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困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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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困境范文1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双主体说; 理论困境; 理论共识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001-03

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中争论较多的理论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通过对“双主体说”理论困境的分析,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关于主、客体论争的分歧,阐述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引进主、客体概念的必要性,重申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从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上来界分主体、客体。强调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客体地位并不能消减其所具有的主体性,教育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并试图通过在理论上的一些约定,商榷分歧,寻求理论共识。

一、“双主体说”的理论困境

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中,多数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教育者是否可以成为主体,而在于教育对象是否能成为主体。目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讨论中,不少人认同“双主体说”。“双主体说”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互为主客体,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观点是“双主体说”最普遍的说法;另一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即双方都是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

由“双主体说”衍生了“主体际说”,“主体间性说”。“主体际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在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互动交往过程中,通过“主体——客体——主体”的转化过程实现的,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结成“主体——主体”的关系,即一种主体际关系,或主体之间的关系。

“双主体说”在理论上论证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在实践中提升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对发挥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双主体说”在理论周延性的解释上遭遇一定困难。

首先,“双主体说”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在哲学认识论上,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的概念,主体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没有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反之一样。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当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成为主体的时候,那么,谁是客体?有的学者认为,“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二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复数的主体,他们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与教育资料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1]把“教育资料”认定为教育客体很难具有说服力。按照“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的一般界定——这种常识性的、被学界普遍认同的理解,是不可以随意颠覆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主体方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那么,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矛盾,将转换成为以教育者、教育对象为主体方和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矛盾,这样的表述转移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矛盾的规定。

一般认为,主体与客体是构成认识过程的主要矛盾,这句话转换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就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通过教育者传达)的矛盾。”非常明显的问题是,“双主体说”中的教育者主体与教育资料客体的教育方向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应该理解为没有矛盾才合乎逻辑;而教育资料客体的确具有是否能被教育对象主体接受的矛盾。如此一来,主体方的两个主体与“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关系发生了方向上的不对应和距离上的不平衡状态。更主要的问题是,“双主体说”把对“教育资料”认定为客体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无意地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将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由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及其思想认识的矛盾,转移为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如果仍然坚持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那么,“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过程的“客体”显然不能成立;如果坚持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主要矛盾,“双主体说”还将面临对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结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自圆其说的解释。

其次,“双主体说”在实践中“一视同仁”地对待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或多或少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责任意识。教育者是受国家委托承担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思想政治教育者代表一种责任和使命。在教育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虽然教育对象起一定作用,但主要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者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而不是相反。“双主体说”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变成了两个主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模糊了教育者的责任意识。

再次,“双主体说”的两种说法,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同时关照两个过程,导致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混淆;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对主、客体界分的不同。“双主体说”第一种说法认为,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双主体说”也可以转换为“双客体说”。这里,所谓“双主体说”或“双客体说”都是同时关照了教育的施教过程与接受过程,换一个角度,如果只是对于其中某一个过程来说,是否可以回归到“单一主体说”呢。

双主体说的第二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这种说法的哲学依据是正确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施教过程的特殊性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客体不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来划分的,是从人与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与被作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上来划分的。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主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导性、创造性和前瞻性。即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起主要和支配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求勇于探索、具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和教育对象的思想现状,预见教育对象思想的未来发展,引导教育对象养成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作用的客体,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与思想政治教育者构成工作关系的人。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工作对象,具有一定的受动性、可塑性和受控性。当然,教育对象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主体,其主体性并不因为他们处于客体的地位而被泯灭,这种主体性表现在:教育对象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能力,决定了他们在接受教育中的投入与参与程度及自觉接受教育的态度;教育对象具有的自我驱动的实践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教育活动进行支配、控制和调节,发展和完善自身,以达到自己设定的预期目标;教育对象具有反观自省的认识能力,可以把自己的思想观念、道德认识作为自己的检讨对象,认识和评价自己的思想、情感、兴趣、爱好和行为动机等,教育对象的这种自我省察能力是使思想教育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教育对象还具有内在的价值尺度等。上述教育对象所具有的主体性并不能改变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客体地位,不能否定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所处地位与作用上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必要性

由于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了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对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谁是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于是,有的学者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有“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已足够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本质,没有必要引进哲学认识论中“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将问题复杂化。

