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1
村落制度是“城中村”的村民们世代生活的规则, 但某些城市功能的缺失使“城中村”似乎有成为“新贫民窟”和“藏污纳垢”之地的可能,给城市管理造成一定麻烦,使其自身发展也陷入恶性循环。
一、“城中村”产生的原因
“城中村”土地未能及时归国有,宅基地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根本原因。至今,“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村集体所有。这种产权制度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住宅建设的混乱,也使“城中村”的改造更难于旧城区的改造。目前未形成一套真正有效的针对于“城中村”情况的建设管理制度;在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对“城中村”所带来的后遗症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未能及时针对“城中村”特有的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建设标准,也是造成“城中村”现象的原因之一。从市场的供需关系看,“城中村”优越的区位条件使之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也是他们一本万利的投资场所。低收入人群则偏向低成本住宅,而“城中村”地区正具有这种条件。从市场供给方看,村民存有短期内获取既得利益的心态使开发建设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二、 管不了“城中村”原因分析
“城中村”的出现与蔓延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城中村”的建设和管理近乎失效从而导致“城中村”的形成和出现;二是政府对这个特殊的地段难以实施有效的城市管理和改造,即如何将之容入城市的问题。可以看出,“城中村”土地未能及时收归国有,宅基地制度的存在乃是造成各级政府部门对“城中村”管不了、治不好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够明确,既会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又会导致真正的所有者主体缺位;这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和土地使用产权的不明确,兼之历史的原因和法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村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视为养生活命的资本,想方设法地以次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每任“集体”也热衷于把土地投入到短期见效的项目上去。这些必然会导致“城中村”中建设的无序化。
“城中村”无序化增长现象正在对周围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土地产权的不明晰与规划图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乱搭乱建的现象产生:①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存在,而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②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③非法租赁土地;④以土地入股开办各种实业;⑤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⑥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由于“城中村” 集体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区位性、固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是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差别使“城中村”得以客观存在。
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城中村的改造必须根据每个城市本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地理、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差异,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所不同。加强法制,实现公众参与。同时在“城中村”的社区管理上要转向政府倡导,社区介入和公众参与的共同管理,增进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和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行政直线制,社会职能制与群众参与管理制相结合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以南阳市为例在城中村的改造上应尽可能使用以下做法:全面固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依法有序转让成为国有土地,因历史原因,全部“一刀切”是不可行的。因农民在过去没有公房、房改、公费医疗等城市居民福利,只有宅基地与承包耕种的土地。故“城中村”的改造产权改革必需面对现实,承认与限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决不能马上全部取消。为了防止因“城中村”的改造带来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改造显然不宜大规模的进行,而要有步骤的、分阶段的进行,不能侈望在短期内完成。在“城中村”的改造建设上也可以实行通过市场机制,拆除、搬迁“城中村”的彻底改造模式,体现经营城市的理念。那么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在“城中村”改造的博弈中,存在着三方对弈者: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将是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合理安排。“村民”们的要求是在改造中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或对损失的租金收益给予补偿,房地产商的要求是在投资改造中至少获得平均收益,而政府的希望是避免财政的压力和保证市场、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真正难点,就是改造的资金从哪里来?政府的担忧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政府自己开发因成本过于高昂难以启动,而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商介入开发,又可能造成房屋过量供给,冲击业已趋近饱和的房地产市场,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产商的担忧是,此种拆迁开发中的利益矛盾重重,不确定的变数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会吞没和消散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收益,政府对楼层高度的管制会使开发最终变得无利可图;“村民”们的担忧是,他们既得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在开发中得不到保护,而且会损失市中心区域房地产升值前景的好处,他们会以几百年来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为由,对他们的既得利益寸金必争。能不能处理好这些棘手问题将是“城中村”改造的关键。
南阳市现有20多个“城中村”,主要现状是(1)人口杂乱,“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治安形势严峻。(2)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 风景独特。由于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因此2003年--2005年间,南阳市相继对中州东路区域、小庄区域、东包庄区域、府衙区域等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旧城更新改造难度很大。现状人口密度高,建筑密度高,质量差,文物破损情况严重,政府近期无较大的资金投入,如何形成良性循环的更新改造的机制,吸引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旧城更新改造。这是南阳旧城更新改造的关键所在。因此市政府实行经营城市战略,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人力作用资本(如路、桥)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城市建设市场化之路,在政府逐步减少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城市建设的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的新观念和新模式。在拆迁后已经建设完成的中州东路区域,我们可以看到原来老城范围的小东关、小西关,东马道这些“都市里的村庄”居民自建(改建)的、质量较差、设施不配套的低层建筑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多是配套完善的底商住宅,它更好地体现城市特色,振兴了旧城经济,增强了城市活力。中州东路区域改造是南阳“城中村”改造的一个样例,大家看到改造后的景观充分认识到“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现在小庄区域、府衙区域、东包庄区域正在拆迁进行中,三个区域都经过了详细规划和合理的赔偿,相信不久我们又可以看到南阳“城中村”改造后新的亮点。
结束语
“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广大市民与农民的积极性,还要科学计划,严格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宣传,使干部、群众都能意识到“城中村”改造的意义及价值。同时使旧城的调整、“城中村”的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不断完善机制,协调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关系,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才能使我们的城市向着美好的明天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2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转变;问题
“城中村”亦称“都市里的村庄”,它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所造成的,是我国大中城市中新生的特有现象。如其名称所示,它仍然实行农村管理体制,在国家治理范畴上属于农村地域,但是与一般农村地域不同的是,它被城市形态及地域包围着,成为城市中的乡村孤岛。
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城市中仍实行农村管理体制的村庄进行城市化改造,建立起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即在原城中村农民居住的地域建立起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域实行城市管理体制。当然,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主要还涉及到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向股份制经济转变,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居民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和股民身份转变等方面。当然,这些改变并不意味着城中村改造的完成,只能说,这些改造预示着城中村改造的开端,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而且,后续问题的解决与否以及解决得如何,可能直接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及彻底性,直接决定着城中村改造的成功与否。
一、管理机构:从村委会到居委会
城乡二元社会体制自建国后已经经历了50多年的历史变迁,至今仍然没有发生结构性的变革。今天的城中村虽然已经高度城市化了,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的依然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村民自治,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它包括三个与管理体制和治理相关的内容:(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户籍在本村的农民。这对普遍意义上的村庄而言是一种常态,但对城中村来说则有点片面了。城中村因其地域区位和经济实力优势,一般都以二三产业为主,吸引了超过村庄户籍人口数倍甚至十倍于村庄户籍人口数的流动农民工,他们虽然“工作于斯生活于斯”,但他们的融入主要是“资本雇佣劳动”意义上的,他们仍然没有参与本地域公共生活的权利。(2)自治的地域范围是农村社区。不过对城中村而言,这一农村社区则有新的含义。国家城市建设征用了农村社区的集体土地,城中村也就形象地演变为地域上的“插花地带”,集体所有地域与国有地域“犬牙交错”,因而城中村的自治就不是强地域原则意义上的,也不能实现一般意义上的本地域村民的自治,充其量是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自治。(3)自治的内容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这对城中村而言则更为片面了。城中村自治组织所进行的公共事业仅与其地域上的一小部分人密切相关,其从事公共事务的内容也只与这一小部分人紧密相关。本地域上绝大多数从业人口不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不直接从村域公共机构那里获得免费的公共福利和服务。
