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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的盈利模式范文1
2001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使中国信托业基本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并将信托业定位于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中长期金融机构。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转换为核心的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全行业共盈利15.5亿元。盈利企业比例高达92.53%。2004年信托公司的营业总收入45.7亿元。以上这些数据本将预示着信托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但2004年,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陡然而至的德隆事件,使得“由乱而治”的中国信托业再度成为市场置疑的焦点。信托业到底能不能在我国得到持续发展?信托业的定位是否存在偏差?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信托存在的必要性。从国际经验和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在金融市场中已显现出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信托业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入世后,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同时,中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全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急待外部财产的管理安排,这些均要求迅速建立一个成熟的信托市场体系。
(二)信托业有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突出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来源和信托投放的领域十分广泛。《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10项业务,其中主要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信用证和资信调查;经营方式上有对外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投资范围上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实业。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使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金融资产运作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第二,信托设计的灵活性为信托资产管理提供了巨大的运作空间。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第三,信托制度可以发挥“破产隔离”的作用。《信托法》中规定信托行为具有“信托收益权对抗所有权”。这一信托制度特有的法律效力,形成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从而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自“一法两规”以来,我们对信托业基本思路的定位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信托业不能利用其优势快速发展呢?我认为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政府管制过严。由于信托业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加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不成熟,使得政府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200份合同的障碍,信托产品私募性质的约束,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等。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堵”甚于“防”的监管手段,甚至一些“秋后算帐”的行为使行业创新与违规难以界定,信托业务的拓展畏首畏尾,难以寻求突破。
2、社会信用不足和信用不良。信托首先是一种信任关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如果发生了信用危机,信托业就将无立锥之地。近半年来,因部分公司违规经营导致有关信托业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信托业的市场公信力跌入了低谷。旧的业务难以存续,新的业务无法拓展,形成了恶性循环。
3、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一方面,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局限,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一方面,五次整顿后,信托机构所经营的非信托业被彻底剥离,将经营的银行业务还给银行,证券经纪业务还给证券公司,而由于信托市场的非专属性,使得本属于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机构仍可进行,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信托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成立之初大多脱胎于大银行和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激励不够,约束力不力”等问题在信托投资公司身上同样存在,各信托公司实际上成了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全功能金融机构。许多省市都设立有自己作为“融资窗口”的信托公司。由此导致了许多信托资金的违规运用、不顾风险的关联交易等现象,使信托公司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积聚了极大的风险,也使信托公司丧失了信誉。
2、缺乏核心盈利模式。事实上,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灵活性使其在面临众多选择的时候常常是无从选择。信托没有像银行、保险、证券那样形成他们专属的核心盈利业务,最终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更令人堪忧的是,此时信托公司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可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严格监管下的盈利压力使信托公司出现短期行为和违规经营,引起潜在风险。然后监管部门又加大监管力度,如此反复,最终很可能信托业在这个怪圈中作为一个产业而逐步萎缩。
3、信托业的人才不足。立足于专家理财的信托公司却缺乏专业人才,这是目前信托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信托业是一个智力密集型产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我认为仍然是各个信托公司对具体从事的领域不明确,未来的业务流程不清晰,于是就根本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人。
三、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从宏观的角度,为信托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1、放松政府管制。要建设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而不能因主观判断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同时,中国入世谈判时,对信托业开放的限制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托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分业经营的模式显然使我国信托公司缺乏竞争力。因此,政府有必要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使信托业“金融百货机构”优势真正得以发挥。
