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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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总结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1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加,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 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进行深入了解。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一)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

(三)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收筹划。

(四)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

分析可见,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或所得来源管辖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可尽量不成为东道国“常设机构”,则避免向东道国纳税。

(二)利用税率差别。

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将税率高国家所属机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国家。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可用该规定来避税,如一国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以全权信托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无税地或低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受益人可彻底摆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纳税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无税地或低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所得税。

2、企业也可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由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做法是,在一无税或低税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三)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四)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企业可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此外,需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故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也要兼顾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作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2

关键词: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20*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巩固、完善、规范、提升”的发展思路,坚持做到“六个不动摇”,强化外籍个人档案管理,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按照上级要求履行行政事务管理线的“综合、服务、协调、督察”四项职能,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推进我市涉外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20*年国际税收管理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形成外部保障和业务支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籍个人“*”源泉控管工作,全面详实准确地收集外籍个人有关档案,力争归档率100%;严格核查涉外经济合同内容,严格把握对外国企业“售付汇”的征免权限,防止税款流失;积极探索适应于我局实际情况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法,深入研究国际间反避税工作技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围绕收入中心,服务大局,协调科室间关系,当好参谋。

三、措施和要求

(一)外联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工商局外籍管理科、市商务局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换信息,及时掌握我市外籍个人出入境、外汇支取和经营收入情况。

(二)外籍人员“*”工作

根据湘地税发[20*]18号文件规定,制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做到“四个管理”,即:

1,台帐管理。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否居民纳税人,都要求该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2,档案管理。尽快设计出“*”数据库软件,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记录登记情况。具体包括:外籍个人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情报交换和查资料等相关资料。

3,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4,制度管理。建立外籍个人“*”工作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把外籍个人“*”管理档案中的有关数据与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和审核评税结论进行对比,作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促进纳税单位自觉配合开展此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完善管理档案,保证“*”工作自行完善。

(三)国际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

逐步探索和建立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体系,结合近年来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凭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将向境内涉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等费用的外国公司及为境内涉外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设计、检测等服务的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点,做好售付汇证明的审核与开具的同时,通过加强日常审核管理和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工作,不断提高对跨国税源的监管能力。

(四)开展对涉外纳税事项的纳税约谈工作

(五)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征管一线服务,为机关正常运转服务。

1,做好参谋工作。纵观全局,在搞好调查研究,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为领导决策服务;综合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办文、办公、办事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参考资料;认真执行领导决定和指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为领导当好助手;加强同上级、同级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磋商,使各方面和谐统一、步调一致。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4

市局领导的指导下,机关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与国际处全体成员一起,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自觉履行职责,一年来。扎实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做好表率。

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一年来。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和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使自己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得到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得到加强。二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先后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及各种业务会议,自己平时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国际税收知识的学习,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使自己把握工作、指导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创新思维谋求发展。

为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以来。始终把”敬业“作为工作目标,把”勤奋“作为内在驱动力。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一是反避税工作首次成功通过总局立案,实现了市反避税领域新的突破;二是建立我市反避税案源数据库,为我市今后反避税选案工作、反避税分级分类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填补了市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三是积极主动与市地税、外管局、外经局协调,首次建立市国税、地税、外经、外管四部门协作联系机制。机制建立后先后从外管局获取了2010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非贸易对外付汇数据,从外经局获取了年以来的股权转让信息,并积极与市外管局联合对全市(含六县)银行付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支付源头加强非居民税收监管力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全市非居民税收达到28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四是全省率先建立了税收情报案源报送制度和情报线索联络员制度,为丰富税收情报来源,建立良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2011年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国际税收项目方面,实现了市历年来扣分最少的纪录。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争先创优。

