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1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道德法治;儿童立场;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7)01-0011-03

2016年秋季起,使用了14年的人教版《品德与生活》教材更名为《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实施意味着一线品德课教师将展开新的教学探索。而研读新教材正是我们开启新旅程的起点。笔者发现,新版一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材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深化了对儿童立场的认识,更加关注儿童发展这一主题。我们必须悉心解读,运用正确的儿童观引领教学,激活儿童内在的道德与法治意识,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一、强化规则意识,开启低段儿童道德与法治之旅

低年级儿童法治观念的培养从哪里开始?这是广大一线教研员和教师的困惑之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小学低年级(1-2年级)法治教育指出了明确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包括初步建立国家、国籍、公民的概念,初步建立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认识;初步建立规则意识,初步理解遵守规则、公平竞争、规则公平的意义与要求等。

据此,笔者认为,低年级儿童法治观念的培育重点应该是在正确儿童观观照下的规则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新版《道德与法治》教材重视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对法治教育的要求,在一年级上册凸显规则意识教育的内容,并注重以螺旋上升的逻辑,促进儿童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旧版一年级上册《品德与生活》教材包含四个单元:“我上学了”“祖国妈妈,我爱您”“我的一天”“过新年”。其单元逻辑是时间序列,即开学后四个月,9月刚入学,10月国庆节,11月学自理,12月过新年。单元主题之间联系不强,各自为政。同时,每个单元的每一节课任务都比较饱和,学完一课后马上进入新课文的学习,课文之间也相对独立。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也包含四个单元:“我是小学生啦”“校园生活真快乐”“家中的安全与健康”“天气虽冷有温暖”。规则意识教育的内容分布在各个单元之中:第一单元第三课第四个话题“这样做对吗”、第四课《上学路上》,第二单元第六课《校园里的号令》、第七课第四个话题“这样做对吗”、第八课《上课了》,第四单元第十三课第三个话题“冬天真好玩”。内容涉及校园规则、交通规则、游戏规则、课堂规则等,贴近新入学儿童的生活实际。

我们可从中整理出这样的规则意识教育逻辑:班级――学校――家庭――自然和社会。单元主题之间逻辑性加强,体现了一年级新生逐渐扩展的生活领域和认知程度的逐步深化,这一逻辑编排彰显了由近及远、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过程,符合低年级儿童的认知规律[1]。每个单元中每一节课的任务都比较聚焦,对儿童规则意识养成的引领是根据学情和学生的生活实际螺旋上升的,这有助于一线教师根据教材逻辑,引领学生逐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我们在教学中必须遵循这一逻辑,通过组织相关内容的学习,开启低年级法治教育旅程,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帮助学生更加愉快、安全、舒适、有序地参与班级、学校和社会生活,实现自主发展。

二、彰显儿童立场,凸显道德与法治学习主体

2011版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指出,童年生活具有不同于成人生活的需要和特点,它本身蕴藏着丰富的发展内涵与价值。观照儿童立场,“从儿童出发”一直是各版本教材编写和教学的起点。小学低年级法治教育更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贴近儿童的生活实际,才能帮助儿童逐渐树立道德与法治意识。

笔者在研读中发现,与旧版教材相比,新教材在诸多细节作了改动,具体体现在增加了歌谣和连环画,改变了话题的表述语言和对象等。这些细小的变化使教材尽可能涵盖了所有儿童的心理、个性、家庭等情况,它不只是面上的包罗,更有点上的切实关注,从真正意义上落实了“从儿童出发”的理念。

1.增

(1)歌谣

在知识点的表述形式上,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依据教学要求,随文编写了14首儿童歌谣,比旧版教材增加了10首。例如,在讲述上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时,旧版教材采用填空的方法,要求学生填写交通规则。新版教材则将交通规则融入儿童歌谣,让儿童在琅琅上口的歌谣诵读中潜移默化地形成遵守交通规则,上学路上注意安全的意识。这一元素的增加启示我们,教学必须注重从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出发,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而不是简单地追求知识的灌输和技能的训练。

(2)连环画

众所周知,儿童对阅读故事充满天然的喜爱。可以说,没有不爱听故事的儿童。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只有“钟姐姐对我说”一则连环画故事。可喜的是,笔者在新版教材中找到了6则连环画故事,分别是“上学啦,真高兴”(第2-3页)、“交朋友”(第6-9页)、“小熊想提问”(第33页)、“危险是怎么发生的”(第46页)、“没早睡,真糟糕”(第49页)、“团圆”(第62-65页)。大幅增加连环画故事的数量,遵循了儿童心智成长的逻辑,体现了教材从儿童出发的思想。

