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优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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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势

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1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政策;启示

1 我国能源利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而言,我国的能源储量是比较少的,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以当前占我国能源消费绝对比重的化石能源为例,我国人均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储量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8%,其中石油人均1.8吨,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人均1063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煤炭人均125吨,占世界平均水平79%。预计2010年能源短缺8%,到2040年达到24%左右。目前,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51%,已大大超过国际石油40%的安全警戒线。多年来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65%-70%,其中约有一半用于发电,导致大量的烟尘排放。根据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资料,中国2009年碳排放量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9.12%,居第一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二氧化碳的70%又都来自于燃煤。2006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仅位居第133位。

为了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

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阻碍,如对化石能源税赋优惠,可再生能源技术幼稚与未规模化生产,生产成本较高,传统能源市场未自由化,技术与投资的风险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克服上述障碍,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有关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2.1 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年国际能源署资料,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工具主要为补贴、减税、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renewable transport fuel obligation,RTFO)以及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s obligation,RO)。补贴政策主要针对生物质能源装置设备;减税是针对含有生物质柴油与生物质酒精的油品每升减少20 便士的税金;RTFO规定在2010年油品中必须含5%的可再生能源;RO要求电力供给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来自再生能源,目标是由2007/08年的7.9%增加到2015年的15.4%。

除了上述政策外,英国政府最近又提出几项措施搭配RTFO与RO,基本内容为:①可再生能源义务买断。②可再生能源技术分组。

2.2 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国际能源署资料,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体现为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①并联及收购义务。②最高收购价格。③可再生能源的来源保证。④可再生能源政策执行报告。

2.3 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体现为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部分,基本政策内容为:①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②租税抵减。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比制。④可再生能源燃料标准。

3 国外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启示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政策体系不完整、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学习国外的有关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 我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政策缺乏连贯性、重号召轻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如美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就意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对维护美国在经济、科技、乃至军事领域的战略意义,随历经国际原油价格的低迷,仍保持了相关激励政策的持续性并制定了长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3.2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设 我国已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框架,但法律线条较粗,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如英国,德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数量、配比比率、补贴数额等有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指导和监管。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政策 各国都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纷纷致力于构建可再生能源市场,努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英国的再生能源义务凭证交易,美国的再生能源发电配比交易要。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提高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和解决能源市场的失灵问题,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电力加价和低息贷款等。

3.4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 各国都十分重视强化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的国民意识和民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观念,如美国政府推行的“绿色能源”,德国的“能源之星”和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全民能源和环境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2

2005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3)细化、补充、协调配套法规,落实、评估法规实施情况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应在考虑了全国,地方实际情况,仔细研读《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规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标协调性差,相关规定缺失等不少问题,而且许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沟通性,导致彼此之间矛盾或冲突的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等相关法律做出调整,同时必须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目标要求.此外,税法,金融法、经济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3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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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4

关键词:农村;可再生能源;立法问题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麦秸秆的妙用 《农业科技与信息》第32页,2014年4期

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5

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风电等新能源,2009年全年风电新增装机更是位居全球第一。但风电等新能源的发展仍面临资源配置不优,市场引导能力弱等问题。美国绿色电力市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及新能源投资建设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随着近年来美国电力行业的结构性调整,逐渐实行全面竞争的市场导向,可再生能源开发已经由早期单纯政府扶持逐步过渡到一个在一定政策补贴下发展的模式,并开始以有别于常规电力产品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风电作为绿色能源的代表,主要交易方式包括:绿色价格市场、绿色证书(RECRenewaDle Energy Credit)市场、现货市场和购电协议。

绿色价格市场

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对发电商和供电商的强制性不同,风电绿色价格市场主要是针对风电的零售,主要是基于电力用户自愿购买。美国公用电力企业为风电等绿色能源制定一个单独的、高于市场的价格,并由电力用户自愿签约购买。绿色电力价格相当于是为支持环保和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用户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因为在美国这样的用户群体很多,甚至很多企业都以用绿色电力为豪,当然使用绿色电力也会帮助这些企业提高品牌影响和社会形象。

