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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1
涉及到家家户户。为打造宜居生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工作。市持续开展了10年创建活动,乡村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想实现乡村管理水平的新提升,需要更加注重乡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今天召开动员会主要目的就是前一阶段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刚才,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知识竞赛活动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惩处;市创建办孙宏毅主任宣读了市创建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意见》各相关县(区)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识要提高
乡村人口逐步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越来越难。生活垃圾每天都在发生,垃圾填埋场容量有限,并且选址、建设都有很多制约因素,仅靠原来的垃圾简单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置根本不能满足乡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使生活垃圾尽可能减量化、资源化成为当务之急。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对市民生活习惯进行一种改变,年初酝酿这项工作的时候,大家也有畏难情绪,觉得垃圾分类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还没有完全解决到位,中国的大城市还没有做好,来做这件事难度更大。实际上,垃圾分类处置中国早有先例。大家回忆一下:70年代以前,每家每户都把塑料纸等能回收的东西全都变卖,把玻璃瓶等能利用的东西反复利用,把餐厨垃圾直接用来养殖或堆肥。因此,推进这项工作我有基础的关键是要下决心全面推进。
每个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是1.21.5公斤。按市区70万人计算,据有关数据显示。每年发生的生活垃圾达30余万吨,一年的垃圾可以堆成一座小山,珍贵的土地资源被白白占用。如果垃圾处置不掉,乡村的周边到处堆放,形成垃圾围城。专家介绍,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生活用水;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现在很多怪病大多都因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土壤和饮用水引起。前几年,市政府通过绿化、导气、排水等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对西郊庞庄垃圾堆放场进行了封闭改造,实现了山体绿化。目前,许繁路仍有一个垃圾堆放场,一些乡(镇)垃圾到处可见,这些问题怎么办?最好的方法是从源头上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能回收的进行资源回收,能燃烧发电的作为能源再利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就是把能够利用的都利用起来,如塑料纸、书报纸、玻璃、金属等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主要是解决垃圾抛洒对土壤、空气造成污染的问题。因此,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是一件大事,要从根本上解决垃圾问题,就要做到垃圾分类处置,从源头上治理。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目标要实现
全市集中力量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宣传工作,前一阶段。对垃圾分类的意义、好处、做法进行了全面宣传,宣传部门、创建部门和新闻单位做了大量的工作,宣传效果非常好,群众认识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市民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不少群众给市长信箱写信、网络上发表意见,批评我说:垃圾分类只见宣传、不见行动,只听打雷、不见下雨。原定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宣传,仅开展了9个小区和单位的试点。为响应全市人民的期盼,经过研究,决定扩大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制定三步走工作目标,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分类化。第一步,9个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年底扩展到111个单位和小区;第二步,从明年起扩大到乡村建成区(含主城区和新区已建成区域)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2001年以来新建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实行垃圾分类,新建住宅小区由于基础条件较好,要全面普及垃圾分类收集;第三步,2012年到2013年,乡村建成区所有单位、小区、门店都要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分类工作得到全面普及。为什么要用35年的时间?这是根据工作的推进力度、群众的接受水平,来估计完成目标的时间。工作力度到群众的认识提高了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就是举手之劳;如果工作跟不上,磕磕碰碰,就只能用5年的时间。为什么2010年试点111个单位目标具体,后期目标讲得不具体?也是为了留下工作空间。市创建办要做好调查,根据扩大试点情况,确定明年的具体目标,明年的目标实现后,再稳步推进2012年和2013年的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把三步走目标落实到位。
三、措施要落实
以下6项措施要认真把握、切实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要靠全党动员、全民动手。
要一并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在道路规划、绿化规划、小区规划中增加垃圾分类场房,1.搞好规划。市发改委在制定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时。已建小区要根据需要合理增设分类场房,新建小区要一步规划到位,要预留垃圾分类就地分解场房的空间。市城管局要修订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操作方法,进一步细化规划建设和宣传推广的责任,要不断改进操作方法,对不按规定规划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进行依法惩办。
每个家庭、每个单位首先要分好,2.规范运作。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要规范、处置工作要规范。分类收集的终端处置和源头分类要有机结合起来。可回收的集中起来变卖成钱,厨餐垃圾送到制肥企业变成肥料,可燃垃圾送到电厂发电,有毒有害垃圾运送到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落实各种垃圾分类箱、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及垃圾分类管理人员经费。一定要把基本的设施落实到位。3.加大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和物业管理单位都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建设垃圾分类存放的场所。
二要加强监管,4.强化监管。一要强化宣传教育。这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要从源头抓起,培养每个居民、每个单位职工的自觉性,一家一户内、一个单位内人人动手,通过举手之劳来实现垃圾分类。源头分类非常关键,垃圾分类收集的关键和核心在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住宅小区要监管到每个楼道;每个楼道要监管到每个住户;每个单位要落实到每间办公室。要逐户、逐单位监管,看垃圾分类设施是否到位、各项措施是否到位、源头分类是否到位。要探索新的措施,如新闻媒体、宣传单位,包括城管监管人员,发现混合投放垃圾的可对所在社区或单位曝光批评。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制作宣传品、小册子,5.大力宣传。要进一步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宣传。通过年历年画、执法车辆、电子屏幕、各类会议进行宣传;通过课堂宣传,推广“小手拉大手”活动;坚持单位、社区定期宣传。要搞好属地宣传,深入到小区住户、机关单位,逐户居民、逐个单位面对面的宣传,把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各类设施规范、处置的方法、操作的流程等宣传到位。通过广泛、深入、耐久地宣传,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意义群众知晓率100%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主要方式群众知晓率100%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行为形成率100%通过普及宣传、深入宣传,农村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为形成率也要在35年的时间达到50%以上。
