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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弊端范文1
关键词:济南市 廉租房制度 后期管理 改进方案
目前济南市廉租房实物配租现状的几大特点:济南市廉租房申请及发放程序透明、公正、高效,深得人心;济南市廉租房“廉价不廉质”,设施配置齐全;廉租房区域分配地理位置优越,便民利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多种制度多管齐下,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难的问题。
一、济南市目前廉租房后期管理存在的问题
廉租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性的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济南市廉租房保障以集中建设廉租房小区为主,在保障后期管理过程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总结如下:
1、廉租房监管制度不健全
例如,部分对象以家庭困难或储存住房专项资金为由,未履行缴纳房租的义务。我们采访到的很多居民都是来自社会底层,曾经因为没有房屋居住而在外风餐露宿。市井之人并不能够完全做到同情达理,明晓是非,他们有时蛮不讲理占据房屋,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交房租。又如,出现转租、空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情况,取证困难。
其次,廉租房退出机制亟待完善。《人民日报》最近的一则消息――去年以来,湖南省常德市有1.2万名城镇低保户在成功就业后主动退出低保,将这份保障让给那些更加需要帮助的人。这样的消息让人感到温暖而又振奋,但是我们无法要求所有人都有这样的觉悟。只有机制――合理的、完善的机制,才是治理弊端的利器。
2、廉租房安全隐患问题。
各街道将辖区内劳释人员、曾吸毒贩毒人员等,难管、不好管人员安置到廉租房小区,诱发矛盾极大,安全隐患相对集中。虽然新居多位于闹市和繁华地段,但新居内的居民却来自环境相对较差的社会底层,因而很多人由于长期受周围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养成了游手好闲的习惯,不服管理和约束。这些闲杂人员集中居住,矛盾极易激化,这样,他们不仅被社会人贴上了“不良公民”的社会标签,而且确实在实际中给辖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同时,小区围墙铁栏杆、过道、环境树木人为破坏严重,爱护家园自觉性有待提高。住户安全意识淡薄,楼道乱堆垃圾存在火灾隐患,小区时常发生内盗和外盗现象,偷取铁栏杆等。
二、针对目前济南市廉租房出现的问题提出的相应的建议
1、在帮扶机制方面
首先,社区街道负责人要发扬党员先锋作用积极组织广大居民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倡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不要让他们背负思想包袱,并积极为其再就业想办法出主意。可以吸收浙江等地廉租房后期管理政策,多方联系周边企业,争取适合此类群体就业岗位。其次,对空巢、孤寡老人及重度残疾人搞好结对帮困工作。可以成立帮扶基金,呼吁社会捐款。针对孤寡、空巢老人、残疾人生活不便的现状,应充分发挥党支部联系纽带作用及模范先锋作用,以志愿者服务形式对每位孤寡、空巢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建立一帮一结对帮扶,帮助他们料理家务、护送其就医等。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健身活动,观看露天电影等文艺活动。
其次,济南市应致力于把廉租房住宅小区打造成居民的精神乐园。如在小区内建立了体育活动中心、文化服务站等便民场所,购买设备成立艺术团、腰鼓队,开放图书室、娱乐室,让入住群众感受浓厚的文化和休闲氛围,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房管局干部还可以与低保特困家庭结对帮扶,逢年过节走访慰问;同时发动社会力量组成志愿者服务队,走进困难家庭提供服务。
2、在廉租房的监管制度上
首先,我们倡议,应对未按规定缴纳房租的居民在了解信息后区别对待。如对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暂时缴不起房租的困难家庭,可以尝试提供参加社区、物管组织的清洁、除草等劳动的就业机会,在劳动报酬中扣除款项,相信会收到一定效果。而对有能力但故意不缴纳房租的住户,应按照社区、街道法制综合规范,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避免扩散效应。
其次,廉租房退出机制亟待完善。完善廉租房进出机制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后期管理,同时也体现制度的严密、科学,使其更具人性化。
3、在廉租房安全问题上
首先,为避免矛盾激化,减少安全隐患,房管部门应在各街道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入住人员实行告知制度,向其宣传廉租住房政策法规;对吸毒、贩毒、劳释人员分散安置,对街道推荐安置的人员由各街道协助后期管理。
其次,一是物管定期巡查楼道等公共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整改;二是针对偷盗现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形成24小时巡逻机制,白天每幢守楼护院,晚上夜巡,每幢参照商品房,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共同管理,出谋划策。
三、结语
住房保障始终是一个负责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廉租房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构建的一个部分,正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虽然现阶段,全国范围各省市,包括济南市的廉租房制度的运行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但是,通过我们自力更生,总结前期实施教训,再加上借鉴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廉租房制度的不断向前推进。笔者相信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必将走向完善成熟,真正起到应有的保障功能,实现“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一中国人千百年来的伟大理想。
参考文献:
[1]梁绍连.国外住房保障运作模式比较分析.上海房地,2007;07
[2]郑征.三管齐下保证居民住房― ― 国外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经验.中国投资,2005;11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2