2、加强信托业风险的防范。1制定更为完善细致的《信托业法》。纵观信托业发达的英、美、日等国家,除了一般的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品种制定的信托特别法,因此我国也须加快信托立法,使之对各个业务范围有具体的说明,对违规和创新领域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提供依据。2成立信托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建立标准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等方面,行业协会的地位是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在内的各机构都不可取代的。3建立信托业资信评估制度。由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收益等进行全面权衡后打分,并将得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压力迫使信托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3、营造适合信托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既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信用水平极低的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我国信托业的坎坷经历就是这种代价的真实写照。信托要重整旗鼓,必须先回归信誉。当务之急就要在完善信用体制的监管手段、提高监控效率、完备《信托法》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和出台行业配套制度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认真记取教训,从规范抓起,从自身做起。要矫正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优化业务流程,完备信息披露制度,合力打造信托公信力,增强公众的信托意识。
(二)从微观角度,信托公司须构建持续的盈利模式
1、实现融资向投资的转变。前几年,信托公司大多从事以贷款为主的融资业务。诚然,融资功能也是信托的功能之一,但他能否成为足以支撑信托业生存和发展的经营基础呢?目前信托公司年费收入只在融资额的1%左右,在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信托公司所剩无几。何况信托与银行相比做不到像银行那样的规模,也没有银行那样的流动性,竞争上处于劣势。所以我认为信托应该把经营范围放在投资管理上,运用组合投资的理念即通过集合性投资与集合性融资的匹配和战略联盟来实现风险的分散。
2、选定特点领域,突出品牌优势。截至2004年底,信托全行业总资产2784亿元。在目前经过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中,总资产大多为几亿元人民币,多者也仅为一二十亿。如此的资金规模,选择综合的盈利模式是不太现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采取市场细分的策略,结合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寻求在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实现项目向产品的转化。项目无法实现稳定经营,只有具有品牌优势的标准化产品才能反复的用,反复的带来收益。从当前看,我认为可以开发以下信托品种:1个人资金信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如此高的储蓄率,意味着市场上有着强大的资产管理需求待有效释放。同时争得这部分资金也将保证公司信托投资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2产业基金信托。投资于实业经济的产业基金信托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涉足。我国经济发展也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成长前景,因此产业基金信托应该是我国信托发展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3公益信托。我国已经或即将建立规模巨大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助残基金等。这些社会公益性基金数量非常可观,且都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如果能得到政策上的扶持这些公益基金将成为信托业务一个极大可供开发的“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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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在净资本管理的新形势下,如何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业务调整以及制定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展规划,已经成为各家信托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后净资本管理”时代的行业背景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信托公司扩充资本金和调整业务结构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约束指标为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此外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信托公司净资产的40%。两个基础指标以信托公司净资本和信托公司风险资本为基础指标,在此之上通过比例测算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信托公司净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关键要素是风险扣减系数。风险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关键因素则是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约5.5万亿元。随着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张,信托公司必然面临净资本方面的压力。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是扩充资本金,提高净资本规模;另一方面则是调整业务结构,尽快实现业务转型。
(二)信托公司需做好业务调整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扶优促强”的明确信号,即扶持资产结构优良的信托公司稳健成长、促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信托业务稳步增长。信托公司自我调整和重新洗牌的契机,唯一的出路就是适应变化和重塑自我,做好自身业务调整。
首先,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基本上位于5%、10%、15%、20%、50%的“高位”,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则相对较低,因此信托公司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信托业务,这也符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专心做好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
其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加之监管层对此类业务的严格规范,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及时调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和比重。
再次,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相对较高,而投资类和事务类这两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较低,结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建设资产管理专业平台的要求,信托公司应该重点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类信托业务。
