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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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治理

网络环境治理范文1

关键词:网络环境地方文献组织管理

Abstract:Theplaceliterature''''sorganizationmanagedandestablishestheplaceliteraturedatabasethesignificancetocarryontheelaborationtothenetworkenvironment,hasanalyzedthedatapoolandconstructsthestorehousethecondition,constructedthestorehousetheway,proposedestablishedtheplaceliteraturedatabasethetypeandimprovesthequalitytheponder.

keyword:Thenetworkenvironmentplaceliteratureorganizationmanages

前言

21世纪是信息社会化时代,地方文献信息因独具的地方特色,需求越来越大,图书馆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环境,开发、提炼地方文献中的精华,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即通过计算机实现对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标引著录和检索输出的自动化检索,才能更大地发挥地方文献的作用,满足读者的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文化发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文献资源共享。

一、地方文献的概念

关于地方文献的概念非常多,仅在国内就多达几十种,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著名图书馆学专家杜定友先生的"地方文献是指地方的一切资料,表现于各种记载形式的,如:图书、杂志、报纸、图片、照片、影片、画片、唱片、拓片、表格、传单、票据、文告、手稿、印摸等"。

狭义地方文献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地方文献是反映特定区域内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及群体活动方式的记录,凡在内容上涉及该区域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软文化,均属地方文献。"(中山大学骆伟),通常国内地方文献工作遵守这一概念。

二、建立地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意义

地方文献素有"一地之百科"的美誉。它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综合反映,通常这个地区的发展是离不开地方文献的支持。因此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文献数据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具体如下:

(1)地方文献可在不同时期为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制订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方面提供及时、快捷、详细、可靠的咨询服务;

(2)地方文献记载着当地的杰出人物、历史事件、风情民俗等,可为当地的文化事业建设发展服务,比如弘扬地方文化、激发当地人民爱国、爱家乡的情感。

网络环境治理范文2

(一)传统专利转化方式的网络化

依据现有法规,对专利进行转化的方式主要有专利实施、专利转让②、专利质押③、专利作价入股④。专利实施包括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和许可他人实施相关技术,前者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后者是权利人通过其财产用益的转让而获得收益;专利转让是将作为整体的技术财产进行产权的变动;专利质押和作价入股属于技术的资本化,前者是专利权担保价值的实现,后者是专利权融资功能的实现。可见,实现技术效益的方式,涉及对技术背后的专利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再分配”。“再分配”的过程中,或者将专利视为整体财产进行转让以获利,或者在对专利的所有权和用益权进行细分后转让财产的部分权能,或者是利用专利的担保价值或融资价值。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专利交易的潜在交易者、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发生重大改变。先契约阶段技术交易市场的扩张,不仅跨越了地域和国家,更从地面飞跃到了云端。传统的专利转化方式,借助于网络环境虚拟的交易市场,在更广阔的空间通过更便捷的信息传输形式在交易双方和中介方之间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网络环境下的专利转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交易市场范围扩大。交易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交易参与人数的多少。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交互传播,在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方面远胜于现实空间,不仅减少了潜在消费者对交易标的专利的搜索成本,而且突破了交易双方参与交易的空间限制和区域壁垒。其次,专利转化进度加快。专利转化交易成本的降低必然加快专利转化的进度。专利交易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标的专利、交易价格、履约地点和时间)的具体谈判、对标的专利的法律状况(专利的权利归属、法定有效期)、对对方的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对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的后续监督,在网络环境中能更有效率地进行。最后,专利交易的数量增多。专利交易的数量取决于单位时间内专利交易的市场和专利转化的进度。互联网环境下广阔的专利交易市场和快捷的专利转化进度,使单位时间内订立的专利转化合同数量增加。在专利交易供需情况变化时,高效的网络信息传输机制使得现实空间的供需变化信息及时地被各交易方接收,进而通过网络进行及时的反馈,提高了市场活力。