一个时期以来,关于经济适用房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经济适用房存在着防不胜防的问题,在制度缺陷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条件下,应当加快推行廉租房制度,缓行经济适用房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还是应当在不断完善中继续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
笔者持第一种观点。而且,不难发现,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弊端,有力地支持了第一种观点。我们将这些弊端概括为五个“陷阱”。
第一,申购“陷阱”。各地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房。例如,经济适用房数量有限,登记户数众多,要对每批申购登记号进行摇号,以决定该批次的得房者。然而,在摇号结果中竟出现了连号中签的怪事。又如,当验证摇号中签者的身份证号码时,居然发现登记者的身份证号码全是1。经查证,这些都是有人在造假。二是根本无法甄别申购者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而导致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不符合条件的申购者。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不存在、不健全的前提下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预料中的事情。曾有报道说,江西省开通省长热线,接受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不实举报,一时间电话被打爆。这说明什么?很简单,问题太多。如此多的问题,怎样一一查实?这基本是不可能的。有问题,又无法查实,怎样合理配售经济适用房?
第二,租售“陷阱”。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不能在市场上出售,至少在一定时间内应当是如此,这是其制度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否则,经济适用房就和商品房没有区别了。但是,由于不该申购者购得了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获利就成为其最优选择。有关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当然,由于经济适用房大多建在郊区,交通不便,有些业主为了上班、上学方便,就到市区租房,将经济适用房出租,以租养租,这尚属情有可原。但反映的问题是,经济适用房的选址两难。另据报道,不少业主为了规避被查处的风险,通过中介,在直系亲属间自卖自买,将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转正”为商品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后就能取得完全产权,再出租或出售就不受限制。这样做虽然合法,但却违背了建造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第三,标准“陷阱”。有些城市的第一代经济适用房多为大户型,甚至有130多平米的大户型,这在香港就是豪宅的标准了。因此,真正家庭困难的人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便落入了有钱人的手中,他们购买的目的是投资,出租、出售便成了理所当然的事。这类经济适用房在价格、户型面积和配套等方面均比一般的商品房有优势,它们对同一区域二手商品房市场和租房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尽管近年来各地建造经济适用房时考虑到了户型面积因素,但是,过高标准的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等又成为新的问题。有报道说,政府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特别注重经济适用房的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这本来并不是坏事,但是,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是低标准的,无法长期承受过高标准的配套设施和小区环境的维护。其结果是,要么政府继续投入,要么增加业主的负担。政府继续投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这就告诉我们,政府要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好事,同时还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实际需求。
第四,质量“陷阱”。经济适用房在交付过程中经常发生质量问题。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杭州的一经济适用房小区,一期800多套房屋在交付时,普遍发现裂缝、空鼓和渗水等质量问题,各类投诉达到500多套。该小区的房屋不仅存在上述质量问题,还有许多设计缺陷,最突出的是,所有厨房间都没有引入自来水管道。业主问道:“经济适用房价格低,质量就可以这么差?”开发商则抱怨说,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压力很大。可见,当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公共资源为一定时,要把资源用在“刀刃”上,即用在建设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上,要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五,价格“陷阱”。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并存,就意味着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在同一种商品或要素的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的后果,就是有人试图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得低价的商品或要素,经过加价倒卖,获得非法利益。经济适用房之所以低价,是因为其中有着一块公共资源,这块公共资源又和私人资源混合在一起,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交易,因此,这就自然会产生各种非法的逐利行为,以获取这块公共资源。
尽管目前在廉租房制度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譬如,有的地方政府在出售廉租房,但是,我们还是要加快发展廉租房这一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类型,否则,广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将更加严峻,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即便分配廉租房时有一部分对象甄别有误,也只是损失了一部分租金,而且,一经查实,退出廉租房也相对容易。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3
