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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倾倒、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我县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实施处置行为。
建设部门应查验申请人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的公司运输。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运输渣土所要求的相关条件,县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并授予渣土运输单位经营权。取得准运资格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理,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条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县城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渣土。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街道禁止在早上5:30至晚上20:00(夏季21:00)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的,应经县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渣土受纳场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准运证》进行运输、倾倒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的,处500元罚款;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渣土处置,要以服务和教育为主,实施处罚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渣土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2
关键词∶观念,习惯,变废为宝
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开发---全国各地每年都需要拆除大量的旧房。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是相当惊人的 !这些建筑垃圾除少量被回收利用外,大部分都被当成废物丢弃在城市近郊或者随意倾倒。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城市形象,占用了土地,甚至阻塞了水道而且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有人说,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这句话用在此处更为贴切。因为从旧房拆下来的材料是可以再利用的!这些旧材料大部分都不会因为年代久远而使其强度降低多少。就旧砖而言,以古长城砖为例:千百年的风吹雨打,这种砖做为建筑材料的使用价值并没有丧失。而且现代砖的强度和耐久性要高于古砖。而对混凝土构件来说更是如此∶混凝土的强度不但不会随时间的流逝减少反而会增加,这一点从下图就可以看出。更何况有些被拆房屋建造时间并不太长。
所谓建筑垃圾不外是这样几种∶1、旧墙体。包括实心砖、空心砖、轻质砌块,还有一些土坯墙、干打垒土墙等等。2、混凝土构件。包括梁、拄、搂板、搂梯、地沟盖板等等。3、屋面材料。珍珠岩等保温隔热材料、油毡沥青等防水材料。4、砂浆面材料等等。下面对各种“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一一进行探讨:
一、对旧墙体的回收利用
现在的拆扒方式,一般采取人工拆扒、机械拆扒、暴破三种方式。这些野蛮拆扒方式产生大量的混杂着泥土块的砖瓦砾和不规则形状的墙体块,这些墙体块因为形状各异、大小不同、边角不整,利用起来很困难,所以都被当成废物丢掉了。试想一下:如果把这些墙体块都变成形状相同、大小一致、边角规整的方块的话,是不是可以利用呢?所以,我应当在拆扒方式上有所改变。首先要看待拆房的墙体是什么结构的,是砖墙还是土墙,如果是砖墙,看其粘结材料是什么,是泥土还是水泥砂浆。
对以泥土和石灰砂浆为粘结材料的砖墙,可以采取人工拆或者机械推倒的方式,以便回收旧砖。但对以水泥砂浆为粘结材料的砖墙来说,由于砂浆和砖已经结成了坚固的整体,回收整砖很困难,所以应当采取整体切割的方式,把旧墙体切成巨型砌块,用起重机装运和施工,根据它的强度用在新建筑的适当位置。这种巨型砌块的宽度可以不限,但高度应该相同。以便在砌筑施工时能拉线作业,并且使层于层之间能错缝搭接。砌筑时还应当注意与普通砖搭配使用,以便应对门窗洞口及各种构件的不同尺寸和墙体的不同高度。对于大块切割后的剩余部分(边角料),可以切成大小相同、形状一致、边角规整的小砌块。这种砌块大小要适中,太大不便人工搬运和施工,太小则费工时,建议切割成两种规格:一种适合两个人合作搬运和施工的重量在八十公斤左右的;一种适合一个人作业,重量在四十公斤左右的。而且其尺寸应符合《建筑统一模数制》的标准。实践证明:如果是实心砖墙墙,切割成规格为490x490x240mm或者490x365x365mm(前一种)和490x240x240mm或者365x365x240mm(后一种)的较为适用。先切割前一种,其剩余部分再切割第二种,剩在最后的仍然可以切割成小一些的砌块.这样阶梯式的切割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工时.这种再生砖的强度要高于空心砖和轻质砌块,而且不需要毁田取土,不需要烧煤,不需要长途运输,节约了能源,减少了二氧化碳和垃圾的排放!