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2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3
(一)生活垃圾减量的内涵与外延分析
1.城市生活垃圾的界定。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生活垃圾减量化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需要,随着原生资源开采费用的增加和废弃物处理成本的上升,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城市生活废弃物产生的问题;生活垃圾减量化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通过重新利用生活垃圾中的可循环物资,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不仅是缓解资源压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活废弃物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生活垃圾的“三化”内涵及社会经济效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狭义内涵分别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源头、生成后的中间循环处置环节、最终处置(末端处置)技术而言的。
生活垃圾“三化”目标与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如下图1所示。
图1 “三化”与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上海生活垃圾组成成分的分析与预测
与发达国家相比,上海生活垃圾的成分具有餐厨垃圾含量高、可回收物质较少、季节变化较大、水分偏高等特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煤气普及率的提高,全市生活垃圾中可燃成分含量逐步提高,可回收成分逐渐增多。垃圾成分出现的这些新特点,要求与其有相适应的垃圾综合处理方法。
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各组成成分的比例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十二五”末期上海生活垃圾成分图
(三)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工作现状
1.垃圾的分类处理在上海的实施现状。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始于1995年,其间分类模式经历了多次调整。十多年来,垃圾分类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一些瓶颈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垃圾分类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垃圾分类标准设计不够具体,分类设施标准有待统一;垃圾分类城乡推进不平衡;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分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垃圾分类方式粗放,后续资源化程度不高;末端处置技术中填埋处置比例过高;公众垃圾分类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等。
2.垃圾的收费政策。美国、巴西、加拿大、台湾地区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垃圾收费政策,这些办法都有可取之处,但还无法直接“引进”到上海,因为对于垃圾收费,很多人从心底还未能接受。因此,上海暂不考虑用收费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3.垃圾管理立法。目前,上海与生活垃圾相关法规包括:《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对市民处置垃圾的行为缺乏约束。
4.宣传教育活动。上海生活垃圾减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力度不够,在宣传形式上主要采用宣传栏开展平面宣传,利用现代的大众传媒较少,总体宣传效果不佳。
5.垃圾管理引进社会资本在上海的实施现状。目前上海环保治理的经费不足,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环保产业没有规范的政策加以保障,缺乏有效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保产业,不能形成多元投资机制。上海市在调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主要瓶颈及其成因研究
制约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效果的瓶颈主要包括:
(一)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生命周期缺乏研究
生活垃圾产生的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产品设计与生产——居民购买与使用——垃圾产生——可回收垃圾再利用——填埋或焚烧”等环节,其中垃圾减量化自“设计”开始直到“回收”结束。“改进产品设计与提高”与“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是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化的两个关键抓手。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机制应重点围绕两个关键抓手展开。而“提高可回收垃圾再利用率”的核心是垃圾分类环节,只有将可循环利用物资从垃圾中分拣出来,回收利用才有保障。
(二)目前的上海垃圾分类制度尚待完善
上海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已有一段时期,但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1.分类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垃圾分类工作难以推进——常见的公共垃圾桶含糊的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与“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且对居民培训工作不贴切、不到位,很多居民对分类标准一无所知,分类工作也就无法开展。垃圾分类在中国属新生事物,缺乏习惯与传统,而目前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分类工作的开展。
2.居民自发进行垃圾分类意识明显薄弱。除部分想分类但不清楚如何分类的居民外,尚有一部分居民习惯于传统的丢弃垃圾方式,认为垃圾分类增加工作量,拒绝开展。因此,加强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是今后实现上海垃圾减量化中的重要一环。
3.缺乏对垃圾分类的奖惩制度。目前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缺乏有针对性的直接或间接的奖惩机制。垃圾分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靠居民自发实现,缺乏制度保障。
(三)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缺乏有效的平台进行系统整合
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的制度与规范彼此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与衔接,亦缺乏统一平台将其有效整合,致使各种制度各自为政,难以产生工作合力。
三、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总体思路
(一)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形势分析
1.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影响因素。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分别与上海市总人口数及上海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对未来上海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进行预测时,应充分考虑两者的影响。
2.“十二五”期间上海人均生活垃圾量的预测。RTCE(与生活垃圾产出相关的人均消费支出)指与生活垃圾产出密切相关的人均物质消费性支出,如在食品、饮料、衣服、鞋类、家具、书本、报刊等方面的消费支出。RTCE数据可以通过细化、拆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TCE数据得到。通过分析历年RTCE与TCE之间的关系,得到RTCE预测方程如下:
通过分析历年RTCE与生活垃圾产生量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以下预测模型:
利用上式及“十二五”期间各年RTCE预测值,可以计算出各年生活垃圾预测值,其变化趋势如下图3所示:
图3 基于RTCE预测法的“十二五”期间各年上海人均垃圾预测值变化情况图
由图3可以看出,自2010年起上海的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以0.88公斤水平增长,2015年突破1.25公斤/人日,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形势严峻。
(二)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生活垃圾减量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全体市民,实践证明仅靠政府某个部门和单项法规难以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与支持,还需要订立相关的法规制度,这些离开政府主导几乎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政府主导作用体现在:政府高层领导主管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政府应给予生活垃圾减量以政策和资金支持;政府主导立法工作。
