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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1
【关键字】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旧城改造,就是旧城区的再开发,是指对旧城区中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物质环境部分进行改造,使其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当前银川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为了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化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对旧城实施全面的更新改造,已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银川市旧城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系统不完善
一是道路交通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未能协调统一,旧城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对空间规划不协调。
二是道路网不完善,路幅宽度偏窄,东西不顺畅、南北联系弱。道路通行能力低下,支路和小街巷连接不畅,未能形成循环网络,通行效率不高。
三是丁字路口多,路口错位交叉比较普遍,不利于交通组织。
四是慢行系统建设相对滞后,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不合理。旧城慢行系统尚不完善,机非难以分离,过街设施缺乏,各种交通方式之间干扰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影响道路整体通行能力。
五是公共交通线网布局不均衡、运行低效、准点率低、舒适度不佳、运行时段短和服务能力不足。公共交通线路过度集中在主次干路上,对主要支路利用较少,线路重复系数过高。
六是停车设施规模严重不足,动静态交通相互干扰。旧城居住小区、各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原有建筑后退道路空间不足,可拓展的停车空间有限,停车供需矛盾尖锐。部分路段利用非机动车道、车行道划设停车位,加之车辆违停和行人、非机动车占道行驶、越线行驶现象严重,各种交通方式相互干扰严重,道路通行能力不断下降。
用地功能布局不合理
一是行政办公用地过度聚集。旧城核心区域和繁华地段大量分布着区、市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吸引了大量人流、车流,造成周围地段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严重。
二是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总量少,分布不均衡。以新华百货、购物中心、东方红商业广场、银川商都等为代表的传统商业高度集中于新华街核心商业区内,居住区级的商业副中心尚未形成,不能合理疏散购物人群。沿街底商业态重复,对沿路交通影响较大,中低档次的专业市场,聚集了大量人群,对旧城交通环境影响严重。
三是公共绿地总量小,分布不均衡。银川市旧城尚未形成结构清晰的绿地系统网络,公园绿地总量严重不足,较大的绿地仅有中山公园、宁园、怡园等处,分布失衡。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普遍缺乏,人均绿地面积不达标,特别是结合绿地景观建设的观赏性、休憩性健身娱乐活动场地不足。
四是老旧小区房屋建筑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问题多。银川市老旧小区住房、直管公房普遍存在建筑质量不高,抗震和耐久性能不佳,缺乏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滞后,房屋出租率高,老人及外来人口较多,部分小区上下水、采暖、燃气等配套设施老化严重。
市政设施服务水平差
银川市现状旧城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一些老旧小区的市政设施老化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多。
对策建议
(一)明确目标,找准原则。以破解旧城交通拥堵顽疾为突破口,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优化旧城内部路网结构,调整旧城功能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统一整体规划,分区、分片推进,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系统化、规范化操作,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发动群众,和谐、稳步、妥善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二)优化道路交通系统,构建宜居宜业的现代交通服务体系
1、统筹全市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在现有四环高速公路的基础上,长远规划城市二环高速公路,加快形成“二环五射”的高速公路网络。首先拓宽改造银青高速公路,整合优化收费站的设置,加快建设贺兰山东路、北京东路向东延伸工程,实现中心城区与滨河新区的高速高效连通。
(2)加快旧城东部路网功能调整。利用原京藏高速公路东绕成段置换替代现有国道109线的穿越通功能,使清和街作为城市内部交通性干道,改善沿线交通环境。逐步将丽景街当前承担的物流运输和过境交通功能调整置换到友爱中心路上,恢复丽景街作为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功能,同时优化友爱中心路与银青高速公路的交叉口设计。
(3)做好立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和预留。在城市出入口方向机过境交通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接的地段,规划预留交通换乘枢纽用地。
(4)建设立体换乘枢纽。结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将小南门货场、北门旅游汽车站改建为立体换乘枢纽,形成以轨道交通、快速公交为主干,以普通公交、支线公交为辅线,覆盖全城、高效快捷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2、完善内部路网,力保道路畅通。
(1)延伸城市路网,东西向打通湖滨西街、新华西街、老宝湖路等城市道路,南北向打通进宁南街、鼓楼北街等城市道路。
(2)拓宽道路和加快天桥地道建设,拓宽解放街、新华街、南熏街、清和街、丽景街等人流、车流密集街道,增加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条件成熟的道路可建设辅道。
3、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
(1)有效利用现有学校操场、广场和公园用地的地下空间,改建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
(2)鼓励单位停车场适度开放,错峰使用,加强立体停车场的建设,推广限时停车,逐步减少并最终停止在城市道路两侧施划路侧停车泊位。
(三)调整提升旧城区功能,优化旧城空间格局
1、搬迁机关单位,减少交通吸引。
对老城区现有聚集的区、市两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周边集中规划行政办公区予以安置,原有旧城办公楼用地考虑规划改建为公共绿地、停车场或公寓、廉租房和公租房。
2、改造市属直管公房等老旧小区。
(1)优先改正南熏路、北京路等城市主干道周边,西门片区(凤凰碑周边)等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前的详细摸底调查,拆迁改造成栋的老旧直管公房,改建街头绿地和公共停车场。
(2)合并管理相邻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调整小区出入口设置,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完善,增加小区绿地等休闲活动场地。
3、升级完善老城商业格局。
(1)对老城新华商圈内的新华百货、购物中心、国芳百盛等大型商业建筑,采用空中连廊连通,减少人行穿越地面对交通的干扰。
(2)对银川商城周边的东方商城、温州商城、南方商城等服装、副食和百货批发同类重复低业态市场适度调整、分散,不再增加新华商圈现有商业规模,在其他条件允许地段规划建设高业态、高品质的居住区级商业中心。
4、结合用地改造,增加绿地空间。
(1)结合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的整治,对老城区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建设的老旧小区进行同步改造,规划建设地上为绿地,地下为商业和停车场特色的文化商业区。
(2)逐步拆迁地震断裂带上的老旧小区,规划改建绿地、推广屋顶绿化,丰富空间层次,增加城市绿化量和开敞空间。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2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以“一例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或地段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的山水人文新城目标。
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改造简称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改造简称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由磁州镇负责组织实施。县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旧城区和城中村混杂区域的改造由县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实施。
运作模式和报批程序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磁州镇分别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中村改造先由村(社区)集体制定改造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改造范围内80%以上住户同意。
