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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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建议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1

一、乒乓球运动的特点

乒乓球是一项健身性、竞技性、娱乐性为一体的运动项目,其特点是球小、速度快平均0.2秒完成一个来回、变化多趣味性强。项目所需设备比较简单、投资少,又不受年龄、性别和身体条件的限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较高的锻炼价值,普及性强。乒乓球运动是上下肢配合的一项全身运动,经常参加这项运动可锻炼人的灵敏性和协调性,增强体质,并能培养人的意志和品质;其负荷量可以自我控制,对练双方球台相隔避免了身体接触,只要按照自身的素质练习适当掌握,则运动外伤的可能性很小。

二、乒乓球运动具有良好的健身价值

乒乓球运动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体育运动,它不仅仅是众人喜欢的体育运动,而且具有可观的健身价值,其自身的运动强度大小与运动双方技术水平的高低、竞技激烈程度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不同运动项目运动负荷的研究显示,乒乓球运动的平均负荷强度与篮球、排球、足球等运动比较相对偏低,因此大部分的乒乓球爱好者都能适应这项运动,运动量可大可小,从五六岁的儿童到七八十岁的老人都可以参加锻炼,长期进行乒乓球运动,能使人体的器官得到全面适宜的锻炼,从而增强体质提高了健康水平。

三、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意义

乒乓球运动是一项老少皆宜的活动,在各界各阶层中普及率很高的运动,无论是在祖国,还是世界各地,都能看到乒乓球跳动的身影,都能听到关于乒乓球的消息和故事,乒乓球运动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喜爱,目前全国正在大力提倡全民健身活动,无论是在社会、机关单位,还是在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普及。因此,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普遍受到了广大人们的热爱,进而我们对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对指导乒乓球运动更好的发展此项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四、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

(一)乒乓球运动可以增强体质、促进人际交往。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是“不但没有缺疾,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由此可见,健康包括了身心两方面的因素。面向21世纪的中国体育提倡“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思想,重视个体的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而乒乓球运动正是符合这种多维的健康价值观念的大众体育项目。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增进友谊和情感交流,丰富和充实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积极普及和开展这项体育运动项目,可以极大的活跃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乒乓球运动有利于培养人的心理素质和顽强意志。

乒乓球运动使一项竞技性很强的运动,由于乒乓球比赛场次多,持续时间长,竞争激烈,体力消耗大,就要求参赛者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坚强毅力才能克服身体上的极度疲劳,坚持到最后的胜利。在乒乓球比赛中,主动与被动,领先与落后经常会交替出现,比赛情况复杂多变,战局的胜败起伏不定,随着比赛氛围逐渐紧张激烈程度增加,神经系统能量消耗极大,这就需要参赛者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顽强的意志。所以长期进行乒乓球运动锻炼是有利于人的心理素质和意志的培养,使之成为心理素质高,意志坚强的人。

(三)乒乓球运动可以缓解精神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乒乓球运动是可以很好的缓解压力,在期待和压力并存时,运动将反应出你非凡的自我完善能力和自律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享受科学技术所带来的舒适生活和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心理调节和疏导的作用。可以适当的缓解精神压力,使练习者的注意力从烦恼的事情上转移开,忘掉失意与压抑,尽情享受运动所带来的无限快乐,从而得到内心的安宁,使人们更加热爱生活,对未来的憧憬充满信心。

五、乒乓球运动在我市全名健身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场地和器材设施配备不全。

通过在中学实习期间和我所了解到的小学学校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为场地器材是开展乒乓球运动的物质基础和必备的条件,绝大多数中小学都是水泥球台,但也不多,更谈不上乒乓球拍了,所以乒乓球这项运动在中小学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健身俱乐部缺乏专业健身指导员。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区都普遍存在的同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员,通过查阅资料显示,大多数的健身都是乒乓球的业余爱好者在于多年的积累具有丰富的经验,就成为了所谓的健身指导员,这说明正真的健身指导员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要加大力度去培养和选拔更优秀的健身指导员。

六、结论与建议

(一)由于经济、环境等因素,不论中小学还是社区,乒乓球运动的开展都处在了萌芽阶段,希望政府的有关部门,重视这项运动所具有的价值,能积极的投入,使这项运动能在今后有更好的发展。

(二)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发展,需要社区力量的大力支持,从各级行政部门到地方俱乐部都需要体育社会指导员,他们可以根据社区现有的场地设施大力的开展乒乓球运动,使乒乓球运动在全民健身中走向社会化、公众化。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百里健行

前言

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但在我国长期“重竞体、轻群体”思想的影响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广泛,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还不够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还不多。百里健行这样具有非竞技性、公益环保性、参与的灵活性、民间组织性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能让学生、企业以及其它体育爱好者都能参与其中,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起步很晚,既有公众对公益事业的认识和参与不够,企业和媒体的参与不足,也有公益内部组织能力不强,缺乏行业支持,大多数公益组织特别是民间公益组织普遍存在人才和资金的匮乏。仅仅依靠体彩的收入来投身我国的体育公益事业是不够的,可以充分挖掘民间财富和公众公益慈善积极性,让公益事业走进公众日常生活、填补社会诸多急需而政府又缺乏的财力物力,调解矛盾,还能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利国利民。

1.百里健行概述

百里健行最早可能来源于毅行活动,毅行是户外体育运动的一种形式,又称百公里徒步,起源于香港,由香港慈善机构乐施会组织的公民自愿参加的徒步活动,现在毅行运动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扩大,是目前我国最有影响力的长途步行活动[1]。