因此,从城中村的管理体制来看,公共治理和服务组织已经能适应其自身的发展和需要了,必须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在城中村地域建立属地意义上的城市管理组织——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城中村地域进行城市化管理。相应地,这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地域上的村民委员会,由其对本地域进行按地域分区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最大的不同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城中村区域已经改造成为城市管理区域,开始接受城市化的治理体制和规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对本地域的居民实行城市化管理,使城市社区管理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作为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政府也赢得了管理社会的主动权,为城市社区的统一规划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2)按地域范围重新划分和确立治理区域和范围,增容城市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属同一个村庄的村民由于城中村改造而划归不同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情况;并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相较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而言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实施新城发展规划、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道路和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等等。(3)改革户籍制度,将农村居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统一进入社区自治的主体范围。它不仅使原属农民的劳动群众正式成为城市的居民,而且还直接参与本地域的公共生活,与城里人一同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和管理者。他们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虽然建立居民委员会简单易行,但村改居任务的完成难度则相当大。主要原因是,仅仅通过一个自上而下设立的组织机构用来取代与资源及体制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地域管理形态很难;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地域基础仍然沿袭着农村管理体制时期的地域。虽然建立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虽然农民身份已经变成了市民或居民,但他们的生活区域仍然是农村时代的,他们的交往对象也主要局限于原来的熟人社会。这是历史原因使然,同时也是村改居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一个方面。如果改造不彻底的话,改造之后的区域仍然会在城市社会中形成一个自我封闭的小社会,仍然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死角,并由此形成一种新型的贫民社会形态。要解决地域因素在改造过程中的消极影响,方法也是简单易行的,那就是,真正按照地域管理的原则,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划分居民区范围,尽可能地分割原来的村庄地域范围,将一个村庄分解为几个居民区域,从地域上破解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地域或历史因素。
另外一个问题是,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后,是否应当将外来人口纳入到管理内容之中?答案是肯定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一般都是被排除在村庄治理、公共参与、资源分配的范围之外。而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管理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可以反映出社区特征从农村封闭性向城市开放性转变,而且还反映出区域的城市形态。
二、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到股份制经济
城中村在未改造之前的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集团公司形式,仍然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负责。第二种形式是进行了改造但只有一个集合式股东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是,在村庄组织框架之外建立股份制公司,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发生了分离。第三种形式在第二种形式上更向现代股份制公司迈进了一步,即曾经进行过股份分割或是增量扩股过程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有三个:一是在公司股东结构中存在着小股东,可以是本村人也可以不是本村人;二是公司在董事会中一般设有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资产运营、规范运作和红利分配;三是利益分配在集体式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进行区分,小股东依据其所有股票直接获得体现其生存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收益,集体式股东获得的红利主要用于村庄公共管理和公共产品提供。这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据市场开放程度和地域差异呈现出一种阶梯式分布的格局:第三种形式主要集中于南部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第二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中部城市边缘地带,而第一种形式则相应地推延到中西部刚刚开始城市化的城郊村庄。
虽然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的现代化程度,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其形成的根源和演进的路径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是我们常言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我们知道,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政治和社会结构意义上的。集体土地作为一项财产,其不仅承担了经营和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还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
虽然城中村的经济组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财产权利结构都沿袭同一的结构性制度规定。城中村经过几十年的变迁,虽然已经失去了地域强制性意义上的社区属性,但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规定仍然使得这一财产权利结构得以延续下来。现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按地域重新划分管理性社区,就是使地域上的分离成为一种事实;并且,由于现在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不再仅仅源于原来的农村地域划分,而是一般遵循“规划先行”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这会导致农民集体的分散,并通过一种全新的城市化管理体制将农民个体与其原先归属的农民集体割裂开来。
与其相伴随的是两个彼此相依的分裂过程:一是村民个体与农民集体的分裂过程。农民个体就不再天然归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也就不再呈现出变动性的特征,而是必须固定下来,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对村民“一刀切”,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以现存的村民数为财产分割意义上的农民集体,其目的是固化村民并实现公司股份的固化。二是农民集体资产的分割过程。由于村民个体与农民集体的天然归属关系被割裂开来,就必须重新确定原子式村民个体在村庄集体资产中的份额。这就是乡村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量化和个人化分配过程。它使村民都成了村集体经济的股东,过去看得见但摸不着的集体资产这回可实实在在地落到了村民的手中。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个体与原属农民集体财产的关系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在集体产权结构下,虽然农民自身是农民集体中的原子式个体,然而由于集体财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每个农民个体还是无法说出他拥有多少资产,他可以对多少份额的资产进行个人经济理性上的处置。经过资产量化和股份化分配过程,每个劳动者不仅能够明白说出他拥有多少资产的份额——股票,而且还知道他所拥有的股票在整个资产中占多少比例;并且,如果他觉得资产经营效益不理想的话,他还可以在市场上抛出他所拥有的公司股票,公司改造后的经营和管理者不得干涉。这就是村民作为市场经济人的“用脚投票”的权利。
当然,股票作为公司资产出资者的原始凭证,只能交易而不能够抽回投资,且规模经济效应也不容许公司的整体性资产被分割。如是,能够将如此多的股东和如此细小的股份统筹起来的组织就是现代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了。虽然城中村在改造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三种形式,但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另外两种形式没有生命力,只能被一种更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形式所替代,这就是股份合作制公司。与城中村改造前的股份制公司不同的是,它有一个资产量化和再分配的过程,除保留必要的公共管理和基础建设、维持公众福利的股票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它将集体资产量化的大部分股票都分配给村民,作为其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这时,公司的产权才真正明晰化了,公司股本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劳动群众参与公司的投票和的利益紧密相关。
不过,仍然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关注:第一,经历了股份制改造之后,是否仍然还有集体经济存在?如果没有集体经济或资金注入的话,过渡阶段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如何进行?如何进行村庄改造的后续问题特别是旧村湾改造问题?在实际改造和管理过程中,不论是上级政府、村级组织还是普通村民,都对新时期集体经济时代的好处记忆犹新。在改造后,他们念念不忘的一件事情就是,股份制公司是否还能代表他们整体的利益?集体经济是否还继续存在?如果说,股改之前的股份制公司仍然能够代表股民集体利益的话,那么,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就是纯粹的企业,它不可能代表股份集体的利益,股民的利益只能以个体的形式表现出现。正因如此,在资产量化和再分配过程中,保留必要的公共管理和基础建设、维持公众福利的股票就显得尤其重要。这也为下一步的社区管理、旧村湾改造、过渡管理等提供了先决条件。第二,股份制改造带来了集体资产流失的危险。按规定,股权转让和交易应有两个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对村庄改造而言,股权转让一般不会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溢价幅度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是,改造的资产究竟价值几何?是否得到了真正体现?是否需要引入专业性的评估机构?如果引入专业性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程透明公开的话,是否又会打消外来公司或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是说,在城中村经济改造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个公平与效益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既能够让改造过程有序顺利进行,同时又能够起到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双重作用。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问题,仍然值得政府和研究机构对此探讨出一条可行之路。第三,股份制改造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出于稳定因素的考虑,原来的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一般都是由原村干部担任或是由上级政府指定。经历了一定时期之后,董事会届满,将重新举行选举。如果新董事会组成人员变化太大,原来的改制方案、成果可能被推倒重来,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未改造之前的村庄公司行使着村民委员会、社区和经济组织的三重管理职责,在股份制改造后一般都下降为职能部门,不再承担对老百姓的责任,原有各级组织也因集体经济不存在而缺少抓手,削弱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而这些职责的履行则依赖于改造后的公司能否按协议和良心办事,影响到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三是股份制改造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集体资产分解为个体资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享受权利的村民迅速致富,其他邻近的村庄纷纷打算仿效,逼迫村委、街道办等表态,态势十分不稳定,可能会影响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此外,有些村庄改造后迅速兑现股权,原股民迅速转向市场,在就业、投资等方面缺乏经验,很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上级政府在城中村综合改造之前进行细致的规划和预测,尽可能地把预防和疏通工作做在前面。
三、村庄土地:从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
从城中村地域的土地归属和性质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一类是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城中村的改造中不存在着土地性质上的变更,因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性质的变更主要是指归城中村集体所有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这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宅基地,即村民居住地;第二类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和流通领域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即主要用于第
二、三产业的用地;第三类是村庄公共用地,如学校、道路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占用的集体土地。毫无疑问,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都会转变其所属性质,归国家所有。然而,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不会“一刀切”地转归国家所有。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这三种类型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转变其性质。迄今为止,集体土地转变其归属和性质的合法途径只有一条,即集体土地经过土地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国家建设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显然不适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性质的改变,但城中村改造的步伐不会因此而停止。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对城中村的土地进行改造?