(二)县规划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对改造区域进行勘测定界,核准各类用地面积,先行测算政府土地收益,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区片,由国土局按程序履行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四)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五)审定征收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结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成本进行审定。征收成本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和工作经费等。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和各种税费后,结合征收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土地出让后由摘牌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改造建设。
优惠政策
(一)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县公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优选意向投资人。
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其先期垫付的征收成本(不含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经财政部门结合县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竞买保证金。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资金的80%,不付息。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退还垫付资金并支付利息。
(二)投资人中标后,应按时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县财政。县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资人垫付的征收成本。县政府按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净收益部分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按10%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10%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列支,用于该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
(三)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不计入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数。
(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缴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0%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开发企业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城市道路、广场、中小学校、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拆迁腾地的,按“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等面积置换;没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按占地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相关规定
(一)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县规划部门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改造规划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规划范围内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否则,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征迁补偿时予以扣减。已经出让的土地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经县规委会和县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旧城区非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改造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在原址自行改造。旧城区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的,应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办理相关手续。原属于划拨用地改造的,应按规划条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进行改造。
(四)申请人参与土地竞买报名时,就征收补偿、居民安置应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持有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土地竞得人必须承诺保证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住房安置合同,并首先进行回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房确定房号后,方可依法销售商品房。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摘牌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土地出让约定执行。其中,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摘牌企业负责筹集征收补偿资金,由县政府补偿安置后,将土地交给摘牌企业。
(六)改造后的居民小区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磁州镇的指导下,成立居委会或经小区居民选举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居委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择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附则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3
一、总体任务
年年底前,主城区内个城中村(区 村,区村、村,区村、村、村、村、村、村、村,区村、村、村、村、村,园区村)基本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等主要改造建设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实现收储;在完成城中村改造的同时,基本实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以下简称为“四个转变”)。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城中村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好村民转为居民后的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等问题。
二是坚持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双庆同志兼任,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全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并明确各相关实施部门的责任。各区政府、区管委会都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发挥好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坚持科学规划。城中村改造一定要以规划为龙头。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引下,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体现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改造规划必须经市规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是坚持市场运作。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对城中村的房屋进行拆迁和对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储。改造前期资金支出可通过招商引资或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入等多渠道解决。市、区各相关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单位都要全力以赴投入到城中村改造工作之中,提前谋划,及时跟进,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
三、重点工作
(一)搞好规划编制。主城区个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文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完成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辖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月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在完成城中村房屋、土地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详查和改造规划工作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月中旬完成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机构、改造方式、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市政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经济测算、进度安排和未来社区经济发展等主要内容在内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抓紧拆迁安置。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城中村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思路,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于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鼓励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好现有村民的回迁安置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完成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确保完成拆迁腾地与收储的总量平衡。拆迁安置中要做好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释等项工作,由市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各区政府、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有效减少各类不稳定问题发生。