南昌市为了响应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提高广大市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升英雄城南昌的文明程度,加速城市和谐发展,全面展示新南昌的美好形象,由南昌绿野户外俱乐部发起的“百里健行”公益徒步活动是大型全民健身公益品牌活动,该活动自2009年开始已成功连续举办六届,由最初只有俱乐部发到后来由南昌政府组织主办、俱乐部或企业协办,由参与人数从100多人到现在每届人数多至两万,百里健行已经成为南昌市民所熟知的大型全民健身公益活动,一年一度的户外盛会。

2.我国公益事业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来说还十分落后,主要表现在政策和法规不健全,税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支援捐助的动力,造成了公益捐赠水平较低;公益机构发展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多数尚且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公益事业发展研究和支持工作严重滞后,尚未有较全面的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机构,即从资金支持、能力建设和专门技术方面的支持系统,由部分机构摄像参与此类活动计划,但由于缺乏战略性的全面考虑以及资金的不足等诸多因素造成公益活动的不连续性;来自公益事业民间组织本身的挑战。一方面管理体制落后,我国民间组织的不少管理机制还停留在仿照事业单位模式的水平上,另一方面,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为管理体制的问题使得中国大量民间组织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不高,对于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的吸引,使得尚缺乏人才的民间组织;由于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统包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造成公民公益观念落后,个人主动性公益捐赠参与率较低[2]。

3.南昌市第六届百里健行与公益事业的结合

3.1环城徒步百里,强健身心,培养团队意识,具有教化价值

第六届百里健行活动设置八个打卡点,每经过一个点都要打卡登记,全部打卡以后可以获得中国百里健行协会颁发的奖状,通过长距离、长时间的徒步,体能和毅力都得到很好的锻炼,而且通过参与、坚持、友爱互助,其意志品质、社会公德、集体意识得到强化,参与者得到了精神上的回报。

3.2 增设子项目――公益挑战赛,为爱而战

此次百里健行增设子项目―公益挑战赛,它以组队形式报名参加,分为企业组、高校组和自由组,团队间进行筹款、竞速和人气三个方面的综合竞赛,最终所有的筹款,由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用于帮助继续救治的大病儿童。

3.3利用新媒体全程记录文明公益行

全新的网络线上微博、微信互动:文明益起“赞”、文明益起“拍”、文明益起“拾”、爱心益起来!用手机记录在“百里健行”公益徒步活动中觉得很“赞”的人、物、事,记录南昌城市的街道、建筑、环境卫生的变化,徒步活动中的趋势,城市中美中不足希望提升的地方,在徒步活动的过程中,看到路边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品随手拾起放入垃圾桶内。这种微公益是一种简单易行、方便快捷的公益模式,大大降低了公益事业传播和参与的门槛,其传播速度快、成本低,积少成多的力量也很大[3]。

3.4政府主导,企业积极参与,既做公益,又增加社会影响力

3.4.1中航信托提供爱心午餐

中航信托倡导健行活动“全民健身,为爱而行”的赛会主题,为参赛者们精心准备了国旗爱心贴卡,健行爱好者身披贴有国旗爱心贴卡的战袍一路传递着爱与希望。设置在活动第五大卡点的中航信托爱心中转站还为参赛选手精心准备了免费的面包及饮用水,在适逢午饭时点为广大健行爱好者提供了切实的贴身关怀。

3.4.2多家媒体与企业全程赞助

活动参与者只需要报名参加,不需要任何的费用,还能免费得到组委会颁发的奖状。这对参与者不仅是一份荣耀,更加坚定自己坚持锻炼,用自己的力量去做公益事业。

南昌市第六届百里健行的成功举办,影响范围越来越大,表明全民健身和公益事业能够协调统一的结合起来,具有社会个人双赢、促进个体身心健康、社会和谐、利国利民的社会效益。

4.小结

百里健行运动符合人们新时期对锻炼意识与身体以及增加社会责任感的需求,应该要形成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运作的模式,响应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政府动员式的健行运动参与活动中,参与者怀着对公众利益的诉求或期望,希望通过参与这项运动表达自己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支持,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来推动公益事业的持续进行[4]。(作者单位:南昌航空大学体育学院)

基金项目:南昌航空大学第九届三小项目。

参考文献:

[1]王占坤.毅行运动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 ,2015(01);49-50.

[2]孟劲.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了;长效服务;机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2-0050-04

为使浙江省全民健身真正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健身宣传系统、健身路径工程系统、科学指导系统、锻炼监测系统、组织管理系统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目标明确、结构完整、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长效服务机制体系[1]。各构成因素是密切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影响着浙江省全民健身的发展[2]。健身宣传系统提供全民健身的观念基础,强化全民健身意识,有效地调动与激发参与健身的需求;健身路径工程系统提供全民健身的物质基础,是实施全民健身服务的物质载体,是构成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物质保证;科学指导系统提供全民健身的保障基础,是科学健身的前提,科学健身是获得良好健身效果的重要保证;锻炼监测系统提供全民健身的科学基础,通过体质测试,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全民的体质状况,保证浙江省全民健身活动朝正确的方向发展;组织管理体系提供全民健身的纽带基础,高效的组织管理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对我省全民健身的发展起导向和保障作用[3]。

