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陈述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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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陈述报告

自我陈述报告范文1

主办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市场营销协会

活动时间:4月8日- -5月29日

活动地点:广东工业大学龙洞校区

*Chapter1 活动背景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考验。对市场进行全面和科学的研究,是当代企业迫切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对市场进行调研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本着理论结合实际和素质教育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趋势和我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协会拟办首届市场调研大赛。

市场调研大赛对于培养提高大学生尤其是经管学子对研究探索问题的能力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旨在让学生通过比赛,通过与老师、同学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市场调研大赛是浓厚学术氛围,培养科研精神,提高研究能力,展示自我风采的舞台;是与专家教授亲密接触与交流互动的场所;更是理论升华与社会实践的交接口。

大赛内容独特,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前沿性,将采用研究报告演示和答辩的形式,综合表现参赛者研究市场、分析市场和驾驭市场的风采,将课堂的理论与社会的实际紧密结合,让同学们参与到市场中来,提高大学生营销自我、表现自我、提升自我的能力,促进经济管理理论的创新的发展。

市场调研大赛在学校、老师的支持以及历代市营人的努力下,已经走到了第三届,市场营销协会也在每一届的举办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对相关场面与流程的控制能力也不断加强。

同时,国际经济情况日新月异,市场环境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相应的,市场调研大赛的主题与要求也在改变着。(大学生商务礼仪风采大赛活动策划书)

我们相信,凭着坚持与努力,第三届市场调研大赛一定可以再创辉煌!

*Chapter2 活动简介

1大赛目的:

(1)使广大大学生对市场调研有进一步的了解。

(2)为热衷于认识市场的同学提供一个真正进入市场、融入社会的平台。

(3)增强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并加深同学们的交流,使其思想融合和升华。

(4)发现人才、挖掘金点子,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5)引导大学生自主思考,增强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

2大赛主题:从市场中寻机,在调研中发展

3大赛口号:因调而研,以隙而长

4比赛要求:?参赛对象:广东工业大学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自由组成2~3人的队

伍的形式参加比赛,参赛队伍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调研主

题进行相关的市场调研,最后将有六组队伍进入决赛。

?组队要求:a、参加的队伍不限,凡有兴趣者皆可参加;b、参赛团队

合作, 可自主查阅资料, 可请教老师(不得照抄袭,一经

发现, 取消参赛资格);c、以小组形式报名参赛(每组3

—5人),确定队名、口号,小组成员、负责人联系方式。

?奖项设定如下:

一等奖 1队

二等奖 2队

三等奖 3队

个人风采奖 1名

④报名时间:4月8日---4月13日

⑤报名方法:a、在龙洞校区主校道的咨询点接受报名

*Chapter3 活动流程

1、(1)比赛时间安排:

复赛:4月30日----5月13日;

决赛:5月20日----5月26日

(2)具体时间安排表

?比赛初期工作:

4.08-4.13 进行校内宣传,咨询报名

4.13 市场调研大赛指导讲座(调研计划书、实地调研、

问卷数据统计及报告设计)

?初赛:

4.20 提交调研策划书

4.30 公布初赛结果

?复赛:

4.30-5.13 市场调研问卷设计和实地调查阶段

5.5 提交调研问卷

5.6-5.12 准备调研报告

5.13 提交报告

5.18 公布复赛结果

④决赛:

5.20-5.27 现场报告陈述和答辩准备阶段

5.29 进行决赛调研报告陈述、现场答辩

2、考核形式:

比赛总体要求:本次比赛主题为企业实际面临的营销策划所需的调查数

据;需要各参赛队伍深入人群,合理计划,符合营销策划

要求;计划切实可行,数据真实可信

初赛评选:采用市场调研计划书方式。由协会成立考核小组,初步审核,

然后交送教授专家和赞助商进一步考核,确定复赛名单。

复赛评选:采用市场调研问卷+市场调研报告方式。由赞助商评分及专业老

师评分。

决赛评选:采用调查报告展示和现场答辩方式。由评委现场评分。

3、决赛具体要求:

(1)大赛通过抽签决定各参加队伍的先后顺序。最终产生一等奖一队,二

等奖二队,三等奖三队以及最佳个人风采奖一名。

(2)每组参赛队伍负责人应联系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及时上交各问卷

和报告,各参赛队伍应在比赛前60分钟将参赛材料(PPT、excel等)

上交大赛组委会。

(3)每支队伍规定时间为25分钟,时间采取累积限制;由现场陈述、评委提问以及对手发问三个环节组成。

?现场陈述:采用口述,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只允许一名队员陈述,时间上限为15分钟。(注:黄牌表示时间快到,红牌表示停止陈述)

?评委提问:只允许两名队员共同回答,两名队员回答的时间共上限为5分钟;

自我陈述报告范文2

关键词:青春期女子;身体活动;社会认知;超重

1. 前言

肥胖率在中国过去的10年间呈现不断攀升,并且这种势头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向。过度体重增加成为中国今天危害青少年健康最严重的问题。来自《2009年国家青少年儿童营养健康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超重儿童达到120万,占全世界超重儿童的1/13。