2.改

(1)话题

旧版《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教材中,有一些话题的表述比较成人化。例如,第4页“新生活开始了”。对刚刚入学的儿童来说,很难理解“生活”一词,更不用谈“新生活”了。这一话题在新版教材中的表述改为“上学啦,真高兴”,笔者认为这像极了儿童日常会使用的话语,是从儿童的日常生活出发的鲜活语言。再如,旧版教材第41页“养成饮食好习惯”,“饮食”一词也是儿童不易接受的表述。而同样的内容在新版教材第43页表述为“这样吃好吗”。将话题表述改为儿童易于接受的语言,而且问题的提出方式也更能促使儿童主动反思自己的生活,规避了表述的“成人化”倾向。

(2)对象

上学第一天,是学龄儿童由幼儿园迈进小学新天地的特殊日子。改版后的《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用图片真实而细腻地表现了学龄儿童入学时存在的不安情绪,记录了儿童的成长轨迹,在面向全体的同时,对于使用本教材的小众对象――存在不安情绪的部分儿童,采取了真实、不回避、积极关注的态度,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大部分孩子对“小众儿童”的包容和关爱之情。

教材第一单元第一课第一个话题“上学啦,真高兴”中,第二页左下角图片中的小女孩就有比较浓重的亲子依恋和入学焦虑:面对第一天上小学的情形,她不肯进校门,紧紧抓着父亲的手不放。故事发展到第三页,小女孩正在挥手和父亲道别,虽然她的眼角还挂着泪珠,但可以看出她在老师的安抚和引导下已经能和老师牵着手,不安情绪已得到缓解。在新编教材中,同样关注“小众儿童”对象心理的,还有一年级上册第33页小熊想提问的故事(反映个别想参与课堂却不会提问儿童的困惑)、第62页至65页改编连环画《团圆》(反映留守儿童与家人团聚,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等。

我们在教学中,要敏锐地捕捉到新版教材传达出的这一信息,本着细腻而精准地为每一个儿童设计教学的观念,不忘记、不放弃教室里的“每一个”,注意教学艺术,在无形中给予学生特别的关爱,帮助全班儿童开启对道德的认知,这才是“为了一切的学生”。

(3)绘图

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变迁,教材的绘图风格也是与时俱进的。旧版一年级上册《品德与生活》教材中的图画则风格接近民国时期的漫画,色彩鲜艳,人物憨态可掬;新版一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图画风格清新,色彩更加柔和,人物绘制写实,更贴近当代儿童的审美。难能可贵的是,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的版式拥有更多的留白,让儿童阅读起来眼睛更加舒适,充分显示了对儿童身体健康,特别是用眼健康方面的生命关注。

三、尊重儿童权利,引领教师提升道德与法治素养

珍视童年生活的价值,更要尊重儿童的权利,这是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所表述的基本理念。享有愉快、自信、有尊严的学校生活,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新教材的使用对教师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与法治素养。各地教材在几次修订中,都在不断深化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此次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删减了部分照片,并用图片替换等,表现出对于尊重儿童权利的重视,并为儿童提供了更多的学习与想象空间。

1. 删

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选取的53张照片中有34张涉及真实儿童的镜头,占照片总数的64%;而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选取的20张照片中仅有6张涉及儿童镜头,占总数的30%。如此占比下降近一半的现象,再一次让笔者看到了教材改版对儿童人格和个体生命的尊重与爱护。

儿童照片的使用本身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即便是征得儿童和家长同意后使用真实儿童的照片,无论是正面形象还是负面形象都可能会带给当事儿童无形的压力:正面形象的儿童是不是就不能犯错?否则同班同学等身边的人也许会指责他们“拍一套,做一套”;负面形象的儿童(据笔者了解几乎都是依据旧教材要求摆拍的)是不是就总是犯错,不能进步?否则同学等身边的人也许更会指责,甚至取笑他们是天生的后进生。无论是教材编写亦或是教学素材的选取,我们都应谨慎使用真实的儿童素材,注重保护每一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

2. 替

旧版《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教材使用了53张实景照片,而新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教材仅使用了20张,实景照片数量大幅下降,并用图片替换了部分照片。

例如,旧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第一课“开学第一天”,选用了一张红衣小女孩背书包站在学校跑道上的照片;而新版一年级上册教材第一课“上学啦,真高兴”使用了一张图片作了替换。相对于写实性较强的照片,这张图片描绘了一个小男孩背着书包站在镜子面前的形象。儿童在学习时可以把小男孩想象成自己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从而给予儿童更大的想象延展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一线教师都在尝试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次开发,选取符合地方教学实际和班级儿童学情的资源。《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以基础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这要求一线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教育素养,在开发道德与法治课程资源的过程中,强化对每一个儿童权利的尊重。

康德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这位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的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表达了对人类尊严的重视。正确的儿童观必然是回到人本身,给予教育对象――儿童以充分的尊重,认可儿童是一个个鲜活、独立的生命个体,而不是成人的附庸。在道德与法治的新旅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对儿童立场的认识和理解,从儿童的身心发展实际出发,关注每一个儿童的生命成长和个性发展。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动物检疫执法;道德素质;法制意识