“十一五”规划强调要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点,“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完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长效服务机制体系。而浙江省体育局在《全民健身条例》及新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颁布实施之后,对国务院颁布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订,从浙江实际出发,变为更具体和细化的规定[4],在继续强调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的同时将高度重视其长效服务机制体系,使其能真正为民所用。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成熟,已建立完善的长效服务机制体系[5-6],该体系的实现依赖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的民主政治体系为西方国家顺利推进其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政治保障。而我国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环境都与长效服务机制体系的完善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存在着差距,因此目前国内对这方面的相关文献不够全面和深入,并且由于省份的不同,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长效服务机制也有所不同,要区别进行对待。因此,课题以浙江省(以杭州市为例)新老城区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长效服务机制体系现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以拓宽我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投资渠道,平衡新老城区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撑,为浙江省体育行政执法提供实践依据,提升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水平。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浙江省杭州市老城区(拱塑区、西湖区、上城区、下城区和江干区各取2个典型社区的健身路径工程点)和新城区(下沙和滨江各取2个典型社区的健身路径工程点)为调查对象,以各社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现状(有针对性对街道和社区管理者的问卷设计1和对各健身居民的问卷设计2)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查阅大量相关研究及文献资料并分类归纳与整理分析浙江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构成因素,为课题的问卷设计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

1.2.2专家访谈法对浙江省体育局、杭州市体育局等群体部门的领导和长期从事此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体育界知名人士l5人次进行了访问和咨询,随机对街道和社区管理者以及健身居民就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现状进行了200余人次访问,为有针对性对街道和社区管理者的问卷设计1和对各健身居民的问卷设计2奠定了基础。

1.2.3问卷调查法对各路径工程所属社区和街道的基层管理人员就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现状进行问卷1调查,对各健身路径工程点的健身居民就其利用路径情况进行问卷2的调查。采用现场发放、现场完成、现场收回的办法进行。

对老城区发放50份问卷1(其中每个区各10份),回收48份,回收率96.0%,其中有效问卷45份,有效率93.8%。发放400份问卷2(每个区各80份,其中2个典型社区的健身路径工程点各40份),回收率94.0%,其中有效问卷370,有效率98.4%。

对新城区发放20份问卷1(其中每个区10份),回收20份,回收率100.0%,其中有效问卷18份,有效率90.0%。发放200份问卷2(每个区100份,其中2个典型社区的健身路径工程点各50份),回收率99.0%,其中有效问卷196份,有效率99.0%。研究还对问卷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

1.2.4实地考察法先后到杭州市的新老城区7个不同区域、不同场所、不同规模的全民健身路径点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了大量的现实资料。

2结果与分析

2.1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点的基本现状

问卷1调查显示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点建设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省市体育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建设单位经费共同组成。其具体开展工作由杭州市体育局群体处负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和社区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没有固定的维修维护专项经费模式。问卷2调查和实地访问了解到全民健身路径点存在负责管理与维护部门不明,管办不分的现象,各管理和实施部门对健身路径的宣传力度不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没有系统有规模的进行组织培训,亦没有普及科学锻炼方法和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调查还显示,维护管理、产品质量、使用功能和安装质量是健身路径亟待依次提高的几个方面(见表1)。由于在维护及维修管理方面的工作比较欠缺,致使出现许多诸如器材损坏无人修理等现象,产品质量,安装等问题则是生产厂家把关不够严格。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点的基本现状说明目前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缺少比较完整的管理机构与健全的管理机制所致。

表1健身路径亟待依次提高的几个方面比例(%)

2.2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使用和管理情况

健身路径器材使用率是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社会效益的直接反映。问卷2调查结果表明,杭州市健身路径器材在温暖湿润的气候,春夏交接的季节和早晚的时令利用率较高,而且其大部分选址较符合社区健身居民的切实需求的,具备造福于民的社会公益性功效。处于闲置状态是由于选址太偏或器材损坏严重造成的。而太空漫步机和太极揉推器、单杠和双杠、秋千和呼啦圈分别是老年人、中年男性和中年女性最喜欢和锻炼效果最好的健身路径器材(见表2)。且这三类人在强身健体的健身动机的选择上是基本一致的,而减肥在所有健身动机中选择差异性最大,中年女性所占比例明显优于中年男性和老年人,这是更注重追求形体美的缘故。但目前健身路径器材数量少、类型单一、质量不过关和设计不合理是当前杭州市健身路径器材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3新老城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差异性比较

2.3.1健身宣传系统问卷2调查显示新老城区健身居民选择对该健身路径工程点对“路径”锻炼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有宣传资料的比例分别为5%和13%,调查还显示新老城区的健身居民选择社区利用该全民健身路径点组织相关的体育活动的比例分别为7%和15%(见表3),虽然老城区在健身宣传方面比新城区做的好,但新老城区在这方面都有待提高。

2.3.2健身路径工程系统在新老城区全民健身路径完好情况的问卷2调查中显示健身器材完好无损各占70%和40%,部分损坏各达29%和50%,全部损坏各为1%和10%(见表4),而且新老城区多数全民健身路径分别为塑胶和水泥地面。因此,老城区健身器材的维修与更新已迫在眉睫,而部分已损坏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新城区器材损坏率不高,这与其是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有关,器材与设备都还比较新颖有关,健身环境相对不错。