女性,在任何年龄段,都比男性更少活动,这种差别在青春期尤为突出。大量的实证说明缺乏身体活动和久坐的生活方式不仅引发肥胖,而且也是导致精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一项历经十年的研究记录了1213名乡村和1166名城市青年女子的身体活动行为变化,在9-17岁间,乡村青年女子在休闲时间身体活动下降了96%,城市青年女子为64%,56%的乡村女子在学业结束后就没有休闲性的身体活动。为了防止青春期女子因身体活动过度减少引发体重超重的危险的趋势蔓延,或至少降低,必须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而对影响身体活动因素和这些因素对于不同体重水平的关系的深入理解是设计有效干预措施的关键。

近来的一项研究纪录了在澳大利亚体型苗条的孩子更喜爱耐力运动,而肥胖的儿童对柔韧和协调活动更感兴趣。泰勒发现诸如家庭支持,朋友鼓励和活动选择与正常体重的青年有着显著的关系,相反正在超重组别没有显示出这些因素与身体活动的关联[1]。但在前期的研究中没有考虑了体重与活动水平的相互作用。我们假设城乡超重少女,与正常体重少女相比,在个性态度,社会特征,和家庭结构有着显著差异,进一步设想少女的不同活动水平也改变了上述关系。本研究以期为设计更具目标指向的干预措施提供建议。

2. 研究方法与过程

2.1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来自江西省3所446名女生,并在初三学期采集数据。尽管家庭收入没有参与个体对象研究,这些受试者所在江西省的学校却具有典型性。总体而言,这些受试者平均年龄在15.8岁,54%为城市人口,42.65%归为活跃组,体重正常占82%,危险组占12%。

2.2测量工具

   人体测量:体重测量用高精电子称,最小刻度为0.2公斤。身高用便携式测距仪,最小刻度为1.0厘米。BMI计算体重(公斤)除以身高(米)的平方。测试者身着轻便衣物测试。

   身体活动:身体活动是通过一种自我报告式的工具,即《前一周身体活动记录报告》来进行的。《前一周身体活动记录报告》是在修改美国的《三天身体活动记录报告》[2]而来,将每天从早上7点到午夜按30分钟分为34个时间段,把每个时段的活动及强度记录在案,在这份活动与强度的记录基础上计算每项活动的代谢当量值,数据以每天代谢当量达到中等(3 to 5.9 METs)或高等(6或6以上METs)的主体活动30分钟时段数计量,在《前一周身体活动记录报告》中看电视或视频定义为基本活动。

   身体活动相关因子:所有女生完成一份评价社会认知和青少年相关身体活动的环境调查,采用标准格式在教室里统一作答。

   社会认知变量从社会认知理论相关研究文献[3]中选择出来的,包括自我效能、知觉行为控制、身体活动享受、影响体育享受因子、态度、和主管规范。自我效能评测是由8个五点李克特量尺的项目组成,从1(非常反对)到5(非常同意)的选项表明受试者的态度。评价知觉行为控制问题有4项五点李克特量尺,1(非常容易)至5(非常困难)评定不同程度。享受体育与享受身体活动都分别包含了12项李克特量尺,受试者对1(非常反感)至5(非常享受)作出答案。态度量尺评价了关于参与身体活动后果的信念和对每个信念的估计值。信念基于五点李克特量尺,从1(非常反对)到5(非常同意)的选项供受试者选择,计算成分是通过五点李克特量尺,幅度从非常好到非常坏区别。态度得分是将每一项的信念陈述与对应的反映值相乘,取最后平均数。主观规范包括了8项涉及规范信念和每项从动机到行为的反应陈述。规范信念是用五点李克特量尺从1(非常反对)到5(非常同意)的选项表明信念程度,从动机到行为的反应陈述五点李克特量尺从1(非常反对)到5(非常同意)表示程度,再将每一项规范信念与其对应的反应陈述相乘取平均值而得到主观规范得分。

   环境问题是从理性行为理论相关研究文献中设计而来,包括了学校设施便利,去操场获体育馆的次数,安全的活动空间,对活动的社会服务,家庭支持,观看电视。前三项为测定物质环境状况,各项包括了5个五点李克特量尺的项目,通过1(非常反对)到5(非常同意)反应受试者不同观点,该量具重测信度为0.89 和 0.95。社会服务包括了五点量具的12项,选择跨度从非常好反对(1)到非常赞成(5),相加取平均值为其得分,量具稳定系数0.60 到 0.64。家庭支持包括了5个四点项目标示家庭成员支持频数,0(没有)到4(每天),其重测重测信度为0.86。 受试者在《前一周身体活动记录报告》的作答用于评价观看电视部分。

2.3 研究过程与数据分析

在BMI小于18.5的女生被认为是正常体重, BMI在25-30之间属于危险超重组,大于30的为超重。如果在《前一周身体活动记录报告》中平均每天有一个或更多30分钟时段的达到活约标准(6 METs或更大)归为活跃组。这种定义基于《青少年身体活动国际共识会议指南》。数据分析利用各组间的特征,体重和活跃水平采用二维混合模型的方差分析。在所有的方差分析中,学校包含随机效应。统计显著性以α水平0.05为标准。