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改造的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对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的改造政策是,在农民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其规定来理解城中村土地改造的过程:(1)宅基地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个人。(2)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和流通领域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改造后的股份制合作组织。如该土地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3)村庄公共用地一分为二。其中,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转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用地及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公共道路、基础设施等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村庄已经开发和投资的公共用地如办公设施等所占原集体用地转归国家所有,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组织。
从已有的情况来看,土地性质变更是城中村改造中的最基础内容,并且也是城中村改造能够完成的关键。但是,它是建立在国家主动放弃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并且,在这一改造过程中,它也蕴含着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对应着以上三种性质的土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宅基地作为改制的零资产,其价值并不为零,在改造过程中将会变成有价资产,其增值只有改造建设完后才能体现出来。问题是,由于绝大多数股民已经不拥有股份,他们只能得到拆迁还建或货币补偿的利益,整理出来的土地增值他们无法再享有,也无法主张他们的利益,他们还能享受将来溢价部分的价值吗?二是没有办完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经营性集体用地,以后其利益代表方是谁?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付给谁?三是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公用设施用地,是直接划拨到相应的职能机构,还是要通过政府征用土地程序?如果是后者的话,其征地费用由谁来承担?如果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该由谁享有?并且,谁享有分配的权利?享受多少?等等。另外,进入评估程序的土地资产价值与集体资产一样,一般不会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其最终定价仍然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这公平或是合理或是科学吗?
由此延伸出来的一个问题是,村民是否享有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的内容及内在逻辑来看,无论是农民集体还是农民个体都不享有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初始时的增值部分,而这一部分通过征地费用等形式转移到了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身上。从改造过程援用的法律法规来看,资产量化和分配到个人整个过程虽然合乎法律程序,但从财产来源的角度看,这仅是过程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来源上确定农民个体享有分配集体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的权利。如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那些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城市开发和土地资本运作过程中增值的部分,究竟由谁来享受就成为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从实际改造情况来看,农民个体已经无权享受,他们已经被排除在可能的增值收益之外,而土地增值部分就极有可能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和未来的房地产开发商共享了。在此,我们担心的是,如果地产开发和预期的收益极其丰厚的话,就可能形成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共谋,这将会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潜在的威胁。
四、劳动群众:从农民、村民到股民和市民
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农民群众的身份必然要发生两次根本性的变化:
其一,村民向股民转变。由于村民职业的转变,伴随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村民必然成为享有股份并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东。由于村庄的城市化进程,村庄经济结构由主要从事第一产业转变为一般都从事第
二、三产业,村民也一般都在村属公司和企业中任职,成为村庄企业的主人,参与村庄企业公司的生产,并直接从村属公司那里获得经济收益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城中村改造后,村属意义上的企业或公司实体由于地域的分割和原农民集体的解体,必然分化为由单个村民作为公司股东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村民作为农民集体的政治身份失去了村庄意义,异化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经济人。作为公司的天然投资者,村民的称谓是股民。由于村庄意义上的农民集体的解体,作为股民的村民的社会行为仅仅与其个人密切相关,它不再是公司的原子式个体,不必再受集体公共利益和结构性委托的约束。
其二,农民向市民转变。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村民由农业性质户口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户籍制度不仅是一个农民居住地域的证明,更是其社会身份的证明。只要农村户口的群众,不论其走到哪里都脱不了农民身份的痕迹。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因其农业户口不仅常常自我感觉低人一等,更主要的是,国家提供给城市市民诸多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无法惠及他们。即使他们“洗脚上岸”并在城市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或收入,但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他们是“农民工”或者是“高级打工者”。他们不仅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城市居民的公共福利和优惠政策,也不能够参与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他们仍然是城市生活的边缘人。城中村的改造彻底改变这了一切,它不仅使原属农民的劳动群众正式成为城市的居民,与城里人一同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和管理者,他们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人;而且,村民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逐渐由过去的小农经济思想向市场经济意识转变,村民的行为方式也开始由过去的封闭式、家庭式、地缘式向开放式、多样化、现代性(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向转变。并且,随着居民的城市化和城市文明社区的现代化建设,城中村在物质形态、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和人的城市化等方面都将得到提升。城中村的农民群众也开始迈上现代文明和生活的道路。
然而,问题仍然存在。在农民向股民转变的过程中,股份制改造虽然打破了平均主义,但并没有打破大锅饭思想。原村民成为股东,但思想观念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对自己手上的股权并不珍惜,只关心每年分红多少,而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工作岗位的股民对于有工作岗位的股民意见很大;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压力也很大,因为在股民头脑中,手中的股份价值只能升不能降,否则就会来闹事。这些问题制约着脱胎于乡村企业的股份制公司的现代性转型,还阻碍着股份制公司的资本运作和投资发展、经营层次和管理体制等。
五、四大改造的协调问题:政府主动和主导
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的改革过程,以上四个转变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这四个方面相互之间也不是绝然分离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滞后或是不配套都将直接影响着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进程或成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时候,应该在统筹兼顾、规划先行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性的、整体性的改革规划,搞好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改革方案和进程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
诸多问题,如上文提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根源,但是,现在已经不是追究原因的时候,而是到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要从现实社会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或思路,或是寻找到一种可选择的行为动力,运用实际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综观这些问题的产生及发展,虽然有这样的表现或那样的态势,但任何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和干预。这就给政府留下了很大的行为空间。这也是本文所要突出的主题。
我们的观点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把改造的主动权时刻抓在手里。这是因为,从现在城中村改造的进程来看,改造过程一般说来是分步推进,有序进行,但它存在着两个难以克服的障碍:
一是把改造进程特别是经济改造的主动权交给了村民集体。这是由村民自治的特性决定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赋予村民集体和村委会过多的自主决策权,他们不仅可以参与决定改造方案的制定、实施,还要参与到具体的改造过程之中。特别是经济改造方案中,他们享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在这一点上,他们自行其是的结果往往是,将集体资产一分了之。虽然城中村改造的任务或目标可以完成,但留下的绝对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留给城市规划和社区管理的绝对是一个一穷二白的沼泽地。如是,已经制定好的社区重建和城市规划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不得不退回到原始的出发点,不得不重新进行社区规划和城市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既要深刻认识不同城中村的特点和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造目标和改造策略,分别采取全面改造或综合整治等不同的改造方式,但是在任何时候,政府都不应该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权和管理权放之任之,而是应该牢牢地抓在手里,以政府主导的改造方案或规划为指导,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在这一方面,广东省深圳特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做得非常好,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造进程则遭遇到了险滩,主要原因就在于区级政府失去了改造方案制定和规划的主动权,到问题出现采取补救措施时已经悔之晚矣。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3
关键词:再城镇化;市民身份;社会融合;中等收入;社会流动
中图分类号:F299.21;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1-0045-007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城市化总体质量不高,农民市民化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表现为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社会认同 “内卷化”等。如不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其中一部分人将失去完全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说,今后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就是要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转变在城农民的“半城市化”状态。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城农民(即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实现彻底城镇化问题,我们称之为“再城镇化”。
