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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1
关键词:逻辑思维;素质教育;逻辑教学
一、 我国逻辑教学的现状
逻辑学的发展是科学技术进步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逻辑思维传统的缺乏是造成中国古代没有科学和近代科学的重要原因。而西方的传统却是重理性和逻辑思维。逻辑学的昌盛是科学事业发展和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在逻辑学研究和应用方面一直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是我国近代科学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重大根源之一。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更有一些人认为逻辑没能有什么实用价值,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逻辑学的作用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逻辑学不可能像经济学那样,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不可能像数理化那样直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逻辑学的普及力度较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列为七大基础学科的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逻辑,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六门学科在小学或中学就已经开始学习,在幼儿园中甚至已经开始接触些简单的数学知识了,而逻辑学也是一门基础学科,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和人们的思维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可是在中国逻辑学课程在大学才开始开设,其中只有部分文科院校的部分专业开设逻辑课程,有少数的一些院校把逻辑学作为公共选修课,但是课时极少。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相当一部分学生不知道逻辑学为何物?不知道逻辑学是研究什么的学问?所以,逻辑学在许多人的认识中认为是“神秘”的。我国的教育体制不重视逻辑学教育,逻辑学课程没有占据它应有的位置,没有把训练和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突出的地位,忽略了逻辑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
二、 逻辑学素质教育的基石
1. 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的素质教育在教育改革深化的理论研究以及克服“应试教育”倾向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完善,越来越强调把创新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它要求智育工作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而如何培养提高学生的素质,实现由传统的知识型人才向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智能型人才转变成为问题的焦点之一。
2. 逻辑学无可替代的作用
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恰恰是上述目标的实现的关键。逻辑思维能力是人才素质最重要、最基础的素质之一。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逻辑学列为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相齐的七大基础学科,足见逻辑学在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基本规律的一门工具性的科学,它的自身具有全人类性。逻辑科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特色更有自然科学属性。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广泛进行现当代逻辑科学的素质教育,不但有助于推进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而且是加速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无可置疑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
人们思维(要有逻辑性)就得准确地使用概念,恰当地进行判断,有效地进行推理,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过程中,加强逻辑教学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高等院校文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尤其在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等专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在本科教育中,形式逻辑是各院校普遍开设的课程,也有一些院校开设有辩证逻辑 、数理逻辑课程。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包括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预见决策、高效思维、应变等能力,而这些能力均受制于逻辑思维素质,有的本身甚至就是逻辑思维素质的具体表现。素质教育不应该只是培养一些只会死记硬背的工具,而是具有较高创造性思维的人。当前,我国大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综合推理和复杂推理的能力很低。要使大学生思维达到理性、严密、系统的自觉水平和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就必须接受系统的逻辑教育。因而正确认识逻辑学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成为理论和实践的迫切要求。
三、 实践中的逻辑教学与人才培养
1. 提倡和加强逻辑应用研究
众所周之,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一门有较强应用性的工具学科。自人类诞生之日起,逻辑学就与理性、语言、思想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逻辑学又与科学、民主、法制等观念有着内在的相关性。逻辑学发展至今,已是一门纷繁而系统的科学体系,尤其是现代逻辑,它已是与现代数学相通相融的一门精确性科学,不仅与数学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符号数学、逻辑代数等多门数学分支,且与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等结合起来,本世纪以来,逻辑学发展的第一个趋势就是它在各个领域的高度渗透,与各门学科高度结合,涌现出大量的分支。我国为了适应国际竞争与国际发展的大环境,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要实现“科教兴国”,必须大力发展科学与技术,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而这两个方面的发展都离不开逻辑学的发展与研究。因为无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都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构成的理论系统。科学要向前发展,其理论系统就要修改或重新建构,这些就会必然有逻辑学的应用大学教育旨在培养创造型人才,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
2.在逻辑教学中实现人才培养的途径
(1)加强逻辑基础知识学习,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现当代逻辑学已是高度抽象化和科学化的形式理论体系,通过逻辑学的学习,可以训练、培养人们的抽象思维能力,提高人们思维水平。如命题演算不仅仅是一些理论性很强的逻辑公理化系统,而且也是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形式化系统,通过对命题演算的学习和运用,不仅可以解决许多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形式化(机械化)地思考问题,获取新知、获得逻辑思维能力的增长。思维效率也就是思维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人的思维所能得出的正确思维成份或有效思想数量和质量。逻辑学要求人思维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思维规律和规则,这些规律和规则是人们长期思维活动中约定俗成的,是人类思维的客观规律和规则。运用一系列逻辑方法,有利于人们减少思维的弯路、避免误入歧途;同时,由于推理形式和证明形式的发明和应用,就使得有可能发挥推理和逻辑证明的效能,为取得人所必须的知识提供简捷的手段,由此,通过学习逻辑学并运用之,可以大大提高人的思维效率。
(2)结合素质教育把培养学生的逻辑素质作为重中之重。传统教育是培养知识型人才,素质教育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智能型人才。在知识型教育模式向智能型教育模式的转换中,逻辑的地位愈加凸现,因为智能型教育模式主要在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语言表达、预见决策、高效思维等能力,而这一切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石的。爱因斯坦就曾经说过:“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发展,为我们展示了无限发展的前景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各学科飞速发展,越来越高精尖化,这意味着各门学科的抽象化程度愈来愈高、逻辑性越来越强,许多学科向形式系统化、公理化方向发展,符号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学科之中,甚至深人生活的各个角落。学科系统化、生活符号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如果主体逻辑思维素质不高,就难以驾驭这些符号,难与这些符号系统交流。良好的逻辑思维素质是学业和事业成功的保障。同时,社会的发展就意味着机遇的寻找和选择。一些企业之所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其中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管理者缺乏辩证的判断推理能力,不能及时地识别机会、捕捉机会、主动地创造机会,只认识表面现象,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因而也就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以至于失去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机会。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已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现以集约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有鉴于此,在专为培养优秀的现代企业管理而设立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中,就有逻辑这一学科。所以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他们在社会实践中采取什么思维方式,能达到什么水平,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管理活动理论水平,并进而影响到管理的实践效应。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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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岳霖.金岳霖学术论文选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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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2
一、必须重视学生语文基础知识的积累和基本能力的培养
应用写作教学脱离不了一般语文教学,我们知道,语法知识与写作知识,在写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深厚的语文基础功底,没有过硬的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应用写作过程中的选择材料、提炼主题、遣词造句就很难进行。语文教学历来重视语法、修辞等基础知识的讲授及听、说、读、写等基本能力的训练。现在职高语文教学仍是初、高中语文教学的延续,因此,在这一时期的教学中应力求让学生牢固地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加强对学生基本能力的培养,这一环节进行得好,将有利于以后的应用写作教学。
写作关系到学生的语言技能和结构技能,写作中需要掌握好语言技能,要求能够正确、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认识,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训练,要多读多写,丰富语文知识,扩大语言储存量。在应用写作教学中,则要求学生注意专业语言的储存,要有意识地掌握本专业术语,常用说法、固定提法、专业用语、技术性语言等,再进而掌握本专业的规则,语言习惯。结构技能指段、层、篇的组合技术,关系到全篇结构的清晰、完整、紧密和圆合,对于划分段落,文章内在逻辑联系及层次间的连缀、过度、照应等基本结构方法,应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应用写作同样是对这些结构方法的运用,只是单纯化、程式化了。
另外,在应用写作教学中还可有意识地对学生的观察力、思维力等进行培养。通过一定的训练,提高学生发现事物本质,准确判断和分析、归纳、比较、综合等能力,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应用写作的质量。
二、强调学生必备的知识结构
与一般写作相比,应用写作还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应用写作有一定的专业化,也就是说它涉及了许多专业知识,属于语文课与专业课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因此,应用写作也就决不是单纯地对语文基础知识的运用了,它还要用到许多专业方面的知识,再推广一步,它还要用到政治经济学、哲学、逻辑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它与其他各门学科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学好学校的各门课程。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政治理论知识(前提),专业知识(重心),相当程度的语文基础知识(基础)。
政治理论知识关系到学生的指导思想。有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在写作时,就能避免分析问题的表面化、片面化、绝对化;其次也是应用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权威性这一重要特点的体现。知法才能执法,只有准确、及时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行之于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
应用写作还与专业知识密不可分。以工商专业为例,如果学生不懂经济法、合同法,不懂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和管理性业务知识,很难想象能够写好符合工作实际的应用文。除在校的学习外,还应要求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了解本地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做一些实地调查,搜集当地工商工作的历史、现状、发展变化等情况,回校后,用作文的形式,把实践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整理成文,使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亲身实践结合,为学好、写好应用文积累重要的素材。
三、探索多样的教学方法
应用写作的教学进行得不当,容易产生教师教得枯燥,学生学得无味的现象。学生对于应用写作知识似乎一看能懂,而实际写作中却一做就会错,怎样纠正这些偏差,是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用写作教学的指导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多学多练”,应在此基础上探索多样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在实际教学中,以下几种授课类型可作为对一般教学的补充。
此课型还可以和专业课教师配合,作为开发第二课堂内容。如讲到经济合同及其管理、仲裁文书和法律文件时,可组织学生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和法律的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操作,学生对于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仲裁文书等法律类文书也就加深了认识。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3
【关 键 词】法理学/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 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注:转引自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来解决,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许还要相对简单一些。尽管理论上的可能性与技术可行性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惊叹。从诞生至今的短短45年内,人工智能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1956年纽厄尔和西蒙教授的“逻辑理论家”程序,证明了罗素《数学原理》第二章52个定理中的38个定理。塞缪尔的课题组利用对策论和启发式探索技术开发的具有自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击败了其设计者,1962年击败了州跳棋冠军,1997年超级计算机“深蓝”使世界头号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罗夫俯首称臣。
20世纪6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博弈、难题求解和智能机器人;70年代开始研究语言理解和专家系统。1971年费根鲍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学家系统”之后,“计算机数学家”、“计算机医生”等系统相继诞生。在其他领域专家系统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律师提出了研制“法律诊断”系统和律师系统的可能性。(注:Simon Chalton,Legal Diagnostics,Computers and Law,No.25,August 1980.pp.13-15.Bryan Niblett,Expert Systems for Lawyers,Computers and Law,No.29,August 1981.p.2.)
