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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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工作建议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1

一年来,我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使自己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得到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得到加强。二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先后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及各种业务会议,自己平时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国际税收知识的学习,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使自己把握工作、指导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创新思维谋求发展,勤奋敬业做好工作

今年以来,为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我始终把“敬业”作为工作目标,把“勤奋”作为内在驱动力。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反避税工作首次成功通过总局立案,实现了我市反避税领域新的突破;二是建立我市反避税案源数据库,为我市今后反避税选案工作、反避税分级分类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填补了我市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三是我积极主动与市地税、外管局、外经局协调,首次建立市国税、地税、外经、外管四部门协作联系机制。机制建立后先后从外管局获取了2009年度和2009年上半年非贸易对外付汇数据,从外经局获取了2009年以来的股权转让信息,并积极与市外管局联合对全市(含六县)的银行付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支付源头加强非居民税收监管力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全市非居民税收达到28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四是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税收情报案源报送制度和情报线索联络员制度,为丰富税收情报来源,建立良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在2009年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国际税收项目方面,实现了我市历年来扣分最少的纪录。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争先创优。

身教胜于言教。我深知做为一名基层单位的领导,更要爱岗敬业,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用自己的品质和作风影响一班人,用自己有效的工作去带动一班人。因此在我处开展的业务讲座中,我带头先讲了第一课;在文明创建义务劳动中,我第一个报名参加;在抓信息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写稿;在审批税收优惠过程中,做到快捷高效;工作时间内做不完的事,就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年内开展了7次业务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了每月一次集体业务学习制度;规范了会议制度。每月初布置工作任务,月中进行工作调度,月末对工作进行检查,按季对工作进行总结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出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有效促进工作开展。目前我处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发生较大变化,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已蔚然成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已成为不少同志的自觉行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有效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全年未发生一起税收执法违规行为,在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了零差错的纪录。我处编写的两篇纳税评估案例在全市十佳优秀案例评比会上,全部获得十佳优秀案例;撰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涉外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建议》的调研报告,在市局组织的“学习十七大精神,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献一计”活动中获得十佳建议的第一名;超额完成了今年市局下达的各类信息任务,上报信息数量比去年增长53%;在“五员”业务竞赛中我处实现了全面达标,达到了100%的参赛率,并有一名干部进入省局决赛,一名干部获得50岁以上计算机操作培训先进个人。

四、加强学习防微杜渐廉洁自律筑牢防线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2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税法缺陷进行补救,也就是说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

二从近几年的税收实践上看,避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出几项并列而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合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招国家税务局批准。另外。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根据这些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较大余地,从而直接影响同一纳税人年度的利润水乎,加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价格受国内、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波动很大,纳税人完全可能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实现避税。

(二)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入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以执行。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是时间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三)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四)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

这种避税与税法上的差异以及避税她的存在等因素有关。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商品。贷款、劳务和租赁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转让价格。从而降低或提高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避税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在税法没有作出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以前。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自行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这种类型的避税,往往是在“合法‘的掩盖下。用欺诈手段进行彻税和逃税。比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所得税,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可以不纳税。我国外商接资企业。大部分都育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外方利用中国不了解设备的其实价格,从中拍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以筋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税金。在实际经济运行活动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这种操作方式实际是一种进税行为。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有的是永久性的避税,而有的则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只是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并不是说,暂时的避税可以忽视。应当看到国家修改的法律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也可能会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近年来,我国在反避锐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反避税工作经验。特别是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作了大量的补救工作。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反避税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不很完善和规范。因此。必须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反避税立法,有力打击偷逃税犯罪,保证我国的税收朝着健康、科学、法治的方向发展;才能确保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我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和稳定。三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企业的国际交往进一步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关联企业也会逐渐增多,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避税是不可避免的。避税会对国际资源配置、公平税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收不流失。保证各国之间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做到公正。公平和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不断发生。因此,完善税收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流转税的立法。流转环节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艰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婉转稳的立法。一方面增值税应当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从避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使我国的流转税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二,要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将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严格区分开来,并实施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实际上未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因此,我国应当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所得税政策予以统一。这样既可以从报本上杜绝企业选择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避税,又能为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乎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课税对象的统一;二是税率的统一;三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四是尽快简化过乱的和无度的税收优惠,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顾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化税收竞争需要。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涉外税法,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购衔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科学、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的标准。

