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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1
一、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
从消费结构上看,建筑业是最急需发展的产业;从城市化进程来看,社会对住宅的需求量很大,建筑业的市场空间相当大;建筑业是最富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在当前我国面临突出的“就业问题”、“三农问题”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稳定起着无法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中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建筑市场中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依然存在,规避招标、恶意压价、拖欠工程款问题仍然存在;2、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3、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更看重规模、产值,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等等。
二、建筑行业现有法制和市场秩序分析
现实的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均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但客观地说,在一个不均衡、买方强势明显的市场环境下,业主方面对更少的约束,会充分利用投标方的市场弱势地位。施工企业在残酷的竞争与生存压力下,往往委曲求全、曲意迎奉招标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垫资”或签订“阴阳合同”,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接受价格方面若干百分点的挤压。
目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依然缓慢,建设系统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信用缺失现象在市场双方都存在,但同样客观地说,在一个买方强势的市场环境下,更多地发生在业主方,不良业主往往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侵害乙方的权益。一旦施工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则要冒被业主方视作“刁民”,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领域从此失去市场参与机会的风险。这是建设市场尽管纠纷颇多,而较少诉求法律追索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困局。数年前我们就提出了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证的诚信体系”,从目前情况看成效甚微。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以道德为支撑”、“以财产权利为基础”显得苍白无力,而深层原因又往往是由于司法、执法过程中“投鼠忌器”。
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完善
从1989年到2004年的15年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部分配套规章文件相继颁布施行,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建筑市场运行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
从2001年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以及《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内容(略)分析看,近几年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变化有:(1)从重企业资质管理、轻个人资质管理转向两个并重的管理;(2)更加科学地设置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体系,如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资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上都具有法律依据;(3)资质的审批从以政府审批为主转向由有关部门、地方、协会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应的企业代表进行审批,政府核准,即更加注重专家审批。资质管理的这些变化提高了资质评审的合理性,更加规范了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了我国建筑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执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2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崇川区、*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要件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同时,由于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以及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业内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项。而在分包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正确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细分为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必须指出,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4、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1、2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3、4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
(二)责任要件缺陷
1、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4、挂靠。 对于第1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2、3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诈和胁迫情形。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五)形式要件缺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4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版权所有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5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2008年我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全区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集居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以近年来高处坠落、起重设备事故、房屋拆除事故等较多发的事故类型为重点,同时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区建筑领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针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杜绝较大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好于往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办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安全生产是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各部门应该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2、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
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主线,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规范行为,提高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拆除等各方主体必须学习《导则》,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并迅速投入到施工实践中去。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同时要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针对高发事故,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起重机械管理。要认真做好“两登记一备案”工作,通过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前备案、安装后登记工作,杜绝无资质拆装行为,督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规范租赁、拆装、使用等合同行为,严格把好拆装方案的审批关、拆装队伍的资质关,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等原则,从源头上抓紧抓实。施工企业要加大机务管理人员培养,加强起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杜绝起重机械拆装过程中的机毁人亡事故,减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
继续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严格制定高处作业防护方案并认真执行,防止高处坠落。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洞口、临边、操作平台等部位的高处作业情况,制定防范方案,要特别注意做好烟道井、管道井等井体砌筑后的内侧水平防护工作,防护方案需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处作业防范方案进行防护。全面禁止使用简易溜槽,施工企业要采用安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物料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问题。凡是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简易溜槽的,一律责令拆除,施工现场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比。
重点做好土方坍塌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工地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土方开挖、模板系统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查手续,对开挖深度大于5米、支模高度大于8米的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土方开挖、平整等作业过程要派专人监护,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防止房屋拆除事故。街办(乡)要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公司把拆除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作为承接工程的入门关,把做好拆除现场的封闭管理和拆除企业的现场防护作为监管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拆除企业要积极做好拆除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懂得拆除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范知识,根据拆除作业的进度,及时告知作业人员不同工序的拆除要求、安全防护和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4、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凡是达到年限又没有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合格证明的设备,一律不再进行使用登记,已经安装的要予以拆除。
5、进一步前移安全监督关口,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⑴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必须把工程发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依法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⑵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含拆除)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严禁出让企业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肢解工程。
