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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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建议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碳定价

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已形成共识――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气候变化的唯一途径。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制度支持。文章从资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配置资金这一稀缺资源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解决气候变化这一全球公共产品问题。

1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180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2005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 ETS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 ETS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 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6000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2007年1月开始,UK-ETS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EU ETS,从此,UK-ETS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 Emission 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 Early Action Credits)。目前,CCX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2003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年。

2.5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12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 碳交易与碳金融

碳交易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IET下的AAU、JI下的ERU和CDM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具体见表1。

表1 碳交易市场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IET下的AAU、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CERs、JI下的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AAU、EUAs、CERs、ERUs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碳定价机制

4.1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 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 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UNFCCC的公认。为了提高2020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CERs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3000Mt二氧化碳的排放。用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REDD+融资,使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2012年到期,2007年巴厘岛会议、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至40%)均未达成共识,2015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其次,市场运行风险,包括参与主体风险、产品供给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是一个历史较短的创新领域,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缺乏足够的能力。产品供给风险指的是碳交易金融工具供给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即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应对市场运行风险需要培养更多的相关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再次,违规操作风险,包括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以及利用碳市场的犯罪行为,给市场参与主体造成损失的风险。

尽管上述风险会阻碍碳市场的发展,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趋势是不可逆转的。随着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立场逐渐趋于一致,以及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国际碳交易市场将趋于融合,碳金融也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注释

①核证减排量(CER)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特定术语,指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颁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DOE)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只有联合国向企业颁发了CER证书之后,减排指标CER才能在国际碳市场上易。

②碳信用(carbon credit),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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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立钧.碳金融研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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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苏生,常凯.碳金融产品与机制创新[M].深圳:海天出版社,2014.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投资模型;系统动力学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3-0062-04

当前全球面临着化石能源消耗增加、生态环境恶化、极端天气频现等问题,可持续发展道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1]。中国需要在未来20年~50年间,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只能以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寻求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低碳经济既要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又要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既要进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又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及经济、环境、能源、科技、外交等多方面[2]。因此,这一经济模式的建立和推广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3]。根据英国的经验,政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发展能源技术以提高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机制、设立碳基金[4]。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借鉴[5]。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陈佳贵等针对中国当前不同的经济区域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东部地区进入工业化后期,东北地区处于工业化中期,中部与西部地区整体处于工业化前期的后半期,四大经济区域的工业化水平差距巨大[6]。因此中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应该就各地的情况区别考虑。

谭丹等计算了1986年到2005年我国三大地区单位GDP 碳排放量,得出从历史数据看东部地区数值最小,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大,在单位GDP 碳排放的递减速度上, 中部地区最快, 年均递减速度为9.8%,东部地区第二,年均递减速度为9.2%,西部地区最慢,年均递减速度为8.4%[7]。张雷利用产业-能源关联和能源-碳排放关联评价模型,解析了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的变化[8]。李爱军给出了一个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减排的区域间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9]。也有一些研究工作把样本定位为省级区域[10]。

本文首先介绍低碳经济为各地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在第二节提出建立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在第三节给出了实现这一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兴起为我国各地区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凭借传统资源与劳动力优势,我国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在这一阶段东部沿海地区依靠高碳经济模式获得了先发优势,我国东、中、西部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被渐渐拉大,鉴此,国家出台了西部大开发计划以及中部振兴规划。于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我国面临空前挑战,内外条件都不再允许中、西部地区再接着按高碳经济发展,传统发展模式下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困难。中、西部地区要跳过累积关系,就需要新的机会,国际上低碳经济的兴起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低碳特别适合产业发展,它的产业链长,概括起来包括碳的吸收,这主要是生物、物理过程,还要碳的减少,这主要在碳产出时进行。碳的吸收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有益,通过在中、西部地区大量造林,依靠碳汇交易机制,中、西部地区的资源禀赋就可以被加以充分利用了。

