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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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1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国防、文教、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并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宣传普及测绘知识。加强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广普及测绘知识,让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法制,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测绘管理机制

(三)完善*测绘法规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测绘管理法规规章,不断建立健全与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实际的测绘法规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增强测绘管理力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管理力量,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六)保障基础测绘实施。将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各区县政府对基础测绘有特殊需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采用专项管理,加强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不断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七)严格测绘资质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完善资质年度注册的各项制度,科学界定测绘资质审批标准,严格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审核,加强测绘资质批后监管,提高测绘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动态掌握测绘资质单位信息,增强测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汇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信息化管理,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加强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九)加强新兴地图监管。加强对数字化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的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精心组织、着力抓好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加工、互联网地图市场。整合相关部门的地图管理力量,提升管理能力和质量,确保*地图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十)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特别是加强对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下管线、重大建设工程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推进测绘质量制度创新和测绘行业质量诚信建设。依法查处违反测绘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测绘行政执法。充实测绘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测绘主管部门与科技、旅游、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擅自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

四、科技创新,完善服务,不断提升测绘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继续以测绘科技发展为依托,不断挖掘潜力,探索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动态监测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缩短基础地形数据更新周期,提高基础地形数据的现势性,分别实现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半年、一年、两年的更新周期。探索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更新与管理从地表向地下空间的拓展,及时调整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的覆盖范围,形成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地形数据覆盖。

(十三)建立完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的管理,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公用管线管理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通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十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的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避免重复测绘。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要充分利用。加强区域合作,发挥长三角地区特有的发展均衡和资源密集优势,加强长三角地区在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共建共享,促进区域功能的整体规划、整体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2

测绘事业快速发展

条例实施特别是修订以来,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加快发展、工作能力持续增强、服务水平普遍提高。

全省约80%的市、县(市)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完善了大地测量基准,建成了浙江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获取、更新了覆盖全省的航空影像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生产、更新了覆盖全省的1∶10000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1∶50000电子地图和基本覆盖全省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1∶500至1∶2000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36个县(市)建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还不断推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提供、使用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向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20多个系统提供各种比例尺地形图近30万幅、大地控制成果27000多点。全面完成了“一县一图”工程,开展了全省陆域面积、主要河流长度、主要湖泊面积等重要地理信息测算。建成并开通省公益性地图网站和省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应急管理地理信息平台及地理数据库在省市应急部门得到广泛应用。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与省发改委共同开发了“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和“浙江省空间规划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辅助决策系统”,与省民政、林业、交通、水利、经信、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发了区划地名、森林、水利、公路、无线电、警用、公共卫生、城管等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继嘉兴市被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予“国家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市”后,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和德清县已被列入国家“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监管职能需要进一步落实

调研组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基层市县对测绘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测绘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基础测绘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基础测绘工作职能理解含糊,混淆了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关系。一些县(市)基础测绘尚未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年度经费投入偏少,一些基础测绘项目得不到实施。依法监管的机构不明确,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职责界定不清晰,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与此同时,测绘成果应用面不够广。测绘基准和数据标准不够统一,测绘成果的协调协作机制还不畅,部分地理信息资源难以共享,重复投入、重复测绘、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存在。

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随着实施“两创”总战略和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深入,对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调研组提出不少建议。

调研组认为,要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编制实施测绘发展规划,依法将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纳入政府的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好基础测绘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协调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并结合省级基础测绘的实施,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项目支持。

与此同时,要明确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完善机构建设,行使和发挥执法主体的职能作用。加强执法工作,严查涉证、、涉军、涉外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讯,6月20日《人民日报》)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4

【关键词】测绘技术;定位;框架结构

信息化测绘技术是目前测绘行业发展中最受关注的一项,也是信息资源共享中的重中之重。其关系到各个行业的发展需要,其被广泛应用在军事、地理、建筑等领域,因此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定位和其框架值得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尤其是面对新的市场需求和多元化服务对象,信息化测绘更是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1.信息化测绘概念和基本特征

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建立是当前测绘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字中国的主要手段。和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相比较,信息测绘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技术和服务工作上,其测绘和地理信心产业息息相关,也是整个工作体系中最受关注的环节。

1.1信息化测绘的概念

信息系统不同于数据库系统,是存在于各个社会角落和工作环节的,而数据库系统仅仅是一个实际操作和运行的工作模式,这种系统体系在应用中是一个实际的储存系统,也是数据运行的软件体系。而信息系统作为支持决策、控制的一种综合性体系,其是从多个不同的方面归纳总结的环节。所谓的信息化测绘是在完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是利用数字化测绘技术为基础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有效的地理空间信息支持的一种测绘方式,是一种功能化、动态的工作形态。其在工作中是以快速准确获取各种信息、合理发挥服务功能的一种综合服务体系。

1.2信息化测绘的特征

数字化测绘最本质的内涵和特征就是以实现实施有效的地理信息综合服务基础,建立完善、全面的信息化测绘体系的一种综合性工作流程,这也是我国测绘技术在信息化社会发展中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数字中国概念得以实现和落实的核心手段。在信息化测绘体系中,其主要的特征在于数据获取的实时化、信息交流的网络化、基础设施公用化、信息服务社会化、信息共享法制化等。