第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明显较高,由此可见监管层并不希望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过度集中于房地产这一高风险领域,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外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信托公司由粗放式经营向内涵式发展转型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随评级变化、业务风险系数差异化,结束了以往信托公司规模不受限制扩张的经营方式,限制了受托资产规模的杠杆率,引导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从过去的规模驱动转向效率驱动,转向能发挥其灵活投资优势、体现主动管理能力的高端财富管理。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对融资类业务、投资类业务的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二、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并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夹层融资等金融投资工具,具有信托业务创新的独特制度优势。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银监会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二)广阔的投资领域
信托公司是我国境内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受到诸多政策法规限制而投资领域受限,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或客户需要把信托财产配置到包括货币资金、证券、股权收益权、黄金、艺术品在内的广阔的投资领域。
(三)灵活的金融手段
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包括股权、债权、股债混合、可转换股权、可转换债权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委派监督人员或管理人员等方式现场控制信托财产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公司的这种优势很好地体现于其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信托业务创新的方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的营运规模将受到“数量限制”,信托公司必须努力寻找盈利、风险和资本占用量之间的“三元”平衡。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无限扩张的免费午餐断档了。信托公司必须十分重视价值链和风险点的平衡性控制,而不像以前那样青睐低风险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解决净资本约束的根本性方法,只能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努力实现公司业务产品模式的全面转型。
(一)发展高端财富管理业务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金融机构进入了全面的财富管理时代。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资产管理和配置能力。充分发掘信托的制度优势,实施以财产保护、财产转移、财产传承、财产分割、高端投资与税收服务为目的的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加强信托产品研发投入,开发难以复制的财产保护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财产传承信托等系列个人信托业务,逐步形成自身专属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要形成能够为高端客户有效配置资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几个市场将委托人的资金配置进去,形成有效的收益组合,保值增值。
(二)积极推进QDII业务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多家信托公司获得业务资格,虽信托系QDII产品还未大面积推开,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寻求投资机会,将是资产管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信托公司应该在此领域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国务院“金融国九条”和“金融30条”均提出大力推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但是并没能形成规模优势。未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应加快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步伐,使产品在资产结构、投资方向、运作流程和法律配套等方面全面与国际标准接轨,突出产品的流动性强、风险分散、市场回报率高、投资管理手段灵活等多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与战略双赢。
(四)认真开展公益信托业务
2008年6月2日,为帮助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公益信托是国际信托行业普遍发展的业务领域,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发展营业信托业务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为国家的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可以宣传自身的良好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邢成,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2.唐真龙,信托酝酿行业大变局 转型大幕开启,上海证券报,2011年09月02日
3.唐真龙,利用制度优势 银监会力推信托业务创新,[N].上海证券报,2012年06月21日
4.陈赤,信托发展创新要在五方面加快调整转变,[N].金融时报,2012年07月23日
公益基金的盈利模式范文3
【关键词】PPP模式市场化 公共产品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当前我国在PPP模式推进过程中,存在PPP领域市场垄断、民间资本参与度较低、重融资轻模式等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PPP领域的市场化程度。
PPP模式是一套以市场化方式生产公共产品的机制
由于公共产品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较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将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区分开来,其中政府负有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公共产品的生产则引入市场机制,引入多种主体,通过形成竞争来提高效率。因此,PPP模式的本质可以说是一套以市场化方式生产公共产品的机制。
