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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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式

碳排放的方式范文1

一、构建减排指标体系

现居全球首位的碳排放量超级大国,中国一直强调其在气候问题上的重要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然而碳减排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也愈发明显。以先进减排技术著名的欧盟诸国集团反复苛求中国承担刚性减排指标,这对我国经济转型转轨带来巨大压力。为争取合理的减排指标和责任分配,不仅要看区域空间中的最终需求排放、人均排放,更要动态看待污染在空间上的转移与重构。作为世界的制造业工厂,中国的最终需求商品、中间产品被其他很多地区消费,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很大部分不属于被本国需求吸收带来的,不应该不合理地承受着国际隐含碳排放转移带来的气候责任压力。中国变相承担了大量进口替代下的碳排放生产活动环节,没有归内报告的这部分实际上属于转移排放量。即使发达国家完成了既定的减排目标,把中间产品的高污染生产过程转移到中国,也会带来碳转移问题,这种暗度陈仓式的做法对于全球而言是毫无意义的。为维持世界碳排放的合理分配,构建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必须改变以地区生产为原则的静态碳排放核算体系,转而建立起一个更为公平的、责任清晰的、以最终需求为标准的动态核算体系。我国应以精确核算碳排放转移量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政策制定,利用集团峰会、能源报告等重要国际会议和高层领导会晤的契机,参与国际气候政策规制的制定,避免陷入“碳排放大国”责任陷阱。

二、积极利用CDM机制争取技术援助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以帮助非技术优势国减排而换取的碳排放权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环境生产技术提升、环境生产效率提高的基本要求。中国正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利用CDM机制不仅让发达国家合理“融资”减排指标,跨期安排减排目标,而且还能大大提升中国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与降低能耗,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尽快过度到清洁技术领先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鼓励本土企业通过中间品进口替代

在国际垂直专业化的新型国际分工背景下,中间产品贸易的开展为我国转移碳密集型生产环节提供了渠道。国内企业也可利用国外清洁型进口中间品的生产投入替代本国生产,淘汰国内生产力落后的“肮脏”生产环节,同时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贸易、外包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将国内污染密集型生产环节向环境承载力更高的境外转移,减少国内资源能耗的压力。通过实施进口替代战略实现中国产业升级、碳排放转移布局的整体战略。

四、合理引导区域间污染转移

对于我国而言,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要素禀赋、主体功能、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差距。受第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影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中心城市的生产要素和工业企业较为集中,而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在中西部地区较为集中,造成了工业化生产与生产要素投入的脱节、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和运力紧张。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来看,区域非均衡发展的差异持续增大:2014年,西部地区12省的人均GDP不到东部10省市的二分之一,是京津地区、珠三角、长三角的四分之一。中国政府将在长期以内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激发欠发达地区潜在经济增长力、在转结构、调方式大背景下实现经济平稳过渡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碳排放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交通碳排放;演化特征;异速生长分析;武汉市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2.11

中图分类号:X24;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2-0049-05

Temporal Allometry and Its Mechanism on CO2 Emissions from Urban

――Transport in Wuhan City

LIU Chengliang1, WANG Tao2, GUO Qingbin3

(1. School of Urban and Regional Scienc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2. School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3. School of Business, Hubei University, Wuhan 430062)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emporal evolution and influencing mechanism in Wuhan city from 2003 to 2013 by building urban traffic carbon emission model. Results show that, firstly, the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in Wuhan city from 2003 to 2013 has a linear increasing trend, and the component structure difference of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he carbon emission efficiency of bus is the highest, the carbon emission efficiency of private car is the lowest. Secondly, there is a significant allometric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Between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 expans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showing negative allometric relationships, while population, motor vehicles and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are positively allometric relationships. Number of motor vehicles and highway mileage are the decisive factors in the growing process of urban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Key words: transport carbon emissions;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s; allometry; Wuhan city