1970年Buchanan & 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认为,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许多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如何描述案件、规则和论证等几种知识类型,即如何描述法律知识,其中处理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是主要难题。其次,要了解如何运用各种知识进行推理,包括分别运用规则、判例和假设的推理,以及混合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推理。再次,要了解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的实际过程,如审判程序的运行,规则的适用,事实的辩论等等。最后,如何将它们最终运用于编制能执行法律推理和辩论任务的计算机程序,区别和不同的案件,预测并规避对手的辩护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设等等。(注:Buchanan & Headrick,Some SpeculationAbou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23 StanfordLaw Review(1970).pp.40-62.)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在这一时期主要沿着两条途径前进:一是基于规则模拟归纳推理,70年代初由Walter G.Popp和Bernhard Schlink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二是模拟法律分析,寻求在模型与以前贮存的基础数据之间建立实际联系,并仅依这种关联的相似性而得出结论。Jeffrey Meld-man 1977年开发了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它以律师推理为模拟对象,试图识别与案件事实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考虑到律师分析案件既用归纳推理又用演绎推理,程序对两者都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且包括了各种水平的分析推理方法。
专家系统在法律中的第一次实际应用,是D.沃特曼和M.皮特森1981年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研究者探索将其当作法律适用的实践工具,对美国民法制度的某个方面进行检测,运用严格责任、相对疏忽和损害赔偿等模型,计算出责任案件的赔偿价值,并论证了如何模拟法律专家意见的方法论问题。(注:'Models of LegalDecisionmaking Report',R-2717-ICJ(1981).)
我国专家系统的研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注: 钱学森教授:《论法治系统工程的任务与》(《管理》1981年第4期)、《主义和法治学与技术》(《法制建设》1984年第3期)、《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和法制建设》(《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等文章,为我国法律专家系统的研发起了思想解放和奠基作用。)1986年由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确定为国家社科“七五”研究课题,它在建立盗窃罪量刑数学模型方面取得了成果。在法律数据库开发方面,1993年中山大学学生胡钊、周宗毅、汪宏杰等人合作研制了《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注:杨建广、骆梅芬编著:《法治系统工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349页。)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注:赵廷光等著:《实用刑法专家系统用户手册》,北京新概念软件研究所1993年版。)它由咨询检索系统、辅助定性系统和辅助量刑系统组成,具有检索刑法知识和对刑事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
专家系统与以往的“通用难题求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它要解决复杂的实际,而不是规则简单的游戏或数学定理证明问题;(2)它面向更加专门的领域,而不是单纯的原理性探索;(3)它主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域,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表达和运用特殊的知识,而不强调与问题的特殊性无关的普适性推理和搜索策略。
法律专家系统在法规和判例的辅助检索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了律师一部分脑力劳动。但绝大多数专家系统只能做法律数据的检索工作,缺乏应有的推理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进入了以知识工程为主要技术手段的开发时期。知识工程是指以知识为处理对象,以能在机上表达和运用知识的技术为主要手段,研究知识型系统的设计、构造和维护的一门更加高级的人工智能技术。(注:《大百科全书·自动控制与系统工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9页。)知识工程概念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人们认为几个推理定律再加上强大的计算机就会产生专家功能的信念。以知识工程为技术手段的法律系统研制,如果能在法律知识的获得、表达和应用等方面获得突破,将会使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源于两种动力。其一是法律实践自身的要求。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法律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将无法承受法律日积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负。其二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以模拟人的全部思维活动为目标,但又必须以具体思维活动一城一池的攻克为过程。它需要通过对不同思维领域的征服,来证明知识的每个领域都可以精确描述并制造出类似人类智能的机器。此外,人工智能选择法律领域寻求突破,还有下述原因:(1)尽管法律推理十分复杂,但它有相对稳定的对象(案件)、相对明确的前提(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及严格的程序规则,且须得出确定的判决结论。这为人工智能模拟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法律推理特别是抗辩制审判中的司法推理,以明确的规则、理性的标准、充分的辩论,为观察思维活动的轨迹提供了可以记录和回放的样本。(3)法律知识长期的积累、完备的档案,为模拟法律知识的获得、表达和应用提供了丰富、准确的资料。(4)法律活动所特有的自我意识、自我批评精神,对法律程序和假设进行检验的传统,为模拟法律推理提供了良好的反思条件。
二、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价值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方法论启示。P.Wahlgren说:“人工智能方法的研究可以支持和深化在创造性方法上的法反思。这个信仰反映了法理学可以被视为旨在于开发法律和法律推理之方法的活动。从法理学的观点看,这种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揭示方法论的潜在作用,从而有助于开展从法理学观点所提出的解决方法的讨论,而不仅仅是探讨与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有关的非常细致的技术方面。”(注:P.Wahlgren,Automation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Computer Law Series 11.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 1992.Chapter 7.)在模拟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学家通过与工人智能专家的密切合作,可以从其对法律推理的独特理解中获得有关方法论方面的启示。例如,由于很少有两个案件完全相似,在判例法实践中,总有某些不相似的方面需要法律家运用假设来分析已有判例与现实案件的相关性程度。但法学家们在假设的性质问题上常常莫衷一是。然而HYPO的设计者,在无真实判例或真实判例不能充分解释现实案件的情况下,以假设的反例来反驳对方的观点,用补充、删减和改变事实的机械论方法来生成假设。这种用人工智能方法来处理假设的办法,就使复杂问题变得十分简单:假设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论证产生于一个经过修正的老的论证的过程。总之,人工智能方法可以帮助法学家跳出法理学方法的思维定势,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来重新审视法学问题,从而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是提供了思想实验手段。西蒙认为,尽管我们还不知道思维在头脑中是怎样由生理作用完成的,“但我们知道这些处理在数字机中是由电子作用完成的。给计算机编程序使之思维,已经证明有可能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注:转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与第N代计算机》,载《》1985年第5期。)童天湘先生认为:“通过编制有关思维活动的程序,就会加深对思维活动具体细节的了解,并将这种程序送进计算机运行,检验其正确性。这是一种思想实验,有助于我们研究人脑思维的机理。”(注:转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与第N代计算机》,载《哲学研究》1985年第5期。)人工智能系统研究的直接目标是使计算机能够获取、表达和法律知识,软件工程师为模拟法律推理而编制程序,必须先对人的推理过程作出基于人工智能和的独特解释。人工智能以功能模拟开路,在未搞清法律家的推理结构之前,首先从功能上对法律证成、法律检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法律推理的要素和活动进行数理,将法、诉讼法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模型化,以实现法律推理知识的机器表达或再现,从而为认识法律推理的过程和提供了一种实验手段。法学家则可以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推理过程、方法和结论与人类法律推理活动相对照,为法律推理的法理学研究所借鉴。因此,用人工智能方法模拟法律推理,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推理性质、要素和过程的认识,使法学家得以借助人工智能的敏锐透镜去考察法律推理的微观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ryan Niblett教授说:“一个成功的专家系统很可能比其他的途径对法理学作出更多的(理论)贡献。”(注:Bryan Niblett,ExpertSystems for Lawyers,Computers and Law,No.29,August 1981.note14,p.3.)