美国风电绿色价格市场主要有三种产品:

1、绿色价格表:用户自愿购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绿色电力,并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将用于补偿目前风电等绿色能源的高成本。

2,定期收取固定费用:用户每个月或一定时间段内,交纳固定的绿色电价费用,以支持风电等绿色项目,固定费用与电量无关。

3,捐赠:用户自愿捐赠。

绿色价格产品的设计和参与规则对用户是否参与绿色价格市场有很大的影响。捐赠项目往往收益不明显;而将风电等绿色电力设计为独特的产品,并赋予环保和创新等理念将获得用户的青睐。绿色价格市场主要是突出了将原本普通的电力产品,通过包装,打上绿色品牌标志,给予环保用户支持风电等新能源的直接渠道,同时满足一定用户对绿色电力的品牌需求。

美国政府也不断向公众宣传绿色电力的好处,帮助促使用户积极购买绿色电力。如:美国环境保护署发起的“绿色电力伙伴计划”自愿项目,该项目的参与者承诺通过绿色电力满足自身的部分电力需求。目前,参与该计划的有500多个机构,也包括全球500强企业以及美国政府机构和高等院校。

但是绿色价格市场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一旦长期或依赖绿色价格市场,就会消减电力企业降低风电等新能源生产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同时绿色价格的受益方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其价格设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市场条件下获得的,因此绿色价格可能不是真实反应了绿色电力成本。

绿色证书市场

绿色证书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绿色证书是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进行确认的一种指标。绿色证书代表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是指专为绿色证书进行买卖而营造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绿色证书的持有者能够与承担指定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需求者交易绿色证书。可以理解为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发电商通过购买绿色证书来完成其配额指标(绿色证书也可以卖给没有义务而自愿购买的用户)。

绿色证书市场的推出,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的实行提供了更强的流通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开发。与其他激励相比,绿色证书市场使配额制度变的更具市场调节机制,同时证书的可交易性打破了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地域限制,绿色证书市场的形成更是大大开拓了绿色电力市场。

在美国,各地区由不同的机构,而不是一个统一部门对绿色证书进行核定。以得克萨斯州为例,绿色证书市场由ERCOT负责,范围是全德州(大于ERCDT负责的电力市场范围)。为了保证能源公司达到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电力配电公司会定期向ERCOT上交一定数量的REC(实际是在系统中注销),其总量相当于它必须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如果一个公司不能如期完成规定的指标,需要以更高的价格来支付未完成部分的罚金。特别要指出的是,德州与其他州在RPS上采用比例制不同,是以新增机组容量为目标。

德州RPS的义务人是电力零售商和消费者。这种以电力终端方为义务人的优点是保证了RPS的覆盖范围广,同时避免出现义务重叠。以电力零售商为义务人一般并不免除向电源直购电的大用户和自己发电用户的义务。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售电商都要参与RPS,例如受政府监管的相关电力企业由于没有参与市场竞争,不承担可再生能源份额的义务。

德州允许参加REC的电源的条件是,1999年9月后投产的新能源(不仅包括电力,也包括供热等形式),另外包括离网式的风电。

RPS的承诺期为1年(每个自然年度),而REC的有效期规定为3个RPS承诺年度,即3年。3年有效期中,REC可以被用来满足售电商的RPS需求,同时也可以被其拥有者自愿注销(2009年中一共有814万张REC被自愿注销)。

德州的REC市场实际上是两个子市场在同时运作,第一个是电力交易市场,根据绿色发电商与购电商签订购电协议的电力销售。第二个是REC的交易市场,售电商、用户可以进行REC的证书交易,此时的证书类似于股票。

德州REC市场中,每一份REC是1HWh的可再生能源。REC价位的波动性比较大,2009年间的主要浮动区间在1美元至5美元间(这主要由于风电等绿色能源产出不稳定,以及供求关系的影响),据此可以推出德州REC市场的交易量大致在2千万美元至1.08亿美元间(随着RPS的提高,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同时ERCOT将为每份REC赋予一个唯一代码:每份REC在拥有了ERCOT颁发的唯一性代码后,将在市场中保证其唯一性、可识别性。