当前,人、物、信息等要素加速向人口逾千万的特大城市流动,在刺激了人口和财富高度集聚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拥堵、雾霾污染以及碳排放量激增等强负外部性效应,如何消减交通碳排放成为学术界和决策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外有关城市交通碳排放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城市居民出行交通碳排放。国外学者研究内容侧重碳排放估算及影响机制分析,研究尺度从宏观到微观;国内主要集中在基于区域或城市的居民出行碳排放估算、比较及对策分析[1~3]。②城市客货运输交通碳排放。国外交通碳排放中,有关民用航空(机场)、货物运输的交通碳排放研究逐渐增多,国内有关客货运交通运输碳排放主要以客运为主[4,5]。这些研究大部分局限在城市某一交通部门或交通方式,综合交通体系研究比较薄弱。交通碳排放定量研究方法上,大体可分为“自上而下”传统方法、“自下而上”燃料碳排放系数方法、碳排放因子计量模型三大类方法 [6~8]。

异速生长是指系统内部要素之间或者要素与系统整体之间的比例增长关系,最早由生物学家Huxley和Tessier (1936) 提出,用于分析生物体部分或组织器官与整体的生长速度关系[9]。地理学者们将其引入人文地理学领域,探讨城市人口和城区面积关系、经济-环境、城市化发展等问题[10,11]。对交通碳排放进行异速生长分析,可以通过交通碳排放与其成长因素间的异速生长关系,来判读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影响机制和作用机理。目前有关研究仍十分薄弱,仅见众多学者借助数理统计开展的影响机制研究等[12,13]。基于此,本文针对当前研究中的部分缺陷和不足,对武汉市交通碳排放的异速生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影响城市交通碳排放的驱动因素,为特大城市低碳交通建设和交通碳减排提供决策参考。

3武汉市交通碳排放的演化特征

(1)综合交通碳排放量总体呈阶段性递增趋势,增速在波动中保持平稳。综合交通碳排放曲线的变化整体上表现出波动下降(2003~2005年)―稳步增长(2006~2009年)―快速上升(2010~2013年)的演化态势,是公共交通、私人交通、货运交通等交通子系统碳排放耦合效应叠加影响的产物,其中公共交通、私人交通与综合交通碳排放增长的吻合性较好,奠定了综合交通碳排放增长曲线的基本走向(见图1)。

(2)综合交通碳排放结构差异扩大,整体结构趋于倒金字塔形态。武汉市公共交通、私人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四者的碳排放比例构成由2003年的355%:380%:171%: 94%演化为2013年的171%:686%: 113%:30%(见图2),差异显著扩大,综合交通碳排放结构由初期相对均衡的稳定态逐渐演变成为“中间大、两头小”的不稳定态结构(“倒金字塔”型),其核心驱动力在于私人交通碳排放量和所占比重的过度增长。私人交通碳排放由2003年的724万吨增长到2013年的4019万吨,增长了46倍,占综合交通碳排放的比重上升到6865%,逐渐成为“序参量”,与近年来武汉市私家车数量的爆炸性增长密切相关。公共交通碳排放呈“螺旋态”演进趋势(见图3),结构组成趋向均衡态演化。2003~2013年,武汉市公共交通碳排放量的起伏变化较为复杂,波动性较强,整个曲线表现出明显的“螺旋态”特征。在公共交通碳排放结构组成中,公交车碳排放比例显著下降,出

租车碳排放比例整体也呈波动下降,轨道交通碳排放比例

则从无到有大幅上升,趋向均衡态演化。货运交通碳排放缓慢平稳增长,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带动下,物流快递业务高速发展势头迅猛,为货运交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利的客观支撑,由此带来了其碳排放的平稳较快上升。

(3)碳排放效率在多因素的耦合作用下表现出“公高私低”的差异特征,且门槛人口效应主导轨道交通碳排放效率的演化。交通碳排放效率的高低受交通工具容量、能耗大小、燃料类型、使用率、装载系数等多种因素影响,从5种主要交通方式的碳排放效率曲线来看(见图4),以常规公交为代表的公共交通是碳排放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而以私家车为代表的私人交通是碳排放效率最低的交通方式。2009年达到“门槛人口”以后,轨道交通单位里程载客碳排放量迅速下降。

