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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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1

 

法是从习惯发展而来,开始形成于奴隶社会。但法与习惯不同,习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并且是自发的遵守,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中国古代,法律都是诸法合一的,不分类别,并且中国古代仰仗的是“人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更信任于一个“强者”,而法也是位列于皇权之下的,当然这与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形态、风俗文化脱不了干系,但本文不加论述。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也分成篇章,从而再形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典。

 

“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民、商法”,“调整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经济法”。

 

从这两者中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国有和私有经济的产物,是国家推行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是宏观手段,因而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而这与民、商法不同,民、商法属于私法,它们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横向的关系,是以保护私权为己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与经济法有关联,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都存在着某种联系,不存在两种毫无关系的法律,因为它们共同调整着一个社会,而最终的目的都是规制一个“优秀的社会”,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关系的良好,都包含于同一个社会。

 

但在实质上经济法又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中国不似西方,因此在经济法的产生上也与西方不同,并不因垄断资本主义的需求而产生,准确的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就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产生而逐步产生。

 

本文对至中国之间的经济法不予细述,因为在那个阶段社会很“特殊”,可以说是“变态”的,因而也并未有非常统一的法律,如一定要说,当然首推《》,但严格来说,从中并未有标准的经济法,更多的是以经济条令的形式展现的。

 

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总论》中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做出以下论断: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存续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中主观方面是主导性的。立法和法的部门的划分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但就法律部门划分来说,则必须强调法学的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振聋发聩的功效,对传统的“客观论”发出了挑战,而这一观点更适合于整个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一个过程,在以往我们过多的将精力花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而忽视了经济法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既已大致顺理了经济法的产生并说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现在就该对“中国经济法”下定义了。长久以来,对经济法的定义有很多说法,包括广义经济法说、狭义经济法说、行政经济法说。

 

但这些说法很多都是“舶来品”,不足以确切表达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概念。尚法今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经济法浅说》编写小组对中国经济法提出如下概念: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经济组织自身在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这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指国家范围内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总体。

 

诚然,上述中的“国民经济”中既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有在这种公有制经济领导和制约下的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我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则笔者认为更好的定义为: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中,我们所要把握的三个点是: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三个要点很简单,但却环环相扣。首先,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经济的法律,因而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则这个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不是“保姆”,包办一切,为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运作,也为了经济法的专业性,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一步一步有逻辑的进行。

 

根据定义我们又出现了新的讨论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物什。一般来说,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就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以及财产和人身关系,这也是民法是私法的原因所在,它以维护私权为目的。

 

而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相互交叉,复杂而又多层次,可以简单大致归为经济组织关系(国家的政策等)、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等)、经营活动关系(包括一些企业、投资等)。

 

讲完最基本的概念后就要继续深挖。理念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次源于古希腊,原意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认为,理念是一种基本观念,也是事物蕴含的最高价值和终极价值。而理念因其蕴含在经济法的方方面面,很难非常确切直接表述,但是基本原则却是可以的。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用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司法的依据,经济活动的守则。而我国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现存许多说法,笔者认为,主要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利益相协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最后达到社会利益发展的效果。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的原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兼顾法律,促进本国经济井然有序发展。

 

至此为止,已经将中国经济法一些基本概念厘清,接下来则要运用到实际案例探索经济法的价值性问题,也可以说是“理念”的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本质的外在反映,而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金融领域,中国的企业“跑路”现象也与美国金融危机有着非常大的相似性,用陈醇教授的说法就是都属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我国民间融资现象杂乱无序,民间融资可以说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另一种价值——经济自由。在美国的经济体系中不难看出它崇拜一种自由,自由的经济。

 

因此在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新自由主义政策对危机的爆发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者来看,美国的金融家们从整个国民经济着眼,去寻找“暴利点”,这无疑暴露出美国的经济体系中缺乏一种有效的经济管理秩序,或者说在经济法中这一秩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而相比较与中国的政府监管,这无疑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当然,美国所追求的“自由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还是存在区别的,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讲求的是经济发展的空间,是建立在经济发展规律至上的,并不是不加束缚的自由,因此,两者在“度”这个上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至此,对整个中国经济法已经在初步的探讨后进行了价值的深挖,则整个浅议部分完成。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2

