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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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1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2

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2)配套法规缺乏,监管理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以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因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其执行情况并不很好。(3)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仍有数百亿元,这些存在风险隐患的资金,很多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4)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公积金筹集率和贷款发放低的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由于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部分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和匹配应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47-02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各国政府为保持社会稳定而首要建立与完善的社会制度体系之一。与发达国家高度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同,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差异巨大,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难以一蹴而就。然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住房价格不断攀升导致我国住房矛盾日益加大,随着2003年后房价快速上涨,城市中房价已经远远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建设部有关资料表明,2008年我国城镇私有住房总面积124亿平方米,6.07亿城镇人口,人均20平方米,户均人数2.8人,则户均不到60平米,人均21.43平方米,而发达国家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超过40平方米。我国现阶段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三部分组成。其中,住房公积金政策因其资金的专用性与连续性对居民购房具有很强的支持力度,自1996年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制度而收益。但是,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与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式脱节,造成不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地区缴存不均衡等现象,因而急需变革与完善。

2 国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研究

住房公积金建立以来,国内学者针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各个方面都做了相应的研究。总体上来说,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研究

国内针对住房公积金所存在的问题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制度本身与监管这两个方面,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比较完善,针对制度本身的研究集中于公积金客观上因收入差距而造成的不平等,而对监管上的研究集中于监管体系的改造,这其中也包括了计算机监管与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系统的完善。张恩逸(2008)明确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较大,两极分化较为明显,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法(即住房公积金以工资作为标准,由单位与个人各缴纳一半),使得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直接反映到住房公积金积累方面,造成高的更高、低的更低。银行为规避风险,因缴存金额而定贷款金额,导致公积金贷款的不公平。胡秀芬(2009)阐述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公积金的使用区域分布不均,东部使用效率高,中西部效率较低,部分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地区甚至存在公积金挪用的情况。

以上学者主要是从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而针对公积金现代化管理,特别是数据化管理,以下作者从另一个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王艳华(2007)等针对公积金系统,认为数据集成是住房公积金三级监管系统中的核心和难点. 对比传统集成方法的缺陷和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运用中间件技术对分布式、异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合的解决方案.刘恩(2003)分析了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特点、平台建设、系统功能、结构设计及实现。认为公积金日常业务采用C/S结构,公积金政策宣传及公积金公共查询采用B/S结构。

从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论和博弈论,代表性学者有:杨京星(2006)文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主体目标函数的比较,认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约束机制并未真正形成。中央政府应在硬化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约束环境的基础上重建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形成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激励约束模式,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国内学者对公积金制度或者制度监管方面研究较多,因为这一研究领域主要是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很少,这是由于住房公积金数据很难获得。正是因为缺乏数据支持,虽然国内学者研究了公积金本身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的办法,但是这些方法难以具有科学的说服力。但是,也应该看到,国家的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也采用了部分学者的理论,例如,针对住房公积金专用性强,低收入家庭虽有公积金缴存额,但是无法使用的难题,部分地区已经放松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等。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来稳定住房市场。2010年11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50%,停止3套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根据了有关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劫贫济富工具的意见而制定的。

2.2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评价的研究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评价的研究国内并不是很多,主要是因为评价的标准难以确定,数据的获得有一定的难度,评价涉及复杂的模型构建。周京奎(2010)通过构建不同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与住房公积金关系计量模型,实证检验我国公共住房融资模式绩效。实证结果表明,在总平均、低、中、高收入家庭,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均为正值,公积金与住房支付能力同向变化。高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是最高的,而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最低。这说明在我国公积金对高收入家庭福利的贡献大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得不到保障,而高收入家庭获得的好处更多。所以今后应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公积金制度实行收入层次分段制,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与公共住房协调配合的机制、设立健全公共住房基金。但是他的研究主要包括了宏观的有关数据,对于微观个体数据并未纳入绩效评定中去。陈瑾(2008)对公积金归集额、贷款额、提取金额、沉淀资金等参数进行分析,提出扩大覆盖面、均衡管理中心资金安全与收益等建议,并基于对小户型住宅的政策倾向,建立了一个定量测算公积金运行效率的模型。

