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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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方案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1

关键词: 土地开发; 合理利用; 方案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9-0041-01

一、中央政府在开发区土地利用问题上应采取的措施

“随着中国高速工业化的进程,经济也是高速增长之势,可以肯定地说,它已给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带来了巨大的进步。然而,东方国家经济的规模及复杂性,要求必须对资源的使用及对环境的污染有所节制。”[1]经济学家肯尼思·N.汤森说出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

经过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中央政府降低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积极配合中央政府,并采取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的政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这种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成本核算原则和经济激励制度

地方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立场是不会改变的。因此,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矛盾不是要消除地方政府的理性经济人的立场就能解决问题的,而是要如何更科学的量化二者之间利益,并采取明确的经济激励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鼓励和约束。

(二)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科学的规划

对于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不仅是指对土地投入资金和提高土地使用价值,获取土地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要把农村变成城市,把小生产的平面空间变为“工作、居住、休憩、交通”高度集中的立体空间。因此,开发区的土地开发不单纯是项目开发,而是实现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多功能开发,是在现代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推进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开发区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间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的内容、方式和所要求达到的预期目标都必须进行统一的规划。

(三)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和政治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配给机制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这得借助于使用法律和政治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阿列克塞夫已经指出,所谓配给机制就是对环境资产进行定价。

(四)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的建立

中央政府对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需从三个方面考虑,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因为只有作到这三点,才能发展经济、服务社会、保护环境,才能使土地可持续利用。其中考核土地投入与产出及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贡献率应为重点考核指标.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应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方法。

(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目前,首先要确保对失地农民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即保证对农村现有用途的集体土地价值的补偿,加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确保农民利益的落实:其次是在理论上继续深入地探讨对失地农民潜在损失进行补偿的可行性。

2006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会议上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就意味着在财政预算“体外循环”了多年的土地出让金重归规范管理。标志着这部分资金将受到中央财政的监管,同时不是当地或某个部门的独立体系,意在防止地方政府随意使用这部分资金。中央对土地供求也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中国人民大学土地资源系教授严金明认为,这些做法有利于纠正地方在土地开发上的短期行为,使土地出让金的运用更加透明规范,同时有效确保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同年8月6日,国土资源部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五大问题推出五大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征地成本,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土地利用问题上应采取的方案

(一)重点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营造快捷的办事效率、开放的思想观念及配套的设施

在落后的地区提高投资环境的质量,第一步往往是在一些特殊的地区为企业提供更好地保护和基础设施,提供税收减免和规范的环境。土地优惠无论是对国内投资还是对外国投资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有时非土地抑制因素更为重要,如环境恶劣,服务态度差,纳税手续繁琐,以及缺乏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会对土地优惠政策产生抵触的效果。各级政府在完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比优惠政策更为重要的投资环境的改善。投资环境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软环境包括制度创新、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及人才资源的培养等等,硬环境包括各种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政府应牵头加大区域间产业合作

从某种程度来讲,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利用进程实质上也是相关区域的城市化进程。因为目前大多数的开发区位于所依托的大城市的郊区地带,利用母城的扩散效应,通过开发建设,成为原来城区功能的延伸与补充,形成新城区和卫星城市,因此开发区的经济发展与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连的。

(三)利用土地相关指标对进驻企业进行限制,以提高开发区内土地生产力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提高单位面积产出,对于人均土地资源相对匾乏的我国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以极为有限的土地为基本载体进行建设的开发区,土地将逐渐成为开发区最为稀缺的资源。

三、工业企业解决开发区土地利用问题的具体方案

经验表明,工业企业必须走产业集群这一道路,只有企业间的集群,才会有土地利用的集约。产业集聚的形成方式是多样的。开发区与产业集群的对接发展模式可以有多种选择:

1.围绕巨型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发展“共生圈”式的开发区;

2.以小企业“抱团成堆”分工协作形成产业群,发展开发区;

3.依托专业化市场,发展开发区;

4.以产业链上优势环节形成产业集群,发展开发区;

5.基于资源的产业群,发展开发区。

除此之外,工业企业走产业集群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集群发起必须由私有部门发起,公共支持无法取代私有个体的共识,成功地关键在于单个企业原意因为共同利益而共同工作。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2

成片开发方案(明溪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

首动区一期)

 