在过去的改革开放中,我国城镇化快速增长,1978年城镇化率为17.8%, 2015年达到56%。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是在2012年,城镇化率为52.57%左右,标志着我国基本实现镇化。但是,学术界纷纷对此质疑,并提出了“半城市化”(王春光,2006)、“伪城市化”(蔡继明,2011;叶檀,2012)等概念。的确,我国城镇化率不是按照城镇户籍人口计算,而是按照城镇的常住人口来统计。2012年时,户籍人口率只有35%左右,有近18%的在城农民被统计成了城镇居民,其中农村流动人口的数量最多。
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的另一个路径是村改居和整村拆迁,即政府通过推行村改居和整村拆迁使得城郊结合部的许多农村人口成了城镇人口。村庄以三种方式消失:一是撤消和兼并,即多个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另一种方式是村改居,即将原先的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原先的村民身份变为居民身份,即城镇户籍人口。第三种方式就是整村拆迁,或分散或集中地安置到城市、城镇小区和一些大型集中区(王春光,2013)。由此使得城镇人口获得快速增加。
如果说,农村流动人口更多的是在统计上“被城镇化”,那么村改居和整体拆迁而成为城镇居民的那些人口都是被行政性的“城镇化”了。前者是既没有获得市民身份又没有实现社会融合,后者则是获得了市民身份但是仍没有实现社会融合。
可见,农业人口第一次转移只是进入了城镇,转移并不彻底、不稳定和不可持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市民身份和待遇的缺位与不到位。农民市民化,一个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拥有城市户口。在村改居过程中,一些城中村村民获得了城市户口,但大部分城中村村民仍然是农村户口。农村流动人口中更是只有极少数人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获得了城市户口。当前,一些地区在试点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居民统一为“居民户口”。这项改革为农民市民化打开了一个缺口,但随之而来的公共福利、就业等的均等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难题。第二,制度上没有完全接纳。由于绝大多数城市在社会保障、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上,没有完全接纳进城农民,直接影了他们城镇化的进程。农村流动人口遇到的困难首先表现在基本民生问题上,如: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等。这些问题正是城市相关制度与农村流动人口脱节的集中表现。而涉及城中村村民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征地款的数额与发放形式常常不够公平,更主要的是现行制度并没有妥善解决其再就业、再发展等问题。第三,与城镇居民的互动还不够,没有真正地融入到城镇居民之中。城市中有相当规模的农民中群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当地市民的融合问题。城中村村民的融合程度好于其他群体,但他们联系最多的还是原本村村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和市民仍有很大差别。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缺少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精神生活,他们基本上没有与城市发生互动的时间、空间和机会。为最大程度赚钱,他们会兼几份职,至于是否结交当地人做朋友、是否熟悉城市生活,并不重要,也不容易,他们在情感上依旧认同和眷顾家乡,地域文化进一步束缚了他们的融入。
可以说,这些群体虽然进入城市,但没有实现彻底城市化。不解决这些问题,是谈不上真正城市化的。
二、文献回顾
在城市化研究方面,不同学科的理解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无论哪一种理论都会重视研究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移对城市发展的作用,不过不一定都涉及或突出农民市民化的问题。
在国外研究中,推拉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社会融合理论比较值得重视。这些理论也是国内学者们借用最多的理论。但个别研究在借用这些理论时还存在偏颇,忽略了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我国实际的重大差别。国外相关理论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研究对象上主要针对来自外国的移民,研究内容上处理的是外国移民与本国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二是这些理论都诞生在发达国家,其现实基础与我国不同,并不一定都适合于理解中国现实。
国内研究跟“人”的城镇化问题的相当度显得更密切一些,主要包括:农业人口转移原因及特点研究,农业人口分层和分化后不同人群市民化研究,农民工和农民市民化内涵研究,农民市民化障碍研究,市民化实现途径研究,“半城市化”、“伪城市化”研究等等。多项研究认为,一是当前阻碍在城农民市民化、彻底城镇化的主要因素是制度,二是不同类型在城农民的社会融合不同,三是城镇化存在着不同发展阶段。
和本文密切相关的是城镇化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学术界以半城市化来概括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阶段,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长期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中,不少人正在失去完全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学者们对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做了深入探索。下一步应转向对在城农民的不同城镇化阶段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在不同阶段,在城农民面临的因素和条件是不同的,因此需要采取的对策也应该有所差别。20世纪50年代,国外学者戈特曼提出了地理空间半城市化的概念:“处于城市之间的非城市用地也并非传统意义上以农业经济活动为主的乡村地区,而是以与城市完全不同的景观和产品同城市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为城市人口提供游憩场所,同时获得来自于中心城市的各种服务的所在。”国内学者关于半城市化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进城农民的半城市化。王春光(2006)在借鉴美国学者P・H・廖塔、詹姆斯・米斯克尔的研究后,提出了“半城市化”的概念。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系统之间的不整合,即城市各个系统之间相互不衔接和不整合,在中国主要表现为市场系统与社会、体制和文化之间的不整合;第二层含义是社会不融合,表现为不同城市人群在生活、行动等实践层面之间相互不融洽、隔绝和排斥等;第三层含义表现在心理上的排斥、歧视和不认同。”叶檀(2012)认为,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半城市化”现象有伪城市化之嫌,中国城市经济之所以能够获得长足进展,原因之一是在半城市化进程中,获得“掠夺性红利”。“掠夺性红利”使中国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业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另外,户籍制度造成一方面消费不足,一方面抑制消费;一方面资源不足,一方面浪费严重。陈丰(2007)提出“虚城市化”在中国,是指社会身份与职业的不一致。由于没有市民身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业与生存状况恶劣;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学术界以半城市化来概括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阶段,说明现有的研究已经关注到城镇化的发展是存在不同阶段的。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城农民城镇化实现的过程首先是半城市化,即农业人口退出农村、进入城市;然后是再城镇化,包括落地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三、再城镇化主体的界定
为了界定再城镇化主体,本文作者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城市化率较高的城市进行了调研。调查选择在城市的城中村和私营企业展开,理由是在这里聚集着大批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加上本地的失地农民(村改居居民),构成了研究再城镇化所需要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态系统。调查采用问卷和结构性访谈两种方法。收回有效问卷1500份,其中,被访者为城中村村民的750名,为农村流动人口的750名。同时,从他们中按年龄、职业、户籍等选择一部分人(规模在50人左右)进行了深度访谈。
通过调研,发现再镇化主体不是指所有的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而是指城中村村民和在城市生活、就业并有城镇化意愿、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除这两大主要群体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小群体和个人。以下所用数据均来自调研结果。
(一) 主体之一:城中村村民
城中村村民无论是居住还是就业,都不可能再回到农民状态,因此,无论他们市民化意愿与否,都注定市民化。但其城镇化意愿、利益诉求、社会融合等方面的状况变化为再城镇化不同阶段影响因素的寻找提供了依据,在不同阶段,需要采取的对策也应该有所差别。当下,这些方面的状况是:
1.主观意愿
通过访谈和问卷分析,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城中村村民受惠于城镇化,但是焦虑于再城镇化。尽管当下的生活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城中村村民无论是纵向比较(和城镇化之前的生活)还是横向比较(农村流动人口),他们的生活都得到了很大的们提高。因此,在面对再城镇化时, 城中村村民显得“患得患失”。根据问卷调查,当时城中村村民所占的城镇户口的比例仅有16.24%,当问他“是否愿意获得城市户口时”,回答“否”和“无所谓”的比例占到了83.76%。村民不愿意获得城镇户口的理由很多,这也反映了城镇户口对于城中村村民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吸引力。在社会融合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上,尽管数据表明多数的村民认为自己与市民“基本没有差别”,也支持城镇化的继续深入,但是我们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城中村村民与市民的互动频率和空间都十分有限,在承认市民生活优点的同时,更加强调自己当下生活的好处。在对未来的预期中,每个人都热切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够锦上添花,但是城中村的城镇化进程是受到宏观政策的强烈影响的,每个人的生活在未来的变数同样大。他们对待再城镇化是矛盾的:对融入城市生活后的高预期让他们在内心期盼再城镇化的进程加速,而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让他们对再城镇化有一丝怀疑和抗拒,毕竟他们个人不能决定再城镇化的走向。因此,城中村村民的状态是满足于当下,焦虑于未来。
2.经济利益
对于城中村村民来讲,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否在“再城镇化”的过程中得到延续或提高。前文中提到城中村村民不愿意获得城镇户口,当我们问及原因时,有72.7%的村民认为“保留农村户口,有作为农民的财产权利,生活有保障”。城镇户口的福利附加值对城中村村民的吸引力较小。并且相关的政策、配套设施等并不能跟上形势的变化,很多承诺需要假以时日去兑现,这让城中村村民有一种“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当下城中村村民并不愿意轻易改变当下的生活方式。让他们愿意改变的直接动因是,一些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提出的改造条件很诱人,村民在改造完成后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中产甚至以上,很多人希望这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因此,经济利益的因素是城中村村民采取行动最核心的考量。
很多城中村的家庭都是三代同堂,进入城市后,年轻人要面对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及教育,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城中村村民生活质量的阀值已经提高,他们担心改造后,单一的收入来源能否完全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即使是城镇居民,政府能提供的保障和福利也是有限的,并且短期内很难照顾到体制外的广大人群。所以,城中村村民特别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
3.社会融入
在我们的“您有城市归属感吗”设问中,70.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有归属感,并且可以融入城市中。从城中村村民的角度来讲,他们还是十分愿意融入主流社会当中,并且希望自身能被城市文化所接受。但是当他们被拒绝时,他们的“身份意识”也会被激活,会强调自己的文化和传统。新一代的城中村村民进入城市,希望自己能在城市中不受歧视,找到心仪的工作,并且以自身的职业为核心,加强与市民的相处交流,逐步融入城市生活里。