本文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所具有的单一性、关联性与内在性,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关于要素的约束条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讨论中,无论是三要素说、三体一要素说,还是四要素说等都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视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要素,这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为数不多的无分歧问题。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构成要素,是在实际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还没有发生时就已经先在地被规定了的。因此,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要素做静态描述的时候,用思想政治的“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说明问题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有机整体的原始的,静态的主要组成要素时,这两个概念是够用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又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当我们超越了实体性论证,进入认识论时,当我们着手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之间生动的丰富的相互作用的性质时,“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就显得有些词不达意了。引进哲学认识论中的“主体”和“客体”这对概念,可以更加清晰地阐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论系统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它们密切的联结关系中,双方相互作用的轨迹,相互作用的性质和相互转化的情景,对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角色、地位、作用进行深刻的描述和科学的定位,对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关系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所以,这对范畴的引进对描述思想政治教育动态过程是必要的,不应该因为有聚讼争论而放弃引进。

三、化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争论的理论约定

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之所以出现单一主体说、双主体说、多主体说、主体际说或主体间性说等对主体和客体认识上的许多不同理解,主要在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上存在重大分歧。因此,要确定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如果在理论上有两方面约定,可能对取得讨论共识有所裨益。

第一,从特定的视角出发,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可以分解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两个过程,即:教育者的施教过程和教育对象的接受过程。在考察主客体关系时应该从特定的过程来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而不能同时关照两个过程。虽然,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有时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交融的。这正象任何事物的质和量在现实中是相互结合的,没有脱离了质的量,也没有脱离了量的质,如果一个东西的“量”为零,它的质也就无法存在了一样,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质”、“量”、“度”三个概念在理论上做出分解,对什么是质,什么是量、什么是度,做出理论界定,这种理论上的抽象与剥离对分析和理解问题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虽然在实际的发生过程中是同时的、不能分离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进行理论上的剥离,确定我们的研究视角是教育的施教过程还是教育的接受过程,如果同时关照这两个过程,随意转换视角,则不能说清谁是主体,谁是客体。

第二,在思维实践中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某一个阶段从整体中暂时分离出来,以便集中搞清问题。如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表现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又是相互连接的,如果我们对这两个过程不加以暂时分离,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主、客体的关系。正如在我们的经验中,时常遇到事物发展的连续的因果链条,如: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引起爆炸。确定“热”这个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必须把某个阶段先从因果链条中分离出来。如果我们不把特定的因果关系从联系着的因果链条中暂时分离出来,就不能最终确定“热”这种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同样道理,如果我们不分离思想政治教育的阶段,进行分解研究,就不能最终确定哪个是主体,哪个是客体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对象能否成为主体?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教育对象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成为主体:一是从接受过程的视角来说,教育对象可以成为主体。教育对象从已有的思想基础出发,在接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对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进行选择、内化、整合等,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思想认识、品德修养,不断推进自身内在精神素质建设,不断进行主体重构,实现思想品德的丰富和发展而成为主体。二是当教育对象在进行自我教育的时候,由于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乃至教育手段不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者规定,而是由教育对象自己根据社会客观要求设定,自己成为自己的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由外在社会教育向内在疏导教育转化,根据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把外在的压力变为内在的动力。所以,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定义来看,教育对象进行自我教育时它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而成为教育的主体。

世界经济困境范文2

关键词 监视居住 破解进路 电子手铐

作者简介:秦俊才,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单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监视居住也是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约束也更大,因此,将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也更科学合理。然而,根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时间来,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与修改前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不但没有达到最初的立法预期效果,反而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境与尴尬。

一、监视居住的现实困境

(一)“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空间范围在实践中理解混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以看出,根据执行场所的不同,监视居住可以分为“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者是原则,后者是补充。但是,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关于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着混乱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里“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既包括“固定住处”,也包括“指定的居所”。但“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具体空间范围该有多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如果将“指定的居所”与“固定住处”仅仅限定为被监视居住人居住的房屋或院落,尤其是在指定的居所不具备炊饮条件或独立的卫生间,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不在外面吃饭或出去上厕所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监视居住演化为变相羁押,从而会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将“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空间范围理解得过大,一则不便监管,二则起不到监视居住的作用,造成对监视居住人放任自流,从而导致监视居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局面。