4武汉市交通碳排放的异速生长分析

41交通碳排放与其影响因素间的两两异速生长关系

对2003~2013年武汉市交通碳排放量与各项经济社会要素指标分别做两两对数处理,绘制双对数坐标图(见图5),分别建立线性、指数和幂函数回归类型的异速生长模拟。可以看出,各对关系三种函数类型的拟合优度均大于85%,拟合效果较好,说明交通碳排放与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较强,其相互增长关系符合异速生长律。

基于拟合优度值的比较,选择适当的异速生长模型。从三种类型的拟合优度值来看(见表2),交通碳排放与大部分经济社会要素的异速生长关系符合指数函数模型,而与人口、机动车数量的异速生长关系较好地符合线性函数模型,幂指数函数类型则总体拟合度偏低。

(1)负异速生长类型。多数经济社会指标与交通碳排放呈负异速生长关系,是异速生长关系中的主导类型,包括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成区面积、公路里程、交通周转量等指标。从数据的拟合系数大小来判断,交通碳排放与这些指标的异速生长模型皆为指数函数关系(见表2)。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两个经济指标与交通碳排放呈负异速生长关系,表明交通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小于经济增长和收入增长的速度,交通碳排放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更加集约的趋势;建成区面积和公路里程这两个指标主要代表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其增长速度大于交通碳排放速度,表明交通碳排放对城市建设和扩张带来的潜在碳排放增长压力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或者缓冲期。交通周转量的增速大于交通碳排放,表明武汉市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人流、物流的快速增长,交通运量大幅提升。

(2)正异速生长类型。包括人口―交通碳排放、机动车数量―交通碳排放两组异速生长关系,从拟合度来看,两者均呈线性函数关系(见表2)。正异速生长意味着交通碳排放的相对增长速度大于人口、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其蕴含的实际含义:表明单位数量人口的交通碳排放增长较快,大于人口本身的增长速度,即居民的出行频率或者出行需求大幅增加;交通碳排放增速大于机动车数量增速,意味着一定条件下机动车的出行率或者使用率增加,从而导致碳排放量增长大于车辆数量增长,这与居民出行需求增加的情况相符合。

42交通碳排放与其影响因素的联合异速生长关系

为了分析交通碳排放与其相关经济社会要素间的联合异速生长关系及协同影响,使用多元逐步回归方法对交通碳排放与各项要素指标进行多元回归。建立联合异速生长模型:

Y=-13440+0441X1+005X2 - 117X3+1227X4 - 1191X5 - 0094X6+2276X7

Sig.:01520500070003540521061405310340

初始模型存在较为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为了消除多重共线的影响,采用逐步回归方法对交通碳排放与各项要素指标重新进行多元回归,建立最终联合异速生长模型为:

Y=- 8046+0915X1+0143X2,RX1=0996,RX2=0931

从基于逐步回归的联合异速生长模型结果可以看出:

(1)机动车数量和公路里程是交通碳排放“成长”的决定性因素。在交通碳排放、经济社会要素整体联合异速生长关系中,机动车数量、公路里程这两个核心要素是伴随交通碳排放“生长”的主导变量,对交通碳排放总量的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直接推动作用,而其他因素则相继被剔除。

(2)交通碳排放与其“成长”的关键因素呈正相关关系。从最终得到的联合异速生长模型参数可以看出,交通碳排放与最终联合关系中的两个关键影响因素机动车数量和公路里程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一方面,尽管当前汽车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燃油效率有所提高,汽车排量有所下降,但是汽车数量增长带来的碳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大大抵消了技术进步带来的这一部分交通碳减排当量。因此,建设“低碳交通”、减少交通碳排放,不仅要加快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小汽车数量的过快增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交通碳排放增长过快的趋势。另一方面,公路里程增加也与交通碳排放呈正相关关系,其背后的作用机制也可以推导出来,随着公路里程增加,对汽车拥有者和潜在购买者造成一种刺激和鼓励作用,道路交通供给的增加反过来引诱了一部分新增交通需求量和交通碳排放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情况下,要通过合理分配路权、积极发展公交车专用道、提高交通碳排放效率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低效率的私人交通碳排放量。

5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对其2003~2013年交通碳排放的异速生长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2003~2013年武汉市综合交通碳排放总体呈线性递增趋势,碳排放结构差异显著扩大,不同交通方式碳排放的时序演进差异显著。常规公交碳排放效率最高,私家车碳排放效率最低。