1、实行经济适用房的重大意义及现状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住房制度是: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群,住房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国家用住房公积金制给予支持;对于中下等收入的人群,我国政府采取经济适用房制度,包含两大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由国家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2)减半缴纳21项行政事业性费用;(3)将开发商利润限定在3%以内。其目的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供给特定消费者。对于经济确有困难者,采取廉租房制度。上述三点综合起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功不可没,对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做出巨大贡献。
根据经典的纺锤形的社会结构模型分析可知,中间阶层的比重与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点就是扩大中间阶层的比重。因此,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可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要,提升中低阶层的生活质量,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按照世界银行的衡量标准,一个国家的房价与家庭年总收入比为3—6倍时是居民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但据统计我国这一数据为8.4倍,对中低收入者,这个比例更高,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影响都不容小视。根据我国目前人口众多且相对贫困的国情,住房完全由个人解决存在极大困难,或者说是不可能的,而廉租房制度有有其自身的硬伤: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是房源短缺及资金不足,我国城镇存在大量的下岗职工等中低收入者,他们需要的房屋主要以平房及二手房为主,这和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化建设以及地方上的旧城改造相冲突,可以说廉租房的房源不是向增多,而是有向相反方向发展的趋势,例如:截至2005年底,福州市已经累计建成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2.1万套,190.3万平方米,新建和改造仅廉租房934套,安排入住826户,平均每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23万平方米,廉租房仅200套,另一方面,过多的廉租房或者相对集中的廉租房还会引起社会治安,城市死角等相关问题,这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廉租房制度成熟的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都是个令政府百姓头疼的问题。综上可见,经济适用房制度不但不能废除,反而还应大力提倡和发展。
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反对者比较集中的问题是:(1)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及基本性质不清晰;(2)开发商偷梁换柱,用划拨土地变相搞商品房开发,从中牟利;(3)中低收入难以界定,导致经济适用房真实需求难以确定,进而资金短缺,(4)补贴方式不合理,对低收入者的补贴补在了“砖头”上,而不是补在“人头”上;
可见经济适用房制度急需改革和创新,而非简单的抛弃,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的创新制度。
2、对共有产权制度的细节分析
(1)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一经推出便备受争论,大多反对者都是用传统思维对新制度提出质疑,用多学科扩展思维思考这些问题发现它们恰恰是体现新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共有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共有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个人按份额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共有产权制度的内在本质是,坚持经济适用房的双重性质,实现保障性与商品性两者的有机统一。经济适用房产权与所有房屋产权一样,具体在经济和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目标和利益,可以统一,可以分离,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在共有产权制度下,通过这些权利通过不同组合,体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商品性的统一。
共有产权制度的创新要点包括:改变土地供应方式,地价由市场供求产生,使房地产商没有通过土地价差获利的空间;改变定价方式,房屋价格同商品房接轨,基本消除倒卖经济适用房获利的可能;改变交易性质,受助者一旦卖出房产,政府作为共有产权人,可按比例收回投资,解决了先行政策资金不能循环利用的问题。
(2)共有产权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高成本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转移支付凝固在房产这种“实体”上,其实际性质和廉租房等同,但房产的所有权却没有廉租房那样“清晰”,当房产进行交易时,房屋的不同所有者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博弈行为,甚至有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当事人会极力主张把房屋贱卖给自己的利益相关人,而以自己是产权的部分所有者为名反对政府提出的任何其他解决办法,借此从中牟利,侵吞国家资产。对于这种做法,政府不可能逐一监管,因此,共有产权制度的实行成本极高,没有实际操作的可能。
我们应该分清共有产权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区别,首先,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有比廉租房更广阔的适用范围,在共有制度下,政府所占比例可以在0—100%间随意选择,而廉租房只能由政府出全款,政府一来可以抽出资金帮助更多的人,二来扩大了受惠范围。其次,由于居住着自己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会提高其对房屋的维护意识,因为其自身也是出售时房价过低的受害者,这不仅不会增加政府的成本,相反,可以部分解决廉租房制度中的房屋损坏问题,降低政府的监督和修缮费用。
对于部分产权个人低价出售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政府认为售价过低时(例如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种办法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3)个人出资比例过小问题