国内学者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评价与绩效研究较少,评价所用的模型也较为初级,因此应为今后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绩效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这是公积金绩效的最大影响因素。其次是住房公积金分地区的可持续利用率,这是从总体而言,因为若地区内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高,资金不断流出,鲜有资金流入,必然影响今后利用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地区金融的健康发展。最后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利用率与升值潜力,因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如何安全合理的利用这部分资金,其利用率也是住房公积金绩效的重要方面。政策上是允许公积金提取部分收益作于廉租房建设,因此,这部分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三部分效率缺一不可,如何用统一模型将三部分效率合理纳入,是今后研究的难题与方向。

2.3 对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

政策性住房银行在我国的建立主要是模仿德国的模式,对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最早是从我国在烟台和蚌埠建立储蓄银行开始,部分学者提出住房专业银行或者公积金专业银行的概念。例如,陈东(2004)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种种弊端已阻碍了我国住房金融事业的发展,同时潜在的住房公积金货款风险也不容忽视。应该借鉴德国住房银行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 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同时行使政策和商业职能。

但是,随后很多学者认识到住房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概念,试图论证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的突破。郭玉坤等(2007)认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划拨、中央银行贷款、专项住房基金、法定强制储蓄和社会居民存款等。殷世波(2008)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设计的制度性缺陷,无法承担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功能。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制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有其必要性。刘刚(2007)阐述了几个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着重比较了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以探讨在中国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及相关举措。

虽然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因为本质特征,难以改造利用,但是绝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就是立足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造,这是因为这是我国唯一施行并且仍在施行的有政策倾向的住房金融政策,并且运行多年,有改造的可能性。

2.4 对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体系关系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住房保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对保障性住房的贡献程度,并用模型加以测量。曹艳春(2009):借鉴社会保障测度模型,运用公积金保障深度指标和公积金发展系数指标,利用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03―2007 年公积金缴存水平和各地区人均GDP 等宏观经济指标,来测度我国城镇公积金保障水平,并分析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徐峰(2007)文试图对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定量测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此提出了建立公积金政策与房价、家庭收入水平联动机制,中央与地方共同确定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严控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政策建议。张世涵(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与制度不完善的弊端。周威(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引入“住房保障”功能定位,应该改革地方治理机构,组建“住房保障局”,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互动机制。这些学者把家庭收入等诸多因素加入了贡献模型中,试图使模型更加准确。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属于住房保障体系,但是住房公积金兼有住房金融的性质,因此国内学者希望通过公积金测度住房保障体系水平,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模型。但是也应该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与住房价格,房地产市场,利率市场等存在着联动效应,把这一效应纳入模型是十分复杂的。

3 结语

我国学者对住房公积金的研究很多,研究方向多集中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和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方面。对住房公积金本身的研究侧重于公积金制度的整体的改革与完善,政策建议比较空泛,可实施性性有限。没有把住房公积金考虑成为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住房公积金绩效评价方面,国内学者涉足很少,但是这一领域对于未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存在重要的意义,也是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因此应该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 .宏观经济研究,2008,(6).

[2]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09,(9).

[3]王艳华,薛胜军.公积金监管系统中的多级数据集成研究[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6).

[4]刘恩.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 .抚顺石油学院学报,2003,(12).

[5]杨京星.激励约束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J].财会月刊,2006,(8).

[6]周京奎.我国公共住房消费融资模式及绩效分析[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5).