(2)城市交通碳排放与经济社会等影响因素间的相关性较强,呈显著的异速生长关系。城市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指标与交通碳排放呈负异速生长关系。

(3)机动车数量和公路里程是交通碳排放“成长”的决定性因素,其与交通碳排放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公路里程的增长对汽车出行者造成一种刺激和鼓励作用,道路交通供给的增加反过来产生了新的交通碳排放诱增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本文对武汉市交通碳排放演化及异速生长进行了详细分析,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缺乏对武汉市水运和航空交通碳排放的分析,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等,这些是后续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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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式范文3

摘要:世界产业已经进入了低碳时代,碳交易的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降低碳排放已经刻不容缓,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本文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着手,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启示,以期为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碳交易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范围内开展碳交易成为必然趋势。随着经济集约化转型、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欧盟实践可以为我国建立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的经验。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概述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EU ETS)于2005 年开始正式实施。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验性阶段,主要的参与部门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业,初始排放配额几乎都是免费发放的。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排放总量和分配给管制对象的配额,制定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第二阶段是履行承诺实现减排的关键时期,涵盖排放设施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阶段90%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第三阶段最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国家分配计划(NAP),将总量限制集中在欧盟这个统一的范围内。

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点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时间、执行及对象上具有一些特点。第一,时间上的渐进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了确保实施效果在时间上采取的是分阶段渐进性推进的方法。第二,执行上的强制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属于强制性减排。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规定以确保减排的有效执行。第三,对象上的针对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管制对象的选择上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将所有行业一起纳入。

3.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评价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贡献是有效的降低了碳排量和繁荣了碳市场,主要的不足表现为在排放权分配不恰当和责任分担不平衡。总的来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我国已经相继设立了一些环境交易所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场前景巨大,建立排放交易体系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尚未建立。我国减排还是以自愿减排为主。自愿减排很可能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减排动力不强。在初始排放权分配方面,无偿发放和有偿获得合理比例的确定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政府的监管引导作用尚不突出。从国际上各国碳减排经验来看,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作为一个“管理者”和“服务者”应有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定价问题上尚无发言权。碳排放权作为市场上最主要的商品,排放权的价格问题变成各国管制的焦点。我国碳市场发展不完善,在碳定价问题上没有发言权,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四、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履行减排承诺的任务十分艰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给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一些启示。

1.合理分配配额,制定调控机制

欧盟采取的是总量限额与交易的方式,对企业设定总的排放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但欧盟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存在着配额严重过剩的情况,直接影响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反映出体系运行方面调控机制不够灵活。我国应根据市场排放权的供需情况合理分配配额,并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督。同时制定有效的调控措施,可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对减排总量和配额量进行调整,确保碳交易有效的进行。

2.选择先行地区,正视竞争力

欧盟交易体系的建立是循序渐进式的,分阶段逐步扩大的。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考虑到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复杂性,应当先选择一定区域或行业为范围,成熟后在逐步扩展。我国可针对各省份的情况不同将减排指标按省分解,因地制宜。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竞争力的问题。在短期内,污染治理投入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欧盟把电力行业作为主要管制行业,也跟电力行业的行业特点有关。我国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最高,也可以考虑从电力行业开始减排限制。

3.引导企业减排,促进碳交易

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整个排放交易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污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对减排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建立起监测和惩罚体系。第三,强化强制减排同时鼓励自愿减排。

4.开展国际合作,掌握主动权

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减排技术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十分有必要加强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我们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来提高我国减排水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减排政策,而是通过抵消体系与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链接起来实现碳减排的。我国现阶段对于国际碳价格没有发言权,这对于我国今后在国际竞争中十分的不利。因此,我国更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争取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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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敏思,范迪,窦勇. 欧盟碳市场的进展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保护,2014.