2.强化“二次处理”原则。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站的“二次处理”是垃圾分类与终端处理的中间环节,是在垃圾分类收集后,对其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更深化的处理,“厨余垃圾”本地完成最终处理,不需再运入填埋场和焚烧厂;“其他垃圾”经过二次分类,最大限度筛选可循环物资;不可循环废弃物经压缩后运入终端处理场所,实现最大限度的减量。国外很多国家在垃圾分类与终端处理的之间也都具备强大的“二次处理”能力。实践证明,有效的“二次处理”是生活垃圾减量化的重要保证。
3.“厨余垃圾”本地处理原则。“厨余垃圾”具有污染性、刺激性、腐败性等特点,是人们对生活垃圾避而远之的主要原因。目前“厨余垃圾”占生活垃圾总量的50%左右,一旦“厨余垃圾”与可循环垃圾混合将极大地增加分拣的难度。因此,利用“厨余垃圾”的腐败性在区域内对其进行生化处理,不仅减少污染其他垃圾的机会,也减轻了最终处理的工作压力,具有重大的减量意义。
4.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循环经济是实现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即减量化的重要途径。分类后的可循环利用物资必须由较为便利的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作为次级资源进行重新利用,才能有效减少终端处理量。
(三)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总体思路
解决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对生活垃圾进行全生命周期分析,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产品设计)开始直至垃圾焚烧、填埋,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设计;通过对生活垃圾产生的流程分析,从生产商、零售商、居民小区、垃圾收运场所直到焚烧厂、填埋厂,开展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全流程减量化设计;通过对生活垃圾产生、处理的所有相关方进行分析,构建政府规范、部门执法、企业自律、群众监督、全民参与的生活垃圾全方位减量化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一横一纵”的生活垃圾减量化综合处理体系。其总体思路如图4所示。
(四)完善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的阶段性目标
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要有持之以恒、努力不懈的长期准备。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各项工作,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养成习惯、有序开展。课题组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3年工作进度,如图5所示。希望经过全市人民3年的共同努力,可以取得较好的生活垃圾减量化效果。
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山水,人文”的目标定位,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发展思路,全面巩固完善提升街道机关、学校及舟山花园试点小区的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和垃圾分类处置质量;进一步扩大垃圾分类试点范围,不断完善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和协调配合,强化监督考核,力争2014年街道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
加快推进以建筑垃圾、大件垃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日常生活垃圾为主的“大分流”工作;进一步扩大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的试点范围,在2012年街道机关、小学、中学以及舟山花园安置小区推行垃圾细分类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预防保健所、香山花园安置小区、舟山村、香山村、别墅社区、小横山社区、长沙社区以及宾馆、饭店、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三分类处理,使街道生活垃圾真正实现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和安全无害化处置。
(一)生活垃圾大分流
1.建筑垃圾(住宅装饰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处置
建筑垃圾:由于街道地处度假区中心区,提请度假区选定一处临时归集点堆放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目前,占地350亩的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已在甪直镇澄北村建成,可到区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建筑垃圾运往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集中处理。
住宅装饰垃圾、大件垃圾: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环卫部门要对住宅装饰垃圾、大件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对金属、玻璃等进行可回收处理,油漆桶等按有害垃圾分类处理,砖块、石膏板等建筑垃圾和浴缸等不可燃的大件垃圾收集后运往建筑垃圾临时归集点,木质类的破旧家俱等大件物品,部分可回收利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其他的经过拆解后送往光大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
2.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置
2014年餐厨垃圾的集中收运在区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拟将街道机关、学校和大型饭店的餐厨垃圾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3.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处置
园林绿化垃圾和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目前仍按原有收运处置办法进行处理,待市资源化利用终端项目建成之后,街道将在区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市的标准和要求对园林绿化垃圾和农贸市场有机垃圾进行统一的资源化处置。
(二)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
1.对2012年已经实施垃圾分类的街道机关、小学、中学和舟山花园,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收集亭、分类垃圾桶、分类标识标牌的配置,巩固宣传教育成果,提升垃圾分类质量。
2.循序渐进地在街道范围推广和普及垃圾分类,将试点网络向预防保健所、各社区(村)、宾馆、饭店、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延伸,确保到2014年底完成50%的居民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
3.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成立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从宣传的形式、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扩大垃圾分类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确保街道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初见成效。
三、实施步骤及职责分工
(一)动员准备阶段(1月—3月)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橱窗、电子屏等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进一步巩固已经实施垃圾分类单位的试点成果,让垃圾分类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
3.按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四年行动计划宣传方案》的要求,各单位均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好本系统和管理范围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工作,培养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
4.加强规划建设。将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建设列入到单位、学校、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规划中,一并建设。
(二)推广实施阶段(4月—10月)