3. 结果

3.1 社会认知变量

城市少女在任何社会认知变量中 体重和体重与活跃水平的相互作用没有显著差异。城市活跃组少女,在自我效能、态度、知觉行为控制、享受身体活动以及享受体育比低活跃组的得分高(见表1)。相似的是,在农村少女不同体重水平对社会认知并未产生差异,当将活跃水平考虑进来,活跃组的少女得分在知觉行为控制上出现了唯一的显著性(p=0.01)高于低活跃组。体重与活跃水平显著交互作用在自我效能得以体现,体重正常和超重的活跃组少女比低活跃组具有更显著的高分。

表 1. 混合模型的方差分析比较不同体重与活跃水平的少女社会认知;

正常体重

危险体重

超重

体重

活跃度

体重*活跃度

成分

低活跃

活跃

低活跃

活跃

低活跃

活跃

自我效能

 

 

 

 

 

 

 

 

城市

3.8±0.1

4.1±0.1

3.7±0.1

4.2±0.1

3.8±0.1

4.0±0.1

0.12

0.001*

0.35

农村

3.4±0.2

3.8±0.1

3.6±0.1

3.5±0.2

3.5±0.1

3.8±0.1

0.67

0.02*

0.03?/span>

知觉行为控制

 

 

 

 

 

 

 

城市

4.0±0.1

4.2±0.1

4.1±0.1

4.4±0.1

4.0±0.1

4.2±0.1

0.4

0.002*

0.57

农村

3.8±0.2

3.9±0.1

3.7±0.1

3.6±0.2

3.8±0.1

3.7±0.1

0.38

0.01*

0.78

享受身体活动

 

 

 

 

 

 

 

 

城市

4.1±0.1

4.3±0.1

4.2±0.1

4.4±0.1

4.0±0.1

4.3±0.1

0.14

0.001*

0.92

农村

4.0±0.1

4.2±0.1

4.2±0.2

4.1±0.2

4.1±0.1

4.4±0.1

0.63

0.21

0.14

享受体育

 

 

 

 

 

自我陈述报告范文3

述职报告要求述职者就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陈述和自评,一般而言。以使领导和群众了解、肯定乃至赞赏述职人在履职期限内的工作表现。其中,绩”陈述和展现是重中之重,德、能、勤等都要依托“绩”来引申和归纳。所以,述职报告中,如何写好“绩”就成为撰写者要着力把握的一个核心问题。

点面结合

一、以面带点。

点就没有存在意义,点与面是艺术表现上经常碰到一对矛盾。面”经常表现为大范围的概括的一般的道理和事实;点”则是具体事实或典型事例。面是由点组成的没有点的面是空泛的模糊的而点又是面的背景上突出、显示其意义的没有面。同时也失去了落脚点。根据表达的需要,有时需要以点带面,有时则以面带点。

如一位收费站站长在其述职报告中写道:

州收费站全年收费任务是16万元,针对这一艰巨的收费任务,年初我们在班子会上集体研究,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策略……超额完成了收费任务。

该述职报告中提到16万元收费任务的超额完成,这显然是整个收费站共同努力和上级正确领导的结果,对于这样一个“面”上的绩需有一个正确的表述。作者在文中使用了“年初我们在班子会上集体研究,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策略”一句,指出成绩的取得来自于集体,没有直接写我如何如何,这种写法是值得肯定的。表面上没有突出自己的个体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却是暗含自己功不可没之意,可谓言在此而意在彼。并且会给人一种谦逊之感,而谦逊显然是受人推崇的传统美德之一,自然会赢得报告对象的好感。述集体功、显个体绩,以面带点,这种做法行之有效。

总之,以面带点,首先要明确“面”上的绩须蕴含着“点”上的绩,这是前提;其次,需要精心锤炼词句,正确表达个体在集体成绩中之位置,不贪他人之功,也不过分自谦。只有做到上述两点,方能于细微处见精神,收到良好的述职效果。

二、以实托虚,虚实相生

构思文章时都会遇到虚与实的关系问题。所谓虚与实,一般是指在表现对象时着墨与不着墨、有形与无形、具体与不具体等的对立统一规律。虚,指空灵的、意念情绪化的、模糊抽象的或引人生发联想的、补充的笔墨;实,指实质的、具体的、清晰的写法。虚并不是虚无缥缈,而总是由实变化而来的。就应用文章的写作而言,虚与实又可指思想与材料之间的关系。实是指文章的事实性材料,虚则指文章中的思想观点。述职报告的写作尤其是其中关于“绩”的写作,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述职报告中的有些绩,往往需要通过小标题的形式予以概括和表现,这样就会形成通常称做段旨句的“虚”题。对于这样的概括性的“虚”题,更需要有切实有力的“实”作为支撑和依托,要有实实在在的已经进行了的工作和活动。事实必须确凿无误,原原本本地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否则“虚”就可能会苍白无力,难以服人。如:

……

4.创新工作方法,刺激就业。2年再就业工作中,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十、百、千”工程,当年在全市树立了个自主创业的典型,个下岗职工示范店,共吸纳了万名下岗工人再就业。2年年底我们组织的冬季“送技能、送岗位、送培训”大型送温暖活动,参加各类求职人员万余人,当场签订就业协议有人。……