碳排放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自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分工有了新的形态,社会生产力也开始狂飙突进式地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扩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1]。统计学意义上的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值和气候离差值出现了显著变化,如平均气温、平均降水量、最高气温、最低气温,以及极端天气事件等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 “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这个定义旨在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本文所涉及“气候变化”的含义都依据此定义。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虽然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近五十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自从1750年以来,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气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浓度显著增加,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明确针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55%。在现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对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说之温室气体即指CO2而言。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为完成《公约》的目标,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工业化国家确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为《议定书》的执行制定了细则,铺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第三个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国际新规则。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减轻其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在《京都议定书》别规定了三种减排机制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这些机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过按照规定程序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构建国际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论与实践。各国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外部性,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国际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确定总的环境容量和各经济体排放限额的前提下,各排放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它对企业的激励在于,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他的排放权剩余,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排放的企业必须付出经济代价。通过市场交易的机制使CO2这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资本化。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0年以来,中国在部分两控区省市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纷纷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成立。

温室气体的排放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排放交易机制确实一种经济安排,而排放限额的设定又涉及国际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学科的综合视野。同时,国际排放贸易区别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态,因而引起经济学者的极大兴趣,以这一课题为主体的环境经济学也于近年来成为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经济学家针对CO2排放交易这一新贸易形态所作出的经济学解释作一系统梳理。

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而用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义在解释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交易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完备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两个假设都不存在,各国的环境容量与减排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无完备的市场机制来安排这一交易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考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时,遇到的是跨期选择下的不确定性问题。其二,新古典主义认为市场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这种气体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存在外部性,而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失灵,一国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是全球温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形成机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全新的交易领域的魅力又的确吸引着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经济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企图对此作出新的解释。

(二)外部性理论和公地悲剧

1.庇古税。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在经济中,每一个经济行为人都关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外部效应,当外部性出现时,市场机制不一定会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认为,此时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且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7]。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以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应通过税收或者补贴的办法将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确定纳税义务,因而是一种从量税,单位税额的确定按照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来决定。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矫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会成本。庇古税实施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温室气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公共厌恶品,换言之,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个简单推广,因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还有,外部性理论的讨论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费的外部性,而没有涉及生产的外部性。

2.公地悲剧。科斯(Ronald Coase)[8]认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话,外部性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的话,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毫无疑问是无效率的。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机制给人们提供谈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就可以交换他们产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因而在科斯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对公共厌恶品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条件下,政府是没有必要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科斯定理强调明晰的、可实施的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在一个法律不健全、腐败盛行、偷盗成风的国度,当有人随时可能以非法方式抢劫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谁还会愿意进行投资并付出劳动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护的明晰产权,是保证资源被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气候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是排放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或者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无法有效实施。

大气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简称“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无法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经济体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权交易。假定当前环境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无效率的,现在存在着某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此时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改进,更重要的是,更好结果的出现与谁拥有排放的权利没有关系。如果A国有权利排放温室气体,但B国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额比A国减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国会削减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过来,如果B国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而A国愿意向其支付,以换取有权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这种支付在边际上超过了A国排放对B国造成的损失,那么B国会允许A国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样改善了。所以不论谁拥有排放的产权,他们都会讨价还价,直到在某一点上,额外排放对排放者的边际收益正好补偿了对被受害者的边际损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设想。这一设想试图从生产的外部效应的角度来解决排放的问题,但这种机制实现排放总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条件是各厂商之间控制排放的边际成本必须相等。但所有厂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难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难估计出各厂商适合的排放限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须为零,而在现行京都体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时间成本与谈判成本。

另外的问题是,由于前面论述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体系之前,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搭便车”的行为阻碍了防止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矫正,那么就很难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也是对《京都议定书》达成后的后续减排目标谈判如此艰难的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继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解释,其中Barrett(2008)还提出一种“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要少数几个甚至单个国家就可进行,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但关于技术的管辖权仍需妥善解决[9]。

三、结论

国际碳排放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着眼的大多集中于对贸易形式本身的解释,且关注点多在需求侧。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来,还没有从供给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现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产环节,其与供给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从供给侧对其发生机理作出恰当的经济学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系统的分析框架,或许将开启这一领域新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Z].

[2]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Z].

[3]京都议定书[Z].

[4]戴尔斯.污染、财富和价格[Z],1968.

