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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利弊范文1
论文摘要:垃圾处理已成为我国继能源、交通、工业三废之后又一重大难题,目前广泛使用的垃圾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等常规方法各有其利弊,通过对照比较垃圾焚烧处理是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经济、有效地进行垃圾处理方式,是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趋势。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垃圾已成为当务之急。据统计,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量为440kg,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在递增,大量的垃圾被运到城郊裸露堆放,已成为公害。全国历年垃圾堆存量已高达60亿吨,堆占耕地5亿m2,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人民币。因此,垃圾滋生已成为我国继能源、交通、工业三废之后又一重大难题,形势严峻,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城市已发展到660个,城镇人口2.6亿,按每人每年产生440kg垃圾计算,则产生垃圾量为1.14 ×104万吨,是可以使100万人口的城市覆盖1米。如何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经济、有效地进行垃圾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1 垃圾处理的常规方法及其利弊
1.1 填埋法
根据工艺的不同,又分传统填埋法和卫生填埋法两类。
1.1.1 传统填埋法
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在自然条件下,利用坑、塘、洼地将垃圾集中堆置在一起,不加掩盖,未经科学处理的填埋方法。
1.1.2 卫生填埋法
卫生填埋法是采用工程技术措施,防止产生污染及危害环境土地的处理方法。
此二种填理法处理量大,方便易行,投资省,是我国目前处理城市垃圾的一种主要方法。但此法缺点是填理后易造成二次污染(污染地下水源),被填埋的垃圾发酵产生的甲烷气体易引发爆炸等,还占用大量农田面积,垃圾填埋场周围臭气等严重影响大气环境。
1.2 堆肥法
堆肥法就是把城市垃圾运到郊外堆肥厂,按堆肥工艺流程处理后制作为肥料,成本低、产量大。由于经济实用的化肥大量普及,堆肥量大,劳动强度大,全面比较后,市场越来越小。
1.3 焚烧法
按焚烧原理不同,全世界又主要分为炉排炉焚烧、流化床焚烧、热解法三种。
1.3.1 炉排炉焚烧
就是将城市垃圾运到焚烧厂的垃圾池,经料斗慢慢进入炉堂,经过干燥、燃烧、燃烬三个阶段,在大量氧气的助燃条件下,垃圾在炉排中用不同方法搅动下,充分燃烧,烧烬的炉渣入渣池冷却后,运往厂外填埋,垃圾燃烧后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850-900℃)进入余热锅炉换热,过热蒸气再进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
1.3.2 流化床焚烧
就是将城市垃圾运到焚烧厂倒入垃圾池后,经抓吊入料斗,垃圾从焚烧炉的顶端投放进炉内后,落在活动床的中央,然后慢慢通过热砂床(600-700℃),其结果是垃圾被热砂焙烧而失去其水分变脆,继之分散到活动床两侧的流化床。在流化床内,脆而易碎的垃圾被剧烈运动的砂粒挤成碎片而很快燃烧掉。另一方面,垃圾中的不燃物则与砂粒一起移动到焚烧炉两侧,通过不燃物排出孔,与砂粒一起自动排出炉外。
此种新型流化床焚烧炉能够在不经事先处理(破碎)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焚化,是1981年研制成功的。它的典型代表是日本任原公司,目前单台日处理量已达390t/d。但它的价格仍然和炉排炉一样很高。
1.3.3 热解法
热解法是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垃圾在热解装置中受热而使有机质分解,转化成燃气。燃气进入余热锅炉换热后,过热蒸气进入汽轮发电机发电。
此种方法是近10~20年研制出来的,是这三种焚烧法中最新焚烧理论。由于此种炉型结构简单,无运动件,设备技术投资比较前二种便宜约50%,很有发展前途。它的产品以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为代表。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2 技术发展趋势对比
2.1 垃圾的焚烧的优势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导致了城市垃圾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目前已有600多座城市,城市垃圾量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长。而垃圾的处理不到1/3,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能源利用的比例更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在城市周边很难寻找适宜的垃圾填埋的场地,因此,造成我国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相当严重。目前我城市生活垃圾90%采用填埋处理,但是如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填埋产生的高浓度渗出液,会造成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严重污染,对水资源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会污染大气,如若处理不当,其产生的危害会延续几百年甚至上千年。
垃圾焚烧处理是目前国外应用最普遍的垃圾处理方法,此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程度高。垃圾焚烧厂建立在城市周围,运送垃圾方便,并且可以向城市提供电能或热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垃圾焚烧发电已成为发达国家处理生活垃圾的主要途径和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计算机控制使焚烧炉运行在最佳运行工况,并且有先进的尾气处理设备和严格的排放监测手段,使得垃圾焚烧对大气造成的二次污染降到最低点
2.2 垃圾焚烧处理面临的问题
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综合处理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分类收集和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既可以保证有用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又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最终处理费用。目前我国各城市还没有普遍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有的处于试点运行阶段,而这与我们即将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不相适应。垃圾分类收集后,最终处置的垃圾量及垃圾成分都会发生变化,由于分类使有用的资源得以循环再利用,处置的垃圾量将减少,同时降低了垃圾运输费及处置费。垃圾的分类还可以减轻机械磨损及腐蚀,延长焚烧炉的寿命,减少维护管理费用。同时也降低了有害成分的含量,易于二次污染的控制。垃圾的分类是大势所趋。因此对于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方式的城市,应充分考虑垃圾的分类。
2.3 环境保护措施
垃圾焚烧处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及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垃圾的资源发电可以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容化、资源化。但由于垃圾的特性,在垃圾焚烧的整个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对环境不利的影响物质,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以达到垃圾焚烧的真正目的。垃圾焚烧处理的主要污染物有:臭气、烟气中的有害物质、垃圾渗出液、飞灰及反应物。目前烟气的排放标准已经制定和实施。对于垃圾渗出液的处理方法,国内一般采用喷入焚烧炉内处理,但最好采用污水处理方法。对于垃圾堆放过程中产生的臭气,也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处理排放。
3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城市垃圾以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技术为主,近几年各城市开始进行垃圾焚烧处理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中可燃物、易燃物含量明显增加,热值显著增大,一般经过分类、分选等预处理后,垃圾热值已接近发达国家城市垃圾的热值。因此我国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等已具备了发展焚烧技术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
