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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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金融投资;证券市场;效用;投资策略

金融市场投资不同于商品市场的投资,金融市场投资的金额更高,参与的主体更多,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金融投资的进入程序更为简单,几乎每个人都能利用自己的可支配资金进行金融投资。基于这种情况,在金融投资市场就能够募集到一大笔资金。根据金融投资理论中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这笔资金必然会涌向证券市场以期望能够得到最优化的受益。有了这么一大笔资金的加持,证券市场也能够改善自身的结构,加快市场的运行效率,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简析金融投资与证券市场

1.1金融投资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投资就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利用自身可以支配的资金来购买金融产品,并且能够从金融产品中获得与风险相当的经济收益的经济行为。金融投资与实物投资相比,两者是不一样的。实物投资主要的交易对象是具体的事物,是对具体的物件进行买卖交易,从中赚取差价,最典型的就是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个社会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比方说股票投资。在你买进股票的同时有人就要卖出股票,就相当于是你手头的资金流动到了别人的手里;当你想要卖出股票时,也需要有人花钱从你手头买入,你的股票份额变少了,可支配资金变多了。金融投资就是这样一个不断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金融投资发展迅速,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现资概念已经更多地偏向于金融投资,甚至在西方学者的投资学著作中,投资实际上就已经等同于金融投资,其中又以证券投资为主。

1.2金融投资的种类

金融投资的主要对象就是金融产品,根据金融交易的对象,我们可以对金融投资进行简单的分类。(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一个户头,将自己的流动资金放在里面,银行根据相对应的利率水平给予储户一定的利息。(2)基金。关于基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某种目的而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如李连杰设立的壹基金。另一种就是指基金所有人共享投资收益,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流动性较强的一种投资方式。(3)股票。股票是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股票持有人根据自己的股票份额享有对应比例的收益权利,也承担着相对应的风险。(4)债券。债券是由国家或者企业发行的,债券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社会的闲散资金募集到一起,具有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和稳定性,其中以国家债券为主。考虑到文章的篇幅,此处仅列举四种主要的金融产品,其他金融产品的发行目的相似,只是不同的金融产品之间的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存在差异。

1.3证券市场的内涵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搭建的一个平台,渐渐发展成了如今的证券市场。资本的供求矛盾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矛盾。“供”主要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手头或者账面上的闲置资金,虽然对于个人来说金额不一定很大,但是总的来看就是一笔大资金。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金无处安放,需要有大量的投资机会来供个人和单位选择,以获取相对应的资金增值。“求”主要是指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需求,单靠国家必然无法完成这笔资金的筹集,于是就要转向社会募集这笔资金,形成了供求关系中的求。证券市场的出现解决了这种供求矛盾,有效化解了投资市场的投资困境。简单来说,证券市场就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有三个最基本的功能:融通资金、资本定价和资本配置,其中融通资金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功能。

2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分析

2.1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深度

证券市场的深度主要是指证券市场在承受大额订单交易时,证券价格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不出现大幅度波动的能力,也就是指证券市场对自身价格稳定性的把控程度。具有深度的证券市场能够给予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大笔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在进行大宗交易时证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投资人卖出大额证券时,有大量的资金流出,但是却缺乏相对金额数量一致的资金流入。这样就会导致投资者们对于该证券的未来投资效益进行消极的预估,从而价格进行下跌,紧接着导致更多的投资者卖出该证券,更多的资金流出,造成恶性循环,证券价格大幅度下降。然而金融投资带来了大量的资本流入证券市场,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这些资金必然会最终流入证券市场以期望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增加了,证券市场中的资金额度增加了,证券市场深度增加了,证券市场能够承受的资金波动能力也加强了。