PPP领域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一是,市场经济实行自由进入、公平竞争的原则。PPP领域市场化程度高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公平竞争。二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行PPP模式的本质就是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改变以往政府投资效率不高、方向不准等弊端。三是,在市场化背景下,PPP模式的目标在于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和对公共产品服务质量的要求。PPP领域市场化程度高意味着项目参与方注重盈利模式设计及经营效率。四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良好的法制环境、较少的政府干预、完善的市场监管以及有效的产权保护,保障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当前我国PPP领域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高准入壁垒造成市场垄断。尽管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但是PPP项目的运作本身应符合市场化机制。当前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推行PPP项目时,大部分PPP项目依旧通过政府关系、关联渠道等方式获得,从而导致我国一些地区的PPP领域存在垄断现象。这种垄断将打破PPP所应有的公平竞争环境,甚至造成某些企业获得超额收益或暴利。同时,在缺乏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PPP领域内的垄断可能会导致公共产品生产的低效率。此外,垄断现象可能会进一步引发马太效应,在存在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目前“国企强民企弱”的局面,使得PPP领域的国企垄断现象加深,从而进一步影响民营企业对PPP项目的热情与参与度,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资本参与度较低。鼓励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是国家推行PPP模式的重要目的之一。但是,当前PPP项目民间资本参与不足依然是一个普遍现象。以重庆市为例,目前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民间资本的资金问题。目前资金体量较小的PPP项目有一定的民营企业参与,而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尤其是地铁、隧路桥、水利等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基本没有参与。民间资本缺少可持续、成规模的资本实力,缺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是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大型PPP项目的重要因素。二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与民营企业机构合作,如项目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将更容易受到国有资产流失、项目暴利等质疑,而与央企、国企合作就不存在上述政治和道德风险。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尤其是民营经济相对不发达的省市,其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就更趋谨慎、保守。三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需要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对央企和国企来说,对如何与政府打交道,以及对项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政府条条块块、项目审批流程等都更加了解。但是对民营企业来说,上述各个环节都相对模糊、不清晰,因此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所需的交易成本将更高。
重融资轻盈利模式。在我国,PPP的引入和广泛使用始终作为缓解公共项目融资压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一些PPP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忽略了其经营性特征,在项目设计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参与企业的盈利模式、运营模式和经营效益。然而,不有效设计盈利模式、不关注运营效率,仅强调其融资功能往往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因此,未来政府在推进PPP模式的过程中,应更加全面地理解PPP模式的功能,尤其需要重视PPP项目的盈利模式与经营效率。
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完善。PPP涉及的部T众多,主管基础设施项目的发改委、主管公共服务的财政部,还有主管城市建设的住建部,尤其是发改委和财政部之间存在较大的权责重叠,这导致了发改委、财政、国土等不同部委出台的政策有相异之处,使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性,容易因体制机制问题卡壳。同时,目前所有PPP项目管理需参照《特许经营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但上述法律并没有全面设计PPP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不同项目捆绑开发等问题。此外,在PPP监管方面存在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缺乏组织协调性、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缺乏有效监管、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
提升PPP领域市场化程度的措施
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不合理的垄断和市场壁垒,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投资环境,通过降低投资门槛等方式,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对于效益相对较好、盈利相对确定的项目,地方政府应该充分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PPP项目设计时充分引入多家公司进行竞争,使真正有运营能力、效率高的企业参与到PPP模式中。
优化政府服务,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针对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经验少,合作探索成本高等问题,地方政府应进一步优化、明晰地方推进PPP模式的优惠政策,规范PPP模式操作流程,减少审批行政流程,并进一步加强与民间资本的沟通。同时,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合作伙伴选择上也要对民营企业“开绿灯”,摒弃对民营企业“易跑路”、“不能挑担子”、“重要民生不能由民营企业来做”等错误观念。
重视盈利模式与经营效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选择PPP合作对象时,除充分考虑合作方整体实力以外,也需要考虑PPP合作对象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市场竞争力。同时,判断项目是否采用PPP模式应通过“物有所值”评价。鉴于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盈利模式创新,政府一方应广泛借鉴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为PPP项目选择合法、适当的盈利模式,并客观地对待社会资本方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社会资本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竞争优势,设计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通过技术或管理创新优化项目成本,提升生产效率与运营效率。
强化市场化的政府责任。一方面,PPP主管部门需进一步划清界限,避免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不同依据的困境。同时,需进一步完善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投融资模式,以及不同子项捆绑经营、公益类项目定价等方面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另一方面,提高PPP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退出,而是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制定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及定价机制、对产品与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管等方式,保证PPP领域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利益免受市场化的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参考文献】
公益基金的盈利模式范文4