三是辅助司法审判。按照格雷的观点,法律专家系统首先在英美判例法国家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浩如烟海的判例案卷如果没有计算机编纂、分类、查询,这种法律制度简直就无法运转了。(注:Pamela N.Gray Brookfield,Artificial Legal Intelligence,VT:DartmouthPublishing Co.,1997.p.402.)其实不仅是判例法,制定法制度下的律师和法官往往也要为检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由于人脑的知识和记忆能力有限,还存在着检索不全面、记忆不准确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可以弥补人类智能的某些局限性,帮助律师和法官从事相对简单的法律检索工作,从而极大地解放律师和法官的脑力劳动,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更加复杂的法律推理活动。
四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推理虽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法官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差异个体,所以在执行统一标准时会产生一些差异的结果。司法解释所具有的建构性、辩证性和创造性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差异。如果换了钢铁之躯的机器,这种由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差异性就有可能加以避免。这当然不是说让计算机完全取代法官,而是说,由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推理标准和评价标准,从而可以辅助法官取得具有一贯性的判决。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正像计算机录取增强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电子监视器提高了纠正行车违章的公正性一样,智能法律系统在庭审中的运用有可能减少某些徇私舞弊现象。
五是辅助法律和培训。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凝聚了法律家的专门知识和法官群体的审判经验,如果通过软件系统或计算机实现专家经验和知识的共享,便可在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例如,(1)在法学院教学中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巩固自己所学知识,并将法律知识应用于模拟的审判实践,从而较快地提高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2)帮助新律师和新法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迅速获得判案经验,在审判过程的跟踪检测和判决结论的动态校正中增长知识和才干,较快地接近或达到专家水平。(3)可使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律师和法官及时获得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建议,弥补因知识结构差异和判案经验多寡而可能出现的失误。(4)可以为大众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六是辅助立法活动。人工智能系统不仅对辅助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完善立法也具有实用价值。(注:Edwina L.Rissland,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Stepping Stones to a Modelof Legal Reasoning, Yale Law Journal.(Vol.99:1957-1981).)例如,伦敦大学Imperial学院的逻辑程序组将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形式化,帮助立法者发现了该法在预见性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和法律漏洞。(注:Edwina L.Rissland,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Stepping Stones to a Model of Legal Reasoning,The Yale LawJournal.(Vol.99:1957-1981).)立法辅助系统如能于法律起草和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有可能事先发现一些立法漏洞,避免一个法律内部各种规则之间以及新法律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
三、法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中的作用
1.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想来源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之法理学思想来源的追踪,不是对法理学与人工智能的联系作面面俱到的考察,而旨在揭示法理学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所产生的一些直接。
第一,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8-19世纪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推理的形式方面,认为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这种以J·奥斯汀为代表的英国法学的传统,主张“法律推理应该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解决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如法律能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作裁决,法律推理都会导向同样的裁决。”(注:(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页。)换言之,机器只要遵守法律推理的逻辑,也可以得出和法官一样的判决结果。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与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注:朱景文主编:《对西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92页。)如果法官违反三段论推理的逻辑,就会破坏法治。这种机械论的法律推理观,反映了分析法学要求法官不以个人价值观干扰法律推理活动的主张。但是,它同时具有忽视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僵化的缺陷。所以,自由法学家比埃利希将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推理说称为“自动售货机”理论。然而,从人工智能就是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的意义上说,法律形式主义对法律推理所作的机械论解释,恰恰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开发提供了可能的前提。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的实际过程来看,在其起步阶段,人工智能专家正是根据法律形式主义所提供的理论前提,首先选择三段论演绎推理进行模拟,由Walter G.Popp和Bernhard Schlink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作为推理大小前提的法律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被机以“如果A和B,那么C”的方式加以描述,使机器法律推理第一次从理论变为现实。
第二,法律现实主义推动智能模拟深入到主体的思维结构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忽视了推理主体的性。法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其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其社会体验和思维结构的影响。法官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机械地遵循规则,特别是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往往需要作出某种价值选择。而一旦面对价值,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决定论便立刻陷入困境,显出其僵化性的致命弱点。法律现实主义对其僵化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霍姆斯法官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78页。)的格言。这里所谓逻辑,就是指法律形式主义的三段论演绎逻辑;所谓经验,则包括一定的道德和理论、公共政策及直觉知识,甚至法官的偏见。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强调,促使人工智能研究从模拟法律推理的外在逻辑形式进一步转向探求法官的内在思维结构。人们开始考虑,如果思维结构对法官的推理活动具有定向作用,那么,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若要达到法官水平,就应该通过建立思维结构模型来设计机器的运行结构。TAXMAN的设计就借鉴了这一思想,法律知识被计算机结构语言以语义的方式组成不同的规则系统,解释程序、协调程序、说明程序分别对网络结构中的输入和输出信息进行动态结构调整,从而适应了知识整合的需要。大规模知识系统的KBS(Knowledge Based System)开发也注意了思维结构的整合作用,许多具有内在联系的小规模KBS子系统,在分别模拟法律推理要素功能(证成、法律查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评价、理由阐述)的基础上,又通过联想程序被有机联系起来,构成了具有法律推理整体功能的概念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 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Computer Law Series 11.Kluwer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 1992.Chapter 7.)
第三,“开放结构”的概念打开了疑难案件法律推理模拟的思路。法律形式主义忽视了疑难案件的存在。疑难案件的特征表现为法律规则和案件之间不存在单一的逻辑对应关系。有时候从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推出几种不同的结论,它们往往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有时一个案件面对着几个相似的法律规则。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主义推理说都一筹莫展。但是,法律现实主义在批判法律形式主义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它否认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法律规则的存在,试图用“行动中的法律”完全代替法学“本本中的法律”。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虽然是使法律推理摆脱机械论束缚所走出的必要一步,然而,法律如果真像现实主义法学所说的那样仅仅存在于具体判决之中,法律推理如果可以不遵循任何标准或因人而异,那么,受到挑战的就不仅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且还会殃及法治要求实现规则统治之根本原则,并动摇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存在的基础。哈特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争论中采取了一种折中立场,他既承认逻辑的局限性又强调其重要性;既拒斥法官完全按自己的预感来随意判案的见解,又承认直觉的存在。这种折中立场在哈特“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概念既有“意义核心”又有“开放结构”,逻辑推理可以帮助法官发现的阳面,而根据政策、价值和后果对规则进行解释则有助于发现问题的阴面。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使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模拟在受到概念封闭性的限制而对疑难案件无能为力时,找到了新的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疑难案件法律推理模型,通过逻辑程序工具和联想技术而建立起来。Gardner博士就疑难案件提出两种解决策略:一是将简易问题从疑难问题中筛选出来,运用基于规则的技术来解决;二是将疑难问题同“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联系在一起,先用非范例知识如规则、控辩双方的陈述、常识来获得初步答案,再运用范例来澄清案件、检查答案的正确性。