(二)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的新类型

传统的专利转化方式之外,电子拍卖、电子证券等方式⑤,经过专业性的技术经营管理公司对网络技术交易平台、技术提供方平台、用户平台、技术鉴定和估值平台的融合,借助于平台服务、电子签名、加密服务的提供,不仅降低了多种中介服务分散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还有效地保障了专利的转化前景,通过公平的市场价格对科研开发提供了有力的激励。专利权的电子拍卖,即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将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以竞价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互联网打造的虚拟平台为电子竞价式的专利交易提供了技术渠道和平台,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最大化相关技术的价值。交易阶段存在一个转让方和多个潜在竞价者,预期收益较高的专利更像是“升值”空间极大的艺术品,在拍卖市场有不同的买家进行竞价购买,形成相当的专利交易拍卖市场。专利权的证券化,指以专利权的权利本身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透过信用增强等机制,进而发行证券,吸引资金⑥;专利权人将基于专利权所产生的利益,经由重新包装、信用增强等步骤之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出售予有兴趣的投资人,借以募集资金。网络环境中,以专利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电子证券,具有更为广阔的投资主体、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网络环境中的专利拍卖和专利证券化,充分利用了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更多的潜在竞价者或投资人通过网络知悉有关专利权的交易或融资信息,并为交易各方意思表示的表达提供了便捷的沟通工具,使得专利权的使用价值、融资价值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网络环境中,在专利转化的交易当事人之外,专利人、经营人、经纪人与传统的律师、会计师、行纪或居间等中介服务提供者一道,以专业人士身份提供法律、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专利交易运营公司的出现,改变了以往纯粹的将技术成果作为商品营利的模式,而形成实物、权利、信息和服务交易综合一体的技术创造、管理、经营和运用模式。不能将网络环境所促成的专利转化革新视为孤立事件,若将之放置于信息革命对社会、经济乃至日常生活的革新大背景中,不难看出,新型转化方式并非“传统转化方式加互联网”那么简单,而是在系统、结构、基本要素全面优化后的质变升级,是转化各方在观念、运作和权利义务各方面的重新建构。

二、网络环境对专利转化核心制度的影响

专利转化合同是实现专利转化的基础与核心。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合同的法律结构,直接取决于在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的特点。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合同当事人的现实身份由电子密码确认的身份所替代,书面合同和现实签章由电子合同和电子签章所替代⑦,要约和承诺的传送载体有所变化⑧。以合同为基础的专利转化,其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违约责任等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方面变化不大,但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内容的确定及签字等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⑨表现为:

(一)专利转化合同的订立方面

1.交易主体的虚拟化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交易主体的网络身份并不必然等同于现实空间中的身份,当事人进入网络交易平台的登录身份仅是虚拟的主体。如果能够查明虚拟主体在现实空间的身份,则可认定该人以化名进行交易,其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的专利转化合同当然成立;若不能发现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则专利权转化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不成立所谓合同交易。因此,建立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查明机制,例如要求当事人注册虚拟身份时填写真实姓名名称或化名、电话号码、居住地址等,对交易的达成很有必要。此外,以他人名义注册网络交易虚拟主体而进行专利转化,合同的成立与否由被冒用名义的本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无权的规定对本人进行催告。2.交易成立时间的变化《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网络环境下专利转化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仍以承诺表示到达时为准。不同于现实空间的交易,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表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⑩。然而,由于互联网交流的交互性和即时性,要约和承诺以及履约往往同时进行,例如专利权许可信息的发送,被许可方发出要约并支付价款,专利权人随后发送许可使用的信息构成承诺和实际履行瑏瑡。3.合同成立地点的变化现实空间的交易中,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瑏瑢。但在网络环境中,承诺生效的实际地点,是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到达地点,即收件人指定系统或收件人任何系统的地点。然而,网络虚拟地点的多样化,与现行法律基于地理空间的地点的固定性极为不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还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作为书面协议管辖地。而在网络环境特别是新近的云端存储服务环境下,承诺表示收件人指定系统或收件人任何电子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可能在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毫无联系的任何地点,基于该地点确定的法院管辖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和诉讼成本。鉴于此,《合同法》第34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专利转化合同的形式方面:电子合同的效力

网络环境中,专利转化的基础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则认为,数据电文和书面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不一定能起到后者的全部作用。故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一旦数据电文达到书面形式基本作用的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瑏瑣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第7条规定,一合同不得仅因为其内容采用电子文件而被否认法律效力或强制性;若法律要求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则电子文件符合该法律要求。瑏瑤因此,在法律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应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数据电文形式的专利交易合同一样符合要求。

(三)专利转化合同的履行方面

1.合同的履行地点以电子数据文书形式订立的专利转化合同,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对无形的专利权的转让、使用许可和质押等。不同于有体物,对无形专利权的交付履行涉及技术信息、实验数据、技术协助的交付或提供。对技术信息的交付履行,专利转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现实空间约定履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传输有关信息。在以网络直接传输有关技术信息的情形时,信息发送人和接收人处于不同的现实地点,和现实空间履行时地点固定差异很大。若以信息到达主义为准,全部的技术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到达接收人的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系统的存储服务器的地理空间可能位于与合同双方都毫无联系的地点;此时,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以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无疑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的不合理浪费。2.履行方式的电子化通过网络传输有关专利权的技术信息,可通过电子邮箱、即时聊天工具、网络云盘等方式实现,专利转化合同当事人需要的仅是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的协助。此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信息传输和费用支付的时间先后,并不影响专利转化合同成立生效的既成事实;在以付费为条件的数据下载模式中,一方的费用支付同时构成对该专利权转化合同要约的承诺和履行,另一方的电子人自动进行的技术信息的传输载入,则为该合同的随后履行;而在网络专利交易平台中一方针对拍卖竞标通告而发出要约并支付费用,拍卖方随后的技术信息的传输则构成承诺和合同履行。此外,对专利转化费用或报酬的电子支付,通过网络货币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即可实现。而在网络专利交易平台中,可以通过电子平台技术参数的调整,对费用支付和技术信息传输的先后顺序和有关条件预先设置。

