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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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1

2007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递增趋势。近年来,我国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来减轻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环境。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清洁能源投资总额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所占比重最大。尽管投资力度大,但我国自身发明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还是远不如发达国家先进,因此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成为中国发展有实力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许多专家都担心知识产权会成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给中国的最重要障碍。例如,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存在普遍的知识产权盗用现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识产权强制实施规定,这是在中国发展清洁能源技术事业、进行技术转移的重要障碍,因为美国每年在中国由于伪造和剽窃带来的商业损失依旧保持着不能接受之高。而来自中国的专家以及政府官员则认为,工业化发达国家过度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对于中国来说,获取他们的技术太过于昂贵,这种高花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虽然中外专家的认识不同,但他们都表达了对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可再生能源转移方进行技术转移的信心,更关乎到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前景,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为了讨论技术和技术转移,首先必须明确技术和技术转移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如何界定的。传统意义上对“技术”的理解仅仅包括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机械装置。笔者认为,对“技术”这一概念不应只是狭义地理解为在能源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机械装置,还应该包括各种无形的、知识型的资产,例如生产机械装置以及有效使用机械装置所必须的知识等,即和此项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举例来说,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转轮和发电机那样的有形资产,也需要如怎样维护、修理以及改进这些有形资产的知识;不但需要数据收集系统,也需要一种怎样有效解释和分析他们所收集的数据的能力。

(二)投资中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技术转移通过国际贸易、共同研究、许可、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等方式有组织地发生在各种各样需求体之间。在进行技术转移之前,投资者会考虑到将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场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如果这项技术转移的风险程度在他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有可能取得一个满意的收益,他们才会把资金投入到这项技术转移中。

三、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改革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会成为向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给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剽窃”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们甚至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大多数是无效的、没有威慑力的。然而,自20世纪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府先后推动了两次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两套改革为中国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相应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合同法。20世纪初,为加入WTO,中国必须使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国际最低标准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时符合TPIPS要求下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标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国签署TPIPS的前两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并在其下设置了技术转移一节。它通过规定能够被转移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而减轻了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例如,它列举了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规定了技术转移合同中转让双方的法律义务等。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专利法。自2000年开始,我国通过采取如增加研究经费、培养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创新,创造各种条件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及事业提供支持,使得知识型的经济行业获得了重要的发展,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业。这一时期以专利法的修订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国对经济知识型行业重视程度的增加,这进一步减轻了考虑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市场的外国发明创新者的预期风险。专利法反映了我国为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作出的努力,为减少与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2008年专利法在之前确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这一规定,表明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其次,将新颖性标准扩充至优先使用或是在外国已有的知识。这一新标准不仅拓宽了外国公司据此提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专利有抄袭他们的专利的诉讼渠道,而且要求中国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公开的知识或是其已经在中国外优先使用的情况。最后,它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的专利活动范围,即增加了提供销售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这一规定,给予中外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二)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自2000年始,中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仅有完善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从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面临的风险是否减小了。根据相关专家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数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变得可预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普遍较低,但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支出纳入到其财务开支中,做好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其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公司似乎比中国公司更具有优势,他们往往能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在一项调查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5%。然而,在原告是外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33%,比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高出28个百分点。最后,近年来,外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法院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反映了他们已经把法院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以上这些表现都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卓有成效,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可预知性增加,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在逐步减小。

(三)吸收能力尽管我国已经努力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期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这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在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但是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程度还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吸收能力”密切相关。所谓吸收能力是指“一个公司辨别新的、外来信息的价值,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商业目的的能力”。一般来说,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则风险越小。就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整体状况而言,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发达的吸收能力,还不能有效地将从外国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转换成适销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规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但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如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先进。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密度较低,我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精湛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将从发达国家相关渠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化为适销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的每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网,各项技术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并不像终极消费品那样简单,产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来源的生成、传输、配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更需要学习掌握使用该产品的相关知识。若缺乏自有互补技术的强大支持,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将此部分技术完全融入到运营中。从反面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减轻了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诸多努力,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实施,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减轻了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过来也减轻了中国盗窃和反向制造外国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风险因素已经在逐步减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术投资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预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资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规划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并要求“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和投资政策以及强制的市场份额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从太阳能热能和光能热能产生的电力、风力技术和设备,智能电网以及生物能”。其次,国务院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也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装备的安装资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它授权可再生电力的网络许可并且建立了电价补贴,以确保存在可再生电力的买方,鼓励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优惠贷款,对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税收优惠,设立了研究、开发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国已经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价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障碍,重要原因是拥有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控制着其技术的价格,以至于此价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高而难以支付。而笔者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着充足的市场竞争,以致于完全垄断价格是不可能的。根据ITA报道的数据,在中国,没有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任何一类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例如,在风能市场,在2008年,“存在着超过80家的风力涡轮机发电机厂商和200个以上的风力开发商”,中国公司占据了超过75%的市场,中国公司也控制着太阳能和水电市场。在那些知识产权价格仍然很高的行业,有学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术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着知识产权溢价,中国也已经能够以比别人低的成本来利用某些种类的技术,通过有效利用这些技术,能够促使相关知识产权价格降低。还有学者认为,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总之,笔者认为,今后越来越发达的技术市场将会解决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这一问题。