由于共有产权制度对个人的出资比例没有明确的限制,会导致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人们会故意隐瞒自己的部分收入,使自己变得更“穷”,其目的是使政府多出资,个人少出资,以达到“出少钱,住大房”的目的。这种现象的危害还是很大的,一方面会占用大量的国家资金,减少受保障的人数,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只占房屋产权的极小部分,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有疏于保护的心理。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可以跟进相关优惠措施和法规。第1,将个人出资比例分为几个等级,等级越高,相关利益越大(可超过其出资比例)以交易手续费为例。假设当个人拥有20%产权时,缴纳20%的交易手续费,当个人拥有60%产权时,你就只需缴纳50%的交易手续费国家补贴另外10%,借此鼓励个人多出资。虽然政府这样做要花些“冤枉钱”,但是个人的出资积极性可以被充分调动,帮助政府解决更大的问题。第2,要对个人的财富状况有一个准确的调查,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处,取消当年的申请资格等权利。第3,适当将中签率向出资比例高的人倾斜,但倾斜额不易过大,以免对经济确实困难人群的住房权造成侵害。
(4)国有产权部分的监管问题
反对方坚持认为,共有产权制度中,国有部分的产权很难做到真正明晰。即原本应该是产权极为明晰的国有资产存在产权不明,权责不清的严重问题,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监督成本极高,会面对国资流失的危险。
本文也承认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某些地方甚至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把这种缺陷归结于共有产权制度上面来却有失偏颇。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系统性风险,几乎每个和国有资产相联系的问题都会涉及这种风险。廉租房制度同样也有国有资产的流失的可能,我们必须做好长期的,复杂的斗争准备,采取一些相应对策:
第1,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房屋资产管理制度。从资产的购置直到出售建立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选派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懂经济,会管理的人员承担房屋资产管理工作。建议成立专门的国有股份房产监管机构。
第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把关心和维护国有资产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第3,明确法律责任。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查处体制,明确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胆敢违规操作,对其进行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3、总结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4
与“国民待遇”相比,公务员住房属于特种职业的专项待遇
在剖析公务员住房是否享受超国民待遇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国民待遇的标准;否则,无以衡量超或不超。实事求是地说,国民待遇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的”,另一种是“应有的”。
现实的国民待遇,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讲到经济层面,则十分复杂,不仅城乡有差别,工农不一致,各行各业相差悬殊,即使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今也已千差万别,难寻统一标准。具体说到住房,古今中外仅发现针对少数行业与特定人群、按行政级别提出的面积标准,因而实际上并不存在广泛适用于绝大多数人的国民住房待遇。
至于应有的国民待遇,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现有生产力水平,用21世纪的眼光看,在大中城市公共场所安装饮水龙头、普遍为城乡中小学生开通免费校车等,都属于应有的国民待遇。具体到住房领域,尽管国民待遇一词未必贴切,譬如说“农民住房待遇”,听起来会让人觉得怪怪的,但与“应有”二字相符的“宜居、环保、节能”标准,则确有必要明确提出。
公务员住房,可以讲待遇,但这属于特种职业的专项待遇,专项待遇往往需要区分等级。既然划分等级,其性质便不属于国民待遇,因为国民是不应该被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公务员住房待遇的标准,首先应当宜居,其次还应当考虑国家形象与社会示范作用,既不可过高,也不宜偏低。在和谐社会中,民众会以父老情怀看待公务员整体,既不允许他们挥霍浪费,又不愿见他们居住简陋,矮化国家形象,挫抑民族志气。国人观察思考此问题,需要睁大双眼,敞开胸襟,高瞻远瞩,理性战胜情绪。公务员现有住房待遇有高有低
从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和住房面积大小等方面综合衡量,我国公务员并非无差别整体,而是可以划分为高低不等的多个层次。即使单纯考察住房待遇一项,不同地方、不同机关、不同层次的公务员之间,差别也十分明显。不加区分,笼统评说公务员住房是否享受超国民待遇,难免脱离现实,有失公允。
不可否认,除了个别官员贪污受贿高档住房(不能算作待遇)外,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与手段,程度不同地为本单位公务员小团体谋求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待遇。但这毕竟是少数,估计充其量不超四成,因为多数单位负责人都不会为小团体而犯大错误。
事实上,绝大多数近年刚人机关的年轻公务员,如果仅用自己每月所得货币房贴,即使升到科长、处长,也很难租到宜居住房。不少年轻公务员的确已经贷款买房了,但其中多数人的首付款,是靠父母帮助,或是向亲朋暂借的。基于上述事实应当说,我国未获福利分房公务员们的国民待遇,实际上是由各级财政与父母亲朋共同提供的。
在未获福利分房的公务员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农村。父母辛勤耕耘、节衣缩食,供他们上大学、读研究生、毕业后历经层层考试当上公务员,紧接着的燃眉之急,就是要为他们筹款买房。从这个角度说,已免农业税的中国农民,正在为国家公务员住房能够享受国民待遇,心甘情愿地默默特殊贡献着。福利分租单位房,是是非非对半开
业内专家严肃提醒国人高度警惕公务员住房超国民待遇,不是空穴来风,而是针对如下事实: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打着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以各种形式为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有不断加剧的趋势,或明或暗的‘福利分房’正在卷土重来”。
