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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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证券发行,发行制度改革,政府管制,福利分析

证券发行管制制度设计思路是否符合福利经济准则?是否能够改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在证券市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塔洛克寻租模型的分析框架,分析证券市场的管制如何造成福利损失,进而分析证券市场低价扩容在改进社会福利水平中的意义,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发行制度的渐进改革思路建立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中的哈伯格三角

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而证券的供给就是证券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分配,二级市场是投资者之间的福利再次分配。流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主要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因此,下面的分析以一级市场为基础。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考虑一个封闭经济,如果将个人i持有的金融资产简化为无风险资产Di(银行储蓄)以及风险资产组合Ki(证券),这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相符,我们可以在一个一期模型中讨论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设个人的总财富为Wi,则其预算约束条件为:

Di+PKi=Wi

其中,P为风险资产组合的价格向量,设无风险资产的期末收益率为r,风险资产的期末增长率为θ,这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则个人期末财富W′i为:

W′i=(1+r)Di+θKi

取期望效用函数:Eui(W′i)=-Ee-hiW′i=-e-hi[EW′i-5hiVar(W′i)],对其最大化,可以得到封闭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P=Eθ/(1+r)-[h/2(1+r)]Var(θ)K

这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DD(如图1)。其中h为加总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它反应经济体内居民总体的风险厌恶水平。

如果不考虑证券市场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将证券的供给市场考虑为完全竞争,那么,证券发行的价格将等于资金长期边际成本。在这个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是无限的,该假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相同。这样,证券市场的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SS(如图1)。

二、证券市场均衡、塔洛克四边形与哈伯格三角

图2是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的证券市场均衡。当对发行市场没有控制时,只要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资金的长期边际成本,就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发行,这时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L,均衡的发行规模为KL。由马歇尔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定义,我们可以定义三角形ADPL为证券投资者剩余。

当对证券市场发行数量进行管制,而不对价格进行管制时,证券发行市场将在B点取得均衡,均衡价格为PH,证券投资者剩余下降为三角形BDPH。由于数量管制导致的高价发行,使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得超过长期边际成本以上的发行收益,在图2中表示为四边形BPHPLC(在理论上叫塔洛克四边形)。这部分在没有管制的市场中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剩余福利,被转移到发行人手中。但是,考虑整个社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水平,这种转移在没有别的因素存在时,在管制的条件下,社会总福利为梯形BDPLC。所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哈伯格三角形ABC。

证券发行市场管制的福利损失

因为哈伯格三角研究的是社会总的福利变动,所以,哈伯格将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的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成本。但在管制的证券发行市场中,这部分转移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研究重点,它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如何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第二、这种转移是否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第三、福利分配的合法性问题。

一、价格管制与塔洛克四边形的分割

在商品世界中,如果采取管制手段对某种商品进行限产,同时允许生产者自由定价,那么,生产者将利用产品的紧缺制定较高的价格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受损——管制事实上成为了垄断经营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为了保护某种资源不得不对某种商品实行限产时,必须实行配套的限价政策来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证券发行管制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使证券成为了“紧缺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化发行方式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如图3,在进行数量管制时,市场化发行的均衡价格为PH,塔洛克四边形BPHPLC所表示的证券投资者剩余全部转移到发行人。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在采取数量管制(包括配额制、通道制、较高的上市标准以及限定融资额度)的同时,采取了价格管制(包括行政定价、最高市盈率限制),即对图3中的塔洛克四边形进行分割。它导致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始终面临两个分配问题:

第一、发行人和全体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在发行价格的决定上。如图3,价格管制将发行价格被控制在PM,从而将塔洛克四边形分解为BPHPME和EPMPLC两部分,其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而EPMPLC所代表的福利属于发行人。政府通过控制PM的高低对证券市场的福利分配进行调节。

第二、参与发行的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将图3中BPHPME所代表的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的福利公平地分配给投资人个体。这体现在发行方式上的“配给制度”,如认购证抽签、市值配售等等。

结论1:证券市场存在数量控制的条件下,消除价格管制和福利分配公平之间不可能同时成为政策目标。价格限制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

图3中EPMPLC所代表的是转移给发行人的部分福利,这种转移是有效率的吗?是合法的吗?

二、转移的X-非效率

在对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研究中,哈伯格三角部分只描述了资源配置变化给全社会带来的净福利损失,1966年,哈维.莱本斯坦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指出了在垄断条件下资源配置将造成效率损失,即塔洛克四边形所揭示的福利转移是否在资源配置上有效率?莱本斯坦的理论认为存在3方面原因导致X-非效率:(1)不完全的劳动合同;(2)不完全确定的或确知的生产函数;(3)不通过市场交换的投入要素,或者即使通过市场交换,但对所有买者来说,交换的条件不一视同仁。

在我国高价的证券发行市场中,即使存在价格管制,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取得股份时的成本仍然差异巨大,发行人对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没有高效率地使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X-非效率。图3中EPMPLC部分表示的本应属于投资者的福利在转移给发行人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X-非效率造成的社会总福利部分流失。

三、转移的合法性问题

图3描述的塔洛克四边形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只要配给制度公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EPMPLC所代表的福利部分由于高价发行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在获得这部分利益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IPO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通行惯例,其经济含义是对发起人的企业家资源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作为企业家激励成本体现在证券长期发行的边际成本PL中。我国溢价发行中发行人所得到的“溢价发行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对企业家资源补偿部分,包含在四边形PLOKHC中。二是由于公共制度造成的供给短缺所形成的溢价部分,称之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即图3中的四边形EPMPLC。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数量控制所获得的“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相当于制度衍生的公共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部分利益应该属于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获取第一部分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经济载体,获得这部分溢价发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私人企业是个人利益的经济载体,不具备获得这部分利益的主体条件,如果让他们取得这部分利益,相当于侵占了公共利益。这个观点是在中小企业板上剥夺发行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的理论基础。

结论2:证券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导致了投资者福利向发行人转移,由于存在X-非效率,社会总体福利将部分流失。同时,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使发行人获得“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当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当发行人不是国有企业时,这种转移的合法性缺乏社会公平的基础。

发行制度改革的福利分析

图4描述了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以及股份流通限制3个制度约束推高证券市场价格的效应。PL是世界证券市场发行的长期边际成本,PC、PI、PH分别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和股份流通限制形成的均衡价格,PT是在股份流通限制下非流通股场外转让价格。KC、KI、KH分别表示在相应均衡条件下的市场规模。DF线表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需求曲线发生的变化,由于资本项目开放带来更多的投资品选择,国内居民对投资品的需求弹性减小。

目前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为PH,虽然总发行规模为KI,但是由于股份流通的限制,市场流通的股份规模为KH。如果我们采取直接解决股权分置的策略,流通股规模瞬间由KH变为KI,相应的均衡价格从PH调整为PI。均衡点从B变为G。逐步扩大流通股比例是放松对发行数量的管制的一种变通措施,它的政策效果同样是将市场均衡状态从B变为G,只不过这个变化过程是渐进的而已。