2.信息测绘体系的发展

从古埃及的土地丈量技术到今天的卫星定位系统,从传统的手工描绘系统到现代的电脑编制激光喷绘技术,从传统的模拟测绘技术体系到目前的信息测绘技术体系的发展是一个综合、复杂、全面的发展模式,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环节。这种测绘技术的发展是基于智慧地球、低碳经济、互联网技术、无线电波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流程,其在工作中能够有着测量标准,准确度高、效率快的优势。

从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信息化测绘技术是现代社会多种不同学科交融和交织的产物,更是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定位技术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依托传统的数字化测量体系,实现地理空间信息的快速获取和更新,从而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和全面化为一体的管理模式。信息化测绘技术主要包括全球卫星定位导航技术、卫星重力探测技术、卫星测高、航空航天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航天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已经能够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和实时地回答何时、何地、何目标、发生了何种变化,并且把这些时空信息随时随地提供给每一个人,服务于每一件事,传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地方。

3.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定位

3.1测绘生产自动化

由于传统模拟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向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体系的转变,测绘仪器实现数字化,使控制测量由原来的三角测量和距离测量向卫星定位测量转变;野外测图由平板仪纸质测图向数字化自动化的野外测图系统转变;摄影测量由模拟航空摄影测量向无地面控制的全数字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转变;地图制图由传统的手工制图向数字地图设计与制作系统转变;测绘产品由纸质形式向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数字化产品转变等。因此,从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到服务的测绘生产全过程实现了数字化和快速化。尤其是当三维数据获取、地理信息实时更新采集的需求日益增长,技术上其相应过程的自动化便成为了进一步发展的必然。

3.2测绘成果数字化和多样化

相对于传统测绘成果的纸质形式,测绘成果数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测绘成果的信息量更加丰富。由于数字成果没有模拟成果对内容表示的局限性,因此,除了传统地图上所表示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外,未来的测绘成果还将包含大量的其他属性信息。②测绘成果的现势性。信息社会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此,测绘成果必须准确反映现势性的地理信息,而数字化将确保这一要求的实现。③测绘产品形式的多样化。在测绘成果数字化的基础上,可以派生出多种多样的测绘产品。

3.3测绘服务网络化

传统的测绘服务方式和数字化测绘的服务方式基本上都是以提供为主导,即信息化测绘的服务真正以服务为主导,因此,服务方式必然要向买方市场即需求市场模式转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ternet在全球迅速普及,使得人类社会空间在信息概念上逐步缩小,测绘服务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测绘成果可分布式地存贮在各个地方,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一站式服务系统,建立集成化的地理信息门户网站。用户只需访问一个网站、一个查询界面,就可以对分布在各地的地理信息进行检索、访问和浏览,实现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享受地理信息服务的目标。

4.信息化测绘体系的框架结构

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层次结构主要是由技术层、数据层、管理层、服务层和应用层5个层次及技术的创新、支撑与保障体系,数据的获取、建库与更新体系,信息的整合、集成与导航体系,产业化和社会化信息应用服务体系4个体系组成。

5.结束语

信息化测绘是我国测绘实现由传统测绘向数字化测绘转化和跨越之后进入的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代表着我国测绘在进入新世纪后现代化建设总的战略方向,走信息化测绘的道路,也是测绘行业由生产走向服务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5

关键词:基础测绘;数字城市;策略

中图分类号:TH761 文献标识码:A

基础测绘是创建统一的测绘基准以及测绘系统,开展基础航空摄影,获得地理信息方面的遥感资料,测定并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图、数字化成品以及影像图,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等,通过这些方面的工作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而数字城市实际上是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的描述,主要是运用遥感、多媒体、遥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对城市功能机制、基础设施实行自动收集,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以及进行辅助决策服务的系统,城市规划与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虚拟城市环境,开展决策管理,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信息。基础测绘作为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其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支持与保障。

1 基础测绘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价值

1.1 基础测绘服务于城市规划

基础测绘是进行城乡规划的前提之一,为城乡规划提供相关的保障。城市在进行整体规划时,需要掌握精准的地理信息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城市规划决策需使用空间信息来定位,并且城市规划成果是体现在地形图上,但地形图仅为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一元素。为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数据,测绘部门需要将当前的基础地理信息当成基础,开展专题性质的数据分析,为进行专项规划研究和确立最终的城市规划提供技术服务。

1.2 基础测绘服务于城市防灾应急系统

切实利用好地理空间数据,创建城市防灾信息服务系统,创建空间信息和水灾、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有效继承,并创建城市公共防灾体系。当城市出现灾害时,测绘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快速创建灾害信息集成立体系统,创建救灾专用地图,全方位满足抢险救灾、评估灾情、监测灾害等的需要,为灾区重建做出贡献。