述职者着意表现的“绩”(创新工作方法,刺激就业)在这样确确实实的事实陈述中显得切实有力、令人信服,可谓“用事实说话”。这样的表述,自然会得到领导的认可、群众的满意、评委的肯定。

当然,用事实说话,切忌弄虚作假和语焉不详,决不能“添油加醋”或借题发挥,玩弄文字游戏,大作表面文章;更不允许无中生有,胡编乱造。那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弄巧成拙,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抑扬结合,彰显辩证

所谓抑扬,是指行文中根据生活的真实和艺术的辩证法,使情节安排、事物发展等呈现出符合生活客观和作者主观的起伏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运用抑扬法须把握好主次之分,写作时要把重心放在或抑或扬的行文意图上,不可平均用力。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不能光是成绩的罗列,“报喜不报忧”。满篇皆成绩,亦有可能给人以言过其实或王婆卖瓜之感。一般的做法是,可以先扬后抑。即在“晒”自己的成绩的同时,也摆明自身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值得改进的方面还有哪些等等。只有在述职报告中客观地列出个人存在的一些问题,才能让有关部门或领导感受到你辩证的睿智和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这一点,在工作总结这种文体的写作中也有所体现。

从写作策略的角度来看,后面的“抑”不仅仅是一个自我批评的态度问题,也是一个提升述职者个人形象的好机会。处理得好,能够彰显述职者的智慧、勇气和心胸,有效强化前面的“扬”,给领导或评委一个更加全面、深刻、良好的印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明乎此,我们大可不必陈述成绩时挺胸抬头、趾高气扬,一说到不足或缺陷,就扭扭捏捏、闪烁其辞。其实,谈成绩不避缺点,只要处理得好,就一定能够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赢得评审官和人民群众的好感,为你的述职报告增光添彩。如:

在2年,我在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对本市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缺乏详细指导,盲目性、随意性比较大;对与旅游相关行业间的协作协调不力,使行业向产业的跨越受到制约;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政治思想工作做得不够细。这些都是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的。

应该说,述职者在文中的自我解剖是比较中肯的。而且,这样的自我检讨“瑕不掩瑜”,不仅不会影响到前面的“绩”的价值,反而能够更好凸显述职者的坦诚和“绩”的可信。

四、分条切割,纲举目张

分条切割是文章的一种结构布局方法。是指构思文章时以符合客观事物的逻辑顺序为基本要求,根据表意(纲)的需要,把结构分成一些相互联系的条条块块(目),并用小标题引领,将述职者的履职情况分别进行阐述。对于应用写作而言,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陈述事况、阐明思想或主旨。

述职者多为主管一方面和多方面的领导干部,要述的事情和业绩可能很多。那么,在述绩的过程中就要确立一个分条切割、分层叙述、分块介绍的表达理念,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萝卜白菜一锅烩。那样,既有可能淹没了颇有份量的好成绩,也有可能给人造成述职者逻辑混乱的不良印象,从而影响述职报告的质量,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失。

如一位大学分院的党总支副书记的述职报告正文(有删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于2年元月任现职。对照党总支副书记的工作职责,结合本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此述职,敬请评议。

一、关于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略)

二、关于党的建设和日常工作(略)

三、关于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略)

四、关于自身学习、修养及其他(略)

五、关于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略)

请同志们监督。

述职完毕,谢谢大家。

自我陈述报告范文4

[关键词]语言游戏;语境规则;法律的内、外在陈述;反科学主义

一、哈特与维特根斯坦:一个思想外史的考察

20世纪的西方哲学发生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那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哲学的“语言转向”,语言成为哲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也成为哲学尤其是英美哲学的主要方法,分析哲学在英美哲学界几乎是一统天下,成为哲学的主流。一般认为,分析哲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数理逻辑创立后兴起的运用现代逻辑方法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以澄清语言意义的哲学活动;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在二战后兴起的由对日常语言的关注而引发的对日常语言的使用进行描述和概念分析的潮流;第三个阶段则是在现代逻辑有了新的发展(如出现了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等非经典逻辑)以及美国实用主义的复兴影响下而出现的哲学研究方法和观点。其中,第二个阶段分析哲学的重心几乎完全就在英国,并且主要就是在剑桥和牛津两所著名的大学。在剑桥,主要以后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而在牛津,则是以奥斯汀、赖尔和斯特劳森等人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又称牛津学派。而哈特当时就在牛津大学教授哲学。他敏锐地注意到这股新的哲流,积极主动地融入其中,并成为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后,哈特接替古德哈特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便将这种新的哲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把先前枯燥乏味的英国法理学改造成为一门真正的法哲学,创立了新分析法学。