2.2有利于拓展证券市场广度

如果说证券市场的深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主体数量的多寡,那么证券市场的广度就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中交易主体的类型复杂程度。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越高,证券市场的广度越高,反之,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越低,证券市场的广度也就越低。一个有广度的证券市场的主要特征就是同时有多个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就拿股票市场举个例子。在如今的股票市场中,参与者既有大型的企业资金,也有小资本的闲散户,既有长期投资的专业股票从业人员,也有短期的资本博弈人员,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机者,形形的股票投资人员拓展了股票市场的广度。放大到整个证券市场来讲,道理同样适用。然而,在金融投资带来大量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来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类型复杂的参与者。他们目的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资金保值,有的是为了投机倒把,有的是为了长期持有某种金融工具,有的则是为了随时转手从中赚取差价。无论他们的目的是什么,他们都为证券市场的广度拓展做出了贡献。在证券市场中,广度越大,参与者的类型和数量越多,证券市场被某部分人操控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就越高,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3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证券市场的效率指的就是证券价格准确性和证券流动性,即证券市场的反应速度。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过证券市场具有资本配置的功能,而如果证券市场要想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效率。证券市场效率可以分为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其中内在效率指的就是证券市场的交易运营效率,即证券市场完成一笔交易所需时间的长短以及所需价格的高低,它主要反映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功能的服务功能的效率;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不一样,外在效率指的就是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能不能够及时、有效、迅速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它反映了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金融投资总量的增加和速度的提升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结构进行调整,而证券市场结构性的改善可以更好地提升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于市场中的一切利好和不利消息都能够及时做出反应,从而在价格上体现出来。

3金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投资策略

3.1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句谚语,主要就是告诫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注意策略,不要将所有的资金都放在一个项目中。如果将财富都投资到同一个地方,必然会引起相应风险的增加,一旦投资出现失误,一定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血本无归。当然,也不要过于分散,如果过于分散就会增加管理成本,最终减少投资的利润空间。在证券市场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要进行多种类型的投资,不要将所有资金都放在同一个市场,放在同一只股票中,这样做能够有效减少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2反向投资策略

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需要强大的方向思考能力和对数字的敏感度。简单来说,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表现相对较差的股票,卖出近期内表现相对较好的股票。这是一种长期的投资策略,过去一直表现相对较差,但是潜力相对较大的股票更有上升的空间,更能够带来经济利润。相反,近期内表现较好的股票则有可能已经消耗了自己的价格潜力,具有价格下跌的趋势。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自身具有独到的投资眼光。

3.3关心国家大事,联系政治与经济

经济社会离不开政治条件,只有在政治安稳的状态下,经济社会才能够有条不紊。同样,政治社会也能够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在股票市场,这样的关系就更加明显。比方说最近国家在助推“一带一路”的发展,体现在股票的价格上就是“一带一路”相关概念股一路涨停。再比如说国家设立了雄安新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雄安新区中的股份企业的股票一路翻红。当然,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对于股票市场的影响可能只有一阵子。所以投资者要注意买卖股票的时间性,什么时候买、什么时候卖都是一门大学问。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关注新闻联播,多注意国家大事,都能够运用到证券市场中。

4结语

本文对于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简单探讨了金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投资策略。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深度、广度、效率的提升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投资能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金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中也要注意对风险进行把控,从而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作者:李海宾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顺明,唐唯.数字迷信与金融资产价格异象——中国证券市场“代码折溢价效应”研究[J].投资研究,2015(03).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2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做了证券民事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的比较。笔者认为,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券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尚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 

    第三章针对证券民事责任诉讼的理论问题,细分了诉讼的形式,详细阐述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证券市场特有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只有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相结合,才能从源头上堵截证券市场的侵权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切实利益。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系列规定,提出了发起人应承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笔者认为,建立发起人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发行行为。 

    第五章详细研究了证券民事侵权的主要方式、损失赔偿的种类等,指出证券民事责任损失赔偿的主要方法是金钱赔偿。鉴于现行法律对证券损失赔偿额度和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赔偿应在分析了证券民事侵权的方式、损失赔偿种类的基础上,确定证券赔偿额度。 