垃圾焚烧利弊范文2
垃圾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过程中抛弃的“废物”。根据垃圾的来源可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农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战争垃圾。按垃圾物质成分可分为:化学药品垃圾、塑料与泡沫垃圾、玻璃质垃圾、金属与合金垃圾、非金属建筑材料垃圾及饮食废物等垃圾类型。按垃圾赋存状态又可分为: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如化学试剂、工业废水、污水等)、气体垃圾(如废气、汽车尾气及燃煤烟等)。
我们知道,气态和液态垃圾直接排放到我们的生存环境中,固态垃圾在地球生物圈中发生腐烂、分解、转化并释放有害气体与组分,再进一步迁移和扩散到生活环境的各个角落,从而导致疾病的发生与蔓延,危及人的生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约10亿以上的人缺乏安全饮用水。
工业污水,特别是含镉、钴、铅等有害离子和有害有机物污水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海洋、江河、湖泊及其流域水系(包括饮用水)与土质污染。
医学专家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人类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癌症及难以治愈的各种疾病均与空气污染和食用被农药与化肥污染了的动植物有直接关系。由微量元素含量超标造成的地方病也与垃圾污染有一定联系。
垃圾大战
面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态势,全球各国都在努力探索垃圾处理技术,目前主要采取焚烧、填埋、堆肥3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技术。然而,这3种处理方式又各有利弊。
填埋技术
填埋是最原始、最常见的城市垃圾处理技术,一般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等方式。将垃圾倾倒在某一规划选定地域,然后分单位作业,层层压实,用土等材料加以覆盖,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填埋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处理费用。
人们最初采用这种处理垃圾的方法,使垃圾从表面上消失,但并未意识到填埋的垃圾不但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填埋垃圾的土地约75万亩),浪费了垃圾中宝贵的可回收资源,而且对环境也造成了危害。填埋的垃圾在腐烂、分解过程中释放有害组分和气体,通过渗透、扩散与迁移作用污染人们赖以生存的水源、土壤及其中的动植物。直到今天垃圾的大量出现,人们才意识到填埋的危害性。
沈阳市曾经对10处填埋场进行钻探取样,分析垃圾断层样品和地下水质,分析结果发现:地下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水混浊发臭,水中均检出厌氧大肠杆菌;垃圾断层样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上海市每天有上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几十米高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达到国家部颁标准的卫生填埋场要求填埋场底层要有防渗工程;要有渗滤液导排及收集、处理系统;要有密度足够大的填埋气体收集系统及再利用措施;要有特殊的重型设备对作业场地进行分层碾实;要有对地下水、土壤气体等环境的监测设施。
美国中西部工、商业中心――堪萨斯城,由于地处美国农牧区的中心地带,大量牲畜、小麦和其他农产品在此集散和加工,有巨大的谷物仓库和地下天然冷藏仓库。人口不多,城市周围是广阔的乡村,在远离城市的一块丘陵山地的低洼处选建填埋场,为了防止二次污染,他们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底部和周围铺有防渗层;分层铺放,即堆放一层垃圾即盖土压实,有些垃圾堆放层还安装导气和导水管道,对产生的沼气进行利用。
日本东京都江东区有一片花草繁茂的土地,人们称之为“梦岛”,整个梦岛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园南侧采用垃圾堆山,营造人工环境,变害为利,工程占地近80万平方米,以垃圾与工程废土按1:1配合后作为堆山土源,对于渗滤液和发酵产生的沼气和山坡的稳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是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物,使有机垃圾稳定化的过程。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也不宜太大。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应用“二次发酵工艺”使堆肥生产趋向于工厂化。堆肥产品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剂。
堆肥包括好氧发酵及厌氧发酵,好氧发酵工艺周期短、无害化效果好;厌氧发酵周期长、发酵气对环境影响不利。这种垃圾处理技术应以垃圾分类为前提。因为从垃圾处理和利用角度看,未经分拣的垃圾成分相当复杂,仅仅靠机械筛分的办法,许多有害物质就会随着堆肥产品进入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焚烧技术
垃圾焚烧指在远离居民居住区对可燃性垃圾进行焚烧,以消除其对居民产生直接危害的处理方法。垃圾中的可燃成份在高温(800℃~1000℃)下经过燃烧而充分氧化,最终成为无害、稳定的灰渣,这种方法一般可使垃圾减量90%,并可回收热能用于取暖和发电。
由于垃圾的组成成分比较复杂,在开放系统中焚烧垃圾极易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二次污染。垃圾在燃烧的过程中,不仅释放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等有害气体和粉尘,同时在含氯塑料存在的条件下还会生成成分更加复杂、污染程度及毒性更强的多氯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烃类及芳香烃类等有机污染物质。二恶英是毒性最大的化合物之一,它具有强致癌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和内分泌毒性,其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砒霜的900倍,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一级致癌物。除了剧毒之外,二恶英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它溶于脂肪,难以降解,半衰期时间长,属于持久性污染物,一旦进入人体,7~10年都很难排出,而一旦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致人死地。加上如果垃圾分类不完善,垃圾中含水量极高,且无辅助措施,焚烧过程中炉膛内的烟气很难始终维持在不产生二恶英所要求的850℃~900℃。所以,如何控制焚烧垃圾时产生的二恶英成为世界性难题。这些有害物质在焚烧地随着大气、水的循环,污染人类生存空间和与人类息息相关的水、空气、土壤、动植物等,从而危及人类。
但是随着城市垃圾逐渐向我们逼近,填埋和堆肥都无法高效处理大量垃圾的情况下,垃圾焚烧开始受到了人们的青睐。焚烧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
圾处理方法,目前看来是一种建立在政府向居民高额收费、政府大量补贴、垃圾源头严格分类、垃圾热值较高情况下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瑞典、日本等国已将垃圾焚烧制能作为开发新能源的一种途径。从整体上看,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焚烧的设备、工艺和技术比较复杂,一次性投资巨大,而且如果解决不好排烟净化问题,很容易使得垃圾这种固体污染转化成气体污染。
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已经达到将焚烧垃圾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美国矿务局将厨房垃圾在密闭高压釜内加热到380℃,经过20分钟蒸馏,每吨垃圾可得32千克低硫燃料油。
我国某些城市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
垃圾处理路漫漫
纵观国内外对垃圾的处理方法,我们发现无论哪种处理垃圾的方法,都不能有效地处理和利用垃圾资源。难道我们就这样任凭垃圾围城了吗?其实,在垃圾处理问题上,垃圾分类是关键的一步。一些国家提出过垃圾分类处理法,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在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基础上通过综合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思路,并已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垃圾混合收集会增大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首先,垃圾混合收集容易混入危险废物如废电池、日光灯管和废油等,不利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特别环境管理,并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其次,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并不十分丰富,垃圾混合收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能源浪费。垃圾混合收集不利于垃圾中可利用物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和焚烧的有机物资源化和能源化价值。混合收集后再利用(分选)又浪费人、财、物力。
