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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1
一、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当前资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已然成熟,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必然处于该体系的金融监管之下,这比原来在属地原则下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管要有效的多。它不仅在业务的操作流程上更透明公开,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而资金被个人挪占他用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其次在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中,一些不发达地区有大量的住房公积金都被闲置着,在风险控制下,这些沉淀的资金只能存在银行收益甚微。而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将操作的更合理,资金的流动性会更强,投资也会更有专业性,从而使沉淀资金带来更多的效益。这部分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随着各地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将替换掉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原来的人员划归住房公积金银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开展的金融业务所得利润来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大量的人财物资源。
二、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资金的方式运行,引入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符合资金管理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实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国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例如挪威1946年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属于国有,其贷款只用于住房,其贷款总额占全国住房贷款总额的一半,同时还是政府住房政策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全国的住房政策。再如泰国从1952年起就成立了住房银行,隶属于国家财政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该银行以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住房贷款,为促进住宅事业的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的要做到安全高效,住房公积金运营规范,从国际经验上看,必须向独立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变,同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动员国内居民的储蓄筹措资金,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另外低收入者可以从政策性住房金融中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模式设计
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的改革,可以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设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该银行可以申领金融行业经营许可牌照,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根据存贷相结合,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以居民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扶持为辅的机制,主要以针对居民住房贷款为主的运营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贷款、投资等一系列的运作,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居民收入有所差异,对住房的需求也不同,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储蓄不符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结构,因此不能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自愿原则,取消缴存对象和缴存额的限制,把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并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人群和购房情况,可以设计灵活多样的不同档次的固定存款利率储蓄品种,调动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如对有刚需求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设计“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存贷挂钩”的储蓄品种,以降低购房者的借贷成本和利率风险,以体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原则;对高收入购房者实行“限额低贷”,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对于暂时不需要贷款的储户实行“市场化利率”政策,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存储年限相连接,保证可以不低于其他储蓄的利息收入,改变现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低的现状,调动居民的储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采取一些优惠鼓励政策,以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例如:一是可以实行住房储蓄奖励制度,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当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达到一定金额时,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退休时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居民,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二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等优惠措施,吸引大量闲置资金流向住房政策性银行;三是发行住房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扩大资金来源,融通长期资金;四是发行政策性债券,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壮大资金实力。
(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坚持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方向
为了保障住房资金在使用上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我们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贷款机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到一定年限和金额时才能发放,遵循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原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建立平等获得贷款权利的机制,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发放住房贷款的金额和住房贷款的顺序。同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时,对中低收入的群体发生家庭变故时,应设立相应的免责条款,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首付款、贷款额度、贷款还款期限与家庭收入的高低有联系。对于收入中等或偏低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设计较低的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可以相应的增加,贷款的还款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对于高收入群体或二次购房者,可以实行较高比例的首付款,贷款按较低比例发放,贷款应在短期内偿还。同时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以防未来出现资金缺口,充分体现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导向功能。具体做法是各城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居民储蓄的积极性,增强居民购房的能力。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即实行浮动利率政策和动态利率政策。浮动利率政策是在公积金贷款中根据不同的收入群体、购买不同面积的住房,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贷款利率通常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对于有刚性需求的,收入越低,贷款利率越低。动态利率政策就是视中低收入群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可以分别向他们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并且随家庭收入的状况而随时改变利率,当他们的家庭收入好转时,由原来的无息、贴息、减息贷款转为有息贷款直至执行正常贷款利率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机制