2.3.3科学指导系统新老城区分别以核心家庭和老年人居多的居住人群组成,差异决定了其对健身路径器材使用方法获取途径分别以看使用说明和效仿他人为主(见表5)。

说明老城区健身居民在使用健身路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新城区健身居民是有目的的选择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水平的锻炼途径。这与社区对健身锻炼的宣传组织和社区居民自身的健身意识等因素有关。因此,老城区体育主管部门更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培训,通过他们帮助老年健身居民群众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在锻炼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3.4锻炼监测系统问卷1调查显示杭州市在定期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管理、维修、效用等指标进行统计和构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评价指标体系上做的还不够系统和具体化,新城区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评价机制情况更为严重。

2.3.5组织管理系统问卷1调查显示和实地访谈了解到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人员存在身兼数职、社区对健身路径工程点没有制定专门的路径管理条例、对健身路径工程点没有投入资金用于已经过保修期“路径”的管理和保养维护、大部分健身路径工程点所属街道或社区与上级部门虽有签订“全民健身工程(点)协议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违背承诺责任的现象,新城区的这种现象更为严重。

通过新老城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差异性比较,加上新城区新小区的房产商都会有对小区内部健身路径工程点进行规划,新社区的健身路径工程进行规划和管理应跟老社区区别对待,使其资源共享效益达到最大化,以拓宽我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投资渠道,平衡新老城区建设。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据调研分析认为浙江省杭州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长效服务机制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健身宣传系统欠全面、健身路径工程系统欠充分、科学指导系统欠深入、锻炼监测系统欠科学、组织管理系统欠细化的结论,特别是在组织管理系统方面的领导小组的加强、路径管理维护的强化、器材质量标准的把握和维修保养专项基金的建立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据此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3.2建议

3.2.1健身宣传系统体育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积极创建社区、街道体育俱乐部、某一内容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创新全民健身路径活动形式,由自发的基层体育组织带动全民健身路径健身点的活动,让更多的人员参与到社区各种体育活动中去。

3.2.2健身路径工程系统器材内容配置应充分兼顾功能性、科学性和安全性。器械的设计上,应考虑到不同年龄人群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在款式和组合的整体效果、锻炼的实用性和全面性、创新性上有所突破。3.2.3科学指导系统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培训;应在现有路径的健身指南导向牌上通俗易懂说明“练什么,怎样练”;应定期举办路径培训班和趣味性比赛以提高科学化水平。

3.2.4锻炼监测系统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管理、维修、效用等指标进行统计;应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由其牵头组织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构建全民健身路径评价指标体系。

3.2.5组织管理系统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社区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协调,并确定一两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2)强化管理维护:健身路径工程受益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场地和器材能够正常使用。各省市体育局、街道和社区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器材进行维修。

(3)把握质量标准:健身器材应是正规产品,确保群众健身安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做好指导和调度工作。

(4)建立维修保养专项基金:应建立维修保养专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机制。经费使用应由市或区县体育局进行审批,具体由街道或乡镇负责操作使用。

参考文献:

[1]侯令忠.陕西省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构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7):10-14.

[2]石峰,郭建荣.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3):14-16.

[3]王翠芳,史国生.南京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2010(9):15-18.

[4]于善旭.论《全民健身条例》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推进[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4): 45-49.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4

目次

三《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答记者问见解的问题性

(一)“特殊立法政策”的内容和事实根据

(二)“特殊立法政策”的事实根据论的问题性

(三) 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

四 放弃现行法律适用原则的必要性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代替方案

(一) 放弃“区分不同案件分别适用法律”原则的必要性

(二) 解决医疗侵权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代替方案

结论

三 《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答记者问见解的问题性[44]

如前所述,答记着问强调, 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那么, 答记者问所说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呢? 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上, 条例所体现的立法政策与民法通则所体现的立法政策有什么不同呢? 条例所体现的特殊立法政策又是以什么事实为根据的呢? 被作为根据的那些“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现实呢? 即便符合客观现实, 以这些事实为根据, 是否能够证明条例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定具有政策上的合理性呢? 这些就是本节要检讨的问题。

(一) 条例所体现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内容及该政策的事实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条例起草者卫生部的汇报指出, 修改办法的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则是“既要使受损害的患者得到合理赔偿,也要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45]。答记者问的表述与卫生部汇报的见解基本相同, 但更为直截了当。它指出, 条例之所以要对赔偿金额作出限制, 就是“为了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 换言之, 如果不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现行条例所作出的限制, 如果法院对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适用体现了实际赔偿原则的民法通则的规定, 那么, 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就会受到不利的影响[46]。由此可见, 答记者问所强调的特殊立法政策的“特殊”之处, 亦即在赔偿政策上条例与民法通则的不同之处,在于条例以保障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来限制患者或其遗属原本根据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所可能得到的赔偿这一个别利益。笔者在此将该政策简称为“公益限制赔偿政策”。

根据答记者问的说明, 条例所体现的公益限制赔偿政策是以下述被政策制定者所认定的四项事实为根据的。① 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② 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 ③ 我国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有限, ④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照条例起草者卫生部的汇报可以发现, 答记者问所提出的事实根据论,除了其中的第①项似乎是答记者问自己的看法(笔者不知道卫生部是否在其他正式场合表达过这样的见解)以外,基本上反映了卫生部在汇报中所表达的见解[47]。

以下, 笔者对“公益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进行分析和评论。

(二) “公益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的问题性

1.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不能说明条例限制赔偿的正当性。

答记者问没有说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与限制赔偿到底有何关系。笔者在此姑且作出两种推测[48],然后分别加以评论。