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如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日本一般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等等。如今我国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4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垃圾焚烧利弊范文3
关键词 垃圾特点 现状 问题 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丰富,更加快捷,但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城市垃圾已成为一个污染环境,困扰人类发展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应对垃圾的方法主要是填埋,其次是焚烧和堆肥,但各有利弊,均不能很好地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带来的困扰,相比之下,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较好的出路。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特点
城市生活垃圾是由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复杂体,由灰土、砖瓦、厨余等废弃物和纸类、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组成,其构成主要受气候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居民生活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全国各城市、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都不尽相同。按照通常的分类,我们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灰土、砖瓦、纸类、织物、玻璃、金属、木竹、食品等。据统计灰土、砖瓦类垃圾明显减少,纸类、塑料等可回收废物的比重显著提高。
三、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填埋。
填埋通常是在填埋场每铺设40-75cm厚废物,即采取压实处理,压实后在覆以15-30cm土层,如此下去,当达到最终设计标高后,在填埋层上覆盖90-120cm厚的土壤,压实后封场。填埋是从垃圾露天堆放和垃圾填坑发展而来,可分为填坑、填海和造山等处理方法,填埋它采用了先进的填埋工程技术,是垃圾处理的一大进步。填埋以其处理量大、方便、处理费用低等特点,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最有效也是最终的处理方法。
(二)堆肥。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并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化学技术。堆肥处理占土地较少,工艺简单,投资少,运行费用低,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堆肥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对肥前应将垃圾中的石块、金属、玻璃等不可分解的废物和有毒废物分离出来,否则垃圾的减量化、减容化无法实现,堆肥产品也无法真正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
(三)焚烧。
焚烧是将垃圾直接或混入少量燃料后送入垃圾焚烧炉中燃烧,放出热量,转化成可以利用的热能和量少而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经过焚烧,垃圾中的病毒,细菌等被消灭,有机质废气被高温分解,垃圾的体积也可减少89%-90%,能达到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处理速度快等特点。但我国的垃圾未分类,低位热值低,加上我国焚烧处理工艺还存在诸如热量损失大,烟气净化技术难度大,运行成本高,一次性投资大等特点而未大量采取焚烧的方法。
四、垃圾资源化前提—垃圾分类
要想垃圾实现真正的资源化,首要条件就是将垃圾进行分类,相比之下垃圾源头分类更为方便,所以我们应该在管理好源头环节时也充分考虑到后续收运处理等环节的问题,将生活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所有环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建立一个可行性的垃圾管理、处理体系,实现垃圾的最优化管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垃圾的资源化。纵观国内外,要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必须将垃圾做分类处理,并建立循环经济管理模式,首先我们得思考如何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可资源化的垃圾又该如何资源化的问题。
(一)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分析。
垃圾分类收集是人们一直提倡的垃圾处理方法,但至今我国除了几个示范城市外均未实行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到底能否在我国的国情下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我觉得可以实现。
1、垃圾中可回收比例逐渐增加。
众所周知,垃圾的成份复杂,且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垃圾中可资源化的比例增加。据调查统计,早先我国有机成分占总量的60%,到2000年下降到43%,无机物早先占总量的40%,现也呈下降趋势,而垃圾中可回收物所占的比例由1995年的11.79%上升到2000年的26.62%,这种趋势显示出垃圾回收是可行的。
2、 国家政策、法律、资金的支持。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2000年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干线。
3、垃圾资源化技术日渐成熟。
现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正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外来厂家投入垃圾的“淘金”行业中,我们可积极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技术,为我所用。
4、有先进的经验可循。
国内试点城市及国外垃圾分类的技术和经验教训,我们均可借鉴学习,为我所用。还可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二)促进垃圾分类收集的措施。
1、将垃圾简明分类。
分析各地垃圾的特点,将垃圾中的代表物品列出,分类要简单明了,易实行,并将其印制成册,免费发放至每家每户。
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各企事业单位,小区生活委员会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混合收集带来的危害和分类收集的重要性。宣传时应以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始,落到实处,以点带面进行推广。
3、制定奖罚制度。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法律法规,对居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按要求分类的居民以免收垃圾处理费作为奖励,而对不按要求分类的居民进行罚款,对屡次不分者进行公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4、建立垃圾分类配套设施。
在公共场合摆放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在垃圾桶上印上代表物品的图案,如纸类可印包装图案,金属则可印易拉罐,电池等图案,便于人们辨识和回收。
5、进行体制改革。
目前垃圾管理与处理均由政府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管理者、处理者、又是监管者,这不利于政策的实行 ,应将这几项职责分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有利于相互监督。
五、城市垃圾资源化的主要手段
开发垃圾资源化技术也是垃圾资源化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即使垃圾分类工作做的再完美,没有垃圾资源化技术,垃圾也无法真正实现资源化。资源化的主要手段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1)通过机械或物理的方法对垃圾进行处理,实现再利用;(2)通过生物、化学的方法对垃圾进行转换利用。
(一)废旧橡胶、塑料制品的资源化处理。