(二)加强反避税立法,改革开放以来。

纳税人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迢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况日渐突出。比如,就外商企业来看,我国通过税务监管的外商企业有10万多家,根据有关税务资料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汇算结果反映。外商企业亏损或微利的企业达65%。但根据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反映:外商企业盈利占80%以上。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偷税、逃税、避税的情况相当严重。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高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处偷避税行为的目的。反避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关联企业的定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第二,国家应当制定迢免转让定价的法律措施;第三,明确规定对涉外税收的检查范围和处罚标准;第四,进一步明确外商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和明晰纳税申报项目及其内容;第五,我国加入wTo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日益扩大。要防止国际间的避税,除了单边制订反避税法规和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外,还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些措施一是通过两国税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换可以减少由于纳税人在居住国或非居住国不报告全部收入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二是双边协商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步骤,特别是由于各自国内税法变动而产生的问题。只有加强了反避税的立法,才能使税务管理机关和纳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的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源结构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新贸易方式会不断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将会增加,税收征管也必须紧随这种变化而变化。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迫在眉捷。因此。应当加强对私营、民营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尽管我国对外两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涉外税收法规,比如:我国税务机关已根据《征管法》对在华生产经营的外两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检查等。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方法简单、手段落后,加之管理滞后,在对外商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要强化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重视涉外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把涉外税收工作纳入议事囚程。一是要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网络。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全国的外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纳税动态,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充分依靠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等组成协税护税网络,保证涉外税收的贯彻实施。第二。将纳税人报告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和规范化。在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纳税人承担报告义务。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申报表,从中获得充分的税务信息,以便及时对纳税入的税务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第三,密切各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纳税人转移收入和利润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反超税工作只靠税务部门是难以防范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对收入与费用计价标准的控制管理。广东省番禺市某厂中方为维护企业权益,防止外两避税所采取的方法就比较实用。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作价原则,暂以产品所耗原材料。包装物抖、生产人员工资为直接成本乘以130%为出厂销售价”。这对外商因掌握境外购销权而可能发生利润转移,起到了防范作用。第四,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管理,是反避税的重要环节,高水平的征管工作只能来自税务人员的高索质;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避税措施,离开了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国际上很多国家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也很严格。对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我国与国外比较,相对来说起步较晚,还缺乏经验。因此,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亟持提高。首先、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累纪律严明、思想政治索质好的队伍。其次。要严格进入标准。再次。要重视和加强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审计以及查帐技能等广泛的知识。最后,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税务征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以及反避税有功人员,要给予特殊的奖励,对不严格执法、违反纪律,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惩罚。

(四)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随着国际经济的跨国性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新的贸易方式不断出现。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的偷、避税现象也会日渐突出。要尽量减少这些有害成分,杜绝偷避税行为的发生。除了加强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外,还必须在我国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税务业务强、思想政治索质较好的稽查队伍。特别需要对税法和会计制度、涉外知识等较精通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做到有效地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打击惩处偷税犯罪行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络)为载体,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及资金结算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快速发展,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丰富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种类。在短短几十年间,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经济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势头。据统计,我国2008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多达一万亿元人民币,预计2015年,我国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三万亿元人民币。到2008年底,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200多个,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8700万,其中宽带用户达1200多万,而且还在继续高速增长。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从事电子认证的机构己有70多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和崭新的商品交易手段,己经成为最热门、最活跃的贸易方式,必将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三是如何完善国内的财税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框架为:坚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制定政策应具前瞻性的原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遇到的瓶颈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困难、征管难题和技术困难。这些困难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然而,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账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 纳税主体不清晰。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亲自出场,而只以网址、服务器、网上账号在互联网上出现,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他们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这就使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必然给纳税申报工作的进行造成困难,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3.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导致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税收转移。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要就是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税务登记工作。只有完整的登记资料,才能做到不漏征、不错征。

首先要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帐号或信用卡号等。计算机密钥的备份资料也要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备税务机关随时进行稽查。相应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假如因税务机关泄密而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纳税人网址或网站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除了要求纳税人自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信息产业部门的联系沟通,找出办理了入网手续超过时限又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并处以罚款。做到不放过每一个应税企业,应征尽征。针对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户现象,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2.完善税款征收手段