一、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

(一)条约的定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这是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条约做出的准确定义,但是在《条约法概论》中李浩培先生对这一定义作了这样的评述,他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并非是对条约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只看到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是条约,而否定了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条约是条约,这显然与事实是矛盾的,国际组织当然是国际法上十分重要的主体,其当然享有缔结条约的资格,而这一定义显然否定了国际组织的这一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质疑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其次,把条约定义为国际书面协议是使用一个同义词作为条约的定义,同一语反复当然无助于人们理解条约的本质;最后,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需列入他的定义,这一理由当然也被后来的实践所证实,因为条约的分类纷繁复杂,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就能将条约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给条约作了如下的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这个定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至少两个的国际法主体;他们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条约;同时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简单的说,可以将条约比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条约无论是在主体还是在执行上,都比合同来的复杂的多。对于国际经济条约概念的界定我们完全可以仿造条约的定义来限定,但是随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部门划分之争,让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显得有些扑朔迷离。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类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典范,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将其看作国际私法的范畴,但是,也有国际经济法学者认定其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而把它归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而国际法学者则把它列入国际法的范围。这类国际经济条约到底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各个学科的学者固执己见,互不割舍。这种争论的产生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地位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论,我们不必要纠缠在一个没有定论的争议中来讨论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而应当果断的跳出部门划分的争论,从整体的高度加以把握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在此,我们将国际经济条约定义如下,所谓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3]

二、国际经济条约的特征

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它涵盖了国际条约的一切特征,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又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归纳起来,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国际法不承认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按照国际公法的学者的理论,条约是两个国际法的主体签订的,当然由国际法的主体承担责任和义务,个人不能当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一般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们熟知国际公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然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主体的一些私主体却也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这就是国际经济法不同于国际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随着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统一实体规范性质的条约,尤其是与国际贸易、投资有关的国际经济条约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体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的日益凸现。

第二,国际经济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导性渊源,这是相对于国际惯例而言的。应该说在传统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国际惯例成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经贸活动都是通过商人之间的惯例来调整的,条约只是一种作为惯例未能触及的辅手段。[4]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惯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为顺应这种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各国竞相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来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不断增长的数量上。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现在正以多于以往数倍的规模处于不断制定和通过之中。仅以国际投资领域为例,至1996年6月,国际上的投资保护协定已达1160项,而近2/3是90年代签订的。仅1995年,就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172项,比80年代之前20年签订的此类协定的总数还多。[5]与不断增长的条约数量相呼应的是:缔约方的数量越来越多,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其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涉及范围来看,已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如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1997年世贸组织又主持通过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金融协议,对这些领域的国际开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6]再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力度来看,也表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国际经济条约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结构性规范的局面,转而具有了更多的实体性、操作性。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条约尚只具备“通则”的地位的话,那么,80年代以后的条约更多地具备了“法典”的结构和内涵。这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欧盟的众多法律文件中。在这些文件中,内涵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尽、明确,保护的力度也更趋强大。

第三,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程序较一般条约更为具体。条约约束缔约国双方,一旦一方违反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产生国家责任问题,在国际公法上一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执行比较复杂,由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平等,又享有国际社会公认的豁免权,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单单凭借条约上赋予的救济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给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创造了相应的环境,一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制国际经济私主体,国际法层面通过建立的国际组织之执行机构来负责监督执行,最为典型的是WTO机制下的DSU和专家工作组,负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其执行力度和执行原理比一般的国际条约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条约晚近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的多元化

这种多元化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上。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这种依赖性和密切的经济活动迫切要求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国共签订了1941个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70%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缔结的;[7]其次,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日益扩大,国际经济条约突破了传统的贸易领域,范围扩展至投资、服务、金融、税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促成的;最后,这种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多边化,随着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大量建立,国际经济条约不满足于双边化而向多边、多元化方式转变。