(1) 答记者问也许是想说: 高风险性这一客观因素的存在, 降低了过失这一医疗侵权的主观因素在赔偿责任构成中的意义。人们应当承认以下两个事实, ① 在医疗过程中, 即使医务人员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 也未必能够完全回避诊疗的失败及由此引起的患者人身损害的发生; ② 即使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方面确实存在过失, 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与该项医疗行为固有的风险性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 在设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时, 应当考虑到医疗风险这一客观因素在损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 不应当把在客观上应当归因于医疗风险的那部分损失也算在医疗机构的头上。条例对赔偿数额作出限制反映了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风险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这一事实, 因此是合情合理的,是正当的。

笔者基于下述理由认为, 上述推论是不能成立的。① 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一事实认定本身不能反映现实中的医疗行为与医疗风险的关系的多样性。现实情况是,医疗行为不仅种类极其繁多而且存在于医疗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有的可能具有高度的风险( 比如确诊率极低的没有典型早期症状的某些疾病的早期诊断, 成功率极低的涉及人体某一重要器官的复杂手术,对抢救患者生命虽然必要但严重副作用的发生可能性极高的急救措施),有的则可能几乎没有风险(比如在遵守操作规范的情况下的一般注射,常规检验,医疗器械消毒,药房配药,病房发药等)② 这种推论误解了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关系, 因而是根本说不通的。众所周知, 我国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非严格责任原则。既然如此, 那么在医疗损害的发生被证明为与医疗过错和医疗风险(特指与医疗过错无关的风险)[49] 二者都有关系的场合, 医疗机构只应承担与其医疗过错在损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医疗侵权法上, 风险因素与民事责任不是成正比而是成反比, 风险因素对损害的形成所起的作用越大, 医疗机构因其医疗过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小。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不是增加而是可能减轻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因素。只有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侵权领域, 高风险性才可能成为增加民事责任的因素。

(2) 答记者问也许是想说, 如果事先不通过制定法(比如条例)对赔偿范围和数额作出必要的限制, 那么医疗机构就会因害怕承担其不愿意承担或难以承担的高额赔偿责任而指示其医务人员以风险的有无或大小作为选择治疗方案的主要标准,尽可能选择无风险或较小风险的治疗方案; 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时就会缩手缩脚,不敢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冒必要的风险, 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就可能得不到原本应当得到的医疗保障。所以, 条例限制赔偿标准,有助于调动医师救死扶伤的职业积极性, 最终将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严重脱离实际的推论, 因而也是没有说服力的。① 在对赔偿数额不作限制(尤其是不作低标准限制), 实行实际赔偿原则的情况下,医师果真会从积极变为消极, 对患者该治的不治, 该救的不救, 该冒的险不敢冒吗? 限制了赔偿数额,医师果真就会因此而积极工作, 勇于担负起治病救人的重任吗? 这一推论符合医疗侵权的实际状况吗? 依笔者之见, 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或赔偿标准高于条例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情况下, 医师未必会因害怕出差错•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而该治的不敢治, 该救的不敢救, 该冒的险不敢冒。因为在许多场合, 采取这种消极回避态度反而会导致医疗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所构成的侵权。不仅如此, 因为这种消极态度可能具有放任的性质, 因而在其导致的侵权的违法性程度上也许比工作马虎或医术不良所引起的延误诊疗致人损害的侵权更为严重。② 医疗的宗旨是治病救人, 因而是不考虑风险违规乱干不行, 顾忌风险违规不干也不行的典型行业。医师必须遵循诊疗规范,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尽善管理。③ 限制或降低赔偿标准, 就算可能有调动医师积极性减少消极行医的效果, 也免不了产生降低医师的责任感, 纵容违规乱干的严重副作用。④ 按照风险论的逻辑, 条例规定的赔偿制度还不如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 对广大患者而言, 他们的生命健康利益获得医疗保障的程度在条例时代反而会降低, 因为医务人员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性由于条例( 较之办法)加重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而降低了。

2. 即使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质, 以此为据限制赔偿也是根本没有说服力的。

答记者问没有(卫生部汇报也没有)具体说明我国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有何含意, 更未具体说明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与条例的限制赔偿政策之间有何关系。笔者在此参考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和一些文章中的议论[50], 分别对这两个问题的内容作出以下的推测。

(1) 我国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公益事业单位,它们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对患者而言, 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② 政府对公共医疗事业的财政投入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为公共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 从而为广大患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和合理补助的政策,为这些机构的福利性医疗服务提供了一定的支持。③ 政府为了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福利, 减轻患者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在城镇为职工建立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农村推行和资助合作医疗制度, 邦助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在当地也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④ 政府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 对医药品市场价格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当的控制。

(2) 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这一事实, 决定了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的特点。① 它是在非自愿( 公共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上有义务向需要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的并且是非完全等价( 公共医疗服务的提供不以完全的等价有偿为原则 ) 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换( 患者仍需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 的当事者之间发生的赔偿关系, 不同于在完全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换的当事人即通常的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赔偿关系。② 它是提供医疗服务利益的医疗机构和接受医疗服务利益的患者之间因前者的利益提供行为发生错误导致后者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赔偿关系, 换言之, 是好心人办错事引起的赔偿关系, 不同于通常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所引起的赔偿关系。③ 它在事实上又是以作为公共医疗的投资者的政府为第三人( 赔偿问题不仅可能影响到政府投资的效益,而且可能使政府投资本身受到损失)同时以利用该医疗机构的广大患者为第三人( 赔偿问题可能影响到该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从而影响到利用该医疗机构的广大患者的利益)的赔偿关系, 不同于仅仅涉及当事者双方利益或至多涉及特定私人第三者利益的赔偿关系。