对于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来说,绿色证书的价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差额。绿色证书的交易实现了这种成本差额在整个发电产业的均摊,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势,转移给其他由于能源种类和技术条件优势而具有成本优势的发电厂,扮演了公平竞争的维护者。

绿色证书的价格应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环境正效应。绿色证书购买者(未完成目标配额的发电商)实质上比其他完成目标的发电企业更多地给社会带来了负外部性,也就是更多地污染了环境,提高了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因此必须为

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购买绿色证书。这就实现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对环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对正外部性的优势得以发挥,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绿色证书作为政府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工具,承担着一定的实现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价格的变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绿色证书的价格不能过低,否则将导致绿色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价格过高也将增大企业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总结绿色证书的优点:1、自由性大;2、交易灵活;3、流通性强;4、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

假设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由两类企业A和B构成绿色证书二元市场,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和优势企业,如图,P1为绿色证书的价格。MCA和MCB分别代表两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边际发电成本曲线,B企业相对发电成本较低,或效率较高,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种优势有可能是由规模效应或技术水平带来的)。

如图,在相同的配额额度的条件下,B企业达标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HCA曲线上,超过M点之后,发电的边际成本高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A企业倾向于以相当于Q100KM面积的价钱购买B企业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Q0-01),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来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线上,N点之前,发电的成本低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B企业倾向于将额外的发电量转化为价格更高的绿色证书售出。

如果没有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而单纯靠配额制来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企业的成本会大大扩大,例如传统的火力发电企业,或小规模的发电企业,有的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规模经济的制约,如果强制此类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的配额任务,可能会由于规模过小,导致的规模不经济,造成资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绿色证书的互相转化,既鼓励了可再生能源优势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势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避免了由于强制配额导致规模过小而引起的资源利用不充分,优化了电力生产资源的配置。

在未引入绿色证书而实施单纯的配额制时,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成本为0LQ0+0KQ0。引入绿色证书后,成本变为QMQ1+QNQ2。

(QLQ0+QKQ0)一(QMQ1+QNQ2)=MLDQ1-NDQ0Q2

绿色证书的供给为NKQ002,需求为HKQ0Q1。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为非均衡状态的时候,MKQ0Q1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达到均衡状态的时候,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恰好达到规定配额目标,此时Q1+Q2=200,绿色证书的供给等于需求。

即:HKOD0l_NKQ0Q2

所以HLQ0QQ-NDQ0Q2即为绿色证书市场均衡时所减少的发电总成本。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达到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总成本下降的效果。

通过上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在配额制下,政府如果在现有配额完成的情况下提高配额指标,是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重大标志;而绿色证书价格会有上涨趋势,并在绿色证书市场中再次达到均衡。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厂商购买绿色证书不经济,因此厂商趋于提高技术,降低成本,以此来继续完成配额指标。

配额制政策激励了单个厂商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但需要注意的是,配额提高的比例需要认真考虑,若其值过低,将仍然不能达到激励劣势企业降低成本,发展技术的目的;若其值过高,劣质企业没有喘息的时间和余地,生存压力过大,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绿色电力竞争交易市场

绿色电力竞争交易市场,实际上就是风电等绿色能源进入传统电力市场交易市场。尤其是风电,在技术不断成熟的情况下,渐渐退去政策的扶持,进而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将成为必然的趋势。

目前风电在美国已经开始参与电力市场。但是由于风电的波动性、间歇性,使得电网难以承受过高比例的风电,风电对电网的贡献率难以超过10%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美国风电产业最好的德州是已经达到8.6%。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美国将面临风电上网难的问题。因此,了解和借鉴美国将如何面临以及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尤其德州在将很快达到这个临界点,同时,2010年12月起,德州电力市场将由区域性市场(Zonal)正式转变为节点型(Nodal)市场。

就现有的情况看,虽然风电已经参与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但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照顾,以PJM和ERCOT为例:参与电力竞争交易市场,是风电发展的主流方向。由于在市场中风电等绿色能源不再有过多的特殊扶持,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只有这样的竞争才能促使绿色能源真正的长足发展,成为未来的主流能源产业。