“这确实很不合理,”来自瑞典的波妮·罗培(Bonnie Roupe)说。罗培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当年她怀孕时,有一次生病了,想在网上搜索自己的病症,无奈所获甚少,最后不得不到医院接受治疗。这次经历让她萌发了一个念头:向世界各地的妈妈们普及生育卫生知识,提供改善和挽救生命的信息。罗培是一个不寻常的妈妈,她曾经用一只47英尺的帆船绕格陵兰岛(经过格陵兰海、拉布拉多海和北大西洋共1800海里)航行至美国;还创办过杂志《Red Tee》,在她的经营下,3年内读者人数达到4.2万人,成为瑞典的知名杂志之一。
为了帮助更多的妈妈,2011年,罗培卖掉自己的杂志社,开始了二次创业。她用卖掉公司的钱来聘请技术人员,搭建网络和数据库平台,宝讯(Bonzun)就这么诞生了。在这上面,妈妈们可以获得关于妊娠并发症、妊娠感染等医疗卫生专业信息,如贫血、妊娠糖尿病、孕期胆汁淤积症等。更妙的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免费的。
豪华班底进军中国
罗培的行动获得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的支持。拿到津贴后,罗培马不停蹄地开始了全球市场拓展,她的第一站就在中国。“我非常喜欢中国,我和两个女儿都在学习中文,并且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中国的人口基数大,孕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也高于西方社会,而且她也找到了熟知中国市场的合作伙伴。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推荐下,罗培认识了李纳特·柏格(Lennart Bogg),梅拉德伦大学的教授和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的高级研究员。柏格曾经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公室工作,参与过“中国农村地区孕妇保健的结构性阻碍者和推动者”和“中国和越南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等项目。柏格与中国机构和学者有长期广泛的合作,他作为联合创始人加入宝讯,担任编委会主席。在他的推动下,宝讯与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儿童保健分会、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及浙江大学的公共卫生学院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全国妇幼保健领域最权威的学者专家都被网罗来为宝讯撰文。
宝讯另外两位联合创始人是罗培在瑞典CEO俱乐部玩扑克时结识的:曼克奈斯·奥姆斯泰特(Magnus Omstedt),前IKEA中国区市场部经理,负责宝讯在中国的市场拓展;海伦·里德佳德·沃林(Hellen Lidgard Wohlin),曾任职于瑞典某投资银行,后成功创业,并担任多个公司的董事,在宝讯主要负责财务和融资。罗培说:“我本身并没有太多过人之处,但我知道如何吸引优秀人才,整合资源,这是我所擅长的。”
公益性质的创业旅程
虽然有一个强大的编委会,但罗培强调,宝讯的定位是有关怀孕和婴儿护理的全球最新研究信息,帮助孕妇、产妇更好地了解自身病症,但并不提供针对病症的任何医学治疗建议。比如说,当某个用户登录宝讯后,网站会根据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筛选出与该用户最相关的保健信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症状,了解可能患上了什么病。这样当她去医院时,就能提供更准确的信息给医生,帮助医生更准确地诊断。因此,宝讯与医院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也启发了罗培的营销思路:通过医院来推广网站。如果医生、护士、助产士都使用该网站,通过专业医护人员的口碑,可以让更多的产妇了解到该网站,也会增加产妇对网站的信任感,从而促使她们更多地使用该网站。
宝讯开启了一个创新平台,向孕产妇提供健康信息,这对于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死亡率,促进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正面的意义。然而,罗培并非慈善家,宝讯也不是社会公益组织,而是作为一个企业来运作。既然这么有价值的信息都向公众免费公开了,那么收入将从何而来呢?罗培说,她希望通过广告创收。因此,她的首要任务是吸引广大用户。将来,宝讯可能成为一个孕产妇的虚拟社区,向社会化医疗健康、移动医疗健康的方向发展。
公益基金的盈利模式范文5
然而,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互联网金融该如何进一步做好产品和服务的精益创新,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帮助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者更好地享受金融产品及服务?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到底是颠覆还是有益的创新?金融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探秘行业模式产业链
自2014年3月以来,证监会高层已经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的野蛮生长。但值得业内欣喜的是,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日前的调研中对股权众筹融资给予了肯定,他认为这是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这似乎为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给出了答案。
目前,以互联网金融形式发展的金融平台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融资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保费模式等,其中,尤以众筹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主流。
众筹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创新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实际上,众筹网站的成立主要是充当一种融资媒介。中信建投的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众筹模式的主要参与者为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网站和支持者。项目发起人主要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人。并且采用众筹模式融资的项目往往都是天使投资者和风投不会问津的项目。支持者主要是有闲置资金并且对筹资者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的人。众筹平台网站就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同时也充当项目经理人的角色,同时为双方的利益而负责。
项目发起人在项目的同时需要上传创意视频、详细的项目策划、联系方式以及项目筹资成功后对支持者相应的回报。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项目筹资成功后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等到筹资项目完成后,网友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众筹重视“参与感”以及精神层面的需求,具有羊群效应,明星企业往往不缺钱,但是投资方反而更多,这就是羊群效应。项目的参与者对于结果往往过于乐观,75%项目往往不能按时完成。
众筹模式下的产业链上游主要为上游项目发起人以及围绕项目和产品的各类服务提供商;产业链中游是众筹平台网站;产业链的下游就是支持者。众筹的最终目的是为创意项目募集更多的资金,也让支持者能够找到自己心仪的投资项目。
在众筹网站上,基本上所有的创业项目,最后都终将走向路演推广、产品制造、公司运营、产品物流等层面。而隐藏在这些所有环节背后的,是与之相关的服务供应商,而由它们一起组成了众筹的整个产业链。
对于处于产业链中游的众筹平台网站来说,整合上游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入自己的平台是未来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通过整合,平台网站扮演的角色除了融资中介之外,更是综合融资服务商,并且预计能够寻找到除了佣金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盈利方向。
众筹平台网站的盈利模式是从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比率一般是5%~10%。佣金的计算基础主要有基于总筹资金额和基于筹资目标。而对于公益类的众筹,平台基本不收费。未来,众筹网站会逐步优化服务,让盈利模式多元化。