1.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一体化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全国范围银行机构,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构建资金的融通网络,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让资金从沉淀率高的地区流向资金短缺的地方,合理配置各地资金,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是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有可活动款项,应付紧急需求;另一方面,使公积金沉淀较高的地区通过资金调拨异地而获得利息收入。各地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分行,在留足本地区储蓄居民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支取提款和风险准备金后,其结余后的闲置资金应由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统一调度,通过有效的多样的投资组合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增值收益,这就要求政策上允许扩大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可以进入投资性的金融市场,与资金运营相结合,发挥效益。通过借鉴各国的投资组合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的的投资工具以下几种:一投资基金,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回避风险,流通性强,效益高而且稳定。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我国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时,应以债券基金为主,适当的选择股票型基金。二国债,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唯一认可的投资品种。国债是一种投资风险小,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用于集中发展公共事业等方式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稳定金融体系,抑制通货膨胀的手段。三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小,有稳定的未来收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回报率较高,但是项目运行时间长,需要考虑能否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总之任何投资工具都有投资风险,而投资工具的多元化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尽量选择投资相关系数小的品种,并考虑使所选择的各种投资的风险可以相互冲抵。根据住房公积金储蓄的期限长短,注意投资期限搭配,做到长、中、短期投资的合理搭配,从而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住房公积金银行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保障,而且增加对低收入家庭及困难家庭的福利补助,使成为一项全社会都参与的和支持的制度,兼具福利性、增值性和安全性。新住房政策性银行在增加投资功能后,预期的增值收益将大幅提高,在优先保证公积金支取、贷款需求和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前提下,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入廉租房建设,加大租房市场的供应量,满足困难家庭的需求;第二设立专项互助资金,帮助困难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困难家庭提供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第三适当发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贷款,保证开发商动力;第四补贴住房公积金储户,抵制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新监管模式
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日常运作中,首先应确保安全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采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按商业银行的规则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引入住房抵押机构或保险机构来分担借款人无能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消除其产生不良贷款,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属于地方政府,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监管大多流于形式。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可采取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出资人)、银监会、审计署和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方式多样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对经营守则和操作规程的鉴定与评分等;审计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对国有资本金的安全与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异常资金流动和绩效异常变化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等;银监会主要从风险控制与隔离和资产安全的角度进行考核与监督;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就委托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审计并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报告或结论。同时依法向公众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应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广大储户披露,并将其置备于各营业场所为公众备查。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与现行公积金中心的运作模式存在固有矛盾,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和政策社会效益的实现,在深入理会、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实质,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目标,继续采取渐进式分步走的改革路径,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扩大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范围,依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基础组建市场化、专业化、政策化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全国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和资金在各个城市之间相互调剂,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管理模式,将公积金的业务标准化,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成为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各县市的公积金中心成为二级分行下辖的营业机构,具体办理各项业务。总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能更好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的能力也能得到加强,公积金的缴存贷款业务范围也会扩大,惠及跟多的人群,更好的发挥政策的社会效益,是当前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必然选择。
作者:贺传顺 单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福利效应 改进 缴交比率 利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其设立初衷是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提供购房融资渠道。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推动住房市场货币化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仍不完善。首先,在缴存制度方面,存在覆盖面窄、缴交比率不合理等问题。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基本与商业银行存贷利率挂钩,低存低贷导致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者没有投资吸引力。另外,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表现为使用途径少,沉淀资金多。这些不足之处导致效率不足并且公平缺失,进一步影响了其社会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地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融资问题。
现有对住房公积金的评价多仅限于简单地判断是否给缴存者带来了福利,而对于如何测度福利效应的正负与大小、福利效应的影响因素以及福利效应的改进路径等方面仍鲜有研究。本文基于福利效应视角,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地评析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现状,并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和新的研究思路。