(二)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执行力度增强

执行力度的增强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调整力度上。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经济条约,加强对外经济利益的保护,提高国际经济自由化水平,同时随着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扩大,也要求完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纳入了法律体系;[8]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条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措施,便成一纸空文,为了保障国际经济条约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确立了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一旦争端产生,不仅仅只依靠协商、谈判、斡旋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DSB的建立和专家工作组的成立,以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强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促使之下,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

传统的条约谈判方式是分项谈判,这种谈判方式往往要考虑各国的和经济利益,不利于条约的有效达成,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需要在综合平衡多领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彼此妥协,以求建立比较完整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于是,“一揽子”(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协议方式应运而生,[9]这种谈判方式有效的保证了各国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传统的谈判方式相比更为容易达成协议,在经济全球化模式推动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归”的谈判方式,[10]谈判方式呈多元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条约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模式转变,在这种转变之下,必然影响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转变,这种转变更为有效的推动了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3

方法论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实践中的指南,只有正确的方法,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科学研究也是一样,正确的方法至关重要,诚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以获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同样,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也必须选取科学、恰当的研究方法,以便真正掌握国际金融法的知识,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国际金融法是用于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方法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处于初创阶段的新兴学科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过程中,除了可以适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其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跨学科的方法。

一、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国际金融法一直以来都是与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相伴相随的,虽然在早期的跨国交易中就有了国际货币的资金融通,但国际金融法的繁荣兴起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国际经济关系结构的日益复杂,跨国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相继设立,国际金融日益增多,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重要性也日益提升。到20 世纪80 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其具体表现为生产、贸易、投资以及金融的全球化等。其中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机构的全球化、融资工具的证劵化、资金流动的电子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等等,这些变化使得原来各国相互隔离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走向开放和统一。

国家要想在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而不是被世界金融浪潮所吞没,就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建立健全、完善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从当今世界各国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动态来看,各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也正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针对涉及本国政府和个体的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国际法以及国内法问题进行研究。毕竟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相同,国际金融立法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国际金融法研究在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几十年历史,而在中国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除了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把握国际金融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充分学习与借鉴西方已有的先进制度和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实际,以中国已经参加或准备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中国涉外金融活动等为重点,进行相应理论研究,为中国的国际金融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才能避免在研究中从理论到理论、为研究研究,漫无目标迷失方向。

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哲学层次上的方法论,在法学分析中也被广泛运用。其一般表现为与演绎法相对应的逻辑推理方法,即从具体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的方法。就运用实证分析的历史渊源而言,最早将这种方法用于法学分析的是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但实证分析的鼻祖却是法学家边沁,其最早对实然法和应然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且提倡将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分开。而真正将实证分析方法推到极致的是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其所创立的纯粹法学最完全也最彻底的贯彻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来源于实践,并且其目的也是进一步有效的指导实践。国际金融法学也不例外,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离不开对各国特别是本国的司法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国际金融法是一门应用指导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和研究国际金融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由于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从而导致各个国家或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也直接导致国际金融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应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注重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理论研究,重视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相关国家的立法; 另一方面必须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有针对地分析、研究和探讨国际金融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国际金融的相关案例分析中理解和运用规则。

这两种研究方法各具优点也各带缺陷,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互补。针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同样也不可缺少法哲学的指导。马克思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只有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该理论才能有效的指导实践。只有将对国际金融法的案例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理论,才能更为深刻的理解、掌握国际金融法,更好的实现国际金融法的各项社会功能。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都是以理论分析为主导,而通过案例结合进行分析则甚是不足。而对我国来说,国际金融法尚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各种金融立法尚不完善,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有丰富的经验。因而我们可以立足现实案例,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我国法院的私法实践,并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其他国家和国际上的各类金融制度和相关案例,从而掌握解决有关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的对策依据,最终才能对促进国际金融发展和维护本国利益有所贡献。

