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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办法范文1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见附件1、见附件1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财经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财经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新医改 医院 财务管理 效率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发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医院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医院对资金收集、使用、分配中涉及到的各项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内容。从某种角度分析,医院财务管理关系到医院的发展与进步,是医院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当前新医改的不断推动下,我国医疗管理制度得到了创新发展,管理体系得到了完善,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有所改善,积极应用新医改政策,探究新医改中医院财务管理效率提高的办法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任务与内容。
一、加强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医院在新医改发展背景下需要做好预算工作,包括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编制。因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相关人员与部门的关注,压力较大,医院财务部门在发展进程中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趋势,对全面财务预算加强分析,要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财务管理规划,真正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可以改变非量化现象。当然,还需要对各个部门、各个科室加以分析,这样才能真正完成相应的目标。要不断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当然,在财务预算编制中,需要从基本要求出发,做好各项编制工作,不断提高整体的预算管理水平。其次,需要采取分级成本核算工作。在新时期医院财务部门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对医院成本进行全民预算,这样能够实现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可以减少资金的浪费。医院需要针对性的对临床以及各医疗科室进行目标成本管理,这样便可以对消费定额制作统一的控制标准。医院还需要将每一个科室的医疗成本以及医疗预算加以对比,使其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考核依据。
二、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团队
财务管理人员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与保障,且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素养关系到医院财务管理的效率,在新医改背景下各级医院均需要做好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需要招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在经过培训与教育后组建成财务管理团队。从新医改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观众都认识到其重要性,甚至对医疗费用降低有所期望,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将这一点清楚认识到,能够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成本管理以及费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尤其在职称评定方面,需要从本质上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要做到奖惩分明,且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与护士在职称评定方面会发表技术性文章或者主持相关的课题研究,而财务人员接触的机会比较少,因此笔者认为,医院需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实际的工作态度以及日常表现进行考评,如此一来才能真正调动起每一位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做好财务风险评估工作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医院财务活动只要开展均会存在财务风险,且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新医改背景下,为从根本上减少财务风险,需加强防范财务风险,实现对财务风险的评估,积极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在整个医院财务管理实践过程中,每一位财务管理人员都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针对财务风险制定完善的风险意识,制定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实施信息化,实现财务风险评估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只有真正做好财务风险评估工作,才能对财务管理各项指标加以掌控,如果出发变化能够及时处理与分析。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在构建过程中需要结合财务管理的环境,并且要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加以分析与讨论,在积极减少成本的同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四、制定完善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从某个角度分析,医院要想得到创新发展,那么则需要积极深化改革,并且制定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如此一来才能进一步激发出医院的活力。当然,从某个角度分析,在新医改背景下积极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其中财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对药品、收费、住院收款的管理,只有构建完善的现代管理体系,才能保证财务管理部门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在相互配合以及相互监督中推动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序发展。与此同时,为进一步保证医院现代财务管理体系的有序开展,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改革,以此实现现代化管理。其中在药品管理系统之中,为进一步实现电算化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则需要不断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与质量,而对于住院收款系统,需要积极融入现代化发展手段,不断完善其系统、对于收费管理系统而言,在不断提高收费人员基础技能的同时,也要采取电算化技术。另在新医改背景下,医院财务部门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提高整体运营效果,从而实现医院战略目标。
五、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
在近几年科学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网络技术已经发展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武器”,在医院财务管理系统中同样需要应用网络技术,因为在新医改提出之后,我国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会计管理、会计核算的效率也逐渐提高,医院只有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才能提高会计管理效率。医院还需要扩大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网络技术进行检查,对核算软件进行分析,将其中所存在的漏洞及时处理掉,避免因为软件而造成的损失。在必要的时候医院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引进先进的软件,并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网络水平,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夏辉.新医改背景下医院财务管理效率提高办法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3,15:178-179
[2]刘轶.医改背景下医院财务管理效率提高办法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3,11:130-131
[3]李兴灵.新医改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及实现途径[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9:31-32.
财经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经管理办法范文5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注:注册审计师不行)。
财经管理办法范文6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目标
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研究,我们把侧重点放在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上,放在改变培养方法上。具体落实到学生身上要达到以下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实践能力实践能力是指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和变革社会的全部活动本领。它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实践过程中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并经过再加工才能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作为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校读书期间,按照要求完成教学实践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括运用所学知识动脑动手进行实训、技能训练等自主学习能力,拓展认知领域获取新知识、新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能力,也包括人际交流交往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在校就读期间借助学校提供条件,在酒店、旅行社实践所获得和表现出来的动手操作能力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学生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直接运用到实践中,又可以身临其境感受自己未来工作的岗位,还可以在工作中发现自己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真可谓是一举三得。提升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变能力和与人际能力应变能力是指人在外界事物发生改变时,所做出的反应和决策。应变能力是当代大学生应当具有的基本能力之一。当今社会瞬息万变,每个人每天都要面对比过去成倍增长的信息,面对突如其来的社会变革,如何迅速分析这些信息,把握时代脉搏、跟上时代潮流,它需要我们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同时,面对未来酒店、旅游服务业对员工应变能力的特殊要求,需要学校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每一个学生的应变能力。卡耐基说:个人的成功百分之八十依赖于人际关系。酒店管理专业培养未来旅行社和酒店服务与管理人员,而他们均属服务业,所有工作均与人打交道,人际能力尤为重要。因此,学校更应该把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作为重点着力进行培养。提高学生组织协调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是指根据工作任务,对资源进行分配,同时控制、激励和协调群体活动过程,使之相互融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通常包括:组织能力、授权能力、冲突处理能力、激励下属能力等。根据学院的培养目标,我们把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培养重点,这是由专业性质决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服务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外出旅行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就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实现组织目标。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更是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实践的具体要求
学生能将所学专业知识综合性地运用于企业的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前厅接待、商务中心、康乐部、酒店营销等的实际工作中;学生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实践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进一步熟练专业技能,掌握大酒店企业服务和管理的标准;结合大酒店企业的实际,搜集毕业论文素材,并完成就业协议的签署。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探索与实践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在遵守常规教学管理规律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符合这一新型教育教学模式的辅助管理办法。在教学管理、课程设置、质量评价、学生考评以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教学管理对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教学活动采取宏观管理和微观的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宏观上,学院教学、科研、质量检测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对教学进行指导和管理;微观上,旅游与酒店教研室根据学院的总体要求,结合院系、教研室以及班级学生的实际,进行具体的日常管理。派出责任心强,懂得教学管理规律,具有处置新问题能力的教学管理人员完成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
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协助教学管理人员跟踪服务,认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反馈、指导,解决实际困难。教研室主任定期了解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向系里汇报,进行有效沟通。课程设置继续实行本专业的原课程设置计划。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系里组织专业理论课教师在划出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学生自学该学期的各门专业课,指导教师在期中、期末分别到基地进行跟踪教学两次(面授课时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带队教师如果是某一门专业理论课的讲授者,则可适时进行理论课的教学活动。关于共同课的教学,可采取函授形式,系里负责和相关的部门协调。组织任课教师将教学内容制作成光盘等多媒体软件寄给基地,让同学们学到教学计划中的理论知识。专业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比例为3:7。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学质量的评价。宏观上学院质检部门进行监督、指导、评价。具体细节上,财经管理学院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可行的评价制度、标准和方法。条件允许时,对整个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影像拍摄留取资料依据,以便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进行有效的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主要依据仍是学生评教和期末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