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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物流;供应链;职位设置
随着竞争环境的加剧,物流管理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的物流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国家积极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如高速路网、铁路、港口、物流中心等。企业从采购、生产、仓储及销售等方面重视物流成本的控制。一批仓储、运输企业转型升级为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与物流互相促进。在此背景下,物流业人才的需求持续增加,通晓物流功能运作、具备物流规划能力的人才非常紧俏。虽然不少高校都开设了物流管理专业,但学生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企业招不到适合的物流人才,而高校物流专业毕业生找工作困难。因此,需要分析社会上物流相关职位及相应的能力需求,以引导高校物流专业教学与学生培养。
一、现代物流业的职位设置分析
要了解物流业的职位设置,首先需要对物流职能行业分布及物流管理层次有充分的认识。
(一)物流职能的行业分布。物流职能的行业分布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物流服务商,也就是纯粹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例如拥有仓库的仓储企业、拥有运输工具的运输企业、经营港口业务的港务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及物流咨询公司等等。二是流通企业,主要是指自身不生产具体产品,而仅仅在商品流通环节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大型超市、家电卖场、百货公司、地区经销商及大型的B2C公司等。三是各类生产制造企业,如机械制造、石油化工、日化消费品、服装、食品加工等等。四是各类非企业机构,如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等。
(二)物流管理层次分析。物流管理层次可以简单概括为战略层、经营层、结构层、职能层及执行层。物流战略层确立了物流对企业战略的协助作用。物流规划需建设两大平台与两大系统,即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平台、信息网络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物流结构层是指物流系统的结构部分,包括渠道设计和设施网络。企业进行物流管理的目的是满足顾客的服务需求,而物流系统的渠道结构和设施网络结构提供了满足这些需求的物质基础。物流职能层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物流作业管理的分析与优化。包括运输合理化、仓储优化等等。在制造业的物料管理中,着重于需求预测、库存控制、生产进度计划、采购管理等。企业物流管理的最后一层为执行层,包括支持物流的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指导日常物流运作的方针与程序、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以及组织与人员问题。
二、主要物流岗位分析
(一)物流总监。物流总监要制定物流长、中、短期战略,完成大型物流中心规划设计及内部资源整合,还要对公司物流运作模式及物流配送网络进行规划和设计等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监督、指导物流工作,制定物流管理和工作计划,对物流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进行完善;对运输、仓储等方面进行成本控制;负责物流部的预算、人员编制计划、人员分工和培训。
(二)物流经理。物流经理的职责是将销售收到的定单或是供货预测,转换为近期公司的主导生产供货计划,材料需求计划及成品分销供货计划。工作内容包括:管理供应商,控制采购成本。监控仓库管理,控制库存成本。制定本部门各种管理流程、管理规定、规范物流服务管理;改善及维护项目的物流运作系统,实现物流成本的最优化;安置、组织并调动整个团队充分执行目标要求的任务;确保区域层面上的最优组合。
(三)物流专员。物流专员是现代物流中活动具体负责各项物流活动如运输、仓储等,并保证物流流程的各项环节正常运行的岗位。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公司物流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物流制度的程序;配合公司完成系统平台所需要的物流基础数据库;及时处理配送、运输过程中的突况;整理汇总每票业务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归档备案;监控工厂发货、到货时间,及时安排入库,并随时掌握仓库库存量;
(四)供应链专员。供应链专员是供应链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与供应商沟通,定期考核,还要进行运输市场调研,以及成本和运价测算和合同管理,控制成品及BOP的库存,定期编制相关报表,制定需求计划,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三、现代物流岗位能力要求分析
通过对江苏、浙江及上海地区物流岗位招聘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得出物流职位的能力要求,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素质,二是职业能力。
(一)专业知识素质。专业知识素质包括:(1)物流流程管理知识:主要涉及仓储管理知识、运输管理、配送管理等。(2)供应链知识:包括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客户服务等。(3)物流信息管理知识:包括物流管理信息系统、RFID、条码技术等。(4)国际贸易知识:要求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术语、业务流程、货运保险、国际结算等。
(二)职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要求包括:(1)学习能力:是指接受新知识的能力。物流从业者需在工作中主动学习、积累经验以提升能力。(2)人际沟通能力:物流工作需要协调企业内外多个部门,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才能真正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3)团队合作能力:在物流运作过程中,物流人员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要为其他相关部门和岗位着想,使上下游协调一致。(4)异常事故处理能力:物流工作中,经常碰到突发事件,要求工作人员既能够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作业指令,又要具备处理异常事故能力。(5)创新能力:物流管理者既要保证企业物流的正常运作,又能不受经验的束缚,发现并改进潜在问题、优化运作流程,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
参考文献
[1] Ronald H.Ballou.企业物流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石油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合理利用、循环利用资源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通过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等措施,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资源节约机制,在全市建立起节约型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一是节约为本,效率优先;二是依靠科技,优化结构;三是降低消耗,科学消费;四是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三)目标任务。
1.到2006年,每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04年降低5%,由1.06吨标煤降到1.00吨标煤;万元GDP耗水降低18%,由196吨降到160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62%提高到6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48提高到0.53;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由111万元提高到130万元以上。
2.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6年降低10%,达到0.9吨标煤;万元GDP耗水降低17%,达到130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达到180万元以上。