第四,目的法学促进了价值推理的人工智能。目的法学是指一种所谓直接实现目的之“后法治”理想。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他们认为,以法治为标志的自治型法,过分强调手段或程序的正当性,有把手段当作目的的倾向。这说明法治社会并没有反映人类关于美好社会的最高理想,因为实质正义不是经过人们直接追求而实现的,而是通过追求形式正义而间接获得的。因此他们提出以回应型法取代自治型法的主张。在回应型法中,“目的为评判既定的做法设立了标准,从而也就开辟了变化的途径。同时,如果认真地对待目的,它们就能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减轻制度屈从的危险。反之,缺少目的既是僵硬的根源,又是机会主义的根源。”(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美国批判法学家昂格尔对形式主义法律推理和目的型法律推理的特点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前者要求使用明确、固定的规则,无视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不能适应复杂情况和变化,追求形式正义;后者则要求放松对法律推理标准的严格限制,允许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抽象标准,迫使人们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之间做出选择,追求实质正义。与此相应,佩雷尔曼提出了新修辞学(New Rhetoric)的法律。他认为,形式逻辑只是根据演绎法或归纳法对问题加以说明或论证的技术,属于手段的逻辑;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是关于目的的辩证逻辑,可以帮助法官论证其决定和选择,因而是进行价值判断的逻辑。他认为,在司法三段论思想支配下,法学的任务是将全部法律系统化并作为阐释法律的大前提,“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就成为对法律的三个要求。而新修辞学的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法官必须在某种价值判断的指示下履行义务,必须考虑哪些价值是“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公平的”。这些价值构成了判决的正当理由。(注:沈宗灵著:《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446页。)制造人工智能法律系统最终需要解决价值推理的模拟问题,否则,就难以实现为判决提供正当理由的要求。为此,P.Wahlgren提出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5种知识表达途径中,明确地包括了以道义为基础的法律推理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 on ArtificialIntelligence and Law,Computer Law Series 11.Kluwer Law and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 1992.Chapter 7.)引入道义逻辑,或者说在机器中采用基于某种道义逻辑的推理程序,强调目的价值,也许是制造智能法律系统的关键。不过,即使把道义逻辑硬塞给机,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生理需要,也很难产生价值观念和主观体验,没办法解决主观选择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波斯纳曾以法律家有七情六欲为由对法律家对法律的机械忠诚表示了强烈怀疑,并辩证地将其视为法律的动力之一。只有人才能够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能够发现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价值。因此,关于价值推理的人工智能模拟究竟能取得什么成果,恐怕还是个未知数。
2.法对人工智能系统研制的指导作用
Gold and Susskind指出:“不争的事实是,所有的专家系统必须适应一些法理学理论,因为一切法律专家系统都需要提出关于法律和法律推理性质的假设。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说,一切专家系统都必须体现一种结构理论和法律的个性,一种法律规范理论,一种描述法律的理论,一种法律推理理论”。(注:Gold and Susskind,ExpertSystems in Law:A Jurisprudential and Formal SpecificationApproach,pp.307-309.)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不仅需要以法理学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为知识基础,还需要从法理学获得关于法律推理的完整理论,如法律推理实践和理论的,法律推理的标准、主体、过程、等等。人工智能对法律推理的模拟,主要是对法理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知识进行人工智能方法的描述,建立数学模型并编制机程序,从而在智能机器上再现人类法律推理功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专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吸收法理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学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成果。
随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从低级向高级目标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法律推理的微观机制认识不足已成为人工智能模拟的严重障碍。P.Wahlgren指出,“许多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开发项目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许多潜在的法理学原则没有在系统开发的开始阶段被遵守或给予有效的注意。”“法理学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关注已经有几百年,而人工智能的诞生只是本世纪50年代中期的事情,这个事实是人工智能通过考察法理学知识来丰富自己的一个有效动机。”(注:P.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 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Computer Law Series 11.Kluwer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 1992.Chapter 7.)因此,研究法律推理自动化的目标,“一方面是用人工智能(通过把计算机的应用与模型相结合)来支撑法律推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应用法理学理论来解决作为法律推理支撑系统的以及一般的人工智能问题。”(注:P.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 Study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Computer Law Series 11.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Deventer Boston 1992.Chapter 7.)在前一方面,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充当法律推理研究的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的问题。后一方面,则是法律推理的法律学研究成果直接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所应用的问题。例如,20世纪70年代法理学在真实和假设案例的推理和分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已为几种人工智能法律装置借鉴而成为其设计工作的理论基础。在运用模糊或开放结构概念的法律推理研究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法律解释的形式化等问题上,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已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所借鉴。
四、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的难点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尽管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许多令人振奋的成果,但它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构成了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的目标。
第一,关于法律解释的模拟。在法理学的诸多研究成果中,法律解释的研究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起着关键作用。法律知识表达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法律规范在一个法律论点上的效力,是由法律家按忠实原意和适合当时案件的原则通过法律解释予以确认的,其中包含着人类特有的价值和目的考虑,反映了法律家的知识表达具有主观能动性。所以,德沃金将解释过程看作是一种结合了法律知识、信息和思维方法而形成的,能够应变的思维策略。(注:Dworkin,Taking Rights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7.p.75.)的法律专家系统并未以知识表达为目的来解释法律,而是将法律整齐地“码放”在计算机记忆系统中仅供一般检索之用。然而,在法律知识工程系统中,法律知识必须被解释,以满足自动推理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建构的需要。麦卡锡说:“在开发智能信息系统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任务既不是文件的重建也不是专家意见的重建,而是建立有关法律领域的概念模型。”(注:McCarty,Intelligent legalinformation systems:problems and prospects,op.cit.supra,note25,p.126.)建立法律概念模型必须以法律家对某一法律概念的共识为基础,但不同的法律家对同一法律概念往往有不同的解释策略。凯尔森甚至说:即使在国内法领域也难以形成一个“能够用来叙述一定法律共同体的实在法的基本概念”。(注:(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尽管如此,法理学还是为法律概念模型的重建提供了一些方法。例如,德沃金认为,法官在“解释”阶段,要通过推理论证,为自己在“前解释”阶段所确定的大多数法官对模糊法律规范的“一致看法”提供“一些总的理由”。获取这些总的理由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从现存的明确法律制度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则,用自我建立的一般法律理论来证明这种法律原则是其中的一部分,证明现存的明确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其次,再以法律原则为依据反向推出具体的法律结论,即用一般法律理论来证明某一法律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再用该法律原则来解释某一法律概念。TAXMAN等系统装置已吸收了这种方法,法律知识被计算机结构语言以语义的方式组成不同的规则系统,解释程序使计算机根据案件事实来执行某条法律规则,并在新案件事实输入时对法律规则作出新的解释后才加以调用。不过,法律知识表达的进展还依赖于法律解释研究取得更多的突破。
第二,关于启发式程序。的专家系统如果不能与启发式程序接口,不能运用判断性知识进行推理,只通过规则反馈来提供简单解释,就谈不上真正的智能性。启发式程序要解决智能机器如何模拟法律家推理的直觉性、经验性以及推理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即人可以有效地处理错误的或不完全的数据,在必要时作出猜测和假设,从而使问题的解决具有灵活性。在这方面,Gardner的混合推理模型,Edwina L.Rissland运用联想程序对规则和判例推理的结果作集合处理的思路,以及Massachusetts大学研制的CABARET(基于判例的推理工具),在将启发式程序于系统开发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法律问题往往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人工智能模拟法律推理的一个难题。选择哪一个答案,往往取决于法律推理的目的标准和推理主体的立场和价值观念。但智能机器没有自己的目的、利益和立场。这似乎从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机器法律推理所能解决问题的范围。
第三,关于法律语言理解。在设计基于规则的程序时,设计者必须假定整套规则没有意义不明和冲突,程序必须消灭这些问题而使规则呈现出更多的一致性。就是说,尽管人们对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争论不休,但输入机器的法律语言却不能互相矛盾。机器语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LDS基于规则来模拟严格责任并实际损害时,表现出的最大弱点就是不能使用不精确的自然语言进行推理。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律家对某个问题的任何一种回答都可根据上下文关系作多种解释,而且辩论双方总是寻求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智能法律专家系统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自然语言理解工作的突破。牛津大学的一个程序组正在研究法律自然语言的理解问题,但是遇到了重重困难。原因是连法学家们自己目前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大家一致同意的专业术语规范。所以Edwina L.Rissland认为,常识知识、意图和信仰类知识的模拟化,以及自然语言理解的模拟问题,迄今为止可能是人工智能面临的最困难的任务。对于语言模拟来说,像交际短语和短语概括的有限能力可能会在较窄的语境条件下取得成果,完全的功能模拟、一般“解决问题”能力的模拟则距离非常遥远,而像书面上诉意见的理解则是永远的终极幻想。(注:Edwina 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 and Law:Stepping Stones to a Model of LegalReasoning, Yale Law Journal.(Vol.99:1957-1981).)