“福利分房”的基本含义,特指我国过去曾经长期实行的“福利租房”,不是讲产权房买卖价格的贵与贱。1998年年底全面推开的住房货币化改革,明确否定这种住房实物福利,原则上禁止住房租赁,只许买卖。十年过去了,如今卷土重来的,显然并非原来意义上的“福利分房”,而是其新形势下的变种。
福利原本不是贬义词,如果前边不加超、后面无主义,倒也不坏。和谐社会不能没有福利,关键在度,力求适当。现在看来,在―定范围内。福利租房,大有必要,彻底否定,弊端甚多。既然已经明确市区政府有义务为本辖区的低收入居民提供廉租房,那么,比照此理,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也就有责任为低收入职工提供福利性廉租房。
进一步说,由于住房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必要劳动价值内理应包含房租,政府非但不该禁止用人单位向其雇员提供住房实物保障,反而应当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辖区内既不发放市场化货币房租、又不给职工提供廉租房的用人单位问责。
为防止一些单位多分房,而禁止所有单位提供住房实物保障,如同防止一些单位多分钱而禁止所有单位发放货币工资一样,都是因噎废食的办法。其实,借鉴对多分钱者限薪的方法,对多分钱房者限房,也就可以了。由于钱无影、房有形,限房比限薪更容易操作。
总而言之,“福利分房”的是是非非,并未最后定论。在应不应当彻底取消、坚决禁止用人单位给职工租房的问题上,1998年实行的住房货币化改革,很可能对一半,错一半。已经过去的不必说它,如今需要认真考虑的,是如何才能稳妥地把已被实践证明确实错了的那一半,尽快矫正过来。
宜居城市应让上班族就近居住
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城镇住房布局问题,不可忽视职工就近居住的重要性。从宜居角度说,如同住房面积一样,上下班距离远近,也是一项硬指标。就近居住不仅节约时间、减少疲劳、优化人生,而且有利交通,节省能源,减轻污染。如果能够就近居住的人比例很小,绝大多数职工都疲于奔波,肯定算不上宜居城市。
当然,由于家庭成员很难都在相临单位工作,要使城市全体职工都就近居住,并不现实,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忽视就近居住问题。以人为本的正确方针,应当是尽力而为,客观上能争取到多高的就近居住比率,就要尽可能争取之。相信在普及网络办公之前总有一天,会把就近居住比率列入宜居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为提高城市宜居性,市政府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让眼前的土地收入小利。谋长远的城市优化宏图,采取优先供地、合作建房、免税购房和减免单位廉租房物业税等手段,切实鼓励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尽可能就近向职工提供廉租房。国家为支持大中城市转变卖地筹资路径,顺利实现上述宏图,应当修改《预算-法》第28条,赋予市政府或市人大在一定比率之内的发债自。
为达到既鼓励职工就近租住没有个人产权的本单位廉租房,同时又促使单位廉租房适时周转的双重目的,可考虑
采取大龄初次购房免税并适当降低物业税等优惠措施。如果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全城35或40岁以下上班族,大多能够就近租住本单位的廉租房,那么,不仅城市交通状况将大为改观,市民闲暇时间增多,住房保障率显著提高,追求大户型的社会风气有所遏制,恐怕连人们的房产观念也将发生微妙变化。
单位建房不解禁,垄断局面难打开
鼓励用人单位就近向职工提供廉租房,首先需要解决房源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理说,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和修建等途径,获得自己的廉租房房源。禁止单位建设职工住房,并非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不违法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无权禁止。以一些单位可能利用职权为职工建福利房的“或许”有理由,原则禁止单位建设职工住房,很难通过正常立法程序而确定为严肃的法律。而任何规章制度,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都是不可靠的。
解除单位建房禁令,增加住房建设主体,让用人单位在租赁与购买途径之外,还可通过自建、合建与委托代建等方式获得廉租房房源,有助于打破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对房地产建设市场的联合垄断,从而大量增加住房供给总量,大幅度降低房价。这当然是垄断受益者不愿意看到,更不可能赞成的。
解决住房问题,理顺分配关系是关键
从理论上说,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职工住房问题,实质上是整个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成为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于分配关系未理顺。城镇居民住房方面的巨大差距,其实是收入差距悬殊的具体表现之一。
常言道:大道理管小道理,纲举目张。分配问题是总闸门,如能真正理顺分配关系,不仅住房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就连教育和医疗等其它所有民生问题,都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化解。反过来说,只要分配关系不理顺,贫富差距依然巨大,包括广大廉洁公务员在内的多数国民,都无法开心。
舆论期待关注民生的研讨更深入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5
【关健词】城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完善与创新
引言
随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增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多。2010年全国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为3.4万亿元,2011年近1.4万亿元的保障房建设投资,预计将达到全国住宅开发投资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中央财政预算拟安排补助资金1030亿元,其余90%的资金需要通过各种途径配套解决。如果地方配套的资金跟不上,将成为制约保障房建设的关键问题。由于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历史较短,建设经验不足,在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金融工具的利用和创新,过度依赖政府政策性资金,导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出现了融资问题。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研究,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比较优势,从而为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扫除资金障碍,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 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几种主要融资模式
