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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的内容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二、缴费标准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三、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
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所在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四、基金征缴
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考核。
失业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按原渠道解缴,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留存县级财政专户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五、基金使用和管理
市本级、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后,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按40%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其余基金暂留存县级财政专户,动用基金滚存结余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实行“季度预拨、年度结算”的办法,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县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根据支出项目、发放人数、发放标准等测算,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和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拨款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原则上县级失业保险支出户应预留不低于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周转金。
六、经办流程
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仍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结合“劳动99”三版建设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失业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实现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及工作经费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九、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大局,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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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每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在享受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五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二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满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十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给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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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葫芦岛市 失业保障制度 隐性失业
一、研究背景
失业是当今劳动力市场上最普遍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14年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7043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7万人。[1]可见,全国200万的失业人口需要通过失业保障金来改善失业期间的生活,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我国极其关注的问题之一。当前,失业现象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均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方面来看,社会上涌现大量的失业人口会造成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容易引发犯罪率升高等社会问题;从微观方面来看,失业使劳动者的家庭收入减少,造成失业家庭入不敷出,影响正常生活。未解决失业问题造成的影响,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开辟了道路。1986年至今,经过了30年的重点建设,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从理论上来讲,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失业保险,一个是失业救助。[2]但其实在我国的失业保障建设过程中,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甚至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葫芦岛市位于辽宁省西南部,市辖区内的矿产资源极其丰富,以船舶制造、石油炼制、有色金属冶炼为主要经济支柱,是一个典型的重工业城市。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葫芦岛市的经济在整个经济大环境动荡的情况下面临下行压力,同时由于资源不断枯竭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该城市的经济结构亟须转型。葫芦岛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的时期,这也对当地失业保障的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葫芦岛市失业保障制度运行情况
葫芦岛市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由失业保险与就业援助两部分构成,为了使失业保障制度发挥其最大作用、使更多的失业人口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两个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该市由于失业人口较多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在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定期安排职业培训及进行失业安置工作。
(一)葫芦岛市失业率变化以及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葫芦岛市的失业保险制度始于1999年,从初步建立到日益成熟历时27年。符合相应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医疗、生育福利以及丧葬抚恤金。笔者根据2008―2014年《葫芦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出相应年份的失业率、参保人数以及缴费金额,如图(1、2)。图中数据显示: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市的失业率较高,伴随着就是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下降,缴费金额减少。但随着该市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优化,以及就业促进政策的普遍推行,该市人口的就业情况得到好转,连续几年失业率也随之下降,并趋于平缓。通过图1和图2的比较来看,2010年和2012年的失业率达到最低,同样,这两年的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也是近6年来较高。2013年和2014年的参保人数相同,但缴费金额却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该市的一些企业转型、重组居多,很多员工的劳动关系虽然还在原单位,但已经没有工资待遇,这是造成缴费率低的一个原因。
近几年葫芦岛市加快推进经济转型,从以往的化工产业更倾向于旅游、泳装加工等轻工业发展。葫芦岛市的县级市兴城市是世界上知名的泳装生产加工地,兴城泳装行业的快速发展,帮助葫芦岛市吸收了大量的失业人员,也为这些失业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因此,中小企业在一个地区的发展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缓解当地严峻的就业形势。
(二)葫芦岛市就业援助实施情况
就业援助是促进就业、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多年来,葫芦岛市将就业援助与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凡是已在相关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便被纳入当地的用工数据库,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政府根据失业者的学历、性别、身体情况为其推荐相应的职业介绍,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葫芦岛市就业援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二是中途失业的符合劳动年龄的群体;三是零就业家庭对象。为解决这些重点援助对象,该市确立了良性就业工作帮扶模式,坚持促进工作信息化管理、普惠中小型企业、重视家庭服务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全新帮扶方式、提升职业技能、大力推广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方法,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同时利用多种方法为失业人员搭建就业平台,如为失业人员推荐相关合适岗位、入户走访调查、加大网络宣传力度、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等方式;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拓宽失业人员就业渠道。通过这些就业促进措施促进失业群体达成就业意愿。