五、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开发策略和应用前景
我们能够制造出一台什么样的机器,可以证明它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从检验标准上看,这主要是法律知识在机器中再现的判定问题。根据“图灵试验”原理,我们可将该检验标准概括如下:设两间隔开的屋子,一间坐着一位法律家,另一间“坐着”一台智能机器。一个人(也是法律家)向法律家和机器提出同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提问者不能从二者的回答中区分出谁是法律家、谁是机器,就不能怀疑机器具有法律知识表达的能力。
依“图灵试验”制定的智能法律系统检验标准,所看重的是功能。只要机器和法律家解决同样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相同,就不再苛求哪个是钢铁结构、哪个是血肉之躯。人工智能立足的基础,就是相同的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结构来实现之功能模拟。
从功能模拟的观点来确定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策略,可作以下考虑:
第一,扩大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发主体。现有人工法律系统的幼稚,暴露了仅仅依靠计算机和知识工程专家从事系统研发工作的局限性。因此,应该确立以法律家、逻辑学家和计算机专家三结合的研发群体。在系统研发初期,可组成由法学家、逻辑与认知专家、计算机和知识工程专家为主体的课题组,制定系统研发的整体战略和分阶段实施的研发规划。在系统研发中期,应通过等手段充分吸收初级产品用户(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意见,使研发工作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之间形成反馈,将开发精英与广大用户的智慧结合起来,互相启发、群策群力,推动系统迅速升级。
第二,确定与相结合、以应用为主导的研发策略。国外人工智能系统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实验室领域,还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但是,任何智能系统包括相对简单的软件系统,如果不经过用户的长期使用和反馈,是永远也不可能走向成熟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如果不能将初期研究成果尽快地转化为产品,我们也难以为后续研究工作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因此,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必须走产研结合的道路,坚持以应用开路,使智能法律系统尽快走出实验室,同时以研究为先导,促进不断更新升级。
第三,系统研发目标与初级产品功能定位。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发目标是制造出能够满足多用户(律师、检察官、法官、立法者、法学家)多种需要的机型。初级产品的定位应考虑到,人的推理功能特别是价值推理的功能远远超过机器,但人的记忆功能、检索速度和准确性又远不如机器。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我国目前有12万律师,23万检察官和21万法官,每年1.2万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他们对法律知识的获取、表达和应用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初级产品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先研制推理功能薄弱、检索功能强大的法律专家系统。可与机厂商合作生产具有强大数据库功能的硬件,并确保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的网上及时更新;同时编制以案件为引导的高速检索软件。系统开发的先期目标应确定为:(1)替律师起草仅供的起诉书和辩护词;(2)替法官起草仅供参考的判决书;(3)为法学院学生提供模拟法庭审判的通用系统软件,以辅助学生在起诉、辩护和审判等诉讼的不同阶段巩固所学知识、获得审判经验。上述软件旨在提供一个初级平台,先解决有无和急需,再不断收集用户反馈意见,逐步改进完善。
第四,实验室研发应确定较高的起点或跟踪战略。国外以知识工程为主要技术手段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开发已经历了如下阶段:(1)主要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规则推理;(2)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推理;(3)运用判例和假设的推理;(4)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混合推理。我们如确定以简单案件的规则推理为初级市场产品,那么,实验室中第二代产品开发就应瞄准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推理。同时,跟踪运用假设的推理及混合推理,吸收国外先进的KBS和HYPO的设计思想,将功能子系统开发与联想式控制系统结合。HYPO判例法推理智能装置具有如下功能:(1)评价相关判例;(2)判定何方使用判例更加贴切;(3)并区分判例;(4)建立假设并用假设来推理;(5)为一种主张引用各种类型的反例;(6)建立判例的引证概要。HYPO以商业秘密法的判例推理为模拟对象,假设了完全自动化的法律推理过程中全部要素被建立起来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HYPO忽略了许多要素的存在,如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政策考虑,法律概念应用于实际情况时固有的模糊性,信息是否已被公开,被告是否使用了对方设计的产品,是否签署了让与协议,等等。一个系统设计的要素列表无论多长,好律师也总能再多想出一些。同样,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不可能仅限于商业秘密法判例,还可能援引侵权法或专利法的判例,这决定了起诉缘由的多种可能性。Ashley还讨论了判例法推理模拟的其他困难:判例并不是概念的肯定的或否定的样本,因此,要通过要素等简单的法律术语使模糊的法律规则得到澄清十分困难,法律原则和类推推理之间的关系还不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描述。(注:Edwina L.Rissland,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Stepping Stones toa Model of Legal Reasoning, Yale Law Journal.(Vol.99:1957-1981).)这说明,即使具有较高起点的实验室基础研究,也不宜确定过高的目标。因为,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不能脱离人工智能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人-机系统解决方案。人和机器在解决法律时各有所长。人的优点是能作价值推理,使法律问题的解决适应的变化发展,从而具有灵活性。机器的长处是记忆和检索功能强,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一贯性。人-机系统解决方案立足于人与机器的功能互补,目的是解放人的脑力劳动,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该方案的实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人为主,机器为人收集信息并作初步分析,提供决策参考。律师受理案件后,可以先用机器处理大批数据,并参考机器的起诉和辩护方案,再做更加高级的推证工作。法官接触一个新案件,或新法官刚接触审判工作,也可以先看看“机器法官”的判决建议或者审判思路,作为参考。法院的监督部门可参照机器法官的判决,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某种监督,如二者的判决结果差别太大,可以审查一下法官的判决理由。这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腐败。在人-机系统开发的第二阶段,会有越来越多的简单案件的判决与电脑推理结果完全相同,因此,某些简单案件可以机器为主进行审判,例如,美国小额法庭的一些案件,我国法庭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一些案件。法官可以作为“产品检验员”监督和修订机器的判决结果。这样,法官的判案效率将大大提高,法官队伍也可借此“消肿”,有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薪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4
关键词:新常态 工程教育“再造” 审计教育
一、“工程教育再造”的内涵、特点及意义
上世纪八十年代,工程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运营面临挑战,工程教育为此必须迎合新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革,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针对本科阶段的工程教育提出了强调工程的实践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工程教育再造”理念。“工程教育再造”不同于以往的教育改革,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通过分析工程、工程人力资源以及工程教育间的关系(如图1),解决工程教育“从何来,现居何处,意欲何往”的问题,其结构包括了战略、教师、学生、课程计划、工程教育体系和环境五大模块51项要素。高等工程教育界通过尝试用“再造”,提升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我国审计教育的发展及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日渐成为国家、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重要的关键组成。据统计在我国“十一五”期间审计署审计了全国近10万个单位,为国家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3 800多亿元;“十二五”期间,共审计全国近70万个单位,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1.7万多亿元,推动健全完善制度规定2.7万多项,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监督在促进政令畅通、推动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教育作为审计体系(审计工作体系、审计科学体系、审计组织体系、审计教育体系和审计方法体系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将促进审计体系的完善;其滞后,也必将造成审计体系的缺陷,从而阻碍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审计教育(审计培养模式),建国以来我国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发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经过不断探索,取得了令人自豪的成绩。进入“十三五”开局年,我国经济在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前期刺激政策进入消化期的特定历史新阶段,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需求更加迫切,这就要求作为国家经济监督的国家审计成为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中之重,对此总理提出了“审计全覆盖”。审计署长刘家义在2016年审计署工作会中强调了审计工作要点:重点关注“三去一降一补”的任务落实情况和效果;重点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资本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加强对国有资本市场的审计;加强对扶贫、“三农”、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关系民生的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继续开展跟踪审计等。然而现有的审计人才却仍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审计人才供求矛盾凸显。
