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学的认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法医学的认识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初中;数学;情境;创设;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06-323-01

一、通过趣味化的课堂导入,创设趣味的学习情境

俗话说“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教学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教学的导入阶段有效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就能够抓住他们的学习好奇心,激发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为有效教学打好基础。教学中就需要教师善于通过趣味化的课堂导入,创设趣味的学习情境,以便能够激发学生求知的心理状态,产生学习的迫切需要,促使学生主动思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讲解《有理数的乘方》新课时,可以“印度国王奖赏象棋发明家的故事”为素材,设置问题情境来引入新课,从而发现规律,让学生通过简单的2、4、8、16这些小数的乘方来认识到数学的神秘之处,引导学生尝试“以此类推第五个、第六个格子中应放多少粒麦子”,进而计算出第64个格子中麦粒数的书目,在这样的教学情境中,学生的学习热情被有效激发,自主参与积极性也得以体现。以此来引入新课,增加了趣味性,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效果立竿见影,学生立刻就集中了注意力。从而使学生在观察思考、尝试、列式中,感受到有学习新知的必要,继而形成稳定的学习兴趣和强烈的求知欲望,并依据问题与故事中麦粒放置规律,引发联想,使学生思维迅速活跃了起来,使学生的全部心理活动参与到了这节课的学习中来。

二、通过探究式的问题引导,创设探究的学习情境

数学是一项逻辑性、实用性较强的学科,各个知识点之间、知识层次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问题是数学的心脏”,问题是联系数学知识点的纽带,也是促进学生学习知识、掌握知识的重要载体。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与协调者,教学中就要要善于提出符合学生认知水平、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创设问题探究情境,努力给学生提供自主发展的空间和亲身感受、体验的机会,使学生的认知水平、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得到提升,在数学学习中得到和谐统一。例如在教学《一次函数》知识的时候,教师就可以给学生几组电信运营商的不同套餐,例如神州行、全球通、动感地带、4G自由套餐等等,让学生根据自己父母平时的使用频率进行科学的选择,以便能够达到在够用的基础上最实惠(省钱)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生会有不同的需求,也会有不同的选择,在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情境中,学生自身的学习自主性、课堂参与热情都很好的体现了出来。在教学中多创设探究式情境,能够很好的提升学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也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通过生活化的情境创设,创设实用的学习情境

数学是一项实用学科,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数学知识的影子,数学学习中也有很多生活案例的体现。教学中就需要教师能够注重生活化情境的创设,以便能够用实际问题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把数学与学生原有的生活经验密切联系起来,使他们感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学会用数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自身对于理论知识有了很好的巩固,同时也很好的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例如在“一元一次方程与实际问题”中,我是这样创设情境的:本地两大购物中心为了迎接五一假期都开展促销活动,其中A商场全场物品打六折销售;B商场实行买两百送一百的活动,请问在标价一样的情况下,到哪家购物更合算?这问题一出,许多学生觉得这与自己密切相关,于是都会主动地思考,然后解决问题。可见一个好的情境,能使学生在不经意间学到有用的数学,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求知,不断地尝试探究解决新问题。同时运用生活情境也能够很好的拉近学生与数学知识之间的距离,提升学生对于知识的有效掌握。

四、通过总结式的知识归纳,创设有效的综合情境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2

一、听课的方法

听政治课的方法,可分为“听”“思”“记”三个方面。所谓“听”,即在听课时要抱着认真的学习态度,集中注意力,及时和准确地吸收教师所讲的内容。所谓“思”,即在听课时要主动进行思考,要对听到语音、语义等进行辨识,还要对信息加以筛选,以吸收有价值的信息。所谓“记”,是指在听讲的过程中在笔记本上做听课笔记。

二、阅读的方法

一般地说,阅读包括认读和解读。认读是搞清阅读材料的文字含义,在认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了解阅读材料的内在含义,这就是解读。不仅要搞清楚“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探讨“为什么”的问题。阅读的方式,有泛读和精读之分,要求也不一样。此外,要熟悉教材,就要把教材精读数遍,一般是逐字逐句地读,不放过课文的注释和插图。

三、记忆的方法

学习政治对学生的记忆力、分析力、理解力、及对社会的感知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具体的记忆方法有很多,如联想记忆法、形象记忆法、逻辑记忆法、比较记忆法等等。由于记忆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其间伴随着遗忘,所以在进行下一步的时候,有必要再对前边的内容简略地重复一下,记忆就是这样在迂回中不断前进的。