1现阶段动物检疫执法存在问题

1.1执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部分执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导致其法律意识与思想道德十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工作的开展无法根据具体规定要求进行,很容易提高执法失败的概率,严重的还会引发冲突。

1.2受检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

受检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执法工作难度提高。其中,大部分群众不能正确地认识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另外,部分农民群众法制意识严重缺失,个人利益受损害时不会通过法律来维权,也同样会增加经济损失。

1.3违法乱纪行为经常发生

因为基层动物检疫执法机制始终处于完善与发展阶段,所以,仍然存在没有理顺体制的部分。因此,必须要以执法小组这一形式来开展工作。但是,很难针对辖区内部动物展开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违法乱纪行为频繁出现。

2改进动物检疫执法中道德与法制状况的途径

2.1全面提升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

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法制意识,并且始终坚持依法执法这一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中。在培训体系当中,还应当把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等多方面内容纳入其中,不断增强执法观念。另外,需要定期组织开展评价与调查活动,严格监督并管理执法团队,有效地增强团队的整体水平[1]。基于此,应当不断完善当前动物检疫执法管理机制及责任制体系,将执法过错落实到个人,严格地追究责任,同样也应当在考核体系中融入这一内容。此外,在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对于关键性的岗位,一定要采取定期轮换的制度,从源头上规避舞弊行为。与此同时,需要明确执法依据以及工作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实现统一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2.2全面培养执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

执法工作人员自身道德素养对于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全面培养其自身的道德。对于执法工作人员而言,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同样需要具备道德素养。同样,在培养其基本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还应当定期组织并进行自我批评活动,充分利用本行业内部的先进模范与事迹,将其作为榜样,全面维护国家与集体的利益[2]。而在所有执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精神素质,使得执法队伍更加团结与和谐。

2.3完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过程中,应积极践行依法执法与人本执法等理念。同时,还应始终遵循责任制度与监督制度,并且通过执法成果的考核来作为保障。而针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过错,若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较为严重,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赔偿。另外,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严格监察执法工作人员责任履行的状态。此外,应当关注执法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制定出保障机制。针对执法过程中受伤或者殉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确定出具体的处理方式,进而为执法工作人员提供有力保障。

2.4始终遵循执法必严基本原则

在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严格执法,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惩罚。开展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并控制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所以,在实际执法方面,一定要依法执法,针对违规个人或者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来惩罚,增强执法工作的权威。

3结语

为了进一步推动基层畜牧行业的发展,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开展是不可或缺的,其同样关乎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所以,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要对道德和法制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知,进一步增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效果,保证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卢玉霞.浅谈动物检疫执法中的道德与法制[J].中国畜禽种业,2013(1):13-14.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作为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区判标准,义务学说

〔中图分类号〕B5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3-0125-0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诚可谓法学论域中的永恒话题,历经了由古昔的水融至近现代截然分野的嬗递过程。法律与道德的分途肇端于康德哲学,在康德看来,“法仅仅涉及行为,道德仅仅涉及信念” 〔1 〕 (P458 ),自其以还,近现代各法学流派几乎都对两者关系表现出极大的学术热忱,均试图在法哲学层面提出二者分际的宏观标准。而在刑法学领域,严格界分法律与道德的则当首推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他指出,在法的领域中,人只能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受自然因果律的支配,在道德领域中,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自由的,是一种先验的、道德的自由。〔2 〕 (P90 )不难发现,有关法规范与道德规范之区判,无论是法哲学家抑或是部门法学家均未找到可通贯法学理论与实务践行之判准。在刑法论域内,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则聚焦于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问题。本文便拟从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视角,立基于我国的实定法规范,从中寻究区辨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标准,进而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划定界域。

一、作为义务的性质判定

作为义务问题历来皆为不作为犯理论中的核心性论题,而作为义务的定性判断则是探究作为义务问题的逻辑始点,若对其定性错误势必导致整个作为义务理论体系的悖谬,故此,有必要首先对其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分析。有关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性质,中外刑法理论的通行见解是,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不能是纯粹的道德义务。至于作为义务的更具体性质,即它到底是刑事义务还是民事、行政等法律义务,抑或兼而有之?对此,研究者们通常循经此般逻辑理路证成:违反道德义务担负道德责任,违反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过,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对应着性质迥异的法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义务则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罪因系犯罪,其法律后果是刑事责任,故与刑事责任相对应的作为义务也就无疑仅限于刑事法律义务了。〔3 〕 (P139 )