1.在2012年街道机关、小学、中学以及舟山花园安置小区实施垃圾分类的基础上,2014年地税分局、房管中心、国土中心所、公安分局、度假区旅游职业学校要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同时要完成50%的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处置工作,6月底之前各单位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必须配置到位,香山花园要建设至少3个垃圾分类收集亭,其他房地产开发小区(市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昂内房产、深圳市中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山庄、城仕房产]、集团地产[相王府]、集团中远[水上运动中心]、集团太投[1858])至少建设1个垃圾分类收集亭,同时每个社区要建立一支一定数量的垃圾分类指导志愿者队伍,为小区居民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监督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2.将试点网络向宾馆、饭店和预防保健所、汽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延伸,各单位要按照标准建设垃圾分类收集亭,配置分类垃圾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有效实施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文化论坛国际会议中心、香山国际大酒店、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海关培训中心、高尔夫酒店、碧瀛谷酒店、太湖山水间、宝岛花园酒店、马斯特堡酒店、香榭里酒店、铃兰太湖水底世界(海洋馆)、太湖渔洋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太湖公园等单位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在6月底之前必须按要求配置到位。
3.按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四年行动计划宣传方案》的要求,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市民从意识上接受,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为开展好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底、7月、11月)
6月底,街道垃圾分类办公室将对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度假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将对中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单位的垃圾分类情况和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整改。7月份,接受区的检查验收;11月上旬接受区的检查考核。
(四)总结表彰阶段(12月)
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街道所属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社区(村)年度目标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当中。中心区内的商住小区、宾馆、饭店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总结表彰由度假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四、资金安排
1.街道机关、小学、中学、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以及各社区(村)和安置小区的经费保障由街道负责,宣传、培训经费由街道负责。
2.商住小区、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以及度假区中心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对通过区垃圾分类验收的商住小区、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垃圾分类收集亭、分类垃圾桶建设采购到位,圆满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动员市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活动,使垃圾分类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5
1、减少处置量。生活垃圾分类减少了进入填埋和焚烧等最终处置设施的垃圾量,减少了不利于填埋或焚烧处置的物质,提高垃圾堆肥的效果,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控制。
2、便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能够减少可回收物质的污染,减少可回收物质分选的工作量。
3、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混合收集容易造成生活垃圾中有害物质的遗漏和臭气的外泄,分类后按照不同种类垃圾的性质对收集容器进行严格要求,能够减少环境污染。
(来源:文章屋网 )
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三次全会、区委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及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幸福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有利于减少垃圾的产生,有益于环境保护,同时也有利于资源回收与再利用的城市绿色工程。通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处理,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减少垃圾终端处理量,进一步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目标。积极发挥局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作用,全力做好局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实现干部职工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三、领导小组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特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
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医保中心主任
成员:各股室负责人
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局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四、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不同属性、处理方式分为下列类别:
(一)可回收物: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单位报废的旧家具、旧电器等大件垃圾,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完报废手续后交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处置。
五、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在全体干部职工中传达市、区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线下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成立党员志愿小分队,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并到社区、街道、联系村参与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通过宣传栏、组织培训、在投放点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等方式普及分类知识。线上通过公众号、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养成主动分类、正确分类投放的行为习惯。
(二)建立制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处置、考核等具体措施。
(三)完善设施,实现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全覆盖
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桶:办公区室内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桶;每间办公室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桶、办公室配备碎纸机;清洁室设置茶水处理桶,用于收集厨余垃圾;根据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桶。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增强对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相关工作部署上来,将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局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上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避免垃圾分类工作“走回头路”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