物收入选择方案(ACRE)”对我国粮食直补的启示.宏观经济研究,2010,6

[2]徐更生.美国农业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32

[3]张浩然.美国新农业法提案中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相关变化.国际农业,2007,12

[4]张海森,杨军等.美国取消棉花补贴对世界及我国棉业经济的影响.农业经济问题,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