四、练习的方法

在练习的方法上,要学会审题,特别是明确题干的含义及要求;要熟悉各种题型的特点和规则,按照要求进行解题;要把握答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于是在无数单选、解析、问答的磨练中,你日渐熟悉的知识点终于织成了一张网,将每一道考题牢牢地揽在其中,而不放过一条“漏网之鱼”。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皮亚杰理论;幼儿教学;意义和启示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2-0269-02

一、明确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

皮亚杰在其儿童认知发展阶段理论中指出,儿童的认知发展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感知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0~2岁时感知运动阶段,2~7岁是前运算阶段,7~11岁是具体运算阶段,11岁以后是形式运算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发展水平,形成适合其年龄水平的认知结构。

作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应该了解班级中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阶段,只有教师了解了幼儿的发展水平,教师才能采取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学策略。使得教学活动能和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相适应。每个年龄阶段的儿童都有其特殊的发展水平,如果忽视这些阶段特征,将对幼儿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前一些幼儿园和社会上举办的兴趣特长班上举办的诸如珠心算等课程,有的是和幼儿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早的让幼儿接触到这些与其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的内容,这将严重阻碍幼儿的健康发展。0~2岁是幼儿的认知能力初步发展的时期,幼儿靠感觉和动作认识周围的世界,并逐渐认识到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物体的不同。“客体永存性”概念的发展是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这一阶段的幼儿主要靠感觉与动作认知事物,因此在早期教育中应该多提供一些可供幼儿自己探索的物品,让幼儿自己去摸索,通过实在的接触去感觉物体,幼儿的认知在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起来。2~7岁是儿童语言飞速发展的时期,他们开始学习并逐渐能够熟练地运用符号表征事物,并用符号从事简单的思考活动。在这一阶段的幼儿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发展幼儿的语言能力,给幼儿创造可供交流的环境。这时候幼儿也愿意用语言和老师沟通,喜欢提各种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是这一阶段幼儿的普遍特性,教师在对幼儿的这种提问中要有耐心,要积极地去回应他们,抓住机会发展他们的语言能力,同时也要对那些不太爱说话的幼儿给予关注,以免错过了其语言发展关键期,影响其语言能力的发展。

二、尊重幼儿主动学习的权利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发展需要有丰富的环境,儿童获得知识的过程是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动建构的,因此他们对那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批判,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整个教学过程以教师、课堂和课本来展开,教师就是传授知识的工具,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被看作是接受知识的容器,学生应做的就是不断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皮亚杰对这种教师主动地教而学习者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的教学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儿童的发展需要丰富的环境,教师应去为学生的学习创造条件,创造适合他们主动探索的环境,让他们在亲身的实践中去主动建构他们的知识。

活泼、好动、充满好奇心,喜欢自己探索事物等这些都是幼儿固有的天性,然而在一些教师的课堂中这些天性都被抹杀了,每节课开始的时候,教师嗓门一开,幼儿就会一致的坐直,把小手放在背后,笔直的坐在座位上,俨然如小学乃至初中的课堂一般。幼儿园应该以游戏活动为基本活动,这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的,这是对儿童天性的尊重,是符合幼儿发展规律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幼儿教师应明确幼儿是学习活动中的主动建构者,学习活动应围绕学生展开。教师自己应做的就是事先制定好教学计划,设计好主体活动,创造适合的环境,让幼儿在丰富的环境中主动的去建构知识,通过游戏教学的方式,让教学活动轻松愉快的开展。积极主动的探索事物是每一个幼儿向往的,他们不希望别人在他们不需要帮助的时候去打扰他们,我们应该尊重幼儿主动学习的权利,当然这也是遵循幼儿发展规律所应当做的,只有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才能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尊重幼儿,发挥指导者和引导者的角色才是幼儿教师应该做的。