(3) 正是因为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这一事实决定了因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赔偿关系具有不同于通常的债务不履行或通常的侵权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特征, 所以条例起草者才将该事实作为调整这种赔偿关系的特殊政策的依据之一。如果不考虑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 如果不以该事实为依据制定特殊的赔偿政策, 而是完全根据或照搬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 那么, 医疗事故赔偿的结果, 不仅对于赔偿义务人医疗机构可能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 而且会使国家利益和广大患者群众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笔者认为, 上述见解(假定确实存在), 根本不能说明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合理性。

(1) 答记者问在论证限制赔偿政策具有合理性时, 只提“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这一“事实”,不提我国的医疗行业和医疗服务在相当范围和相当程度上已经市场化和商品化, 我国的绝大多数公民还得不到医疗费负担方面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两个有目共睹的现实。这种论法很难说是实事求是的。“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这一事实认定,本身就是非常片面的; 这一“事实”作为答记者问所支持的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前提之一, 本身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的。

① 众所周知, 在条例起草和出台之时, 更不用说在答记者问发表之时, 我国的医疗行业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和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第一, 从我国医疗行业的主体来看, 被官方文件定性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51] 单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确实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据说因其价格受到政府的控制, 所以对接受该服务的患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但是,在我国的医疗行业, 非公立的完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早已出现, 其数量以及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占有的市场分额均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民间资本或外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各种形式的合资经营也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它们扩大了完全商品化的医疗服务市场。由于它们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在价格上是放开的, 所以对接受其服务的患者而言, 没有福利性 ( 除非将来有一天把这类医疗服务也纳入作为社会保障的医疗保险的范围)。此外, 只有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才是中央或地方财政投入及有关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象。营利性医疗机构当然是自筹资金、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52] 。第二, 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价格来看, 首先, 公立医疗机构配售给患者的药品和消耗性材料的价格往往高于或明显高于市场零售价(换言之,实际上往往高于或明显高于医院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的总和), 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据说其目的在于“以药养医”); 尽管医疗机构所采购的一定范围的药品的市场价格受到政府价格政策的控制(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方式), 但这种控制是为了保证基本医药商品的质价相符, 防止生产或销售企业设定虚高价格 (明显高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总和的价格即暴利价格) 谋取不适当的高额利润[53]。因此这种政府控制价格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价格有本质的不同, 并非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即所谓“低价”, 而是比较合理的市场价格。所以, 这种价格控制, 虽然有利于消费者或患者正当利益的保障, 但并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性。其次, 基本诊疗服务项目( 比如普通门诊和急诊; 一定范围的检验和手术; 普通病房等一定范围的医疗设施及设备的利用)的价格,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价格政策的控制, 因而也许可以被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 但具有明显的收益性或营利性( 即所谓创收 )的医保对象外的五花八门的高收费医疗服务( 比如高级专家门诊、特约诊疗卡服务、特需病房、外宾病房等)在较高等级的许多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甲等医院)中早已出现并有扩大的趋势。此外, 在许多医疗机构中, 原本属于护理业务范围内的一部分工作也已经由完全按市场价格向患者收费的护工服务所替代。所以, 被官方定性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事实上正在愈益广泛地向患者提供没有福利性的甚至完全收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服务。

② 从患者负担医疗费用的情况来看,第一, 加入了基本医保的患者,一般除了必须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外,还须支付超出其医保限额的医疗费用。他们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保对象外的医疗服务,或选择定点医保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因而完全自付医疗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样是享受医保的患者,其享受医保的程度即自付医疗费占实际医疗费的比例可能不同; 符合特殊条件的一小部分患者,则可能基本上或完全免付远远大于一般医保患者所能免付的范围的医疗费[54]。第二, 更为重要的事实是, 我国所建立的社会基本医保制度,不是以全体居民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比如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而是仅仅以城镇的职工(城镇中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本人为对象的医保制度[55],加入者的人数至今还不满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56]。换言之, 我国城镇的相当数量的居民和农村的所有居民是不能享受基本医保的(即完全自费的或几乎完全自费的)社会群体(除非加入了商业医保,但商业医保不具有福利性)。政府虽然已决定在农村建立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且不说这一制度才刚刚开始进行个别的试点(更不用说在一些贫困地区,甚至连最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也不存在),就是全面铺开,它为广大农村居民所可能提供的医疗保障的程度也是极其微薄的[57]。要言之, 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所强调的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对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居民来说, 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比如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诊疗服务的价格受到政府的控制)也许可以被理解为存在,也只是非常有限的,微不足道的。

笔者之所以强调上述两个方面的事实, 并非为了批评现行的医疗福利政策, 而仅仅是为了指出以下两个多样性的存在。第一个多样性是医疗行业或医疗服务与医疗福利的关系的多样性。医疗行业既存在福利因素又存在非福利因素, 既存在公益因素又存在营利因素; 有的医疗服务具有福利性,有的医疗服务则没有福利性; 有的医疗服务具有较高程度的福利性, 有的医疗服务只有较低程度的福利性。第二个多样性是患者与医疗福利政策的关系的多样性。有的患者能够享受较多的医疗福利, 有的患者则只能享受较少的医疗福利, 有的患者则完全不能享受医疗福利; 能够享受医疗福利的患者既有可能选择具有福利性的医疗服务, 也有可能选择没有福利性的医疗服务; 享受基本医保的不同患者所享受的医保利益又可能存在种种差别甚至是巨大的差别。据此, 我们应当承认, 支持医疗事故赔偿限制政策的公共福利论无视这两个方面的多样性, 严重脱离了现实, 因而没有充分的说服力。