一、编制依据

依据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溪县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明溪县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溪县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基本情况

本次成片开发方案项目位与三明市中部的明溪县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成片开发面积29.0324公顷,其中农用地 10.3313公顷(含耕地面积3.4429公顷),建设用地2.628公顷,未利用地16.0731公顷。规划范围北至兴泉铁路,南至胡坊镇自来水厂北侧山体,东至瀚大线附近,西到石溪村,规划区东西长约 4 公里,南北平均宽约1公里,最宽处2.6公里根据实地勘测调查。

三、必要性

明溪县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以兴泉铁路、泉南高速、莆炎高速等交通枢纽为基础,以培育发展交通经济带为目标,立足明溪自身优势。

四、主要用途

其中工业用地用途面积17.3238公顷,占比59.67%。实现促进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形成“聚集效应”的功能,主要引进企业,建设产业提高产业经济总量,加快产业进程。

城镇道路用地用途面积7.8689公顷,占比27.1%。实现提供完善园区交通系统的功能,可为企业和周边群众提供便利的交通通道,提高出行可达性和交通效率,拓展产业园空间,优化布局,促进片区功能调整。

防护绿地用地面积2.7312公顷,占比9.41%。实现道路两侧防护绿化带以及边坡建设的功能。

排水用地用途1.0046公顷,占比3.46%。实现产业园污水处理的功能。

公园绿地用地用途面积0.1038,占比0.36%。实现为净化空气减少公害的功能。

五、效益评估

(一)土地利用效益

项目投产后可促进城市功能均衡布局,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经济效益

基础服务设施产业的完善和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形成优势互补,规模效应进一步突显。促进经济的增长最为直接的方式是通过税收的增加,另外,对于周边产业和相关产业行业还有较强的带动力。

(三)社会效益

本方案片区的建设能够解决约2000人的就业问题,从而增加周边本地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来源,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和收入(四)生态效益:明溪县生态优美,投资环境优越,森林覆盖率达80.6%,林地绿化率达94.5%,本方案片区规划新增公园绿地与防护用地2.8350顷,公园绿地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本地居民提供接近自然,开展游憩休闲活动的空间场所

六、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情况成片开发区域范围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各类保护区(含文物保护),符合成片开发项目送审报批的 要求。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处理,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增强依法用地管地观念,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查处重点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20__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应当首先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卫星遥感监测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2)20__年1月1日以来土地清理和土地违法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以租代征”、别墅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情况等三类土地违法问题。

(3)20__年1月1日以来渠道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4)近期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发现顶风而上违法占地问题。

三、方法步骤

此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工作采取政府督导,分片包干;镇街道自查自纠整改为主,典型案件重点查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整个清理工作共分四步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3日)。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近期一系列政策及文件精神,提高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自查自纠、整改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1日)。各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占地面积较小,投资少、圈大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尽快组织拆除复耕。

(三)调查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监察部门、国土部门在各镇街道的配合下完成对所有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取证工作。面积较大、引起群众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先期进行处理。11中旬对一批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结案整档阶段(07年1月1日至2月中旬)。对处理建议未落实、行政处罚未执行以及整改不彻底的,要积极完善到位。国土部门要把所有清查资料、法律文书档案整理好,以便上报和备查。

四、处理原则

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问题[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精神,对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暗中支持、纵容、默许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事关全市发展稳定大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查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下派督导组,对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指导。

(二)实事求是,从快从严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方案的部署和时限,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最近一系列紧急通知精神,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还要查找问题根源的原则,迅速从严处理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4

               (2001)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百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

法定代表人:高士佩,镇长。

委托人:孙伟,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关德才,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生,辽宁省鞍山市东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一中委四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石景村。

法定代表人:郝德彪,经理。

委托人:曲永茎,鞍山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为与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30日,辽宁省海城准征用海城市西柳镇45公顷旱地并出让给海城市西柳镇服装市场管理委员会,用于扩建服装市场。出让年限50年,地价每平方米30元,出让金总额1350万元。同年5月17日,镇政府取得海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该45公顷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年6月4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了《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一、镇政府将85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200元出让给诚信公司,考虑到一楼通往市场楼道的占有量,镇政府退还诚信公司土地出让金20.16万元,实际土地出让金151.36万元,协议生效后一次交付给镇政府。二、诚信公司按照镇政府的市场建设总体规划投资建设市场南正楼,具有独立产权资格,自行处理房屋产权。三、诚信公司享受镇政府市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工程于1994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四、镇政府享有对诚信公司经营的所有商业网点的管理权,负责工程投入使用后的配套来源,综合配套费按决算价格合理负担。五、如诚信公司中途停工,视为诚信公司放弃工程建设,其投入的资金无偿交付镇政府。如不能如期将工程交付使用,每延期一天赔偿镇政府2万元。该合同经海城市公证处公证。