三、综合和比较的方法

综合的方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事实上是几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这些研究方法可以单独的使用,但各种方法之间并不是毫无联系,断然分开的。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基于研究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研究者往往将这些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综合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毕竟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交叉化,从多种角度入手,促进从多维的方向研究法律问题,既然有利与取得研究成效,也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高度。社会考察方法、历史调查研究、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等方法都可以根据研究课题以及研究目的的不同,自由的组合并加以运用。

而比较是人们观察、了解、认识事物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法学中的比较方法指的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弄清各种法律之异同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培养研究者的多向思维,扩展空间思维,从而使得研究者能够从多维度思考、研究法学问题。比较方法在国际法学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国际性问题提供多样性的方法,正如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言比较法作为一种实用性研究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加广阔的解决模式。

在进行国际金融法研究中适时、适当运用综合与比较的方法是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客观需要。这是由于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涵盖面广,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以及客体的复杂性,其所涉及到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而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区别,又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且世界各国关于国际金融立法方面更是存在重大差异,不仅有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之分,而且有发达国家法制和发展中国家法制之别,此外还有英美法制和大陆法制的差异。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采取综合与比较的方法就凸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即综合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研究,在国际金融条约之间、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金融惯例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法之间、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之间展开多角度、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方法在发挥对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的作用上主要表现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大方面。对国内立法的作用。通过比除此之外还能够避免走入其他国家已经走过的误区,少走弯路。

对国际立法的作用。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金融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重要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际金融条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多边金融条约和双边金融条约、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条约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仅作用于国家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和直接作用于法人、自然人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等等。但从国际立法的目的而言,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协调或避免各国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国际金融条约,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比较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才能让相关的当事方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国际金融条约预期的效果。

四、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型的、有效的介于哲学方法和具体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认识工具和研究手段,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以及获得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研究的方法,又称交叉研究法。由于学科间的相互渗透,科学整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获得全新的知识和智慧,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寻求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各种可能途径。正确掌握运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才能在各种复杂问题中拨开层层迷雾,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西方国际法领域,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早已被承认国际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其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具体意义,而源于国际金融法正是一门新兴的、边缘的、应用型学科,国际金融法具有广泛的研究范围和复杂的研究结构特点,因此在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过程中,跨学科研究法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这是因为首先,国际金融法是以国际金融关系为基础的。而国际金融关系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往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经济交往的目标及要求的体现。此外国际金融关系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关系,也多于国际金融关系息息相关,且往往表现为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转移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关系。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系统研究必须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为起点,综合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密切关注、了解、分析并掌握与国际金融相关的一系列国际紧急现象,从而准确且全面的把握国际金融关系的快速变化和适时发展的特点。换而言之,研究国际金融法既然是研究金融方面的国际法,就不应仅仅只停留在研究法的层面之上,而且要进一步研究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即与法有关的经济现象,或是导致法或存在于法背后的经济问题。单纯的只是就法论法,其研究是无法深入和取得成效的。

此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与国际社会政治、科技文化以及伦理道德等因素都有重要的联系,因此,要使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深入和获得有效成果,就必须开阔视野,开放胸襟,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灵感,创新运用将法学学科、经济学学科和政治学学科等各大相关学科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4

国际经济学是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其理论性非常强,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中,做好教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文章根据国际经济学课程特点,结合实践教学经验,对国际经济学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关键词国际经济学教学设计案例教学国际经济学(Internationaleconomics)是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它是以国际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各国之间商品、服务的交换,国际间资本、劳动力流动的动因和影响,以及各种国际交易活动所引起的国际收支问题。和大多数经济学科分支一样,国际经济学也是西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延续和应用,可以说国际经济学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基础之上,研究各国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经济学科分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学也得以迅速发展,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目前国际经济学已成为经济学类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设计是指教师以现代教学理论为基础,依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和教师自己的教学观念、经验、风格,运用系统的观点与方法,分析教学中的问题和需要,确定教学目标,建立解决问题的步骤,合理组合和安排各种教学要素,为优化教学效果而制定实施方案系统的计划过程。它是教学活动中的首要环节,同时也是通常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许多教师很注重课堂上的教学活动,但对于上课前对课堂上教学活动的设计安排,却很少花精力。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是课堂上氛围比较沉闷,教学缺乏生动性。尤其对于国际经济学这样一门经济学理论课程,课程本身理论性非常强,存在大量图形与公式,内容较为枯燥,如果不做好教学的设计,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也就无法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中,做好教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究竟如何才能做好国际经济学课程的教学设计,结合几年来的教学体会,笔者感到,在教学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21写作秘书网