比较B点和G点,不同的市场均衡状态意味着不同的福利安排。在B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HB,发行人的发行收益为四边形PHOKHB;在G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IG,发行人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从图形中显示的关系可见,由于价格水平降低,投资者获得了部分原来通过超额溢价发行而转移出去的福利,即四边形PIEBPH,同时,由于市场“低价扩容”(从KH到KI),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了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即三角形BEG。

由于股份流通限制,发行人在B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发行流通股份KH的收益(四边形PHOKHB)和发行但限制流通的KI-KH部分的潜在价值(四边形KIKHTC)两部份之和。发行人在G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可见,通过低价扩容,发行人的福利也得到了增加,即图4中的四边形TCEG部分。

如果进一步放松制度约束,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证券市场将在N点达到均衡,此时,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PC波动,投资者剩余进一步扩大,即三角形DPCN。

如果再进一步解除资本项目管制,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将发生根本改变,注意由于存在需求弹性效应,变缓的需求曲线将使得开放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均衡点为F,此时,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将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即长期证券发行的边际成本PL。图4中,KO为国内居民持有的证券总量,其中,KL为国内证券市场规模,(KO-KL)为国内居民购买的国外市场证券,居民得到的投资者剩余被最大化,即三角形DPLF。

结论3:股权分置改革、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资本项目开放等改革措施,将降低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市场在低价扩容过程中,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福利,也提高了发行人和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RogerH.Gordon,WeiLi,GovernmentasaDiscriminatingMonopolistintheFinancialMarket:TheCaseofChina,DardenSchoolofBusinessWorkingPapers,June,2001;

[2]戈登.塔洛克,李政军(译),张军(校).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IPO 盈余管理 证券发行制度 实质盈余管理 应计利润

一、引言

IPO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大量的中西方研究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IPO公司机会主义地管理盈余,以提高发行价格,正的盈余管理误导投资者过分乐观,它不仅会误导投资者,而且会损害企业未来价值,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机制来约束它。西方IPO主要采用市场化发行,中介机构承担着“信息生产”和“认证中介”重要作用。与传统的成熟资本市场不同,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处于“行政市”向“市场市”转变完善的进程中,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对于上市公司行为影响极其强烈,忽略制度偏差以及制度变迁,单纯研究承销商、审计师、风险资本家等第三方对于IPO盈余管理的约束是有失偏颇的。本文第一个研究目的是检验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即“审批制”转向“核准制”,以及核准制下,由“通道制”向“保荐制”的转移,能否加强市场力量对于IPO公司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水平的约束,显著降低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本文的第二个研究目的是检验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对于IPO公司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即随着市场监管力量的加强,中国IPO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是否会从日益引起关注的应计利润管理转向隐蔽性更强的实质盈余管理。为了具体考察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对于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动态影响,本文根据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演变,将研究期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审批制(2001年3月之前)、通道制(2001年4月至2004年12月)、保荐制(2005年1月之后),利用应计利润模型和实质盈余管理模型来计量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运用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方法,实证分析证券发行制度变迁对于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和方式的动态影响。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为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同时藉由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和方式的动态比较,为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提供检验的手段。

二、文献综述

(一)西方文献 西方IPO主要采用市场化发行,中介机构承担着“信息生产”和“认证中介”重要作用,因此大量的研究分析承销商、审计师、律师、风险资本家等第三方对IPO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将承销商作为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一种外在治理机制的理论源自于Booth和Smith(1986)提出的承销商认证中介理论。Carter and Manaster(1990)以及Carter et al.(1998)的研究文献证实声誉机制是有效的,高声誉的承销商是与较低的IPO折价和较好的未来长期回报相联系的。Brau and Johnson(2009)的研究则进一步直接证明承销商声誉能有效抑制IPO企业盈余管理水平,承销商声誉与IPO盈余管理水平之间负相关。探讨审计师在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中的治理作用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Titman and Trueman(1986)提出的审计师信号显示理论;二是源自于Dye(1993)审计质量模型。Beatty(1989)的实证研究证明雇佣有声誉的审计师的IPO企业的抑价要显著更低,而Michaely and Shaw(1994)的实证结果则进一步表明,有声望的审计师是相关于较少风险的IPO,同时 IPO长期业绩与企业所雇佣的审计师的声誉正相关。除了承销商声誉、审计师质量可以作为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一种有效治理机制以外,Barry et al.(1990)还检验了风险资本家对于IPO企业的监管作用,实证证据表明在所投资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风险资本家监管投资方面的专才和经验可以作为企业价值的重要信号传递给投资者,导致有风险资本支持企业IPO的折价较低,说明监管服务的质量被资本市场认可,支持了风险资本家监管理论。

(二)国内文献 刘江会等(2005)检验了我国承销商声誉与IPO企业质量之间的关系,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承销商的 “认证中介”职能严重缺位,承销商声誉与IPO企业质量之间正相关的关系在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被扭曲,投资者通过承销商的声誉等级来区分发行企业质量的信息甄别机制在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基本上不存在。在审计质量的检验上,李仙和聂丽洁(2006)对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我国IPO市场上经过“十大”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低于“非十大”审计的公司;专业审计师能够有效抑制IPO中盈余管理动机,降低盈余管理程度,研究结果支持了审计质量治理机制。在风险资本家监管作用的检测上,陈祥有(2010)以我国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199家IPO公司为样本,对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与没有风险投资背景的IPO公司相比,有风险投资背景的IPO公司上市前一年的盈余管理程度更低,研究结果揭示风险投资可以约束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另外潘越等(2010)的研究还发现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是IPO盈余管理的两个有效的约束机制。实证结果发现:在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省份,上市公司更不可能进行IPO盈余管理,而且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的约束机制是可替代的,即在我国法律保护比较薄弱的地区,社会资本对IPO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作用更加显著。这一研究结果拓展了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机制。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与传统的成熟资本市场不同,中国资本市场处于“行政市”向“市场市”转变完善的进程中,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对于上市公司行为影响极其强烈,忽略制度偏差以及制度变迁,单纯研究承销商、审计师、风险资本家等第三方对于IPO盈余管理的约束是有失偏颇的。从本人所掌握的文献来看,只有徐浩萍和陈超(2009)的研究涉及了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对于IPO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没有证据支持IPO公司在发行前普遍存在运用会计手段进行的盈余管理。但研究是以核准制实施以后的IPO研究样本(2002年至2005年)为研究对象,没有直接比较审批制向核准制、保荐制变迁的对于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同时对于IPO盈余管理的计量主要是运用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本文的研究范围扩大到1998年至2006年的IPO公司,并且还运用实质盈余管理计量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试图全面检测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对于IPO盈余管理水平和方式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中国证券制度改革的历程凸显了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的改革目标与方向,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市场力量对于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审批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指标额度的行政分配,各级政府是上市资源的分配主体,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企业能否上市不在于本身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公关能力以及“包装企业”的能力,由于自身利益和公司发行利益紧密相关,地方政府和各级部委不仅不能有效监督发行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甚至还可能成为发行公司盈余管理的“共谋”,缺乏对于企业盈余管理的有效约束。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证监会的职能由审批上市额度指标转为核准发行资格,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股票发行进行实质性审查,加强对发行公司质量的审核力度;推荐发行公司的权力也由行政主体(政府)转移到市场主体(承销商),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对发行披露的真实性负有责任,若发生虚假陈述,将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刑事处罚,承销商和审计师等专业机构出于自身的职业压力风险,有动机监督发行人的盈余质量。但是在核准制实行初期,通道制阶段,由于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原理在发挥作用,中介机构的推荐责任仍处于软约束状态,表现为推荐责任并未落实到到人,责任追究机制并未真正建立。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的保荐制是新股发行制度的重大变革,将保荐代表人的职业生涯和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发行前后业绩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个人具体负责”和“事后责任监管”,有助于强化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本文的第一个假设是:

