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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缴存额计算口径
1.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政策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的通知》(济房委发[2002]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做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基数的构成。(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2)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其它福利补贴、目标考勤奖、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警衔津贴、班主任津贴、回补电补、规范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通讯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与年度目标考核奖、采暖费。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为: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仅扣除独生子女费、水电补助、伙食补助、过节费等项目,其余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2009年以后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口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采用收尾法计算到元位,即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见角分进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二、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不到位及缴存比例执行偏低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以及大部分县区(除微山县2009年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调整到位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情况为: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6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执行严重不到位,导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经初步测算,虽然自2002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8%,但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仅达到3.5%左右,主要是我市在实际操作中,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应该计提的工资项目扣除了,造成名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实际执行仅为3.5%左右,远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标准。因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应尽快纠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
三、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亟待纠正规范及缴存比例亟待提高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2
一、以民生为本,彰显普惠性,夯实制度基础
普惠缴存人就是夯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群众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群众基础,而群众基础来源于政策的普惠性。因此,让缴存人普遍受益,是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主旋律。
多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阐明“继续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医药卫生、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改革。发展需要改革添动力,群众期盼改革出实效,我们要努力交出一份为发展加力、让人民受益的改革答卷”。可见,普惠缴存人,让缴存人受益,让缴存人满意,就是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试金石。
“人人能享用,时时可查询,月月可办理”,这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共同期许。各地丰富多彩的探索与实践证明,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科学并与时俱进地完善,对职工住房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务就能彰显与发挥。
二、以住房为主,彰显保障性,发挥制度优势
以住房为主,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者与管理者,要紧紧围绕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买房和养房(养房包括物管、装修和维修等费用,下同)为主线,如何维护缴存人充分享有制度规定的权益和最佳服务,一切为了职工住房,为了职工住房的一切,确保职工住房消费保障优先,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应提则提、应贷则贷的使用目标,而非只追求资金运营收益的最大化。以住房为主或者说以房为宗旨的特征是突出住房公积金使用于职工住房的保障性,亦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根本区别。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安排,让参缴职工在日常租房、买房、养房及其他特别需求时,能及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作为供给支持来实现。
坚持保障性并非否定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主要是通过向职工提供政策性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来实现。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两种倾向,要么个贷率过高,偏重强调互;要么个贷率过低,偏重追求保障性。似乎保障性和互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有顾此失彼之嫌。其实不然,二者是可统一的。那就是在保障的基础上进行互助,没有保障就没有互助;但反过来互助搞好了又可以加强和促进保障,互助其实质也是保障性的一种拓展和延续或重要的补充形式。所以,在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中,既要突出其保障性,又要坚持其互。这就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独特优势,二者不可偏废,需要统筹兼顾,才能相得益彰和科学发展。
三、以使用为重,彰显服务性,让缴存人满意
笔者曾有幸考察学习了徐州、长沙、深圳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在认识和解决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务性方面有其独到的见解。总结各地改革、创新与发展的经验教训,权衡利弊得失,从长计议住房公积金发展,解决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务性之关键就在于如何科学制定安排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政策和贷款使用政策的问题。
首先,要坚持“以职工住房基本消费保障为主导,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互助补充”的政策取向和管理理念。住房金融是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具有本质区别。必须确立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功能是住房保障,这应该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因为,这既符合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也符合进入“以养房租房需求为主,购房为补充消费”的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与广大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为导向,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否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就会丧失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意义。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贬值, 投资
Abstract: often hear fo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hottest, is capture put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ncome is too low; A large number of idle money deposited in the bank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the fund had not been fully use up, falling currency. Is this really the case? If some places really appeared such problems, and how to solve? In this paper, this will do some study.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depreciation, the 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低存低贷”形式,实现资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谓“低存低贷”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获得比较低的存款收益;同时,如果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资金时,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益率,通常是3个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这是国家(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由此可知,缴存者获得的资金收益,是不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资金的收益情况相挂钩的。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货币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由此可见,各地管理中心运作好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就可以为当地廉租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也就是对住房保障制度做出了贡献。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是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说是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是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才行。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过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的。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必然会改变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只有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了;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
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是不好预料的。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国家(人民银行)对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的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付利息的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了。曾经还有些管理中心与证券公司,相互勾结违规操作,造成了实际的资金损失。目前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和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等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的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贷款比例公积金提取
一、制定公积金开放化缴存方略
对于城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必须认真对待住房市场供给情况,并且协调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不平衡情况。作为住房金融核心,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绩效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当然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运行机制不科学。在公积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缴存比例、贷款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居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差距拉大。对此必须制定公积金开放化缴存方略,在制度改革创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特别是当前住房问题日益加剧,必须增加住房保障重视。改善住房攻击过程中发放住房建设或者相关项目的贷款,选择试点进行住房建设保障。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在实现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性覆盖管理。但是因为经济发展差异大,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受到各种原因的限制,选择性规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此需要调整制度适用范围,真正做到全部就业群体覆盖,并且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策略。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拓展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尤其是地方经济落后的地区,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住房公积金作为会计核算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发展现象,积极对其采取弹性化缴存的方式,贯彻落实国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调整政策。公积金开放化政策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积金绩效管理的比例审核,同时为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在公积金方面的限制提供了帮助,科学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压力的同时,为住房公积金绩效治理创造更好的条件。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职工缴存、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更好的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二、调整贷款差异化发放政策
面对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问题,必须从规划性、预测性、长远性角度出发,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力度。从贷款政策方面进行贴息处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买房创造更多政策有待条件,当然这也是鼓励职工买房优先选择住房贷款的重要优势。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商贷和公贷在利率方面差异很明显,公贷3.25年利率,商贷实际上已经达到了5.3-5.5年利率,因此虽然进行了政策调整,实际优势并不明显。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依然很大。从绩效管理角度出发,必须对贷款差异化调整力度进行协调,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时间以及资金,进行增值收益分配,提供更多贴息资金,以此来降低低收入人群在住房贷款方面的压力。通过反抵押贷款的调整手段,即便房产的所有人没能及时偿还低压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抵押的房产进行反抵押,从而获得房款资金,偿还借款的同时,减轻贷款偿还压力。当然反抵押贷款的方式,并不适合所有住房公积金职工。结合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及时将抵押资金进行偿还。针对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需求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支持,及时制定贷款应变机制。增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关联性,由此开放贷款申请条件,尽量将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降低,以此来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三、制定多元化公积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模式的实施,对公积金提取方面积极制定对多元化管理政策,更好的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增加住房公积金民生改善功能,从贷款、提取两方面进行调整,发挥出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职工群体的住房保障功能。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的相关途径。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公积金目前的网络化比较落后,暂时还未实现简单的网上提取,针对此情况,可以采取退休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式。推进网络化提取模式,积极向科技技术靠拢,满足新时展要求。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5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七、建议措施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6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群体。但是,从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施行效果来看,中低收入群体的收益并不明显,反而是中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收益。不论是从缴存环节来看,还是从提取环节、贷款环节来看,中高收入群体的收益更加明显,中低,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益有限。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1、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督问题,应该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撤销,用一个单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取代,彻底改变现有的相对空缺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该系统可以直属国务院,垂直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业务,如每季度出版基金管理业务。
2、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一步,是要改变观念。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那种政策性眼观来相关业务,在政策的指导下,也要改变以前的消极观念,真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第二,要简化手续,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供一条龙符合。最后,要努力减少各种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制度,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应该建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能增加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制度,切实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成为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