上述推理看似言之凿凿、无懈可击,但实则似是而非。违反纯粹的道德义务仅承担道德责任,违反法律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可厚非,但若认为不作为犯罪因最终承担刑事责任便断定其作为义务为刑事法律义务,此等推论就未免过于武断。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犯罪,亦即惟有犯罪方得违反刑事义务,故刑事义务之内容就当是“禁止实施犯罪行为之义务”,而众所共知,作为义务乃是“命令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之义务”。可见,作为义务与刑事义务在内容上迥然有别。再者,若把作为义务定性为刑事义务,将导致不履行作为义务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此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仅需作为义务一要件即可而无需其他要件,或者导致不作为犯罪内部还包含一个犯罪行为,这显然有悖事实。事实上,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并非刑事义务还可从刑法对纯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定中获得验证,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的作为义务均无一例外的为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义务,我们无从找寻作为义务为刑事义务之适例。可见,将作为义务断定为刑事法律义务,实质是将作为不作为犯成立条件之一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犯作为行为整体所违反的刑事法律义务并为一谈。除却刑事法律义务后,作为义务便只能是刑事义务之外的其他部门法义务或是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的义务。有关作为义务可否为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义务的问题,笔者赞同通行之论见,即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性质的义务,主要理由在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决定了它只有在民事、行政等法律制裁措施不足以抗制相关违法行为时方才发动,以是但凡犯罪无不以违反其它部门法为前提,而纯粹违反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义务的行为连其他部门法责任都无需承担,更无由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了。

综上所析,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在性质上只能是刑事义务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也不含道德、宗教等非法律性质的义务。而在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准确定性后,需要进一步做的是探析具法律性质的作为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法规范区辨标准。

二、实定法范域内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判准

(一)法规范与道德规范区辨之法哲学掠影。在法哲学领域,论及法规范与道德规范之联系与区别时,法学家们往往从道德的价值等级体系中分离出两类要求及原则:“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之基本要求,它们对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为有效地履行必须担负的任务来说,被视为是必不可少的或极为可欲的。第二类道德规范是那些能提升生活质量和加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原则,但这些原则之要求远远超出了维持社会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要求。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所必需而基本的道德原则,在任何社会都被赋予了极大的强制性。该类道德原则的强制性是通过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变现”,并指出,“任何被用来保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措施均无力适用于纯粹的道德要求的”。〔4 〕 (P391-392 )据此引申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或是道德的底线之论断,至于该最低限度或底线的具体法规范标准为何,在法哲学家们的宏大叙事中并未给出明晰的答案。有关道德规范与法规范界分的困难及重要意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感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5 〕 (P21 )

(二)“法律性质的义务”之刑法论域歧见。有关作为义务之性质,虽然中外刑法学者均认为,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上的义务或法律性质的义务,但对于何谓“法律上(或法律性质)的义务”则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日本,尽管理论和判例均认同,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义务,但对其来源却多将习惯、公序良俗、条理等的要求涵括其中;在德国,对其刑法典第13条所规定的“依法必须保证结果不发生的义务”,虽认为须是法律所承认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之义务,因而排除道德义务作为刑事责任直接基础之可能性,〔6 〕 (P745 )但仍认为,不以明文的法律规定为限,还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7 〕 (P133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就其刑法典第15条所规定的“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也藉判例释义:不作为犯罪,须以行为者于法律上负作为义务为前提,该作为义务,虽不局限于明文之规定,要必以法之精神考察担负此义务时,始能令其担负刑责。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就法院的此等释义提出了批评,指陈,“就法之精神考察担负此义务”,亦属法律之作为义务见解,极易使人误以为基于伦理道德、宗教等所要求之防止义务,或就公序良俗所认定之防止义务,均属基于法之精神考察,而具有法律之防止义务,……有导致不当扩张作为义务之弊,显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8 〕 (P1297-298 )我国刑法学界也有论者主张,在特殊场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要求履行的义务也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9 〕 (P168 )故如何严格界分法律性质的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就成为不作为犯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否则,将纯粹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混同势必极大地扩张不作为犯罪的成罪范围进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过,颇感遗憾的是,在此一问题上,中外刑法学者除了一味地简单强调作为义务仅限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得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外,迄今依然未找到界分二者的具体规范标准。有关道德可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问题,已然成为每一不作为犯研究者头顶挥之不去的疑云。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实定法判准掘发。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极端形式,一般而言,其对社会道德底线规范的违反显而易见,即多数情况下,刑事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之间可谓泾浊渭清、不易混淆。但由于犯罪之成立依赖于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判定,而发展迄今的罪刑法定原则虽不承认习惯、条理等作为刑法规范的直接渊源,但还是肯认其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解的依据。〔10 〕 (P22 )如此,当依据习惯、条理等间接刑法渊源来理解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将使得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与违反纯粹道德义务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模糊性在不作为犯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作为犯罪后果的刑罚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其无以复加的严厉性又使得严格界分纯粹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以为,法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间的模糊地域存在于如下两种情形之中:一是法规范明确设定了某项义务,但却对违反该项义务之行为并未配置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等条文之规定,学界就此类义务究竟是法律性质的义务亦或是纯粹的道德义务存在较大争议。二是那些已经上升为部门法基本原则的道德规范,因难以确定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使得违反此类基本原则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夺也往往存在困难,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物权法第7条等条文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两项原则均可谓系由纯粹的道德规范上升为部门法基本原则的,但各自意涵的不确定性势必模糊其他部门法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间的界限。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当我们对此类规范的逻辑结构辨析后不难发现,虽然这些义务已被相关法律确认,但对违反此类义务之行为的制裁措施却付诸阙如。而众所周知,在国家公权领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一职权均须法律的明确授权,即必须严格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否则便是僭权违法。换言之,因制裁措施的缺位使得即便公民违反此类规范,国家机关也无制裁之权力,故此类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并无本质差异,也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已被部门法原则化的基本道德规范所设定的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问题,则存在极大地争议,肯定者有之,否定者更有之。对此,笔者以为,因作为义务只能是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在这些部门法中,因民事制裁措施在强度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最为轻弱,这即意味着在整个法规范体系中,民事违法行为与违反纯粹道德义务的行为最易混同,更兼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之确立,这又使得二者间的界限愈显扑朔迷离。就此而言,法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界分基本集中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范围上,即只要厘清民事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之关系,其他部门法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的界限也将水到渠成。