[7]陈瑾.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J] .建筑经济,2008,(1).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4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991年,在**同志的倡导下,**市率先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在全国推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发展,促进了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业发展。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了一批“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一部分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国务院公布了《条例》,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正确途径,应当坚持下去。同时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分散;违法挤占、挪用公积金和违规贷款现象严重,公积金的风险隐患加大。据不完全统计,到去年底,全国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余额达140多亿元,其中逾期贷款约40多亿元,不少贷款已无法收回。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国务院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去年底和今年初,国务院两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最近,国务院对《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并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更大,住宅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更强。这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公积金对居民购房和建房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防范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还不完善。特别是在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这些问题发展下去,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继续深化房改工作的重要基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一个大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这就必须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使公积金得到不断积累和充分运用。只有这样,广大职工才能更多地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巩固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公积金的使用有“低存低贷”的特点,更适合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贷款购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公积金使用效益不高,一方面居民得不到购房贷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资金闲置,还使相当多的资金流失。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努力提高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必须以这个基本原则为指导。总的要求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健全决策体制。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的组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积金决策体制不健全,是造成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只有建立民主、公开、高效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随意发放公积金贷款,挤占、挪用公积金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公积金决策机构,完善决策机制,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管委会的人员组成,要严格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的要求选聘,以保证管委会能够充分代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意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在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决不能干预。

第二,调整管理机构。就是要撤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目前,大多数地方的管理机构隶属于不同部门,或与隶属部门合署办公。同一城市存在多个管理机构,难以对住房公积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县(市)一级设置管理机构,公积金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较多。因此,撤并、调整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各地区要在所有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统一高效、运作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每个设区城市只能有一个管理机构。现存的各个管理机构,包括上级政府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行业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要在全面审计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是非营利性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强化监督工作。就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各地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工作。要完善同级监督,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建设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改进和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随意干预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规范发展业务。就是要依法运用公积金,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目前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到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仅为归集余额的1/3,不少省份还不到10%。大量公积金闲置,说明群众还用不上这个钱。这不仅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诱发挤占、挪用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办法。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加强领导,保证《条例》和《通知》的顺利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统一思想,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这项任务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抓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

二是清产核资,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要积极清理回收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三是严肃纪律,做到四个不准。在改革体制和调整机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别要强调,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5

一、运行情况

20多年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建制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量逐年增加,贷款量和提取量稳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邯郸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164.45亿元,累计归集余额109.9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9130户、85.48亿元,累计个人贷款余额58.92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53.57%;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4.47亿元。

目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如下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确定,个人6%-8%,单位10%-15%。主城区财政供养人员为个人8%、单位12%,企业一般为个人6%-8%、单位10%-12%不等。县(区)管理部一般为两个5%。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1996年8月开办。目前,贷款额度由最初的5万元已逐步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15年延长到30年。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邯郸中心按照“应提尽提”的原则,确保缴存人的正常使用,提取率为35%左右。

邯郸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下设15个直属管理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是涉县、武安市、永年县、邱县、峰峰矿区、馆陶县、曲周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魏县、肥乡县、成安县、广平县、鸡泽县管理部,全部为市中心统一管理,实现了“四统一”管理。

二、特点分析

通过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初步了解,我们对邯郸中心近年来的工作成绩有了直观的印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进一步了解到邯郸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特点,以及创新管理模式上所作出的探索。

1.管营分离

在广泛调研国内先进城市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邯郸中心调整了内设机构,率先在河北省推行“管营分离”的运作模式,归集、提取、信贷三个业务处室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监督等政策性、管理性、协调性的职能;设立归集、提取、信贷三个服务大厅和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窗口服务、受理报批、审批操作等各项具体工作。管营分离的先进模式不仅能够使管理层和运营层之间互相制约,强化内部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有利于运营层集中力量运营住房公积金,简化受理和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垂直管理,中心退出住房公积金运营的“运动员”角色,成为专司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的“裁判员”,自下而上的统一模式有如下优势。一是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处室和管理部的职责更加明确,管理处室能够对政策、制度研究得更加深入,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管理部或服务大厅只负责业务的具体运作,不负责管理,减少了管理环节,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提升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了监督,保证了资金安全,中心规定三个业务处室对管理部和三个大厅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即时发现资金风险,防患于未然。三是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由于中心和各管理部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缴存职工可在不同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2.统一系统

管营分离模式的成功运行,需要统一的信息系统来支持。在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主导下,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3月,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邯郸继石家庄之后成为全省第二个上线城市。