4.组织期望
村集体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在“再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希望村集体能够在未来为村民谋得更多的利益和福利。
首先是村集体要更加有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与政府、开发商等谈判时,能为村子争取到更加优惠的改造政策和补偿资金。其次,要求村集体能够公正透明。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政策,要及时告知村民,并且争取到的权益要按照村里惯有的分配方式(通常为平均分配,依据为本村户口)公平分配,做到改造成果共享。第三,要起到调和和联络的作用。再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调和村民间的矛盾,保证邻里间的和谐关系,维护村子原本的风俗秩序;另一方面保护好村子的人际网络和文化传统。
(二)主体之二: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群体不断发生层化,层化后的群体又衍生出一些亚群体。谈城镇化时,已经不能简单去看农村流动人口的哪个亚群体是“准市民群体”,而是要综合考虑,即: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当然,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的范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变化。
当前,对待城镇户口,农村流动人口的看法有三种:一种是不想得到城镇户口,占56.4%。他们来到城市的目的比较单一,就是赚到钱后返回家乡。尽管城市收入比较高,但从人脉和未来生活看,即使在城市生活、工作了十几年,最终还是选择返乡。第二种是想得到城镇户口,占18.1%。在调查中,有这种想法的人所占比例较低,包括收入最低和最高的两部分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主要对城市生活充满期待和憧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人,有 38.1%的人愿意获得城镇户口。第三种是对待城镇户口持无所谓的态度。在访谈中,有25.5%的农村流动人口,尤其是年轻人认为,城乡户口的功能区别已经逐渐缩小,拥有农村户口,有土地保障,有自家房屋,有的还有村集体分红等等;而有了城市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见表1)
同时,农民变市民,还要具备一定可能性。如:文化水平、技能水平、经济状况、社会网络以及城市发展本身的目标的调整等等。
四、再城镇化的内涵
本文认为,在城农民在第一次转移中没有实现彻底城镇化,他们的再城镇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所谓再城镇化,指的是社会学意义上,人的再城镇化。再城镇化的对象为城中村村民、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其他可能的小群体和个人等。
(一)再城镇化的广义和狭义内涵
再城镇化是相对于第一次城镇化(或者说人的半城市化、伪城市化)而言的。农业人口第一次转移只是进入了城镇,转移并不彻底、不稳定和不可持续,他们要真正成为市民还需要一个再城镇化过程。再城镇化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再城镇化包括三个阶段,即落地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1)第一阶段是落地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初级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农民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发展,解决了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我国的公民权依托于户籍制度,而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人口管理制度,限制了农民从“城外”进入“城内”。同时,户籍制度更是一种福利制度,户籍的背后涉及了城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平就业、劳动者保护等等的不平等分配。农民只有了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才能在城市落地安家。另外,应保护他们在农村的原有财产权利,消除其再城镇化的后顾之忧。
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涉及农民在城市的“落地”基础,是再城镇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劳资关系主要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双方通过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形成的关系。劳资关系和谐,对劳资双方都有利。目前,农民以诠ど矸莩鱿值睦妥示婪撞欢希这些表面的、局部的纠纷背后,是他们的劳工权益受到损害,增加了其对城市的不信任,越发没有安全感,生活也会因此常陷于窘迫中。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如果作为主体的这些农民不能在城市“乐业”,他们也就没有心思和能力在城市“安家”,再城镇化的后续工作将无法推进。
劳工权益的内容广泛:一是平等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建议申诉检举等;三是人身自由,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另外,还有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文化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落实劳工权益,不能一拖再拖,一再打折扣。
(2)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中期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农民不仅作为蓝领工人主力,而且要开始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中产阶级。农民文化水平偏低,进城后多数在工厂打工,以“农民工”的身份成为蓝领工人中新群体,他们更注重抓紧时间赚钱和攒钱,很少进行人力资本提升。未来随着企业的不断转型升级,“机器换人”会普遍出现,已经取得市民身份,享受市民待遇的农民在再城镇化的发展阶段需完成观念、知识结构、技能等的再造,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的合力作用下,实现身份方面质的转变,开始进入中产阶级阶层。
“中产阶级”即中产阶层,与其相对应的两端是上层和底层。一个社会如果是稳定的社会,其社会结构必然是中间大,两头小,呈“橄榄型”。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中产阶级起着稳定社会,提升民主品质的重要作用。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界定中产阶级的标准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由于存在地方发展的差异性,构成中产阶级的某些要素,如经济要素等,也只能取平均值。此外,中产阶级的确定,不仅看经济收入,还有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周晓虹在《中国中产阶层调查》一书中,提出当前中国中产阶层占11.9%。这一结论是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和武汉5大城市居民的调查得出的。参考的标准是经济上月收入5000元,职业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技术专业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企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接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宛丽认为中产阶级大致占我国目前就业人口的13%~15%,她依据的标准是知识资本及职业声望资本、工作及劳动方式、就业能力、职业权力、收入及财富水平、消费及生活方式和社会影响力等。可见,目前我国中产阶级应该是一群收入在全社会占中等水平的相对富有群体。他们有高质量的生活,多数文化修养较高,对社会主流价值和现存秩序有较强的认同感。
以上界定说明两个事实,一是中产阶级在我国还不占大多数,二是无论以哪种标准划分,在城农民都和中产阶级相差甚远,只是其中极少数私营业主步入了这一行列,其他人若达到中产阶级水平,主要凭借自己的努力和专业特长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学者测算了目前中产阶级的年收入为6~50万。本文问卷的统计,农村流动人口中,月收入绝大多数不高,且无房无车。
但是无论如何,再城镇化一定要求未来要推动在城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当然,实现这个目标也一定更多地要靠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的通力合作。目前虽然普遍缺乏相应条件,但是需要各方为此作出规划、准备。对在城市农民的政策支持也要有利于走向这个方向。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机器换人”会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政府在产业和岗位的设置上,应为他们留出过渡空间,收购或建设一批科技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有序安排他们进入适合的行业工作,以期随着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3)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最终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市的农民享有平等稳定的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他们最初身份的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还表现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心理上。即使完成了再城镇化的第一、第二阶段,决定他们弱势地位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如果没有一个让该群体稳定的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他们就有可能向下流动,重新被边缘化。因此,需要在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继续争取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树立这样一种更高的目标,才能为这一群体的提升提供动力,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推力。
广义再城镇化的三个阶段紧密相连,依次递进。第一阶段是第二、三阶段的基础,在城农民只有拥有了市民身份和待遇,才能以群体而不是个体的形式,具备提升政治和经济地位,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同样,第二阶段是第三阶段的必要条件,在城农民成为中产阶级,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向上层社会流动才有机会。但是,第三阶段不是第一、二阶段的必然结果,在城农民的市民身份、市民待遇、收入中等化是其向上由缁崃鞫的必要条件,还需要社会流动的畅通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社会流动是防止社会阶层结构固化的必要过程。
2.狭义的再城镇化是指在城农民获得市民身份、待遇和实现社会融合。目前,再城镇化要完成的主要是狭义方面的内容。
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旨在解决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社会融合要解决的:一是在城农民自我认同以及与城镇居民相互认同问题。在城农民面对截然不同的传统农村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冲突,容易产生心理矛盾与紧张。要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意味着融入者必须下决心改变自己惯有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必须对城市社会有强烈的认同意识,在社会融合中主动克服文化心理、价值观念上的困难。同时,还要引导市民认可、认同城中村村民和进城务工人群等城市新居民。二是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在半城市化状态中,在城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都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社会网络是亲缘、地缘、业缘性的,与市民交往极少,双方都不愿意与对方接触。
再城镇化必须同时解决好获得市民身份待遇和实现社会融合这两个问题,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市民身份和待遇的获得解决了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社会融合的实现更多的是表现在社会认同和文化适应等方面的和谐共处。如仅注重在城农民市民身份待遇的实现,就会使在城农民在社会生活、行动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会发生内卷化,从而使半城市化状态结构化、长期化和永久化,而这种情况对我国城镇化、社会结构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如仅提升在城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融合度,而不解决市民身份待遇问题,那么这种融合将是没有根基、不彻底、不完全的。没有市民身份和户籍背后的城市福利及保障体系,进城农民在制度上始终处于受排斥的境地,在身份上受到“二等公民”的不平等待遇。如此,城镇居民仍占有优势地位,在心理上不可能接受、认同进城农民,平等的社会交往更是无从谈起,二者无法实现真正的融合。