在垃圾中有大量的橡胶制品,这些橡胶制品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都可以经过再生处理,获得再生胶,使其恢复塑性和粘性。这些再生胶与树脂清配合可作建材或工业包装材料,与生胶混合、硫化后可重新应用于橡胶工业,高温裂解后可制成橡胶油等等。
(二)废旧电池的资源化处理。
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众所周知,但只要好好处理他就可将危害大大减小甚至是消除。
六、资源化与循环经济
资源化与循环经济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只有做到了资源化,才能实现经济的循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又有助于资源化的开展。目前我们应在循环经济型综合管理模式下做到在基本完成卫生填埋无害化基础上,以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废物资源循环使用,物资再生利用为原则,以垃圾分类收集为手段,以政策、服务收费等为导向,减少垃圾产生量,发展垃圾资源化,逐步实现可循环、可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垃圾处理格局。
七、展望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尽可能避免垃圾的产生,实现垃圾的源头减量。首先最优方案是避免垃圾的产生,如果无法避免,则尽量做到产生量最小,其次是按实际情况最大可能地进行回收利用,然后处理的目标应当是能源回收和减少最终处置量。中国应在垃圾管理经验中充分认识到,垃圾末端处理的对策是被动的,只有对垃圾采取源头减量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才是解决垃圾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城建学部09级环境工程专业学生)
参考文献:
[1]郑连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目标.2001.4.134.
[2]李多松.浅议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及综合处理.2010.1.
[3]孙湘军.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对策探讨.2002.3.10.
垃圾焚烧利弊范文4
【关键词】北欧国家 环境政策 绿色增长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挪威、瑞典、芬兰、丹麦以及冰岛等北欧五国,由于地理位置相近、气候环境相似、民族文化类同、历史上存在长期的交往、且在近现代于多个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及共同行动,这五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往往被作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来看待。北欧国家自然禀赋丰富,但自然环境也相对敏感,在现当代曾爆发过水体、土壤酸化、海洋、湖泊富营养化、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①。随着当代环境意识的发展,北欧国家积极开发并执行有关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北欧国家对环境问题开展系统性治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其时,北欧国家针对日益严重的水体、空气、土壤乃至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问题,制定政策、开展行动。而随后,以市场型措施的广泛采用、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新型市场型措施的兴起等为标志,北欧国家环境政策措施的发展可以被分为四个阶段。②
针对大型工业排放源进行规制。相较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而言,在该时期,源自大型工业排放源的地方性环境问题系统性爆发,给当地环境要素造成严重的污染,形成了许多“污染重镇”。为此,大多数北欧国家成立本国的环境保护部,将环保工作的关注重点放在了大型工业排放源治理方面。③各国当局在对当地环境承载力加以评估的基础上,以排污许可的方式赋予各个污染排放源排污权;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考虑采用的清洁技术种类、排污设施技术参数等情况,对各工厂排放削减目标进行了计算及规定。各个规制对象被给予了充足的时间改良自身投资经营方式、执行前述要求。该类措施也被提升到更高的产业层面。
当时挪威的造纸业改革就是其中的例子。在挪威,为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小型、低效、污染严重的造纸工厂被关闭,代之以数量更少、规模更大并装备最新减排设备及技术的大型企业。整个产业被赋予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充足时间。再者,为保证公众参与而被广泛采用的听证对于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程序允许当地居民代表自身利益,对拟议减排项目表达己方观点。
在政策推行之初,由于监管具有较大难度,许可仅针对为数不多的排放类型,且要求相对简单,往往只在年排放量或周排放量层面做出规定。其后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许可制度对规制对象的要求变得更为复杂且严格。④同时,许可程度的确定标准,也从污染源的排放规模更多地转变为地方环境的承载能力。此外,为了满足相应欧盟指令的要求,在北欧国家中,国家级环境标准渐渐取代了地方环境标准,对工业排放源做出指导与限制。
必须指出的是,具体排污许可程序花费不菲、耗时颇巨,而且仅能针对小部分工厂或设施,控制范围有限。因此,在许多国家,该做法逐渐被一般性行业规范及标准、排污限值、生产过程规制等措施所替代。如今,北欧国家仅在针对大型、重点企业地区性排放等少数情况下,施用具体排放许可。⑤
少数市场型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被采用。在本时期,大多数北欧国家采用了数量有限的市场型政策措施,比如消费税。消费税最初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然而,针对汽油、矿物油、电等消费的税目也能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⑥;针对玻璃制饮料瓶、报废车辆等方面,采取“押金―返还”机制(deposit refund systems);公共服务收费,收费针对自来水使用、污水处理,收取的资金被用于提供该方面公共服务、以及资助有关污染治理行动。⑦
挪威在1970年开始对燃油中的硫含量征税,开征该税主要基于环境目的,为北欧国家中之首例。该税目与针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规范、燃油硫含量质量标准、大型企业的硫排放许可等措施共同作用。该做法首开多种措施针对同一环境问题之先河。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开征了一些行政管理税(administrative tax)及产品费(product charge)。但是,由于其征收比率较低、设计方式较为原始,对环境治理的积极影响较为有限。
渔业在北欧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保证捕捞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所有北欧国家对渔业捕捞量的管理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传统的作法是根据捕鱼业者的历史捕捞量来确定配给其一定量的不可交易的年度捕捞配额,从而对总捕捞量进行分配。
冰岛的渔业资源管理政策。冰岛是最早在世界上推行渔业可交易捕捞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ITQs)的国家之一。1979年,该措施针对青鱼捕捞实施并获得了捕鱼业者的支持,从而在1984年得以推广到针对其他鱼种的捕捞中。冰岛渔业由此获得大量效益。
根据北欧部长理事会有关报告的描述:有关机关根据基于第三方研究机构“海洋研究中心”(Marine Research Institute)的科学建议确定年度总捕捞量,并根据各条渔船特定三年内的平均捕鱼量确定各自的捕捞配额,从而将捕捞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业者;在特定条件下,捕捞配额可以在配额所有人之间交易如有业者用尽其配额希望继续进行捕捞,那么他必须向其他渔船购买相应的配额。另外,如当年配额并未用尽,不超过总配额20%的配额可以结转保留到下一年度,而下一年度配额的5%可以提前预支;在监管方面,在船只上装备有特定仪器设备,向卫星发送电信号、以确保对其相应情况的实时监控。同时,一年中有两次登船检查,由特派的监督人员跟船出海对配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所有捕捞情况必须在船只上岸后即时上报登记。据此,海洋研究中心对每艘船只的位置及其捕捞情况,有较好的掌握;通过渔业理事会(Directorate of Fisheries)的网站,捕鱼业者能够对具体到日期、鱼种的渔获上市信息有详细的了解,从而决定出海或休息、以及是否购买、出售或结转配额。有关配额变化、渔获捕获、上市等信息都会在网络上显示以便查阅。其核心理念在于让市场引导业者作出决策;业者需要就自身捕获的每吨渔获缴纳一定费用,这些资金被纳入旨在推动渔业部门合理化发展的基金中。⑧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签订了许多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国环境政策的发展。?