1.1 财政拨款
我国现阶段融资方式方法都比较欠缺,使得财政性拨款在保障性住房中占有重要比重,即便在金融水平较高的深圳亦是如此。数据显示,2008~2010 年深圳市财政拨款占保障性住房建设安排资金的比重分别达到36.27%、34.39%、21.28%(见表1)。在其他地区,财政资金占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比重可能更大,地方财政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1.2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目前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是我国廉租住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据统计,2010 年全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是29397 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06.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如果政府按照要求全部投入到位有近3000 亿元,这笔资金的投入会使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1]。但地方政府能否落实缺乏有力监督,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主任乔家华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披露,深圳市2010 年土地出让计划收入239.04 亿元,其中安排6.94 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1.3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00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增长较快,从理论角度分析,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逐年增长,增值收益也将随之扩大,而其中管理费用是应当严格控制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也将随着管理制度的健全而逐步控制在较低水平,这样应该能够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稳步增加。以南京市为例,2010 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21 亿元,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从增值收益中安排2.52 亿元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安排1.29 亿元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
1.4 其他来源
目前,“社会保障”和“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被用于支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设。但由于资金压力,我国社会救济福利费和抚恤支出的增长均较前几年缓慢,社会保障对于保障性住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随着存量房数量的增加,建设成本下降,当出租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收入超过保养、维护、维修等所需的支出时,出租房屋及配套设施对于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会增加[3]。
2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不足
2.1 对国家财政收入依赖性过强
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及土地出让金本质上都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保障性住房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国家资金的支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过分依赖,更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导而不是市场的调节,在政府财政严重不足和地区经济实力不平衡的情势下,这种模式是非常脆弱的。我们应该坚持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更应该改革僵硬的资金供给机制以减轻保障房建设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负担。
2.2 对地方政府激励程度低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通常是由中央制定总体规划,分配给地方执行。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目前对官员的考核指标中,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是硬任务,某些地方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财政收入指标占到30%左右,但是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往往会放缓GDP 和财税收入的增长。
第一,目前土地出让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财政收入,土地出让净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60%以上,个别市县达90%左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不仅会使地方政府损失了土地出让收入,还须拿出资金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房租补贴,而且不能像商品房建设那样带来非常明显的GDP 的贡献。
第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拉低商品房的价格。据估计,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商品房价下降3%~4%[4],这又会对当地GDP 的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土地出让价格与房价直接关联,房价的下降又会进一步影响土地出让价格。
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带来的土地出让金减少和商品房价格下降这两种现象相互影响,制约着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2.3 资金供给存在不稳定性