三、学会给幼儿制造认知矛盾

皮亚杰理论认为认知发展以来于四个因素:生物性成熟、有关物理环境的经验、有关社会环境的经验、平衡。平衡是认知发展中的一个核心因素和动机力量。平衡是指在认知结构与环境之间生成一种最佳均衡状态的生物驱力。同化和顺应是平衡的两个过程。当儿童在接受新的信息时,同化和顺应就会发生。我们从六岁的艾莉森和她的父亲在一辆车里的事为例。他们的车以每小时6英里的速度行驶着,在他们面前大约100码的地方,有另外一辆车。他们在这辆车的后面行驶了好一会儿,两辆车之间的距离一直没变。艾莉森的父亲指着这辆车问她,“哪辆车开的更快一些?是那辆还是我们的?还是两辆的速度是一样的?”艾莉森回答说另外一辆车更快。当父亲问为什么时,她回答说“因为它在我们的前面”。她的父亲对她说:“实际上我们的速度是一样的。”这就给艾莉森制造了一个认知矛盾。若是同化信息,艾莉森就会认为她爸爸在和她开玩笑,她的认知结构没有发生改变,若是她的观念系统顺应新的信息,其认知结构发生了改变。在这同化和顺应的过程中,儿童的认知获得发展,但是需要制造认知矛盾,只有当输入的环境信息与学生的认知结构不一致时,儿童的认知才会得到发展。

幼儿教师要善于给幼儿制造认知矛盾,因为只有当输入的环境信息与学生的图式不相匹配时,学生的认知才会出现发展,但是在给幼儿呈现学习材料的时候,要做到所提供的学习材料不能被幼儿立即同化,如果提供的学习内容太过容易,幼儿则没有兴趣,不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内容也不应太难,内容太难,超过了学生的当前认知水平,则幼儿就无法完成顺应。

四、给幼儿提供社会互动的机会

皮亚杰理论认为社会环境是认知发展的关键资源,认为儿童的知识、认知结构是他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主动建构的,儿童在于周围的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获得了认知的发展,因此认为教师必须设计一些能提供社会互动的活动。学前儿童处于2~7岁的年龄段,在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中处于前运算阶段,这一阶段的幼儿还倾向于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看待事物和思考,皮亚杰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为“我向思维”或“自我中心”的思维方式,简单的理解就是说幼儿认为别人的思考和运作方式与自己的完全一样。在这一阶段的幼儿没有意识到其他人能够有与自己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儿童要想顺利进入到具体运算阶段,儿童就必须去“自我中心”。发展了解他人观点的能力,因此给幼儿提供互动的机会很重要,幼儿在与其他幼儿的交流和合作中慢慢学习到他人具有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别人与自己有着不同的思考方式,这有助于帮助儿童去“自我中心”,当儿童开始认识到这一点时,他们就顺利进入了更高级的认知阶段了。

幼儿的发展需要尤其需要丰富的环境,同时幼儿需要在与他人的互动中获得各方面诸如语言、社会等方面认知的发展。因此幼儿教师需要给幼儿提供社会互动的机会,帮助幼儿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发展。主题活动和方案教学是当前幼儿教育所提倡的活动方式,这两种教学方式的共同特点就是都能够充分调动幼儿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因为这些主题活动和方案活动是幼儿自己讨论或者和老师一起讨论决定的,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幼儿积极的互动、交流和配合,这给幼儿提供了充分互动的机会,有利于幼儿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幼儿如那自然生长的植物,他们需要自己的自由和空间,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思想,他们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规律,知识经验的获得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是对幼儿来说,直接的方式是最适合他们的,也是幼儿最乐意去做的。幼儿有其自身认知发展水平阶段,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应做的就是要认清这种认知发展水平的阶段特征,在教学中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主动学习的权利,要去给幼儿制造认知矛盾,给幼儿提供社会互动的机会,只有这样,我们的教学才是真正能够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有效的教学。

参考文献:

[1][美]申克.学习理论――教育的视角[M].韦小满,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2]朱家雄.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学前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梁志.学前教育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法医学;教学改革;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05-0090-02

受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多数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以“说教”为主,导致学生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却无法将其转化为实践能力。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医学学科,法医学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医学生掌握法医鉴定的基本技能,熟悉法医现场勘验、鉴定程序和方法是最基本的要求。结合法医学专业的就业趋向能够看出,学生毕业后多在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及社会鉴定机构就业,其综合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着案件的侦破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法医学教学改革,不仅是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途径及实践等两个方面出发,分析这一问题。