⑶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除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情况外,不得更换。
⑷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把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6、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要依法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并有效运行,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承接工程。三要严格执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制度,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都应当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监管,开展建设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各企业项目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业规范的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要强化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做到作业班组每天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企业或分公司每月一次、各街道(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季节还要加大检查得频次。要加大监督整改及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检查整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安全生产的费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的多发态势,促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扩大文明工地创建力度。
9、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报和处理各类事故,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资质、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属于我区管理的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并处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实行重罚,迫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认真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街办(乡)对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建,街办(乡)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街办(乡)和村的自建项目,督促施工(含房屋拆卸和装饰装修)单位报建,并负责报建前的安全监管,对由于受土地指标限制、不具备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各街办(乡)要重点督察,强化管理,对既不报建又不服从监管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施工,要确保从管理体制上来理顺关系,使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上不出现盲点,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抓住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村镇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查处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1~3月):组织发动。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4~10月):检查整改。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正确理解和掌握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处理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相关问题。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相互关系予以阐述,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减少纠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行为,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并不退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建筑法》第29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1、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的项目内容仅限于非主体工程。对此《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发包人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等责任,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等,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是工程价款,包括劳务报酬、技术、
管理、材料等费用。
3、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是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的类别: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作业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13种类别。
4、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实际上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实际上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筑法》第28条投标法第48条第1款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均有相关规定。转包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的形式:在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转包给第三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对转包的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获得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建,从中获取转让费。对于这种行为,如果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8.5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转让中标项目,是无效的,如果项目不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则可以认定为转包,也是无效的,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转包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转包人(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第三人,转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实际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全部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均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第三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后,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转包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转包人与第三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前我国总承包的分包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措施
1、以包代管问题及解决措施承包人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后,承包包方对安全、质量等不再管理,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要避免“以包代管”关键要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在进场后或者履约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承包方人员资格、关键岗位负责人、机械设备数量等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项目管理制度,各项体系制度是否正常运行,加强监管,决不捂着盖着,对于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2、风险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然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建筑企业处于被动之中,分包单位通过“借用资质”、“串标”等种种不规范行为已人为构成了总承包的项目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并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风险预测及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预案,从而把因风险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分包商施工材料存在问题
当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选取材料时,为了节约成本,就会选用质量不过关的次品材料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出工程应该需要的材料的性能、品牌、质量等,严防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总承包力要对和材料
4、签订的分包合同
在当前的分包公司中,现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针对这一情况,要在合同报价前对分包公司的职员素质、技术水平进行详细的考察为了避免素质小高的施工队伍进入,可以使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力法,来对分包公司进行实际审查,总承包公司要实时的要求分包公司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关键时可以参与项目管理。
有关的市场信息和材料知识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避免分包商钻空的可能性,提升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定时的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对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的分析,并制定相对应的改进策略。
5、分包商延长工期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包商拖延工期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总承包公司要加大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力度,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并及时和分包商进行交流沟通。工期控制应该通过对进度计划的管理来实现,不光是加大现场管理的力度,要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等等,才能保证工期。
6、分包商不重视项目的完整性
部分分包商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整性没有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签署和同时,对分包商提出承担协调配合的义务,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奖罚制度,来对现场进行管理,严格要求分包商遵守总承包公司的管理要求,让分包商建立项目完整性的观念。
7、总包公司不正视自身的义务
针对总包公司小正视自身义务这一情况,分包公司可以和总包公司,树立相同的利益观念,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各自对自己的义务进行担当,而且,要建立完整的书面证据。
总之,建筑工程总承包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区别,以期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纠纷,提高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