在推进新系统运行中,邯郸中心主动承担了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参照邯郸市系统软件多年运行的工作实践,结合先进城市的信息化建设经验,深入调研,积极进行方案论证,确定业务办理模式、完善信息化建设功能,顺利完成了课题研究工作,实现了系统设计的前瞻性、完整性及业务功能的实用性、先进性,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2013年、2014年,邯郸中心全力推进软件开发和硬件需求研讨工作,搭建起新一代系统的网络运行平台,建设与“管营分离”管理模式相协调的共建共享、互动开放的新系统资源。

3.稳步扩面

邯郸中心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建设年活动”,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目前,邯郸市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非财政供养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有所突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邯郸市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总量呈现出稳步攀升态势。截至目前,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累计为5964个,缴存职工人数达到43.9万人。

为维护广大职工利益,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邯郸中心针对未建制、少缴、欠缴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缴存单位与邯郸中心归集管理工作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单位信息,确保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交及时,个人账户入账落实到位。二是开展“文明执法”、“宣传执法”、“基层执法”等活动,制定行政执法宣传文明用语,印制政策宣传小册子,深入企业一线,在职工中宣传,争取企业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扩面工作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单位应建未建、应缴未缴行为,加大对恶意欠缴单位的执法力度,协调法院配合,切实履行执法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优化归集业务的办事方式,推行“先核定,后缴存”的业务办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入账一步到位。

4.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快捷、便利的服务环境,邯郸中心对服务大厅进行扩建改造,个贷、提取、归集服务大厅独立办公,为广大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办事环境。同时,进一步修订和优化工作流程,实行手续内部传递,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个贷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归集提取业务随到随办,符合条件的立等可取。选择多家银行集中在大厅联合办公,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一次性办结”的全新工作模式。

5.支持保障

2012年,邯郸市被住建部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试点城市,邯郸中心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提交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安排10亿元用于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工作计划及相关业务流程。目前,邯郸市申报的两个保障房项目已获住建部批准,市政府对两个公租房项目评审报告进行了批复,邯郸中心已经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将逐步发放项目贷款。住建部督导组多次对该市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对邯郸中心推进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邯郸中心相关人士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们认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建制扩面难等问题。

1.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

3.管理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

4. 制度设计不合理

与当初制定《条例》时相比,目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就凸显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3.3%,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显然违反了《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却从属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中,富者不屑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贫者无力买房,得不到贷款,还为他人输血。只有中上等收入的缴存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数职工在退休后方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要存储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如果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30年后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也就贬值殆尽了。

5.建制扩面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热点和难点。

非公企业建制扩面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整体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在企业内部职工建制不全面,即仅为部分管理层或技术层等较为稳定的岗位职工建制,对劳务派遣等岗位流动频繁的职工不建制。

再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住房公积金的建制也面临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制度层面的规范,可能在推进中也会困难重重。

四、发展建议

1.强化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应贯彻于住房公积金体制建设中。现行《条例》的执行力度较小,建议将《条例》这部法规提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力度,增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执法力度。

在此基础上,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进程,在归集、提取、贷款等各个方面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强化,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2.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应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在全省内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操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建议将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升格为副部级,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机构定为总、分、支局、管理部四级。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分局为监管局,总、分局以下各级局为经办局。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司,主要职能为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管,统筹考虑对归集和使用资金的平衡和监管;信息中心,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提供信息系统的平台,以及研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制定及法制建设,下设执法局,对各地执法队伍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内服务的综合司,主要职责为包括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等职能,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局、支局除对应总局设置的处室外,支局应增加设置执法处室,主要职能是承担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基数及人数的核查等工作。

3.全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分体系,进行贷前信用评估。与人民银行全国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构建个人征信系统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核心业务上的应用模式。建立贷后跟踪和评价体系。动态跟踪借款人的还贷行为,评价借款人预期违约率。加强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完善呆账核销政策,建立以科学计算预期损失为基础的风险计提制度。

4.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限,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中小户型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6