1994年6月6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关于西柳镇人民政府购买城信房屋开发总公司的建市场正南楼第四层楼的协议》,约定:镇政府购买诚信公司投资建设的西柳市场南正楼四层的全部建筑房间,价格为基本造价,约每平方米1200元,共计893.76万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款200万元,房屋投入使用时付款结束。该协议签订后,镇政府没有交付购房款,但南正楼第四层楼一直由镇政府占用。一审期间,诚信公司表示南正楼第四层楼可以由镇政府使用,但应确认诚信公司的产权,由诚信公司和镇政府协商使用期限和租金数额。

1994年6月18日,诚信公司向镇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50万元(收款收据名义:市场南楼土地征用费)和暂存款50万元。诚信公司和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15日市场南正楼建成投入使用。工程建设期间,镇政府和诚信公司分别对外预售了南正楼的摊位及一楼门点。镇政府收取预售款后再转给诚信公司。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对镇政府预售摊位的时间、数量、收款金额、资金流向及预售门点房的收款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鉴定,该事务所依据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凭证、海城市西柳镇财政所提供的会计凭证和明细账,确认镇政府售出摊位1350个,收款2565万元;出售门点1021.51平方米,销售款510.755万元,两项合计3075.755万元。镇政府向诚信公司共转款2100万元,其中800万元是以销售摊位款的名义,1300万元以镇政府投资款的名义划转。诚信公司向镇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据。剩余的975.755万元销售款镇政府没有转给诚信公司。镇政府另占用门点房屋1860.49平方米,按门点房屋销售价每平方米5000元计,合款930.245万元。

镇政府主张,工程施工期间,镇政府曾与诚信公司达成由镇政府投资1500万元与诚信公司进行联建、双方按62%和38%的比例分配利润的口头协议。诚信公司则称镇政府提出过联建要求,但双方没有达成口头协议。

1999年2月20日,诚信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百柳镇服装市场南正楼的全部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责令镇政府为其补办相关的产权手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10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2月11日,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以2001年1月2日的审计报告为准确定镇政府欠款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诚信公司依据该协议向镇政府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委托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了建设施工,支付了工程款,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镇政府主张该协议已经废止,双方另行约定了联合开发的协议内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镇政府虽以投资款名义转给诚信公司1300万元款项,但经审计确认,该款是镇政府预售诚信公司开发的房屋所得,并非镇政府的实际投资。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工程建成后其产权归诚信公司所有,前期预售的摊位、门点,应由诚信公司为购房人办理相应的产权或使用权手续。因此镇政府销售摊位、门点所得款项应当返还给诚信公司。镇政府使用的四楼房屋,应与诚信公司协商使用期限和房屋租金。镇政府收取的3075.755万元预售款,除已返还的2100万元外,尚欠的975.755万元应当返还。镇政府占用门点1860.49平方米,合款930.245万元,亦应返还。因双方未约定销售款的给付期限,且镇政府为诚信公司销售房屋亦做了一定工作,故镇政府可不赔偿上述款项的占款利息。关于已售出的摊位、门点的管理费,除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之外,其它基于市场南正楼房屋产权而产生的费用应归诚信公司所得。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权属证书,诚信公司可持相关法律文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镇政府应予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海城市百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产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诚信公司所有;二、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诚信公司售房款975.755万元;三、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占用的门点房屋1860.49平方米返还给诚信公司,如不能返还房屋,则应返还该房屋的折价款930.245万元;四、驳回诚信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10元,审计费30000元,由镇政府负担。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上诉,请求改判镇政府对南正楼享有62%的产权,诚信公司享有38%的产权。理由是:1、1994年6月4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无效协议,实际上没有履行。南正楼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摊位和门点的预售款。诚信公司称南正楼工程款为3600万元,而镇政府陆续以“预售摊床款、工程款、付市场综合楼投资款”的名义向诚信公司拨款3300万元,因此预售摊位和门市的款项基本满足了工程所需资金。如果认定为工程投资,也应视为双方投资,不能认定为单方投资。镇政府与诚信公司曾口头协商过镇政府投资1500万元,按62:38与诚信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在向诚信公司拨付预售摊床款的工程中,镇政府也以“镇政府投资款”的名义拨付了1503.35万元,诚信公司开具了收据。因此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南正楼建成后,双方也是基本按此比例实际占有的。另外,一审诉讼转让没有实际解决,诚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才领取其营业执照,《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2、一审判判决依据审计报告判令镇政府返还诚信公司款项合计1905.1万元数额有误。诚信公司在起诉状中称镇政府预售摊位和门点的收入共计3312.68万元,先后转给诚信公司3300万元,尚欠12.68万元。但一审判决却判令镇政府返还预售款975.755万元。而一审诉讼中诚信公司并没有增加诉讼请求。3、一审判决遗漏了镇政府的其它投资。包括配套费663万元、含南正楼在内交纳二期工程各种税款2311万元,南正楼防火设施费120万元,奖励施工单位90万元等。