更要爱岗敬业,身教胜于言教。深知做为一名基层单位的领导。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凡是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先做到用自己的品质和作风影响一班人,用自己有效的工作去带动一班人。因此在处开展的业务讲座中,带头先讲了第一课;文明创建义务劳动中,第一个报名参加;抓信息工作中,积极主动写稿;审批税收优惠过程中,做到快捷高效;工作时间内做不完的事,就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年内开展了7次业务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了每月一次集体业务学习制度;规范了会议制度。每月初布置工作任务,月中进行工作调度,月末对工作进行检查,按季对工作进行总结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出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有效促进工作开展。目前我处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发生较大变化,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已蔚然成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已成为不少同志的自觉行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有效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全年未发生一起税收执法违规行为,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了零差错的纪录。处编写的两篇纳税评估案例在全市十佳优秀案例评比会上,全部获得十佳优秀案例;撰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涉外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建议》调研报告,市局组织的学习精神,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献一计”活动中获得十佳建议的第一名;超额完成了今年市局下达的各类信息任务,上报信息数量比去年增长53%五员“业务竞赛中我处实现了全面达标,达到100%参赛率,并有一名干部进入省局决赛,一名干部获得50岁以上计算机操作培训先进个人。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 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 2005) ,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 1997) ,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 1995) 。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主权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 1997) 。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 fiscal coordina2tion) 、财政同盟( 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 fiscal integration) 。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主权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 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 1997) ,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主权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 2005) 。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 2000) ,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 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 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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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总结范文6

2000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当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只保留赠与税。

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月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这项税制改革计划实际上将减轻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据德国联邦纳税人协会的计算,在到2005年为止的一个税收改革阶段中,按照新的税率,人个和企业将总共减少600-800亿马克的税务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税额再增至15011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种种优惠等,实际免税还要更大些。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缴纳所得税的人都将从提高基本免税额和降低起点税率中得到好处。而最高税率也将先从51%,经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

此外,法国2000年至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国新总理拉法兰又宣布,从今年秋天起将个人所得税降低5%,5年内所得税削减1/3。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目的在于: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家庭消费能力,增加私人投资,短期内刺激经济回升,也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总产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呈加强趋势。近些年来,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济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认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企业,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经济繁荣,则必须减轻企业税负。在这种经济理念下,许多国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出售企业减免税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德国从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须为其盈利支付25%的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30%,不予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40%,改革后不再存在这种区别。但改革后的25%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不能返还的确定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将企业事先向国家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折算到其个人所得税上(全额折算方法),也就是说,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从财政局收回与自己份额相当的公司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对盈利的双重征税。改革后股份公司整个税收负担将从2000年的大约52%减至38.6%。企业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业,其免税额从6万马克提高到10万马克。另外,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售收益付税,而2000年前在出售股权时须支付40-50%的资本收益税。此外,康采尔在出售股份时根本不再需要为其出售盈利付税。

法国也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率,并且公布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加拿大自2001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8%逐步降低到2004年的21%。澳大利亚2000年7月1日起把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34%;2001年7月1日又降至30%,并对个人持有1年以上的资产减半征收资产利得税。

此外,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对研究开发费用继续给予20%的税收抵免等。马来西亚在2002年预算草案中的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所得税和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鼓励、出口服务以及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等多项优惠政策。

上述各国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其政策意图在于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和国际间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强。在全球经济处于衰退或可能出现衰退的情况下,相当的企业经营困难,为了维护企业运转,控制失业的大量增加,各国政府用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或避免企业亏损,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同时,由于国际竞争日益加强的原因,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也不得不纷纷采取了类似的减税措施。

第三,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引人瞩目。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对工资、薪金所征收的一种特定税收,税款实行专款专用。1935年,美国首创了社会保障税,随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二战后,尤其近一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适应经济波动、失业增多、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趋势。从较长时期看,其税率和税收收入额均呈上升趋势。