一、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与医学不同的是,法医学不光是一门医学学科,也是一门社会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综合性学科。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科学,其工作范围是面向社会、面向法律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学学生的社会意识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法医学的实际教学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医专业要求学生的综合素质高,但在传统招生中,除个别学校属提前批次录取外,很大部分学生的第一志愿并非法医专业。因此,如果入学后的思想教育被忽视,学习的兴趣、主动性易受影响。②法医专业学生课程多、任务重。在同样的五年时间内,法医专业学生不光要学完主要基础及临床科目,同样还要学习法医专业基础课目。因此,他们必须放弃一些医学课目及减少临床实践时间,这样会弱化学生的医学基本功。③教学方面,重理论,轻实践。一是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二是受师资力量的影响,专任教师工作重点在于理论研究,只有少部分时间用于现场检案,实践性经验有限。加上法医专业涉及的知识面极广,因此也无法做到理论联系实践讲清楚、讲透彻。即使聘请部分现场经验丰富公安法医专家讲课,但由于他们缺乏一些授课技术,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④实践教学质量需进一步提升,由于法医专业的特殊性,学校实验室只能完成一部分实验内容,且大部分是通过动物模型完成的,现场部分受师资力量、现场保护、案件保密性等因素影响,学生无法深入现场进行实践活动,系统的实践理论不完整。即使有公安实习阶段,但也常因缺乏总结,实践能力差。因此,多数毕业生在第一次亲临凶杀现场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⑤其它能力的提高。如逻辑性不强,无法突出案情重点,辞不达意,等等,组织沟通能力也有待提高。

二、法医学教学改革的途径及实践

1.创新教学及培养模式

随着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法医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还能帮助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其今后的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创新教学模式中,教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①分组教学法的应用。与其它学科不同的是,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除了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外,还应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应用分组教学,能够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探索,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的同时,弥补小组成员间的不足。②情境教学法的应用。顾名思义,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为学生创设一定的情境,使其在情境下自主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在使用该模式时,需要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自我创新能力。③PLB教学法的应用。PLB是Problem-based learning的简称,直译为“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方法”,是目前国际及国内较为流行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法。它与传统的讲授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培养学习时利用各种资源,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一般步骤为教师确定教学点的案例、编写案例,讲解教学计划与安排,学生围绕所提出的教学点问题于课外查阅资料、提出自己的问题,展开小组讨论,最后展开集体讨论,集中讲评和总结。虽然PBL的全新教学具有较多优点,但占用学生学习其它理论和基础的知识时间较多,使学生缺乏对本专业学科的系统学习。因此,因地制宜采用一定学时的PBL教学,不仅有利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兴趣,也能避免减少对学生太多时间的占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④联合培养模式的应用。学校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合培养机制,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需要,共同修改教学大纲,制定培养计划,公安教师进行授课培训,高校教师进行现场培训,共同提升教学队伍素质,学生全面进入实践阶段,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⑤其它。如提供学生见习参加庭审机会,让他们亲身体验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点的相互辩论,参与对证据的质证、采信过程,增加他们对专业的认同感,激发学习兴趣,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意义。

2.充分开展多媒体教学

一般来讲,法医学实际上是一门着重介绍活体或尸体的各种与法律问题相关的损伤形态的科学,基本上属于形态学范畴,因此直观形象地再现各种法医现象是法医学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电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的教材能够看出,其法医理论知识多呈现出琐碎、复杂的特点,学生在实际掌握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就要求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能够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利用多媒体课件将法医理论知识系统的展现在学生眼前。与此同时,教师在课间制作中,应注重内容的直观性与可读性,除了应用病理实验室与法医相关的标本照片外,从网络、各种法医学教材、公安局刑警法医解剖部门等多种途径,收集与法医教学有关的照片、图片、动画、录像等形象材料,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使其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其今后的就业做好铺垫。

3.使用案例教学法

法医学理论是在无数的法医实践中形成的,是无数法医学典型案例的总结,因此,在法医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深化理论知识理解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它教学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将案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并从中找出关键问题及相关联系,将教学重点及相关理论知识穿去,以此来提高学生问题分析能力及知识运用能力;与传统医学教学不同的则是:案例教学法在改变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同时,还能将法医学理论知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学生感受到理论知识的重要性。此外,在教学活动中,通过案例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明确教学重点,将法医学理论知识渗入到案件分析中,在充分理解消化的同时,还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学生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案例的选择十分重要。根据授课内容的重要程度与知识点的数量,每个案例分析教学单元由1个或数个典型案例组成,选用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同时,还能创新教学模式,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今后的学习中。

综上所述,在法医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学除了创新培养及教学模式外,还应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由以往的“教学生”转变为“导学生”。同时,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确保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实践,同时在实践活动中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梁小锋.我国政法院校法医学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实践[J].西北医学教育,2007,15,(1).