税款征收在整个税务管理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首先应按照网络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规范征收机构,规范征收程序,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出来的四种税款征收办法。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匿性、流动性,因此无论从交易发送地、接受地来讲,就销售结果进行征税都难操作。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同样存在支付行为,为此,将支付行为体系作为征税研究的起始点很有必要。

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借助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是做好税款征收环节工作的关键。

(1)税务与银行共建电子支付纳税系统。电子商务带来虚拟公司、网上交易带来支付不可追踪性、交易频繁等问题,但网上交易离不开支付,从银行账户转账。追踪电子商务中的税款,与银行合作无疑是一条捷径。纳税与转账连接,实现及时纳税,这样彻底击碎了纳税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网上偷税的企图。

(2)税务与银行共建储蓄存款实名制,可随时全面掌握存款、国债等动态的个人资料,从而依法征税,对那些有纳税能力和清欠能力却执意拖欠的,可由银行对账户上的存款有计划的截提充作税款。

(3)税务与银行共建税款预储账户,由银行监督,企业货款结算一律都要先通过过渡账户,银行按企业清欠计划,扣缴欠税和滞纳金。

(4)由银行网络代收税款,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税务人员和办公面积,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腐倡廉,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渠道服务,使纳税更加简便易行,纳税人可不必另外申报纳税。在网络时代,银行业务可延伸到每台电脑和电话上,这一点对扩大祝想 ,防止税款流失及睡务机关都是十分稳妥的。因此,税务与银行结盟,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应用平台相结合,会构成一个税务和银行双赢的模式。

(二)加强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约束规范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诸多学者税收政策的意见中,有人提议,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应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应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从我国主要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地位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对于我国的居民和公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税法的管辖,属于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必须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2.加大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业已存在的国际避税活动更加容易和隐蔽。跨国自然人、法人可以不在行为发生地出场,使居所、管理中心、常设机构等概念的界定和适用发生困难: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实现收入、成本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利润从税率高国家转到税率低国家更加轻而易举等等。这些都使国际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将是我国税务当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方面,要补充、发展现行的某些国际税收概念,制定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和反避税宣传,加大处罚力度等等,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打下基础。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4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概述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除了针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强调,相对于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新的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目前我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定义为:“企业必须要按照实际较重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会计的核算,而不是按照其法律形式来作为核算依据。”此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相比较来说,真实性原则主要反映的企业的业务是否发生,而交易或者事项并不是每次都能真实的反映,所以就需要根据其实质来进行核算,而不是根据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由此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对于企业决策人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影响。

而目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较为广泛,而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小,目前仅针对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上有一定的应用,而在其他的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小。以下笔者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未来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意见,仅供参考。

二、实质重于形式在实际税务会计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目前在我国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仍然较少,在2008年之前,其应用较少,并且用语模糊,只在部分条款中隐含;而在2008年之后,新法的实施让其应用逐渐增多,在反避税中、协调会计与税法的需要中的应用增多,并且用语明确。其具体的应用如下:

(一)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在我国增值税有关条例中规定:在以物易物中,双方都要进行购销处理,双方对发出的货物进行销售额的核算并计算其销项税额,并且对收到的货物进行购货额的核算以及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可以防止纳税人在账目上不及收入,并且少缴增值税的情况。除此之外针对以旧换新销售等也进行了计税规定。

(二)在营业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1.我国营业税条例中规定,任何企业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入股,并且参与利润的分配、分担风险等行为不进行征税,而投资方只取得固定利润,不参与利润分配以及分担风险,那么按例就要作为租赁业务来进行征收营业额。

2.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中的应税行为包括有偿的提供应税劳务,而条例中还特别规定了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中。原因是雇员所形成的产品或者劳务会对外提供,表面上是对雇主提供劳务,实际是雇员的行为是企业单位内部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自己为自己工作,所以不对其征收税收。

3.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我国有关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获得了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税,因湿租不仅提供设备,也提供了机组人员,属于交通运输项目;而从事干租得到的收入按照“租赁业”来进行缴税,因干租只提供设备,属于设备租赁。

