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研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可再生能源研究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 能源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利用

1 可再生能源与低碳经济概述

在能源领域中,人们往往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在技术层面已得到明确,即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与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来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在于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双向机制,不断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动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逐步减少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具有如下特点。①全球性。低碳经济的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地完成低碳经济的发展。②主动性。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导为前提,以主动地干预为保障,而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③技术性。低碳经济实质是通过各种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

2 低碳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从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到确定GDP增长的碳排放指标,我国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经济时代。发展低碳经济必将带来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传统能源的使用比例缩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苏州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2 苏州本身的发展属性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苏州地处东南沿海,能源资源贫乏,3/4以上靠外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南地区不仅面临着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的压力。苏州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主要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矿物能源的日益耗尽以及矿物能源无节制使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迫切要寻找清洁能源。

3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围广泛,且随着新能源的发现呈逐步扩大趋势。从能源的大类来看,苏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领域从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职能,到现在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从各类别的再生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也在不断的扩大和深化。以生物质能的利用为例,起初我们只是将秸秆、薪材等剩余农作物直接燃烧来取得传统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仅应用新技术提高了剩余农作物的燃烧能力,而且还可以将其转化为优质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70年代末,可再生经济与制度研究能以相对节约的方式消费,而不是选择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把低碳经济表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实质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它的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3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方面,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加强。近年来,苏州依托政策、地域、经济、产业优势,已成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试点城市之一。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发展较快,并在某些领域已处于先进水平。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应用技术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建筑业、制造业等产业非常发达,节能应用产品与技术迅猛发展,涌现出大批技术含量高、规模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新技术。

4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相对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使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是苏州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仍沿用一些传统技术、设备与工艺,明显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快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表现出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生产成本高,价格与常规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场竞争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主要应归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应的机制。苏州由于缺少目标机制,使政府机构难以制订长期稳定的发展计划,从而制约了项目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少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于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由于缺少融资机制,导致该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因此,必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属不同行业,缺乏统一归口与管理。政出多门,部门间协调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乱,即所谓的“有机构无管理”问题。长期以来,江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科技厅、发改委、建设厅、农林厅、经贸委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复杂,许多不同的机构都被包含在内。这些程序为项目的开发设置了过多的障碍,限制了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 对策和建议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无疑将会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实现可以为当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当地可以通过销售可再生能源设备获得利润: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场;可降低当地可再生能源厂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提高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等。苏州应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商业化的进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的初期,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政府往往会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励以及鼓励民间投资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苏州再生能源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体系,该体系围绕一个核心目标建立起来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机制。目前苏州应着力建构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

5.3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清楚界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适当简化,便于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4 通过政府积极干预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地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将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向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效解决主导产业建立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投资问题。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材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通过消费补贴使其在选择可再生能源时不至于承受比传统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5.5 立足苏州市情,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发展经验。今后,进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更多地调动全球资源,我国在开发和产业化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牛丽贤,张寿庭.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9).

[2]叶瑛莹.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究.2006.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2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建筑设计 利用

前言:可再生能源即为绿色能源,主语借助环境实现自身的有效供给,是当前最具发展前景的能源类型,是实现节能环保的重要方式。

1对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的介绍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于自然环境,能够实现持续再生,突破一次性使用的限制,为人们的生存带来热、力和光,是环保性的能源类型。与传统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等进行对比,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没有威胁,能够实现环保特性,能够进行循环、多次应用。当前,被熟悉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在建筑设计中,应用较多的是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良性变化。

2提倡绿色环境建筑的意义

对于环境绿色建筑,主要是依据当前能源和资源,在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较多地利用对环境无公害的材料,营造更加舒适的生存环境和空间,最大程度地减少建筑领域的废料,建设能源的利用,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对废弃的土地、植被、土壤等进行再利用,实现循环应用,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绿色建筑要关注生态环保,强调整个建筑过程中废物的降低、污染的减少,也就是说,建筑过程要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例如空气污染、固体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和破坏,维系人与生态系统的平衡。绿色建筑要实现对物理环境的有效控制,借助绿色技术和绿色手段提高建筑物的舒适程度,保证使用者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因此,建筑中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成为一种必然。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现状