关键词:公积金;争议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起就争议不断,主要包括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制度建立后与新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度实施中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以及制度实施与制度设计的偏离等。最大的一次争议发生在2006年11月14日,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经济季报》(2006年第三季度)中对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评述,认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该观点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也引起了更多的争议,但也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更为客观和深刻地思考和总结。

有关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争议,有如下十四个方面:

一、增值收益的所有权争议

增值收益的来源包括公积金存款在银行的专户利息收入,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利差收入和公积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益三个部分,而增值收益的使用在《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确定为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三个方向,产生增值收益的资金是由缴存人提供的,可是缴存人并未分享其资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的缴存存在强制性和义务性,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工作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存,《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华人民中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公积金缴存人对自己和单位为其所缴存的公积金拥有所有权,也就对其增值收益享有收益权。

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缴存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科目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也就是说,公积金对管理中心就是存款对商业银行而言的负债,既然是负债,缴存人就只是储蓄者而不是股东,就只能享受资金被占用的利息而不能象股东一样分享经营收益并承担经营的风险。

二、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的争议

《条例》第五条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先“大修”本身很难界定,这就给管理机关在审批公积金贷款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了住房后,都会为住房的装修和设计投入很大的资金,与住房息息相关的装修成本日益攀升,而装修业务不包括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之内。

三、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争议

《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组建。而如此重要的决策机构事实上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样职责如何很好地履行是受到质疑地。而且该机构中的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很不稳定,知识构成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也无从知晓,这些对于诸如“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归集和使用计划” 、“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的争议

《条例》第十条中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也就是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虽然是以财政拨付的形式获得的,但最终是来源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了争取更高的费用,管理中心可能会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想方设法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反过来又和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相悖。

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管理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又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资金保值增值的营运,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不明,地位不明确。而国外的模式是实行行政管理和营运管理分开,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功能分开,委托信托机构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运作。

五、公积金贷款责任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六条指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

作为一种互助储金,是由缴存人共同拥有的,负责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管理中心用于发放贷款的所有资金都来源于缴存人每月固定的缴存。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发放贷款时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确保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没有任何的资本金投入,而且在监管上也没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就不具有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风险的责任最终

是落空的。

六、公积金投资方式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因此,购买国债是住房公积金唯一被允许的投资方式,但对于国债的种类,范围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这就给管理中心的投资带来一定的盲目性,也同时带来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然也就形成了很大的风险敞口。全国各个管理中心所购买的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入,也有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买入;有在一级市场买入,也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有的城市还进行了国债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回购、买断式国债回购等投资。

国债的安全系数较高,但是收益率较低,对于公积金的存贷比较高的地区来说,扩大增值收益才能保证贷款资金充足,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重要作用,在投资方式被严格限制为国债的情况下,势必要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寻求更高的回报率,有的城市开始进行回报率高于财政国债利率的委托理财,委托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全国公积金资金大案如新疆昌吉州公积金管理中心2亿元案件,河北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亿元案件,湖南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3亿元案件和云南省丽江市9000余万元案件都是为了取得高于财政部支付的利率而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投资而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条例》禁止公积金的多元投资方式。但2001年12月,经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公积金和社保基金一样都是投资收益形成由中央政

府集中的资金,却不能使用和社保基金相同的投资渠道。

七、公积金的资金管理原则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八条说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原则是把流动性和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盈利性放在后面,其性质决定了资金运行的目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稳定的投资方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一样都可以进行吸存放贷的业务,管理中心可以被视为一个准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在资金管理上都要遵循“三性原则”,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所以经营上往往以盈利性为首,而管理中心没有资本金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只能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首。加上管理中心被确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极面对公积金的贷款发放,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管理,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

不必要地牺牲了一些盈利性。

八、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争议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政府大力进行廉租房的建设,而运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发展廉租房建设,实质上是在用高收入群体的钱来解决低收入的住房困难问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一定需要廉租房,而廉租房的住户不一定缴存过公积金,这一方面就违背了公积金的“互”,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不具有“救”,本身就不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的。

而且公积金是缴存人的共同基金,而非政府的财政资金,政府不能挪做他用。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的归集和运营等都独立于政府财政,政府财政的盈亏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政府也无权动用公积金。