三、网络环境对专利转化相关制度的冲击

传统专利转化方式的网络化,以及网络环境中新出现的专利转化类型,在专利转化基础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履行有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对专利转化的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新的要求。除了作为专利转化基础和核心的合同制度外,电子支付、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中介服务等辅助专利转化的制度,在网络环境中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撤销问题

专利转化的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乎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履行,故最为重要。在网络环境中,除了合同当事人虚拟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有所变化外,在合同内容的传输发生中断或错误时合同是否成立或可撤销,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以专利权的电子拍卖为例,其中法律问题如下:在拍卖合同成立方面,网络上的拍卖公告、竞价、结标的法律性质,出卖人可否依拍卖网站拟定的格式合同而随时主张取消拍卖,取消拍卖的法律性质等;拍卖合同内容方面,预设拍卖底价或拍卖结束时间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撤销方面,出卖人在何种情况得撤销合同。

(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涉及专利转化的现金流问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瑏瑥我国现行有关电子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法律制度,在法律层级方面仅为部门规章,并未制定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相配合的“电子支付法”;而且,《电子支付指引》仅适用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瑏瑦,对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准入标准、从业规则和法律责任并未规定,这无法满足第三方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的合同订立、履行、支付一体化的发展形势。

(三)信息安全问题:知识产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交易信息的保护

信息交流的便捷与广泛程度与信息的安全程度成反比,互联网在加快正常交易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为不当获取信息和传播有关秘密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同于封闭的现实空间,开放的网络空间使得信息能在同一时间被很多人知晓。在技术层面对网络空间的封闭式架构,如局域网络、电子邮箱,虽能保证交易信息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但仅能适用于少数参与人的技术交易,与现实交易无本质区别,无法应付潜在的巨大交易市场。半开放半封闭的网络空间架构,如会员网站等,是当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行的模式。现实空间中人们可以通过集市、商场、展览等途径拓宽市场交易的场所,但交易当事人所交流的信息并无法自动传入第三者耳中;而通过半开放式网络空间的架构,交易当事人交流的信息可以自动传向空间进入者的用户界面。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专利转化合同的随附义务,在网络环境中面临困境。除电子密码、电子签章等安全认证技术外,如何设定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措施,在不影响当事人基本知情权的同时,对信息安全提供合理的保护,是网络环境中保障交易安全的关键。

(四)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电子登记制度

基于保护不知情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机制,专利权的转让和质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想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对网络环境中的专利转让或质押可采用电子登记制度。电子登记制度的关键问题,是登记机关的审查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应的当事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类型和内容。此外,如何基于某种审查性质而设定相应的专利权转让和质押的电子登记程序,以达到减少登记成本并维持交易安全的效果,也是电子登记制度的难点。

(五)中介服务规范的缺失

网络环境中的专利转化的速度和规模,需要及时、权威的专利价值评估服务。尤其在专利作价入股、专利证券化等专利转化情形,为了有关专利权资本化融资或经营管理的有效运作,需要精通有关技术、了解技术市场行情的专利经纪人、经营人和技术经营公司的协助。在缺乏对技术评估服务提供者、专利经纪人或经营管理公司的资格、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条件下,必然影响相关服务市场秩序的稳定、服务效率和交易安全。但是,对于专利价值评估准入资格、从业准则、法律责任等问题,在法律层面存在规范的缺失;而对于现行新兴的技术证券化、技术期货交易等专利转化的中介服务者的准入资格、从业准则和法律责任问题,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少有涉及。

四、对网络环境冲击的制度回应

我们面对网络环境对专利转化有关法律制度的冲击,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自我调整或修正,甚至需要新法律的制定,以适应网络时代和专业分工的新形势,进而构建全面、协调、系统的专利转化的法律机制。