(三)中外企业合作模式从长远来看,外国公司如与中国企业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国公司不应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权而故意不与中国公司交易。对知识产权转移障碍的争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完全来源于外国公司或完全转移到中国公司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即存在着中外企业相互合作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行业要求有一个专业的、相互依赖的技术复合体和一个存在价值关系的企业环境,外国公司如果能够与中国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发知识产权就能够创造价值关系,使合作双方都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动机。中国公司可以帮助外国公司达到当地成分要求,促进双方的合作发展,达到共赢。笔者将此种合作关系当做一种收益因素。合作关系不仅能够创造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国企业盗用外国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信赖是合作共赢的关键,中国公司能够认识到盗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能够危及这一关系,从而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此外,正如前文讨论的那样,许多中国公司还没有将剽窃的知识产权直接转换为适销产品和服务的吸收能力,他们必须依赖外国合伙方提供补充的技术。因此可以说,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既能够使外国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又可降低其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新能源;时间与速度;经济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

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有其它障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会给电网带来一系列运行、负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上网问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及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运行风险。因此,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较大、盈利较差,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消纳 限电原因 对策建议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呼唤绿色、低碳、可持续的能源,能源获取使用方式酝酿着变革,当下,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业界关注重点和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方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其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影响的基础性、广泛性和持久性,被誉为是继蒸汽机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在本次可再生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中,能否跟跑甚至领跑,将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以及在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中的地位。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风电光电发展及“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现状

我国人均能源资源比较短缺,常规化石能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不足。世界已探明煤炭储量可供开采113年,中国只有33年,自1985年以后,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快速的开采,让煤炭储量急速减少;油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石油年产量仅能维持在2亿吨左右,常规天然气新增产量仅能满足新增需求的30%左右;受制于成本和技术因素,目前大部分国家非常规油气尚未实现大规模开发利用。与此同时,我国清洁能源的天然禀赋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基础非常好。我国“三北”地区(西北、东北、华北)、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风能资源丰富,陆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6―10亿千瓦,大陆沿岸0―20公里内海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1―2亿千瓦。我国太阳能能源资源丰富,全国2/3的土地面积年日照小时超过2200小时,太阳辐射总量在5000兆焦/平方米/年以上①。“十二五”以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各项扶持政策的有效实行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增长迅速。风电装机高速发展,2012年6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大国。我国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②。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风电、光电消纳难、“弃风弃光”电量逐年增加的问题日益凸显。2016年一季度全国风电上网电量552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422小时,同比下降61小时,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其中,“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内蒙古弃风率为35%,甘肃为48%,吉林为53%,宁夏为35%,新疆为49%。全国弃光限电约19亿千瓦时,主要发生在甘肃、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限电8.4亿千瓦时,弃光率39%;新疆(含兵团)弃光限电7.6亿千瓦时,弃光率52%;宁夏弃光限电2.1亿千瓦时,弃光率20%③。如果这种势头不能尽快遏制,今年全年弃风、弃光电量很可能分别突破4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这种情况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打击了投资者们继续投资可再生能源基础建设项目的积极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堪忧。从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15%的目标来看,届时光伏和风力发电的装机需达1亿千瓦和2亿千瓦之上。消纳和并网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缓解,将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绊脚石。