另外,从审计人员的素质上看,我国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差距很大。有资料统计,以注册会计师占人口比例为依据,参照发达国英国或美国,我国至少也需要210 万名注册会计师;如果以注册会计师人数占GDP 的比例,以中国2011 年GDP粗略估计,美国注册会计师接近50 万人,我国在这方面的缺口很大。另据调查,在本科人才的需求上,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需求约占65%,国家审计需求约占91%。然而,我国目前培养审计本科人才的专业(或方向)包括普通审计学专业(64 所高校)、会计学(审计学)专业中开设CPA 方向(19 所高校)、ACCA 方向(64 所高校)、CGA 方向(20 所高校)及IAEP 方向(1 所高校),而其中CPA、ACCA、CGA、IAEP 还属于学历与资格教育结合项目(ACCA、CGA、IAEP 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又是专门针对社会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项目),实际可培养审计人才因招生不稳定而往往难以保证。由此看不论从数量还是质量,审计人才的缺口很大。这就必须要通过创新审计工作机制,来提高审计效率。高效的审计工作需要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鼎力相助,因此审计人力资源开发的比较优势及其核心竞争力将成为适应“新常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并提供发展动力与支撑的条件,因此我国现有各类高校义不容辞的应承担起培养审计人才的责任。
三、审计教育与工程教育的相似点要求审计教育进行“再造”
(一)审计教育的本质要求和归宿同工程教育――强调教育的综合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审计活动是极其复杂的社会活动,其涉及的学科领域包括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统计学、法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因此,审计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综合体。审计活动又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社会活动,它尤其需要实务工作者具备对事物的观察和分析技能以及与人的沟通和表达技能,这些技能并不是每个人先天所具备的,获得这些技能同样需要经过教育,因此技能教育也成为审计教育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十八届五中全会政府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新常态下,审计工作只有通过思路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完成服务于国家治理监督的重任;审计教育也只有具备创新理念才能跟上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F阶段审计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工程教育“再造”时相同
通过查阅期刊、上网检索,本文汇总并筛选了从2011―2015年及2016年年初从事审计工作或审计教育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审计教育面临的问题的分析,具体如下:第一,思想认识创立的大环境及涉及到的具体方面小环境的问题,即国家、社会对审计教育的科学认识不够,包括审计教育的重要性、定位、结构、规模、标准、学科建设等,从而也包括审计人员的使用、管理等问题;第二,政策制度制定上的问题,涉及到相关政策导向、制度安排、资源配置以及高校层次结构等;第三,学校层面的问题,包括综合化发展导致审计学属于二级学科、对相关专业教师评价机制单一(没有考虑其专业的特殊性)、行政权力与学术的冲突、官产学合作不力等;第四,教师、学生、教学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实践型师资匮乏、学生实践意识与能力双重不足、实践教学脱节、教材陈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教育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小范围的修修补补”,也不能“推倒重来”和“重起炉灶”,而需要实施审计教育的系统性改革。
(三)审计教育“再造”与“工程教育再造”有相似的机理
从前述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看出:新经济形势下需要高效的审计工作协助发展,高效的审计工作源于审计人力资源的基本素质,而审计人力资源的基本素质又受审计教育较大的影响,现行的审计教育无论从所需的审计人员的数量还是质量都亟需提高,这种提高不仅限于原审计教育的改善,而是需要系统性的再造。审计教育再造的机理如图2。
根据网络对近五年审计教育的检索,审计教育探讨的方向大概包括几种:对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探讨;对审计专业课程设置的探讨;审计教学方法及教学模式的探讨。这些探讨,仅是站在审计教育的某一层面的小范围的修修补补,并没有涉及到审计教育的系统性;而“再造”是基于原有系统的,充分考虑原有的资源间的整体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工程教育(1747年法国的波旁王朝创办土木工程学校)至今已有260余年的历史,而审计教育职业(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个审计准则)发展今才经历了近一百三十个年头。基于对审计教育的本质要求、审计教育所面临的困境及审计教育需要系统性再造的机理的分析,其在诸多方面和“再造”前的工程教育有相似处,因此审计教育可以借鉴起步较早的工程教育进行审计教育“再造”。
四、审计教育“再造”的具体建议
借鉴“工程教育再造”,审计教育的“再造”不再是某一方面的改善,而是结合审计教育涉及的方方面面的系统再造。依据上文中提到对审计教育在现阶段面临问题的检索,设计了关于审计教育“再造”的调查问卷,并通过以往的人际关系利用电子邮件、信函、网络方式在审计署、新疆审计厅、对外经贸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石河子大学进行问卷发放,配合调查的人员共120人,其中会计审计教师20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人员30人;本专业在校学生70人。发放问卷120 份,收回120份,有效115份,无效5份。因调查问卷发放的省份受限,但涉及到审计教育的主体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参考调研问卷结果及相关理论文献提出关于审计教育“再造”的几点建议:
1.针对现审计教育的环境及国家、社会对审计教育思想认识的不充分,提倡应从政府决策层面进行改革:官产学研模式可能是推进审计教育改革最有效的方式。
2.针对学校层面问题:明晰高校的定位,教师的分类尽量清晰,建立适当多元和多样的评价体系。大学的两次学术革命先后孕育和造就了两种新的大学模式:研究型大学和创业型大学。创业型大学的出现,使大学除了教学、研究、服务三大职能外,还承担起经济发展的职责。因此我国的高校也应有研究型、创业型和教学型之分,优秀综合和理科大学适宜定位在研究型大学,优秀商学院校适宜向创业型大学转变。与此相适应,教师也应分类为研究型、创业型、教书型、管理型等中的一种,学校配套不同的培养方案和评价体系。
3.针对教师方面:改善院校教师待遇,提高职业吸引力,使优秀人才加入到审计教育的队伍中;同时设计系统全面的面向会计审计教师的晋升、考评体系,指导相关科研、教学活动。
4.针对学生层面:通过宣传教育,吸引优秀生源攻读经济类学校,并防止已学成的会计审计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流失。
5.针对课程设置方面,实行通才教育:建立审计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和融合的稳固的平台。要求审计人才知识面宽,既可以从横向考量,也可以从纵向考量。从纵向考量,按主体设置审计专业,按行业设置审计方向,将审计专业理论和方法嫁接到相关行业;从纵向拓宽学生的知识能力面,将遵循不同审计目标的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以及行业审计融合在一起。
6.针对审计教育的认识,可考虑设立研究与教育奖项,促进专业的认可度和地位的提升,从而对高校研究与教育起到引领与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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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5
一、艺术教育的专业化及其影响
艺术是人类文明生活的象征,艺术与人类同生共存,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元素。人类早期的教育是一种综合普通教育,艺术教育是所有受教育者必须接受的,有着重要地位。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教育不断走向专业化,艺术教育也逐步从早期的综合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专业教育领域。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一方面带来了艺术的繁荣,另一方面,使艺术教育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艺术教育:一是为全体受教育者所接受的普通艺术教育,主要表现为各教育阶段所开展的音乐、舞蹈、美术等基本艺术素养教育;二是部分学生所接受的艺术专业教育,由各级各类艺术教育院校所实施。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不仅对艺术教育本身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高等教育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艺术教育的专业化是时展的必然
艺术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自然的精神文化,其主要价值在于升华人的物质生活,愉悦人的精神,丰富人的情感,完善人的品格,拓展人的社会意义。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艺术始终相随相依,不论贫富贵贱,不论学识高低,在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艺术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艺术从一开始就被人类纳入教育范畴,它不仅是手段,而且是目的。早期的艺术教育主要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通过口口相传和师徒相授的方式进行的,而学校教育中的艺术教育则是作为综合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实施的。比如,我国古代学校教育一贯有“六艺”教育之说,《周礼地官保氏》最早记载了包括礼、乐、射、御、书、数在内的“六艺”教育。在西周,不论是国学或是乡学,都以“六艺”为基本教育内容。“六艺”教育对规范社会秩序、教化民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西方中世纪学校教育中所谓的“七艺”教育,包括“三艺’’教育和“四艺”教育,前者包括语法学、修辞学和逻辑学教育,后者包括算术、几何、音乐和天文学教育。不论是我国的“六艺”还是西方的“七艺”,都包括了艺术教育,从教育目的看,都着眼于以艺术人,使受教育者获得艺术素养,造就完善个性与和谐品格。艺术教育不但要教会人从事艺术活动的技能,而且还要使艺术的精神融入到人的灵魂中去,使人的精神在艺术的涤荡下趋于完善与和谐。