(一)原有法律的适用和扩张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在网络环境中仍起着调整专利转化的基本法律关系的作用。电子竞价式技术交易的基本规则需要合同法、物权法中调整当事人约定、权利归属变动等规则的支持。1.网络环境中合同制度运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密码、电子签章、电子传输的网络环境中的效力,类推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通过电子密码和签章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克服网络环境中当事人的虚拟化;电子传输的要约或承诺表达,应视为现实交易中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在要约或承诺的到达判定上,应当根据我国使用的“到达主义”,以数据电文到达接收方的终端系统或其指定的系统为准;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时,类推适用《合同法》第34条规定,以承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对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缓和法院管辖权在网络环境的困境。此外,对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撤销问题,能够类推适用的有:对网络上的拍卖公告,依《合同法》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但在拍卖标的专利特定、数量与价格明确、明确表示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情形,应认定为要约;电子专利拍卖的出卖人取消拍卖,除了非因其过失而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如标的专利失效),或者设立了拍卖底价或拍卖时间限制而竞拍不符合条件,拍卖人不得随时取消拍卖,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在一方当事人对网络传输的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专利类型、表示等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有权撤销该电子拍卖合同。2.信息安全有关制度《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信息安全的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制度适用于网络环境时,应特别重视其中的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设置是否符合专利转化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阻碍当事人对交易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和对公共领域知识的获取。此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示范性的格式合同中加入对有关知识产权和当事人隐私、交易信息保护的条款,加强各方对交易信息安全防范的风险意识。此外,还应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技术交易当事人的电子数据信息保留时间和形式、披露条件等进行规定,在维护各方交易利益的同时防止不当泄露商业信息。

(二)专利转化有关制度的构建

1.电子支付法律应对现有的《电子支付指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电子支付制度进行整合,制定统一、全面、高层级的“电子支付法”,以克服部门规章的职能范围局限,对包括专利转化在内的电子商务、融资提供稳定的制度规范;此外,还应对网络环境中非银行金融支付机构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对此类机构的准入资格、行业准则、安全标准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减轻集合专利转化的合同订立、履行和支付的网络专利转化平台的制度障碍。2.电子登记制度依据专利转让、专利质押的登记对抗主义,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对专利转让或质押的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登记类型(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质押)、标的专利基本情况(专利类型、权利期限)等进行审查,而不涉及对专利转让、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审查。而对电子登记效率外的登记安全,则在登记申请人(当事人)自负信息不实风险和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当事人对专利转让或质押合同进行公证,以对不知情第三人提供合理的保护。3.中介服务规范《合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居间、行纪合同,证券和期货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对技术价值评估、专利经纪和专利经营的主体、权利和义务能够推定适用。此外,应对新兴的专利证券化、专利期货交易提供鼓励、支持和引导性的制度。专利证券化、专利期货交易虽然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效益。因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技术证券化和期货交易规范,为新兴的专利转化方式提供制度支撑,能够有效地促进此类转化方式在商业市场的运用,保障新兴专利转化方式的有效、稳定运作。对于专利证券化公司、专利期货公司、价值评估服务提供者、专利经纪人等专业机构或个人,应在其准入资格、资金能力、专业性义务等方面制定规范,保证技术转化的有效运作和市场秩序。基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专利转化之法律机制的构建,除了参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对货物、服务交易的规定外,还应针对技术交易自身的特点,着重在信息安全、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和有关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方面制定统一、系统的规范瑏瑧。

(三)专利转化机制的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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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档案信息服务观念的创新

档案信息利用与传播面临着商品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双重打冷战,档案部门必须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入手,勇于改革,善于创新,进一步强化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的地位。更多地关注和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使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注重宣传档案信息,淡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为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服务。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档案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展的需要,以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契机,认真分析信息化建设对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带来的冲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所引发的理论与方法的突破与变革;积极应用实践;利用档案资源共享政策与环境,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社会公众不再以档案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传统性档案利用方式方法为满足,而是要求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程度上实现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为此,档案部门要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水平的同时,具体研究我国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的现状,客观分析影响档案利用与信息共享的诸多因素,深入研究利用者及其利用需求特点,寻求适应档案利用需求实际的服务模式,促进档案资源共享的实现。

二、强化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

首先,攀升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一是建立行业档案信息资源体系,集中本行业档案资料,对档案信息进行整体开发、综合管理,形成档案信息关头产品,为某一行业服务。二是建立地区综合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以地市级综合为中心,辐射各县、市、区,形成资源共享的格局,体现经济的区域性,以利用档案信息的整体开发,统一运用。三是建立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形成全国信息开发利用网络,以利于提高档案信息开发国际问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建立档案数据库,打造信息开发利用的基础数据,并开展档案咨询服务。

再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档案信息开发。这是提高档案信息开发和利用质量的重要手段,使档案工作者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为大力开发、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尤为现实提供技术支持。