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效应测算
福利经济学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以衡量福利损失及改进,如税收福利效应方面(汪昊,2009;欧阳华生等,2010;向洪金,赖明勇,2010;严成樑,龚六堂,2010;常晓素,何辉,2012);近年来房地产领域的研究逐渐引入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Case, K. E. Shiller, Quigler,2001;Bajari, Benkard, Krainer,2005);而测算技术进步的福利效应方法则运用于农业生产效率的研究(Akino M, Hayami.Y.,1975)。虽然诸多研究表明福利经济学是衡量政策效果的有效工具,但住房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效应研究较少。一些学者做出了前瞻性的研究。
运用福利模型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文献较为少见。丛诚(2008)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的缺失,并据此提出住房公积金权益转让模型。李晓红(2010)基于福利经济学原理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率的角度构建福利函数,将住房公积金参与者分为已解决住房问题的高收入人群(第一组)和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第二组)两类,社会总福利函数等于两组人群的福利加总。每组人群的福利都包括两部分,分别是工作期间和退休后消费水平的效用,并且都是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收入、自愿储蓄额、住房公积金强制储蓄的利率和居民自愿储蓄的利率的函数。通过边际分析法得出公积金缴交率和住房公积金支持率的趋势。
此外,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构建模型来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效率。郭晓霞(2010)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构建了住房公积金模型来分析制度运作不合理对储户造成的公平性损失。徐峰等(2007)通过构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使用贷款贡献度、还款贡献度、家庭月收入还贷率等指标对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测度;陈瑾(2008)通过分析公积金归集额、贷款额、提取金额、沉淀资金等指标,基于对小户型住宅的政策倾向构建了公积金运行效率模型;董红亮(2010)使用住房公积金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影响因素构建了基于公平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供需关系监测模型,认为应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供需求实现机制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以上研究都可为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的研究提供思路,如影响福利效应的变量及模型构建的方法等等。但不足之处是,对福利效应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尚未锚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利率的设定区间。另外,将住房公积金福利模型应用于具体案例的分析较少。
住房公积金福利损失
造成住房公积金福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职工缴存额的机会成本(存款利息、投资收益等);缴存职工非贷款者相比于缴存职工贷款者所未享受到的好处;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之外的职工无法得到的单位代缴额等。福利增进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获得的利差节省额;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其他融资带来的便利等。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不宽,不能全面覆盖中低收入阶层(汪利娜,2003;韩乔娜,2008);同时缴交率也不合理(陈立新,2007;苑泽明,石敏,2007)。缴存覆盖面的限定就产生了范围内外职工的福利效应差异,而缴交率不合理又是造成缴存范围内职工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利率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利差小,存在低存低贷现象(刘清华,2003;闫立本、韩彦冬,2003;薛建刚,2009;井深,2010)。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机制从两个方面造成了缴存者的福利损失,首先,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存款收益较低,不具备投资吸引力。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略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者,尤其是急需购房的中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力度不大。
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改进路径
在缴存范围方面,针对覆盖面窄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扩大覆盖面(汪利娜,2003;韩乔娜,2008),但对改进的研究方法及建议不尽相同。苑泽明、石敏(2007)建议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丛诚(2007)认为应将缴存额与地方房价和平均收入水平挂钩;肖作平、尹林辉(2010)分析了影响缴存比例的因素并使用34个大中城市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总体来说,对缴存制度的研究多限于理论分析,定量分析不多。
学者就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问题通过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刘清华(2003)提出采用“高存低贷”的运作模式;薛建刚(2009)建议应该从住房公积金利率定价机制着手,建立“三差联动”利率体系;闫立本、韩彦冬(2003)从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两个方面探讨住房公积金利率改革的政策建议;井深(2010)通过盈亏平衡法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得出了一个合理的利率共同区间。此外,薛建刚(2009)等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要更多地体现保障性。虽然住房公积金利率制度尚不合理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对于如何以福利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量化分析并探讨改进路径的研究并不多见。
在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王西枘,汪梦(2010)通过德尔菲法对成都市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研究,建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减少风险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绩效;汪利娜(2010)认为政府应借鉴日本住房金融公库的经验,为住房保障提供政策支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韩乔娜(2008)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来改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进而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胡星(2006)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的方案;张昊等(2010)通过构建基于久期的多目标规划模型来分析最优住房公积金投资组合;黄修民(2010)对比分析了中韩住房金融制度,认为应通过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如还贷、房租及住房管理费用等。
虽然已有的研究已探讨了住房公积金利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但没有形成普遍公认的住房公积金效率指标体系。一些研究通过使用和构建不同的指标对住房公积金效率进行了评估,所用指标主要有四类,一是收入类指标,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度、缴存人数、缴存范围、职工平均工资;二是支出类指标,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规模;三是合成指标,如利息节省率、沉淀资金率;四是其他指标,如住宅市场销售价格、还款贡献度、家庭月收入还贷率等。以上指标虽较为全面地评估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但没有定量地分析各指标与住房公积金效率的相关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总结住房公积金相关研究可知,改进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的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修正,如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推行更为灵活的缴交比率;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制度,实施固定利率体制;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提高使用效率等等。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保证充分的政府资金支持及政策支持才能保证住房保障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现有研究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第一,建议公积金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估现有体制的福利效应,但对公积金运行福利效应的评估及研究较少。第二,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一些改进措施,如改静态缴纳为动态缴纳,改浮动利率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结合,但鲜有更为具体的、以某一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比如怎样确定动态缴纳比例的合理区间,浮动利率与其他利率的优劣比较等等。所以,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的改进既是理论上的突破,同时也极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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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3