那些体积不太小的不规则形墙体块,实际上也是可以利用的。这些墙块虽然形状各异,边角不整,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至少有一个平整面。比起那些不规则形的毛石要规整的多。毛石都可以当做砌筑材料使用,人们用它可以砌成整齐坚固的墙体,这种至少有一个平整面的墙块为什么不能用来砌墙呢?而且抹灰后并不影响新墙体的美观。
土坯墙和干打垒土墙,应该单独拆扒,严格与碎砖瓦砾分开堆放。保持好这堆净土,运到市郊、农村造田。
二、对旧混凝土构件的回收利用
有混凝土构件的待拆房,在拆扒之前应当先由技术人员对各个构件上的荷载进行详细的计算,得出这些构件的承载能力。然后做好标记,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和使用。拆扒时要注意构件的完整性。对整体浇筑的混凝土构件,应在结点处切割,然后根据其承载能力使用。也可以当成砌筑材料按照其宽度用在基础或墙体上。(显而易见:它的强度要高于任何种类的砖)不应当简单地砸碎或者抛弃,增加垃圾的数量。
三、对屋面材料的回收利用
油毡沥青应该充分收集,可以当做燃料使用。其燃烧产生的热量高于煤炭而排出的二氧化碳和有害气体不比煤炭多;对珍珠岩等保温隔热材料,应小心与砂浆抹面层分离,然后重新装袋码放,重复使用。
对所有收集起来的旧材料,可以就地使用,也可以集中起来形成规模,进行拍卖。一旦人们认识到旧料的使用价值,认识到它的经济性和实用性,需求量会不断增加,市场会不断扩大。
那些夹杂着泥土的碎砖瓦砾和砂浆块也是可以利用的,有两种方法:其一,应当就地挖坑掩埋轧实。也就是说埋在新建筑物的地下。这样可以增加地基和周边土的强度。挖坑替换出来的净土,可以运到市郊造田,运到砖厂制砖;其二,可以把这些泥土瓦砾的混合物集中在新建小区的空地上,堆成假山,在上面种草栽树,建成园林式景观。在需要的时候,还可以用来修路,建桥。那些没有泥土的的碎砖瓦和砂浆块,也可以加水泥和砂子正确配比搅拌后重新回到墙体上,或者制成砌块
说到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建筑垃圾”百分之百都是可以利用的!能用的东西为什么要扔掉呢?这和有些人总是把旧而不破的衣服鞋子扔掉一样:是一种观念、一种风气、一种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没有理由把它们扔掉,没有理由让它们去污染环境!成为城市的负担。
然而,要做好对建筑旧材的回收利用工作,必须:第一、要有一个专业技术队伍,并且配备切割机等专用机械设备;第二、在时间上要打好提前量,让人有足够的时间把有用的材料全部收集起来,不可以为了赶工期仓促拆扒,仓促运走,把大量的有用之材白白扔掉;第三、旧料的利用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周全,计算详细,并且标注在图纸上。
最有效的办法是:行使政府的职能作用,建立强制性规定,责令开发商必须承担起对旧房物料全部回收利用的责任,不得随意丢弃!这样开发商也会从中受益,因为这可以降低开发成本。从而逐步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形成一种珍惜和利用旧料的理念、风气和习惯。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3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4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处置、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管、规划、环保、交管、国土、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手续;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县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均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个人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的,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消化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拉运土、沙、石等建筑材料或其他废弃物、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元,经营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所消化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桥东区、桥西区、**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15日内持建筑工程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
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在7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持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代运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指定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地、出售或接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送。运输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散落、飘扬、滴漏。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或低洼地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办理回执手续。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未清除干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临街工程的建筑垃圾不得占压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要有防扬尘措施。工地开槽前,应当设置“过渡路”,并在工地出入口设专人对车辆和过渡路冲洗和清扫保洁,确保建筑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奖励基金,对检举揭发乱拉、乱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五十元至五百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不足1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1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漏撒造成污染的,按漏撒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