(四)加快土地报批。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在月底前,基本完成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此项工作可直接按现有政策操作,即除地块坐标材料需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力争在月底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全面将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完成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今年城中村改造能否顺利推进并完成目标任务,也关系到项目建设和实现“四个转变”能否顺利推进,各责任部门和协作部门必须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发现政策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突出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下大力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办、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于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力争在月底前,完成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加快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年底之前,要全面对集体经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组建成立新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的现代企业,争取实现正式挂牌运营和规范运作,为今后的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打下坚实基础。
(六)实施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的登记和换证等项工作。
(七)实施撤村建居。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力争在底前,依法将城中村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年底前,基本完成街道命名、街路标志和楼院门牌标志设置及组织机构工作交接、成员分工、定点办公等过渡性并转入正常运转,切实担负起城市社区综合管理职能。可采取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区布局和居民数量设立居民委员会。
(八)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协助,结合城中村房屋拆迁、土地征转等工作进展情况,于月初开始,同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拆改工作和配套建设;力争在月底前,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基本完成主干道及其地上和地下各类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安置房具备使用条件,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居民安置房的确权、发证等项工作。
(九)妥善安排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及改造后的城市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社区治安、就业、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项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四、优惠政策
(一)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缴纳;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
(二)政府所得土地出让收益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承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资料,沿用原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辖区居委会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并列入本级预算。
(五)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派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开支渠道不变。
(六)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对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周岁及以上、女达到周岁及以上)的城中村居民,向前一次性补缴满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年(男达到周岁以上,女达到周岁以上)的,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年(男在周岁及以下,女在周岁及以下)的城中村居民,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九)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区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个人负担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资金来源于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十)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
(十一)城中村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补缴标准、记录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等有关事宜,可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号)精神执行。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环保分局以及9个街道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区监察局和各考核单位分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对市大气办提醒单、督办单进行督查落实。区大气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终工作考核和审定考核结果。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为将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环保分局和9个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依据《区201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中关于空气质量管理的相关任务,对9个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环保分局予以考核。
第五条考核以月为单位实行百分制,由区大气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对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标综合考核环保分值中拿出相应分值进行空气质量管理单项考核,年终以全年月考核平均得分进行折算。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5
【关键词】新民居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民居建设模式
新民居建设模式的实证研究。阜平县把做好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产业、水产特色养殖,开展移民搬迁,实施旧(城)村、空心村改造工程相结合。对于紧邻县城的阜平镇新民居示范点,充分利用交通便利的优势,集中安置6个乡镇9个边远山村的农民。该县完成了全县13个乡镇209个行政村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出台了《阜平县关于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加强新民居建设的全程督导、协调、调度。①
雄县采取灵活方式解决土地、资金、生产问题。第一,盘活闲散土地,统一规划,集中兴建。将分散的住宅改为多层住宅,采取先建后迁。如陈台村盘活农村宅基地资产,以兴建“村民小区”为载体,探索农村新民居建设出路;第二集体补贴,分期建设,改善空心村。对于典型的空心村,采取集体补贴,旧宅就地规划,成方连片,分期建设的方式。村集体根据每户旧宅面积补偿农民,促进农户进行新民居改建;第三依托优势,拆旧建新,整体改造。