[2]丁锵等.法医学实习教学改革的探索[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9,22(2).

[3]竞花兰等.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法医学优秀人才[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3).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 认知―发现说有意义接受说大学教学实践

1.问题的提出

目前中国的大学里主要的授课方式是教师传授式,即教师在上面教,学生在下面听,教师处于课堂教学绝对的中心,学生属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不利于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那么如何解决传统的传授式教学带来的弊端呢?美国的教育心理学家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习理论。布鲁纳提出了“认知―发现说”,阐明学生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的基本方法是发现学习法。奥苏伯尔提出了“有意义接受说”,阐明了接受学习并不等同于机械学习,学生可以进行有意义的接受学习。基于以上的思考,笔者期望从理论的比较中探寻它们给当今中国大学的教学实践带来哪些启示。

2.认知―发现说

2.1认知学习观。

布鲁纳认为学习的实质是主动地形成认知结构;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地获取知识,并通过把新获得的知识和已有的认知结构联系起来,积极地建构起知识体系。那么什么是认知结构?布鲁纳认为认知结构是编码系统,其主要成分是“一套感知的类目”。学习就是类目及其编码系统的形成。一切知识都是按编码系统排列和组织的。而这种各部分存在联系的知识,使人能够超越给定的信息,举一反三。此外,布鲁纳将学习活动划分为三个几乎同时发生的过程,即新知识的获得、知识的转化、评价。

2.2结构教学观。

布鲁纳认为,教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当学生掌握和理解一门学科的结构,就会把该学科看作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就会容易掌握整个学科的具体内容。学生就容易记忆,促进学习迁移,提高学习兴趣。因此,布鲁纳把学科的基本结构放在设计课程和编写教材的中心地位,成为教学的中心。

为了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布鲁纳提出了四条基本教学原则:动机原则、结构原则、程序原则、强化原则。所谓动机原则,布鲁纳认为内部动机是学习的基本动力,具有持久性,内部动机包括好奇内驱力、胜任内驱力、互惠内驱力三种。因此,教学中,教师应注意激发学生的内部动机,使学生持久地保持较高的学习积极性。所谓结构原则,布鲁纳认为,为了使学习者容易理解教材的一般结构,教师必须采取最佳知识结构进行传授,并提出了知识结构的三种呈现形式:动作、图像、符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好,视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所谓程序原则,布鲁纳认为教学要引导学习者按某种程序陈述一个问题或大量知识的结构,每一学科有不同的程序,针对不同的学习者有不同的程序。所谓强化原则,就是给予学生反馈,至于何时给予反馈,布鲁纳认为,教师给予学生的反馈应恰好在学生评估自己作业的那个时刻。

2.3发现学习法。

布鲁纳提出学生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的最好方法是发现法。布鲁纳对于发现的界定是不限于探寻未知事物,包括用自己头脑获取知识的一切形式。

布鲁纳指出在教学中运用发现法的一般步骤:

①提出和明确使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②使学生对问题体验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激发探究的欲望。

③提供解决问题的各种假设。

④协助学生搜集和组织可用于作结论的资料。

⑤组织学生审查有关资料,得出应有的结论。

⑥引导学生运用分析思维去验证结论。

那么在发现学习过程中教师起什么样的作用?布鲁纳认为因为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积极的探究者,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学生创设一种能独立探究的情景,从而促进学生自己思考并参与知识获得的过程。

3.有意义接受说

奥苏伯尔按照学习进行的方式将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根据学习材料和学习者原有的认知结构的关系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和意义学习;学生的学习主要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

3.1意义学习。

奥苏伯尔认为,意义学习的实质是将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适当观念建立非认为的和实质性的联系。所谓实质性的联系,即非字面的联系,是指表达的语词虽然不同,但却是等值的。所谓非认为的联系,即内在联系,是指新知识与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的观念建立在某种合理的或逻辑基础上的联系。

意义学习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学习者必须具有将新知识和原有认知结构加以联系的倾向性;二是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必须有适当的知识;三是学习者将新知识与原有认知结构发生联系,使原有认知结构得到改善,使新知识获得心理意义。

3.2接受学习。

奥苏伯尔指出,接受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者接受事物意义的学习,它是概念同化过程,是课堂学习的主要形式。同时奥苏伯尔又给我们呈现了接受学习的过程,即:

①在学习者的认知结构中找到能同化新知识的有关观念。

②找到新知识与其固着点作用的观念的相同点。

③找到二者的不同点。

④新知识同化到学习者的认知结构中,经融会贯通,达到知识系统化。

3.3先行组织者的教学策略。

先行组织者是指限于学习任务本身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相关联,从而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

先行组织者教学策略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学习者学习新的学习任务前,先让学习者学习“先行组织者”。

4.二者的理论比较

5.对大学教学实践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优缺点的比较,我们认为,发现学习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展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费时费力,且不能保证所学知识的系统性和严谨性。而有意义的接受学习恰恰相反。那么能否寻找一种能够包含二者优点而避免二者缺点的学习模式或教学模式呢?或者能否在一种课堂让学生进行有意义的接受学习,在另外一种课堂进行发现学习?

5.1在同一节课中,将两种教学方法相结合。

发现学习和有意义的接受学习有很大不同,但二者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重视认知结构在学习新知识过程中的作用。在同一节课中,教师可以“有意义的传授”,学生可以有意义的学习,从而使学生了解事物之间非人为的实质性的联系;教师也可以在某一环节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引导学生去发现一些迹象或规律,从而自己得出某个结论。教师可以对学生的结论给予纠正,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各种可能性,让学生在课下查阅相关资料。

5.2大班授课和小班讨论相结合。

认知―发现说认为学生是一个积极的探究者,而老师在这个过程起到辅助、引导、启发的作用。由于我国的教育特点,具有严格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师需在某次课上完成一定量的教学任务。此外,由于大班人数的限制,发现式学习的课堂运行不好掌控,教师需要在满足学生的探究积极性和保证教学有序进行之间平衡,并且也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因此,采取大班授课和小班讨论的相结合的模式是个不错的选择。

5.3课上讲授与课下做实验、科学研究、实习、社会实践相结合。

我们可将教师课上讲授和课下指导学生做实验、科学研究、实习、社会实践相结合。这样学生不仅学到了系统的专业知识、扎实的基础,还锻炼了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及批判思维。

5.4鼓励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教师通过各种课题或项目设计、作品设计、竞赛等学习载体,培养学生在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中,学习到科学研究方法,获得丰富且多方面的体验和科学文化知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永不满足、追求卓越的品质。

参考文献:

[1]陈华峰.奥苏伯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改革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2).

[2]刘振岩.基于认知发现学习论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J].计算机教育,2009,(5).

[3]苏海健,张晓晓.有意义接受学习论与《外国法制史》教学技巧[J].考试周刊,2008,(7).

对法医学的认识范文6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__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__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__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__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__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__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__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基本恢复正常(上海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__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__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__)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__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__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__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__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__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通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审核,法官

一般均可自己完成。而法医学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相

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鉴

定人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科学理论与知

识、技术进行检查、检测、综合分析的结果。对专业性

很强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除了要审核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外,还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科学

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求不具备相应理论与知

识的法官对法医学鉴定书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

审核,做出取舍,继而做出裁判,确实是“勉为其难”。

根据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来

看,法官对公安、检察与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

绝对不能有“拿来就用”的思维和做法。上世纪80年

代初,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法医,就

是为了审核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审核

公安、检察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后来渐渐转为鉴

定。无论是80年代初开始阶段的“审查”,还是80年

代后期以后的“鉴定”,对法官办案,对人民法院保证

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非常明显。

从以往的内部统计分析来看,医院的诊疗资料尤其

是诊断证明,存在一定的“水分”,公安、检察的鉴定

也有15%左右的错误率。而现在的法医学社会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机构。都源出于医疗机构,其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以

及医护人员之间的人情、招呼,势必影响其所作鉴定

的正确率(从目前法院法医于本职工作之外所遇到

的一些咨询,就明显地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有很多错

误的鉴定)。因此,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

有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加审核,不予甄别,

采取“拿来就用”的不作为做法,审判质量得不到保

证。

(三)重要性— — 现实要求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

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

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

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

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

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

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

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

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

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

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

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

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 病史

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

“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

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

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

定人员约束较少。出具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鉴定结论的概率较高;(5)根据侧面反映与直接接