二、可再生能源弃风弃光限电的原因分析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基础设施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还有发展战略、经济激励、运行管理、电力体制、价格机制、利益分配等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常规能源的发展规划不配套、不衔接,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从近阶段的形势可知,可再生能源与其他常规能源发展规划的数量控制,以及国家建设布局与电网规划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可再生能源的飞速发展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是弃风弃光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虽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增长迅速,但是还没有做好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快速度发展的机制。在战略、规划统筹方面,没有根据能源发展远景做好各种能源发电规模及设施建设的速度及时序,仍按照传统能源为核心、火电为基点的套路进行安排和设计,造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专项规划的发展思路脱节,导致各跑各的道、各唱各的调。伴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及发电量在电力市场的比例不断增加,电网与电源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变成了不同能源发电争相并网的通路之争。一些地方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风电、光伏企业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网电量,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电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风光电输配通道不够顺畅

由于太阳能、风能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在油、水、气电力资源比较少的区域,调峰调频能力整体较差,加上目前储能材料及技术跟不上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火电机组的有功调节速度较慢,很难适应风电、光电出力的瞬间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大规模消纳需求给电网功率预测、运行调配、并网控制等带来巨大压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功率预测难、发电的计划性能较差,也给电网实时监控和计划安排带来不利影响。当前的电网运行控制技术远不能满足风电、光电大量连接入电网的条件,随着近年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且大规模发展,电网安全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已逐渐显露。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浙江新农村建设;可再生能源;对策研究

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源的充分、持续地供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浙江省常规能源匾乏,是典型的“无油、少煤、缺电”的省份。2008年,浙江省96.5%的能源消费依靠外省调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做好节能工作,还要更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可以再生的,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它具有资源丰富、清洁无污染和可再生性的特点。可再生能源既不存在枯竭问题,又不会对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

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能源短缺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农村,要因地制宜的、视经济情况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

一、浙江农村可再生能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现状

所谓可再生能源的储量通常是指可再生能源的年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浙江省虽然在常规能源方面非常缺乏,但却拥有相当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其中,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储量折合标煤分别为10200万吨、3143万吨、1136万吨、143万吨、3340万吨,总计17962万吨,而浙江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5亿吨。因而,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对于缓解浙江的能源危机是大有裨益的。

截至2008年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如下:第一,风能利用。浙江省已建成投产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14.8万千瓦,风力发电量12768万千瓦时。第二,太阳能利用。太阳能光热利用从民用向工业等领域拓展,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约800万平方米。第三,垃圾焚烧发电。已有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发电企业21家,日焚烧处理城镇垃圾总能力12440吨。已建成投产垃圾焚烧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8.7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3.3亿千瓦时。全省垃圾焚烧年供热能力约597万吉焦,实际供热344万吉焦,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处理利用能力明显提高。第四,农村生物质能。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能中,秸秆消费折合标准煤81.6万吨。薪柴消费折合标准煤95.5万吨。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折合标准煤43.3万吨,沼气用户13.8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4438处,总容积68.5万立方米,年产沼气12543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9万吨。此外,2008年,在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养殖排泄物资源量约1655万吨,年可产沼气23.3亿立方米,相当于可替代常规能源166万吨标准煤。浙江省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已达65%。

二、可再生能源在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初始投资较高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初始投资普遍偏高。一位水电方面的专家表示,水电每千瓦装机容量的投资额可介于5000元与上万元之间,而燃煤机组的每千瓦投资只需4000元。建一个8立方米的户用沼气池,费用需要2000元-3000元,适用于一家一户使用的气化炉投资约1000元左右,而农户买一个一般的煤气灶只需200元-300元。太阳能热水器的购买成本也普遍比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高。节能但不省钱,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对农业灌溉起到很大作用的水锤泵的投资也极大,就浙江的地理及水利条件来说,一台420型号的水锤泵一般需要投资2000元-3000元,这是其在农村(特别是较落后的山区农村)广泛推广的重大障碍。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筹集可以有农民集资、政府投入、金融机构融资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赠予等四种方式。显然,我们不能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赠予来彻底解决农村能源建设的问题,只能是作为辅助作用。但是就当前农村情况来看,其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

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高投资,其资金短缺矛盾则显得非常的突出。但是,政府并没有因为如此而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相对比重。浙江省虽然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能源项目补助,但仅仅用于部分项目示范补助,多数地方政府还未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投入。因而,投入不足制约着浙江农村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政策保障

我国于2005年初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参加竞价上网的原则,并且要求电网企业无条件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因收购其高电价电能带来的成本增加在全网用户中分摊。但是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可再生能源产品品种已发展到100多种,但产品没有形成系列,质量参差不齐,又由于大多数厂商规模小、资金不足,原材料来源不稳定,使用一些低质的替代性材料,再加上缺少必要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测系统,使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信心,产品规范化、系列化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对策研究