那么,改善型购房人如何争取到优惠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公积金贷款是降低成本的一种途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从宝宝出生后,小郑就发现家中的空间越发局促了。小郑的房产购置于2006年,出于便利的考虑,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小户型。不过,宝宝降临后,小郑觉得必须考虑改善住房条件了。
经过多次看房,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地理位置较远的三房二厅,由于原来的小户型离市中心较近,售价也比较高,因此卖出再买入,中间需要补足100万元的差价。
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成本,小郑最终确定了“纯公积金贷款+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在原有房产售出后,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的判定标准,小郑的新购房计划可按照首次购房来看待,加上丈夫的单位为他缴纳了补充公积金,因此夫妇俩共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话,可以获得7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6月份的贷款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7%。
而剩余的30万元,小郑向父母申请了“友情贷款”,约定5年后开始分批偿还。通过这种方式,小郑把贷款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成功地改善了居住条件。
【操作指南】
我们不难发现,在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希望改善住房条件,求助于公积金贷款是可取的途径。
公积金贷款只“认房”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主要采用的认定方式是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
对于“首套房”的可贷额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是一人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计80万元。
如小郑夫妇的贷款方案中,两人共同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达60万元,小郑的先生拥有补充公积金,另外可获得10万元的贷款额度,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7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认上,还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满足一定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上,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是不高于按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在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上,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三,还需要结合贷款人的收入与每月还款额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50%。
“纯公积金贷款”在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的标准所使用的是“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贷款人及家庭名下的房产状况,也要考虑到申请住房贷款的历史记录。如果曾经使用过住房贷款,即使名下房产状况符合要求,也不得视为“首套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郑夫妇如果不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方案,就不能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贷款申请,除首付比例要上升外,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需要上浮至1.1倍,即7.48%和5.17%。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4
关键词:经济金融;住房公积金;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33-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08
由于住房资金需求量很大,构建住房公积金制度以积累住房资金,从而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国外住房公积金模式可分为强制储蓄型和合同储蓄型。强制储蓄型是通过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等强制性手段,要求雇主和雇员将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存入指定机构,该机构以优惠贷款方式支持雇员住房消费,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合同储蓄为借贷双方通过契约筹措住房资金,日本的邮政储蓄模式和德国的契约模式都属于合同储蓄模式。中国1991年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曾修订过一次,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已启动第二次修订工作。除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进行调整和强化监管外,还应当积极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由于上海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比较规范,公积金数据的信息披露比较全面,以上海市为例能较好地分析我国当前公积金管理状况。
一、住房公积金运行基本情况分析
从1991年上海市在我国率先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至2011年已经运行21年,上海市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499亿元,累计归集公积金3150亿元,2011年末公积金缴存人数达到450.2万人,累计为156.4万购房户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制度为支持城镇职工购房取得一定的效果。
(一)公积金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贡献较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为职工积累购房资金来源。我国经济呈长期稳定高速增长,职工收入逐年稳定增长,住房购买力不断提高。但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购买力,即公积金归集与商品住房销售额比重看,在1997年达到最高的27.64%,而在2004年下降到7.71%,依靠公积金归集资金难以积累住房购买能力;从住房公积金使用购买力,即公积金提取额加上贷款与商品住房销售额比重看,在2000年达到最高的33.8%,而在2004年甚至下降到9.78%,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没有成为购买住房主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存款低利率政策,导致公积金对住房购买力严重贬值,职工收入的倍增都没有赶上房价上涨。在现行住房公积金体制和政策下,公积金对解决职工住房难有较大贡献。
(二)职工公积金购房能力下降
住房公积金归集21年,对于个人累计缴存将逐年增加,对住房购买能力必然是呈上升趋势,应当成为职工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但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购买力,即人均累计缴存公积金与90平米普通住房售价比,不仅增加非常缓慢,而且在2004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反而下降,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额很难赶上房价的上涨,缴存购买力到2011年仅5.78%。对于仅能够惠及部分缴存人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当年户均贷款购买90平米普通商品住房,在1999年达到30.17%以后,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04年仅为17.04%。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也一般都在三成以下,职工依靠住房公积金缴存离买房距离偏远,而依靠公积金贷款也难圆买房梦。
(三)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少数人受益