倘若仅从语义学视角界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意涵,进而认定在两原则之下设定的义务均可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一方面不仅否定了作为义务之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确实会无限扩展不作为犯之成立界域而有悖罪刑法定原则,这也是我国多数刑法学者对此持彻底否定态度之缘故。但笔者认为,彻底否定两项原则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之举措并不妥宜,理由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均不产生民事责任呢?果真如此,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最高效力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又从何体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真如多数论者所认为的是渺无边际吗?于笔者看来,否定论者乃至整个我国刑法学界在探究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与纯粹道德义务间之界限时,均忽视了这两项原则适用的前置条件,即“民事活动”之限制条件!换言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并非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民事制裁,惟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方得承担民事责任之法律后果。而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故作此等限定并未改变作为义务之法律义务性质,这便极大地限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畛域。同时,因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人与人相处的底线伦理,也是社会整体秩序(含法律秩序)正常维系及运转的基本条件,故不论是民事活动亦或是行政活动和诉讼活动,相关主体均应恪守这两项基本原则。析论自此,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的答案便已昭然若揭,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及诉讼活动中的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之发生根据,反之则否。

三、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区辨标准之运用

如上限定不仅为辨别法律义务与纯粹的道德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法规范标准,从而为公权与私权划定了界域,而且也能够对一些长期困扰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疑难事案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诠解。譬如,在濒死之伤者边围观的看客或经其旁路过而未予施救的路人,虽然违反了公序良俗但因并非发生在民事活动中,故不产生法律上救助之作为义务;又如乳母受雇哺乳婴儿,在婴儿亲属较长时间的外出期间合同期满,乳母在未尽善良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旋即以合同期满为由停止哺乳,便属于民事活动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故能够引起法律上的作为义务。

再有如此般事案:1993年3月,李某和项某(女)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怀孕。同年6月,李提出分手并要求项去医院流产。项断然拒绝,几次欲跳楼轻生。同年9月5日中午,李回宿舍,见项在屋内,便起争吵。项当面喝下预先备好的一瓶敌敌畏。此时,李不仅未及时救人,反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察觉还将房门锁上。当日下午,项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当他人在其居所内面临生命危险时,纵使他对该危险并无过错,但在这危急关头若将房门锁上,就显然属于行使民事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又复如:山区公路上,执法人员甲开车追赶骑摩托车运输假烟的乙,并命其停车接受检查,乙为逃避追查而不仅未停车反而加速疾驰,慌乱中撞向了路边大树而身受重伤,甲追上后见乙血流不止也未予理会而开车径行离去,两小时后乙死亡。本案中,甲的行为就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能够产生救助之作为义务,因如上所述,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整个社会(含法律秩序)有效运转的基本条件,普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遵守这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还代表着国家,当然更应以身作则,不能例外。因此,本案中甲具有救助乙之作为义务。

四、实质作为义务学说之否定

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论中,存在两种颇具影响力的学说——形式作为义务学说和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后者是在批判前者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在实质作为义务论者看来,以列举的方式来阐释作为义务的来源固然具有外在形式上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但它却未能从实质上解答为何这些情形(法律、契约和先行行为等)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问题。于是学者们便试图透过形式作为义务来源以探寻其背后的所谓实质法理依据,为此,他们提出了形形的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对于前述系列疑难案件,学者们也都往往诉诸于实质作为义务学说,冀图从中寻获破解之道。但在笔者看来,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存在着根基性的错误,理由在于,如前所析,作为义务只能是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等性质的义务,而非刑事法律义务,故所谓作为义务的实质法理依据实际就是揭示其他部门法为何要设定这些法律义务的问题,例如,民法为何要在父母子女间设定抚(扶)养义务?契约、无因管理等产生民事义务之理据何在?如此等等,显然,这些义务发生的法理依据早已为其他部门法理所揭示,而无需刑法学者越俎代庖。可见,在刑法学论域,实无另行探究作为义务实质理据之必要。理论本身的错谬必将导致难以合理析解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件,所谓形枉而影曲。因此,那些依据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处理意见虽然有时结论正确,但论证本身不具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苏〕 A·古谢伊诺夫,T·伊尔利特茨.西方伦理学简史〔M〕.刘献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段凤丽,李金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新论〔J〕.〔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5).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许成磊.不纯正不作为犯比较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8〕林山田.刑法通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5.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4