众多的待保障人口,巨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资金缺口,目前以政策性资金为主的融资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如果中央或地方财政吃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就可能被挤占。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例,公积金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余额用来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如果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金额较大,那么用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5]。
2.4 房地产金融工具缺失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很少利用房地产信托、证券、开发性金融等工具,对于市场机制的利用也还十分有限,融资效率低下,激励效应不足。更多地利用金融创新,将单一的政府直接主导型融资方式转化为政府引导下的商业化运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融资环节上的困局。
3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建议
3.1 保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强力支持
保障性住房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支持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起重要作用。政府应通过对保障性住房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方式加速保障性住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一是对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一定的补贴以提高企业利润率;二是实物配租,即通过新建、收购和旧公房转化等途径直接向租户提供廉租房、公租房;三是租金补贴,对自己到市场上寻找廉租房、公租房房源的租户给予租金补贴支持;四是预留维修基金,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修[6]。
3.2 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
以政府组建的国有投融资平台为核心,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资金,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政府和企业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既保障了政府的强力支持和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又避免了政府直接负责的弊端,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提高融资效率。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开始使用这种融资模式:2009 年常州以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取得较好的效果。2010 年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交通集团和城建集团四家市级单位组成南京市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整合保障房的规划、融资、建设、管理等多个环节。
3.3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第一,培育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通过开征物业税,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将地方国有资本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努力建设“项目融资、民间投资、信贷资金投入”的可持续金融模式等方法,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并且改革土地税制,设计让地方历届政府可以常年分享的土地或财产税,形成可持续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以弥补地方政府因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丧失的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二,完善对官员的评价考核机制。改变目前对官员的考核指标中以经济性指标为主要衡量指标的做法,更多地关注民生,在考核中反映民声,引导地方政府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4 发展开发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有别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容易带来融资效率低下,对地方政府激励效应不高等问题。而商业性金融在现有市场条件下运营,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不承担主动建设市场的职能。开发性金融不以赢利为唯一目标,能在市场缺损、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建设、信用建设来营造市场、完善市场,提高项目竞争力,并在建设市场制度的过程中取得自身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利润,实现政府发展目标[7]。开发性金融一般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保障性住房自身福利性质决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我国政府通过“十二五”规划以及各种“通知”“规章”的形式表明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心,但同时又缺乏对于市场的引导和利用,制度还不健全,这些特点都适合应用开发性金融来助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4 创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