葫芦岛市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失业人员的普惠制培训方面,将劳动力细分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一部分农民在农闲时外出就业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总体上来说,这些举措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减轻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
三、葫芦岛市失业保障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旨在帮助劳动人口在失业期间可以维持基本生活,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可是,由于地区经济、制度、人口素质等因素的不同,保障方法与实施结果存在差异。
(一)隐性失业显性化严重
随着全国各地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隐性失业”的现象逐渐“显现化”。从隐性失业的表现形式看,我国隐性失业由城镇和农村两部分组成。城镇的隐性失业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农村隐性失业是指驻留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3]葫芦岛市以重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因此在葫芦岛市内拥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包括石油化工、船舶机械、有色金属、能源电力行业。然而,近几年葫芦岛市内资源相对枯竭,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重组、倒闭造成大量职工下岗。2015年,葫芦岛市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宣布破产重组,由于国有企业冗员现象严重,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使隐形失业显性化。
加之,葫芦岛市下辖的农村人口较多,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耕地被占,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农村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的逐渐转变,大多数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也使农村的隐形失业显性化。进城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较多,虽然该市每年都会为农村劳动力举行惠普制培训,但这部分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业的状态难以维持。
(二)失业人员隐性就业现象普遍存在
为了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使失业保险基金更好地帮助有需要的失业人员,2003年10月,葫芦岛市了《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在《办法》的第五条中指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清理失业人员隐性就业工作,防止失业保险金流失。”[4]所谓“失业人员隐性就业”就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从事其他有收入性的工作,而暂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这样也就等同于在钻政策的“空子”。从实际工作中来讲,失业人员的认定一般就取决于是否进行失业登记、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以及是否签署新的用工合同,这种审查方法具有相应的客观性,但还是会有很多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的同时获取其他收入,这些收入不稳定但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发觉,以此用来享受更长时间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上所述,一旦申请者的情况审查不严,会使一部分人获得不合理的保障待遇,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浪费,有伤失业保险的公平性。
(三)失业保险对于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出现空白
理论上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两个方面,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失业救助则是保障那些在失业保险期结束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群体提供生活支持的制度。而葫芦岛市的失业保障制度由失业保险和就业援助构成,就业援助是帮助失业群体在领取保险金的时期能够尽快重返工作岗位,以保证生活水平稳定。失业人员失业后再就业固然重要,可是一旦在保险期之后仍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最基本的生活也难以得到保障。比如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4050”群体,他们在失业后,便会由于自身年龄、身体的原因很难重新就业,成了再就业群体当中的“老大难”。
一些失业人员过分依赖失业保险金,错失了再就业的最好时机。政府将因工致病、致残而失业的处于劳动年龄的群体,划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内。而那些超出或即将超出保险期的失业人员,当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公益性岗位,剩余群体则没有任何保障措施,这也就造成了保障的“空白区”。
(四)用人单位行为失范
《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中指出:“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可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是其责任和义务。然而,在失业保险缴费方面,该市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失范行为。而这些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主要是一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学历低、年龄大的再就业人员以及一些家庭贫困,急需生活来源的群体。
由上可知,每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口应该被纳入该市就业人口总数,通过近三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与农村转移就业人数对比可知,就业人口多于全市的参保人数,可见该市有很多劳动者并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如下两点:一是劳动者权益意识淡薄;二是用人单位行为失范。
四、完善葫芦岛市失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失业者失业主要因为传统行业停产、倒闭、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等原因失业,其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单一,年龄较大。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环境,这部分失业者往往处于明显劣势。职业技术培训能够帮助失业者提高职业技能,使其更加容易找到合适工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免费职业技术培训,但由于手续繁琐,培训课程周期较长、失业者急于寻找工作而不参加培训等原因,很多失业者并没有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这项福利政策并没有发挥其作用。政府可减少职业技术培训所需要的相关手续,简化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相关流程,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技术培训课程,使失业者能够得到有效培训,实现高质量就业。
(二)完善失业调查与监测体系
为了保证失业基金的有效利用,避免失业人员隐蔽就业现象的发生,政府应构建税收、财政、社保、就业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体系,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领取、企业缴费、参保年限、领取期限等方面信息实现规范化管理。为避免劳动力市场信息滞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失业状况的监测,保证市政府能够准确把握失业状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作为基层组织的社区也应参与其中,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和需求,并且为失业者提供就业介绍、社会保险、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拓宽失业保障覆盖面
政府应将失业者根据家庭状况、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进行细化,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进行救助。对条件最差的失业者进行优先帮助,条件稍好者次之。政府可增设多种补贴以拓宽失业保障范围,提高失业保障水平。由于无法灵活掌握就业者的就业情况、缴费意愿等因素,灵活就业者尚未被纳入失业保障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职业技术培训等制度使失业保障惠及灵活就业者。
(四)加强普法宣传与监督制度