另外,森林植被、森林资源的增长,是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例证之一,体现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据国家林业局统计,1980年至2005年,中国通过持续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46.8亿吨;通过控制毁林,减少排放二氧化碳4.3亿吨,两项合计51.1亿吨,相当于同期二氧化碳工业排放总量的8%,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0.36%。人工林保存面积6,200万公顷,继续保持世界首位。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举行前夕,中国宣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行动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这将为削减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生态发挥重大作用。

目前,在西部主要通过政府发放生态效益补偿金、合理采伐、林间养殖、生态旅游等,让树木为农民长期创造财富。如青海省发给林农的公益林(即用于生态保护等目的而禁止砍伐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已从每亩5元增加到10元。承包林地多的农牧民家庭,每年最多可拿到5万元。但现在政府提供的生态效益补偿金还是偏少,远远抵不上卖木材的收入。

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出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造林和再造林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用来实现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如全球首个基于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CCB)标准的森林碳汇项目――“中国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2009年11月在成都完成交易,项目业主省大渡河造林局,以每吨不低于5美元的价格,向中国香港低碳亚洲公司出售了约46万吨二氧化碳减排当量,实现碳汇收益超过230万美元。但国际间碳交易进展缓慢,碳定价权又不由我国掌握,单纯依靠CDM项目难以实现中、西部跨域式发展。

如何把政府财政转移与市场化碳汇交易结合,通过两条腿加速中、西部发展,正是本文论述的要点。本文设计了一种我国内部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通过区域间投资,带动中、西部地区碳汇建设,并实现减少我国净碳排放的目标。

二、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的建立

碳排放受社会、经济、自然、生态、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但据徐玉高等对中国1970年~1994年间各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分析,经济增长是中国20多年来碳排放迅速增加的最主要因素,仅此一项引起的碳排放变化占总量的94%以上[11]。另据文献[7],在我国东、中、西部间,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在2005年达到全国碳排放量的一半以上,这是与东部地区较发达的经济紧密联系的。

有效减少净碳排放量的方式可归纳为两种: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碳排放量;二是增加森林面积加大碳吸收量。但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发达,投资收益率比中、西部要高,受土地等因素制约,大面积种植森林将减少宝贵的建设用地,而我国中、西部地区有大量土地资源闲置,要促进我国低碳发展整体格局的形成,需要体制机制上的改革。

为此,本文提出建立区域间碳汇投资方式,可用图1示意。该模型由三部分组成,东部、中部与西部,分别对应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三大区域。在每个区域模型内部,包括由森林面积决定的碳吸收量,由经济水平决定的碳排放量,以及两者之差即该区域净碳排放量。

东部地区在自己经济发展的同时,在政府层面拿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在民间层面企业拿出一定利润所得,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碳汇建设,从而在发达地区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国的森林种植面积,削减全国的净碳排放量。

图1可以进一步利用系统动力学流程图表述,如图2所示。其中标号1,2,3分别代表东、中、西部,Economics代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速度由es决定;Forest代表森林种植,其变化速率是fs,fs由可用土地Useable-A决定,可用土地又有总土地面积Area决定,森林变化速率fs还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影响水平为ef,由于经济水平对森林种植变化具有时间延迟,这种延迟用delayT表示;经济发展带来碳排放C-Emi,碳排放的变化用em表示;森林可用吸收碳,碳的吸收用C-Abs表示,变化速率为fa;用碳排放减去碳吸收就得到净碳排放C-Net,itemin,itemout表示单位进出速率。

这里我们用到了文献[11]的结论,即碳排放量可由经济发展程度来决定,具体定量关系可利用文献[12]对165个国家在1980年~2003年间进行分组检验后的结论,在0.944显著性水平下,pC-Emi与pGDP有二次曲线关系:

pC-Emi=7.836+2.95E-4pGDP-5.14E-9pGDP2(2)

其中pC-Emi代表年人均碳排放量,pGDP是人均GDP。

当然,子模型数量可以不局限于3个,事实上,我们可以以省份为子系统建立整体模型,相应机制可以做扩展。

三、政策建议

在各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变高碳增长为低碳化发展基础上,上节提出的区域间碳汇投资模型可从全国范围内有效减少净碳排放量,为此需要首先抓三方面工作。