4.1 推进房地产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将房地产的巨额价值切分并转化为小额的有价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加强了资产的流动性。这样不仅能够较为迅速地筹集资金,而且在切割价值的过程中也将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房地产证券化的另一特点是可以在发行证券到期后再支付投资者券款[8]。如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运用这种融资模式,则可以很好地弥补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收益回收时滞性的缺点。
房地产证券的第三个特点:不易灭失、风险低、安全性好,加之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稳定性,投资者的收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2005 年12 月1 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房贷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但要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顺利运用房地产证券化,还应该继续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使银行能够准确地判断个人的信用情况;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完善会计、税收制度以满足房地产证券化的需求。
4.2 发展REITs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其实也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募集公众投资者资金。保障性住房REITs 的收益有以下两种来源:一是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或销售收入;二是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和相应税金减免。保障性住房之REITs 方式的收益率低于证券市场上股票的收益率,在收益率方面不具备优势,但是有政府信用做担保,风险较小,并且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9]。保障性住房REITs 对于对资金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有很大吸引力。
但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REITs 模式还不够完善,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加强相关法规和指导的建设;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加强税收制度相关政策支持;培养基金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以确保这种新的融资模式顺利运行。
有学者提出在REITs 模式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形成BTR 模式,即:增加BT 模式的相关内容,并且在住房分配管理方面引入管理机构,以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质。BTR 模式中建设资金由BT 投资人和REITs 基金负责解决,并且能够广泛利用民间小额资本,拓宽了资金来源,使政府负担得以减轻,并且规避了大量的风险。但BTR 模式对政府的协调管理能力有较高要求[10]。笔者认为,在REITs 运行过程中可以借鉴ABS 模式,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并增强政府对项目的掌控能力,但不干扰市场机制的运行。
4.3 引入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生产或提供物品与服务的任意组织形式。首先,PPP 模式能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产品提供效率;第二,PPP 模式能够解决城市公共产品建设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避免完全私有化带来的产权纠纷;第三,在PPP 中,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政府扮演的是投资经纪人的角色,发挥管理优势;私营机构是参与合作方,发挥资本及其技术优势[11]。相比较而言,PPP 模式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建设―――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无法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政府需要对这类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资金补偿。因此PPP模式更加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融资。为了保障PPP模式的顺利运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角色由主导转向指导、监督。第二,合理分担风险。PPP 模式试图通过风险共担达到帕累托最优。通常可以根据各方获利多少的原则设计风险分担结构[12]。第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形成有效监督机制,保障PPP 模式的运行。第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PPP 模式需要懂经济、财务、法律、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的专业人才来保障其顺利运行及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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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方强.基于BT 与REITs 的公共租赁房项目融资模式[J].建筑经济,2011(4):77-80.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6
关键词:房改;住房保障;住房消费
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3、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在2005年[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论+文+网LunWenNet\Com]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3、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第二,提高公积金的互。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和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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