即使不考虑公积金缴存的退出人数,公积金贷款受益人数占缴存人数的比重也很低。从公积金贷款受益率,即当年公积金贷款人数与缴存人数比重看,2002年达到3.96%高点以后,出现拐点逐年下降到3%以下徘徊,在2007年和2009年,由于房价大涨出现两个公积金贷款购房高点,最高为5.05%。从贷款累计受益率,即公积金贷款累计人数与缴存人数比重看,在2009年最高达到37.47%后,出现拐点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于公积金贷款存在同一人多次贷款,以及存在公积金缴存人退出群体,因此贷款受益率尤其累计受益率将更低。从住房公积金体制运行21年以来,公积金缴存人大多数没有获得公积金贷款,多数职工仅仅是住房公积金廉价资金的提供者。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分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类似于强制储蓄型,是政府用强制手段筹集住房建设和职工购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从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存贷款审批和管理、风险管控、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管理等业务[1]。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缴存职工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归集资金除了发放房贷,资金的主体留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投放在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资金流动性仅是以城市为管理单位,采取自我循环的封闭管理模式。住房公积金为了低贷而实行低存,增值收益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
(一)公积金没有强化惠民的定位
公积金对职工住房贡献较小,是因为对公积金性质没有强化惠民的定位,留下了对缴存人不公平性的制度隐患,阻碍缴存人参与公积金的积极性,因而制约了公积金规模的扩大,导致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效果较小。由于制度安排没有从缴存人利益出发,因而对存款利率定得非常低,严重低于资产价格上涨幅度,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处于不断贬值的状态,而且对提取公积金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广大职工看着自己的公积金在不断贬值无能为力。由于住房公积金规模没有迅速做大,而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高,导致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在银行。据2008年末全国数据,公积金存款余额12116亿元,贷款余额仅6194亿元,存贷比仅51.12%。由于住房公积金在客观上没有惠及大多数缴存人,如果说合理避税对高收入群体参加公积金还有一点吸引力,而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甚至把公积金看成政府的收费,住房公积金在不断贬值下成为缴存人的捐款和奉献。
(二)公积金所有人的权益分离
公积金积累资金购房能力难以提高。这是因为公积金所有人权益没有得到重视和保护,所有人的公积金缴存人与管理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权利倒置,管理人对公积金实质上行使了金融企业法人的权力,而所有人对公积金归集、运用、收益的制度和管理中没有任何话语权,管理人不可能会对缴存人尽责的动机。一是公积金所有人对管理人缺乏约束。公积金怎么用、贬值怎么办、风险怎么防等,成为与公积金所有人不相干的事。比如,管理人拟大量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据住建部2010年在28个城市启动试点,申请贷款额度共约493亿元①。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本无可厚非,但未见管理人对支持保障房的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论证,也未见管理人在贷款风险防范任何的制度安排,反映了管理人对公积金只能是从自身需要来考虑,不会顾及到公积金缴存人的意愿和利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利益主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行政部门的人,与住房行政部门存在上下级和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立法规),而公积金中心既是监管人又是经营支配人,实际上形成了立法、监管、经营一体化,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公积金的利益主体,公积金成了管理人低成本集资的小金库。如果说我国基本制度难以分离立法与监管,那么就必须分离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与经营,否则,对于住房公积金出台的任何制度,都将会有利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有损于公积金缴存人。如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没有新的制度安排,就不会改变公积金缴存人资金不断贬值的状态。
(三)公积金保值增值与风险防范
现行住房公积金体制下,公积金面临不断贬值的风险,基本不存在增值的可能,防范公积金的案件风险,控制公积金的投资风险,是当务之急。公积金不能增值就难以做大规模,而风险原则也将减少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贷款,从而制约了公积金发挥对广大缴存人住房保障的作用。一是对公积金管理人缺乏必要的制约。近年来,发生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原主任刘毅腐败案、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腐败案、河北保定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等事件。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统一监管,强化对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制约,积极消除属地化监管的弊端。二是公积金利率机制偏向高收入群体。实行低成本吸收存款和低利率发放贷款,按照贷款风险管理对偿还能力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优先高收入家庭,而当前高房价又使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高收入家庭的特权。广大低收入家庭公积金存款在不断相对贬值,而少数高收入家庭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形成低收入家庭补贴高收入家庭的“逆向”机制。三是对公积金防范风险应当是重中之重。由于对公积金的管理不够严密,出现了个人利用公积金贷款炒房的现象,给公积金带来较大的风险。有人提议对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增值。笔者认为必须禁止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因为资本市场还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具备合格人主体性质,并且公积金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不清的双缺位,进入资本市场必然会遭受重大损失。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离不开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定位。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承担好监管职能,并拓展信贷管理和资金营运等金融职能;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改变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事业单位”性质,将其发展成为吸收公积金存款、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三是剥离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所具有的经营职能,使之从金融机构转变为一个纯粹的不受部门利益牵制的监管者,将运作交由有信誉的专业公司承担[2]。第一种观点将强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与经营职能,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弊端将进一步放大。第二种观点是弃本求末,既要再组一个建新的公积金监管机构,又要强人所难把公积金管理中心转为金融机构。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笔者建议对公积金专业管理可以交由承办银行,这样既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延续,又利用银行资金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风险控制。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惠民的定位,努力扩大公积金规模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用于职工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方面,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转变。但改革的出发点是要强化住房公积金惠民的政策定位,保证公积金缴存人资金的合理回报,以促进住房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成为职工住房筹资渠道的主要来源。一是公积金存款利率应当高于资金的市场利率。由于公积金具有个人强制储蓄属性,而且公积金存款具有明显的长期存款性质,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民出发,就应当给予公积金存款较高的优惠利率。建议公积金存款利率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长期债券利率,并对公积金存款利率设置保值的最低保障线,这样可以促进居民参与公积金的积极性。二是由政府对公积金贷款提供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资金补贴,不应该来自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不应当定位一些人补贴另一些人的“互助基金”,更不是低收入者补贴高收入者,而应该是由政府财政贴息的“普惠基金”,以及政府规定承办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合理让利。建议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的专项基金,对公积金贷款利息进行补贴,优先资助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