[5]沈小波.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政策工具及前景[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

[6]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7]Sandler,T.and Hartley,K.“Economies of Alliances:The Legson8 for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碳排放的方式范文5

引言

2011年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陆续建立了碳交易平台,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也逐渐形成。碳交易的主体是企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同样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方法,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是我们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概述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概念

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低碳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中逐渐分离出了与碳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并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即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是以环境法律为指导,通过货币为主要计量方式,全面、系统、联系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企业相关碳排放权的经济业务,以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节能减排的目的。

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特点

传统会计是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传统会计的共性,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会计分支也具备其独特的个性:

(1)复杂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复杂程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既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还需要会计人员同时掌握环境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正确的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整体的把握企业的内容碳排放和交易;其次在碳排放权会计下除了用货币进行计量外,还会用到以二氧化碳为单位进行计量的时候;再次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其他经济业务的联系会更加的紧密,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会计人员了解企业的整体运作和碳资产的整个使用过程。

(2)较强的针对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是专门针对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处理的,可以更好的对相关碳排放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传统会计在处理碳排放权的经济事项的针对性较差,不能对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然而通过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总而言之,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环境保护与低碳经济下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会计的继承和发展。

3.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

(1)产权经济理论

产权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难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的建立起来,目的在于明确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有效的缓解大气污染的矛盾,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是产权经济理论的具体应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我国是世界上较大发展国家之一,因此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由原来的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逐步建立节约型社会。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社会绩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天气变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每个企业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须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投资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1.我国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我国为了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2011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几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其中一些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进行分析:

(1)试点城市上海

核算的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发生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的组织,主要的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计算为基础的方法,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另一种是以测量为基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要以计算的方法为基础对结果进行验证。

(2)试点城市天津

天津的核算主体是天津辖区内的钢铁、电力热力、石油、化工、油气开采等企业,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划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主要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

(3)试点城市北京

主要的核算主体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但是企业也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的方法,但是其中计算的结果不能高于以上两种方法。

(4)试点城市深圳

核算的主体与ISO14064界定的组织相一致,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甲烷等,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设备特定、使用模型的关联。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4个试点城市中核算主体是不同的,其中上海、深圳的碳排放量的核算主体比较广泛,天津、北京的核算主体范围相对于较窄,因此这些地区要适当的扩大碳排放权的核算主体范围,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试点中的城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形成了较大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2.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

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能源是不同的,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出不同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

(2)科学的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式。一般来说企业碳排放核算内容分为以下三种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物理核算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核算范畴来合理的选择排放系数和计算公式。

(3)通过企业各个生产流程来收集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为了达到企业节能减排的针对性,企业要在具体的某个车间、某个生产流程上对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收集,尽量细化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提高核算的针对性。

(4)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并汇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了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效率,企业要利用收集的数据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折算成碳排放量,方便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管理。

三、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分析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

持续经营、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分期是传统会计假设的主要内容,然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自身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和针对性,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也与传统会计的假设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持续经营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当中,持续经营的假设既代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生存问题,还隐含了社会环境问题、自然环境问题、可持续问题,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丰富了传统可持续经营假设的范围,持续经营的假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其次,冲击了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在传统的会计下主要是指可以独立核算,拥有和控制一定资源,可以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集团公司,然而在碳排放权会计下,会计主体可以具体到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一台机器设备等。同时不仅仅是企业要进行碳会计核算,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都要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要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本国的减排和碳排放的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这样就可以及时地对本国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解,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再次,冲击了货币计量假设。在传统会计下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计算、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的经济情况是不能够通过货币来计量的,需要一些非货币性计量的形式来反映相关经济信息。

最后,丰富了会计分期的内涵。一般在传统会计分期的假设下一般会计年度通常是一年,然而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下,有着既定的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这就划定了较大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范围,在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内,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分期,打破会计分期为一年的局限。

虽然碳排放权对传统会计假设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是从反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会计还是在传统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内的。

2.企业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碳排放额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碳排放额的方法从国际经验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免费无偿获得、拍卖的方式获得以及企业以固定的价格从政府的手中获得,从实际情况来看前两种方法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其中当企业免费获得企业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递延收益