诚信公司答辩称,《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根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府机关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镇政府主张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达成联建协议,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华伦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是依据镇政府提供的账目进行的,结果客观、公正。镇政府所称的其它投资从性?上看,配套费不是对南正楼的投资,税款是整个市场工程的税款,不仅是南正楼的税款。防火设施费缺乏证据证实,奖励施工单位的款项与本案无关,是镇政府的单方行为,财务凭据上也表现为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借款单。同时镇政府在一审期间也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主张其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镇政府主张其与诚信公司存在联建的“口头协议”,缺乏证据。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称其与诚信公司“投资联建”,与其政府机关的性质、职能不符。1994年6月4日双方订立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诚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诚信公司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建设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诚信公司对镇政府预售摊位款的情况提出异议,请求对镇政府的收款账目进行审计,镇政府表示同意。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了镇政府预售摊位的时间、数量、收款金额、资金流向及预售门点房的收款情况等,其依据是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镇政府财政所提供的会计凭证和明细账。审计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审计结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诚信公司于2001年2月11日请求一审法院对镇政府欠款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应当视为其已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审计结论确认欠款数额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镇政府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超出了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期间,镇政府也没有对返还预售款的数额问题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有错误,因此镇政府应按审计结论确定的数额向诚信公司返还尚欠的预售款。镇政府主张的配套费等“其它投资”问题,因镇政府对此没有提出反诉,可由镇政府依法另行解决。镇政府与诚信公司之间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合法有效,镇政府应协助诚信公司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海城市百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土地使用权归诚信公司所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诚信公司享有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仕浩

                                                           审判员 张雅芬

                                                         审判员 杨兴业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观。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足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土地开发方案范文6

[关键词]土地复垦,投资估算,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TD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0-0338-01

1.样本的选取与数据处理

本研究在样本选取上,遵循以下原则:(1)全域覆盖的原则,在各行政区域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土地复垦项目样本;(2)分门别类的原则,土地复垦项目类别多,各类型复垦措施不同,对土地复垦资金影响较大,因此所选样本应尽量涵盖不同的项目种类。

按常规,一般将收集的土地复垦项目的复垦投资费用值取平均值即可直接作为全省土地复垦投资平均水平,但是经对样本仔细分析,发现样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采用的定额标准不一致

案例约85%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15%采用《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二者在取费费率标准上也不太一致,前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来取费,后者则根据水利部或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规定的标准取费。

2012年1月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年),因此2012年以后的土地复垦项目基本会按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测算,我们收集的2008-2012年土地复垦样本也得按照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修正,这样才会对今后湖北省土地复垦项目的复垦费用标准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人工单价标准差异大

各案例对人工单价采用的标准不一,导致复垦费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地区,约60%样本采用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人工费单价,30%则采用湖北省国土厅2010年规定的低丘岗地的人工费标准,10%样本则采用人力成本的市场价,使得样本复垦费概算资金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采用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的样本,其人工单价远远偏离市场价格,可能导致概算资金严重偏低,存在后期实施资金严重不足、复垦项目无法落实的风险。