(一)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农村能源规划

浙江省应立足“经济大省、资源小省”这个基本省情,“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地制定浙江省农村能源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阶段目标及其开发重点。

根据浙江省地理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区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浙江的农村能源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大类来规划,即山区、平原半山区和海岛。

山区主要包括丽水地区各市县以及开化、泰顺等31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生活用能以薪柴为主,因用能设备落后,热效率低,资源浪费较大,森林的过度砍伐造成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这些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点应为:有条件的发展以沼气为载体的猪-沼-作物模式;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户用秸秆气化炉的示范及推广;推广水锤泵等无动力设施的提水设备改善灌溉条件等。

平原半山区主要是指嘉兴市各市县及萧山、绍兴、诸暨、义乌等33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达或相对较为发达,城镇建设发展较快,规模式样畜牧场较多,农村能源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村,其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开发重点应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展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示范;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等。

海岛主要是指舟山市各县及洞头、嵊泗等5个市县,这些市县生物质能并不丰富,且电力不足,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资源相对丰富,农村用能主要以液化石油气、型煤为主。针对这一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的重点开发方向应为: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条件的建设风力发电站等。

(二)完善并落实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可以分为强制性经济激励政策和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两大类。这里主要强调各种补贴措施、价格政策、优惠性税收政策、低息贷款政策等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

补贴政策。目前,以生产过程为划分依据,补贴主要有3种形式:投资补贴、产出补贴和消费者补贴。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但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产出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时进行补贴,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消费者补贴是对用户进行补贴,在推广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户用沼气池以及秸秆气化等技术试点示范中都得到广泛的采用,能够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效果。

优惠性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能源环境税收机制,对于能效低、环境污染大的技术征收能源环境税,对于能效高环境污染小的技术实行减免税,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没有污染排放的技术进行补贴。在这一税制环境下,鼓励各种技术进行竞争,优胜劣汰,将那些真正有效的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起来。

价格政策。在不考虑常规能源的环境成本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一般高于常规能源产品,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对其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在美国的《能源政策法》中规定,公用电力公司必须以避免成本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我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制定办法。国外经验说明,价格优惠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各类价格政策只要应用得当,就可以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市场发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低息贷款政策。目前,低息或者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它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因此,资金供应状况是影响这一政策持续进行的关键性因素。除了对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农户进行信贷扶持也是必要的。农民的支付能力较低,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往往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而我省可以对农户开展小额低息或者贴息贷款,促进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增加研发投入,降低初始投资

迄今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和研究。不少关键设备依赖进口,导致产业化、商业化程度低,发展缓慢。建议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增加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由省、市级农村能源办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合作的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浙江省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和国外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中来,从资金、技术和人才方

面争取国际合作和援助,从而推动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Ma Chi,Diemer P.Overall Potential Study of the Hydraulic Ram Application in the Zhejiang Province P.R.of China[M].Bremen:Bremen Oversea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1996.

2、陈甲斌.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J].可再生能源,2003(3).

3、张政伟,吕子安,张英等.能源与中国经济增长[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5

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到目前为止,人类所依赖的主导能源经历了从可再生能源(以薪柴为主)向煤炭替换,然后又向石油、天然气替换的三个阶段。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包括多种能源产品,如水力、风能、太阳能(热和光电)、生物质能、潮汐和地热等,是人类利用最早也是利用时间最长的能源。“钻木取火”使人类先祖摆脱了“茹毛饮血”的蒙顿,开启了人类的文明。在随后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砍柴、烧灶煮饭、烧柴取暖,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存在和发展所赖以为生的主导能源,维持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人们借“风”、漂洋过海,扩大了世界交流;太阳光更是孕育了万物众生;“水”车也早已用在了我国农田灌溉和早期的英国纺织业。在化石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前的漫长岁月中,可再生能源一直是绝对的主导能源。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进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在工业大生产条件下,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无论是在能量密集度,还是热值上都难以适应工业大生产所需要的能量要求。与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规化石能源能够大规模开采和集中供应,其价格也相对低廉,能够更有效地支撑工业大生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现代消费方式。除了一些水电项目得以发展外,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渐失去竞争力,常规化石能源开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

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价格不断攀升;常规化石能源的利用还给自然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已经或开始制订其新的能源发展战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来替代常规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可再生能源这个伴随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的传统能源,又摆上世界当前和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议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仅据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粗略估计,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即达87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机构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即使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亿-33亿吨标准煤,我国面临能源紧张与储量不足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将会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意义在于:

一是我国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的根本出路。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需求也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而国内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能力只有30亿左右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达20亿吨标准煤。由于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大多属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性约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70%来自煤炭,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粉尘、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总量的70%~90%,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CO2排放,还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能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区域和全球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三是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国在“三农”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环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开发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决农村基本用电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径。例如,利用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以及离网发电系统供电是解决常规电网难以覆盖的边远农村地区用电问题的主要方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沼气池等成为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农村地区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积极推广能源、环境、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模式,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我国西部地区不仅常规能源资源丰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也非常丰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性途径。它不仅可以缓解西部边远地区能源短缺,而且还将改变西部地区的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五是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实现资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途径。可再生能源是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洁能源,符合循环经济这种“资源获取――生产――消费――再生”的生态学规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资源载体的循环经济模式以发展可持续能源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在“经济和环境”双重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和综合竞争力。一方面,我国能源总量的资源禀赋在国际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资源禀赋却不占优势。另一方面,我国是CO2排放的大国,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更大压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产业链低端的出口产品仍占较高比例。同时,尽管国际关税壁垒逐步降低,但包括产品能效和环境标准、标识、废弃物回收、包装等“绿色壁垒”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有力提高我国的总体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出口产品成本,确立我国的能源国际地位,对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尽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再次变成世界主导能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反对常规化石能源主导的惯性思维,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持简单否定的态度;又要反对盲目乐观,认为可再生能源会轻易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能源问题,更不能借“吹捧”可再生能源之名行获取某种特殊政策之实。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来看,可再生能源利用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意味着当前和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会展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要科学、理性地认识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范文6

“计划”出台背景

全球总能耗的74%来自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可见,当今社会主要依赖于传统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应用推动了社会发展,但资源在日益耗尽。同时化石能源无节制使用,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世界各国纷纷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作为未来能源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全球有3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能源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已经成为各国增加能源供给,促进节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和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人们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深入理解和广泛接受,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与认同。中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公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编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为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划”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内容

“计划”所称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实施“计划”的目标

1.发展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促进各国技术优势互补,建立技术合作平台。

2.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的同时推动中国的先进技术走出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指南,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4.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与国外联合建立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5.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转化;

6.建立与发展一批大的示范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创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规模化发展。

8.合作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究与开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1.太阳能发电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热发电和光伏发电系统,薄膜太阳能电池和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综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阳能高纯硅材料生产技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工业应用等。

2.生物质燃料与生物质发电:非粮能源作物、纤维素原料乙醇、能源林业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沼气及发电等。

3.风力发电:风能资源评估,大型高效风电机组,海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建设等。

4.氢能及燃料电池:制氢(太阳能、核能等)、储氢和输氢技术,新型燃料电池与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等。

5.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储运、利用技术等。

“计划”重点任务

1.开展基础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国研发机构与大学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开展新技术基础理论研究,显著增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科技理论成果。

2.建立产业化示范

重点跟踪、引进和研究国际适宜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先进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的系统评价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系统等研发工作。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发展是以现代制造技术为基础的新型产业,因此要重点合作开发其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合作建立国际化检测中心。

3.面向规模应用

积极参与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化和地区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新产品进入市场提前做好准备。交流和借鉴国外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规划、政策及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规与管理制度。

4.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大学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内外大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合作项目,并在国内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基地,与有关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

5.促进国际交流和对话

建立与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对话机制,交流在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观点和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发展瓶颈的方法与策略。以论坛、讨论会、政策对话等形式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

6.培养高层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项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共同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怎样实施“计划”

1.成立计划组织机构

由国家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重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计划”。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启动国际合作机制。

由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计划”的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询建议,供指导委员会决策。

2.设立专项资金

将安排专项资金启动“计划”,吸引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共同推动“计划”实施。同时重视吸引国际大型能源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私营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

实施“计划”五个宗旨

1.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依靠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心,以及携手解决世界未来能源问题的努力。

2.通过选择国际领先和国内急需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引进先进技术的渠道,促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建立国际交流平台,支持我国先进、实用的能源技术走向国际市场,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的整体发展,促进各国先进技术的融合。

3.通过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技术人才,提高中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基础研究水平,解决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

4.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规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

“计划”坚持的五个原则

1.合作互利共赢。结合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优势和特点,按照国际惯例,在科技领域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2.保护知识产权。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科技合作中,要加强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先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先进技术共享。在保护各自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加强各国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示范和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先进新能源技术进入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

4.集成优势资源。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资源组织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为国际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