    第六章在以上五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加强证券私法建设、分类分标准计算证券损失赔偿额度等较为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证券  民事责任  研究 

    1 制度变迁与经济转型中证券民事责任概述 

    1.1 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2证券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比较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从事追诉。民事责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 

    2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2.1 证券市场的发展亟需民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定明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20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都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诸项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的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红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中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损害了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导致证券市场危机重重。 

    2.2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 

    “无救济,无权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权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为损害赔偿,以确保权利的实现。”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证券市场中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处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许多因证券违法或违规行为而蒙受损害甚至倾家当产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于受到有效监控和遏止。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确与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长期以往,我国证券市场地发展前景的确令人担忧。尤其是当前中国已加入WTO。证券业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证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证券法》第1条即强调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是信心市场,对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是其源泉之一。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市场的风险再大,也大不过上当受骗后告诉无门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却被告之无法行使诉权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话。 

    在证券交易这一复杂的民事活动中,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众性和责任分析的高风险性,在发生侵权后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则来运作。因此,只有在证券法律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后,使他们在投资时能预见到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护程度及追偿的可操作性,这样他们参与市场才会有安全感。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如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这种忽视对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制度,显然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最终影响到他的发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才会使可能的与现实的投资者增强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护公众参与投资的热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资金结构,发挥资金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和《证券法》的社会价值。 

    2.2.2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补损害的重要补偿手段,对威慑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祢补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填补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突出表现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和性质,系治患于已然。这一功能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明显区别开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为投资大众因为投资大众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也既是仅从经济之观点着眼;今虽课违法者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此等效果对受害人而言,并无所增益,还会影响投资大众的投资意愿,阻碍资本的形成,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长久存在。正因为这样,在证券法律责任中,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往往以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而适用。 

    通过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实现填补损害功能的同时,还同时令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举妄动,预防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说明书类文件的编造者或使用关系人采取违法行为时会三思而后行,这样有利于贯彻公开原则,积极的阻止和预防违法。 

    2.2.3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手段之一,完善了监管体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当这两种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井然有序。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之协助执行法律、管理市场是民事责任效益功能的具体体现。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能调动广大的投资大众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投资大众的法律意识,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好转,进而吸引更多的闲散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投资、高增长。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将权利广泛的授予公众,由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时刻紧密跟踪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与政府并行监管,将更好的达到管理的目的。这是因为,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权利也有公权利、私权利之分,对一个市场来说,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时调整,同时运用公权利和私权利,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3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 

    3.1证券民事责任诉讼的形式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3

“火山爆发”的前后

“火山”的成因在于其内部聚积了大量的无法向外释放的能量,在外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火山”在某一时刻某一位置突然产生。外部因素仅是一个导火索,其内部的巨大潜能是“火山”所以形成的根本因素。“6.24行情”的出现,一些人士将其视为政策因素干扰市场所至,其似乎忽略了我国证券市场自身所蕴含的巨大能量。

“6.24行情”爆发之前,市场的整体环境相当低迷,沪深两个市场的交易金额维持在80亿元上下,其中6月17日两市合计仅成交55亿元,其市场日换手率约为0.4%,若考虑市场中新股、强势股等少数品种所占交易比重较大因素,市场交投的实际状况比具体的数字还要有一定的差距。如果这样的市场环境难以得到投资者的关注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其对基本面环境巨大变化的熟视无睹则是不可原谅的。自2001年7月以来,证券市场的表现确实难如人意,虽然沪综指从最高的2200点以上曾跌至最低的1350点,此期间市场中除部分违规资金外,绝大多数投资者仍然坚守在“阵地”,期间虽有短线资金的流进、流出,但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盼多、做多的愿望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甚至连场外人士对证券市场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这就是市场能够发生“火山爆发”的内在基础。此外,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大幅下跌的走势,但就目前市场所处的环境而言,是我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甚至是空前绝后的。首先,来自政策面的利好层出不穷,从降低银行存款利息到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再到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从国有股减持的暂停至叫停,均表露出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精心呵护。从证券二级市场的角度来看,大盘股指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下跌,市场中的泡沫成分大幅减少,多数股票品种的市场价格定位已经回落到2000年“2.14行情”之前的水平之下。新股发行向二级市场定价配售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引导了一级市场资金的回流,在提高投资者收益水平的前提下增加了市场资金的供给。另外,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8项计提措施使二级市场中的风险成份有效得以释放。但在这样的良好市场环境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投资者不敢做多呢,为什么有人仍能列出无数条做空的理由呢?是否是其忽略了近期利好政策中所蕴含的深层次内容。