(二) 再城镇化内涵的特殊性
1.再城镇化是特指“人”的再城镇化,是相对于“人”的半城市化而言。一般意义上讲,“半城市化”内涵广泛,涉及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的薄弱、区域环境污染堪忧、土地利用空间上的无序等等。但是,其中一个最重要内容,就是在城农民的大部分还没有彻底转化成市民,只是在地域上和职业上发生了变化。本文涉及半城市化的含义是狭义的,是指“人”的半城市化。
2.再城镇化主要不是指在城农民的再社会化。个体在一生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社会巨变),并非一次完成社会化,需要有再社会化的过程。再城镇化虽然也包含某种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如何使个体接受城市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念等等,因而也有某种把自己由个体变成社会人的内容,但本论题坚持社会学关于行为的有限的外在决定论立场,认为首先要解决在城农民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的缺损问题,解决社会排斥问题。
中国的城镇化和美、日等国一样,旨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但是,由于国情特殊,中国的城镇化道路是分阶段进行的。经过农民进城的初次城镇化,到农民变市民的再城镇化,有望实现这一过程。要完成在城农民再城镇化这样一个系统工程,社会成本巨大,单靠某一个主体是无法完成的。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在城农民再城镇化过程中成本分摊的机制。政府要进行统筹规划,承担再城镇化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继而采取多种举措,确保在城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企业要公平对待在城农民,做到同工同酬,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并且依法和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的保险;社会对待在城农民市民化时要宽容,相关的组织、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在城农民自身要掌握一定技能,能够在城市安身立命,为城市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且建立自己良好信誉,争取在城市的社会地位。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城农民的再城镇化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丰.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J].社会科学,2007,(2).
[2]刘玉侠,高俞奇.外来流动人口的“再城镇化”研究[J].浙江学刊,2014,(4).
[3]王春光.城市化中的“撤并村庄”与行政社会的实践逻辑[J].社会学研究,2013,(3).
[4]王春光.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总体趋势及其政策含义[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8).
[5]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6,(5).
[6]王春光.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
[7]叶檀.半城市化就是伪城市化[J].新民周刊,2012,(20).
[8]周晓虹.中国中产阶层调查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9]Burchardt,T.,LeGrand,J.and Piaehaud,D.Social Exclusion in Britain 1991―1995[J].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1999,33(3):227-244.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4
1、基本情况。20*年,我县1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中,省级试点村76个,县级试点村24个;有12个县扶贫村,24个被列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村,2个村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共涉及12个乡镇,128个村小组,7880户。
2、资金投入情况。省下拨我县直接统筹资金为480万元;市下拨的直接统筹资金为71万元;县财政相应安排320万元配套资金;各乡镇建设配套资金为36万元;试点村自筹资金442万元;共建单位、企业援助资金153万元,社会捐赠资金146万元。我县新农村建设资金总投入为2714万元。
3、建设进展情况。改路136公里;改房1182360平方米;改栏1400个;改厕5620户;新增自来水5972户;清理垃圾768吨,淤泥6780立方,路障*个,配套建立垃圾窑*个,兴建下水道3096米,绿化面积扩大到13210平方米。
截止今年9月份,100个试点村有30%的村建设基本成型,试点村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广大农民的精神面貌不断提升。
二、主要做法
1、坚持从选点开始把好新农村建设关
搞好新农村建设重在选点,试点村选得好坏关系到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快慢、质量的好坏以及试点村能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选点已形成两种方式:一是以经济实力选点,陈营镇为选好9个试点村,要求申报试点村的村小组,申报前2天之内筹满10万元的建设资金以考察该村是否有搞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如果能按时筹好10万元就有申报资格。二是以民意选点,苏桥乡要求申报试点村的村小组,申请必须征得全村80%以上的村民签名同意,才有申报资格,再由乡镇新村办综合评估申报村实力,然后定试点村。
2、坚持依靠理事会运作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①建立健全村民理事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陈营镇洋湾、下陈两个村的道路改造历来是老大难,今年这两个村被列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村里成立了村民理事会和五老协会(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工人)。为了改路,村民理事会和五老协会轮流上门做拆迁户的工作,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以钱折地和以地换地方案,补偿拆迁户损失,目前两试点村已成功拆迁围墙10座,房子7幢,猪牛栏4座,改好了二条路,建成了一条商业街。
②制定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制度,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全部纳入公决范围,理事会决策前必须普遍征求农民意见,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才能定案,确保村务决策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如湖云乡邱夏邱家村中央的灌木林有多座坟墓,不利于村庄统一规划,邱家村民理事会及时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思想动员,并逐户上门做工作,最后落实迁坟方案,并自筹1.7万余元作为迁坟补偿。目前,迁坟工作进展顺利,村中央的54座祖坟已全部迁移出。
3、坚持规划先行完善村镇科学规划管理制度
①制定村镇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城市按农村来美化,农村按城市来建设”的规划理念,科学规划,加快形式四种建设模式,如:陈营镇下陈、洋湾村的城中村拆迁模式,汪家乡锁丝源村的旧村改造模式,裴梅镇林后村的重建新村模式,湖云乡窑咀村田园生态村模式。
②编制建设新农村的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要求,尊重地方的历史文化,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因地制宜,因村制宜规划设计。如苏桥乡杨家村,注重依山就势,傍水成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借助申报扶贫开发改路项目,用水泥把村里路边3米宽的小溪两岸彻好了,相当美观,真正将山、水、树、路坪,房融为一体,造就“内生式、安全式”的园林生态村庄。
③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制度,把村镇规划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通过规范建设,引导和调控农民建房行为,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批后建,严格落实试点村的规划方案。苏桥乡楼下村规定,今后所有村民建房必须在新挖平的统一规划区内建,否则一律不批。
4、坚持发挥共建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试点村建设
①共建单位积极深入试点村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村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帮助试点村做好村庄整治、建设和生产发展工作。如县发改委挑选了两名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后备干部,脱产到青云镇上坂村指导、帮助试点村做好村庄整治建设和生产发展工作,并要求每月驻村不少于10天,每月向单位汇报共建村进展情况。
②共建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试点村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方面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让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上届县政协委员、吉星猪场董事长汪世彪在得知梓埠镇毛公山村缺少新农村建设资金,拿出3万元帮助试点村搞建设。长新公司向共建试点村齐埠程家当村提供32万吨水泥。县政协委员、伟盛管业老总冯伟贤在共建试点村梓埠渡港板桥村考察时,答应无偿提供物资、技术以及资金支持试点村建设。
5、坚持产业化经营推动试点村生产发展
①大力推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积极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汪家乡新建陈家村积极转变传统的种植观念,引导农民以市场为依托,推广无籽西瓜和吊瓜种植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无籽西瓜”和“吊瓜”,今年全村有80%以上的农民种上了无籽西瓜和吊瓜,种植面积共计达300亩,仅此一项人均增收1000元。
②按照“务工兴村”的思路,建设新农村,大力发展务工经济,通过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梓埠镇椒源新村,全村140人,就有90多人,到福建厦门等地捡垃圾,每年全村务工收入为200多万元,60%以上的村民都住进了楼房。“劳务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成为新农村建设“提速”的坚实经济后盾。
③村民自发寻找商机,以亲帮亲、邻帮邻、友帮友的形式带动全村开拓商贸产业,发家致富。汪家乡新华锁丝源村90%以上村民做农民经济人,到本县以及外县乐平、波阳、余干等地收购花生、棉花、芝麻,再统一集中卖到外省,赚取差价。石镇窑前村成立种猪协会,指导和帮助农户养殖种猪,目前全村就有一半以上的农户养殖种猪,共养殖种猪190头,每年卖出猪仔4000只,取得经济效益114万元。
6、坚持依靠市场运作筹措建设资金
运用拍卖、入股、租赁、承包的市场手段对分散在各村的集体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农村现有的资源潜力,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梓埠镇李家上李、下李两试点村,因外出打工人员多,村里很多农田无人耕种,村理事会因势利导,给每家每户留了0.5亩口粮田,其余的良田采用土地流转的方法,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种粮大户租种,按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出租,两试点村一年流转土地的租金达40多万元,不仅解决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解决了良田荒废问题。苏桥乡楼下村,把村中一座约5000平方米土山挖平,腾出的空地规划成21块宅基地,通过市场运作,公开拍卖,得到40万元的收益,扣除13万挖山成本后,还有27万元用于新农村建设。
7、坚持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树社会新风貌
各试点村以乡风文明为目标,进一步深入开展文明新村,十星文明农户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塑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风尚。上坊乡港边李家村,利用村里种桑养蚕的优势,开展别开生面的特色养殖技能大赛,比赛内容包括摘桑叶、切桑叶、匀蚕、给桑叶等工序,评出了10大种桑养蚕能手,丰富了村民文化生活,激发了村民致富的热情。