1注意节奏的变换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有关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理论课程,教材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大量的图形分析和理论推导,但是一堂课下来,如果内容一直是枯燥的图形分析和理论的推导,极易导致学生产生疲劳感,影响效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设计时考虑到节奏的变换。教学内容也如同一首乐曲一般,有节奏上的不同,数学计算、图形分析、理论推导等这些枯燥严肃的内容,就是沉重徐缓的乐章,节奏缓慢;时事评论、案例分析等轻松内容,就相当于一首首节奏轻快的歌,在节奏缓慢的乐章当中不时地穿插几首轻快活泼的插曲,立刻让人精神为之一振,这样,学生在整节课中,不会因为内容的枯燥而失去注意力,产生疲劳的感觉,教师也相对要轻松。比如,在讲解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部分,即包括罗伯津斯基定理、贫困化增长、要素积累与比较优势等理论内容,需要讲解大量的图形,如果自始至终,一个图形接着一个图形地分析,教师讲得再生动,由于内容沉闷,学生也很容易疲劳,但是,如果节奏不时变换一下,效果可能就完全不同。我们可以将这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设计:首先以一个轻松话题入手,联系到这次课的内容,然后再详细介绍罗伯津斯基定理,讲完定理后,适时地穿插生动的案例,变换一下节奏,让学生放松一下;然后再接着讲解贫困化增长,之后结合某一典型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分析;最后分析要素积累与比较优势,并可以提出相关问题,引起学生思考。这样,尽管理论性很强,但是由于节奏的不断变化,整个课堂也因此而变得生动起来,学生往往不容易走神,效果自然就好。

2注重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抓住学生注意力

脑神经专家研究发现,人的注意力在通常情况下能够高度集中的时间大约只有20分种不到。国际经济学的课程性质决定,每一次课的课时最少也要2~3个课时,也就是80-120分钟,从一节课来看,也有40分钟。在这段时间内,如何能让学生在学习枯燥的理论内容时,保持注意力的集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也相对比较困难。本人总结自身教学经验,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学设计中要保证每一节课当中的每一部分内容的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每一次课既是教师与学生的教与学过程,同时讲台也是教师表演的舞台,教学设计就如同一场表演的编排,节目能不能引人入胜,每一阶段都抓住观众的注意力,节目的编排是关键一环,有悬念的节目才能让观众欲罢不能。因此每一次课是否能抓住学生注意力,教师在设计的过程中,必须适时制造一些悬念,制作一些“陷阱”,让学生主动往里跳,这样学生兴趣提上来,自然注意力集中,而且还能同时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那么在教学设计中如何设计好这些悬念呢?我们必须试着站在学生角度来感受,就像一场表演要考虑到观众感受一样。同样以上面提到的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这部分内容为例,在讲课之前,学生要进入状态往往有个过程,为了让学生更快进入听课状态,了解本次课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先在讲课前,向学生提问什么是“荷兰病”,当然,如果没有学习这部分内容之前,学生可能都不知道,究竟什么是“荷兰病”,该名词必然引起学生的浓厚兴趣与疑问,这时,教师可以先大概把“荷兰病”的现象说一下,并提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荷兰病’?”学生必然会急于知晓,此时教师正好可以引导学生在本次课程的内容中寻找答案,讲解完罗伯津斯基定理之后,教师可以提问学生“荷兰病”产生的原因,这样学生反过来思考这一问题,既可引起学生兴趣,注意力自然集中,无形中又能让学生运用学习的理论解释现实,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5