(3)样本测算的时间点不同

收集的样本跨2008年-2012年5个年度,其间国内能源、材料价格、人工单价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需要对样本统一测算时间点,使材料价格尽量统一,才能得出有可比性的土地复垦费用标准。

(4)土地复垦的工程施工费远较土地整理的低,其他费用取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则欠合理。对土地复垦案例进行分析,发现91.67%的复垦样本复垦费用在500万以下,复垦费用超过1000万以上的样本仅占4.49%,其中复垦费用在200万以下的样本占到了82.69%,这说明土地复垦投资规模普遍不高。

2.测算结果及分析

对于人工单价,土地整理施工单位普遍反映近几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2012年土整定额标准对人工单价规定过低,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施工单位招劳力困难,工程难以顺利开展。为此本研究拟定了两个测算方案,即按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单价(甲类工51.04元/工日,乙类工38.84元/工日)作为方案1,市场价(甲类工100元/工日,乙类工80元/工日)为方案2,分别对所有样本的复垦投资重新做了预算(保持样本复垦的工程量不变),得到样本新的复垦投资概算值,最后对生产类、建设类样本按不同类型区、不同复垦单元、不同复垦方向进行统计。

2.1 生产类复垦投资测算

通过对生产类复垦项目在不同人工单价水平下进行测算,我们从测算结果中分析得出:(1)从复垦方向看,土地复垦为费用从高到低的排序总体如下:耕地>坑塘>林地>草地;(2)从复垦单元看,复垦费用从高到低的排序总体如下:工业场地>露天采场>废石场>塌陷地>储矿场>尾矿库>取土场>施工道路>表土堆场>排土场。复垦为耕地方向,工业场地的费用最高,亩均投资额方案1、方案2分别为3.87万元、6.48万元,与其他复垦单元相比,其建筑物拆除和运输费用比较高;最低为表土堆场,因为其压占不破坏土层,复垦工序简单,亩均投资额方案1、方案2分别为0.33万元、0.37万元。(3)从类型区看,3种地形类型区总体上复垦费用差异并不明显,因此今后在复垦费用的征收上,不提倡分地形类型区差别征收。

2.2 建设类复垦投资

通过对建设类复垦项目在不同人工单价水平下进行测算,我们从测算结果中分析得出:(1)从复垦方向看,土地复垦为费用从高到低的排序总体如下:耕地>林地>园地>草地;(2)从复垦单元看,方案1复垦为耕地,土地复垦为费用从高到低的排序总体如下:弃土(渣)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取土场;方案2复垦为耕地,土地复垦为费用从高到低的排序总体如下: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弃土(渣)场>取土场,可以看出人工费对各复垦单元的复垦费影响较大。

对建设类复垦费用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复垦费用从高到低排序:电站>铁路>公路>输变电工程>输油气管道,其中最高的是电站,亩均投资额方案1、方案2分别为2.7万元、5.08万元;亩均投资最低的是输油气管道,亩均投资额方案1、方案2分别为0.52万元、0.91万元。(2)从样本差异性分析,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复垦费用的极差倍数在4-6倍以上;输油气管道复垦费用离差系数方案1、方案2分别达到1.7、1.52,原因在于大者将覆土、破坏沟渠等恢复工程计入复垦工程中,小者仅将覆土计入了主体工程。

3.结论

通过样本分析,可以看出同类型复垦费用样本差异较大。本研究认为提出一个适用于湖北省的复垦费用标准值不太符合各复垦项目的实际情况,如相关部门按平均标准收取复垦费用,可能造成一些项目复垦费收取过少,而另一些项目又收取过多,而项目复垦资金一般又是存储在各复垦责任人账户上,各项目资金并不能互相调剂使用。同时各项目复垦工程量、表土剥离方式(人工或机械)、表土运距、树种选择等影响因子复杂,样本差异大,难以得到复垦平均值对应的理想样本,而从平均值到真实样本的修正是困难的。鉴于以上理由,本研究建议按复垦方案所确定的复垦费用提留各项目复垦保证金,本研究提出的湖北省复垦费的平均标准仅供相关部门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J].国土资源通讯,2006,(19):7-8.

[2] 王立彬.国务院公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1988年11月8日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J].国土资源通讯,2011,(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