(二)分离公积金的监管与经营,保护公积金所有人权益
住房公积金参与者及利益关系中,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银行、缴存人三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的政策监管,承办银行提供公积金的金融服务,缴存人是公积金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因此公积金体制改革的关键点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是分离对公积金经营管理的职能,这有利于履行对公积金的政策监管,更好地保护缴存人的所有者权益。一是要分离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与经营职能。应当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体制,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承担公积金的政策监管职能,将公积金的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给承办银行,与承办银行不再是资金的委托管理关系,转为公积金缴存人与承办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二是明确对公积金缴存人服务的定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的政策服务,负责对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资金运用审核,对承办银行的公积金经营进行监管;承办银行承担公积金的金融服务,负责对公积金账户设计、记息和结算,为缴存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服务。在对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服务的制度设计上,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当是相互制约关系。比如,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来自财政贴息和银行让利,就可以设计成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的相互制约和博弈。
(三)转移分散公积金管理风险,保障公积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积金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目标,应当着力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转移和分散公积金管理风险。一是促进公积金保值增值。要保障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缴存人的高回报,也决定了公积金应当交由承办银行经营。因为缴存人的高回报意味着公积金的高风险,如果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营公积金,或者是对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很可能造成公积金的重大损失;或者是由于受到资金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限制,将公积金存入银行成为资金的二手中介,难以为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较高的利率。而银行具有较高的资金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能够支付缴存人较高的利率和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就向客户支付了较高的回报。二是转移公积金管理风险。市场原则是利率高存就应当与高贷、高风险匹配,建议分离公积金存款与贷款的资金联系[3],将公积金风险转移到承办银行,实现公积金运行风险的可控,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三是分散公积金管理风险。对公积金由各承办银行管理也有利于分散风险,公积金缴存人与承办银行是特殊委托关系,公积金存款属于承办银行的负债,进入缴存人个人的专用银行账户,政府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按照商业房屋贷款的风险管理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应当与缴存期和缴存余额挂钩,承办银行给予适当和合理利率折扣。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或者初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贷款利率可以分档次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住房公积金分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和管理体制研究[J].中国房地产,2010(10):115-118.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5
而自2014年以来,央行、证监会等中央部委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住房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增强住房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能力。2014年9月,央行、银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同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及央行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说,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了政策春风和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城镇职工住房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长,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模式,导致区域之间的资金不能流动融通,限制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一些城市中心受限于资金规模,其个贷比率长期处于警戒高位,贷款发放排队轮候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性不足和融资手段匮乏已成为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重要瓶颈。通过传统的同业拆借等手段实现资金融通虽然可行,但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如区域隔离、拆解利率定价及风险承担问题等);然而通过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则能够有效地拓宽筹集渠道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从理论上讲,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也有多种,如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归集资产、廉租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资产等。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机构的特殊目标公司(以下简称“SPV”),特殊目标公司再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通过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将这些证券化的抵押贷款销售给投资者(养老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债券投资偏好者)。通过上述金融手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低流动性的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内部的信贷风险转移和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达到拓宽筹集渠道、化解流动性风险以及实现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等多重目的。而从国际经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既是资产证券化最为典型的形式之一,也是发行最广泛的证券化产品。我国首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MBS”就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可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助资产证券化技术改善住房信贷融资和风险管理既有可行性,也是大势所趋。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1.住房公积金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素还不具备