废弃物处理措施的开展。“押金―返还”制度。大多数北欧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开展了针对玻璃制饮料瓶等的“押金―返还”制度。到80年代,塑料瓶被纳入该措施的适用范围内,个别国家还对铝制容器采取该措施。其后,“押金―返还”措施进一步发展,被广泛用于废油、报废车辆回收处理领域。
使用费制度。收取相应使用费也被北欧国家广泛用于城市垃圾回收处理,以作为开展此类公共服务的经费来源。使用费一般采用统一费率,但也有个别产品按照规格或质量收取不同的使用费。?
行为许可制度。上个世纪80年代,诸如垃圾焚烧引起大气污染、垃圾填埋引起土地、水体污染等源自都市、工业废弃物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此,各国参照大型工业排放源直接规制的经验,针对垃圾焚烧及垃圾填埋设定相应的行为许可。具体而言,该类措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针对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一些危险物质设定排放限值、针对垃圾填埋设定污水收集及甲烷排放的技术要求等。
“源头削减”措施。关于“从源头削减废弃物”的观点引起了普遍重视。各国发展出了一些鼓励物质回收利用、节能利用的基础措施。据此,为减少产品包装的使用,丹麦和瑞典先后对其征税。
物质能量循环利用。一些欧盟指令成为制定垃圾处理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欧盟指令设定了相应的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目标,并禁止以填埋方式处理可降解垃圾。近些年来,温室气体减排代替地方环境问题治理,成为了垃圾处理措施的主要关注点。
生产者责任制度。80年代间,北欧国家政府与其国内的生产者、进口商就生产者责任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并形成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要求报废车辆、轮胎、电池、包装、报纸、电子电器产品等领域的生产商,在其生产的产品被弃置后,对之进行回收处理。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垃圾体量,促进物质回收利用以及鼓励产品可持续化。生产商或进口商一般会在销售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定的收集处理费用。
垃圾处理税。北欧国家普遍对垃圾焚烧及填埋征收垃圾处理税。丹麦在1990年开征此类税费,是采取行动的第一个国家。芬兰紧随其后,于1996年启动相应措施。挪威和瑞典则在1999年完成该方面工作。在丹麦、挪威与瑞典,该税目既针对传统垃圾,也针对工业垃圾。个别国家基于填埋地点环境质量、废弃物碳含量或焚烧设备的实际排放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分型化征税。
治理危险化学物质污染。北欧国家具有领先世界的化学品管理水平。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诸如重金属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固废进行管理控制是前述北欧大型工业排放源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尽管该举措曾产生较大的积极效果,然而,也存在着管理盲区,源自消费者使用行为的危险物质无法通过对生产设施的规制加以有效控制。举例而言,生活中,对含铅电池、含铅汽油、猎枪铅弹以及含汞温度计等的使用或弃置,均可能导致释放内含的有毒有害物质,极易造成地方性、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环境污染,危害不容忽视。
为治理危险化学品,北欧国家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
其一,积极开发环境友好型产品替代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
其二,即使在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基于此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命令性、志愿性的规制措施,内容涉及教育、技术指导、税费、禁令、淘汰等多个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从长远角度削减由危险化学物质造成的环境危害,并加速确定危险化学品削减的优先顺序。除此以外,在该领域也采取了一些诸如含铅电池的强制回收、牙医诊所汞化物收集事务强制托管等特殊举措。
另外,通过编制化学品清单帮助政府或商业主体进行有关决策,也是北欧环境政策的一个特色。政府与商业主体、收购机构合作,帮助后者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接触、使用列载于清单上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同时,部分国家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或启动示范项目的方式,帮助企业开发环境友好型替代产品。这类制度也对禁令及淘汰措施的实施有很大帮助。再者,为保护本国环境、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北欧国家积极参与诸如“欧盟化学品管理框架”(EU chemicals management scheme, REACH)下开展的国际合作。
治理交通、农业污染。多数国家在很早之前便对机动车购买、保有及燃料使用征税,可见,交通是消费税的早期目标之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采取措施控制此类排放变得十分必要。虽然,由于北欧国家在国际汽车市场上仅占较小的份额,该地区对全球新增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有限,但是,控制燃油中的有害物质、限制机动车使用仍是北欧环境政策的关注重点。瑞典对生物燃料的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生产销售进行了大力投资。而多数国家对含铅汽油征税,对含硫柴油、汽油设定税目并规定规范,对私家车的氮氧化物排放设定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尾气处理装置。
农业活动、家庭生活及个别工业活动容易产生诸如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等营养物质,这些物质被排放入淡水或海洋将对当地乃至区域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调查显示,如今波罗的海缺氧区域的面积是上世纪60年代的4倍,海水富营养化的形势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严峻。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各国通过立法对农业活动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通过直接限制及税收的形式控制杀虫剂及化肥的使用。
环境标记(Environmental labelling)机制。1989年,北欧理事会启动了北欧生态标记计划(Nordic Ecolabelling Scheme),即天鹅标记(Swan label)计划。该计划由挪威与瑞典首倡,芬兰、冰岛及丹麦分别于1990年、1991年、1998年加入。相对的,欧盟生态标记计划则在1992年开展,其目的之一在于取代既存的国家或区域生态标记,成为欧盟地区统一且唯一的生态认证。但这一目标并未实现。
至2008年,在欧盟领域内,共存在包括欧盟生态标记、天鹅生态标记在内的15个国家生态标记体系。这些生态标记体系旨在对一些相对于普通产品而言产生环境不良影响较少的商品或服务颁发生态标志。所有的生态标记计划都是自愿性的,其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是,通过本措施科学、严格程序认证的产品或服务相对于同类而言更为环保。该措施有助于推动产品、产业的环境友好化转型,减轻环境压力。
发展至今,北欧天鹅生态标记体系与欧盟生态标记体系非常相近。二者由同一秘书处操作运行,且认证对象中包括了18种重叠的产品类型,此外,二种体系对同一产品类型的认证标准非常接近。必须指出的是,北欧天鹅生态标记体系中包括的产品类型较欧盟生态标记体系的两倍为多。