许多失业者认为只要交纳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就可以了,是否缴纳失业保险并不重要,这是失业者对失业保险认识不清的表现。政府应利用广播、报刊、新闻、网络等媒介对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进行宣传,普及职工社会保险知识,提高职工参与社会保险意识。同时政府可根据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来监督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对于欠缴、拒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 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2] 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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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简要概述了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意义,进而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可以为相关人员开展失业保险管理提供科学的建议。
关键词 失业保险 制度 问题 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部分行业领域的失业率逐步攀升,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现在,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为再就业提供保障的重要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与时代的适应性差距不断拉大,各种缺陷问题不断出现,不仅制约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开展,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及健全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作用,已经成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对于实现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制度实际意义研究
(1)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下岗职工等失业者失去工作后,如果没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势必会造成其个人生活困难,甚至有可能出现违法乱纪等扰乱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通过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失业人员的消极情绪,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
(2)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流程中,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业领域不断被淘汰,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不可完全避免,因而会导致失业现象的发生。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对失业者和社会造成的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因而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3)失业保险制度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以及再就业提供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由于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因而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以及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失业保险通过为失业者提供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失业者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生存能力,而且通过扶植下岗职工的自主创业,在社会范围内又可以起到增加社会就业机会的作用,因而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体系。
二、当前我国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政策体系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部门相关政策跟进不及时。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特别是新参保的人员,仍人为划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对农村户口或者说享受村民待遇人员,设立待遇享受的门槛,还需要出具相关村民待遇证明,由于缺乏相关权威认证,这既给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歧视,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2)失业保险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失业保险信息的共享性较差。当前,我国在失业保险体系管理中,由于对于信息化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因而导致信息化程度较低,在目前的失业保险信息体系中,跨地区和本地区跨机构就业信息交换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如果失业人员选择在当地失业保险体系覆盖的范围之外就业,失业保险机构很难及时掌握其就业情况,导致在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又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难以避免,其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中断的情况也有随之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此外,由于信息化程度不高,未能建成失业保险信息的及时沟通渠道,失业保险与其他险种的信息交换共享渠道也并不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重叠的问题时有发生,既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叠发放,也为失业保险的正常管理带来了困难。
(3)失业保险管理体系对于再就业的推动力度不足。 虽然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在稳岗援企、失业预警、提高劳动者技能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许多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制度、流程需进一步细化,资金、人员、经费等方面工作还有待于更进一步加强,覆盖面需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促进就业功能作用不明显,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要为失业职工提供免费技能培训,但是由于培训内容与失业职工的个人职业规划不协调,导致失业职工学到的技能也有可能不是在将来就业时企业需要的,造成失业人员时间精力方面的浪费;用人单位在招用失业人员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新的技能培训,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4)我国失业预警机制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失业预警机制,从在山东和烟台地区实行的失业保险监控试点情况看,目前监控企业采样还不符合统计学原理,失业监控企业数量不足,行业布局不合理,而且监控的部分企业也难以真实的反映当地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另外,由于缺相关的规范性制度约束,各监控企业的数据真实程度难以保证,其数据采集和分析对经济运行状况和就业失业状况缺乏指导意义。
(5)我国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系统的规划。由于扩大失业支出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各项资金缺乏统筹长期规划,可用资金规模一般是在年末才明确当年资金规模,资金安排较仓促,而且缺乏合理性与长远性。因此,难以预计失业保险未来资金的规模,甚至不确定以后是否有该项资金,进而影响了对项资金的合理规划,导致资金促进就业的使用效果不明显。
三、我国失业保险管理体系完善措施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进步,失业保险制度应该进一步的拓展其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为具有“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为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保障作用。当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应该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
(1)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应该进一步的重新理顺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对原政策中农民合同制及农村户口人员的有关条款按照时间划定界限,对规定时点后发生的就业、失业等事项重新进行规范。其次,应该在充分考虑原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现行的部分政策予以整合和修改,原政策中关于农民合同制的相关政策予以保留,在规定时间点后,新招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不再划分户口界限,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一视同仁,各项待遇也不再以是否享受村民待遇予以区分,仅依据参保缴费及失业情况予以核定,通过这些措施真正做到失业保险制度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
(2)提高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失业保险相关处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首先,应该尽快推进失业保险信息与养老保险信息的对接,真正做到共享数据,实现网上即时办公,严格网络数据录入的时效,确保在参保人员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各项数据能立即在网络上予以反映。其次,应该注重加强网络数据的整理规范,逐步将数据网络与全省乃至全国就业信息并网,在做好信息网络互通的同时,加强对经办网络的管理,确保网上数据额及时、安全、真实。