【关键词】金融危机;加工贸易;经济结构

全球金融危机使出口需求下滑,失业压力不断上升,出口增速下滑,出口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吸收就业的能力减弱,加剧了国内经济困难,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是短期内社会经济工作的中心,必须与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联系起来思考,更不能为了应对短期的危机而为长期的发展埋下难以铲除的隐患。为此,需要思考并妥善解决以下几组经济关系。

一、处理好保增长与保就业、发展加工贸易的关系

金融危机不仅使大量农民工失业,加剧农村失业问题,而且许多城镇的企业在收缩业务、调整职能部门中裁员,城市的失业问题也同样在加剧。在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的过程中,保就业理应成为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应该成为政府干预的首选目标。

保增长应该作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手段,而增长本身不是目的。为了降低失业率,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不仅要保增长,更应该考虑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的条件下,要放弃理想主义的主张――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附加值低,限制其发展,人为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利润率,逼迫其转型,而应该帮助其度过难关,在财税、金融信贷政策上继续给予支持,以保持或增加就业;应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资本技术构成较低,同量资本如果投资于若干中小企业,会比投资于资本技术构成高的大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应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的经营目标单一化――追求收益最大化,在劳动力价格便宜的条件下,它会选择使用劳动力替代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对就业贡献更大。还应该运用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等,帮助返乡农民工创业,帮助城镇失业者创业;鼓励企业缩短工时、减少裁员。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寻求降低失业率,应该成为我国的长期战略性课题。

二、处理好扩大内需与扩大外需的关系

内需包括国内投资需求和居民最终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增加投资可以扩大内需,但投资的增长必须与最终有效需求相适应,否则,又会造成投资过剩。因此,扩大内需的根本在于扩大国内居民的最终有效需求。而居民最终有效需求的增长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居民支付能力提高,二是需求意愿提高。居民的支付能力和购买力提高了,又愿意花钱消费,消费需求才能增加。要提高居民支付能力,就必须增加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要提高居民的需求意愿,就必须减轻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改善居民的风险预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改善居民的风险预期困难不小,仍需政府长期努力。

另外要看到的事实是:长期以来,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我国投资、出口的增长率一直高于消费增长率,这被许多人称为消费增长乏力。但近五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但两位数以上的消费增长已经不能称是太慢,提高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率的空间并不是很大,我国还必须高度重视出口的增长。应把扩大内需与争取外需增长结合起来。

扩大内需与发展出口贸易、扩大外需并不是对立的。我国不仅在扩大出口中获得大量直接的比较收益,而且因为开拓了海外市场,形成有效的国际市场供给,大量闲置的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形成实际生产力,有效带动了我国经济增长,这是我国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我国的长期发展也离不开扩大内需。但不能把扩大内需与开发海外市场、扩大出口对立起来,不能把扩大内需理解为排斥发展对外贸易。无论是应对金融危机,还是谋求长期发展,中国都应该继续把扩大外需作为重要支点和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三、处理好保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的关系

在应对金融危机中,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三线并举,是把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的做法。但显而易见,保增长、扩内需与调结构之间并非没有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顾此失彼、鸡飞蛋打。

扩内需是保增长的手段,既是在金融危机影响深重条件下的急迫选择,也是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的需要。扩大投资和居民消费,可以弥补外需下降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在需求扩张中,一些本该淘汰的生产能力又有了市场需求,过剩的钢材、水泥、建材、家电、副食品等又有了销路,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投资结构和创新的压力减弱,市场出清过程被延长,使社会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放慢;在保增长中,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救助、产业救助措施,可以维持企业利润水平,避免企业大量倒闭,但同时也意味着在竞争中一些企业生存危机解除,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技术创新、开拓新的生存空间的动力减弱,这又容易导致企业继续维持原有的增长和扩张方式,忽视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进程放慢。反过来,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一批企业必然要退出生产,这又会使社会投资放缓,经济增长放慢,失业增加。

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解范文6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平等基本原则

从法理上说,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说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说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说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三、从我国的国情上来说

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我国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四、从公平互利的宗旨来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

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总的来说,现在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谢邦宗,张劲草.国际经济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

郭琳佳.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