风电购电协议

为避免市场电价波动对风电场收益的影响、锁定电价风险,多数风电开发商都会通过购电协议对风电场的投资收益进行保护。

美国风电市场中的购电协议主要有两大类:

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民族地区;能源结构;和谐发展

【作 者】史锦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北京,100036;刘成杰,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重庆,40 0067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4-454X(2008)04-0149-006

Realist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Chinese Ethnic Regions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Shi Jinhua,Liu Chengjie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is highly accord with the existe nce of e thnic regions in china, which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will have important r e alistic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In contrast with traditional fossil fuel,wh ich has caused more destruction and pressur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long with having been mined and utilized,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in ethnic reg i ons, by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and policy mechanism, not only may relieve str es s of energy deficiency and adjust the energy structure, but also efficiently im p rove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e or t he environment, finall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 Ethnic Regions; Energy Structure ;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民族地区,既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区,也是特殊的经济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关 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小康社会的实现,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但是, 近年来,在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由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发展不 协调所引起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由于能源不足和短缺而造成的生态压力巨大,环境破坏 严重,自然资源面临枯竭,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生态安全,更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可持续 发展。因此,立足于中国经济的永续发展和长久和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研究民族 地区能源问题,尤其是研究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问题,解决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困 难,帮助他们走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分布状况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 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大, 据中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可再 生能源资源量即达73亿吨标准煤,大约是2003年全国能源消费量的4.3倍。

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分布来看,全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都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即可再 生能源分布与民族地区存在高度一致性。

1.我国水能资源蕴藏量和开发量世界第一,年发电量可达2.47万亿千瓦时。主要分布在我 国少数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区,其中约70%分布在西南地区,并主要集中在长江、金沙江、雅 砻江、大渡河、乌江、红水河、澜沧江、黄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上。

2.我国风能资源量约为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约10亿千瓦。新疆、内蒙古、宁 夏等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区,如阿拉山口、达坂城、辉腾锡勒、锡林浩特的灰腾梁等风 功率密度可达500瓦/平方米以上。

3.我国陆地表面太阳能较丰富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 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量,一年可开发利用能量大约为48亿吨标准煤。从太阳年辐射总量 的全国分布来看,、青海、新疆、内蒙古南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等广大地区是太阳辐 射总量都比较大的地区。

4.我国生物质能源可开发潜力巨大,现有农林有机废弃物资源约合4亿吨标准煤,通过农、 林业增产和开发荒地种植小桐子、油桐、木薯、甜高粱等能源植物,可新增生物质能源约5 . 8亿吨标准煤。民族地区遍布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林产废弃物、有机垃圾等,可发展农 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内蒙古、宁夏、新疆等北方地区有种植甜高粱等能源 植物的有利条件,而南方的广西、云南等地可大力发展小桐子、油桐、木薯、油菜籽、甘薯 等种植。另外,民族地区大多数地方地广人稀,荒地面积比较广,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生 物质能源植物。目前,我国已启动了云南、广西等生物能源基地建设。

5.我国每年可利用地热资源约占全球的7.9%,主要用高温地热发电。2002年,全国地热装 机累计容量为3.2万千瓦,在世界22个地热发电国家中排名第14位。我国高温地热资源地区 主要集中在、云南的横断山脉一线,重点开发的有的羊八井和云南的腾冲。目前, 羊八井地热电厂装机2.5万千瓦,已连续十几年年发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约占拉萨电 网电量的30%,被誉为世界屋脊上的一颗明珠。

二、民族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义

我国民族地区集中分布在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生产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高山区、深山 区、石山区、黄土高原区、偏远荒漠地区以及自然灾害频发区,共同特点就是生态失衡、灾 害频多、能源需求量大、公共服务需求大,与全国其他地区差距明显(如表1)。