触了解,社会鉴定机构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错误鉴

定。这些错误鉴定,有些是“技术”原因的失误,但也

有一些是非技术失误。

(四)重要性— — 公正司法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调研信息,社会鉴定机

构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当事人需要,有的“买卖鉴

定”,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因“鉴

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

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手中握有一份法医学

鉴定书的当事人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该份

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是否采信该份证据,主要看

对方当事人是否存有异议。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医

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举证方的诊疗就医情

况。不了解其诊疗资料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他几类

证据的举证责任来说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鉴

定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对于法医学鉴定结

论,有的当事人盲目相信;有的当事人半信半疑,但

又不能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也有的当事人采取

全盘否定的态度。当事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案件.有的法官往往采取拿来就用的做法,使得原本

可能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合法化,有可能导致

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有些案件结案以后,当事人发现

法医学鉴定结论确有问题而导致错误裁判,采取申

诉或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

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拖延、辗转,浪费了当事人

的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迟到的

公正就是不公正。人民法院的形象自然会因此不同

程度地受到影响。

对待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的鉴定,如果

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不问青红皂白,拿来就用,让错

误鉴定迷糊了法官的眼睛,就会因“鉴定”而导致裁

判不公,判决错误。如:案例1的被告方会因错误鉴

定多付两个级别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伤者,则会因

错误鉴定而多获得三个级别、5万多元的赔偿以及

终身护理费用。案例3的加害人则因公安的鉴定而

被重罪轻判。逃脱法律对他的刑事制裁。人民群众会

因这些个案的累积作用。加大对法官的偏见,增加对

人民法院的误解,进而怀疑法律,不满社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核、审查

工作十分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能够辅助

审判人员发现有瑕疵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建议补充

鉴定、重新质证或重新鉴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2)通过审核、审查,辅助审判人员解答案件当事人

的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通过开展法医

学文证审核、审查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

会”.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法院不能为“人大”的决定完全束缚,应当

“有所作为”。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规定与制度:但凡案

件审理过程中已在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及相关医疗

· s5 ·

病史材料,办案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送交人民

法院内设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要求审核,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主办法官依职权提出。如

法官依据未经审核的鉴定书证进行裁决而形成冤、

假、错案的,承办法官及(或)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三、相关讨论

f一)由法医进行审核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有人认为.由法医进行审核,与《决定》相悖,没

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对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关联性进行审核。而这样的审核应该是由法官来

进行的。由法医进行审核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实不然,第一,《决定》只是规定法院没有鉴定

权。但未取消法院的审核权。第二,法官办案,需要对

所有证据(鉴定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第三,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单纯是

法官的个人行为。法院的裁判 文书盖有法院印章,是

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法院是一个整体,部门之间有

协同、有配合,专业之间有渗透、有互补;法官的知识

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方面必须有他人的配合、参谋

与指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甄别、

审核。去伪存真,防止办错案件,是对当事人、对法律

负责的积极行为,绝非“越俎代庖”。第四,法院若是

无条件的执行《决定》,但凡鉴定书证“拿来就用”,不

进行审核。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当事

人的不负责。是对司法的不负责,难以避免“负面作

用”。如案例1的鉴定不予否定,被告方则会因社会

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平白无故多付出两个级别(2万

多元)的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原鉴定如果不经审核

纠正.肇事方就会多赔偿3个伤残等级(5万元左

右)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受伤人的终身护理费用,

对肇事方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案例3的情况比较复

杂.就伤者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情况而言,按照公安的

检查记录,当定轻伤无疑,其残疾等级只能评定为

10级。而按社会鉴定机构的检查记录,残疾等级应

为8级。但损伤程度则相对应该重新鉴定为“重伤”。

如果我们不加审核。直接采信两份鉴定,那么就会出

现相悖的情况。

(二)当事人无异议时,法官是否有必要提起审核

也有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另一

方提交的鉴定如果存有怀疑,自会提出反驳,要求重

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鉴定,

法官没必要提起审核。

· s6 ·

从“公平正义”角度来分析,此种想法是错误的。

大家应该知道,在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

面前,当事人是弱者。不像那些普通证据(如借条、欠

条、合同、协议),当事人只要没写、没签,自然会对另

一方的举证提出反驳,要求甄别真假。但不同的是,

对于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来说,由于伤者并不了解

有关鉴定标准,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就伤残是否符合

“标准”问题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被告方除了

不了解鉴定标准之外,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诊疗资料

真实性也不了解,因此,他(她)们很难对另一方举证

的法医学鉴定提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诸

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

学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这些法医学鉴

定结论全都正确。事实上,在以往所审理过的案件

中.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法医学

鉴定提出异议,导致许多伤害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糊涂僧断糊涂案”,稀里糊涂做出裁判。