3.到2020年,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30%,达到0.63吨标煤;万元GDP耗水降低40%,达到78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7;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达到300万元以上。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起循环经济为核心内容的国民经济体系,建立起产业结构优化、增长方式集约、消费观念先进、消费方式科学、资源消耗持续降低、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的节约型社会。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组织编制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发展规划,坚决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提出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以现有酒精生产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燃料乙醇等石油替代产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推广节能建筑技术。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广节能环保型空调、冰箱等家电产品;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和全社会推广采用节能照明产品;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以皇明太阳能为龙头,大力开发和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组织编制重点耗水行业节水发展规划;严格重点耗水行业的产品取水定额管理,依法淘汰、关闭高耗水设备、产品和工艺;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鼓励企业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禁止超采、滥用地下水,从现在开始,在城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的开凿深井计划,要分批关停城区所有自备深水井。推进城市节水,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智能器具的推广力度,推动公共建筑和生活小区节水;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推进农业节水,组织编制全市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加大引黄灌区的节水改造;积极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设备。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努力提高制造业技术水平,降低原材料消耗强度。抓好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加强木材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一次性生活用品,鼓励利用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密度板等产品。研究制定禁止产品过度包装的政策措施,鼓励包装物的循环使用,大力推广散装水泥。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集中;在城镇和农村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资源协作,把尽可能多的废弃物转化为下游的原材料,探索“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扶持发展一批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积极发展环保产业,为资源循环利用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六)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炉底渣、电石渣为重点,加快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推广使用粉煤灰旋窑水泥等综合利用产品。积极推进废钢铁、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弃农地膜及其他各种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努力探索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路子。研究提出并落实好有关鼓励农户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大力推广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方案、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要带头节约,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搞好资源节约。市发改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
(二)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坚定不移地走好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依靠科技进步突破技术瓶颈,大力发展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组织推广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适用技术。重点发展能量梯级利用、工业废弃物零排放、农业及生活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农业节水、资源替代材料等技术,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建立资源节约产业体系。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推行标准化生产,搞好农作物秸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林牧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调整工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产业,改造提升纺织、化工、机械、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第三产业结构,建立资源节约型的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物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等资源消耗低、吸收就业多、有利于促进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事业。
(三)加强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深入贯彻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推广节能、节水产品的政策,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耗能耗水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机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优惠政策,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生产等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尽快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逐步实现成本价供水。大力实施峰谷分时等电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完善主要耗能、耗水行业和产品能耗定额和取水定额、再生资源有关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推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建立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
(五)搞好规划指导,开展示范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为全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按照企业、园区、城市3个层次,开展试点与示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以资源消耗型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规划设计新建工业园区,调整完善已建工业园区,整合园区各种要素,合理规划区内资源流和能源流,研究入园企业的产业链接关系,促进园区产业优化升级,开展ISO14000标准认证,培育循环经济型示范园区。在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园区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内、外物流的循环,建设循环经济型城市。
石油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范文3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