(二)执行难是监视居住最大的现实困境

无论是“固定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执行中都面临一定困难。“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其一,可能导致控制的扩大及权利的侵犯。从理论上说,监视居住执行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只应监视被执行人。而中国以家庭为中心、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现状,加之实践中囿于技术化程度较低,多采用人工监视的方式执行,往往出现通过监视一家人来监视一个人的困境,从而导致控制的扩大,损害共同居住人的隐私和正常生活;其二,执行不便,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虽然立法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会客或通信,但是在一起生活的被执行人和其共同居住人的通信、会客很难做到明确区分,执行机关也难以做到恰当审查。另一方面,尽管被监视居住人的社会危险性通常不大,但如果严格执行,仍需要24小时不间断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这样就会大大增加执行机关的工作负担,执行机关妥当、有效执行监视居住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侦查机关的执行工作往往开展不便、效果不理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困难:首先是执行场所难以确定。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其本意应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而适用。然而,在实践中,监视居住有时被当做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手段使用,异化为“变相羁押”,从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侵害。为了防止执行机关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同时,公安机关也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三)可能被滥用,轻纵犯罪

由于执行难,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基本处于没人管、没人问的状态,换句话说,被监视居住人事实上基本没受到任何约束。本来按照法律设置此制度的初衷,监视居住应当是一种仅次于逮捕而远远严厉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而笔者之所以说监视居住“可能被滥用,轻纵犯罪”,除了监视居住实际执行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外,还在于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不但在执行中基本没有受到什么约束,而且还可以折抵刑期。监视居住“可能被滥用,轻纵犯罪”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监视居住。至于什么叫“案件的特殊情况”?哪些情形属于“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赋予了决定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这个条件完全是个“软条件”,为办“人情案、关系案”大开方便之门,从而轻纵犯罪。

二、监视居住的破解进路

尽管学界对于监视居住制度,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废除论”与“保留论”的理论争鸣,但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既然新刑事诉讼法选择了保留这一制度,再去做这样的理论争鸣于实务操作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当务之急便是:如何用好这一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或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纰漏? 应当说,作为取保候审与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过渡,监视居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上文分析监视居住所面临的困境,最根本的一点在于执行环节难以操作,所以才导致监视居住在实务中出现两种极端:要么过于机械严格,出现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要么对被执行人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使得监视居住措施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解决:

(一)明确“住处”和“指定居所”的范围,并根据案件情况及被执行人社会危险性作出区分

由于监视居住本质上是一种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要义在于将被执行人的活动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便于侦查取证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执行中应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前提,以防止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度,明确“指定居所”及“住处”的范围,允许其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而不能简单地将“住处”和“指定居所”等同于被执行人的房屋或某一封闭的空间。同时,应根据被监视居住人的社会危险性的不同及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允许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空间和范围做出区分。

(二)普遍采用“电子手铐”,解放警力,解决执行难

上文指出,监视居住的要义在于限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而实践中的苦恼在于,不可能派出专门警力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的监视。但不这样的话,被监视居住人又会到处乱走,从而达不到监视居住的效果。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支撑: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电子监控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但电子手铐毫无疑问属于电子监控的一种。笔者之所以主张普遍采用电子手铐来执行监视居住,原因在于电子手铐自身的优势:它装有GPS+LBS定位系统,具有拆卸自动报警,防水,定时定位、即时定位,电子栅栏,低电报警等功能,携带相对简单方便。除了防止被执行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外,笔者认为,监视居住最主要的目的或功能,便是不让被监视居住人到处乱走,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指派专门的警来对被执行人进进长时间的盯防,显然成本太高!而电子手铐则可以达到24小时有效监控的效果。并且,一副电子手铐相对于一个警力而言,成本也低得多。最重要的是,被监视居住人一旦带上电子手铐,无论对于其本人还是对于其他人都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此,笔者强烈建议国家统一推广采用电子手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视居住的执行难问题,也才能让监视居住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只要监视居住的执行难问题得解决,其他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三)严格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加强法律监督,防止人为操作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防止人为操作,轻纵罪犯,一是公安法制部门在审核把关的时候,要严格标准,对于什么是“案件的特殊情况”?哪些情形属于“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等问题,明确证据规则与标准,必要时由司法解释或公安部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由检察院对公安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对于明显有问题的监视居住进行法律审查,从外部对公安执法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视居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应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及执行进行监督。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而对于具体的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监督保障等,尚需未来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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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高收视率,也为了满足受众的低俗的偷窥心理,节目的每一期从开始就把被调查人的年龄、身份、职业、社会关系公布于众,接着在调查过程中,天文台、宋冰冰等几个记者就一直跟踪被调查人,并且偷偷拍摄当事人及相关人的私人生活,画面图像不做任何马赛克的遮掩,不顾当事人心理感受,把他们清晰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伤害。如第6期《诡异的婚姻搏击案》,把当事人的隐私一览无余地暴露在观众的面前,让那些有猎奇心的人大饱“眼福”,它是在维护人的权利还是在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在节目调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遇到危险时,在新闻工作者面对节目效果和伦理道德的矛盾时,他们为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更逼真的节目效果,竟袖手旁观,不顾当事人的安危。比如,有一期节目中,男子拍下与网恋女友交欢对其勒索。工作人员本可以制止那男子,防止更多的无辜的女孩受到伤害,可记者却不顾被调查人的安危,任其自由发展,记录事件的全过程,但此时女孩已成为受害者。