(一)发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作用

日前,国家发改委鼓励东部人均GDP高于1万美元、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有些地区也已经有了这样的交易所,如设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全国碳排放交易所,但距离全国易还有较大距离。在各地发展碳排放交易所的同时,应建立排放所之间的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待各地交易试点发展良好后,整合成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原有各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市场的地方分支机构。

(二)开展区域碳排放联席会议

我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温室气体排放事关全国发展,应建立区域间研讨、信息交流会议机制。可首先在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中部六省等主体功能区内成立低碳发展会议机制,平衡区域内净碳排放。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碳排放通气会。

(三)建立碳排放跨区域财政补贴机制

金融是低碳产业发展的主渠道,要发挥财政的引导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部分。东部地区应从财政收入中拿出适当部分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应成立全国碳排放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收缴与发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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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韩玉军,陆 .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3):5-11.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regional Carbon Sinks' Investment Mechanism

WuJianxin

(Tianjin Binhai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nstitute,Tianjin 300457, China)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3

1 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199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 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 180 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 2005 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 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 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 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 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 ETS 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 ETS 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 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 始建于 2002 年 3 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 6000 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 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 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 2007 年 1 月开始,UK-ETS 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 EU ETS,从此,UK-ETS 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 成立于 2003 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 Emission 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 Early Action Credits)。目前,CCX 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 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 2003 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 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 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 年。

2.5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 2011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 7 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 12 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 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 2016 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 碳交易与碳金融碳交易

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 IET 下的 AAU、JI 下的 ERU 和 CDM 下的 CER 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 IET下的 AAU、EU-ETS 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 CDM 下的 CERs、JI 下的 ERUs 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 AAU、EUAs、CERs、ERUs 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 Emission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 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 碳定价机制

4.1 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 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 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 UNFCCC 的公认。为了提高 2020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 CERs 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 3000Mt 二氧化碳的排放。用 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 REDD+融资,使 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 2012 年到期,2007 年巴厘岛会议、2009 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 2020 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 1990 年排放量减少 25%至 40%) 均未达成共识,2015 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其次,市场运行风险,包括参与主体风险、产品供给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是一个历史较短的创新领域,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缺乏足够的能力。产品供给风险指的是碳交易金融工具供给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即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应对市场运行风险需要培养更多的相关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4

一、引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重的气候问题和生态问题,这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尽量做到节能减排。而碳金融市场的理念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泛指全部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时间较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因此要适应当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必须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碳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体制,大力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一)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开发

从我国的碳排放量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不合理的经济发展形式导致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节能减排刻不容缓。根据调查研究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从60亿吨上升到1464亿吨,增加了1404亿吨,占世界排放量的21%,毅然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可以看出我国的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必须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产业机构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有效达到减排的效果,减轻政府减排的压力

当前我国的减排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主要的减排方式为行政方式,过度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给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碳金融市场来缓解当前的减排压力,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升社会责任。

(三)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实现经济转型

我国一直提倡要实现低碳经济,但是由于碳金融市场的缺失,导致我国低碳经济转型无法有效实施,因此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

经数据调查结果可得:截止到2014年,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全球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经规划并且实行碳排放交易系统,碳税等定价工具。并且全球的排放权交易系统价值约300亿美元,其中中国已开始布局全球第二大碳金融市场,覆盖了11.1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参与和建立碳金融市场中,我国也取得了不少的实际成绩。在“十一五”期间,同2005年相比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1%,实现节能6.3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14.6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要求,到2015年石油、化工行?I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降低了18%、17%。”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目前仍然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在技术、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导致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

就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创建来看,其主要依据的是两部国际法律公约,即《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因此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碳金融市场将来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稳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开始实施,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当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分隔的情况,但是各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导致各国在市场分割方面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市场分割的情况仍然严峻。我国是自愿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相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完备程度,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能够在外围进行协商参与,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较少,因而我国碳金融市场中的碳金融交易存在统一规则缺乏、零散以及分割等情况,没有真正形成碳金融市场,自然无法施展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而降低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二)定价权缺失

