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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益分配;购房问题;管理费用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2-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2.096
1 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储金,该储金是企事业单位以及单位的员工在入职期间内长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化、法制化以及货币化的特点。任何人都需要严格履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章制度。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则是管理中心在进行业务的开展时,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收入。由于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得极为迅速,很多制度在处于滞后的地位,制度和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导致频频出现问题。若不对其进行解决,将对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造成我国的住房分配窘境。
2 问题分析
2.1 管理中心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使用的管理费用的主要流程如下:
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管理费用的多少往往不同,具体的管理费用的额度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发,高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业单位所公示的额度。这样具有一定浮动的管理费用的制定标准,比较符合实际的管理需要。这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受雇者,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需要一定的管理费用,给“雇员”发放薪酬也合乎情理。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执行时,往往没有根据我国的相关条文进行费用的约束,往往超出标准值的额度过大,进而出现了违规处理的现象。
2.2 住房公积金具有贷款风险
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办法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总数需要大于等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的1%,同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的大小需要小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60%,这两项原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衡量基本。但是对我国现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来分析,绝大多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以自身的利益优先,并在管理的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益优势的计提方式。这种做法的后果是,真正对消费者发放的贷款金额的数值小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值。这就导致风险准备金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风险准备金的真正作用。根据对各个地区的实际走访调查发现,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所带来的差异是巨大的。而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效率的多少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量具有很大的联系,前者往往是受后者影响,并由后者所决定的。
2.3 城市廉租住房
为了切实地落实我国在十七大所颁布的有关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政策,切实地落实好十七大的精神,并在实际的公积金管理中帮助城市处理好危险住房的问题。需要做好服务群众,以人为本。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需要根据我国国务院下达的各个文件的要求,根据当前所管辖地区的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政府需要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居民廉租住房的管理体系,并使得经济适用房的措施可以贯彻落实,以便响应我国有关小康社会的构建办法,进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和谐社会目标。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好人们当前住房难的有效政策,而地区政府以及地区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证金的主体对象。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从主管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的资金来实现地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规划,当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补充资金。这就导致本应该具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收益权利的人失去其应该获得的潜力,最终影响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单位职工的个人规划。而政府也在利益的驱使下蒙蔽事实,对外宣布地区政府无法承担廉租住房的建设,并在政策上打球,没有以身作则、服务群众,只顾中饱私囊。
2.4 管理机构的监制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还缺乏一个比较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这就导致了很多不良现象以及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很多政府相关单位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而挪用公款,因此这种恶劣的现象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对外形象严重受损,最终也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若不制定一套较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控制和管理,将导致违法现象持续下去,影响国家建设及惠民政策的开展。
3 措施
3.1 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需要根据当前的增值金收益情况来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管理中心需要切实的做好费用计提的标准划定工作,并落实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大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参考当前的贷款风险贮备金的管理办法,并以此作为制定依据,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可以根据其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执行,同时若在实行的过程中不需要以年作为单位,则增加贷款余额,并使得其数额加大。制定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办法不单单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费用的责任心,还能使得整个管理中心的管理走向规范化,进而提高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明确管理基本费用的支出,并对支出额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监督职责,进而依据具体的执行标准来判断其开支是否合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并联系工作人员的职业业绩和职工收益,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控制住房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的人员控制,保证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
3.2 严格监督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惠民单位,其本身具有非盈利的性质,因此需要对其管理费用的资金多少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开支等标准,需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事业单位所规定和实施的标准来执行。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了违法操作,无理由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则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种无故提高管理费用的做法,对住房公积金分增值收益是一种侵占。而这种侵占共同财产的恶劣现象,使得所有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各个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费用支出等进行严格的看管,并对其不正常费用支出进行审查,最终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范化发展。
3.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保护好公积金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分配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权利以及合法权利,但是往往实际入住廉租房的不全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因此有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并没有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所以若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帮助补充城市廉租住房的缺失数额往往是不符合常理的。这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与此同时,与我国宪法中明确说明的,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其不受侵害的内容相违背,所以根据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形式以及分配现状,需要重新地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准则,并使得住房公积金受到和理论的分配,进而有效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审核和内部管理控制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进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此外,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各个岗位的分工合作,并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的管理制度,比如奖惩机制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现象要严格的制止。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的现象要及时的调查,并明确责任人,严肃处理。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也需要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岗位设置情况来结合实际的需要规范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更加的透明化。地区的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利用好自己的权力,并落实好监督管理的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进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现规范化运行。此外,要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变得透明化,这样才能借助一些第三方机构比如律师以及资产评估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彻查,客观完整地呈现当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流动情况。