三、完善网络化信息服务的环境建设

目前,档案信息的安全问题及档案信息软件的兼容性问题日益突出。《档案法》规定:“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者的基本职能和历史使命是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在方便利用和维护档案安全两者之间,档案的安全更为重要。对于各种破坏因素,我们可以采取“防火墙”技术、网络安全、检测、加密技术、电子身份认证、防改写措施等来保证网络安全,但都很难达到彻底的安全。因此,在档案网络化的管理中,利用与安全是一对矛盾,但同样是机遇和挑战,档案部门与档案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提高档案利用与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才能保证档案信息网络化建设顺利实施。

四、畅通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的反馈渠道

档案利用效果的信息反馈,是了解和掌握档案社会价值的客观依据,也是做好档案信息利用与开发的重要前提。收集、整理档案利用效果信息,是档案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部门在网络环境下及时了解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分析掌握档案信息利用动态,不断改进与加强信息服务工作,提高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改进和加强档案利用效果、信息反馈收集工作,应该在建立并不断完善档案利用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使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在共同完成档案利用效果信息收集工作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达到用规章制度规范档案信息,利用反馈工作的目的。做好档案利用效果反馈收集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是对档案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二是加大对利用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利用者做好档案利用效果信息反馈工作的自觉性,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做好这一工作。

网络环境治理范文4

论文关键词:版权 权利用尽 网络环境

在我国较早对版权用尽的问题进行研究学者郑成思先生指出:版权用尽是指版权发行权一次用尽,即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版权的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进一步的控制其复制品的转销、分销。由此可见,版权用尽普遍意义上是指发行权的用尽。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

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首次销售原则都得以体现,在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中的发行权侵权行为种类多样著名的香港BT案件,各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件都与此相关,那么这一制度是否能在网络环境下继续适用,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在传统发行下的首次销售制度

首次销售制度是基于发行行为产生的。概括其条件,首先是著作权人对特定作品进行了首次发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行行为”不仅仅指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狭义理解,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而是理解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即第一次的发行必须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者赠与以及其他方式使作品得以流通。其次是此作品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任何盗版产品的流通,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亦或者是赠与,不管相关人是否知,是否支付对价,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的行为。

首次销售制度对于社会有重大意义。它使得有体物能够自由流通,并且使公众可以有更多接触作品的机会,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好处:首先,这种制度增加了购买授权作品的消费者承担能力,其次,增加了公众对于产品的可获得性。

消费者的承担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体现:首先首次销售原则使得众多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一旦著作权人将一定数量的作品以一定价格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可以自由地在再次对公众售出时定价,结果便是著作权人只能对作品的一定复制品定价,但不能阻止其他拥有这个复制品的人对作品的定价。由此,零售商会对同一部作品有不同定价,因而消费者从中获益。其次是首次销售制度使得消费者不仅仅从著作权人和原始零售商那里获得作品,也可以从二手市场获得复制件,而获得更加低廉的价格。类似的,消费者还可以从出租市场和公共出借场所,如图书馆获得作品合法复制件。

可获得性则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是如果著作权人不再允许自己的作品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使公众获得时,首次销售原则允许第三方作品拥有者依旧提供作品复制件,以保证作品始终能够被公众获得。第二是确保了作品长久的保存。

二、首次销售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一)发行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的无形作品的发行与作为商品的作品已有了很大的改变,笔者总结为如下几点:其一,接受作品复制品的人并不需要付出多的劳动和资金,就可以完成作品的下载,并加以传播。即便是需要付费的作品,往往也无法与有体作品价值相提并论,过程也更加便捷。其二,因网络上的传输具有世界性,不能进行与有形作品的复制品相同的地域限制,权利一旦用尽,就是权利的国际用尽,因此如果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将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在美国《104报告》别针对电子传输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制度”进行了几方面的论证,其中谈到,支持电子环境适用首次销售制度的理由一般都源于与物理环境发行的相似性,但是不同点要远远多于相似性。第一,物理作品会随着时间和使用贬值,而电子作品不会。第二,即使是电子作品的“出借”也会代替了大量的购买。因为只要较小数目的电子作品就可以满足大量读者,而物理作品被出借后,在几天或几周内这部作品便不再流通范围了。第三,如果没有技术措施,每次一对于电子产品的传输都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那么我们很难去判断授权行为是否进行。

(二)电子传输形式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影响

1.消费者的承担能力。电子传输的作品复制件的获得无疑比物理环境中获得作品需要支付的价格要低,对于另外部分并非想获得作品的完整所有权,而只想得到部分用益权的消费者来说,电子传输的作品更加适合他们。这里的部分用益权可以理解为在物理环境中的VCD出租,付费的图书馆用户等等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想完整获得作品(即物理环境中的作品复制件)的用户来说,网络上的大量传播作品势必导致物理环境中流通作品提高价格,这对他们是不利的。而对于二手市场来说,电子传输作品的产生会使得更多人愿意从网上获得作品而非在二手市场获得二手作品,这样二手市场的作品会减少或者为了平衡利益提高二手作品的售价。