“让利于民”是管理层的用心所在

政策导向明显向好的趋势和机构投资者的消极投资策略的确是摆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前的一个主要矛盾,这也是一些投资者所以选择做空的主要理由。因为根据市场的历史经验,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如果机构投资者看空这个市场,那么市场的走势一定是疲弱无力的,真的是这样吗?

基金目前是我国证券市场中实力最强、运作最规范的投资机构,那么就来分析一下开放式基金在“6.24”前后的持仓情况。根据华夏成长基金公布的基金净值变化,6月24日该基金的净值涨幅达4.2%,而当日沪综指的涨幅为9.25%,据此粗略估计在24日之前该基金的持筹比例在45%左右。而另外一只开放式基金在6月24日的净值增长不足0.4%,显示该基金所持的仓位比例不足10%。自去年10月份以来,市场外部环境的好转是很明显的,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在新股发行向二级市场定价配售的过程中,更深切表露出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扶持态度,为什么大的投资机构此时显得如此迟钝呢?

总结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每一轮牛市行情,“机构吃肉,散户喝汤”的现象似乎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而每一轮行情结束后,中小投资者不可避免地成为牛市“大餐”的主要买单人。这种局面的形成有着更多的历史原因,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走势起着明显的阻碍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这样的局面似乎已经有所改变,我们可以惊喜地看到,在“6.24行情”中中小投资者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这一天收获不小,虽然在此之前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被深深卷入投资亏损的漩涡之中,但毕竟这是一个美好的开端,或者乐观地讲,“6.24”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力量搏弈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近半年来的市场政策走势无一不是以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如果将存款利率的下降视为国家货币政策的正常调整的话,那么交易印花税的大幅下调无可争辩地是政府为达到让利于民的目的而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的主动,新股发行方式的变革是管理层关注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又一具体表现。在国内多数券商经营状况不景气的条件下,浮动佣金制度的实施更进一步显示了政府和国家让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坚定决心。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为什么部分投资者仍然对大盘的走势持怀疑的态度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其在投资操作中仍在沿续旧的观念。市场变了,如果你的观念未变,那么你不可避免地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

“庄股时代”已成旧日王朝

我国证券市场在1996年至1997年的牛市行情中,崇尚绩优的理念使市场投资者受益匪浅。自1998年以来,随着重组热点和科技浪潮的来临,市场的投资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辉煌的“庄股”时代在近5年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命运的主宰,“有庄则灵”成为这一时期内市场投资者选股的真经。无论亏损股、ST股、基金品种,还是引导新经济浪潮的高科技概念,只要有庄关照,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飞驰而去。君不见业绩平平的上海梅林股票在短短的24个交易日内股价大涨300%;被赋予了科技概念的深锦兴A股票竟爬到了120元以上的高位;阿城钢铁股票则上演了一场由丑小鸭变成白天鹅的“童话故事”。所有这一切都在述说着一个简单的道理:“庄家”是市场中的英雄,英雄出现在哪里,哪里就是收获的战场,如此看来莫不是“英雄创造了历史”?