北欧多次对其生态标记体系进行评估,最近一次评估发生在2008年。评估结果表明,总体而言,该体系运行良好,采纳生态标志的产品及其业者从中获得较大收益。北欧天鹅生态标记包含了健康、质量、环保等要素,在引领北欧地区实现可持续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产生了实际效果。
2001年,“共同生态管理与审计计划”(Community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EMAS)启动。该计划同样也是自愿性的,旨在帮助企业优化生产流程,减轻环境不利影响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气候治理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
碳税制度的实施。20世纪80到90年代期间,许多国家开始关注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北欧国家较早启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在90年代初期,除冰岛以外的所有北欧国家都开始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其中,芬兰于1990年征税,是第一个落实该行动的欧洲国家。其后,在经欧盟批准后,瑞典与丹麦分别于1991年、1993年及时跟进。在冰岛,水力及地热是能源利用的主要形式,但如今,该国也在交通等有关领域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
碳税一般以家庭或通行活动中使用的油类产品为征收对象,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税负过重,既存的相应消费税往往被下调。另外,由于北欧之外的国家并不欢迎此类做法,为避免对国际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在开征之初,碳税税率一般较低且存在多种税收免除情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瑞典下调了税率较高的针对工业的“碳―能源结合”税(combined carbon-energy taxation);自1993年开始,丹麦对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征税十分慎重,直到2000年才渐渐提高税率;至于挪威,其自始未对源自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由于应对全球变暖的紧迫性日益凸显、且碳税制度在北欧以外的其他国家表现出一定成功经验,从总体上来说,自90年代以来,北欧四个实施碳税的国家的碳税税率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必须指出的是,碳税的征税对象并不总是燃料中的碳含量,而且某些燃料及排放源仍是该税目的豁免对象。
北欧国家:共同行动的倡导者。北欧国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全球合作的意愿十分强烈。由于在本区域内部进行减排效率低下,北欧国家很早就开始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并研究以北欧部长理事会或其他平台为媒介推动共同减排行动的方法。
1992年签署、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框架下的《京都议定书》对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各自的阶段性减排目标。对于丹麦、芬兰、瑞典这三个北欧的欧盟成员国而言,其减排目标通过欧盟内部谈判被进一步分化。而冰岛和挪威尚不必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两国被允许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1990年水平分别增加11%与1%。
为执行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各国通过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或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赞助、协助他国的减排行动。这对履行条约义务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北欧国家正是这些机制幕后的缔造者、支持者。
此外,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一国家间进行排污权交易,该机制也为北欧国家所提倡。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之一,2000年到2003年间,丹麦在发电业实施碳排放交易系统,并逐年削减许可制度设定的行业排放总量。
欧盟在2005年到2007年间规定了一项优先于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的排放交易期间。该体系隶属于欧盟排放权交易系统(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 ETS),对象包括电力行业等能源密集型产业,其目标是使这些产业相对“正常运营”的情况降低排放量的15%。另外,欧盟的“三个20%”的目标,要求欧盟截至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20%、能源效率增加20%。前述政策对未来北欧国家国内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对各成员国、甚至挪威与冰岛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在本国能源供应结构中所占比例所应达到的目标。
市场型政策措施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减排手段。北欧国家主要采用市场型措施进行本国温室气体减排。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欧盟排放权交易系统提供的主要政策工具。而对于燃油或其他能源的固定设施使用、交通等不适用排放权交易的领域,则主要依靠碳税进行相应规制。
税收调整的领域也包括了二氧化碳以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2001年,丹麦对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征税,以减少其排放。而早在1989年,该国就对氯氟烃征税。挪威自2003年起对氢氟碳化物及全氟化碳征税,征税对象是包含这些成分的物质及产品。而再利用的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是税收豁免的对象。
此外,挪威对特定工业部门的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排放实施谈判议定(negotiated agreement)机制。这部分温室气体排放并未被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所涵盖,而且为确保竞争力、当局也不愿对此设定税收。谈判议定机制是对该类物质排放许可及税费空白的补充。由于同样的原因,源自诸如铝制品生产等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既未被施以税负,也不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之内。这样的情况直到2013年这些排放类型中的多数被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有所变化。而针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及高能效利用方式的各种补贴对于碳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被广泛采取。
新市场型政策措施时期(21世纪至今)