(3)在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流程中完善对于下岗失业员工的培训,努力推进再就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下岗失业员工应该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培训。因此,在失业保险管理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失业职工的培训体系,在原有失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探索更人性化、更加灵活和适合企业需求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如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企业订单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培训成效。
(4)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划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部分。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将失业保险基金推进就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划远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每年失业保险可以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总量、渠道、和使用范围,并作为一种长期规范性操作的依据,使基层单位对资金使用可以做长期预测和规划。
(5)加强对于区域失业状况的监测预警。在对待失业问题上,应该做到工作的预先性,通过合理布局失业预警监控企业,并对监控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运用,缓解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蔓延发展。在对较大规模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更有目的性的进行决策,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使失业保障能够及时应对国内和国际上大的经济动荡,实现失业保险对经济运行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
四、结语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并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拓展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强化信息化管理以及推动再就业服务等方面,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管理的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钮友宁.为改善民生和保障人权提供基础性法源支撑――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政策思考.人权.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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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Key wor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19-04
0引言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国家就开始通过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减缓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就业问题认识不断加深,失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被提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至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一系列失业保险法规,特别是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1]
但是,目前得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 覆盖范围窄
自《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显得还比较窄。就我国广大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言,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对于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以及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造成的逐渐丧失土地的农民,只靠现有的一次性补助制度远远不够。进入 21世纪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约有9 400万人,在乡镇企业从业的职工约12 800万人,失地农民约2 400万人,将三者统称为农民工这一总数超过2亿人。[2]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急需进一步的研究解决。
此外,还有另一个未覆盖进来的主要群体――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的短期之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近年来,大学普遍扩招,民办高校基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数量上在逐年的增加。大批的毕业生与人才市场的饱和状态产生矛盾,他们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1.2 统筹层次低
《条例》将统筹层次规定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但要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在这样柔性规定下,全国有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的差异,使失业保险资金的运作地区之间“贫富不均”,既使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业保险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保障功能。同时,这一状况也不利中央政府对地方失业保险实施状况的全盘把握,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
1.3 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原工资的50%,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2/3。但是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3]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失业保险的另一个功能――促进再就业。保障水平偏低使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它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1.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偏低,基金使用混乱
1999年的《条例》虽然把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提高到 3%,保险基金规模有了大幅增长,但支出在迅速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我国传统部门就业岗位消失较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幅增加,致使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长赶不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方面,国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混乱,造成浪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进行结构性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5 失业率统计不实,统计方法单一,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
失业率是失业保险的基础性数据,是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失业率统计是否准确与及时,直接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首先,目前我国失业率统计的数据,在可信度上较差,官方的失业率采用登记失业率而不是调查失业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例如:2008年12月,中科院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而2009年3月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是4.2%。学界和民间更有“2009年预计中国失业率是14.2%”,“实际失业率已达到33%以上”等惊心动魄的数字。[4]不少专家以自己的方式推算城镇失业率数据,高低相差很大,有的在10%以内,有的在15%以上,这样,使一个客观的基础性数据反而难以估计了。其次,我国普遍采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对城镇人口失业率的统计,广大农村地区被排除在外,统计本身存在缺陷。再者,统计方法较为单一,只有年度统计。显然,这些都不利于对失业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及时调整,以及对失业保险的科学管理。
2相关对策