而哈特真正开始自己的学术生涯的时间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产生并逐渐成熟的时期,哈特是否与维特根斯坦本人有过接触,目前并没有相关记载佐证,但在莱西关于哈特的传记中,我们可以钩稽出一些维特根斯坦对哈特影响的证据。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牛津学派的影响,如莱西在传记中提到,虽然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一书直到1953年才出版,但维特根斯坦的课堂笔记《蓝皮书》和《棕皮书》的复印本在1940年代中期就已经通过非正式渠道流传开来,而牛津学派著名的周六晨会就曾对维特根斯坦的这些后期思想进行过多次讨论。另外,不少牛津学派的成员都对维特根斯坦极为钦佩,如汉普舍尔记得大部分牛津哲学家都承认维特根斯坦是“这门学科中爆发的一个天才”,斯特劳森也对《哲学研究》赞赏不已,并承认当他第一次读到《蓝皮书》时,“我觉得自己第一次看到了思想,尽管它是裸的”。甚至代表牛津这股日常语言哲流的口号“不问意义,只看用法”也是来自维特根斯坦。其次,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对哈特本人也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如哈特在日记中记载了他阅读《蓝皮书》的感受,认为这本书促使他放弃了对某些知识问题复杂性的极端认识,并让他设法寻找某种更为简单精致的分析。而后来,他甚至说《哲学研究》是“我们的圣经”。1988年,哈特的忘年交萨默斯到牛津拜访他时发现,暮年的哈特仍沉迷于维特根斯坦且刚刚读完麦吉尼斯的维特根斯坦传并心有戚戚。另外,哈特在1970年代出版了两本书《边沁研究文集》和《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这两本书的封面分别是蓝色和棕色,其意图在于响应维特根斯坦的《蓝皮书》和《棕皮书》;哈特曾受教于魏斯曼,后者是维也纳学派中除石里克外与维特根斯坦关系最为密切的学者,而哈特的得意门生P.M.s.哈克则是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

然而,虽然我们钩稽出了这些维特根斯坦对哈特影响的证据,但总体来说,关于维特根斯坦对哈特直接影响的材料还是比较单薄,尤其是,哈特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提到维特根斯坦的地方很少。不过,对于本文来说,这并不构成大的问题。英籍匈牙利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思想史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侧重于研究思想发展中那种通过客观观察可以得见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影响一位学者思想的人生经历和社会事件等,譬如某某思想家读了某某思想家的著作、某某思想家与某某思想家之间有相互的师承关系,等等,称之为思想外史;一种侧重于研究思想发展中那种不易得见的内部逻辑关系,称之为思想内史。与外史不同,内史不是从外部观察得见的,而是需要研究者根据自己的解释和理解进行理性重构而成的。因此,用这种分类方法来说,本文主要想考察的是思想的内史而不是外史,或者用英国哲学家达米特的话来说,是思想的历史而不是思想家的历史。前述对于哈特与维特根斯坦之间的思想外史的考察仅仅是为我们进入思想内史提供一个感性的认识,而后者才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主题所在。本文接下来所要做的,就是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最具代表性的“语言游戏”说的视角,对哈特法哲学理论中颇具特色的关于法律陈述(尤其是关于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的区分)的论说作一番解读,并揭示其中所蕴涵的反科学主义的哲学取向。

二、“语境原则”与法律陈述的语言学方法

“语言游戏”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核心概念,人们甚至有时就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径直称为“语言游戏论”,以与作为前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之总结的“语言图像论”相对应。“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最初是在《蓝皮书》中提出来的,意指“孩子刚开始使用语词时的语言方式”、“语言的原始形式”,后来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扩展,即“通过逐步增加新的形式,我们可以从诸种原始形式构造起诸种复杂的形式”,这些复杂的形式也可以称为“语言游戏”。到后来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赋予了“语言游戏”更为广泛的意义:“我还将把语言和活动——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游戏”’(第一部分,7节)。可见,“语言游戏”主要地是指语言的使用方式。当然,“语言游戏”这个概念作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许多主要论题如意义即使用、遵守规则、生活形式等等都是由“语言游戏”所生发出来的。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这一思想的核心观点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一个语词、一个句子,而应当把它们置入它们所赖以存在的语言环境,比如说,我们只有在整个象棋游戏中才能理解什么叫做一个“卒”,一个“兵”,什么叫做“跳马”,什么叫做“将军”,在语言哲学中,这样的一种观点被称为“语境原则”(context princi-ple)。二是在于,它让我们意识到,语言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符号表征用来描述世界的,它还有很多用途,语言的不同用法就形成了不同种类的语言游戏,在语言哲学中,这可以被称之为语言游戏多样性论题(diversity thesis of languagegame)。我们下面的讨论就将紧紧围绕这“语言游戏”的这两个思想内涵展开。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讨论语境原则在哈特法哲学理论中的运用,而在下面两部分,将重点讨论语言游戏多样性在哈特法哲学理论中的体现及其所蕴含的哲学倾向。

“语言游戏”这一概念意味着我们要理解一个句子,必须将其放在其所在的语言游戏当中。这涉及如何确定意义的基本单位的问题。在近代,洛克、休谟、密尔等人大多把词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但边沁已开始把句子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到了现代,弗雷格提出了著名的“语境原则”,主张语词只有在句子中才能确定其意义,这也就意味着意义的基本单位是句子而不是词。早期维特根斯坦接受了弗雷格的这一原则,认为“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联系关系中名称才有指谓。”而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更进一步把语言游戏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在他看来,无论词或语句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它们只有在语言游戏中才能获得意义,词和语句的意义都是在语言游戏中确定的。”维特根斯坦举例说:

设想一个语言游戏:B根据A的提问向他报告一堆板石或方石的数目,或堆放在某处的石料的颜色和形状。——某个报告可能是“五块板石”。那么,“五块板石”的报告或断言和“五块板石!”的命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区别在于说这些话在语言游戏里所扮演的角色。(第一部分,21节)

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表达式,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就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命令的语言游戏当中,“五块板石”意味着“给我拿五块板石来”,而在报告的语言游戏当中,“五块板石”则意味着“这儿有五块板石”。而我们要弄清表达式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首先就必须知道我们正在玩的是什么语言游戏。

哈特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他的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就职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中,他批评了那种孤立地考察法律语词和法律语句的做法,强调要从整体语境出发来理解法律语词和法律语句。当然,在这篇文章中,他明确地说自己的这种观点是来自于边沁:

很久以前,边沁就发表了他的告诫,指出法律语言需要一种独特的阐释方法……他说,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汇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考量。我们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权利(right)”,而应考虑的是句子“你拥有一项权利”;也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国家”而应考虑的是“他是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或一名官员”。

而在该文其后的论述中,哈特对于这一语境原则的运用有明显扩大的趋向,即他不仅认为法律词汇必须放在一个句子中来进行考察,而且还认为包含这些法律词汇的句子也必须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他在探讨法人概念的时候引用了梅特兰曾经举过的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国家叫做纳斯夸米亚(Nusquamia),和许多国家一样,它也负债累累,你正好也是它的债主之一,它欠你1000英镑。那么,当纳斯夸米亚欠你1000英镑的时候,到底是谁欠你1000英镑?哈特认为这种问法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因为唯一的答案就是再次重申:纳斯夸米亚。而这等于什么都没说。正确的方法则是把“纳斯夸米亚欠你1000英镑”这个陈述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并且可能要用如下方式来描述它:

1.这里,在纳斯夸米亚的版图范围内有一套正在起作用的法律体制;根据这个体制的法律的规定,遵循特定条件的特定人,可以为某种目的而被授权去接受一笔款项,以及为其他行为。这类似于那些按照要求在私人个体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人们的行为。

2.当这些人去为这些行为时,特定的后果就会接踵而至,这些后果与那些由私人间类似行为所具有的后果非常相像。它们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从法律所规定的那些资金中偿还所欠款项的责任。

3.“纳斯夸米亚人欠你1000英镑”的表述并不能说明存在这些规则,也不能说明存在这些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当这些规则存在时,这个表述就是正确的,并且会被用于在特殊个案中根据这些规则推出一个法律结论来。

简单地说,就是一个法律陈述必须从其所在的法律体制中获得它的意义。而这样一套法律体制也就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语言游戏,借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就是由法律语言和法律活动所编织成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法律陈述都只有在这样一种语言游戏中才能够被人们所理解。

三、“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与法律的内、外在陈述的关联

如前所说,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为说明语言活动的多样性,以批评那种试图以一种语言游戏来说明其他语言游戏的简单化、单一化的倾向。从多样中把握统一自古希腊以来就是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哲学探究的一个重要目的。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哲学思想中也秉持这样一种单一主义的观点,并得出了“语言图像论”的结论,即把语言看做对于现实世界的摹写,语言的功能就在于反映世界、描画现实,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来看,这也就意味着,任何语言活动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唯一的“语言游戏”。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对这种单一语言游戏观的否定开始的。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例如:

下达命令,以及服从命令——

按照一个对象的外观来描述它,或按照它的量度来描述它——

根据描述(绘图)构造一个对象——报道一个事件——

对这个事件的经过作出推测——

提出及检验一种假设——

用图表表示一个实验的结果——

编故事;读故事——

演戏——

唱歌——

猜谜——

编笑话;讲笑话——

解一道应用算术题——

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请求、感谢、谩骂、问候、祈祷。(第一部分,23节)

在这些例子的结尾,维特根斯坦特意说道:“把多种多样的语言工具及对语言工具的多种多样的用法,把语词和句子的多种多样的种类同逻辑学家们对语言结构所说的比较一下,那是很有意思的(包括《逻辑哲学论》的作者在内)。”这也就是说,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包括他(前期)在内的“逻辑学家们”对于语言的简单化认识予以了否定,而这种否定的目的在于揭示人类思维中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即“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我们对语言形式本身的误解,最常见的是把不同的语言游戏混淆起来,或者认为某种语言游戏是唯一合法的。”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我们也能常常碰到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多样性的论述极为相似的观点。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法律陈述的角度来对此作一比较,这也就是哈特非常著名的关于法律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之分。