2.作品的可获得性。首次销售制度确保了在物理环境下著作权人一旦不再发行印刷的作品后,作品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作品都可以被长时间存储并产生复制件,甚至再度打印成书,书籍的发行商不必再定量的一次印刷大量书籍,而可以以非打印方式保存作品,根据读者的需求进行印刷,这大大节约了成本。即使不打印成书,销售商也可以将作品制作成可以被用户下载的文件,而这个费用一定大大低于书籍在物理环境中的售价。 转贴于

三、各国对网络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讨论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

《WIPO版权条约》第6条规定了作者的发行权,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第8条、第12条也分别规定了表演者和唱片录制者的发行权。但是两个条约所附的声明在解释这些条文时指出,这里的“原件和复制件”指“被固定的能够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原件和复制件。声明的这一条解释表明网络传输不可以被包括在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的发行权中。由此,条约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也不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

但同时也设立了对于无形复制件(即传输)向公众的提供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权这些条款允许成员国设立权利用尽制度,但是并没有一定要求这样做且没有任何监督措施。事实上,除了美国讨论首次销售制度之外(基于承认网上发行权),其他国家并不采用任何权利用尽制度。

(二)美国的探讨

104报告是200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向国会提交的一份评估报告,其中提到了电子商务和技术措施保护对于首次销售原则带来的影响。报告对于这部分建议一种“观望”的态度。报告总结了该原则的影响,考虑了电子商务和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现有授权作品的分发形式带来的改变,认为首次销售原则也会随之而改变,而这很可能带来一个结果,即越来越少的作品复制件将被提供给越来越少的持有者,并且复制件的传输会更加困难,同时深入的探讨了复制件的减少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修改现行法律。其结论则是并不认为需要在现行立法下加入关于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制度的规定。

(三)我国的探讨

我国在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的主流意见依然是不赞成,因而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也大多持否定态度。

有学者从立法精神分析,从“发行权”的立法精神来看,“作品有形载体流通”要件是前网络时代作品传播手段的产物。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在有形作品商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是满足公众长久地阅读和欣赏作品需要的唯一途径。法律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作品复制件进入市场获得经济补偿。“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行为完全可以导致公众获取作品复制件用于长久保存,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这三种行为作出授权,收取特许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这三种行为具有传统发行行为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视为网络发行行为。但“下载”和“浏览”不是网络发行行为。

为了填补网上发行权的空白,在我国新的《著作权法》中也依据WCT第8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WCT第8条的规定,公共传播权包括“向公众传播权”(Rightfor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和“向公众提供权”(Rightfomakingavailable)二种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向公众传播权”,这样的立法模式也是欧盟所采用的。

四、结语

虽然从各国的现行立法和网络环境下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巨大冲击来看,版权用尽制度并不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与欧盟等国就完全无需考虑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版权法的精神在于利益平衡,“首次销售原则”对“发行权”的限制是使传统版权法达到利益平衡的途径。即使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创设的版权专有权利,也依然需要有适当限制,以使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中达到利益平衡。这样,对于我国与欧盟等国而言,虽然无需讨论专门针对“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的问题,却需要研究是否应当扩大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范围,使之不但能够限制传统“发行权”,也能够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环境治理范文5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期刊利用率网络环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读者选择了从网上获取信息资源,使一度成为获取情报资料的首选品种――期刊的利用率受到挑战。各高校图书馆正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措施来吸引读者,以提高期刊的利用率。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与同行们探讨。

一、高校图书馆期刊利用率低的原因

1.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影响

目前,大部分高校图书馆都购买了大量的数字资源,如检索期刊论文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还有《CNKI数字图书馆》、《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等。这些全文数据库为读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查找手段,可节省大量时间,吸引了众多的读者,使阅读印刷型期刊的人相对减少了。

2.网络环境的影响

除上述付费数据库外,网上的免费资源也非常丰富,各种查找论文的网站多如牛毛,只要有耐心,就可以检索到自己满意的论文。更为恶劣的是,有些网站还提供论文服务,只要有钱,就能搞定。这无形中会被某些别有用心的读者所利用,自己不动手,照样能交差,这从近年来许多大学生的毕业论文是从网上下载的这一事实可见一斑。照这样发展下去,期刊利用率就要受到影响。