2 基础测绘在数字城市建设中运用策略

2.1 明确数字城市发展方向,实时更新地理信息

数字城市是确保城市未来发展的系统性应用工程,负责基础测绘的部门需要明确未来发展方向,投入到政府创建的城市地理信息中心,转变为核心力量,制定出发展规划并不断努力创造出新的成果。此外,还需要创建并及时完善基础地理信息。要切实利用好空间测量、市政测量、遥感信息以及竣工测量等方式,对数字城市的相关数据以及基础设施进行更新,继续完善对测量标志的维护,并建立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

2.2 推进“3S”技术及其一体化的运用力度

“3S”是创建在数字城市的重要的支撑技术,数字城市建设需要全面运用好“3S技术”优点,进而形成并提供需要的信息处理、对地观测以及模拟分析能力。所以,基础测绘管理部门需要强化对“3S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力度,采用GIS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加以管理,完成基础地理信息创建和动态化的更新任务,经由GPS来构建城市管控网、利用RS快速收集数据,更新城市地理信息,更好为数字城市服务。城市规划设计是在基础测绘人员提供的资料、测绘图件下开展的。如果测绘和规划实现脱节的话,既不能发挥好基础测绘人员对城市规划设计本身起到的参与性作用,还很难让规划设计人员明确客观信息,所以,对提升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最近几年来,获得和处理遥感数字图像技术不断进步,多光谱航空、数字化以及航天遥感在质量、费用以及信息量方面优势将更为显著。所以,需要将遥感信息当成是诚实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影像图件当作是规划成果背景影响,并积极吸纳遥感应用机构为城市规划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通过强化对GIS空间信息查询、研究以及运用,能进一步增加规划设计的广度与深度。

2.3 强化基础测绘部门建设

2.3.1 做好基础测绘实施工作

强化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深加工力度,提升基础地理信息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开发基础测绘应用以及服务的新范围,强化技术标准、人员素养、新技术印记等的支持力度,来适应未来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为构建数字城市形成地理信息产业提供帮助。此外,为了做好基础测绘工作,还需要定期对测绘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

2.3.2 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数字城市以及城市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源自空间地理信息。所以,城市基础测绘部门作为空间地理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基础测绘部门应该把握好质量关,创建基础空间数据管控机制,构建数字化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承担城市空间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任务,真正做好城市空间信息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总之,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切实需要基础测绘加入到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大力推进数字城市发展进程,加大对基础测绘的开发力度,使其实现全方位数字测绘,强化测绘人员专业技能素养的培养,并将当前的信息化资源与成果实现共享,明确数字城市发展方向,实时更新地理信息,推进“3S”技术及其一体化的运用力度,强化基础测绘部门建设,只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打破当前数字城市建设发展的困境,实现共建与共享,实现发展新跨越,更好为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海媛.浅论基础测绘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应用[J].科学之友.2011(14).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6

第二条除军事测绘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大地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管理主体

第四条*市*区规划管理局(*市*区测绘管理办公室)是*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测绘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导线网的建立与维护;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探测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地籍图和其它专题测绘的备案管理;大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地籍图和其它专题测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测管办办理备案。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五)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六)日常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线路测绘等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章采用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规定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基础测绘活动和市县级基础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工程测绘外,必须采用*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

涉及本行政区域的跨市域工程提交测绘成果时必须转换为*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

第六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基础测绘活动和基础测绘活动(如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测绘;

所有竣工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数据应满足《*市*区地理信息平台入库标准》。

第四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投入。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导线网的建立与维护;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四)、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区实际,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平面坐标系和高程控制网每5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8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8年;地下空间信息采用实时动态更新。

第五章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是指一切与地理分布有关的各种地理要素图形信息、属性信息及其相互间关系信息的总称。

第十一条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地理信息平台入库标准,并负责本区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的管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除国家、军队、全省统一组织和跨市域的外,必须采用符合本区域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数据库,以促进应用和共享。

第六章日常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测绘

直接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服务的测绘活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

规划日常测绘主要内容有小区域地形补测、红拨测量、建筑物放验线、线路测绘、建(构)筑物竣工测绘等。测绘成果取得测绘备案后,方可作为规划报建、规划审批、规划行政许可(“一书三证”)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五条地籍测绘

地籍测绘成果取得备案后,方可作为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

房产权属测绘成果取得备案后,方可作为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七条地图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测绘、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地图和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内容表示和保密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测绘备案管理

除按《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测绘市场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测绘承发包、转包管理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书。

第八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管理主体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测绘成果管理主体,并可授权与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保管测绘成果。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测绘成果汇交

凡在*区内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区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目录。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检验制度,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通过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利用提出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利用的,有关部门不可批准该测绘项目的立项。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提供

使用基础测绘、地下空间信息等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先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凭证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并签订《关于使用*市*区部分测绘成果的保密承诺》。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成果管理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制作公示版数字化产品,制作方需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字化产品成果须经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测绘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测量标志保护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绘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进行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的固定标志。

第三十一条测量标志迁建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标志的,建设单位向区测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工作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二)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不如实提供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明知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却违法批准该测绘项目立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

(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