在运行之初,市场型措施更多的是命令控制型措施的补充或附庸。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型措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实践,发挥着愈渐重要的作用。然而,通过开发新措施、改良既有措施的方式,市场经济性措施仍有发展的空间。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在21世纪开始运行,这对包括北欧国家在内的参加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瑞典、挪威的氮氧化物税费。1992年,为治理酸化及超限排放问题,瑞典对大型固定火力发电设施的氮氧化物排放收取费用。该氮氧化物费对设备运营排放限值制度具有补充作用。1997年起,该项费用的收费对象扩大到了所有年产能超过25千兆瓦时的火力发电设施。制度实施之初,其收费标准是每公斤氮氧化物排放收取40瑞典克朗,2009年该项费率上调至50瑞典克朗每公斤。收取的资金将以基金形式,以各设施产能在总产能中所占比例为依据返还给缴费设施,也就是说,产能效率高的设备运营者将会从此“收费―返还”机制中受益,而产能效率低的设备运营者是净支付方。该基金的设立有助于缓解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扭曲。由于其具备良好的、创新性的鼓励减排及技术研发效果,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费在国际社会中广受好评。
为了在既存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设经济高效的制度履行哥德堡议定书所载本国义务,挪威于2007年对氮氧化物排放征税。其征税对象主要包括:装备功率在750千瓦以上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产热10兆瓦以上的引擎、锅炉或涡轮、海岸或海上油气开采燃烧装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氮氧化物排放时产生。但是,对挪威与外国海港、空港间直航的船舶或飞行器、在国外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船只、与政府就氮氧化物减排达成环境协议的排放源等,免纳氮氧化物排放税;2008年,挪威环保部与14个同业公会共同签订环境协议,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经济高效型减排措施,据此,那些投资开发执行减排措施的设备及其运营者可以免缴氮氧化物排放税;现在,该项税收的税率水平为每千克氮氧化物收取16挪威克朗,远低于前述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费的收费水平。为了使税收不对行业发展造成太大冲击,曾有大约4亿挪威克朗被用于补偿受征税影响的企业。而随着前述环境协议的签署,此类补偿费的额度相对以往有所下降。
无论是挪威或者瑞典,其做法都在努力避免传统税收可能损害经济效益的缺点。通过一定方式,在不过度损害减排意愿的前提下将费用以特定形式返还给缴纳者,有助于使这类税费获得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支持。但必须指出,二者的做法还存在一定区别:对瑞典而言,排放费与直接规制规范对氮氧化物减排共同发挥作用;而挪威仅通过此类税收对氮氧化物排放进行规制。2010年,丹麦也引入了氮氧化物排放税。
瑞典的交通拥堵税。斯德哥尔摩实施交通拥堵税以缓解斯德哥尔摩市中心附近周边公路、街道的交通拥堵状况,并减轻由于拥堵造成污染物排放可能对健康、环境造成的损害。这方面财政收入主要被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该机制于2005年8月试运行,并在经2006年进行的城市居民表决后、于2007年春正式运行。政府就一天中的不同时段规定了不同的税率。2009年以前已完成注册的环境友好型汽车直到2012年8月1日前能享受税收豁免;而从2009年起新注册的环境友好型汽车不再成为免税对象。交通拥堵税在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一并扣除,这样的做法减轻了税收可能对驾驶行为产生的影响。
分型化汽车税。多年来,基于财政目的,除瑞典以外的北欧国家普遍对乘用车辆的购买或登记设税。如今,该措施的目的转为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能源效率、碳效率高的车辆。挪威在这一变革中处于领先位置,其经历为“如何通过调整财政税收的设计达到环境目的”做出了良好注脚。
为减轻由汽车造成的环境不良影响,从1982年起,挪威汽车购买税的计税依据逐渐由车辆价格变为价格与车重相结合,这一转变在1991年最终完成。1996年,机动车购买税的计税依据完全变为包括车重、功率、排量在内的车辆环境特性。
在2006年,汽车登记税通过按车重、排量及引擎规格计税的方式,间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而2007年,二氧化碳排量取动机排量成为计税依据之一。自2009年起,登记税对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克的低排放车辆进行税收减免,而对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250克的高排放车辆则征以重税。此外,由电池或燃料电池驱动的电动汽车、氢燃料驱动机动车、氢燃料――电力混合动力车则不需缴纳登记税。而以浓缩乙醇为燃料的机动车及将来的混合动力车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减免。针对摩托车、滑雪车的登记税与机动车类似,也较为先进。
机动车购买税则在2007年进一步改革,并直接导致柴油动力汽车在新增客车中所占比例增加、新增机动车单位里程排放量大量减少。有关当局指出,为了鼓励低碳汽车的购买使用、增加高碳汽车的使用成本,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推进有关税收的税率区别化发展。该变革同样为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提供了良好的使用环境。在未来,像电动汽车这样的“零排量”机动车的生产使用水平将大大提高。
绿色证书。瑞典自2003年开始在本国电力行业推行绿色证书制度,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至少要达到一定程度。发电业者持有一定的绿色证书,其实际可再生能源发电产量、销售额占总发电量、销售额的比例,必须达到证书所载水平。为完成证书规定义务,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不足的业者可以向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的业者购买证书指标。2012年,挪威加入该体系,“瑞典―挪威”共同绿色证书体系宣告成立。
环境信息制度。环境信息有助于帮助人们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消费或生产的环境成本。在北欧,多种信息交流工具被广泛采用,其中主要包括“产品沟通”(product-related communication)、“公共信息战”(public information campaigns)以及“媒体沟通”(communication via the media)。而向生产者、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如何增加能源储备、提高废弃物分类及循环利用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沟通交流的主要对象。此外,有关新立法新规则、新“支持计划”(support schemes)的信息也十分重要。信息措施往往与诸如补贴、立法等其他政策工具共同运用。
绿色政府采购(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各级政府是产品与服务的重要购买者。近几年,利用这种“采购权力”支持环境友好型产品与服务的做法在各国被广泛推广。北欧国家的政府采购量占到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6%。而对一些产业而言,公共主体是其最主要的买主,其中营业额巨大且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有建筑工程、信息技术、清洁剂制造销售、交通服务及机动车等产业。根据有关报告,所有北欧国家都已制定有关绿色政府采购或可持续政府采购的行动计划。其中一些行动被立法所固定。在北欧国家,绿色政府采购是中央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对其他公共组织,比如地方当局而言,实施绿色采购属于强烈推荐事项。在地方层面全面实施绿色采购,对各国而言都是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北欧部长理事会组织了多项有关绿色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这些工作的着眼点包括归纳绿色政府采购优点、为绿色政府采购提供实用的指导方针及标准、以及向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供较为成熟的有关北欧经验。