从理论上和技术上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可行的,但从现有条件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我们知道,完成一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主要有:首先,发起人将一块具有良好现金流的信贷资产隔离出来作为证券化的标的;其次,中介机构将标的进行审计、评级和估价;再次,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相应市场上交易,发起人以标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对价获取一次性折现的现金;最后,标的资产产生的现金回流至投资者处还本付息。而实现上述流程的关键要素是:一是建立标的资产的法律结构;二是适当的资信评级及内部分级;三是实现较为准确的风险定价。就目前来看,住房公积金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上述关键要素还均不具备,除在法律制度、组织体系方面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外,还面临着诸如怎样实现成本收益平衡以及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等一些不容回避的技术问题。
2.运作成本较高,产品收益率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从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来看,即使住房公积金在法律框架、组织体系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也将面临可接受发行成本与投资者的预期回报无法撮合的尴尬。我们知道,由于市场认为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同期限同级别的可比证券(如国债),因此,其到期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可比证券的收益率。我们从2010年以来发行AAA级资产支持证券与同期限国债利差的波动趋势情况分析来看(见图1),各期限AAA级资产支持证券与同期限国债均保持1.50%以上的价差。如顺德农商行于2014年8月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4顺元CLO”,其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平均加权期限0.96年)的发行利率为5.45%,而2014年5月份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债1年期年利率为3.60%(五年期为5.41%)。
可以想象,住房公积金要顺利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其AAA级产品要以不低于同期限国债产品的利率水平才可能被市场投资者认可。但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其利率水平与市场相对脱钩。目前,住房公积金五年期贷款年利率仅为4.00%,与五年期国债5.00%左右利率水平就有100 (Basis Point)的息差水平。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很难达到成本和收益平衡。此外,发行证券还存在各种佣金、税费及各项管理费用,其综合成本通常也很高。因此,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另一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3.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付率较高,不利于证券发行
即使解决成本和收益平衡问题,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将面临其他技术问题。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为例,其定价方法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确定提前清偿假设,二是选取定价模型。提前清偿假设是前提,也是产品定价的基础。实践表明,贷款提前偿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前偿付率越高,越不利于产品定价。这是因为在MBS的交易过程中,在没有提前偿付的情形下,资产池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但由于部分借款人提前还贷,资产池的贷款本金回收要快于预定的摊还速度,同时也造成利息收入的减少,从而直接影响资产池的稳定性。我们从“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的历史数据分析可知,两只MBS产品的平均提前偿付率分别达到18.07%和17.18%,而根据美国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美国同类产品的提前偿付率要远低于我国,约为2.5%-8%之间。
我们再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提前偿付情况,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机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更加便民、宽松的冲还贷政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选择逐月批扣或按年(半年)批扣等多种方式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缓解流动性不足,绝大部分管理中心一贯鼓励职工提前还款。因此,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要远高于商业银行。笔者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通过整理和筛选 2009年至2012年委托建设银行江苏省扬州市国庆分理处发放的4组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见表1),可以看出,这4组贷款提前偿付率还是相当高的,2009年和2010年的两组贷款提前偿还率甚至超过了30.0%,而如此高的提前偿还率是难以构建稳定的证券资产池的。而从另一角度讲,较高的提前偿还率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加权平均期限相对较短,具有较低的期限溢价。我们根据2014年中国邮储银行发行的MBS产品“邮元2014”的测试情况可以估算,如果提前偿付率高4个百分点,将使产品的加权平均到期期限缩短1年,而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曲线,1年的期限利差约为10bp-15bp。可以想象,高达30.0%以上的提前偿还率将面临怎样低的期限溢价。可以说,较高的提前偿还率是住房公积金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一个较大难点。
4.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差异较大,缺乏统一标准
此外,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将其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但目前,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在具体操作中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化的抵押贷款发放程序和贷款合同,一些城市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之间所执行的贷款流程和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标准化贷款业务近年来才刚刚起步。因此,就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中心还缺乏相当规模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相似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集合。此外,住房公积金还未实现省级统一管理,省内各城市中心采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也不尽相同。而且直至2014年,住建部才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数据标准,各城市中心贯彻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还需要很长的过程。可以说,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缺乏统一标准也是住房公积金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又一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制度安排
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将信贷资产转化为投资者有价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 涉及原始债权人、贷款申请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商、证券投资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释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融资功能,因此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还缺乏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因此,我们应积极研究发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支持和政策依据,如《证券法》、《会计法》、《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一是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与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条款给予特殊的豁免或政策补充。二是逐步明确推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制度安排,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SPV构建、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