资料来源:张巨勇、马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第56 页。

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生态破坏,我国每年经济损失高达28 30亿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贫困状况会增加人们向自然环境的索取 ,毁坏植被和森林,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难以承受,影响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形成难以走出贫困的怪圈。从全国的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所导致的大江大河 源头水减少、水质下降、含沙量增加,众多草场和农田被沙漠吞噬、沙尘暴肆虐等现象,直 接强烈地影响了全国众多地区生态、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带来的冲击力、破坏力和造 成的损失不能不引起国人的清醒认识和深切关注。如果任由上述状况发展下去,不仅直接 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会造成矛盾积累,甚至会导致地区之间对立情绪的滋生,影 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担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国的许多民族地区,由于环境的特殊性,缺乏电网基础设施,常规能源无法实施,农、 牧民只能依靠当地可获取的薪柴、秸秆来解决基本生活用能,长期存在“能源贫困”。国际 上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能源贫困的特征是电力的缺乏和对传统生物质能源的高度依赖;正 由于这两点,既使农村失去了发展工业的可能,也使农民失去了就业的机会。以低效的方式 ,大量地使用传统的生物质燃料,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严重地限制和阻碍了农村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而实践证明,可再生能源在偏僻、边远地区、海岛和广大农村等电网难以达 到或常规能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起着显著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西部游牧半游牧的广大 农牧民就有几百万户,仅青、藏两省区就有800万户家庭用不上电。而这些地区太阳辐射、 风力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适宜发展光伏发电、小型离网风力发电等,可以有效缓解资 源环境压力,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稳定增加农、牧民收入。“能源贫困”问题 的解决,还可以带动这些地区水、电、广播、电视、教育等基础设施的改善,提高教育、健 康、卫生水平,提升人口素质;同时,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解决,维护边疆地 区的长治久安和民族和谐。

据有关专家分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行业和一个新的经济增 长点,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消除贫困和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增长。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带动相应的生产、制造、技术、安装、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形成一个完 整的产业链条,促进当地居民增加收入。民族地区可再生资源丰富,可利用量比重大,在可 满足广大农、牧民用能需求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有显著优势。根据预测,随着可再生电 力最终产品的发展,到2020年,包括电力供应及其设备制造、安装、技术服务的年销售收入 将达到约339亿元,年均增长率为7.5%,基本与GDP年均增长率持平。民族地区可利用资源 优势和良好机遇,实施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区域统 筹发展。

三、西部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冲突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强大的动力引擎,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 和发达程度越来越明显地取决于能源系统的供应能力。

2005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20.6亿吨标准煤,消费总量22.5亿吨标准煤,分别占全球 的13.7%和14.8%,成为了世界第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中国能 源消费弹性系数一直居高,说明中国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增长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表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

1993年中国开始由石油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预计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增长到61%和7 6.9%。目前,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50%①。根据中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将不断 加 大能源勘测开发的力度,着重西部能源基地的建设,继续做好西电东送工程,调整能源结构 和布局,以适应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

从我国自有能源蕴藏量看,能源资源总量的90%以上蕴藏在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西 部地区,尤其是这一地区的煤炭经济资源量占到总量的93%以上②。按照我国《西部大开 发 十一五规划》,21世纪煤炭开发利用的前沿位于西部地区的鄂尔多斯盆地及其周边地区,陕 西、宁夏、内蒙古、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等建成煤炭生产及煤电一体化基地;新疆、川 渝、陕甘宁、青海、内蒙古、广西沿海等则建成大型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基地。

西部地区能源基地的建设和西电东输工程实施必须依托于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完备的基础 设施。可是众所周知,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缺水、干旱、风沙等成为能源生产和空 间转移的重要环境制约因素。在西部能源资源富集区的内陆河沙漠、半沙漠地区,年径流系 数一般为0.01至0.1,水资源极为贫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人口增加和环境破坏,原有 的 河流、湖泊萎缩,水质下降,生态承载能力降低。由于缺水导致干旱增加,沙尘暴频发,土 地沙漠化严重,据统计,西北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达2133万公顷,而且正以每年10万公顷的速 度继续扩大。生态环境的约束势必与能源大规模开采、加工相冲突,也影响道路、电网、天 然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西部地区作为我国21世纪能源开发的战略基地,其能源系统时空效应及其协调发展对国家能 源生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分析表明,在1952年至2000年 期间,西部地区能源生产与经济总量两者具有很高的相关性(R2=0.9882),西部地区能源 工业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比东部和中部地区显著。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源 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前提,同时,我国又是一个 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值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能源消费增速接近或超 过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能源已成为发展的硬约束条件。因此,如何在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基地 的建设中,保持并恢复生态环境承载和自净能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人们面 前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