在我国,可再生资源类型繁多,水资源更加丰富。太阳能覆盖面积较大,辐射量较多。同时,能够实现有效开发的风能资源也很高。由此可见,根据开采的必要条件以及使用的需要,可再生资源发展潜力较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经济发展中对能源的品质和数量的需求。

在整个能源构成中,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这一优势适合绿色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能源长期规划中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使用中具有较高的战略地位,同时,整个经济对其需要也呈现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于当前的能源发展,既要改变能源结构,又要不断提升能源的供给能力,保证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4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利用的介绍

在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类型较多,具有不同的应用方式和手段。

4.1太阳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在建筑设计中,太阳能属于应用比较普及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应用在集热蓄热墙的设计中、太阳能集热器保温墙板的设计等。

4.1.1太阳能具有极大的储存量,能够提供给地球使用的时间具有无限性,因为不用担心太阳能源被用完,这也是其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重要原因。

4.1.2太阳能具有普遍性,存在与地球的大多数地区,就地就可使用,为传统能源存在缺乏的地区提高发展方向。在太阳出现的时候,利用太阳的资源进行开发和合理,形成新的能源类型。

4.1.3 太阳能在经济性方面比较突出。太阳能几乎是取之不尽的,在进行收集的时候,不需要进行相关费用的支出。另外,在当前科技水平下,很多太阳能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经济性,只需要我们支付相应的加工和研究费用,对于太阳能的开发,不需要给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使用费用,实现成本的大幅降低,有利于经济收益的提高。因此,太阳能的经济性尤为突出,是很多能源无法比拟的。

4.1.4太阳能在清洁性方面比较明细,开发过程中不产生污染,储量具有无限性,是一种十分理想的能源类型。太阳能资源的利用,通过很多方式实现,如太阳能热水器等,其制造和使用具有极强的安全性,其利用过程中的产物具有清洁无害性。

4.1.5为了促使太阳能热水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需要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也要参与其中,也要保证建筑行业的需求和标准得到满足,使得建筑在应用中能够满足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实现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行业应用的有机融合,实现对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

4.1.6对于太阳能集热器保温墙,主要是实现墙体与集热器的整体化处置,实现建筑与热反射板的有效对接,将收集的热量借助热管进行传递,实现热能在每个房间的输送。

4.2地热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地热能主要是发挥地源热泵技术的作用,当前,水-水型和土-水型地源热泵系统两种类型。对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要,即对位置的选择以及场地的具体计划、机房位置及大小的设计以及末端装置的设计。

4.2.1要进行位置的合理选择,实现全方位有效的规划。对于地源热泵系统,具有较为丰富的热交换形式,在针对性的具体设计之前,要详细调查建筑场地的水文特征,预先掌握这一地区地热资源的分布状况。

4.2.2对机房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合理控制。机房位置与整个建筑的清洁程度密切相关,也影响到建筑物的外观美观性。在地源热泵系统中,没有常规的冷却塔,机组主要设置与室内,对建筑物的整体设计具有明显作用。

4.2.3 在主流的地源热泵的末端,主要含有风机盘管和辐射吊顶两种,前者具有较为简介的按照步骤,后者需要有效解决夏季操作施工中,表面的结露问题。

4.3风能在建设设计中的利用

对于风能的应用较早,当前,风能的主要应用是在发电方面。与建筑相结合的是风力发电技术,在较为偏远的地区应用较多。

4.4潮汐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

对于潮汐能而言,鉴于其位置的特点,使得其在利用方面相对较少,这一能源主要是由于海水在涨落潮时形成的水的高低势差来实现的。潮汐能的大小会因为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不同地区涨落潮子在时间与能量方面存在不同点,状态各具特点。潮汐能的能力与潮量和潮差呈现正比例的关系。潮汐能的实现,是将海水的动能转化为势能,但是,这种能源在收集方面存在难度,受到区域限制较为严重。在建筑设计中,借助潮汐能进行有效发电,但是,要结合区域性特征,建设不同的电站。