(2) 即使医疗行业所具有的公共福利性能够成为限制福利性医疗服务享受者的医疗事故赔偿请求权的正当理由之一, 现行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 由于没有反映以上笔者所指出的患者与医疗福利政策的关系的多样性这一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 所以它不仅违反了条例起草者卫生部所主张的公共福利论的逻辑, 而且从公共福利论的观点看, 它又是显失公正和公平的。

① 根据公共福利论的逻辑, 条例原本应当将患者所接受的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服务与医疗福利的关系(即是否具有福利性, 具有多少程度的福利性)作为确定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 原本应当采取赔偿数额与自费程度成正比•与福利程度成反比的原则,使得自费程度较低的被害人较之自费程度较高的被害人,部分自费的被害人较之完全自费的被害人,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获得较低比例的赔偿数额。换言之, 使后者能够获得较高比例的赔偿数额。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条例竟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条例仅将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作为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第49条第1款))。

② 公正性是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之一。如果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所主张的公共福利论, 从所谓“患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与该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实现某种程度的等价性”的观点看, 确实还带有那么点“公正性或公平性”的意味的话, 那么, 卫生部在以我国医疗具有公共福利性为事实根据之一设计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时, 就应当充分注意患者与医疗服务福利性的关系的多样性, 所设计的赔偿制度就应当能够保证各个医疗事故的被害患者都有可能按照所谓“等价性”原则获得相应数额的赔偿。很可惜, 现行条例的赔偿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严重的一刀切的错误。说的极端一点, 它使得医疗费用自付率百分之百的患者,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只能获得医疗费用自付率几乎接近于零的患者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③ 从立法技术论上看, 卫生部的失误在于, 她将医疗服务的福利性这个因案而异•极具多样化和个别化的事实,因而只能在各个案件的处理或裁判时才可能确定的事实,当作她在制定统一适用的赔偿标准时所依据的事实即所谓“立法事实”(具有一般性或唯一性并且在立法之时能够确定或预见的事实)。卫生部显然没有分清什么样的事实属于立法事实,可以被选择作为立法的依据, 什么样的事实不属于立法事实, 因而不应当被作为立法的依据,只能被选择作为法的实施机关在将法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时认定或考虑的事实。混淆二者,是立法上的大忌。如果将后者作为前者加以利用而不是作为一个因素或情节指示法的实施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加以认定或考虑, 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就不仅会因其事实根据的不可靠而可能成为脱离实际的有片面性的法, 而且在其适用中可能成为不公正的法。如前所述,为了避免条例制定的赔偿标准在适用中引起明显的不公正后果, 卫生部原本(如果她认为在政策上确实有此必要的话)应当将涉及福利性的问题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机关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同医疗事故等级等因素一起,在条例第49条第1款中加以规定。

(3) 即使我国医疗行业具有相当高度的、相当广泛的、对不同的患者而言相当均等的福利性( 比如达到了日本或一些欧州国家的程度), 以其为据限制医疗事故赔偿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①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理所当然地受到现行宪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保护。充分保障这一权利, 建立具有适当程度的公共福利性的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使每一位居民, 不论其经济能力如何, 都能得到相当质量的必要的医疗服务, 是政府在宪法上的责任。我国医疗行业保留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性,政府从财政上给予医疗事业必要的支持, 应当被理解为是人民权利的要求, 是政府对其宪法责任的履行, 而不应当被看成是政府对人民的恩惠。财政对医疗事业的投入, 并非来自政府自己的腰包, 而是人民自己创造的财富。在笔者看来, 以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为理由的医疗事故赔偿限制论, 似乎缺少人民的宪法权利和政府的宪法义务这一基本的宪法意识, 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看成是政府通过医疗机构的服务对百姓患者实施的恩惠。

② 如果说社会福利在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比如美国)的一个时期内, 曾被仅仅视为国家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或恩惠(不是被视为福利享受者的法律上的权利)的话, 那么就应当说在社会主义国家,它当然应当被首先理解为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我国只要还坚持宣告自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 就必须坚持这种理解。以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为理由的医疗事故赔偿限制论, 似乎缺少鲜明的社会主义观念, 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医疗福利仅仅理解为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爱民利民政策。

③ 任何社会福利政策,只有获得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保障才可能真正为人民带来切实可靠的福利。笔者在此所说的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保障是指,不仅福利的提供要有法律保障, 而且在福利的享受者因福利的具体提供者的过错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要有充分的法律救济的保障。 否则, 提供福利的法律保障就失去了充分的现实意义, 人民享受的福利就只能是残缺不全的福利。以医疗行业的公共福利性为理由的医疗事故赔偿限制论, 似乎缺少全面法律保障的观点, 它弱化了法律救济的机能, 使本来就程度很低•范围很窄的医疗福利退化为残缺不全的福利。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5

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阐述了在云南省滇西南地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过程存在许多制约因素,由于滇西南居民的经济收入较低,思想道德观念和体育意识淡薄,体育专业人才的不足,学校体育滞后等原因是制约滇西南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对这些制约因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促进滇西南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的基本途径及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滇西南地区 全民健身 对策研究

一、引言

贫困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的成败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和国民体质的提高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探索贫困地区体育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分析贫困地区全民健身的现状及其制约的因素,并提出克服制约因素的建设性建议,是深化贫困地区体育改革和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云南省滇西南贫困地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现状分析