H1: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从审批准制转向核准制、通道制转向保荐制,可以有效约束IPO公司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

监管制度的改革不仅可以约束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也可能引起IPO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方式的转变。盈余管理的工具有两类:一类是应计管理,即在GAAP范围内,通过会计方法、会计估计和会计时点的选择来管理盈余;另一类是实质性盈余管理,即通过次优商业决策,如通过削减研发支出,过量生产,以及给予较大的商业折扣,达到盈余管理目的。这两类工具相比,最大的差异的是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前者不改变企业现金流量,只是影响企业应计利润,因此实施成本相对较小,但由于应计利润的反转特征,以及会计规范弹性所限,应计管理效果是有限的;后者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实施效果明显,而且隐蔽性强,但由于次优决策会损害企业价值,实施成本高。在审批制下,审核发行相关信息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和各级部委。由于自身利益和公司发行利益紧密相关,地方政府和各级部委不仅不能有效监督发行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甚至还可能成为发行公司盈余管理的“共谋”,随着核准制的实施,特别是保荐人制度的运用,发行公司盈余管理的约束由单一的政府行政监管,转向包括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市场机构专业辅导和监督,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发行监督力量的加强提高了IPO公司应计管理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中国IPO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从透明度较高的应计利润管理转向隐蔽性更强的实质盈余管理。因此本文的第二个假设是:

H2:证券发行制度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通道制转向保荐制,可能导致IPO公司盈余管理方式由应计管理转向实质盈余管理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在1998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市场上市的A股IPO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上述期间在沪深两市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公司共有723家,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IPO公司8家,剔除在计算盈余管理指标时,运用分年度分行业回归,未达到回归所需要的10个非首发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IPO公司42家,共673家IPO公司作为最终研究样本。研究样本的选择过程如(表1)所示。同时,本文研究目的是检测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对于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和方式的影响。依据中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历程,本文划分了三个研究阶段,如(图1)所示。本文主要运用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来检验证券发行制度变迁对于IPO盈余管理行为和方式的影响。本文所有的研究数据都取自wind资讯金融数据库,数据处理运用的是STATA和EXCEL软件。

(三)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计量 本文研究的是IPO公司在首发阶段的盈余管理行为,衡量的指标是IPO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运用应计模型和实质盈余管理模型来计量盈余管理水平。

(1)应计为基础的盈余管理。应计利润法是西方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最常用的一类方法,该类方法目的是从应计利润总额中分离出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标,该方法可以从总体上把握盈余管理的程度。考虑到Dechow(1995)研究证明修正琼斯模型忽略了企业业绩对应计的影响,可能导致对于业绩水平异常的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错误估计。由于 IPO公司相对于已上市公司,在业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选择收益匹配的琼斯模型(Kothari et al.2005)来计量应计利润管理。模型如下:■=α0+α1×■+α2×■+α3×■+α4×ROAt+?着t (1)

其中,TAt:企业第t年总应计,用第t年营业利润减去第t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REVt:企业第t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用第t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去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ARt:企业第t年应收账款变化,用第t年应计账款减去第t-1年应收账款;PPEt:企业第t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ROAt:企业第t年的资产收益率,用第t年净利润除以第t年期末总资产;At-1:企业第t-1年总资产, 为了消除规模效应,除常数项以上所有变量都用上一年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在具体的计量中,分两步:首先运用分年度分行业非首发上市公司数据,按照模型(1)要求进行回归,计算行业特征参数,然后再运用IPO公司的数据,利用行业特征参数计算各样本的非操纵应计,从总应计中扣除非操纵性应计,得到各IPO公司当年的操纵性应计DA,作为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计量。稳健性测试中,也运用基本琼斯模型(Jones,1989)和修正琼斯模型(Dechow, 1995)来计量操纵性应计利润。研究发现,这些盈余管理水平的计量指标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同时运用这些指标所做的检验均不改变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2)实质盈余管理。本文借鉴Roychowdhury(2006)实质盈余管理模型,计算了IPO公司发行当年异常现金流量、过量的生产成本,以及异常的操控性费用支出,模型如下:

■=?茁0+?茁1■+?茁2■+?茁3■+?着t(2);■=?茁0+?茁1■+?茁2■+?茁3■+?茁4■+?着t(3);■=?茁0+?茁1■+?茁2■+?着t(4)

其中:CFOt:企业第t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PRODt:企业第t年的生产成本,为t年已销产品成本加上t年存货的变化;EXPENSEt:企业第t年操控性费用,为t年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合计;REVt:企业第t年主营业务收入;REVt-1:企业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REVt:企业第t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用第t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去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 REVt-1:企业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用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去第t-2年主营业务收入; At-1:企业第t-1年总资产, 为了消除规模效应,除常数项以上所有变量都用上一年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与应计盈余管理水平的计量一样,实质盈余管理的计量也分两步:首先运用分年度分行业非首发上市公司数据,按照模型(2)、(3)、(4)要求进行回归,计算行业特征参数。然后再运用IPO公司的数据,利用行业特征参数分别计算各IPO公司正常现金流量、正常生产成本、正常操控性费用,从总经营现金流量、总生产成本、以及总的费用中扣除得到异常现金流量(R_CFO),异常生产成本(R_PROD)和异常操控性费用(R_DISXB),作为本文实质盈余管理水平的计量。在给定的销售水平上,向上管理盈余的企业可能有以下特征:异常低的CFO,异常低的操控性费用,和异常高的生产成本。为了抓住实质盈余管理的总体效应,借鉴Cohen and Zarowin(2010)在研究围绕SEO时的实质性盈余管理的做法,结合以上三个单独计量指标去计算两个实质盈余管理活动的综合指标,REM_1和REM_2值越高,表明企业进行实质盈余管理活动的可能性越大。计量如下:

REM_1=(-1)×R_CFO+(-1)×R_EXPENSE(5);REM_2=(-1)×R_EXPENSE+R_PROD(6)

(四)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 由于IPO盈余管理水平除了受证券发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外,也会受到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为了验证假设1,检测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对于IPO盈余管理程度的约束,以盈余管理水平作为因变量,以证券发行制度演变为自变量,并引入定价方法、承销商声誉、审计师质量等其他治理变量,以及企业规模、销售增长率以及财务杠杆等控制变量,构建了如下的多元回归模型:DEP=a0+a1×TDZ+a2×BJZ+a3×PRICE+a4×TIME+a5×TENUNW+a6×BIG4+a7×STATE+a8×SIZE+a9×LEV+a10×GROWTH+■an×INDUSTRY+?着 (7)

根据Zang(2007)的研究发现,管理人员优先决策实质盈余管理在应计操纵决策之前,并且实质盈余管理和应计操纵之间存在相互替代关系。Cohen,et al.(2008)在研究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通过对于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的影响也发现,萨班斯法案的通过导致公司从应计为基础的盈余管理转向实质盈余管理。另外Cohen and Zarowin(2010)通过研究再融资活动的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证明,企业应计还是实质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是应计管理成本以及应计管理能力的函数,应计管理的成本包括监管者、审计师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应计管理的潜在法律诉讼,而应计管理能力是指企业应计管理的弹性。因此本文在模型(7)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实质盈余管理替代变量(RM_PROXY)作为DA的解释变量,模型如下:

DA=a0+a1×TDZ+a2×BJZ+a3×TDZ×RM_PROXY+a4×BJZ×RM_PROXY+a5×PRICE+a6×TIME+a7×TENUNW+a8×BIG4+a9×STATE+a10×SIZE+a11×LEV+a12×GROWTH+■am×INDUSTRY+?着 (8)

RM_PROXY是指实质盈余管理的替代变量,分别用REM_1和REM_2来代替。与模型(7)相比,模型(8)主要的变化是引入了证券发行制度和实质盈余管理的交叉项(TDZ×RM_PROXY和BJZ×RM_PROXY),目的是为了检验是否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对于IPO公司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根据假设2,其系数预期为“-”。其他变量的符号预期同模型(7)。模型相关指标定义如(表2)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623家IPO样本公司的分阶段发行特征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随着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反映发行公司特征的指标,如总资产、销售收入、销售增长率、筹资额等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随着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IPO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公司盈利能力越来越强;而反映发行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指标,总应计(TA),操纵性应计(DA),以及实质盈余管理计量中的REM_1呈下降趋势,表明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对于IPO公司盈余管理有约束效应。

(二)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证券发行制度约束效应的检验 为了检测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对于IPO盈余管理程度的约束,对模型(7)进行了回归分析。在模型估计中,本文对模型标准误进行异方差调整和公司观察值自相关调整,以获得较准确的t统计量。模型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从DA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TDZ和BJZ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通道制和保荐制的实施,使IPO公司操纵性应计显著下降,支持了假设1;PRICE的系数显著为正,证明在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下,IPO公司为了追求较高的发行价格,将人为操纵应计利润,支持了Aharoney et al.(2000)的研究结论;BIG4系数显著为负,支持了审计师质量对于IPO公司操纵性应计的约束效应,与李仙和聂丽洁(2006)的研究结论一致;但TUNNUW

的系数为正,不符合预期,并且不显著,表明我国IPO市场审计师声誉机制并没有形成,支持刘江会等(2005)的研究结论。从REM_1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TDZ和BJZ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通道制和保荐制的实施,使IPO公司的实质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下降,支持了假设1;BIG4、TUNNUW、STATE的系数均不显著,原因可能是实质盈余管理水平隐蔽性较强,较难被发现,因此并没有引起审计师、承销商足够的重视,也可能是由于REM_1综合了R_CFO和R_EXPENSE的共同影响,所以导致系数被稀释。从REM_2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TDZ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通道制的实施,使IPO公司的实质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下降,支持了假设1;BIG4、TUNNUW、STATE的系数均不显著,不符合预期,原因同上。综合DA、REM_1、REM_2的回归结果,支持了假设1,表明随着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进程,由审批制向通道制、保荐制的演变,会约束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提高IPO公司盈余质量。

(三)IPO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和实质盈余管理手段的相互替代效应的检验 从(表5)的相关系数表可以看出,在不同的证券发行制度阶段,IPO公司的操纵性应计水平与实质盈余管理水平均呈正相关性,没有出现操纵性应计与实质盈余管理随监管加强,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效应,不支持假设2。在模型估计中,本文对模型(8)标准误进行异方差调整和公司观察值自相关调整,以获得较准确的t统计量。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从以REM_1和REM_2作为实质盈余管理替代变量(REM_PROXY)的回归一、二的结果来看,TDZ×REM_PROXY和BJZ×REM_PROXY的系数显著为正,不符合假设2预期。表明在通道制和保荐制下,IPO公司在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上,实质盈余管理和操纵性应计管理共同存在,也即随着监管力量加强,操纵性应计与实质盈余管理并没有出现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趋势,假设2没有得到支持。另外,与第三部分没有考虑应计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理替代效应的DA回归结果相比,TDZ和BJZ的系数仍为负,但显著性在下降,这可能是由于RM_PROXY与TDZ、BJZ之间存在相关性,稀释了TDZ、BJZ对于DA的影响所致。同样在引入RM_PROXY变量以后,PRICE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证明了IPO公司操纵应计目的是为了追求较高的发行价格,BIG4的系数仍然显著为负,支持了审计师质量对于应计操纵的约束。综合上述的回归结果,不支持假设2,表明在IPO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管是显著正相关,并没有发现Cohen et al.(2008)等西方研究文献所证明的随着监管制度的加强,应计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理方式相互替代、此消彼长的趋势。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强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另外运用了基本琼斯模型(Jone,1991)、修正琼斯模型(Kothari,1995)来计量操纵性应计,研究发现,这些盈余管理水平的计量指标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同时运用这些指标所做的检验均不改变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另外Ball and Shivakumar(2006)的研究指出,估计IPO当年操纵性应计用IPO前一年总资产作换算指数,会由于换算指数在数额上偏小,导致所估计的操纵性应计偏大。因此本文在计算各IPO公司操纵性应计时,运用的是上市当年平均总资产进行换算。在稳健性性测试中,也运用IPO上年总资产作换算指数,研究主要结论并不改变。