当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碳排放权是企业的一项非货币资产,同时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也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可以从企业单独的分离出来并进行出售和交易,满足政府的“可辨认”的条件,因此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可以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符合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按照取得的成本,企业确定自用型碳排放权后的分录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用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3)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初始的计量与确认的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74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2-0015-05

一、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诞生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而在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01),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保护环境。《公约》规定,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也就具有商品的属性。

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又存在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简称IET,第17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三机制”为国家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学原理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市场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适当的市场规则可以刺激私人部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洁的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创造性,鼓励对清洁的生产模式进行投资,从而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人们已进行了加拿大GERT计划、美国CVEAA计划、丹麦电力行业试点、壳牌集团STEPS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等诸多努力,尝试着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的方式,以减少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把国际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见图1)。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它们都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作基础是由附件一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用于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在于,联合履约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IJ),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02当量。在承诺期中,如果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近年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并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的仅仅一年时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见表1)。

此外,根据估算,《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以前的总减排需求量为50亿吨c02当量,其中海外的减排需求约占一半。目前全球正在开发CDM项目,预计到2012年可以提供约22亿吨CO:当量。可见,全球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世界主要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市场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区域性的市场中,它们还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各市场对交易的管理规则也不相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交易体系也成为GHG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获得进行排放交易的经验,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其目标和功能是减排CO2,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

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各成员国要把本国排放总量限制以及国内受体系管辖的设施所分得的EUA数量,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则对这些NAP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符合ETS指令函所规定的标准。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企业的C02排放量每超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在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应当将该数量加以扣除。

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排放交易网络体系,欧盟通过其连接指令函(Eu linking directive,2004年11月14日生效),允许EU ETS系统内的成员从2005年起使用CDM项目和JI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核证减排量来抵消其排放量。所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现了ETS机制和CDM、JI机制的结合。此外,为扩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影响,进一步降低欧盟企业的履约成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积极与其他排放交易制度进行连接。目前,它能够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排放交易制度连接,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的ETS。通过双边认可,它还实现了与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机制连接的需要,如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来实现。欧盟碳交易活动的3/4是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来实现。其中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是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目前欧洲有四个交易所参与碳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交易量占82%,其全部碳融资合同都是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在国家层面上,除爱尔兰、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丹麦外,其他国家都接近于完成目标。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交易体系,自2003年12月12日开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GHG排放许可和抵消项目的电子交易。

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中,许多北美公司和其他实体(女市政当局)自愿作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所有的会员单位在其基准线排放水平的基础上实现每年减排1%的目标;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的成员将排放水平下降到基准线水平的94%下。

对每个会员单位来说,他们的排放基准线被设定为1998-2001年期间其年排放量的平均值;对第二阶段的新会员来说,其基准线是2000年的排放量。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减排、从其他面临排放限制的公司购买许可,或者购买满足特定标准的减排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度来履行承诺。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供其会员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使用。所有交易都必须通过这个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和数据由内部系统记录,不对外公布。会员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可以储存。

除上述两个交易市场外,世界上还有很多正在运行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这些交易市场的规模较小(见表2)。

四、我国的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我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已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EB)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已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总数为890项,其中我国已注册成功的项目为147项,占项目总数的16.51%,仅次于印度(33.82%),居第二位(见图2)。但由于我国已注册项目的减排量规模普遍较大。因此,在总减排量上,我国以90956948吨c02当量雄居榜首,占全球预期年减排量的48.39%(见图3和表3)。

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减排量买方)的信息,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五、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想

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最大权益,我国应积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

1、规划中国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权框架

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中国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框架。从现在着手,建立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获取排放交易的经验,以应对中国未来可能承担的《京都议定书》的义务。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应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对各省设置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下发给企业。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其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如果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那就只能选择上缴罚款。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和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交易。

另外,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

2、设立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以保证其能够在结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的优点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用市场导向来指导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通过交易中心的市场化运作,产生并传播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使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并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3、市场交易产品  我国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减排二氧化碳。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都纳入减排对象。

至于交易形式,在初始阶段,我国应以已获认定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和JI形式的产品现货形式,即减排信用额。未来可以参照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以标准化形式进行产品交易。

4、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