艺术教育从综合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是人类艺术需求扩大和艺术本身走向专业化的结果。艺术教育专业化是艺术繁荣的反映,表明艺术己经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问,艺术专业人才己经在社会职业分类中确立了自身的地位。1562年佛罗伦萨艺术家瓦萨利创办了西方第一所艺术学院,它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艺术教育专业化的开端。2我国艺术教育的专业化始于20世纪初期,国立北京美术学校和私立上海专科师范学校4的建立,开创了我国艺术教育专业化的新时代。艺术教育的专业化对艺术教育影响深远,使艺术教育自身走向了分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普通教育或通识教育的艺术教育,即艺术通识教育;一是作为专业教育的艺术教育,即艺术专业教育。前者在中小学教育中往往作为普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一般作为通识教育;后者主要在艺术高等院校或高校的艺术院系开办。
2.艺术教育的专业化极大地提高了艺术水平
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艺术教育的专业化都极大地促进了艺术的发展,提高了艺术创作的效率,增强了艺术的创造性,开创了艺术繁荣的局面。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不仅使艺术人才培养走向了专门化、系统化和高端化的道路,而且使艺术本身从各种社会文化科学技术中独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教育和知识生产单位,使艺术活动和艺术创造成为专业人士的领地。在艺术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日趋细化的今天,如果不接受艺术学科系统的专业训练,不系统地掌握一门艺术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不深入了解历代艺术家的贡献和同行们的创作方向,不单很难有艺术的传承,更无从谈起艺术的创新。
艺术教育的专业化带来了艺术教育本身的繁荣,使艺术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系统中一个庞大的部门。比如,我国高校学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门类单列,下设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等学科领域,而在一些大学,设计学又被划分为艺术设计学、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在实际教育过程中,艺术设计专业又被细分为“视觉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等诸多专业方向。仅就“染织艺术设计”专业而言,其所需修习的专业课程包括纺织材料学、染织图案基础、刺绣工艺、编织工艺、印染工艺、服装工艺、汽车织物设计等与基础材料、制作工艺和设计创作等相关的一大批专业必修课程。如此纷繁复杂的专业化布局展示了艺术教育繁荣发展的图景。
随着艺术教育专业化的不断发展,不仅传统的艺术越来越专门化、精深化,而且各种新的艺术不断被纳入教育范畴,艺术领域不断扩大,艺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就艺术水平提高而言,艺术教育专业化所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艺术专业人才的培养。艺术专业教育以培养新的艺术人才为目的,使一代又一代艺术人才的成长有了稳定可靠的培养机制,确保了艺术人才培养的连续性、持久性。二是艺术理论的不断进步。教育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艺术教育也不例外。诚然,艺术曾经只是一种技艺,直到现在仍然有人将艺术看作是一定技术的产物,但不可否认,正是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使艺术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也使曾经的技艺和艺术手段具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艺术发展的科学化规制。艺术创作最初只是一种闲逸的好奇,艺术作品也只是某些社会活动如祭祀、庆典等用来烘托气氛、营造氛围、表达情绪、寄托感情的物件。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不仅使各门艺术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存在空间,建立了具有身份认同标志的规范,而且使各门艺术获得了存在与发展的常规建制,使艺术创作从闲逸的好奇走向了科学的发展。四是艺术成果的积累与传承。艺术教育的专业化提升了艺术的社会价值,使艺术作品由单纯的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东西,变成了具有科学与文化价值的物品,进而提高了艺术作品收藏、保存的意义,使艺术成果的世代积累与传承有了更好的保障。
3.艺术教育的高度专业化导致其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的割裂
艺术不仅源于生活,而且还源于人类所创造的文化与文明,各门文化科学技术是艺术发展不竭的动力源泉。从教育的角度讲,艺术教育既要服务于艺术专业人才的培养,又要服务于提高非艺术专业大学生艺术素养的诉求。艺术不只是艺术工作者的需要,其他社会民众同样需要艺术的感知力、欣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需要对美的渴求,需要美的熏陶,需要精神的升华。因此,艺术是社会民众共同的需要,艺术工作者与其他社会民众的差别主要表现为艺术修养专深程度,以及是将其作为生活的兴趣还是作为人生的职业和志业。因此,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应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服务于高等教育人才的全面发展。
艺术教育由普通化走向专业化是其进步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随着艺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艺术教育体系的不断充实和完善,艺术教育的独立性不断得到强化,艺术教育越来越走向高度的专业化、甚至过度的专业化,导致其自身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的关系逐渐疏离,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的沟通和交流变得越来越困难。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存在,在我国也存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高等教育模仿前苏联专业教育模式,使专业教育走向了极端化,更强化了艺术教育的高度或过度专业化。直到今天,高度专业化的问题还普遍存在,给艺术教育和艺术本身的发展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
艺术教育高度专业化带来的疏离问题既表现在教育观念上,也表现在教育选择上。从观念上看,首先,它带来了艺术教育的工具理性的泛滥,使艺术教育工具化,强调教而非育,重技术而轻人文、厚实用价值而薄文化价值;其次,使艺术的纯粹化广为认同,似乎只有艺术工作者需要艺术,只有艺术专业的学生需要艺术教育,而非艺术专业大学生可以不接受艺术教育,大学也不必为他们提供艺术教育。从教育选择上看,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艺术专业学生只看重艺术教育课程,对其他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课程不感兴趣,即便选修了也是敷衍了事;二是非艺术专业大学生将艺术通识教育课程作为“打酱油”课程,能不选就不选,即便选择了也不是为了接受艺术的陶冶,而是为了凑足学分;三是有志于艺术追求的“准大学生”从中学阶段就开始专攻艺术考试科目,而忽视文化科学科目的学习,导致“艺考”成为很多考生投机取巧的门道,从而使很多人进入大学后难以适应相关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课程的学习。艺术教育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相互疏离,不仅造成很多艺术专业大学生修养浅薄、境界狭隘,艺术发展底蕴和内动力不足,而且导致非艺术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艺术修养贫乏、甚至近乎空白的窘况,使艺术发展的社会基础遭到削弱。很显然,这种状况不仅无益于艺术教育本身的健康发展,也无助于艺术水平的提高。
艺术教育和通识教育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大学教育中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大学教育实践中,二者尽管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同时在有关人才培养方案中得到明确具体的体现,并对人才培养发挥作用,还是上个世纪以来的事情。在二者的关系上,不仅存在观念的误区,而且存在实践的偏差,理清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且有益于艺术的兴盛繁荣。
1.艺术教育与通识教育同源
单纯地从概念产生的时序看,艺术教育先于通识教育。在专业教育没有出现之前,艺术教育包含于人类早期的综合普通教育之中,所以,在西方,人们称早期的综合普通教育为liberalartseducation,中文翻译过来称之为“自由教育”或“博雅教育”。尽管从中文翻译名词上看不到艺术二字,但毫无疑问,艺术教育是包含其中的。我国古代更是直接提出“六艺”教育,孔子要求教育“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说明艺术与教育最初是融为一体的。不过,作为相对独立的教育范畴概念,艺术教育的出现则要晚得多。现代专业教育的发展促进了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使艺术教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教育范畴。
通识教育是在高等教育专业化过程中提出来的,旨在规避专业教育的缺失,保障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全面实现。众所周知,专业教育既是文化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要求,也是社会产业发达、分工日益专门化的要求。专业教育将大学生的培养从目的到内容都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尤其是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专业教育在发展人的专业兴趣和优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的个性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专业对口、学用一致、职业需要优先等成为专业教育的代名词,而人的个性的张扬、情感的完善、职业之外的发展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等,在专业教育中很难得到体现,更难以受到重视。所以,出于补救专业教育之短的目的,通识教育在大学得到了发展。[5]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看待通识教育的历史,因为通识教育从目的到教育内容和形式,都是人类教育一以贯之的要求。可以说,人类教育的历史有多长,通识教育的历史就有多久远。
因此,艺术教育和通识教育同源同生,它们兴起于人类原初教育,是人类原初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内在品格和个性的完善,是人的基本教育需要。二者的分野尽管有着高等教育专业化的背景,但只是相对的。在各大学的通识教育计划中,艺术教育都是不可或缺的范畴。
2.通识教育是现代艺术专业教育的基础
在现代大学中,艺术教育包括艺术专业教育和艺术通识教育。艺术通识教育通常是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而艺术专业教育则与其他文化科技专业教育类同,与通识教育属于不同的范畴。艺术专业教育是面向艺术专业大学生的,而艺术通识教育的对象则是所有非艺术专业大学生,尽管在实际教育过程中,艺术专业教育与艺术通识教育往往存在多种联系。很多艺术通识教育内容源于艺术专业教育,包括艺术专业教师承担艺术通识教育课程;艺术专业课程向非艺术专业大学生开放,供他们选修;艺术专业教师和大学生参与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艺术活动等。