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对象,而无限制把新闻真实的定义应用于私人生活领域的时候,纪实类的新闻节目就出现了一种伦理上的困境。

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而正确的方法是清楚地勾勒出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伦理模式。

创造性的伦理分析包括几个清晰的步骤,传播学里著名的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推理的波特图式更能说明问题。波特图式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如图:①

首先,我们先给节目下一个定义,列举出法律的约束,列出节目的一些细节,让观众了解节目的详细信息,正如节目宣称的那样“从现实的最本真状态出发,探寻和查究人性的最隐秘深处”。这就决定了该节目的价值观就是让委托人和观众看到事件的全过程,把被调查人的资料公布于众,并把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展现出来。这个节目就是将“说真话”和全面报道作为伦理所需。

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因而使我们在做出最后决定或采取某种政策时,必须准确地表明我们忠实于哪一方。但《超级搜查令》公布了被调查人的资料,当他们做这个决定时,考虑的究竟是谁呢?也许他们想的只是他们自己。他们说他们不想辜负委托人的期望,想让观众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节目是真的为了委托人和观众,还是为了他们自己呢?

也许《超级搜查令》之类的节目比崇尚理性、平衡和深入精神的央视《新闻调查》更能迎合受众的需要,达到更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省思。

1.在生活类纪实节目中,尤其是负面调查新闻中,应时刻注意当事人隐私权问题。节目把人性的隐私展现出来,这表面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实际是牵涉到媒体自律的问题,对他人情感等问题的大肆渲染和炒作,完全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这就有意无意造成对当事人的诽谤或中伤,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面对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新闻工作者要遵循三条道德原则:第一,促进合宜得体及基本公正;第二,提出把“尊重社会价值”作为判断个人隐私是否公开的一个标准,这条指导原则除去了所有的要求,并使之不具有新闻价值;第三,个人尊严不应当以媒介特权为借口而遭诋毁,无论如何,彻底地为普通百姓服务优先于某些事业的口号。②

2.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伦理道德永远高于职业道德。新闻人首先是人,新闻职业首先是一个道德职业。既追求新闻价值,又不违背道德。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弃前者而取后者。

3.对社会的责任是媒体伦理道德的核心。当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发生碰撞时,新闻工作者无论在何时都应将社会责任、社会公德放在首位。

注释:

①[美]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蔡文美等译:《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华夏出版社,2000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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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效的沟通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会直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沟通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近年来关于企业管理沟通的研究不断增多,本研究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企业管理沟通的含义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现阶段我国企业管理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企业管理沟通困境措施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情感交流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人的生活中离不开沟通,企业管理过程中也一样离不开沟通。近年来各企业都意识到管理沟通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沟通水平,但是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企业管理沟通含义

沟通是指为达成某一目的,采用一定媒介将信息传递给他人的信息传递过程,媒介既可以是电话收音机等直观媒介,也可以是触觉、视觉等抽象媒介,既可以是语言沟通,也可以是非语言沟通。企业管理沟通就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企业管理者或工作人员采用多种途径进行的与企业管理相关的沟通活动。企业管理沟通不仅包括企业个体之间的沟通,还包括企业群体间的沟通。

二、我国企业管理沟通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缺乏企业管理沟通相关认识,再加上受到一些企业发展文化、管理不善、行为、观念的影响,企业管理沟通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管理沟通意识不强

现阶段企管理者及员工管理沟通意识不强是导致企业管理沟通过程中问题频出的主要原因。企业相关人员并未意识到企业管理沟通的重要性,消极应对企业管理沟通。企业管理与经营者习惯于压制企业员工,不会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挖掘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只是强硬的对员工安排任务,而企业员工也消极应对沟通,遇到问题往往不会及时反应。因此企业中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二)等级观念深入人心

尽管我国各企业中没有明确的级别划分,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国民内心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上下级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直接导致无论是员工还是管理者都具有明显的等级态度。管理者更关心与上级主管者的沟通,而各级管理者对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畏惧与逢迎心理,但是对于普通员工的观念及想法却并不关心。这一观念特点对企业各级人员的管理和沟通造成影响。管理者只关注对上一等级的曲意奉承,不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强应的压制员工,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下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影响。