3.期刊收藏数量与质量的影响

期刊收藏的数量和质量,是期刊服务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由于书刊价格的不断上涨,图书馆书刊购置经费又有限,因此,期刊收藏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而另一方面,近几年高校频繁调整专业结构,增加一些热门专业,减少一些不好就业的专业,图书馆未能跟上学校这种变化,或者出于保持期刊连续性的目的,仍然按照过去的专业订购期刊,势必造成专业期刊不对口,降低了期刊的利用率。或者是为这些新办专业订购的期刊,由于宣传推介力度不够,许多师生不了解有哪些适合自己的期刊,这也使此类期刊的利用率受到影响。另外,近几年期刊品种急剧增多,期刊改名或改变办刊方向的现象十分普遍,核心期刊也会发生变化,图书馆如果未能掌握相应的出版信息,极易造成专业期刊不对口,影响期刊利用率。

4.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影响

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对期刊利用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图书馆员的服务态度。如果读者到图书馆受到的是热情周到的服务,读者便会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便会常常利用图书馆。相反,如果读者在图书馆受到的是不礼貌的对待,就会对图书馆产生反感甚至望而生畏的心理,图书馆的利用情况就可想而知了。二是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内容。毫无疑问,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内容越丰富,质量越高,对期刊的开发层次越深,期刊的利用率也就越高。我国高校图书馆由于历史的原因,馆员的学历较低,服务意识较差,服务手段较单一,这直接影响了期刊的利用率。三是期刊装订时差大,往往从下架装订到分编加工再送到过刊阅览室,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影响了读者的利用。

二、提高期刊利用率的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虽然读者能比较快地查找到所需资料,但它毕竟要上网,要有计算机才能实现,且坐在电脑前看几小时也不是轻松的事情。因此,印刷型的期刊还是有它独有的魅力的,如随时可以阅读,对眼睛伤害没有电脑大等。只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还是能吸引一部分读者的。

1.把好期刊订购关

要把有限的经费用好,必须精心选购期刊。在选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选订本校绝大多数专业的核心期刊。可参考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汇编》,该汇编会定期出版修订版。第二,选订经常被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引用的期刊。可通过本校学报论文和教学科研人员在外面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引文统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第三,选购列入期刊摘要的刊物。因为在图书馆内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期刊就是被编入期刊索引摘要内的刊物.第四,定期调查本校专家教授的意见。第五,不断跟踪期刊的停刊、更名、合刊等变化情况,及时掌握信息,避免重订或漏订。

2.编制专题索引,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专题索引的编制便于将无序的信息资源有序化,提供检索文献的途径。同时还可利用索引再次编制馆藏期刊分类目录索引,它比单纯的索引更具实用性,专业指导性也更强。图书馆应建立新到期刊题录通报机制,由情报人员或期刊管理人员负责将新到核心期刊(至少是本校主要专业的期刊)的论文题目编制成题录或文摘向读者通报,可印成书本式下发,也可挂到校园网的图书馆网页上,供读者使用。期刊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以用为主,藏用结合”的意识,并使其融于日常工作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死的知识变成活的情报”。管理人员应主动咨询、主动推荐期刊,真正成为将读者带入知识殿堂的良师益友,变封闭服务为开放服务,敞开图书馆大门,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3.培训读者检索文献的能力

目前各高校开设的《文献检索与利用》课,是培训大学生和研究生文献检索的技能,强化他们的情报意识和能力的重要课程,图书馆应重视这门课程的作用,不断充实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使他们能熟练地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使他们在查找馆藏期刊时少走弯路,节省时间,从而提高馆藏期刊的利用率。除了开设好文检课外,期刊工作人员在从事为读者服务工作时,应利用自己熟悉馆藏的特点,对读者利用馆藏期刊的具体技能加以指导,以使他们能掌握具体的实际检索能力。

4.开展馆际互借服务

由于图书馆经费有限,不可能将期刊订购齐全,只能依据学校各专业的特点,在确定了核心期刊后,订购具有代表性的、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期刊,但也不可能搜集得很全面,因此,加强馆际联系和馆际互借就显得特别重要。各高校应加强协调协作,交换订购目录,还可通过计算机联网来达到资源共享。因为未来的图书馆可以通过网络连成一个整体,各高校图书馆可利用网络技术,相互弥补,相互完善,使期刊文献得到共享,同时也大大地提高期刊的利用率。

5.加快期刊管理计算机化的建设

实现期刊管理的自动化,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期刊这个信息源的作用,是提高期刊利用率的新课题。未来的时代将是一个学科交叉渗透、期刊论文分布更多更广泛、信息量更大的时代,传统的手工检索已无法适应期刊信息的开发利用。因此,必须利用计算机来进行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贮和检索,实现信息传递的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快速回答读者的咨询要求,从而提高期刊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杨琳:《高校图书馆提高期刊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洛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2]王茜:《高校图书馆提高期刊利用率的途径》,《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6期。