作为专业教育的艺术教育是自成体系的。在高等教育的专业化时代,艺术教育的体系日益壮大和完备,从组织机构建制上看,不仅有专门的艺术院校,而且有大量的高校所开办的艺术教育院系;人教育组织形式上看,既有综合性的艺术教育组织形式,如南京艺术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厦门大学艺术学院等,又有各专门艺术的教育组织形式,如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南民族大学美术学院等;从教育层次上看,既有学士和学士以下的艺术教育,又有硕士和博士层次的艺术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既有中西传统和现代艺术教育,又有各少数民族艺术教育,还有各种融合现代高新科技的艺术教育。现代艺术教育的专业化不仅使艺术教育与其他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保持相对的独立,而且使艺术日益走向学科化和专业化,使艺术原本所具有的普通性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尽管如此,不论艺术本身还是艺术教育,都需要以其他文化科学技术及其教育为基础,才可能获得持续不断的发展和进步。
就艺术专业教育而言,通识教育的基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艺术专业教育得以实施的基础。艺术专业教育的实施有两个基础:一个是中小学教育,另一个是大学通识教育。中小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优良的心智和基础文化科学修养,包括一般的艺术启蒙修养,旨在使接受艺术专业教育的大学生具备必要的认知能力和态度、情感倾向;大学通识教育则服务于艺术专业教育的学生提升认知水平,拓展思维空间,开阔艺术眼界,增强适应性和有效性。有人可能以为中小学阶段的艺术教育或学生课外的艺术辅导培训是艺术专业教育的基础,表面上看不无道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然,应当承认,这种误解还有很大的市场,现在非常火爆的艺术考试辅导培训班就是其后果。第二,它是艺术专业大学生个性全面发展的基础。艺术专业的大学生不能只懂艺术、只关心艺术,而不关心人、关心社会,不关注艺术与人和社会的关系。他们在发展优良的艺术修养和能力的同时,还要拥有广阔的视野、博大的胸襟、人文的情怀。这些既要通过接受艺术专业教育来实现,还需通识教育予以辅助。第三,它是艺术专业教育改革和艺术创新的基础。现代社会变动不居,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不断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对艺术的影响日益加剧,通识教育涉及众多人类基本文化科学技术领域,它不仅能够从文化科学技术角度为艺术专业教育改革提供动力和指引,而且还能激发和推动艺术的创新。
3.艺术教育是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基本素养教
艺术素养是文明社会每一个人的基本素养。对于个人社会生活而言,通晓艺术的基本知识,懂得欣赏各种艺术作品,熟悉艺术创作的基本要求,掌握艺术创作的基本技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艺术是为整个社会和全人类服务的,历来不是艺术工作者的专利,《蒙娜丽莎》不只是为画家所欣赏,莎士比亚戏剧不只是为戏剧家所喜爱,意大利歌剧不只是为歌唱家所传唱。人的情感的表达和体验,人对真善美的颂扬和追求,对假丑恶的鞭笞和责罚,对理想、信念和信仰的寄托和守持,无不借助于艺术。艺术是文明社会每一个人生活的需要,不能给予每一个人享受艺术的社会,很难说是文明社会,同样,不具有基本艺术素养的人,很难说是人格健全的人。
人的艺术素养的培育离不开艺术教育。与艺术专业大学生不同,非艺术专业大学生不一定要接受多么专深的艺术教育,不一定要养成专业大学生的艺术素质,但却不能不接受艺术教育,不能不具备基本的艺术素养。艺术教育专业化之前,艺术是大学生共同必修的教育;艺术教育专业化之后,尤其是高度专业化,甚至过度专业化之后,艺术教育似乎成为了艺术专业大学生的专属品,非艺术专业大学生想要接受一定的艺术教育变得难上加难。一来受偏狭的专业教育理念影响,很多大学将艺术教育等同于其他专业教育,要么不开办,要么只为艺术专业大学生开办,从而使大多数学生根本就没有接受艺术教育的机会;二来一些大学将艺术作为点缀品,认为只有在需要活跃校园文化氛围的时候,有几个人能够唱唱歌、跳跳舞就够了,因此,只面向极少数学生成立大学生文工团,配备少量的指导教师,在业余时间对有关学生给予一定的指导。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多数大学生的艺术素养普遍不高,很多甚至近乎为零。
为了扭转偏狭的专业教育的消极影响,大学通识教育将艺术教育纳入其中,对每一个大学生实施必要的艺术教育。综观各大学通识教育计划,尽管开设课程的边界有宽有窄,要求各有不同,但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了大量的艺术教育课程。通过通识教育对非艺术专业大学生普遍进行基本的艺术素养的培育,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艺术修养,完善其认知和人格结构,提升其志趣品位。
三、艺术教育改革的路径
从教育的角度看,艺术教育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专业教育价值,二是通识教育价值。前者面向艺术专业大学生,后者面向非艺术专业大学生。二者目的不同,要求各异,实施方式和路径也存在差别。不过,就艺术教育本身而言,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改革都势在必行。
1.更新艺术教育观
教育改革是大学适应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才培养要求进行的主动变革,尽管教育改革的内容和手段备受大学重视,但观念的更新却发挥着先导作用。艺术教育改革,包括艺术专业教育和艺术通识教育改革,应以更新观念为先导,用新的艺术教育观统领改革,塑造艺术教育新的精神和灵魂。
更新单纯的艺术专才教育观,树立人人艺术教育观。艺术教育需要培养艺术专才,这是艺术专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不能将艺术教育的目的局限于培养艺术专才,它还应当满足所有大学生养成基本艺术素养的需要。艺术教育不能只是为艺术专业大学生服务,必须服务于每一个大学生,这正是艺术教育区别于其他专业教育的特别之处。大学应当从人人都要具有艺术素养,人人都要接受艺术教育的理念出发,改革教育教学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重塑人才培养过程,使全体大学生拥有接受艺术教育的基本条件。
更新片面的艺术功利主义教育观,树立全人教育观。功利主义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理念,对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乃至普及化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艺术教育的大规模快速发展与功利主义教育观有着密切关系。但片面的艺术功利主义不仅无助于艺术专业教育健康发展,而且有损于艺术通识教育的普遍推行。更新艺术教育观,就是要破除片面的艺术功利主义,树立全人教育观,从大学生个人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组织和落实艺术教育。不论艺术专业大学生,还是非艺术专业大学生,都应通过接受相当的艺术教育,实现认知与个性、人格的和谐发展。
更新技术本位教育观,树立人文本位教育观。艺术不仅包含了表现技巧,而且还拥有体系化的创作技术和规范。艺术教育不能忽视技巧、技术和规范的训练和养成,但却不能唯技术论,不能使艺术教育陷入技术本位化的误区,否则,不论艺术专业教育还是艺术通识教育,都将沦为艺术匠人训练的一种手段。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学艺术教育中技术本位教育观的影响一直有增无减。更新艺术教育观,就是要正确认识技巧、技术和规范等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消解技术本位教育观的影响,使艺术教育真正转变到人文本位上来,使艺术由技艺之学回归人文之学,让艺术的精神和灵魂引领艺术教育的方向,用艺术净化和陶冶大学生的心灵,发挥艺术教育的综合育人功能。
2.加强艺术专业大学生的通识教育
任何大学教育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支持、互为表里的,艺术专业教育也不例外。长期以来,高度专业化、甚至过度专业化的艺术教育非但没有带来艺术教育的优质化,反而钳制了艺术教育的生机与活力,使艺术教育缺少相关文化科学技术学科教育的支撑,艺术专业人才表现出基础不牢、营养不足、缺乏后劲等问题。艺术专业教育改革,就是要使艺术教育走出封闭办学、孤芳自赏的怪圈,加强与其他相关学科专业教育的交流与融合,将艺术教育置于广泛深厚的各门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基础之上,建立综合学科教育基础上的艺术专业教育体系。
改革艺术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艺术专业大学生的通识教育。尽管艺术本身是通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艺术专业大学生而言,其通识教育的范畴则是艺术之外的其他相关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艺术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应当根据艺术专业人才成长的规律,在综合+专业的总体框架下,加大通识教育的比重,优化通识教育课程结构和科目,增强通识教育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改善艺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目的,提高艺术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扩大艺术专业教育与其他学科专业教育的沟通与共享。艺术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文化科学技术,艺术人才的成长不能只是单纯地依靠艺术专业教育,“圈养”的艺术专业人才可能是技艺高超的“艺匠”,但在才智和情感方面都很难说是完美的。建立新的艺术专业教育体系,仅仅通过加强艺术专业大学生的通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扩大艺术专业教育的开放性,建立艺术专业教育与其他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开拓艺术专业人才发展的无限空间,有利于造就富有个性和独特品格的艺术专业人才。
3.加强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艺术通识教育
非艺术专业大学生是否需要艺术教育,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尽管回答起来非常简单,但真正要做好却并非易事。在功利主义教育价值观的影响下,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将艺术教育置于可有可无、甚至根本不应该有的地位,各专业仅仅从本专业角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使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艺术教育空间被压缩到了最低程度。虽然部分大学进行了通识教育改革,但由于师资等条件的限制,在通识教育的课程体系中,艺术教育课程不仅少之又少,而且选课要求、课程质量,以及整体教育氛围都难以达到艺术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非艺术专业大学生而言,艺术教育改革应当从培养其基本艺术素养、发展其完美人格的目的出发,加强艺术通识教育,建立针对性强、适应面广的艺术通识教育体系。
加强艺术通识教育课程建设,改善相关办学条件。艺术通识教育的途径多种多样,课程教学是主渠道。由于高考制度的缘故,中学对艺术教育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艺术基础比较低,所以,大学艺术通识教育不仅要解决艺术启蒙问题,而且要在可能的条件下,提高艺术教育水平和质量。为此,艺术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应当包括从中学艺术课程到大学艺术课程的完整体系,尽可能开发富有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配备必要的高水平的艺术教育师资,不断充实和完善艺术课程教育的器械、设备和场地,提高艺术课程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