哈特是从“义务”这一观念出发运用他娴熟的语言分析技巧逐步得出这一著名区分的。哈特认为,说某人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与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to……)这两种陈述是不同的。前者通常是关于行为由已作出的确信和动机的心理学陈述,后者则不是。因为前者所说的“确信”和“动机”并不一定是后者作出陈述所必需的,并且,我们说某人“被迫”做某事通常是他实际上已这样做了,而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与他是否实际上了做了并没什么关联。把二者等同将导致以心理学的感情术语误释规则的重要的内在方面。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语言游戏不同于其他种类的语言游戏,为了强求表达一致而把它与其他语言游戏相混淆不仅会产生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会使我们对法律自身的一些重要特征视而不见。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的规则的“内在方面”。规则的“内在方面”是哈特在分析社会规则与习惯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从外观上看,社会规则与习惯都是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但显而易见,社会规则与习惯是不同的,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有某些人必须将有关行为看做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这就是规则的“内在方面”,而习惯的存在则无须这样一个内在方面。正是因为规则有这样的一个“内在方面”,这就产生了一些关于规则的特殊表达,就像维特根斯坦惯常所做的那样,哈特以国际象棋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国际象棋棋手们不仅有以同样方式移动王后的类似的习惯,……而且……他们将此行为方式看做所有参赛者的一个标准。每个棋手不仅本人以一定方式移动王后,而且对所有以那种方式移动王后的行为的适当性“有看法”。这些看法在偏离行为现实存在或出现预兆时,体现为对他人的批评和对他人提出服从要求;在接受别人的批评和要求时,体现为接受这种批评和要求的正当性。为了表达这种批评、要求和承认,一系列“规范性”语言被人们所采用。如“我(你)不应该那样移动王后”。“我(你)必须那样移动”,“那样是对的”.“那样是错的”。

而在此类表达上常常发生的错误就在于:规则的内在方面经常被曲解为与外部可见的身体行动相对照的纯粹“感情”问题。哈特对此论述道:

毫无疑问,在规则被社会群体普遍接受,并一般受到社会批评和要求遵守的压力所支持的地方,个人可能经常有类似于受限制或被强制那种心理上的体验。当他们说他们“感到受约束”而以某种方式行为时,他们可能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些体验。但对于“有约束力的”规则的存在来说,这种感受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足的。说人们接受某些规则但从未有过受强制的感受,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所必需的是,对作为共同行为标准的某些行为模式应存在着审慎的、沉思的态度,而且这种态度本身应表现在批评(包括自我批评)、要求服从以及对这种批评、要求之正当性的承认之中。所有的批评、要求和接受都在“应当”、“必须”、“应该”、“正确的”、“错误的”等规范性语词中发现它们特有的表达。

而“义务”观念作为这样一种“特有的表达”,正是从规则的“内在方面”看待自己和他人行为的观念,哈特称这样一种站在“接受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立场上所具有的观点为“内在观点”,与之相对应的是“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所具有的观点,即“外在观点”。而从内在观点出发所作的陈述他就称之为“内在陈述”,从外在观点出发所作的陈述就称之为“外在陈述”。显而易见,“内在陈述”是法律这种“语言游戏”所特有的表达,也是我们理解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关键所在。否则,我们将无法区分规则与单纯习惯甚至是偶然的行为一致性,也无法获得规则的观念。

哈特似乎对自己提出的这两种陈述的区分颇为自得,紧接着就运用这一理论在法理学中争论不休的法律的“效力”与“实效”问题上小试牛刀。他认为,只要清楚地认识到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分,那么有关法律“效力”观念的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就可迎刃而解。在他看来,与“效力”有关的陈述属于内在陈述,因为“某一个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而与“实效”有关的陈述属于外在陈述,它“意指一个要求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多半被遵守的事实”。这也就是说,关于“效力”的陈述和关于“实效”的陈述是处于两种不同的语言游戏之中,“效力”和“实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能把两者相混同或企图用其中的一个来涵盖另一个。而哈特运用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的理论来区分“效力”和“实效”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批驳法律现实主义的预测论:即断言一个规则的效力就是预言它将由法院或某一其他官方的行为强制实施。他认为,预测论表面上的合理性在于:对旁观者可能记录下来的事实——这一制度一般地是有实效的并可能继续有效——所作的外在陈述的真实性,通常是接受规则并对义务或效力作出内在陈述的任何人的前提。但它却忽视了内在陈述的特殊性,把它作为关于官员行为的外在陈述。这也就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语言游戏,从而导致法律理解上的谬误。譬如,很明显的是,当官员在司法判决中作出关于法律规则的效力的陈述时,他显然不是在预言他自己或其他官员的行为,而是表明他作出这个判决的理由。

四、法哲学中的反科学主义意蕴

根据前一部分的分析,法律现实主义的预测论犯了用外在陈述抹杀内在陈述的毛病。那么究竟是什么动机驱使他们这样做的呢?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语言游戏”这个理论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治疗人类思维中单一主义这种理性疾患。而这种理性疾患自近代至现代以来最突出地表现为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模式,即在近现代科学迅猛发展、科学观念深入人心以后,人们往往倾向于用科学的语言尤其是用描述经验事实的那种所谓的“客观中立”的语言来解释一切现象——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从而希望对一切现象都做出所谓的“客观的”因而也是“科学的”说明。这也就导致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出现了一股十分强大的科学主义倾向,希望将自然科学中的成功也搬到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来,从而使人文社会科学也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客观。法学领域自不例外。实证法学可以说是这种法学科学化的典型代表。边沁、奥斯丁区分立法学与法理学,其目的就是为了把法律作为一个客观对象来进行研究,他们开创的分析法学因而也被他们视为一种关于法律的科学。甚至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哲学中脱离出来也正是始自奥斯丁。凯尔森也明确声称自己的纯粹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而非法律政治学,他的法学之所以是纯粹的就是因为他要把法律科学从其他不相干的因素(诸如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以及政治学的因素)中解放出来,他并且认为这是他的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他们的这种科学倾向就在他们具体的法学概念和法学观点中体现出来了。无论是奥斯丁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说”还是凯尔森把真正的法律仅仅看成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都是一种用描述经验事实的术语来阐释法律现象的企图。对于这一企图,哈特一针见血地评论道:

认为法律就是命令这一著名的理论只是一个更为宽泛也更富野心的主张的一部分。奥斯丁说命令是“理解法理学科学与道德规范的关键,”当代一些以“强制性”或“规定性”的术语去阐述道德评判的努力就是这种极富野心的主张的遥远回响。

然而,岂止是实证法学有这样的“野心”,社会学法学——包括通常被归于其中的法律现实主义——同样也具有这样的“野心”,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毕克斯有颇为精到的论述:

要将法律研究立基于“科学的”——客观的,不合偏见而纯粹的——基础之上的努力,促使许多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尝试去创建一种理解法律行为与法律概念的严格的经验主义方法,由此将其理解为过去的、当前的以及将来种种因素的应变量。法律理论中的这类探讨,可以在那些要为社会科学研究探索一种“科学”方法的更为广博的研究中见到,这些方法当能与“硬科学”(例如物理学与化学)所运用的方法相提并论,由此,理论就将只以对事件的“客观”观察作为基础,这些事件则可以轻易复制或者得到其他理论家的确认(用稍稍技术一点的话说,就是法律的“规范性内涵”被化约成了“经验性内容”)。因此,法律规则也就根据公民过去遵守法律的倾向、立法者对于特定种类语言的运用、将来施加制裁的可能性、对法官将会如何判案所作的预期等等因素来进行分析了。

可见,以“预测论”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正是——相比实证法学——“研究探索一种‘科学’方法的更为广博的研究”。从预测论的表述我们就能很明显地看出这一点:说法律实际上就意味着当某人违反一个规则时,我们可以预期法院会做出何种处理。这种说法和我们平常说“天空乌云密布,估计快下雨了”并无二致,因为我们只是对经验事实有所陈说,这也正是外部陈述的特征所在。而导致采纳这种言说方式的,正是那种科学主义的理论倾向和思维模式,用哈特对阿尔夫-罗斯的评论来说就是: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看来,“能够表征法律并且使之适合现性法律科学的特征的唯一适宜的方法,就是一个具有经验科学之诸种陈述的结构与逻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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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对英语学习有持续的兴趣和爱好。能用简单的英语互致问候,交换有关个人、家庭和朋友的简单信息。能根据所学内容表演小对话或歌谣。能在图片的帮助下听懂、读懂并讲述,简单的故事。能根据图片或提示写简单的句子。在学习中乐于参与、积极合作、主动请教。乐于了解异国文化习俗。

三级 对英语学习表现出积极性和初步的自信心。能听懂有关熟悉话题的语段和简短的故事。能与教师或同学就熟悉的话题(如学校、家庭生活)交换信息。能读懂小故事及其他文体的简单书面材料。能参照范例或借助图片写出简单的句子。能参与简单的角色扮演等活动。能尝试使用适当的学习方法,克服学习中的困难。能意识到语言交际中存在文化差异。

四级 明确自己的学习需要和目标,对英语学习表现出较强的自信心。能在所设日常交际情景中听懂对话和小故事。能就熟悉的生活话题交流信息和简单的意见。能读懂短篇故事。能写便条和简单的书信。能尝试使用不同的教育资源,从口头上和书面材料中提取信息,扩展知识,解决简单的问题并描述结果。能在学习中相互帮助,克服困难。能合理计划和安排学习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在学习和日常交际中能注意到中外文化的差异。

五级 有较明确的英语学习动机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能听懂教师有关熟悉话题的陈述并参与讨论。能就日常生活的各种话题与他人交换信息并陈述自己的意见。能读懂供7至9年级学生阅读的简单读物和报纸、杂志,克服生词障碍,理解大意。能根据阅读目的运用适当的阅读策略。能根据提示起草和修改小作文。能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并报告结果,共同完成学习任务。能对自己的学习进行评价,总结学习方法。能利用多种教育资源进行学习,进一步增强文化关系的理解与认识。

六级 进一步增强英语学习动机,有较强的自主学习意识。能理解口头或书面材料中表达的观点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能有效地使用口头或书面语言描述个人经历;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计划、组织和实施各种英语学习活动。能主动扩展和利用学习资源,从多渠道获取信息。能根据自我评价结果提高学习目标和策略。能体会交际中语言文化内涵和背景。

七级 有明确和持续的学习动机及自主学习意识。能就较广泛的话题交流信息、提出问题并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读懂供高中学生阅读的英文原著改写本及英语报刊。具有初步的实用写作能力,如通知、邀请信等。能主动利用多种教育资源进行学习。具有较强的自我调控能力,初步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理解交际的文化差异,初步形成跨文化交际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