三、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认识不足。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部分干部和群众不能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认识上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一些村组干部认识上“错位”,部分乡镇干部工作“不到位”,部分共建单位和企业“缺位”。主要体现在:思路不清、措施不明、作风不实,一般号召多,具体指导少,对新农村建设规范缺少自己的思路。
2、建设资金筹集难度大。我县大部分试点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生活不富裕,开展新农村建设难度大,部分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存在“等靠要”的想法,不善于创新筹集资金措施,不愿去联系县直单位,企业共同建设新农村,不积极发展生产寻求新农村建设内生动力。
3、结对共建作用不明显。部分共建单位和企业思想上不重视,有的认为搞新农村建设我们不懂,是外行,如果联系的试点村有事主动找我们,就帮一下,我们也不主动下去,落个轻松;也有的认为,建设新农村是试点村和乡镇的事,搞共建只不过是县委政府大造声势的一种形式,没自己什么事;还有的认为,共建帮扶无利益可谈,既费精力,又费钱,我们不做;有一部分单位和企业被找上门来就承诺出钱出物,过后不积极兑现。
4、村民理事会职能履行不到位。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很多试点村都成立了村民理事会和五老协会,但在运作过程中不规范,如理事会的成员往往是由村小组组长或村支书直接指定,而不是通过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开展工作时,经常是由村小组长或村支书代替民理事会执行权力,村民理事会无自,村民理事会成了摆设。
5、“城中村”建设和县城基础建设缺乏有机配套。“城中村”在新农村建设时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城中村”下陈、小溪两村地势低洼,村里的下水道无法利用县城排污系统排污,导致下雨天水浸房屋。二是“城中村”洋湾村在建设中,村里自来水管破裂,自来水供水网瘫痪。
四、几点建议
1、统一广大干群思想。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和主线,以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建设农村现代文明为重要内容,以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为基本原则的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让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在全县农村家喻户晓,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上来,把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全县上下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2、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有序整合部门资金,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和利用计划、财政、农业、扶贫、交通、民政等部门的优势,将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起来捆绑管理和使用,实行综合配套、重点投入;充分发挥和调动农民主体作用,通过农民自筹资金和找与本村有关联名人、能人募捐,解决一部分建设资金;实行市场运作,把村集体资源通过公开拍卖、承包加以开发利用,获得收益用于新农村建设;依靠共建单位、企业在资金物力上的支持,解决资金短缺困难。
3、加大共建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引导各行各业的人才、智力和资金资源流向农村,支持农业,服务农民。共建单位和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文件精神,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试点村进行村庄规划、村庄整治、生产发展以及制订村规民约、完善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参与试点建设的全过程。
4、发挥理事会作用。积极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鼓励和支持理事会,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始终把相信农民,依靠农民放在首位,维护和实现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使农民在决策,投入、实施等方面成为主体,让农民自觉、自愿、自力更生地建设自己的家园。
5、促进“城中村”建设与县城基础建设有机配套。在制定“城中村”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的基础建设必须与县城基础建设有机配套,比如试点村的供水、供电必须融入县城的供水、供电系统,试点村下水道一定要通过县城排水系统排污,县城规划改造设计时也必须把“城中村”考虑进来,避免重复拆建。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5
“腾笼换鸟”、“机器换人”,推动产业升级
偌大的锁体钻孔车间,只有三四名工人在流水线上装配锁体。浙江浦江梅花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郑大干说,以前锁体钻孔要经过八九道工序,但装配了多工位锁体自动钻孔“机器人”后,锁体钻孔工序一次性完成,而且一个工人能同时管理20台“机器人”。
制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以来,由于设备落后,企业对人工的依赖度高。身为行业“老大哥”的梅花锁业,这些年来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摒弃以往的传统生产方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全面研发设备,探索“机器换人”的新路子。
轻工业独大,“低小散”当家,曾经是浙江经济活力之源。当活力之源遭遇“成长的烦恼”后,浙江果断对传统行业提升改造,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腾笼换鸟”, “机器换人”,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淘汰落后产能。
类似的创新之举,在全省各县市区层出不穷。
永康市出台了《关于鼓励企业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实施意见》,鼓励将原单层(简易)厂房改建为多层现代化厂房或对老厂区进行全面改造,“就地腾笼换鸟、就地转型升级”。据估算,老旧厂房改造可新增2—4倍的发展空间。
慈溪市加快以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企业积极应用嵌入式软件等信息技术嫁接提升传统产品的技术含量。同时,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面完成“七小产能”、“五类落后设备”和“七类低效行业”淘汰整治任务。
路桥区建立产业“上新汰劣”用能动态平衡机制,全面开展对高耗能行业的摸底调查,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即淘汰多少落后用能即可新增多少用能,确保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动态平衡,为发展新兴产业腾出空间、能耗指标和环境容量。
…………
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的种种努力,恰如涓涓细流汇聚成势不可挡的滚滚江河,为浙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注入了强劲动力。
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随着“腾笼换鸟”推进,工业结构趋于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11%和9.2%,均快于规上工业增速。与此同时,淘汰了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低产出的企业,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4.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指标减排任务进展顺利。“机器换人”成效初显,1—5月规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减少1.4%,劳动生产率提高10.3%。
创新驱动 从“浙江制造”到“浙江创造”
电影《云图》展现的一段未来图景曾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快餐店开始营业后,克隆人服务员从菜单里选中顾客点的食物,只需数秒,黄瓜、蛋糕等食物就被“打印”出来。
科幻电影展现的梦幻未来和现实虽有距离,但3D打印技术则已真实渗进现实生活。走进宁波市江东区和丰快速成型中心,在这里,大到方向盘、风扇、台灯模型,小到游戏手柄、杯子碗筷、各类零件摆满了一个书架,而这些物件都是用3D打印机“打印”出来的。
创新驱动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推进现代化浙江建设的核心动力之一。从“要我创新”到“我要创新”,浙江正用创新的力量,放飞梦想。
创新投入不断加大,上半年财政对科学技术、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分别增长15.1%、20.2%,均大幅高于面上支出增幅;1—5月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增长20.7%。新产品产出持续增长,上半年规上工业新产品总产值增长22.1%,增速快于规上工业总产值13.5个百分点。
创新型企业发展走在前列,浙江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达44家,居全国第三;新建中控智慧城市大型专用软件研究院等19家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总数达74家;新增永康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4家省级高新园区,总数达23家。
创新,让“浙江制造”升级为“浙江创造”,产业攀向价值链的高端。浙江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采用国际电梯曳引技术最先进的驱动方式,效率高、能耗低、绿色环保。
在绍兴,传统的纺织业“变脸”了。多家企业联合成立了纺织研究院实施科研攻关。规模纺织企业纷纷在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全球时尚中心成立设计中心,向设计、营销这条国际产业分工的“微笑曲线”的两端升级。
7月23日,李强省长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中强调:“围绕科技与经济结合这一关键问题,加大科技投入,着力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启动第二批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积极培育发展重点企业研究院,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技术攻关‘双十计划’。”
狠抓环境 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杭州市西湖区青芝坞村民,比别的地方居民更能体会到眼下正在全省各地开展的“三改一拆”行动所带来的好处。青芝坞地处杭州植物园北,多年来农居杂乱,污水横流。如今,经过改造的青芝坞溪流潺潺,新式农居点缀在秀山丽水间,宛若一幅山水画卷。
青芝坞的变化是全省各地正在大力推进“三改一拆”成效的缩影。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3月以前,全省违法建筑实际存量超过1亿平方米,“三改”涉及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总面积超过1.2亿平方米。大量违法建筑以及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面貌和群众生活品质,也浪费土地资源,并带来公共安全隐患。
3月底召开的全省“三改一拆”工作座谈会上,省委主要领导强调,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和拆除违法建筑,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所需、民生所求、民心所向。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在全省拉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清疮除疤”行动。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建筑面积4081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5665万平方米,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81.6%和188.8%。
事实上,为顺应群众呼声,省委、省政府接连推出一系列新的民生重点工程:从“三改一拆”到“四边三化”,再到城市治堵、水环境治理……
这些民生重点工程,与所有浙江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有专家称其为着眼根本、惠及全民、志在长远的“大民生”,还形象地概括为:重整浙江河山、再塑百姓生活。
大手笔、大魄力,才有大变化。如今,一场面对全省水系、牵系浙江未来发展的治水攻坚战,又已吹响号角,水环境综合治理已进入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我们的母亲河,正在展现新的风采。
在浦江,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无证(照)水晶加工户9383户已经全部取消;在台州,“铁腕治水大会战”后,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的饮用水合格率达100%;在嘉兴,最新的市界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显示合格,在水网密布的杭嘉湖平原腹地,这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成绩……