满城县根据“半山区,近郊县”的实际,谋划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开发型、旅游经济带动型、依托产业推动型三种建设模式。该县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沿城周边村改造步伐,同时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充分吸纳就业,做好村民变居民的各项工作,顺利推动了北关、北厂两个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对于神星镇等山区、半山区乡镇则依托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特色农业种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经济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该县依托地处近市郊和交通优势,对沿国省干道、乡镇企业聚集的村庄,选择依托产业带动进行新民居建设。
新民居建设模式综述。纵观近年来保定市新民居建设,“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坚持小村并大村、联村建社区、社区园区靠近县城,着重在产业集聚、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开发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出了自身的特点。建设模式以土地使用方式为标准形成了以下几种途径。
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中村改造。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通过统筹规划城市近郊的各种资源,使城中村的改造与城市建设有机融合成为一种重要的建设模式。
统筹规划农村宅基地,实现空心村改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新村或新宅,致使原来的旧村成了“空心村”。通过对“空心村”的改造,不仅可以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而且可以明确土地权属,解决土地纠纷。
统筹规划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农村产业升级改造。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限制或产业淘汰的状况,这部分土地由于资金或权属等问题处于未有效利用的状态。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对这部分土地集中清理、利用,成为新民居建设用地的来源之一。同时,通过整合建设用地,淘汰落后产业,为新民居建设后的农民生活生产提供更多选择,实现农村经济建设的产业升级。
统筹区域发展规划,实现新民居联建工程。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或经济发展规划制约,新民居建设在行政村实施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通过新民居联建,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创造出规模效益,实现农村生产生活面貌的大变样。
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宪法》第八条确立了我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新民居建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行使产生重大影响。首先,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处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权利差异问题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其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生活方式也会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形成影响。如何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耕地保护问题。耕地是农业用地的重点保护对象。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单独对耕地保护进行了规范。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是否允许对耕地予以占用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对此问题,以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厅文件为节点,在周转用地政策上有了根本的突破,即经审批即可允许先占一定数量的农用地,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严格限定占用农地的数量和审批程序,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规定的数量复耕。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应注意拟复耕的土地是否具有复耕的可能性。其次,应注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存在的。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6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破解体制性和政策,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一元化的现代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包括本县内农村居民转户中心城区、本县内农村居民转户中心镇、外县农村居民转户到本县城镇)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选择。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自愿,依法办理,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有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结合城乡建设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镇、县城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实现2020年县城居住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中心镇居住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的总体目标。年工作目标:
1,重点推进失地农民(城中村改造)、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新生代农村青年等人员进城落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2万人。
2,重点推进务工、经商、上学、培训等拥有临时住所的农村居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万人,实现转移人口在县城、中心城镇的合理布局。
3,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四、落户(居住)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即可选择城镇居民制度。
(1)凡本县选择“双退出”(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2)因“城中村”改造、城镇建设和征地等原因而造成的失地农民;
(3)自愿在我县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家属;
(5)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等人员;
(6)居住在城镇未享受土地承包等农村优惠政策的农民工子女;
(7)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的外来农业户籍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住宅房,允许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迁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城农村居民即可选择城镇居住制度。
(1)居住在县城、中心镇、工业园区、旅游区规划内的人员;
(2)在我县企事业和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落户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1)县“推进办”审核盖章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
(2)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本人和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个人自行申请的,可直接在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受理。
(二)申请城镇居住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居住制度手续。
(1)县“推进办”审核盖章的《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三)办理时限及要求
县公安局和各基层派出所根据县“推进办”审核后的《登记表》,按照“简化、高效、便民”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事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提高工作效率。
六、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乡镇和基层派出所根据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重点人群和农民数量,逐一列出计划,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办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操作办法。
2、组织实施。从文件下发实施之日起,各基层派出所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对县内户口迁移,在按照网上“一站式”要求进行办理的同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3、完善政策。各基层派出所对农民进城落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会同县“推进办”依据相关政策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指导基层扎实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