所谓顶管法施工,即是在工作坑内借助于顶进设备产生的顶力,克服管道与周围土壤的摩擦力,将管道按设计的坡度顶入土中,并将土方运走。一节管子完成顶入土层之后,再下第二节管子继续顶进。其原理是借助于主顶油缸及管道间、中继间等推力,把工具管或掘进机从工作坑内穿过土层一直推进到接收坑内吊起,与此同时,把紧随工具管或掘进机后的管道埋设在两坑之间。

一、顶管技术的必要性

(1)城市交通的需要。对于繁忙而脆弱的城市交通系统,开挖敷设地下管道势必会造成交通中断,特别是敷设横穿城市主干道下的管道,大开挖埋管必然带来交通阻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非开挖状态下对这些管道进行修复和敷设,浅埋顶管技术有了用武之地;(2)当地面建(构)筑物较多,无法采用槽工艺进行行地下管线施工,或开槽施工支护费用过大,易造成建筑物的破坏,以及碴土堆放、外运造成市区污染,给市民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时,宜采用顶管施工工艺,进行地下管网施工。

二、顶管施工关键质量控制

(一)在顶管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详细的勘察

勘察内容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了解土层变化情况及地下水位情况;对地下管线的探查;穿越建筑物时对建筑物基础的探查。顶管机械的选择应根据所经过场地的地质情况合理选用。泥水平衡、土压平衡、气压平衡及人工掏土等型式的机头各有其适用范围,不同型号的机头各自的特点也不一样,在顶管机械设备的选择上,应事先做好充分的勘察探测工作,区分不同类土质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

(二)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对顶管施工的成败起关键性的作用。顶管施工工艺是指从机械设备开始进入场地到顶进全部结束的整个过程。其包括顶进机械的选择,顶进线路的选型,机头的进出洞技术及注浆减摩技术等。要根据顶管直径选用工具管,可采用顶部前伸式,网格加密式等。塌方的另一个原因是操作失误。例如,盲目超前开控,停顶后没有防塌的措施等诸如此类的操作、管理不当,造成地面沉降。

(三)顶管施工线形控制技术

控制好顶管的线形,既满足了设计的要求,又避免了过大纠偏造成的地面较大的沉降。一般来说,直线顶进较曲线顶进对周围土体及环境扰动较小。但实际工程中往往由于使用位置及工程地质条件的限制,必须绕开地下构筑物或由于土质不好顶管较难顶进,就需要选择合适的曲线顶进线路。

(四)顶推动力控制技术

(1)顶推后座设计:精心设计顶推的反力墙,确保顶推时后座安全;(2)泥浆减阻、中继站的采用:配制优质泥浆,压力注入管体与岩土之间有效地降低两者间的摩阻力,从而降低了顶推力,有利于顶进系统安全、减小管体偏移、降低地面沉降;(3)在管道顶进过程中要处理好管道接头的密封问题。密封不好会产生渗漏,增加地层损失,也给施工带来不便。解决密封问题首先要选择合适类型的管道;(4)适速顶进,顶进速度过快,其极易造成地面隆起。顶进过后及时注浆,一方面填充了管体与岩土间的空隙,有效的减小了地面沉降,另一方面起到了注浆减阻的作用。

(五)顶进纠偏

顶进施工中的方向控制,最主要在于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如根据顶力不平衡,加强顶进系统的检查和监控,可基本消除顶力不平衡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管道的偏位。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纠偏:(1)当轴线偏差在10 mm―30 mm,采用挖土纠偏法;(2)当轴线偏差30 mm以上,采用顶木纠偏法;(3)还可采用千斤顶纠偏,即配合挖土纠偏法,在超挖的一侧管端壁支上小千斤顶,利用小千斤顶的顶力来纠正工具管端部的方向。纠偏时,采取逐步顶进逐步纠偏,限制每一次纠偏量,禁止一次纠偏量过大,防止反向偏差产生。

(六)关于穿越密集建筑群的顶管施工控制

顶管埋深要达到足够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开挖时形成拱效应,使开挖面上部的土体不至于在地面较大的荷载下发生坍塌。对于某些情况当地表建筑物或地下管线基础与顶管距离较近时,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就需要对建筑物和管线下面的土体进行加固。一般采取压密注浆的方式,将浆液注入上中,改善结构物周围的土体力学性质,以减小施工对结构物的影响。