五、结论

本文根据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演变,将研究期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审批制(2001年3月之前)、通道制(2001年4月至2004年12月)、保荐制(2005年1月之后),运用应计利润模型和实质盈余管理模型来计量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方法,分析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对于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和方式的动态影响。在描述性统计中,通过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下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趋势比较,发现随着证券发行制度由审批准转向核准制,尤其是核准制下保荐制的实施,IPO公司的应计利润盈余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理呈下降趋势。在引入了承销商声誉、会计师质量、国有控股股东等治理变量以及企业规模、业绩、盈余增长和财务杠杆等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中,发现随着保荐制的实施,IPO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下降。在盈余管理方式的研究上,本文发现在中国IPO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理是显著正相关,并没有发现Cohen et al.(2008)等西方研究文献所证明的随着监管制度的加强,应计管理和实质盈余管理方式相互替代,此消彼长的趋势。总体的实证结果表明核准制的实施,可以约束IPO公司机会主义盈余管理的行为,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不完善的市场,正处于行政化向市场化转移的过渡阶段,本文研究证明了证券发行制度是研究中国IPO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重要约束变量,同时藉由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动态分析,验证了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进程的完善能有效约束IPO公司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证券发行制度进一步向注册制发展提供了证据。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资本市场IPO中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315410111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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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ooth J and Smith R.. Capital raising, underwriting and the certification proces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 1986.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3

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公司债券市场现状。日本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典型国家。长期以来,银企关系在主办银行制度约束下,日本的企业债务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放款。与美国这类市场化程度很高并拥有成熟债券市场的国家相比,日本的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1993年,日本公司债券的融资规模仅占GDP的0.73%,然而2000年以来,公司债券融资额占GDP比重不断上升,到2011年达到13%,显示出公司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次贷危机后,日本企业开始更多利用公司债市场。2012年底,日本公司债市场中普通公司债券发行金额达到81524亿日元,金融债发行规模为26934亿日元,两者合计达到近11万亿日元(见表1)。

中国金融体系也是银行主导型结构,对比中日两国的企业融资工具结构,可以发现中国公司债券融资的落后。作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银行贷款曾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但最近十年,银行的市场份额逐渐减少,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62%降到2008年的49%。但资本市场却飞速发展,2011年,股票市场总市值占到GDP的56%,公司债券的发行也逐年增长,2011年,公司债券余额占GDP的比率为12.9%,如表2所示。而我国银行贷款一直占主导地位,每年的银行贷款余额都超过当年GDP,远超日本的银行融资比率。2011年,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达到GDP的34.9%,公司债券市场占比最低,即使经过了快速增长,到2011年底,公司债券余额占GDP的比率也只有9.9%,仍低于日本十年前的水平。

公司债以高信用级别为主,且投资者分布不均。如表3所示,日本的公司债券绝大部分集中在BBB级以上,投机级债券很少,以投资级降级(堕落天使)为主。普通公司债中,2006~2010年,未发行过BB级的债券。甚至BBB级债券的发行规模都远小于AA级和A级债券,与美国的公司债市场情况大不相同。同时,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日本公司债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截至2010年底持有的份额约为50%。而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分散在海外、家庭和投资信托等各个领域,由多样化的投资者撑起公司债券市场。

大企业逐步摆脱对银行的依赖,转向公司债券市场。经过高速发展后,日本大企业的自有资本不断积累,信用度也不断增强,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重新审视与主要银行间的关系。由于大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提高,作为信息制造人的主要银行开始逐渐丧失作用。日本企业为最大限度利用自身信用及价值实现低成本融资,开始转向直接金融。相比银行贷款,更多的企业进入竞争更为充分的债券和股票市场。此外,国内债券市场为确保银行的优先地位,对市场施加了诸多限制。例如,商法上对公司债发行额度的限制(1990年的净资产一体化,于1993年废除),承销-委托业务的进场规定,对商品性的规定(不能发行变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连动式债券和居住者外币债券等),起债标准限制,手续费体系“卡特尔”,证券公司外汇业务上的限制等。为回避这种国内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纷纷流向限制较少的海外市场,1980年代,欧洲日元债券市场增长很快,国内的公司债券市场无法满足上述需求,增长较慢。

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公司债券有较快发展,银行贷款增长率明显放缓,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大企业的股票融资大幅增长,而银行贷款出现萎缩,但间接融资目前在日本仍处于重要地位。2009年底,日本企业融资中的借贷占比为35%,债券和企业间信用占比25%,股票和企业出资则占到40%。

制度变迁:管制放松

发行制度演进:从管制到放松管制。20世纪80年代前,日本一直对公司债券高度监管。日本公司债券发行一般都需要有担保,实行公司债券银行托管制度——实际上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变相限制,是一种事实的审核制。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有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后才能发行,对债券发行企业发行条款的限制太广、发行成本很大。这就决定了日本公司债券市场只能是作为银行间接融资的附属存在,与美国的直接融资主导型模式截然不同。

日本公司债市场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在此之前,公司债券市场长期处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管理之下,仅被作为银行金融的补充性融资手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无法适应企业融资行为的变化,国内市场出现衰退和萎缩。直到1996年取消发债条件限制、债券市场完全放开后,国内市场才真正发展壮大起来。其监管制度的改革历程如图2所示。

1977年,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基本问题委员会提交《关于公司债市场理想的发展方向报告》,提出了公司债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建议。公司债市场的改革思路是:取消以大型受托银行为中心的发债会,实现自由发债;阻止承销业务集中倾向,促进竞争;丰富债券种类、满足投资者需求;在探讨对购买无担保公司债券投资者也实施保护等问题的同时,将之作为拓展债券种类的一个环节;发展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评级业务,帮助投资者甄别债券质量。受此影响,日本债券种类的多样化有所提高,发债标准有所放宽,但仍非常有限,改革并不彻底。

1984年后,在《日元美元委员会报告书》影响下,对债券发行的管制得以放宽。日本企业从欧洲债券市场融资的成本降低,融资手段由国内银行贷款和公司债转向了发行欧洲债券。日本企业投资欧洲债券的投资者多为日本国内投资者,由此,欧洲债券市场扩大的原因在于规避国内市场管制。为避免国内市场空洞化,1986年,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公司债特别分会在《公司债市场发展方向》报告中,提出了修改担保原则、改进发债机制等建议。依次实施的改革措施包括:1987年,引入提案竞标方式;1988年,实施对象扩大到所有债券,取消债券发行协议会,引入发行登记制度;1990年,放宽公司债发行限额,统一实行净资产标准;1991年,为防止进一步出现证券公司竞争过度导致债券价格在流通市场暴跌的现象,大藏省对证券公司规范普通公司债承销条件进行指导;1991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公司在受托手续费上可能存在的“卡特尔联盟”现象进行提醒。