(三)信息传递的实效性差

我国企业中的层次较多,而在各企业文化中均主张逐层上传信息,不提倡、甚至不允许跨层传递信息。这一信息传递模式直接对信息的传达造成影响。即使下级将问题反映给上一级别,也往往需要过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还有时下层管理者不将信息向上传达,这样就直接阻断了各层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三、加强企业管理沟通措施

企业管理沟通不畅直接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为企业发展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的管理沟通。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沟通意识

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是企业管理沟通的直接执行者,必须提升其管理沟通意识才能促进有效的管理沟通。一方面要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其管理沟通能力水平,主动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发现并解决问题。两一方面要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主动投身于管理沟通的建设当中。

(二)打造积极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员工及管理者行为方式的直接影响因素,要想展开有效的企业管理沟通必须打造积极开放的企业文化。让员工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减轻企业中各级员工的等级观念,所有员工和谐共处,共同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建立开放式的管理沟通机制

现阶段各企业管理沟通的一个局限性在于各级别间的沟通存在不平等性,以下级向上一级别反映问题为主,管理沟通较为封闭。各企业应该建立更为开放的企业管理沟通机制,开放多途径的沟通渠道,让员工可以自由的参与到企业管理沟通当中。各级管理者也应该提升自己的管理沟通能力水平,一方面要切实关心员工生活,另一方面要在沟通中获取大量信息,解决问题。

四、结语

企业管理沟通质量水平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直接影响。良好的管理沟通能够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管理沟通能力水平较差,存在很多问题,各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管理沟通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皓珏.当前民营企业绩效管理的困境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4(8).

世界经济困境范文5

[关键词] 妇产科学; 教育; 临床实习

[中图分类号] R24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2-287-01

妇产科学是一门涉及面较广和整体性较强的学科,内容多而杂,动态感强,同时由于医学科技的发展,卫生体制的改革,公众道德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本身的变迁等原因,医学从业人员会遇到很多问题。探索提高临床教师带教意识和业务水平的规律,培养具有扎实的基本功、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行为的医学人才,是摆在临床教学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对此,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改革与探索。

1 妇科实习面临的问题

1.1 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换,以疾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已逐渐转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不公开病情、身体隐私部位等自由,有自主选择医疗服务的权利,由于妇科疾病的诊疗常涉及隐私,妇科检查常暴露特殊部位,患者盼望获得最好的医疗服务和维护自己特有的权利,常常会拒绝学生参与而引发矛盾冲突。同时部分学生在面对病人时只考虑技术的需要,忽视病人内心的感受,把病人看作实践的“工具”,态度生硬,动作粗鲁。甚至表现出嬉笑打闹等不尊重患者的行为,引发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1]。

1.2 教学资源的供需失衡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区域化,各级医院功能的定位,使得临床实践教学资源变得更加短缺,学生临床实践机会大大减少。再者,教学医院典型、特征明显的病人减少,也使学生失去很多实习机会。

1.3 实习教学的重视不够 不少教学医院对实习管理不闻不问,没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措施,造成教师重医轻教,不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医疗的辩证关系[2],忽视了教学的职责和意识,指导临床实习教学意识淡化、思路和方法单一,教学效果较差。

2 提高妇科实习质量的措施

2.1 转变思想认识,树立重视实习的观念 部分学生认为以后不从事妇科,因此对实习兴趣不浓厚.作为带教教师,应使学生充分认识实习妇科的重要性,向学生强调不管以后从事哪个学科,妇科的知识都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到消化内科就诊时,需排除早孕反应,以免行不必要的检查和用药而发生对胚胎的不良影响,通过举出相关疾病混淆的例子,激发学生实习本科的积极性。

2.2 多种教学手段并用,提高教学效率 21世纪是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传统的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知识爆炸的形势。以计算机为载体的集声、像、文字、动画为一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多媒体技术应运而生,这些教学手段在妇产科学中更有特殊的意义,有些患者强调个人的权益和隐私,不愿意配合学生临床实践;分娩过程绝大部分在骨盆腔内完成;人流术、上环术、取环术是非直视下的手术,临床亦无法直接窥视,教学中常以文字加挂图进行讲述,由于缺乏形象性和连贯性,教学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多媒体课件利用扫描仪、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将典型的彩色图谱和病例收集起来,将分娩机制、人工流产术、上环术等一系列连续的、抽象的动态过程直观化、具体化,营造图文并茂、生动逼真的教学环境,使教学难点迎刃而解,进而提高了教学质量。