北欧国家就绿色政府采购形成了一些“共同标准”。2009年,北欧部长理事会绿色政府采购指导小组(NCM steering group for GPP)建议欧盟委员会,在未来编制“面向更好环境的政府采购”通讯的过程中,在“共同绿色政府采购标准”章节参考北欧作出的这些标准集合。随着绿色政府采购的广泛实践,为避免统一市场及泛欧盟竞争力减弱可能带来的矛盾冲突,在未来应协调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采购标准,使二者相互兼容。对相同的产品采用相同的采购标准,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行绿色政府采购的行政成本以及投标公司的负担。
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为保全并改善环境生态服务能力,有条件自愿付费机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被北欧国家所采用。举例而言,旨在增加生物多样性、防治营养物质渗漏的农业行动计划在北欧国家被普遍采用;生物多样性保全及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在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普遍存在;瑞典采用创新性支付行动计划,利用紫贻贝(blue mussel)清理海岸水体中的营养物质;为缓解渔业压力,渔船买断行动计划在丹麦、挪威实施;在芬兰,还有为保护森林开展的森林采购行动,以及为治理水污染而对农用土地开展投标行动。
生态服务付费机制的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行动承包活动。生态服务付费机制中,一个或以上的“买家”向一个或以上“卖家”支付一定费用,要求后者进行特定的环境质量保证。费用上限取决于生态系统收益者的支付意愿,而土地管理者放弃其对土地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代价、土地管理者执行生态服务付费行动的成本则决定了付费的下限。具体“价格”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确定,而在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基于公共墓地而充当卖家时,也可以采取固定支付法。
北欧绿色增长经验的借鉴意义
命令控制型治理的注意事项。命令控制型政策代表着最为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该类措施对管理水平的要求较低,且作用直接,见效快速,对于治理亟须改善的环境问题具有一定优势。但是,这类政策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其行政成本较大,经济代价显著,容易对行业发展造成干扰。由于这些原因,治理环境问题不可专任命令控制型政策。在初步缓解环境问题后,应当降低对命令控制型政策的依赖程度,引入其他类型的政策措施对其进行辅助。但必须指出,命令控制型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其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环境治理手段的主流。而对于一些不存在斡旋余地的“零容忍”环境违法行为,仍应以强制手段对其进行控制。
市场型政策对实现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市场型政策是实现减排目标及开发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的有效工具。该类政策一般以特定形式的经济利益为承诺,吸引市场主体自愿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市场行动,经过细心合理的设计与执行,其将以最小的经济代价,给规制对象提供有效的激励。其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并相对命令控制型政策而言更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性的动力。此外,市场型措施能够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开发环保技术达到减排增效的目的,为绿色技术革命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被规制对象完成强制规范所载目标之余,命令控制型政策往往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激励。可见,在这一方面,命令控制型政策是存在局限的,其无法“自行完善”以适应日渐严峻的环保需求。而市场型政策则不然,更高水平的环保行动意味着更大程度的经济利益,其对环保行为的鼓励不设上限。可以说,北欧国家的经济社会增长对环境改善,与各种市场型环境政策的采取有着密切的联系。
排污费与资源费是实现绿色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费、可交易许可等方式,对排污行为或资源过度开发行为收费,是实现绿色增长的重要手段。此类收费措施具有一定普适性,在抑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能为政府治理环境筹集必要经费,减少其财政压力。另外,通过一定的再分配机制,这部分经费还可以弥合由于税收等规制措施造成的市场扭曲。而对新兴经济体而言,这样的机制还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些财政收入可以被投入到需求迫切的社会发展优先领域,诸如教育、健康、气候变化适应与缓解、消除贫困等。
采取行动消除公众对市场型政策的顾虑。有观点认为,交通拥堵的成因之一,是由于工作或生活的需要,在交通高峰时段人们除了驾车出行以外别无选择。拥堵税增加了人们的出行负担,但却难以减少用车数量。为消除这样的反对意见,有必要对拥堵税的设立目标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说明:首先,拥堵费的实施在事实上缓解了高峰时段的拥堵状况;其次,此方面的财政收入被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如果政策推行者对政策的利弊进行全面的分析、科学比较以及客观积极的宣传,那么,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公众对政策推行的顾虑。
积极尝试补充性政策措施。应当积极尝试能够对命令控制型政策、市场型政策起到补充作用的其他政策措施。这类措施主要适用于未采取前述政策的领域或市场型政策无法发挥应然激励作用的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环境信息制度、生态标记及其他认证制度等。这类措施一般与市场机制相互配合,有助于改善当事人间的信息失衡,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自愿完成环保目标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确立优势地位。
注释
包锡南:《北欧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概况》,《环境科学动态》,1989年第12期。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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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dic Environment: Greening the economy-the Nordic way,http:///en/publications/publikationer/2012-1001,2014年7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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