然而,公司债受托管理制度依然存在。公司债受托管理制度的彻底改革,是通过1993年商法的修订实现的。

为了使存在意义不断降低的长期信用银行转变为投资银行,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银行为此将取消公司债受托制度作为与证券公司交涉的筹码。1993年商法修订的内容包括:取消“公司债募集受托公司”;增设“公司债管理公司”,原则上强制设立;公司债管理公司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依据有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取得营业资格的公司,公司债管理公司只能从事发行后的公司债的管理业务;取消公司债发行限额。

募集公司债的受托公司改称公司债管理人,其职能局限于公司债发行后的管理业务。这样一来,原来由公司债受托公司承担的发债标准等的确认成了承销证券公司的工作。1996年进一步取消了发债标准及财务限制条款设定义务,实现了发债自由化。同时,对于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公司债,允许设置手续费较低的财务人来取代公司债管理人。在公司债受托管理制度下,日本的公司债市场长期以来受到政府金融部门及银行的影响,但随着管制逐步放宽,终于实现了发债自由化,可采取公募注册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司债券监管权力的集中。在二战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日本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由日本财政部(负责发行审批、场内、外市场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场内、外市场交易监管、交易信息披露监督)及日本银行(负责交易清算体系支持)等监管主体构成。1998年,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行使原财政部对金融机构检查、监督功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也划入到金融监督厅,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统一了原财政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检查、监督和公司债发行备案等全部职能。

发行上市与投资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类似美国《1933年证券法》,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五日,其效率更高。但该条款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的又一例证。

二是日本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以美国证券法为蓝本,吸收了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日本证券交易法》专设“企业内容等的披露”一章,就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要求“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该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并规定应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该募集或推销的事项;二、该公司的目的、商号及有关资本和出资的事项,该公司的营业及其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事业内容的重要事项,该公司的负责人或发起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依大藏省令规定为公益及保护投资者所必要的事项。”“有价证券的发行人,在募集或推销时,必须制作计划书”,计划书“对提交的呈报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必须加以记载”。当发行人向投资者招揽时,必须预先或同时向对方交付应告知的书面文件。并将有关呈报表和披露文件备置于大藏省供公众查阅。

三是日本公司债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安排。日本公司债券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在其商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制度规范下构建起的企业债券发行信用约束及偿债保障机制。此外,日本借鉴了美国《1939年信托契约法》,为附担保企业债券发行专门制定了《附担保企业债信托法》,以保障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在日本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依据该法律发行的附担保企业债券成为日本企业债券的主要形式。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4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

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

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

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

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

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

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

。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

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

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

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

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

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

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

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

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

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

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

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

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

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

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

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

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

(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

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

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

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

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

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

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

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

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

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

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

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

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

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

(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

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

,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

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

,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

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

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

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

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

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

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

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

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

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

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

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

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

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

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

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

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2.2.5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首先,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中间人。投资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实力、广泛的业务网络、规模化的经营、专业化的员工队伍,帮助投资者投资

于某个企业或行业,保证其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又为急需资金的筹资者尤其是新兴企业筹得大量资金。投资银行成为投资者和筹资者直接融资的媒介和桥梁,它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把投资者手中

的闲置资金转移到筹资者手中,实现资金和资源的最优配置。其次,投资银行是中长期资本运营的枢纽。投资银行为企业发行股票和中长期债券,并充当企业的财务顾问,为企业的收购兼并活动提供中

介服务。在美国,随着企业发展和资本结构的变动,美国企业在更大程度上依赖投资银行解决长期资金问题,纽约的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被喻为"华尔街的发条"。而在发展中国家,国

企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尤其需要投资银行帮助其进行中长期融资,以支持重点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再次,投资银行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工具的创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的风险观念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5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象今天这样耀眼。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结构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08-06

一、结构化金融模式的特征

关于结构化金融,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通常是根据所具有的特征对其进行界定。一般认为,结构化金融是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资金通融活动:一是汇集一组资产,构建一个参考资产池。进入资产池的可以是银行贷款、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特定目的实体(SPV)购买和持有这些资产,使资产组合的信贷风险与资产发起人的信贷风险分离;三是SPV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风险分级的债券,通常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各级债券的规模取决于资产池的损失概率分布情况。不同级别债券对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利息收入和本金)拥有不同的要求权,现金流的支付顺序为:管理费、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而损失则首先由权益级别债券承担。

结构化金融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但不同的是,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不对以同一资产池发行的债券进行风险分级,现金流也是成比例地支付给证券化产品的持有者。另外,传统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主要由金融中介发放的大量贷款组成,而结构化产品的资产池一般由数量相对少的、直接来自金融市场的资产组成。简单地讲,结构化金融可以理解为:购买一组资产并以此为担保发行不同风险级别债券的金融活动。因此,结构化金融不仅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部门之间转移风险,也在不同级别债券的购买者之间转移了风险。由于SPV必须获得足够高的现金流才能在支付投资者收益后保持盈利,其资产方一般会给高风险贷款或低级别债券更大的权重,而负债方则把更大的权重给高级别证券。这样,包括次级抵押贷款与次级抵押债券在内的高风险资产就成了结构化金融的理想选择。

在美国和欧洲,结构化金融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风险转移市场。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为例,有三个层次的结构化:第一层次是购买一组次级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担保发行风险分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第二层次是从MBS发行者手中购买那些剩下的MBS(通常是中间级别),与其他类型的债券或贷款混合组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担保发行债券(称为担保债务债券,CDO),也就是进行二次证券化。CDO产品也被分成不同的风险级别:优先级、中间级、非投资级。第三层次是购买中间级别的CDO,又一次发行分级债券(CDO CDO),进行第三次证券化。

过去十几年中,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行量呈几何级数增长。CDO更是成为风险转移市场上最重要的结构化产品。2005-2007年之间,全球CDO产品的发行量几乎增长了三倍,其资产池的构成也越来越偏向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此外,信用衍生品的增长也推动了合成CDO产品的迅速发展。前面提到的CDO产品是以债券和贷款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为支持的,通常被称为现金CDO,它的发行要求SPV拥有或实际购买参考资产。合成CDO的参考资产池主要由信用衍生品构成(比如信用违约掉期CDS),发行人不需要拥有参考资产组合中的资产,能够不占用资金而发行结构化产品。与现金CDO相比,合成CDO产品背后的资产更容易汇集也更分散。由于欧洲国家的法律和税收制度使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的实际销售受到制约,加上公司债券市场的规模不大,要汇集资产来发行现金CDO是很困难的,因此,合成CDO在欧洲有更大的市场。

二、结构化金融模式的理论基础

与传统的证券化一样,结构化金融切断了资产的信用风险与其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以这些资产担保发行的债券的收益只受资产池表现的影响,而与发起人的表现无关。既然如此SPV为什么不直接发行同一类型的“转移证券”,而要发行分级证券呢?信息经济学为此提供了理论上的解释。