可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公积金采用“低存低贷”的管理原则,公积金贷款成为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所以贷款条件要相对严格,部分中低收入的缴存人难以通过此渠道获取贷款,也就不能享受公积金制度的“互”,自己缴存的公积金成为只有在退休时才能全额领取的长期储蓄,在丧失流动性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息又远低于市场水平。

九、公积金属地管理的争议

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允许跨地区流动。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约2086.3亿元,2006年底已达约4000亿元,2008年3月底也有约2000多亿元在帐面,由于公积金本身不能跨区域转移,这些沉淀资金也就不能贷出去。

沿海地区的公积金存贷比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发放,使更多缴存人可以获得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会限制个人贷款的上限;东部地区的存贷比还相对较低,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和供给都呈现了东西部的不平衡性,东部需求过旺资金不足,西部需求不足资金富余,可是又不能跨地区流动来解决资金的不平衡问题,公积金的互被局限于“地区性的互助”而非“全国性的互助”,导致大量的沉淀资金未能实现最大的效用,影响了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

从另一角度来说,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模式来推广的,所以全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工作从开始就有差距,而且随后的公积金贷款功能的调整,管理机构的调整,投资问题的清理等也导致各地管理中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而决定对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监管是很困难的,建设部对公积金的全国性管理也仅仅限于政策法规的统一制定和全国统计数据的汇总。公积金的属地管理原则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属地性原则,以牺牲全国效用最大化为代价来换取监管的有效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十、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争议

目前的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商业银行都进行了贷款还款方式的创新,如深圳发展银行的双周供,招商银行的入住还贷等等,以及针对年轻人的先少后多,针对中年人的先多后少的具有个性化的阶段性还款方式,都为借款人降低了还款压力,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市场和服务的进步。

十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处理的争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往往是用借款人所购的住房作为抵押担保措施,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有权收回所抵押的住房并处理后偿还贷款;可是,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而又不能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责任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无法对进行贷款的抵押住房采取收回和处理的措施,造成管理中心对抵押物的权利落空。

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动用增值收益建立周转房,收购二手房作为公积金借款人丧失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时的临时周转住房,来解决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进行处分时的法律冲突,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

十二、管理信息系统的争议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商业银行相比在全国都处于落后水平,由于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拥有自己地区的信息系统,而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这就给全国性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手机并行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

而且受委托的银行在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对于人民银行所要求的信贷数据和征信数据的录入等工作没有积极性,就导致公积金贷款的数据不完整,数据不能很好地共享,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了《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要主动提示并征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并将征询结果记录,为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提供帮助。在这个规定的执行中,建设部统一负责申请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公积金中心可向建设部信息中心申请获取CA证书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按权限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这一举措不但促进了公积金管理的力度,引入多方监督的理念,而且通过建立全国共享的管理信息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

十三、公积金制度作用发挥的争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

跟据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季报》,2005年底,中国公积金累计额6260亿元,只有45%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是以工作就业为前提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贷款的使用者主要是收入较稳定的人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在有工作单位,收入也较稳定的受益家庭中,受益较大的往往是工作单位较好,单位缴存能力强的人群。

对于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群,有的是工作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拒不缴纳公积金;对于个体就业者或失业人群,又没有渠道可以缴存;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缴存后又会因为还款能力受到质疑而无法获得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最终,公积金制度“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衷只能实现到“有稳定收入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程度。

十四、 违法成本的争议

《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之后仍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所支付的违法成本,这个成本和长期性地每月固定为每一个单位职工支付一定的缴存额这样的义务向比较,当然是前者的成本较低,这一方面影响了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公积金“强制性”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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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OL]. mohurd. gov. cn 20080313

[17] 梁光毅.公积金贷款前为什么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OL]. lygzfgjj.省略

[18] 乔依德&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公积金绝非富人俱乐部-驳世行中国经济季报的结论[N]. 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222.

[19] 世界银行住房金融专家组:如何评价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答乔依德先生关于《住房公积金绝非富人俱乐部》一文[N] .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