2.争取国家重点支持,降低证券发行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实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离不开国家的重视和支持。一是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是要设立较高公信度的国有SPV(可以由国开行独资成立,也可以由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专责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通过实现资产证券化,达到真实出售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资产和风险隔离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险保证以提高发行评级,通过高评级增加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尽量降低或减免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各种税费、手续费和增级费用,以降低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本。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可以争取兼当贷款服务商角色,负责贷款资产池的管理,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3.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付模型建模研究,增强提前偿付测控能力
前文所述,在MBS定价过程中,提前清偿假设是前提,也是产品定价的基础。因此,开展提前偿付风险研究,探索构建符合住房公积金行业特点的提前偿付模型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将影响提前偿付的因素归纳在一起,引入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提前偿付率进行全面的预测。住房公积金提前偿付影响因素主要有部分偿还、再融资和重置等几类。部分偿还考虑的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增长或新增家庭成员共同还贷)、还贷政策及借贷习惯等因素;再融资主要考虑的是利率变动或贷款政策的变化;重置考虑的是户籍迁移、房产价格波动及房产交易等因素。实践证明,在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提前清偿模型的完善和运用的确对防范提前偿付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特征,建立起具有行业特点的提前偿付模型。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之前,通过模型的积极试用,积累经验,并不断对模型加以完善和改进。
此外,通过建设高效的信息数据库,筛选符合证券资产池准入条件、有着较低提前偿付率的贷款集合也是另一条途径。有数据表明,住房公积金提前偿付率与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月收入(具体反映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成正比。但如何筛选符合条件的贷款集合离不开资料详实、功能强大的数据库,只有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提前偿付行为的数据积累,并以此展开贷款提前偿付建模研究和贷款数据筛选、集聚研究。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快对贷款数据库的建设,致力打造一个完整、开放、高效的,能够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网银收付平台、不动产登记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等系统的贷款信息数据库,为未来发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
证券化资产的首要特征便是证券化资产的同质性及合同的标准化, 因此, 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是发展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发行的必要条件。而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化就是要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贷款要件、贷款服务和信息管理的标准化。贷款流程标准化包括按照标准化的借款审核、统一标准的资料收集和信息录入、统一标准的审批、质押担保和放款流程等。贷款要件标准化则包括贷款申请表、所附材料、征信报告、借款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等要件的标准化。贷款服务标准化主要针对还款的收集、催欠、资产保全等制度的标准化。信息管理标准化即是要推行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重点是尽快贯彻实施2014年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超前的思维,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进程,为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范文6
国土的广阔、民族的众多、地理位置的差异使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异突出,也正是这些差异因素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的不同,从而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例如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投资市场广阔,平均消费水平高自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明显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贷款资金不足的现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区的状况与其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另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就导致了地区间资金矛盾的产生。但仔细考虑,地区之间的资金矛盾仅仅是表面现象,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一问题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这种矛盾问题,必然会对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购房权利产生影响,对公民权利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作用。
2、该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受益对象的普遍性。但从实现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预定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上述条例及意见中可看出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较为明确,可是在现实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另外的一些企业往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视而不见或者是消极对待。这就使一部分公民无法享受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必然会使公民的平等权与住宅权受到侵害,对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产生极大的挑战。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单位企业中也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一是公积金缴费率采用单一费率,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需求,且费率较低。二是公积金贷款依缴款能力而定——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存不贷。这两方面就使本来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开,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购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对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怜”的金额来购房而“望而却步”,使人们不禁产生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怀疑。怀疑该制度的设立是否是在“劫贫济富”?是否是在对自己的公民权利发起冲击?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方案及措施
面对上述现实问题我们必须要予以正视,现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解决方案。第一,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地区间不平衡的矛盾问题,我认为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并打破其资金的封闭运营体制,使相关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作用的特征之一为其互,而现行的地区封闭式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则违反了该特征并且造成了一部分公民无法行使其基本的公民权利,因而对现行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应进行改革,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积金管理体制使该制度的互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充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当然此处所称应将其体制统一,不仅仅是其资金的运行问题,还应包括与之相关的人员编制、内部体制、监管制度等,因而,其管理体制之改革可谓是“任重而道远”,但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其亦可谓“势在必行”。第二,在政策上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者适当倾斜。
一是应提高我国目前过低的缴费率,使制度的受益者获得更多的补贴,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避免高收入者缴存基数过高而导致获益差别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