根据莫迪利安尼一米勒定理(简称MM定理),在没有信息不对称的完美金融市场上,企业的融资结构对企业的表现没有影响,因此,证券分级――以企业资产为支持发行不同风险一收益安排的多种证券――并不会创造价值,因而是不必要的。然而,现实金融市场上存在以下两种信息不对称:对参考资产池现金流的情况,证券发行人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对证券的真实价值,一些投资者拥有的信息比其他投资者多。第一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以下逆向选择问题:SPV可能证券化那些质量差的资产,而在平衡表上保留高质量资产,这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就被投资者当作反映资产现金流的信号――证券发行量越大,背后的资产质量就越低。因此,SPV面临证券的发行量与证券的流动性之间的权衡,要么只发行少量高流动性的证券,在平衡表上持有大量资产并承担风险,或者根本不购买那么多资产;要么以较低价格发行足够数量的低流动性证券。这时,发行风险分级证券并持有未被投资者购买的权益部分,SPV就变成了第一损失承担人,这可以缓解逆向选择,增强投资者对资产池质量的信心,从而扩大证券需求。另一方面,分级证券也为信息量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了选择,信息量少的投资者购买风险小、收益低的优先级,拥有更多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则可利用信息优势选择低级别、高收益的证券。总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结构化金融有助于增加风险转移工具的流动性,扩大风险转移市场的规模。

不过,由于各级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分级也带来了相关的治理问题。优先级证券在交易有效期内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在到期日还本,其持有人的日的是最小化资产组合的违约率。而权益级证券没有固定收益,也不承诺返还本金,因此,其持有人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在资产损失开始侵蚀他们的本金之前追求更高的收益。权益级可能由SPV自己持有,也可能由SPV委托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由于它们能够影响最初的资产选择,因而很可能会为增加资产的收益而降低信用质量。为了控制这样的利益冲突,SPV常常采用超额担保检验与利率覆盖检验等手段来确保优先级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超额担保是指资产池的价值大于证券的本金,如果检验结果发现资产价值与证券本金之比小于事先设定的水平,那么资产的现金流就会先用来支付优先级的本金,直到恢复这个水平。同样,如果来自资产的利息收入与应付管理费和应付利息之比小于某个设定水平,那么以后的利息收入首先用来支付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直到恢复这个

水平后才对其他级别的证券付息。这些内部信用强化方法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增强优先级证券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推动结构化金融发展的原因

首先,结构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有关。根据该协议,银行所有资产都要满足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实际上对低风险资产规定了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对高风险资产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较低。这种制度扭曲给一些银行提供了套利的机会:出售低风险资产、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可以降低必须保留的资本金。

其次,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是一些金融机构分散信贷风险、扩大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缺乏内部资金来源的投资银行、未受政府规制的金融公司以及一些专业化的抵押贷款机构,一直以来都是结构化产品的重要供给者,因为制造结构化信用产品可以使它们不用直接为资产池中的资产出资并承担相关的信贷风险,这不仅增加了它们的融资渠道,也提高了同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的成本。

再次,结构化金融产品本身的特性吸引了众多的市场投资者。由于一些机构投资者面临制度性的限制,现实的金融市场是高度分割的。例如,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往往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机构的投资工具,规定不得持有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不能超过一定水平等。这种规制有助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但同时也限制了它们的盈利能力。结构化金融不仅能通过汇集资产使信用风险差别化和分散化,而且能通过债券分级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此外,由于结构化产品的资本结构在设计上的灵活性,可参考资产的多样性,产品期限和风险收益结构的可选择性,金融机构还可以为不同的投资者度身定制产品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

最后,近几年结构化金融市场的扩张主要受投资者需求的强劲增长所推动。全球“储蓄过剩”、低通货膨胀和低利率的经济环境鼓励了投资者“搜索收益”的行为,不断上升的房价和其他资产价格也增加了投资者的安全感,使他们对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的偏好增加。在需求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一些发行人受大量费用的驱动而发行结构化产品。

四、结构化金融模式的潜在风险

1、结构化金融模式与投资者的过度负债。

通过内部信用强化,结构化金融能够创造出一层或多层信用评级高出其背后资产平均级别的证券,或者从一组无级别资产池中产生有级别的证券。可以说,正是结构化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率的提高。证券化率的提高扩大了贷款资金的来源,推动房价攀升。在房价不断上涨时期,次级借款人即使陷入财务困境也可以通过再融资或直接出售房产偿还贷款,违约率因此呈下降趋势,这反过来又使贷款人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标准。然而,一旦房屋价格上涨放缓和下降,次级借款人的违约率就开始上升,由次级贷款支持的各层次结构化产品的价值也下降,而债务的高杠杆率使那些持有结构产品的机构投资者因蒙受巨额损失而陷入困境。

2、银行表外实体与金融监管风险。

结构化金融中的SPV大部分是银行或投资银行的表外实体,是银行为了将贷款或其他风险资产转移出平衡表而设立的,这样可以规避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的监管以及对所持有的资产与债务的审慎性要求。这些表外实体一般很少有自有资本,有些甚至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管理不透明。根据现行的国际会计标准和美国会计准则,只要发起银行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和表外实体无关,就无须披露太多表外实体的信息。表外实体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把风险分散给各类投资者,但有限的信息披露使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最终归宿模糊不清。信息不透明的SPV进行着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交易,这无疑会增加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但监管者却缺乏充分的信息来识别系统性风险。一旦不确定性的增加使人们对结构化产品丧失信心,表外实体资产的公允价值急剧下降,一些实体被迫破产和清算。

3、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与信用评级风险。

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高度定制化的特征使投资者非常依赖信用评估机构的意见来判断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对那些受人委托、只能投资于投资级别固定收益工具的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十分重要。实际上,结构化信用产品是否能成功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产品中有多大的部分能获得AAA级的信用评级。但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的信用评级风险,则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潜在威胁。

首先,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很可能使评估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风险状况。由于涉及资产的汇集与风险分级,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来源比一般债券更多。信用评估机构除了考察资产池的风险分布外,还必须对从资产池流向各部分的现金流的分布进行模型化,也就是要评估交易的特定的结构特征所产生的风险,因为整个资本结构采用什么样的内部信用加强方法、各级别证券在受偿结构中的位置将直接影响到它们的风险与收益。如果我们考虑的是第二层结构化产品CDO,其信用评估比第一层结构化产品还要复杂和困难。第一层次结构化产品的参考资产池往往由大量分散化程度高的同类资产组成(比如民用住宅抵押贷款或信用卡应收账款),单个资产的异质风险对整个资产池的影响很小。而CDO产品资产池由数目相对少的非同质资产组成,资产的异质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对整个资产池的表现都很重要,各类资产相关债务人之间的违约关联性对评估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评估机构对这种关联性的假设却有很强的主观性。