解决一切问题靠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加快发展更是关键。但是,民族地区特有的自然 生态环境,决定其发展的道路绝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 护中发展,以保护为主”,开辟可持续发展之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保持民 族地区自然资本存量至少不减少,一些已处于或接近于最低安全标准的自然资源甚至必须增 加,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实现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也才真正实现和谐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和更替,能 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基本要素。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中国今后的能 源发展总目标应该确定为建设生态能源体系,促进能源生态文明,以此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 建设。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是洁净能源,对防止空气污染、保护环境、 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可再生能源必将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 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世界能源发展新的制约因素,也是引起世界石油危机并推动节能和替 代能源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各国把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低碳和无碳能 源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③。从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战略来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成为 各 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 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 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 点强制上网政策。进一步研究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 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④。

2006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2007年,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力争 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目前,环境问题 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难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必然会有力缓解环境压力,促进生态 环境的改善和修复,推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生活富裕、文明提高、社会进步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测算,可再生能源利用达到2010年发展目标时,可以减少二 氧化硫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15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200万 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6亿吨,年节约用水约15亿立方米,使约1.5亿亩林地免遭破 坏 ;达到2020年发展目标时,可以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8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 约30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12亿吨,年节约用水约 20亿立方米,可使约3亿亩林地免遭破坏⑤。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煤炭生产与消费国,第二能源生产与消费国,第二石油消费 国。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发展目标,达到4万亿美元,人均国 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左右,我国对能源的需求压力将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能源不足的压力,改善能源结构,更可以有效改善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 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生态效益巨大。

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 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解决农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 落后,要想在保护中发展,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循环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之路。 要想实现这种转变,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最好的途径。

五、民族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选择

(一)完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刚 刚实施了两年多时间,一些配套的、操作性更强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还没 有出台,一些可参照的法规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完备 的法规体系,推出针对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的法规制度,从法制上保证和推动民族地区可再 生能源发展。

(二)加快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支持力度。影响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使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 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无法和常规能源相竞争。而解决的关键在于提高发电技术科技含量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不断降低发电成本。可以说,在目前各国对可再生能源的 高度重视下,谁掌握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谁就拥有了主动权。因此,国家 应定期、及时地确定和具有指导性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纲要,集中组织人力对可再生 能源技术中的关键技术、战略性技术实施超常规的自主开发,尽快掌握前沿技术并推广应用 ;尽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注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水平 。另外,注重人才培养,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优惠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 家财政将建立可再生资源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标准制定、资源勘察、投 资补助和价格补贴等。另外,可适当增加中央政府公共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 政补贴、政府采购和财政担保等多种财政手段,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于经济发展缓慢, 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民族地区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另外,通过优惠利率和信贷支持等金 融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可再生能源生产领域;通过净化融资环境和投融资支持 机制,引导资本市场关注可再生能源领域,扩大可再生能源融资市场。对于资金投入、技术 研发、设备制造等企业和个人,国家应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企业和个人用户, 政府应设计税收优惠机制,引导他们消费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绿色”核算、考核体系。在衡量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时, 应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通过环境成本会计系统真实地反映资源与环境的价值成本, 鼓励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建立资源损耗补偿的合理机制,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 明晰全要素产权,使可再生能源开发主体可以通过产品的市场交换获得保护生态环境的合理 补偿收入。另外,可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间能源贸易协同关系,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 可持续的绿色能源消费方式。

注释:

①:《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②靳小钊:《未来20年中国能源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经济问题》2000年第6期。

③:《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④王钊:《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6期。

⑤数据来源: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

参考文献:

[1]张巨勇、马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

[2]:《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3)。

[3]王钊:《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07(6)。

[4]靳小钊:《未来20年中国能源发展与西部大开发》[J],《经济问题》,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