(七)重视安全事项

(1)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提示过往车辆要减速通过施工区域;(2)地质为石方时,采用风钻先将套管前端的石方击碎,然后人工将碎石由管道内拖运出;(3)一次清进工作面宜在0.2―0.3m,碎石清理完毕后,启动管后端的液压顶进设备向前顶进套管。如此循环,直到将套管全部顶进;(4)人员在套管内施工时应采用风机加长风管的方式向管道内强制通风;(5)单个人工作时间不要超过1h;(6)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镜和防尘口罩以及其它的必要防护用品;(7)管内通风。长距离顶管的顶进时间比较长,人员在管内要消耗大量的氧气,管内氧气含量本来就非常低,久而久之就会因缺氧影响作业人员的健康。为保证管内空气达标,可采用二路供气的形式或在其头部安装接力抽吸式风机进行接力。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5

 

1、主谓关系中人称和数量不一致性

汉语的动词不受主语的人称和数的影响,但英语的谓语动词要和主语保持一致,谓语动词要随着主语而变化。而学生主要用汉语思维,因此他们往往没有习惯去考虑主语是第几人称,是单数还是复数。例如:

a. A number of students is going to learn a foreign language.

b. He go to school by bike every day.

分析:

a句中a number of +复数名词做主语时,其谓语动词用复数形式。b中 He是第三人称单数,在一般现在时态中谓语动词go应该加es。

2、时态

高中生在写作中经常在时态方面犯错误。英语时态种类繁多,动词的构成形式随着时态的变化而变化。中文里没有时态区分。动作或动词的时间由跟在动词后的诸如 “着”、“了”、“过”等副词来表示,对高中生来说,掌握英语的时态不是很容易。实际上,学习者在头脑里很清楚语法规则,但经常混淆或忘记改变动词的词形。例如:

a. A baby can cry as soon as it was born.

b. I spend 50 yuan buying the clothes.

c. I will not come here if it will rain tomorrow.

正确的句子:

a. A baby can cry as soon as it is born.

b. I spent 50 yuan buying the clothes.

c. I will not come here if it rains tomorrow.

分析:

第一句是一个常识问题,应该用一般现在时态。第二句“我买这件衣服花了50元”应该是过去时态。第三句主句是一般将来时,从句是一般现在时态。

3、语态错误

动词的被动式在英语中比比皆是,学生由于汉语思维的影响,很少考虑到用被动语态。虽然中文里也有被动式的含义,但与英语里被动式表达方式完全不同。英语里的被动式要求有助动词be和一个变异的过去分词形式,其中这个助动词带有时态和人称数量信息,中文里需要使用诸如“被”、“使”、“让”等词语,不需要有不规则的动词形式。这对中国的学习者来说就有潜在的困难。例如:

a. New bicycles must keep inside.

b. The book has to return at the end of the week.

c. The food has cooked.

d. Knife should take away from babies.

正确的句子:

a. New bicycles must be kept inside.

b. The book has to be returned at the end of the week.

c. The food has been cooked.

d. Knives should be taken away from babies.

很明显,这些句法结构己经被确认为未能正确使用英语中的被动式。学生还会犯一些其它方面的错误,其中之一是,常常把英语里没有被动语态的词(组),如 take place, occur, happen, belong to,appear, break out, rise, die等用作被动语态。

4、固定搭配

错误有介词短语的搭配,固定词组的搭配,更多的是特殊动词的搭配和用法出现错误最多。很多学习者在记单词的时候,不记搭配和真正用法,错误如下:

a. He suggested to go there on his bike.

b. My teacher explained me the text very carefully.

c. My mother made me to choose the one I liked best.

正确的句子:

a. He suggested going there on his bike.

b. My teacher explained to me the text very carefully.

c. My mother made me choose the one I liked best.

据以上的分析,中国学习者的英语应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母语的影响,直接翻译,没有记住这些动词的特殊用法。

5、非谓语动词

错误由于学生对非谓语动词的概念不清楚,对不定式、分词、动名词的用法不明白,对句子结构分析不正确,常把非谓语动词误用作谓语动词。学生不知道在英语句子中谓语动词只能有一个,如果有另外一个动词出现,这个动词有三种情况:一是并列谓语,但是这时候必须有连词,如and, but等;二是出现在从句里面;三就是以分词形式出现,现在分词和过去分词,还有不定式。现在分词有主动语态和进行时的含义,而过去区分词有被动语态和完成时的含义,不定式有将来时态的意义。例如:

a. In the museum there are a lot of interesting things look at.

b.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see you.

正确的句子:

a. In the museum there are a lot of interesting things to look at.

b.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seeing you.

道德与法治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方法;指导;课前;课后;课上;定义;定理;概念

步入了初中,数学内容进一步拓宽、知识更一步深化,从具体发展到抽象,从文字发展到符号,由静态发展到动态……要求学生在认知结构上发生根本变化。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下面从“课前、课上、课后”三个方面具体谈谈初中生数学学习方法的指导。

一、课前数学学习方法指导

1.课前预习的方法

学生预习时应要求学生做到:

一看:先粗略浏览教材,了解新课的重点和难点。

二读:对重要概念、公式、法则、定理反复阅读、仔细体会、认真思考,对难以理解的概念作出标记,以便带着问题去听课.