4.有关代购代销手续费的有关系规定,笔者以代购为例,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应当针对人提供代购货物的行为进行税务征收,征收营业税。但是我国增值税条例却指出,因人收取委托人的手续费,手续费可以被认定为货物销售以外的费用,所以应增征收增值税。

(三)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1.根据我国《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的销售收入的确定必须依照权责发生制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确立收入的五个条件中,除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税法对于其他四个条件都予以承认。除此以外以旧换新、折扣等商业行为都按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处理,保证税法与会计的一致性。

2.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任何方法进行实施减少、免除以及推迟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其有关的收入以及利润进行特别调整。并且对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来往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来往的收入进行收取相关费用,由此防止出现应纳税收的减少。所以税务机关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对企业进行审查,防止其出现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合理的条件下有权取消企业在避税中获得税收利润。

3.根据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的相关条例规定,任何企业在业务重组发生的前后连续12个月之内对其资产以及股权进行分步交易的,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来处理,由此来避免避税现象。

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是否将其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进行确定。

5.对于企业申报扣除以及经过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税务机关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别,一旦发现其证据存在做假的情况,要根据情况对纳税人以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如若发现有关技术鉴证部门参与做假,根据我国有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6.针对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条件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中指出,税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以为下处理:首先对于符合新办条件的企业利用转让等手段从其他企业转移来的利润不享受新办企业相关的减免税政策;其次在符合新办条件的企业中,业务和关键人员如果是从现有企业中转移来的,那其所得都不享受优惠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由此保证技术和监督部门的错误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和纠正;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究纳税人的责任等。

三、如何完善税务会计工作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够完善,并且实质重于形式也不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只是为了防止出现避税而特殊承认的,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税务会计中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要做到在反避税与方便管理之间的平衡

目前在此原则实际应用时,大多过于依赖形式化的条款,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条款避税的漏洞。并且由于诸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工作者对此原则的理解模糊,就会出现仅仅重视形式而忽略对其的深层研究。最终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以及执法人的执法风险。

(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归入我国普遍性税法中

目前在国际税收中已经开始运用这项原则,而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该原则纳入到国家普遍税法中。所以我国应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在部分税法中纳入该原则,例如在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等,由此逐渐的将该原则渗透于我国普遍税法中。

(三)加强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研究与学习

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要求税务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良好的能力,并且从思想上改变,面对不同的环境和因素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税务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研究与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才能保证在工作不会出现致命的错误和漏洞。

四、结语

税收工作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如何能做好税收工作是税务人员应该积极研究的课题,只有做好税收工作,才能有效的推动我国的发展,让我国逐步的成为世界强国。

参考文献:

[1]任坐田.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及完善[J].会计之友,2011(17)

[2]李圣军.谈税收中的“实质重于形式” [J].当代经济,2007(9)

[3]陈慈.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运用比较[J].经济论坛,2010(5)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5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复查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1)建立复查制度是完善税务稽查监督机制的需要。从税务稽查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看,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现行的以纪检监督、领导监督和工作程序制约为主的监督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首先,现行的纪检监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一般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进行处理。这一制度的力度是大的,但对一些小问题、苗头性的问题作用不很明显。而领导监督虽然可以随着执法过程进行,但各级领导和稽查单位往往出于偏袒和面子,发现问题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下不为例”或轻描淡写地批评几句就过去了,监督力度也是有限的。其次,稽查部门的“四分离”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管各稽查单位都实行了“四分离”的工作制度,但对其中“稽查”环节还缺乏严格而完善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稽查人员有效的监督,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等现象是常有的事,造成了检查质量低下,溢漏率高等严重问题。而复查制度能够直接进入稽查的具体执法过程,将与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监督、工作程序制约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复查制度是与国际税收稽查体制接轨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办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应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据资料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工作都普遍实行了稽查复查制度。在税收机制比较健全的美国,将复查作为整个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普遍实行,复查比例达到7:1.同时,美国复查制度的配套机制也很完善,他们在复查对象的选择、复查程序的执行,以及发现问题对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都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复查结果成为决定税务人员工资待遇、职位升迁的重要标准。促使税务人员努力学习业务,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对一些不法纳税人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促使他们遵守税法,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依法纳税。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137-03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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