就当前我国碳排放量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我国的碳排放资源地位和排放交易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对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存在较大的不利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我国的碳金融交易价格趋于弱势地位。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在中国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先几年的排放许可价格少于5美元/吨,2014年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价格也只是在9欧元上下摆动。而国际碳排放交易价格至少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对比来看,我国在定价方面存在很大的劣势,而如果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出现了更大的波动,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跌,甚至有可能出现交易风险,对我国碳排放市场的建立、推动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十分不利。

(三)交易成本高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不仅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而且碳金融交易成本价格高,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现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较为落后,加上碳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大量依赖信息技术,导致我国在碳金融市场参与中不得不在项目报批、技术以及人才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最终导致交易成本高,增加我国经济负担。

(四)碳权模糊

我国是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

nis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而该机制明确指出,要保证碳交易机制的有效行程必须要求能够明确碳权。只有明确碳权,才能够通过规定排放权的上限来形成排放主体成本收益的预期和博弈,才能够达到约束排放行为的作用,从而减少碳的排放量。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碳权意识模糊,由于在节能减排中会增加额外成本,因此企业缺乏自觉性,偷工减料时有发生。

四、中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对策探析

(一)加强政府的扶持

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必须要求政府能够进行有效的干预,并且要求政府能够充分运用其行政职能,帮助建立更加有序的碳金融市场,推动碳金融交易的更好更快发展。市场虽然可以对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发挥基础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要建立有序的碳金融市场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上,政府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当要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取向作用。不少企业的碳权意识较为薄弱,在减排方面的自觉性还存在较多的不足,政府需要从企业的这两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碳权意识和排放量知识的宣传,帮助提升企业的减排意识,调动企业减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碳交易机制,帮助碳交易价格标准、碳排放量上限标准以及惩罚机制等,约束企业的排碳行为;第三,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如制定浮动基准线对行业减排的碳市场价格和规模实施调控和监管,建立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激励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帮助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

(二)争取在碳金融市场中的定价权

中国要想在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就要全方位的进行战略方面的谋略,使人民币成为碳金融交易定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是争取定价权的关键。我国是碳减排的主要提供方,为此,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捆绑在一起,在CDM项目交易中加强人民币的使用,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中抢占制高点。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中介机构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培养和扶植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咨询、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与国内外碳金融中介机构协作,在取得CDM项目的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从合作中汲取经验。第三,在碳金融交易中,应让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进来,可以在交涉、评估、融资、签订合同时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激励奖惩政策,鼓励企业踊跃参与碳金融市场,对不符合碳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惩罚。首先,要求能够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发展;其次,要求采用有效的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来鼓励企业自觉参与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项目的开发容易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少的经营和成本风险,而要鼓励企业自觉参与其中就必?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降低这部分风险。因此,政府可以采用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通过减免税费、加强财政贴息等方式来鼓励企业开发碳金融交易项目,进行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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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碳市场;低碳保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支持保定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市场化减排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102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12日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渴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实现低碳经济发展,营造绿色家园,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简称WWF)“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之一,2008年保定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打造“低碳保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培植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并切实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使保定市的“两型社会”的建设稳步推进。而目前在金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保定市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保定建设“两型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由于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其《京都议定书》目标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的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起步阶段的排污权交易试点。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排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七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对建设“低碳保定”的启示与经验借鉴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保定市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首先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在此基础之上,以“中国电谷”、“低碳保定”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前期成果为支撑,积极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保定,以此进一步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扩大其影响力。

(二)构建完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保定市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加快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转化。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优势在于,它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中国电谷”,要利用好这一产业技术优势,在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开发专项,开发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而且碳市场本身就具有连接绿色金融与绿色技术的功能,以碳市场为媒介基础,建立节能技术的供需平台,将“中国电谷”中的节能技术推介给碳市场参与企业,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向实际应用领域的转化。

(六)积极推动CDM项目发展,利用国际市场节能减排。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自2005年开始启动就受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欢迎。这一机制鼓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减少排放的数量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视做本国减排指标的一部分。我国积极地参与了这一机制,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保定市政府要积极利用这一国际市场,通过搭建CDM项目信息平台,畅通项目融资渠道,推动CDM项目的发展,利用国际市场推动本地区的节能减排。

主要参考文献:

[1]PointCarbon:“Carbon 2009-Emission trading coming home.”,2009.Tvinnereim,E.,Rine,K.and Heimdal,C.(eds.)