(一)滇西南贫困地区的全民健身组织机构不健全

全民健身组织管理力度不到位,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管理机构,仅仅依靠下达几个文件来开展全民健身工作,致使全民健身活动呈现无序状态,加之全民健身网络不够完善,甚至有的贫困地区还没有专门管理体育的相关的部门,全民健身活动难以有效地开展。

(二)滇西南地区个人经济收入较低

滇西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是制约贫困地区健身活动开展的根本因素。体育健身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和物质条件的保证,贫困地区经济水平对健身活动开展的制约作用非常明显。更不用说让贫困居民在健身、锻炼活动上投资。

(三)滇西南贫困地区体育健身场地器材欠缺

滇西南体育经费投入不足,大部分用在竞技体育上,真正投入到开展社会群众体育的经费就所剩无几,此外,场地设施使用率也不高,只有少部分由体委所属并已经开放,提供锻炼的场地太少,可供利用的体育器材不足。严重地制约着贫困地区学校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滇西南地区学校体育教育滞后

学校体育是全民健身的基础,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主阵地。在滇西南地区一些学校中,学生喜欢体育活动就被老师和家长认为是学习不刻苦,这就导致更多学生不能够参加自己喜欢的体育活动,阻碍了他们对体育运动兴趣培养。在偏远的高寒地区,学生更没有时间锻炼。

(五)滇西南地区体育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有许多的地方建立了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健身点等基层体育组织,但是开展健身运动的指导人员和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非常的欠缺。很多老师和社区体育指导员也是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训练,缺乏必备的体育教学知识和经验,不能很好的传授给人们所需的健身知识。

三、解决云南省滇西南贫困地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对策

(一)政府部门要重视全民体育,建立完善的体育管理体系

对该地区的健身运动发展目标做出建设性的规划,制定出比较有效的指导全民健身运动发展的政策法规。重视体协和民间体育项目协会的建设,体育组织及管理工作使贫困地区的极为有限的体育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促进滇西南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是全民健身运动的物质基础

发展滇西南贫困地区的经济是广大人民最迫切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是解决该地区的一切问题的根源。只有经济发展了,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更多的空闲时间来参加健身运动。因此,扩大居民的收入,减轻人民负担,为该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的体育素养和健身意识

贫困地区的全民健身活动能否开展起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激发和培养参与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进行广泛的体育文化宣传和健康教育,使人们产生对体育健身和健康的新认识。为健身运动营造健康的人文环境,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健身和健康带来欢乐和幸福。

(四)加快滇西南贫困地区体育场地器材的建设

添置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逐步改善健身设施严重缺乏的现状,或者在原有的活动中心或旧校舍的基础上扩建、改建体育设施;通过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建立特色俱乐部,利用政府重点扶持,带动民间投资的办法筹资集资金,为健身运动的开展营造外部发展条件。

(五)发挥学校体育的辐射作用

学校中的体育教师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的体育骨干,要充分利用好乡镇学校故有的体育设施结构,来弥补贫困地区体育活动设施的欠缺。加强校内体育活动与校外居民体育活动开展的联系,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区域性全民健身的社会网络,从而提高体育人口的比重。

四、结论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是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精神文明为目的大众化体育活动。没有贫困地区居民的参与,全民健身就不能称为全民。为了使更多的贫困居民能够积极的来参加健身运动,要加强管理,政策倾向农村,深化体育改革,促进全民健身的开展,尽可能的满足广大贫困地区居民的健身需求。

参考文献:

[1] 胡伯林.桂林市全民健身活动的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6 .

[2] 谢恩杰,王小娟.我国全民健身途径工程现状及发展探析[J].浙江体育科学.2008.3.

全民健身的建议范文6

加强监督 “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有序进行

为实现全市“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今年底90%的社区达标目标,市体育局要求各辖市、区,依据本单位实际,必须制定2013年“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实施计划和方案,4月中旬报送市体育局,5月正式实施月度、季度推进监督通报机制,年底对照标准,逐一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单位,除了省体育局的补助奖励外,市体育局将以完成的社区计量单位进行奖励,未完成任务单位,将建议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批评。

2013年镇江市正式实施“民生改善行动计划”,镇江市体育局也积极加入到实施大军中,计划实施“公共健身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周期为1年,主要包括四个小项目,分别是建设5个全民健身工程、建设50个全民健身点、安装100张室外乒乓球桌、更新20套社区健身路径。

争创品牌 “健身大家学”进社区

镇江市2013年将继续开展《健身大家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组织网络、骨干队伍等条件,组织以社体指导员为主体,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和体育教师等组成的全民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到街道、社区开展体育健身指导、体育科普知识讲座、健身方式展示等形式的全民健身自愿服务活动。

该品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聘请镇江最优秀的健身教练和专家对镇江市的社体指导员进行免费再培训;二是组织优秀全民健身志愿者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时间主要选在早晨和节假日。该品牌活动计划举办10期,每期历时12天,总参与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活动期间,力争教会社区居民1至2个健身项目。

加大宣传 《全民健身条例》深入人心

镇江市体育局将通过专栏橱窗、普法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推广《全民健身条例》,增强群众体育工作者从事全民健身工作的法律意识。此外,还将本着全民健身普法“进社区、进乡镇”的基本原则,发挥社体指导员,特别是大学生村官社体指导员“知法、懂法”的优势,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使人民群众树立依法监督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依法保护自己全民健身权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