[3]杨宗玲:《高校图书馆提高期刊利用率之我见》,《高校文献信息研究》2003年第2期。

[4]解杏娣:《关于提高期刊利用率的几点思考》,《铁道师院学报》1997年第3期。

网络环境治理范文6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心理品质 影响 对策

一、网络环境对学生心理品质的不良影响

1.角色错位,交往偏执。在网络环境下,学生的网上行为往往是在“虚拟的”世界中发生的,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是面对面的交往,而是“人—机”式交往。这种交往关系的发展将影响和改变学生的人际交往方式,导致他们忽视真实可信的人际关系,而偏重于“人—机”对话式网上虚拟交往,易产生人际关系的冷漠、人际情感萎缩、人际距离疏远,从而造成新的人际关系的障碍。

2.人性异化,人格失衡。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崇尚主体性和个性张扬性的空间,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得到发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性的优化,相反或许还会滋长学生人格成长过程中的劣根性,并可能给学生带来“人性异化”。面对网络虚拟世界,信息污染、信息过剩、信息欺骗、暴力引诱等现状,学生若不能自制,就会沉迷其中,导致失去对现实环境的感受力、失去积极的参与意识,从而形成缄默、孤僻、冷漠、紧张、不合群、暴力、谎言、缺乏责任感和欺诈等心理,进而导致“数字化”人格障碍。

3.自我迷失,性格错位。网络是一个交往的平台,也是一个交往的屏障。它为学生展示自我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没有约束的空间,同时又掩盖了“网络人”的真实身份。因此,学生的自我系统中至少存在三种自我,即“真实的自我”“现实的自我”“网络的自我”。这三个“我”的含义有时相互交织,有时相互冲突。网络为“性格内向”的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但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在“网下”变得更加内向和自我闭锁。“网上”“网下”的性格错位,结果可能会导致多重人格问题的产生。

4.道德失范,行为虚拟。网络上活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虚拟性。虚拟状态既为网上行为提供了安全的屏障,也给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披上了虚拟的外衣,从而造成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及非道德行为的发生。处于少年期的学生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和道德自律行为、意义的淡薄,就很容易产生“网络”特点自由、无所限制、为所欲为的感觉和冲动,进而做出一些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去做的、不道德的事情。

5.技术崇拜,上网成瘾。学生的自我约束力的弱化,道德行为自律意识的淡薄,使学生由“上网”变成“落网”。网络制作精美的主页、丰富的内容、详实的文字资料、悦耳的音乐、生动的影视图像以及友好的界面形象、多样的网络游戏,对学生产生了新颖的刺激和魅力无穷的诱惑,牢牢地俘获了学生的注意力和好奇心。甚至一些学生无法摆脱网络的纠缠,对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网络环境对学生心理品质不和谐影响的对策

1.率先垂范,榜样引领。教师首先主动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同时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修养,做小学生的表率。教育者应当受教育。所谓“先莫先于修德”,塑造灵魂的工程师必须首先具备高尚的网络道德以及在网络环境下健康的心理品质,从而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规则先行,加强管理。目前虽然网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但网络方面也不是全无法规或规范。问题在于,对网络的“虚拟身份”比较难于管理,也有不少人对网络上的法律规定或规范熟视无睹,甚至公然违背。鉴于网络世界的特点,可以在每个年级选拔部分网络管理员,为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则需要用道德这种无形的约束力去引导规定学生的网上行为,使他们养成道德自律的习惯,自觉地遵守网络法规或有关规定。

3.注重引导,以优抑劣。学生上网最初带有盲目性,所以要向他们推荐优秀少年儿童网站,把优质健康的网络资源用于平时的教育教学,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学生在使用的过程中得到熏陶。在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后,还可以积极参加这些网站组织的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4.积极建设,营造环境。积极为学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学校可以通过完善校园网、“心理教育”专题网、学校资源库等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习环境,学生在学校的每一台电脑上都能够随时上网得到需要的学习资源;心理教育论坛可以让学生把自己的问题毫无顾忌地像老师倾诉,并能够得到老师及时地指导和帮助。这些措施能够使学生充分感受到网络环境是非常便捷的学习工具,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5.开展活动,培养品质。开展健康的网络交流活动,引导学生生动活泼、积极健康的进行网络交友、网络交流、网络学习。利用网络,展示学生优秀的绘画作品,激发学生创作欲望和审美能力,让学生在成功的体验中增强自信;开展网上交流活动,先组织学生进行电子阅览,让后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就阅读的感受及观点发表意见;利用网络关注时事,培养学生“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增强民族自豪感”的心理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