“以解决影响群众生活质量、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和污染治理力度,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李强省长表示。
深化改革 为打造经济“升级版”提供保障
这是一则广为流传的故事:多年前,某企业要增添防暑设备,结果被告知要通过11个部门审批。而后,待企业通过各部门审批一一将章盖齐后,夏天却过去了。
看似是笑话,折射出的却是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权之下,经济、社会发展“想快快不了”的现实。如何通过改革,让一切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资源最佳配置、活力充分迸发?一场“政府朝自己动刀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浙江大地如火如荼展开。
2013年春开始,在浙江省义乌市,企业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外省来浙固定印刷品广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八类工商审批事项,被一并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工商部门设立窗口统一办理。
“这意味着,以前办理企业审批‘八进八出’,今后‘一进一出’就可以了。”当地有多年办企业经验的汽车维修商楼丁新说。
并联审批、模拟审批、“化零为整”式审批……为了在时间上做足文章,浙江省多个地方探索行政审批的“流程再造”,为创新创业和投资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进要素配置等领域的改革,确定拟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32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71项,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要素配置最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强省长作报告时掷地有声。
深化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除了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还认真谋划和落实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推进时序。
一系列改革和发展举措正在启动。全面实施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新区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建设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深化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深化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启动实施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加强中心镇体制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点面结合深化农村改革。
深化改革,把改革的红利、内需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叠加起来,为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相关链接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优环境,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升、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的态势。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1695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去年同期增长8.3%,增速与一季度持平,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比全国同期高0.7个百分点。
投资保持较快增长,浙商回归项目增多。上半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923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增速比一季度回落0.8个百分点。浙商回归新引进项目722个,省外到位资金894亿元,同比增长26.1%。
外贸出口增长较快,利用外资增势较好。上半年,全省进出口总额为159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5%,其中,出口1171亿美元,增长11%,增速同比提高5.8个百分点。全省新批外商投资企业717家,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28.5%和22.3%。
居民收入稳定增长。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7%。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0878元,同比增长9.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
城中村改造的好处范文6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而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下,合理的利用管理的经验、资源,进行管理活动的创新,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法是社会管理活动最重要的依据,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使得管理活动有据可循,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1.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社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城市的社会管理、农村的社会管理、社区的管理,还包括社团组织的管理、社保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这些社会管理的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不同领域的社会管理会面临不同的创新课题,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也比较广泛。
2.社会管理创新及创新系统的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的工作下,进行总结和改革的过程,依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将一些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运用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中,使得社会管理的工作方法得到改进和改革,建立一套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事前制定的创新计划,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活动的过程,只有存在社会管理时,才能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1.重视人民的利益
任何社会管理层面的创新,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减少管理活动给人民造成的损失,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将管理的目的进行转换,从维护社会稳定转换到维护人民的利益上来,使人民群众得到管理活动的好处。
2.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自治
以前的社会管理是将强权施加到群众的身上,造成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随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更加倾向于管理服务,这也是我国管理工作正在实施的理念,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下,服务的理念也会受到冲击,必须要进行转变,当前管理理念的转变要更倾向于培育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尽量让社会实现自治,让社会处在一种自律的状态下,使得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社会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3.将管理理念制度化
在管理理念的更新环节中,除了要强调以人为本之外,还要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制度化,将其落实到真实的各类法规和制度中,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可行的依据,便于具体的操作,这样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时,会更加有据可循,会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理顺管理各方的关系
当前,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较多,管理的权限还存在许多交叉重叠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矛盾纠纷,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让群众感觉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理顺社会管理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首先要坚持党和政府的主体地位,即使进行社会自治管理的方法,也要以党和政府的管理为基础,同时要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扶持社会自治、自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作用,使得管理的效率提高。
2.提升管理效率
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严格以行政权利为导向,使得管理工作不超出行政法的范围,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的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的融合。
3.加强民生建设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民,人民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和扶持,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职能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只有解决了群众的问题,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实施策略
1.解决人口问题
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多,这种情况下,使得社会管理的难度较大,社会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在创新工作中,要公平的对待流动人口,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环节进行帮助和扶持,减少他们的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
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特殊人群,他们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而且青少年在其中的比例也非常高,对待这部分人群,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要有良好的措施、有先进的方法、有完善的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加强重点区域的管理
我国的许多城市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城中村的居民逐渐成为市民,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一部分城中村的居民还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较差,其中的矛盾问题也比较突出,对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特殊的地区,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健全基层管理组织、延伸公共服务的触角,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五、总结
总之,在社会管理的工作中,往往会面临较多的困难,陈旧的管理机制无法应对新的问题,因此,要适时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在行政法的范围内,探索新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效率,而且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潮流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也符合当前的局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让社会管理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