5对建设绿色设计为了发展方向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要充分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实现发展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因此,发展绿色建筑设计势在必行,是适应时展的要求。建筑设计在未来,要大力发展和应用可再生资源,进行循环使用。

结束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日益明细,占用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未来发展中,不能只求发展的速度,忽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尤其在建筑设计方面,要尤为重视,将绿色环保思想纳入其中,实现资源使用的绿色性。要加紧研究新能源,将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作为主要方向,融入建筑设计之中,发挥其自身优势,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为和谐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3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Davis G A, Owens B. Optimizing the level of renewable electric R&D expenditures:using real options analysis[J].Energy Policy,2003(15):1589-1608.

[2] Hillr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stimulating the use of bioenergy:Policy instruments in Sweden[J].Biomass and Bioenergy,1988(14):45-49.

[3] Lawrenee J Hill, Stanton W Hadley. Federal tax effects on the financial attractiveness of renewable versus conventional power plants [J]. Energy Policy,1995,23(7):593-597.

[4] Mabee W E. Policy options to support biofuel production// Biofuels[M]. 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2007: 329-357.

[5] Uyterlinde M A, Junginger M, de Vries H J, et al. Implications of technological learning on the prospects for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ies in Europe[J].Energy Policy,2007,35(8):4072-4087.

[6] Hamrin J, Wiser R, Baruch S. Designing a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principles,design options and implications for China[J].Energy Policy,2006(9):87.

[7] Coelho S T, Bolognini M F, Zylbersztajn D.Policies to improve Biomass-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 Brazil[J].Renewable Energy,1999(16):996-999

[8] 姜南.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7.

[9] 王玺,蔡伟贤,唐文倩.构建我国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研究,2011(5):11-15.

[10] 杨帅.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经济影响与改进方向――以风电为例[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2):64-74.

[11] 宁冰.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设计[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2] 赵建,李春梅.欧盟发展生物燃料的有关政策及其启示[J].中外能源,2006(4):101-103.

[13] 李天舒,张天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域选择和政策取向[J].特区经济,2010(10):220-222.

[14] 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战略与支持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297-298.

[15] 刘叶志. 新能源产业外部效益及其财政矫正[J].科技和产业,2008(9):1-4.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4

中央的提法是,可再生能源将在2030年能发挥“重要替代”作用;2050才能“成为主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业界看来,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昂,电价很贵,风电和光伏的核准电价都比火力发电价格高得多;从技术上看,可再生能源还有比较大的改进空间。

首先,从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来看,中央制定的政策相对比较谨慎。

中央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几个具体的思路。其一是财政补贴,类似“金太阳计划”,每瓦补助十至二十几元,更有效的办法是把高于现有电价的差价用电网分摊,每个电力用户负担一点义务。目前的政策是每度电里拿出4厘钱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

然而,这个支持政策会受到中央财力的约束。按这个补贴规模计算,在2009年,全国最多可以拿出100多亿元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这远远不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

在财政补贴之外,中央对于可再生能源,给予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限制。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同时制定了总体规划,设定总量目标。最近,有关部门正在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中提及,到2020年,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是1.5亿千瓦,光伏发电的装机容量将是2000万千瓦。

政策的制定,是向社会公布国家设定的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多大。这意味着国家给出了多大的市场空间,也表示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如果不按照这个目标而过于扩张,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进行限制,可能就会走起来碰到困难。

例如,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在总量目标规划范围内有全额保障性收购计划,超过了总量目标,政府就没能力收购了,政府强调规划的背后,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要和国情能力匹配。

其次,我们必须同时正视,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中看,地方政府明显有些激进。

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经缔造了很多遭到地方政府疯抢的全新概念,比如“风电三峡”、“中国太阳城”等等。

现在各地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步子明显偏快,全国各地都在搞新能源产业基地,已经搞了100多个了,而且规模都非常庞大,每个都要做成国内乃至世界一流的,这就脱离了国情,脱离了市场的容纳能力。