2.1 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当前形势下,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统筹层次偏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处于县级统筹状态,导致市级单位范围内都极有可能出现资金分配不均衡现象,因此必须适时提高统筹层次。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的现状,失业保险首先应统筹到市级水平,然后逐步向省级统筹迈步。鉴于我国劳动力的地区流动,省级统筹的状态较为合理,既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同时作为一个政策性约束,也有利于防止本省劳动力的外流。
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失业负担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地区间的调剂,保证这些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的来源一部分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但主要的应当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2 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不能或不足以发挥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更不用说其促进再就业的第二重功能了。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各地最低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因而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普遍偏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要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为依据,同时吸取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比较明显的区分开来,其保障功能不同决定其保障待遇不同。失业保险的给付应与具体失业者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为其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失业人员具体生活情况的核定可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和所在地的居委会协助证明。
但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应过高,要避免发达国家“养懒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立法上的合理做法,例如:德国失业保险规定,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每周可以从事最多15个小时的附加工作,如果每月的附加收入超过310马克(1998年),就要将失业保险金减发至一定数额。采取这样的措施既激发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也相应的减少了隐性就业,同时,使失业保险金真正用在困难的失业人员身上。
2.3 参照工伤保险,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中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来确定收缴比例的差别费率和浮动比例相结合的做法同样适用于失业保险。差别费率的实施可以平衡由于不同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而造成的失业率的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与企业内一段时期的具体情况相挂钩,例如,在金融危机这样特殊的大形势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方面实行浮动费率征缴就可以促使企业减少裁员,以缩短工时或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
2.4 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或失业救济制度
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但是,农民工在失业保障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一些学者主张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失业保障制度,而笔者认为不妥,把农民工单独列出,只能解决一定时期内的相关状况,但长远看,失业保障势必形成全社会范围的统筹。
政府应该从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城乡有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别等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在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中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城市已经工作相对稳定,有长期固定住所,长期在城市居住,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应划入城市失业人员统筹;另一部分是农闲时在城市短暂工作,农忙时就回农村,在城市无长期固定住所,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障主要以失业救助为主。这样的划分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失业保险体系的逐步统筹。
2.5 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失业统计指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出失业状况,统计指标应该改为采用调查失业率。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恢光平对记者说:“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相比,调查失业率更接近实际的失业状况,因此,应加快全口径的调查失业率取代局部性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步伐,否则,现在的失业数据很难成为领导经济决策的依据。”
反映失业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只用一个指标无疑是过于单薄,所以,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首先,应当统计不同口径的失业率。其次,我国现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年度数,季度数和月度数都很不规范。统计间隔过大,不利于失业问题的深层反映以及对失业的预测。因而,应建立健全季度和月度的失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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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措并举促进就业创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放在首位。1-5月城镇新增就业3329人,完成市下达任务4600人的72.4%,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5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9%,认定就业困难援助对象20人次,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17份3245万元;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60个,完成市下达任务300个的120%,开发公益岗位安排4391名贫困劳动者就业;安置25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接收2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网上招聘,利用公共招聘网招聘信息,共为81家企业招聘岗位6153个;帮助企业复工,优先重点企业用工信息,有针对性送岗上门,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131家企业返岗员工12232名,开展点对点服务,联系、等省籍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组织包车送务工人员返岗,发车154辆,返岗复工2423人,对接服务的返乡务工人员自行返岗13.72万人次。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审核拨付105家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225.92万元,兑现8家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34.59万元;发放失业金1318人次171.2万元,发放失业人员临时价格补贴5.87万元。
二、扎实推进技能提升行动
积极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1-5月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877人次,完成年度任务1200人的156.4%,开展贫困劳动者技能脱贫培训988人次,完成市下达任务500人的199.6%,完成新技工系统培养60人(市下达任务219人,因招生节点未到,招生进度较慢)。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实施社保惠民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1-5月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32188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17449人,参加医疗保险36069人,参加失业保险28006人,参加工伤保险40227人。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29455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费10490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10630万元,医疗保险费7396万元,失业保险费614万元,工伤保险费325万元),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3309万元。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截止5月底,为企业养老保险减负2500万元,工伤保险减负130万元、失业保险减负77万元;对疫情期间企业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按政策予以退还,共对240家缴费单位退还养老保险费283万元,失业保险费9.6万元,工伤保险费9.7万元。