(三)审核意见不能作证据,是否有必要“吃力不

讨好”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官采

纳,提起重新鉴定,不就行了,审核意见又不能作证

据采用,何必进行审核.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

这种想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绝非完全正确。

也许当事人囿于知识、条件及材料的占有等等因素

影响,对一份鉴定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依据鉴定结论

做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也未提出异议,服判了,法

官自己认为裁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鉴定原本

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没有提出进行审核.应当说法

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能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

纠正错误的鉴定,法官依据错误的鉴定做出了裁判,

实际上就是办了一个错案。

在既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乏有一种损伤结

果,引发多次鉴定(曾有报道为7—8次)的案例。这

类鉴定,对损伤程度的认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

从重到轻、到无,反反复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如

何选择。是不是当事人提出一次要求重新鉴定.就重

起一次鉴定程序。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一致.好

办,采信就是了。但两次(或多次)鉴定结论虽然一

致,然而都是错误的,法官贸然采信,岂不是办了错

案;如果鉴定相左,结论不一,怎么处理;倘若多次鉴

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又如何取舍、采信,这是无法

回避的现实。而法官真的这样去做,那就会导致无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无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当事

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

重要的是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能

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怀疑。

面对有怀疑的法医学鉴定.简单地答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起鉴定程序,是一个最省心、最省事的办

法。但是,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事,审核是人民法

院的“活”:鉴定是别人用他们的眼睛看待事物,用他

们的头脑思考问题:审核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用

自己的眼睛看待事物,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对待

某一事件,不同的人会有相同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

看法,鉴定亦是如此。“鉴定”永远代替不了“审核”。

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是否采纳、采

信的权力,因此,在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自然拥有

采信权。对鉴定结论做到正确采信,就必须对案中的

鉴定结论心中有数,要做到心中有数,就必定要对鉴

定进行审核。如果放着法律赋予的审查审核权不用,

非要到外面的世界去鉴定,以社会机构的“鉴定”代

替法院内部的“审核”。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审核意见的地位、作用及其采用与表述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医学、法医学以及相

关理论.依法对人身某些待证事实进行检查、检验、

鉴别、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外来证据。

法医学审核是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应法官或

合议庭的要求。审查核实送审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

文书及其相关鉴定材料,就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

性、关联性以及正确性等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合法

性应当由法官进行审核,法医也可以就其是否合法

提出意见)。属于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思

考、甄别与判断的辅助程序。

既然法医学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内部

“思考判断”过程,因此,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审

核意见“也就是”法官对法医学鉴定进行甄别与判断

后的结论性认识,其地位与作用自然高于鉴定结论。

原则上讲,当审查意见对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肯定或

否定意见时.法官则可以依据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

做出采信与否的抉择:如果审核意见明确肯定了鉴

定结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法官则可采信鉴定结论,

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审核意见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明

确错误.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

角度考虑.则可以裁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或者从“稳妥”的角度考量,也可以重启鉴定程序;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2期)

果审核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而无法做出

明确审核意见的,那么,法官则应当重启鉴定程序。

在《决定》生效之前,人民法院的法医拥有鉴定

权,因此,法官采信法医的鉴定结论时,通常在裁判

文书中表述为:××的(损伤),经我院(或××人民法

院)法医鉴定,××的损伤构成×伤(或×级残疾)。现

在.人民法院的 法医没有了鉴定权,法官对其审核意

见,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则应当将法医的审核意见

转换为法官(法院)的意见,可以这样表述:⋯⋯ 经审

理查明:⋯⋯ ,××的(损伤、或残疾、或因果关系,

等),经我院(注意,不要用“法医”两字)审查,(引用

法医的审核意见),⋯⋯(适用具体法律条款,做出裁

判)。如此表述,则不会给当事人以审核代替鉴定的

说辞。

结束语

· s7 ·

从目前“鉴定”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决定》成

就了某些利益“集团”谋财的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

经济负担,加大了因“鉴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

概率.也由此由此增加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其

利弊衡量值得探讨。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

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对待当

事人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绝对不能“拿来就用”,应当

建立健全对社会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为案件侦

查所做)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的制度。对这些鉴定

的审核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社会

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的鉴定)的法医学鉴定结

论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审核”,待审核确

认其正确后才能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从

技术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因司法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