其次,信用评级结果仅仅衡量结构化产品的违约风险――违约可能性以及违约时的预期损失,既不反映其市场风险,也不提示信用评级调整的可能性或强度。在信贷市场低迷时期,结构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比一般公司债券更容易被大幅度调低,这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尽管评级机构一直强调它们评估的仅仅是产品的违约风险,但由于评级结果使用的符号与传统债券一样,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意识到级别为AAA的结构化产品比同类级别的公司债券相比。市场风险和降级风险要大得多。

最后,信用评级风险还可能来源于信用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结构化金融的评级与传统债券评级的最大区别在于,评级机构参与了交易结构的设计,发行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意见来调整结构形式,这使得评级过程有明显的“事前”性质。同时,评级的费用是由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人支付的,这使得证券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投资者希望评级机构深入分析证券背后的资产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证券发行人则希望结构化的MBS和CDO产品能获得一般公司债券那样的评级,使投资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感到安全,因此,他们可能选择那些能提供最高评级的机构以最小化融资成本。此外,评级机构

的利润是发行人支付的费用与评级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之差,它们可能也没有积极性支付更多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而是快速地完成评级过程。

4、结构化产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首先,结构化产品的高度定制性决定了其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这些产品是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需要设计和开发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或地方性银行等长期投资者一般采取“购买则持有”的投资策略,很少进行积极的交易,对这些机构来说,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能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然而,如果投资者希望改变或修正自己的风险敞口状况。则只能依靠最初的交易商或结构化产品的发行者,而后者可能不会提供流动性,或者只愿意在大幅度降低价格的情况下提供流动性,这可能导致市场剧烈波动,促发更多的投资者抛售手中产品。

其次,结构化产品市场的高度分割以及不同市场层次投资者的同质性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尽管结构化金融通过证券分级把金融风险转移给了更广泛的投资者,但不同的投资者进入不同的结构层,每一层次债券的投资者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例如,大部分非投资级别的结构化产品都是由对冲基金购买的。同类投资者往往具有相同的投资策略,使用类似的投资分析模型,这不利于市场的双向流动。当交易双方都有相同的流动性需求时,流动性就很可能中断,价格就可能脱离基本面过度向下调整。同时,市场的高度分割,也使寻求安全收益、倾向于购买优先级的长期投资者不会在对冲基金和交易商寻求流动性时买人权益级结构化产品,虽然它们在初级风险分散市场上作为购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

5、信息不透明与交易对手风险。

大多数结构化CDO产品的交易都不是在交易所完成的,而是在各交易商的柜台进行,并以内部模型测算的价值记在银行和投资者的账户上。因此,整个市场对哪些投资者拥有结构化产品、拥有多少都缺乏足够的信息。尽管通行的会计准则都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金融投资工具的风险情况,但这种信息披露强调的是总的平衡表风险,结构化信用产品的信息隐藏在其他金融工具中,很难准确判断其潜在风险,并且财务报表公布的是过去某个时点之前的信息,在市场波动剧烈时,对当前投资决定的参考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再有,由于不同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内部模型对结构化产品估值,持有同类结构化工具的机构对这些工具的公允价值也会有不同的判断。因此,结构化产品的复杂性、信息的不透明使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资产的真实价值以及资产价格的未来走势变得高度不确定,这不仅加剧结构化产品的价格波动,进一步降低市场流动性,也使交易各方对其他投资者的平衡表状况和信用度产生怀疑。这种平衡表效应可能使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危机演变成全面的信用危机,即使优质资产市场也可能遭到流动性不足的打击,商业银行也会因此失去对各类借款人履约能力的信任,从而减少贷款供给。

五、对金融监管的含义

结构化金融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糟糕的信息披露和脆弱的金融监管,使得各种风险不断累积,而信贷市场的多层结构又为风险的交叉感染提供了渠道,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遭遇了严重的信用危机。然而,这并不说明结构化金融模式本身存在内在的致命缺陷,毕竟其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恰恰是金融监管不力鼓励了市场参与者对结构化金融的滥用。对金融监管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来讲,这次金融危机有如下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应随金融系统的演变而调整。

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从事跨市场的交易活动,结构化金融这样的制度创新又使信贷市场的层次多重化、信贷产品复杂化,多头、分散监管体制的缺陷于是开始显现:

首先,容易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失。跨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往往面临多个监管者,这不仅降低监管效率,而且可能由于监管标准的冲突贻误监管时机。同时,这种体制不能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这使CDO这样的结构化产品以及CDS这样的信用衍生品长期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

其次,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危机的管理。以美国为例,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美联储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投资银行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并且只监管其证券经纪业务,其他业务只需通过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总量信息。当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断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转移风险时,监管者并没有足够的总量信息以评估各层市场之间风险转移的程度,从而监管信贷风险的去向。在危机爆发后,由于多头监管者之间存在协调问题,阻止危机蔓延的统一政策也很难迅速达成。

这次金融危机表明,监管体制必须随着金融系统的演变而调整。在市场主导、层次复杂、混业经营的金融系统中,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更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已意识到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并于2008年3月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计划扩大美联储监管范同、撤并部分监管机构等改革方案,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功能导向的监管体制。

2、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质量的监管。

随着结构化金融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会呈典型的倒金字塔型:最低层是贷款市场,然后是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多层结构化产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因此,贷款资产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结构的稳定性。然而,由于证券化能使贷款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激励结构会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收益与贷款数量紧密联系,保证贷款质量不再是首要目标。由于贷款购买方能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转移大部分风险,它们对放款标准也缺乏监督激励。可见,在结构化金融中,投资者自利动机所产生的相互监管激励并不足以保证贷款资产的质量。特别是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的风险意识趋于淡薄,更容易放宽贷款标准,使大量低质贷款被证券化。要保证高度依赖证券化的资本市场稳定运行,除了对各类证券化产品进行监管外,监管机构还必须拥有深度的监管权力,即有权审查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以从根本上保证基础资产的质量。为此,美国在《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中已提出,要在短期建立联邦抵押贷款发放委员会,以评估各州针对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系统。

3、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角色需要重新定位。

由于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相当复杂,大量金融机构仍然依赖外部信用评级。长期以来,在各类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眼中,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取得了“受托监督人”的地位。然而,正如政府提供私人物品会导致市场效率损失一样,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企业提供金融监管这样的公共服务同样也会产生市场失灵。美国各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就是明证。因此,各国政府不应当再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消除投资者对其产生的盲目信任。

因此,有必要建立和保持评级机构在市场上的评级记录,通过声誉机制促使其提供更客观、中立的评级服务。监管机构应敦促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透明度,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评级局限性以及评级结果对风险因素变化的敏感性的详细说明;对结构化产品,评级机构除使用有别于一般公司债券的评级符号外,还应说明这些产品在基础资产质量恶化时被大幅度降级的可能性,以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些产品的潜在风险。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直接检查。对那些管理利益冲突很差的评级机构实行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