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在于其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质量的上升和市场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秩序的完善,证券市场自身所具有的公正性和残酷性逐步得以体现,那些在沙漠上构筑高楼大厦的市场“英雄”不得不去咀嚼和消化自己精心培育的“苦果”。海虹控股股价的连续下跌,已经预示着“庄股”王朝的衰败,罗牛山则幸运地勉强搭上了“庄股”时代的末班车,中科创业股票的下跌实际上已经宣告“庄股”时代的结束。在投资者自身素质大幅提高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的条件下,“庄股”已经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因此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将因此发生彻底的改变。所以我们不能断言没有庄家的股票就不是有潜力的股票,在判断市场的方向时不应再盲从于市场机构。在证券市场里,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受压迫的地位,广大投资者才是证券市场真正的“主人”。

团结就是力量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 操纵行为 法律规制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够成熟,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的滞后,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容易纵。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愈演愈烈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证券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

操纵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使自己从中得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我国及其他国家证券立法所禁止的。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规范证券操纵行为存在许多问题。

(一)证券操纵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

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而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却十分薄弱,甚至没有规定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虽笼统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等均未作出可操作的规定。现行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举证责任规定方面也存在漏洞,没有在操纵行为的规则及举证责任方面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使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获得民事赔偿。现行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规范难以形成完备具体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二)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

证券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未对《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出相应补充规定,使之协调一致。同时,由同一监管机构不同时期颁发的法规也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关于是否应把故意作为操纵市场的主管构成要件,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使用的词语是诱导或者致使,据以似乎并未要求故意是操纵市场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1996年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中使用的词又为诱导,似乎又将故意作为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在监管实践中,要对操纵意图进行准确认定是十分困难的。

(三)相关概念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证券法对生产操纵定义的可操作性较差,如对于什么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等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这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一些案例对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出现的炒作、对敲等用语,而这些用语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市场和监管实践中大量使用庄家或庄股的提法,但监管机构一直未对所谓的庄家或庄股做出界定,没有对庄家概念进行澄清,没有对庄家行为的合法与违规进行划分。

(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备

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修改,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规定,因此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就是无法突破监管者的瓶颈。如证监会或交易所及一些掌握庞大上市公司的国家部委的有关人士,他们既是监管者,手中掌握重要权力和信息资源,在某些程度上也是须法律规范的对象,对于这些人应该应该如何监管是一难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完善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制度、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来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建立完善的反操纵法规体系

我国反操纵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大成都市还处于缺位状态,建立和完善反操纵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要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断细化、补充、增强反操纵条款的可操作性。为适应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可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并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比较充分的权力,赋予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权,由监管者制定完善的操纵行为监管规则。

(二)构建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因证券操纵行为而受损害的广大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其次,我国的证券立法应将操纵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适应过错规定责任,也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操纵人,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再次,要按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所确定的“当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收到了影响”为认定标准,合理界定“损害”的数额。

(三)强化管理

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改革监管手段。要改变目前以事后处罚为主的监管模式,注重事前预防和主动监管。其次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通过制定上市和退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强对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实行交易实名制,加强对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减少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欺诈。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完善信息披露立法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透明度监管,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目的。

结论

市场操纵行为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历来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所禁止。证券市场的科学性就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禁止各种垄断、操纵行为,使单一或集团投资者难以在较大幅度内随意操纵价格。这就必须依靠法律机制限制与扼阻各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必须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因此,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司法都严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我国关于证券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如果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 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2] 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

[3] 符启林,《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证券市场

 

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平安.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4-237.

[2]唐正清,顾慈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J].江淮论坛,2005,(3):36-43.

[3]曾德明,刘袁,汪忠.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障碍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2006,(9):66-69.

[4]吴云贝.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股市回归本色的关键[J].商场现代化,2006,(3):172-173.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问题 对策

    自1868年创始于英国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获得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势头强劲,基金业已经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的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开元与基金金泰以来,经过9年多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成功地实现了三大历史性突破:从封闭式到开放式、从资本市场到货币市场、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对在我国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其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探讨,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及建议,望能对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一些线索。

    一、证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证券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 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 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 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 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 《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 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 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

    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 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 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 如此一来, 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 缺乏避险工具, 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 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 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性行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 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 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 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 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