根据IMF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和地区已达80多个,覆盖面超过了增值税,在发达国家全部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北美乃至全美洲,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而且,社会保障税在有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OECD成员国的此项比重,1965年为18%,1985年为22%,1990年为23%,1995年为25%。美国社会保障税比重增加更为突出,1955年为12%,1965年为20%,1975年为32%,1986年为37%。美国在9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一直居于首位。1990年社会保障税收入相当于头号税种的80%。1993年社会保障税已跃居首位,占联邦税收总额的41%。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3倍。在法国,社会保障税已接近税收收入总额的50%,相当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瑞士、荷兰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也均成为头号税种。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的比重也高达25-35%,根据IMF199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东欧国家的此项比重高低依次是:克罗地亚33%,拉脱维来32%,爱沙尼亚32%,白俄罗斯31%,俄罗斯29%,波兰28%,罗马尼亚27%,匈牙利26%。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是使这些国家的直接税收比重不断增大;二是促使这些国家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增强了税收对维护社会稳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四,环境保护税收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力求在环保市场获得优势,环保产业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于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纵观这些国家的环保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保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使税收在环保和环保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征收的环保税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二氧化硫税。就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随后,1991年1月,瑞典也相继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到目前,征收该税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挪威等。二是二氧化碳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燃料(产生二氧化碳的根源)的使用。从1991年开始,瑞典征收此税,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进行征税。其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登记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由于不同然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因此其确定的单位税额也不同。三是水污染税。即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对污染水的行为进行课税。德国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四是垃圾税。荷兰较早开征垃圾税,主要是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的方式是以每个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同时,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另外,英国和芬兰等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五是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以及废电池等。最近出版的《欧洲环境观察》上的一份报告说,为提高可重新使用的饮料瓶的利用率,德国将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15至0.30德国马克不等。六是噪音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征收此税。美国洛杉矶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音治理税,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

此外,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积极治理污染,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综合效益。

第五,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或者一体化)。其主要表面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制趋同。19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倾向。一方面,西方国家普遍遵循“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原则进行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基本的所得税改革,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目前实行此税的国家已达110多个。而且出现以下特点:从税率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税收协调加强。全球化进程中,区域内税制趋同与区域外税制冲突交织,使国际税收协调日益加强。建立国际税收组织、情报交换、征税协作、构建国际惯例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合作等已成为OECD组织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措施。国际全面性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拓展,目前已增加到2600多个,并且此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下去。其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对外签订的。协定适用的税种逐步从所得税、财产税延伸到社会保障税;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叠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缓和;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加强。这对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税收征管趋同。在欧洲联盟核心国家之间、北美经济圈国家之间,税收征管机构在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管手段、法律诉讼等方面联系日趋密切,并有广泛的信息网络。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计会统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手段全面电脑化,使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

第六,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近年来,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速发展,1998年全球上网交易额为430亿美元,2000年达2000亿美元,预计今年会达到5000-6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和高隐匿性。然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没有票据;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数量不清;政府税收流失风险大、税收法规不健全;税收征管稽查困难重重。面对这些新问题,各国都在加紧研究有效的税收对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美国财政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基本意见。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保持中性的原则,既不扭曲也不阻挡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的方面还有待补充。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应通过对这一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二是关于引入新的国际互联网税种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的新税种。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易引发经常性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有些专家主张立即对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开征新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毕特税”(BitTax)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互联网信息传输的第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但对这一方案目前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企业界反映强烈,其最大问题在于不仅对网上商业交易征税,而且对所有数字信息征税,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观点仍有积极的一面,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之,目前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涉税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之中,各国税制的合理化与国际协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七,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其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并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以有效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移。二是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基本国外的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评定申报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予以恶惩。三是在避税港采取反避税措施,取消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拖延纳税(不汇回所得利润而拖延纳税)的做法,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四是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五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以保护本国的税收权益。近年来,在绝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加上了防止滥用的条款,并列有反避税和防止偷漏税条款,而且具体规定越来越细致、严谨,使漏洞减少,国际偷漏税变得更加困难。

从国别来看,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作了修订。美国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采取防范的对策。瑞典、荷兰、比利时只同商订在相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分配中,协同采取“独立竞争原则”,以防止国际偷漏税。等等。

二、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宏观经济理论变革以及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借鉴国际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国家还应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提高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分配公平、改善税收管理等)加以权衡,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进一步改善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我国上一次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在当时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这一套税制的运行是相当成功的。但从那时起到现在,8年时间过去了,税收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更有必要对现行制进行改革,把中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