三做:在对预习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后,要求学生练习包括至少三种不同的题型。

2.明确数学学习要求

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大量的概念、定理和公式,一般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掌握。

(1)数学概念的学习方法

数学概念是反映数学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的定义方式有描述性的,有指明外延的.下面归纳出数学概念的学习方法:

①读概论,记住名称或符号;

②理解定义,掌握特性;

③举出正反实例,体会概念反映的范围;

④进行练习,准确地判断;

⑤与其它概念进行比较,弄清概念间的关系。

(2)数学公式的学习方法

公式具有抽象性,公式中的字母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无穷多个数.那么学生在学习数学公式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①正确书写公式,记住公式中字母间的关系;

②懂得公式的来龙去脉,掌握推导过程;

③用数字验算公式,在公式具体化过程中体会公式中反映的规律;

④将公式进行各种变换,了解其不同的变化形式;

⑤变化公式中的字母所蕴含的内容,达到自如地应用公式。

(3)数学定理的学习方法.

①背诵定理.

②分清定理的条件和结论;

③理解定理的证明过程;

④应用定理证明有关问题;

⑤体会定理与有关定理和概念的内在关系。

二、课上数学学习的方法

课上数学学习主要是“听课”方法的指导.听课方法的指导方面要处理好“看”、“听”、“思”、“记”的关系。

1.“看”就是上课要注意观察,观察教师的板书的过程、内容、理解老师所讲的内容。

2.“听”是学生直接用感官接受知识,应让学生在听的过程中明确:

(1)听新知识的引入及知识的形成过程;

(2)理解教师对新课的重点、难点的剖析

3.“思”是指学生思考问题。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在课堂上对于老师的讲解,学生不仅仅只是会做,而且要经常思考;在思考方法指导时,要多思、勤思,随听随思。

4.“记”是指学生记课堂笔记。学生一般不会合理记笔记,通常是教师黑板上写什么学生就抄什么,往往是用“记”代替“听”和“思”。因此在指导学生作笔记时应要求学生:

(1)要结合教材来记,要掌握记录时机;

(2)记要点、记疑问、记易错点、记解题思路和方法、记老师所补充的内容;

(3)记小结、记课后思考题.使学生明确“记”是为“听”和“思”服务的。

三、课后数学学习方法指导

课后学习是数学知识应用和深化的关键过程,是学习的继续和深入.重视课后数学学习方法指导,可以达到知识结构严密化、记忆牢固、思维灵活多样、为学习新知识奠定基础、易产生新的联想等作用。

1.完成作业的方法

初中学生课后往往容易急于完成书面作业,忽视必要的巩固、记忆、复习。以致出现照例题模仿、套公式解题的现象,起不到作业的巩固、深化、理解知识的作用.那么就要求学生每天先浏览教材中所要学习的内容及笔记,回顾课堂讲授的知识、方法,同时熟记公式、定理。然后独立完成作业,解题后再反思。有能力的学生可以适当地进行一题多解,提高自己的发散思维能力。

2.课后复习巩固的方法

(1)适当多做题,养成良好的解题习惯.

我们都知道,要想学好数学,做一定量的题目是必需的,刚开始要从基础题入手,以课本上的习题为准,反复练习打好基础,再找一些课外的习题,以帮助开拓思路,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能力,熟悉掌握各种题型的解题思路。让学生在解题时做到精力高度集中,思维敏捷,能够进入最佳状态,在考试中能运用自如。

(2)细心地挖掘概念和公式

细心一点(由观察特例入手),深入一点(了解它在题目中的常见考点),熟练一点(无论它以什么面目出现,都能够应用自如).

(3)总结相似的类型题目

当学生会总结题目,对所做的题目会分类,知道自己能够解决哪些题型,掌握了哪些常见的解题方法,还有哪些类型题不会做时,学生才真正的掌握了这门学科的窍门,才能真正的做到“任它千变万化,我自岿然不动”。

(4)收集典型错误和不会的题目

一旦学生开始收集典型错误题,学生就会发现,原来就是这一个错误反复在出现;过去他们认为自己有很多问题都不懂,现在发现原来就这几个关键点没有解决。那么就要求学生做题就像挖金矿,每一道错题都是一块宝贵的金子,只有挖掘、冶炼,才会有收获。

3.培养学生反思的习惯.

教师可以在课上先结合习题给以指导,给时间让学生进行反思,并对反思的结果进行交流,互相学习,不断提高学习反思的能力和自觉性。逐渐地,学生上完课后能够会反思了,也有了些主动性。

4.加强小结或总结的方法

从初一开始就应培养学生学会自己总结的方法。在具体指导时可给出复结的途径。要做到:

一看:看书、看笔记、看习题,通过看,回忆、熟悉所学内容;

二列:列出相关的知识点,标出重点、难点;

三做:有目的、有重点、有选择地解一些各种档次、类型的习题,通过解题再反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归:归纳出体现所学知识的各种题型及解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