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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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1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天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了2021失业金申请书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希望能帮到你。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是我国为失业人员,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经济保障的保险,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呢?

首先:你所在的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这样你才能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能。

其次: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主要有三项,第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有求职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排除性原则来讲,也就是员工自己辞职是无法获取失业保险金的。

每个人的失业保险金能领取多长时间呢?以北京为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就业后又失业的,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事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次没领完的钱,可以接着领。

失业金计算标准: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金申请书范本单位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函

市失业保险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因公司发展需要,需实行生产承包制,公司领导决定辞退 同志,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特申请前往你处申请失业保险金。

该同志于 年 月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2

为了及时掌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劳社厅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为月报表,报告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每月后5日内,由各街道、镇填报后报各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0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统计范围:各区、县对本辖区内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统计。

三、统计指标:

(一)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上月报表中“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二)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人数。

(三)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含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四)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下岗转失业人员: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因协议期满等原因,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其他: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4.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

(2)待遇期满;

(3)其他: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5.本期领取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6.栏目关系:宾栏:

    (2)=(1)-(11)+(5);

(2)≥(3);(2)≥(4);

(5)=(6)+(9)+(10);

(6)≥(7);(7)≥(8);

(11)=(12)+(13)+(14)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3

    答:(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问: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登记,如何领取?

    答: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4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规定领取基本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3.申领失业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符合条件的,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劳动补助金。

6.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待续)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5

失业保险金尤其对于失业的人来说,这可是个雪中送炭的好消息,无论金额多少,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一时间失业带来的经济上的燃眉之急。那么怎么申请失业保险金呢? 点击“申请书模板”查看更多申请书参考喔。

失业保险金申请书格式2022年最新尊敬的民政局相关同志:

我是---,本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厂房6.17发生火宅事故,给我们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在厂里破产,我们一群工人也下岗了。

我原先身体就患有哮喘,身体虚弱,不能干重活,也没有什么文化程度,又年近60旬。因此下岗之后就很难找到工作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纳我再就业,我会去参加工作的。

因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参加了一份失业保险,所以我现在考虑向贵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民政局相关同志核实我的情况,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失业保险金的支持。附上:失业登记表、身份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失业保险金申请办理流程2022年最新首先要强调一下,失业金领取是有条件限制的,满足以上条件按以下流程办理即可: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2022年最新每月多少钱(一)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3、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劳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促进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财政、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财政拨付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员工;乡镇企业按本省城镇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农村劳动者除外)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以上标准需要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保险费全部存入劳动就业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清算组织必须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按《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各地、州(市)之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缺调剂。调剂金由地、州(市)劳动就业机构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省劳动就业机构。

各地、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向省劳动就业机构申请调剂,调剂后仍不足以支付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和独生子女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促进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扶持生产自救、安置补助等费用;

(七)失业保险管理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省、地、州(市)促进再就业费,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费总额中属本级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提取,具体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确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扶持生产自救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省、地、州(市)劳动就业机构的管理费,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费总额中属本级部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提取,具体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失业时,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失业职工《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交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并通知失业职工本人。失业职工本人应在失业后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领取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在1个月内持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被招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到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失业救济金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待遇;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未能重新就业,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十八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机构申请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夫妻双方均已失业的,每月按本人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助;

(二)承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并且生活困难的,每月按本人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补助。

第十九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向劳动就业机构申请领取妇女生育补助金、独生子女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条件和标准为:

(一)妇女生育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妇女,按照3个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二)独生子女补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按月全额计发;

(三)医疗补助金,按照相当于本人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百分之八按月计发。对到劳动就业机构指定的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负担医药费确有因难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就业机构批准后,可按累计投保时间的期限,给予最高不超过住院医药费交易额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补助。

失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

第二十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按照我省在职职工的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其亲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中,工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转移或职工跨区域转移劳动关系的,凭有关证明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失业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凭《失业证》和劳动就业机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和有关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正在服兵役的;

(五)正在接受是等以上全日制教育的;

(六)已移居境外的;

(七)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

(八)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促进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工商、税务、城建、公安、行业主管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做好破产和被兼并、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

劳动就业机构应当使用好促进再就业费,做好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当地劳动就业机构除将其应当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外,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再就业的,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核、批准,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适当的贷款或贷款贴息扶持。失业职工进行个体经营的,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核、批准,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10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协助解决经营场地,免收登记费和2年的管理费。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2至3年。

第二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失业职工。用人单位录用失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就业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致使职工重新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将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全部返还给本人。

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失业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核,税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免所得税3年,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又新招用失业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第二十六条劳动就业机构创办再就业基地安置失业职工时,资金有困难的,经上级劳动就业机构批准,可以借用本级促进再就业费,但必须按时归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的,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核、批准,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贷款或贴息扶持。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失业职工提供优先服务。凡推荐介绍成功的,其中介服务费由劳动就业机构支付。对推荐介绍失业职工再就业成绩突出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查批准,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单位,可用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失业职工应当参加劳动就业机构举办的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促进再就业活动,接受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做好失业预测、预报工作;

(三)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四)指导劳动就业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作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劳动就业机构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收缴、管理失业保险费,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三)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建立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调查和统计;

(六)组织开展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

(七)为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提供失业保险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向失业保险社会监督委员会、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劳动就业机构报告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报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省、地、州、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失业保险社会监督委员会。失业保险社会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指定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劳动就业机构有关失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二)对劳动就业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就业机构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就业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失业保险费的千分之二缴纳。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就业机构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就业机构提供有关核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劳动就业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期支付或少发、不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