监管跟不上创新步伐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过度,导致资本市场发展创新不足,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互联网金融强劲生长对金融格局带来的改变,必然要求监管体制创新。可以预计,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冲击,将是系统性的,未来金融监管变革将是结构性、制度性的。
有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飞速兴起,与传统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没有跟上需要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很多人的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在存款利率管制但货币市场享受浮动利率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利率更高的货币市场,只能投资货币基金以分享货币市场的高收益。
纵观互联网金融近期“爆发”式的发展,从电子支付到“各种宝”,每一次创新都带来了“鲇鱼效应”,激活了市场,撬动了传统银行的垄断利润,为大众带来实惠,也给行业秩序和监管等带来了挑战。面对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促进其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上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赖互联网缴纳煤气、水电费。二是融资类,类似于银行的存款贷款,以P2P 网络贷款为代表。三是投资理财类,比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投资理财类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的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涉众性,更需要在法律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
公益基金的盈利模式范文6
信托在我国《信托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在资本市场上被称为四大支柱,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身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在我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也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遭到怀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谈起。
(一)外部因素。相关制度不配套,阻碍信托业发展。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信托业做出一套完整的相应规定,给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信托业定性定位问题还没有解决,信托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信托号称是“金融百货超市”,但事实上,由于面临过多的监管限制,在每个单一的领域,信托公司都处于绝对的竞争劣势地位,信托业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相比,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的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部分监管政策不统一,很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却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部分政策违背了信托产品的特性,某些规定实施的结果,可能反而增加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束缚。
(二)内部因素。首先,自身实力不强。与金融同业相比,我国信托业规模偏小,整体力量较弱。无论从注册资本、融资总量、产品数量、公众对产品市场的认同度上,还是从其他实力方面,信托市场的规模明显偏低。
其次是人才资源匮乏信托业历经整顿,导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
再次,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以信托贷款为主,业务发展受限;信托的期限比较短,阻碍了信托融资提供中长期资本的能力;信托更多地被局限在被动管理方面,信托的主动性管理功能体现的不够。
最后是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监控和自我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
三、我国信托业的努力方向
(一)完善信托法律法规
1、有关方面要对信托法的实施做出适用解释。需要解决信托行业、信托机构、营业信托、集合信托确切的法律界定。要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关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可以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及时颁布有关特殊的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建立单一税制,通过配套政策的建立,为信托公司开辟足够的生存空间,这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3、可以考虑取消5万元起点和200份合同限制。只要其他监管措施到位,200份、300份的合同数量并不直接构成是防范风险还是引发风险的边界点。
4、逐步取消信托分支机构设置和开展异地业务的多方面限制。只要通过有效监管,确保合同结构要素完整,督促委托人尽责诚信,资金第三方托管,再加上限制广泛意义上的谈判能力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有无分支机构和是否能开展异地业务,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涉及机构决策中的成本与效益问题。
(二)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诚信建设。对信托公司来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2、培育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主要包括形成并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业务和组织机构整合能力、客户资源开发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研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3、大胆创新,丰富产品设计。在业务与产品创新上,国内信托业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用他们的模式来适应我们的市场。在技术创新上,可以考虑利用网络给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针对行业内和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在以下领域内拓展业务和产品:包括:低风险-低收益型信托、国有资产信托、投资基金信托、公益信托等。
4、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制定信托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再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托公司的透明度。最后,建立信托投资风险基金,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5、培育信托专业人才。信托机构应建立起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着手,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带动整个信托业的素质提升,逐步缩小与金融同业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与外资和同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