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风险、城市的廉租住房以及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等方面。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发,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标准,同时严格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的实施标准,进而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管理权益不受侵害,最终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化、完整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得到合理分配,进而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居民住房的覆盖面积,推动我国相关政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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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婉茹,马云平.浅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J].商业经济,2014,(6).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2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年7月起,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卫生系统及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余应建未建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此次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5%执行,实现市、乡两级缴存比例的标准统一。从年1月起,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单位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个人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用五年时间达到市的缴存标准,即:单位15%、个人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及时提供职工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度明细。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须在年11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查处。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市、乡两级要将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征缴保障
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纳的住房储备金,是由国家制定一项强制性政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实施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对策分析,显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当中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基数和覆盖率上存在地区差异,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同时在住房公积金覆盖上,还主要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主,很多其他企业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而且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成为一些效益好的单位的福利制度。这些问题都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调节保障作用难以正常发挥。
2.住房公积金管理当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规模以万亿计,庞大的资金规模,给公积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监管存在一些问题,机制尚不健全,如:监管主体不明确,公积金监管意识不强,对于公积金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导致公积金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公积金缴存拖延、少缴、拒缴现象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公积金核算当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费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3.住房公积金闲置率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总体规模庞大,但是用途较为单一,审批繁琐,使得大量资金沉淀,造成了公积金空置率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积金投资渠道不多,除了结存余额的利息收入,基本再无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积金管理当中,用款计划制定的复杂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学以及管理当中求稳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积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实现。
4.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繁杂,不能满足百姓实际需求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较为繁杂,各地标准不一,给老百姓平时支取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区在公积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规定滞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时解决百姓对于公积金的需求等状况,同时,部分地区自行提高公积金支取门槛,对于合规的公积金支取限定硬性条件,造成百姓支取不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的对策建议,以供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参考。
1.落实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扩大覆盖面
要深入宣传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积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职工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制度,加强贯彻落实,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行缴存规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使公积金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为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发挥更大作用。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监管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积金管理的职能普遍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对独立性比较差,可以考虑分别由政府主管部门、独立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分责任监管,使监管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同时,要强调监管内外兼顾,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决策、内控、内审、财务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相关条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接收社会和百姓的监督,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运营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计划,谨慎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选取安全稳妥的投资方式,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简化公积金支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如:运用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通个人公积金便民查询业务,实时更新数据,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积金使用和缴存情况;明确办事流程,简化手续方面百姓办理公积金相关事宜,在符合公积金审批、发放规定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的支取速度,保证百姓及时提取公积金,以方便其使用。
5.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加大资金征缴力度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激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同时,要规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加强征缴力度,除对公有制单位继续做好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外,对非公经济单位要积极纳入公积金征缴范围,扩大工作范围,维护广大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低问题,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希望能够给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章国富.正确处理公积全管理中的诸多关系[N].房改、住房公积金报,2007 (04).
[2]苏冬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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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4
关键词:信息化 住房公积金 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辅住房保障制度。随着住房金融市场的加剧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传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式由于其系统的繁琐、信息传达缓慢、效率底下等原因已显然不能再适应现行工作的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实行高效、准确、安全的信息化管理成为时代的必须。
1.我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经历了10年发展,已经走过了简单电子化和系统网络化的阶段,开始向信息化发展迈进。由麻省理工学院教授Venka traman 的IT导向企业层次理论可知,企业的信息化过程可以分为局部运用、内部集成、业务流程再造、经营网络重新设计、经营范围重新设计五个方面的内容。就我国住房公积金在信息化管理上的情况来说问题还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对信息化认识不足
对信息化认识不足是成为制约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就当前情况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表现。
①急功近利的思想严重。不少城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由于对信息化的急于求成,期望通过软件运行达到高效,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前期工作还没有做好系统的落实、相关人员还没有对信息化系统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学习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旗鼓的搞建设,这往往会造成后续工作中的混乱,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设的失败。