[2]陈成.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法制与社会,2007.1.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 最新动态 问题剖析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碳金融”是指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行为和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等活动,亦称为“碳市场”。

碳市场形成于《京都议定书》,在对主要发达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约束的基础之,《议定书》规定了为完成这一目标而设计的三种履约机制,使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时,缔约国可以通过买入碳排放权来降低减排成本。在《议定书》的基础上,全球碳市场逐渐兴起。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碳金融市场是以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ETS)。

二、典型碳市场最新发展动态

(一)中国碳金融“试水”发展状况

我国碳市场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易,由于《议定书》缔约国主要是发达国家,我国并没有减排约束,因此只有个别企业参与到一些自愿配额交易体系。我国作为原始CDM市场卖方在交易活动中所占比重一直在65%-75%。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但目前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正在准备推出碳排放权交易[1]。

2011年十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七省市为我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根据试点要求,2013年将在试点省市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建成全国性市场。发改委去年以来已核准131个CDM项目,这些项目将成为核正减排量的重要来源和交易项目主体。

(二)欧盟发展瓶颈分析

EUETS是目前全球最成熟的碳金融市场[2],2010年EUETS的市场价值为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左右。2011年后,由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的全球对欧洲经济形势的“看空”,导致EUA的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跌,这说明欧洲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与全球金融市场形成较为紧密的联系。

随着2012年EUETS第二阶段的结束,EUETS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借用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调研结果[3],针对目前德国企业在EUETS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欧洲经济研究中心2011年在德国145家相关企业(企业覆盖率18%,设备覆盖率24%,CO2覆盖率42.3%)完成的调研显示,与大型排放主体相比,欧洲小型碳排放主体的交易活动并不活跃,其交易往往直接通过寻求中间商完成,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碳排放管理结构取决他们的排放水平、生产方式和已存结构,而非市场交易体制。关于导致部分企业交易不活跃的原因调研显示:52%的企业认为是由于其自身的配额已经足够,因此并无交易动机;38%的企业是出于对投机行为的预防目的而拒绝或减少交易行为的。另一项调研结果表明,减排行为往往只是企业应对燃料价格上涨以及提高自身生产技术效率的副作用,而非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结果。

即使在最为发达的EUETS体系下,市场的作用仍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对市场作用的定位是否应该做出调整,或者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强化值得深思。

(三)比较研究下我国碳市场问题分析

我国的碳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与EU ETS相比,除了三大环境交易所即将但尚未能开展碳排放权的交易之外,不足之处还表现在:

首先,碳减排相关金融产品开发不足,参与国际碳配额市场程度较低。碳市场缺乏中间商以及鼓励与约束中间商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被发达国家的中间商赚取巨额差价利润。其次,CDM项目重视短期效益,项目供大于求、处于买方市场,各项目之间互相压价竞相出售。我国作为CER最大供应国,在价格上没有话语权,双边谈判处于弱势,造成CER价格偏低。再次,碳交易市场处于初始阶段,以公司之间的场外交易为主,缺乏价格形成机制,供需双方信息不透明。

因此,我国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活动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国内的碳市场,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进行交易产品创新和自我竞争力的提高。

三、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方向

本文通过对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以及正在建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分析,并与欧洲EUETS市场最新进展及发展瓶颈、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之上给出对我国及欧盟碳金融市场深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对于我国在建设碳金融市场初期,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对碳排放权分配制度的选择、参与主体的范围、衍生金融品的设计等,是亟待解决与明确的关键问题;对于欧盟EU ETS第三阶段建设,重新定位与改善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以及激励中小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是保持碳金融市场长期活跃与价格稳定提高的重要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周忠明.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中国证券期货,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