扩大工伤保险参保面,从四月起对2019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六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率费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深入153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贫车间宣传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已有34家小微企业171人和20个扶贫车间362人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受理工伤认定29例,其中死亡2例,不予认定1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任务提前完成。出台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解及管理考核办法,部署城乡居保缴费,适时进行督查,截止五月底,参保缴费人数达50.33万人,完成市下达年度任务的101.6%。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机制”政策,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缴费补贴标准按省定标准同步提高,从202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15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对年满65周岁以上高龄人员每月加发5元至2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有序推进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医疗保险补缴费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1535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数据核查和录入工作,已进入补缴费程序。
积极推进社保卡制发和拓展社保卡应用,截止5月底完成制发卡15561张,新采集制卡人员信息17356人,补换卡5091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待的有8451人,持卡领待率80%;企业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待的有4795人,持卡领待率23%;使用社保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有5920人,持卡缴费2039人。
开展社保基金专项督查检查,严格防控社保基金风险。对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风险防控督查检查,发现的风险点下发督办单,限期整改。完善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和经办业务规程及操作流程,明确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积极开展疑点信息数据比对,通过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详细比对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数据,筛查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6人(机关事业3人,企业23人),已全部停发待遇并采取不同方式通知当事人亲属办理退缴手续。
四、大力促进城镇居民增收
从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就业创业、落实托底保障、扶持企业发展等方面,推进城镇居民增收。受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第一季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52元,同比增长0.8%,环比下降8.0个百分点。建机制方面,建立了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增收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制定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和相关措施,定期对首席统计员、辅调员及记账户开展培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城镇居民增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预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一次性工作奖励2.28亿元,发放失业金1318人次171.2万元,发放临时价格补贴776.7万元(其中失业人员临时价格补贴5.87万元);落实社保费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免社保费2707万元。
五、积极育才引才用才聚才
1-5月,评审确定656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任职资格,办理1163名事业人员岗位聘任,办理526名事业人员岗位续聘,办理762名事业人员岗位内晋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学习达到90学时。推荐2人参加2020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推荐3家企业申报第11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核审批8200人次调整乡镇补贴,协助县卫健委审核医疗卫生防疫人员一次性慰问补助33人次及防疫临时性补助133人次。为应急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7人。审核139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年度考核备案9030人次。疫情防控期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时性表彰先进个人1名,由县委县政府及时性表彰2个集体,8名个人。受理6个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备案7人次,开展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1877人次,完成新技工系统培训60人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培训三期113人次。
六、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5月受理欠薪投诉226起,涉及6800名劳动者欠薪8300万元,归集170家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727.88万元(其中保函三家2532.12万元),退还220家单位保证金2932.21万元,对15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移送公安部门涉嫌犯罪案件3起,劳动用工备案3630人次,顺利通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组对我县2019年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地考核,联合住建、水利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并督促在建项目落实“一项目一册”规范化管理,发放《条例》及规范化管理手册300余份。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件,处理结案19件,按期结案率100%(其中裁决结案7件、调解结案12件),调解率63%。受理各类案件191件(省网转办21件,市长热线165件,百姓畅言3件,网上咨询2件)。密切关注群体动态,特别针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和退役军人群体做好政策解答和安抚维稳,开发53个公益性岗位安置部分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其诉求基本解决。
七、巩固强化人社扶贫成果
通过培训提升贫困劳动者就业技能,开展稻虾共养、农作物种植等工种技能脱贫培训,共培训988名贫困劳动者,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99.6%;加强扶贫公益岗位整改,分别建立就业扶贫公益岗位4398人台帐,生态护林员扶贫公益岗位460人台帐,光伏扶贫公益岗位1932人台帐,共安置贫困劳动者6790人次;梳理涉及311名贫困劳动者六种类型问题清单,通过分片包保督查现场交办乡镇,限期整改,已完成211名贫困劳动者的信息修改,清退100名超龄、多岗位就业等不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者,公益岗位整改任务已经完成;加强扶贫车间动态管理,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各项政策,扶持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至3月底有21家扶贫车间157名贫困劳动者返岗复工,拨付复工复产补助7.75万元。22家扶贫车间带动就业964人,其中贫困劳动者217人,带贫比22.5%;落实就业帮扶各类补助政策,拨付第一季度4391名贫困劳务者公益性岗位补贴372.96万元、1998名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补贴158.67万元、就业扶贫车间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16.77万元,3980人外出务工人员交通补贴199万元,扶贫车间及合作社等101家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一次性奖补30.12万元,1家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48人9.6万元。
及时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保费和发放待遇,截止5月底,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1994人、低保对象5095人、重度残疾人3673人、计生特扶对象285人、特困人员24人,代缴资金1641.8万元,领取居保待遇贫困人口70709人,实现应代缴尽代缴、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结对帮扶工作,推进结对“双包”工作机制,扶贫工作队员驻朱郢村帮扶,帮扶责任人每月走访贫困户,帮助贫困户谋划发展产业、参加就业技能脱贫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巩固朱郢村“出列”脱贫成果,防止脱贫户因病、因疫返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