②对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化管理缺少战略规划。住房公积金战略规划是描述如何有效、经济、规范、连续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战略规划是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从组织目标、总体策略、实施步骤、关键技术、相关规范、人员培训、信息化阶段划分及费用估算等方面做出的总体谋划,是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战略及其重要的一部分。
③疏于管理。不少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缺乏系统的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过于依赖技术和业务部门,管理者在其中的分量极轻。如此以来,便造成了管理和技术的分离,从而导致不少城市的信息化起点低、视域窄,虽然耗费了大量金钱财力,只是对电子化的推进和提升,离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还有很远。
1.2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
标准化不仅是企业进行生产和建设的重要手段,还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实行标准化管理,则会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资金利用程度。然而目前来说,我国各城市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往往自成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这不仅使得信息技术的重复建设,而且增大了系统开发及运行中的安全隐患。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城市对于标准化这一概念理解偏差较大,只是简单的把标准化等同于数据的标准化,对于信息化管理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设备、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等缺少切实的关注,从而造成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定义不相符,平台选择、软件基础不一致,最终使得信息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1.3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信息化管理所涉及的软件系统是一种综合性的技术工具,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来说,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还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计算机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对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深入的了解,这些都必将给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带阻碍,使得信息化功能大打折扣。此外,不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陈旧,人事改革缓慢,这种用工制度也加剧了系统内部综合性人才的溃乏情况。
2.有效实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的措施
2.1建设信息化战略
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是一个涉及多学科、高技术性的系统性工程,它的建设和落实是一个长期、逐步发展的过程,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战略的整体规划,则能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增加系统回避风险的能力,从而保障整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具体的工作中,相关管理部门要把握住对住房公积金的战略规划,把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的变革、人才队伍的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逐步开展信息化建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模式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制定信息化行业标准
制度化住房公积金应用体系,是避免信息技术的重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业统计工作和监督不力的有效方法,是消除系统开发及运行安全隐患的有效途径。行业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城市间在住房公积金数据定义、平台选择、软件基础、子系统、应用系统方面的横向合作,根据相关统计结果精确定义出各个管理及运行层级的业务功能,据此制定出一个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同时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综合标准化体系,以指导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化的建设。
2.3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
信息化建设首先是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化是一项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管理创新工程,其规划、设计、实施、运作等复都需要既懂管理科学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来领导、组织以及承担。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这一综合性才培养,通过各种途径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懂管理又懂业务,信息技术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作用
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带给了人们较高的生活水品,同时也提升了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在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中,住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满足的。当今社会,房价不断上涨,有的人一辈子都在为买一套房子奋斗,有的人辛辛苦苦一辈子也没能买上一套房子,住房问题压得人们喘不过气。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也给被住房问题困扰的人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本文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简要探讨。
一、保障性住房概述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的一种福利政策,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作用
1.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使得个人、单位、国家共同承担居民住房费用,为城镇居民有效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3.长期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一个城镇企业及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
4.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5.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
6.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单位要定期定量提供职工一部分资金,该项资金属职工所有。
7.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利悉数返还给职工个人。
四、现行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较窄。目前我国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在职员工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没有执行公积金制度,还有我国的私营企业以及民办单位中很少有住房公积金福利,住房公积金政策面向的对象仅限于城镇居民,对于非城镇居民,是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的。这使得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覆盖。
2.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基本上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中心,但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的结果不够理想,局面较为混乱。这样为系统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了阻碍,不仅影响公积金工作的展开,还影响公积金运行的效率,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3.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的健康运行不仅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作为支撑,还需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当前的公积金政策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加以支持与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积金政策执行的难度。
五、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建议
1.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居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必须覆盖到所有城镇居民,确保每一位城镇居民都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然而住房公积金政策仅限于城镇居民的在职员工,对于非城镇居民、城镇里的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进城务工人员等来说,是享受不到这一政策的,这是我国的全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弊端,所以要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从全体城镇居民扩大到全国公民,使之成为全国公民都能享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这对于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加大宣传力度。有的单位的职工由于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了解不够或存在误区,认为这是国家变相的征收个人财产,而不愿缴纳公积金。一些企业管理者也由于为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遇到阻碍,针对这一现象,基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普及,让企业及职工认识到公积金的益处,使公积金在社会上形成持久、 有效、 正面的影响。确保公积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而引起的管理混乱现象,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在有效的管理体系下进行,使公积金有效地展开,顺利地进行,达到理想的目标。
4.建立配套的政策法规。建立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加以支持和约束,这样在公积金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大大增加了公积金制度实施的便利性,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保护,推进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住房公积金的推广使得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极大地减轻了广大民众的生活压力,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有效地推动了城镇住房改革,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何能有效地解决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之更好地为保障性住房服务,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是值得政府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