这一方面表明了可再生能源热潮在持续升温,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地方和中央两方面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温差。地方的热情明显高于中央政策,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搞清楚可再生能源的现状就盲目上马项目。

地方的冲动,有可能导致可再生能源将经历相对过剩的过程。

再次,应该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解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和规模,行政支持应更多地运用到规划和技术研究等方面。

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措施是扩大产能,拼命扩张,在核心技术发展方面却做得不够。

从中央的政策层面看,应该考虑如在国情许可的前提下,培育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解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和规模。

政府应该在可再生能源规划和研究等方面,投入更多的支持。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力度远远不够。当然,当前还有煤炭、石油等大块能源的现实问题要解决。但对待可再生能源仍然需要满腔热忱,要投入更多的关照和支持。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5

2005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3)细化、补充、协调配套法规,落实、评估法规实施情况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应在考虑了全国,地方实际情况,仔细研读《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规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标协调性差,相关规定缺失等不少问题,而且许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沟通性,导致彼此之间矛盾或冲突的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等相关法律做出调整,同时必须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目标要求.此外,税法,金融法、经济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6

“计划”出台背景

全球总能耗的74%来自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可见,当今社会主要依赖于传统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应用推动了社会发展,但资源在日益耗尽。同时化石能源无节制使用,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世界各国纷纷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作为未来能源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全球有3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能源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已经成为各国增加能源供给,促进节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和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人们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深入理解和广泛接受,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与认同。中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公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编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为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划”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内容

“计划”所称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实施“计划”的目标

1.发展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促进各国技术优势互补,建立技术合作平台。

2.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的同时推动中国的先进技术走出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指南,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4.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与国外联合建立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5.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转化;

6.建立与发展一批大的示范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创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规模化发展。

8.合作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究与开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1.太阳能发电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热发电和光伏发电系统,薄膜太阳能电池和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综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阳能高纯硅材料生产技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工业应用等。

2.生物质燃料与生物质发电:非粮能源作物、纤维素原料乙醇、能源林业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沼气及发电等。

3.风力发电:风能资源评估,大型高效风电机组,海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建设等。

4.氢能及燃料电池:制氢(太阳能、核能等)、储氢和输氢技术,新型燃料电池与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等。

5.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储运、利用技术等。

“计划”重点任务

1.开展基础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国研发机构与大学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开展新技术基础理论研究,显著增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科技理论成果。

2.建立产业化示范

重点跟踪、引进和研究国际适宜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先进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的系统评价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系统等研发工作。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发展是以现代制造技术为基础的新型产业,因此要重点合作开发其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合作建立国际化检测中心。

3.面向规模应用

积极参与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化和地区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新产品进入市场提前做好准备。交流和借鉴国外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规划、政策及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规与管理制度。

4.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大学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内外大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合作项目,并在国内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基地,与有关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

5.促进国际交流和对话

建立与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对话机制,交流在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观点和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发展瓶颈的方法与策略。以论坛、讨论会、政策对话等形式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

6.培养高层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项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共同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怎样实施“计划”

1.成立计划组织机构

由国家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重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计划”。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启动国际合作机制。

由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计划”的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询建议,供指导委员会决策。

2.设立专项资金

将安排专项资金启动“计划”,吸引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共同推动“计划”实施。同时重视吸引国际大型能源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私营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

实施“计划”五个宗旨

1.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依靠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心,以及携手解决世界未来能源问题的努力。

2.通过选择国际领先和国内急需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引进先进技术的渠道,促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建立国际交流平台,支持我国先进、实用的能源技术走向国际市场,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的整体发展,促进各国先进技术的融合。

3.通过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技术人才,提高中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基础研究水平,解决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

4.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规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

“计划”坚持的五个原则

1.合作互利共赢。结合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优势和特点,按照国际惯例,在科技领域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2.保护知识产权。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科技合作中,要加强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先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先进技术共享。在保护各自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加强各国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示范和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先进新能源技术进入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

4.集成优势资源。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资源组织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为国际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