2.3 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中,打破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探索建立以常见疾病为先导,以基本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导向的新的教学方法。确立妇产科学的核心专题,建立学习模块。围绕每个模块设计学习目标的问题。围绕问题精心制作多媒体,挑选有意义的病例,并推荐工具书和文献。给学生充分的思考时间,列出对病例的病机、诊断的具体意见。提供该患者的体检和辅助检查结果,分组讨论,形成初步诊断。教师再指出临床表现中的疑点,提供再思考酝酿新的观点时间。再次分组讨论让学生分享彼此的改进后的看法。将讨论获得的结果与实际病案处方纪录对比,找出差距,并作分析。教师对讨论的内容进行概括、得出结论。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能促进学生学习积极性,将教学工作导入良性循环。

2.4 重视医德教育、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德为立业之根本,无德业必衰,缺少医德支撑的任何医疗体制和制度,都必将被社会所遗弃。学习沟通的道理和技巧固然重要,但如果学生不具备人文修养,医患沟通教育往往是空中楼阁。在临床见习教学中,要教会他们尊重和关心他人,培养他们的爱心、耐心与诚信精神,增强他们自我完善、个性和谐发展的能力,让学生树立起崇尚医德,勤于学习技艺的精神。在学校教育中加大伦理学教育极为重要。培养学生的医学伦理思维能力有很多途径,如理论讲授、临床实践等。但实习生在老师的带领下直接面对面同患者接触,并且参与患者的病史采集、查体、诊断、治疗等过程。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无疑会对实习生今后的职业生涯造成重要的影响。所以,教育者应学习和建立新型的伦理学观念和规范,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道德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强化学生对患者服务的责任感,使实习同学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熟练地了解和掌握医学伦理原则,为其以后成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世界经济困境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经济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产生的原因

1.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管理水平滞后,风险意识差

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比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仍然处于起步期或者发展期,其底子薄,技术条件差,管理人员和相关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力欠缺,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比较大。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相关财务核算流程不够完善,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企业自身的发展日标也不够明确,使得许多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办法有效的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清晰的判断,不能够及时的发放贷款。其次,很多中小企业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欠缺,面对高昂的担保成本,没有足值的抵押担保,取得贷款非常的困难。

2.商业银行“惜贷”,贷款程序繁琐,不能有效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贷款的时候一般都会对企业进行评级以及一些列完整的估值程序,在贷款的时候坚持谨慎性原则。一方面,贷款偏好于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一些成长期发展不够完善的中小企业银行采取“惜贷”的措施,提高贷款利率,严格贷款审查发放程序,导致了很多中小企业都不能及时有效的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另一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其担保抵押程序异常严格苛刻,银行一般都是要求足值的抵押担保,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存在着困难。

3.资本市场自身缺陷,融资渠道过于是乎狭窄

日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一般都倾向于间接融资的方式,即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而直接融资的渠道比如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并没有完全的对中小企业放开。日前我国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大企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虽然有创业板市场等相关市场,但是其上市条件对于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远远不能达到的。 4.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我国政府在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缺少一套完整的法规政策条文,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都缺少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这样,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纳税征收方面也不合理。当前我国的税收种类的设计,税制结构的设计都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面对着品种繁多的税日,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困难。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措施

1.中小企业自身要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中小企业要树立科学经营管理的意识,设置合理的内部经营结构。在管理上,加强对基层员工的培训与考核,重视人才,吸引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在财务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现状,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日标,完善财务程序,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在经营上,重视科学技术的使用,采用先进的机器设备,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身产率,走科技发展的道路。在信用上,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注重信用观念的培养,重视品牌效应,打造企业自身的无形资产。

2.完善金融体系的发展,扩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商业银行也要合理的建立自己的贷款审查程序,转变传统观念,加大对经营管理健全、财务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逐渐的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己的贷款抵押程序,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取得贷款,实现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互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针对中小企业研发新的贷款服务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创新贷款发放模式与贷款回收模式,在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同时对中小企业进行合理的融资。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倾斜

首先,我国应该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关的法规政策,为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还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自身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在相关的税收上予以减免,减轻中小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同时还要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南于自身资信等级比较低、经营管理不够健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相关的制度缺陷、法规政策政府功能的缺失使得在融资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瓶颈。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的顺利进行,保证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是我们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参考文献:

[1]潘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2014

[2]许崇建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困难及其解决对策[D]山东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