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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绿色证书;市场机制;外部性
一、引言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能源战略类似, 中国的能源政策有一个明显的导向,就是化石燃料的替代能源开发。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例如风电、太阳能、水电、核能等。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相继出台的一些具体政策,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均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
德国、美国以及荷兰等可再生能源市场发达的国家,配额制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从目前国外成功的配额制实施情况来看,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以在各地区(各电网)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过程是通过绿色证书来实现的。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在荷兰等可再生能源发达国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极大的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较之政府直接调控的优点,再通过建立一个二元主体模型分析绿色证书交易对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总量成本的作用。然后利用拉格朗日函数证明绿色证书交易可以提高费用分配的效果,使发电产业治污成本最小化。最后针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在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政策,达到促进技术进步以及总量目标提高的效果。
二、文献综述
在国内已经实施的相关节能减排政策中,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有着很高的相似度,都是一种将配额指标市场化的手段,不同之处仅在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抑制污染物的排放,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是为了促进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此,对于已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借鉴有助于研究未实施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唐受印(1990)率先在国内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生、袁磊(1998)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反思,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厂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减少污染量,完全靠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调节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减排的目的。其核心思想是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也要适当的进行政府的间接调控。张志耀、丁玉魏、张海明(2000)排污权交易制度对经济优化的作用,突出的是通过配额指标的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宋国君(2000)深入剖析了总量控制的含义和特点,分析了我国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关系,通过对比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讨论了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步骤和意义。
在美洲和欧洲等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已经实施了将近十年,通过了解分析外国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可以使我国在设计该制度时有规律可循,少走弯路,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配额制模式。姜南(2007)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欧洲各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提出了在设计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设计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即界定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和技术范围、总量目标制度以及绿色证书的立法建议三个问题。
由于绿色证书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仅在近几年有部分文献对绿色证书的交易制度做了一些概括的介绍。典型的如董力通(2006)对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建立做了一定的描述,重点在于绿色证书的概念,调控方式以及定价机制,而对于绿色证书究竟能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多少积极作用,并未进行详细的阐述。而本文则重点从绿色证书的积极作用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三、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概述
1.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概念
提到绿色证书交易制度,首先要解释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概念。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的基本含意是,在国家(或者地区)电力建设中,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配额制对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调控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它使得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以最低的成本来开发电力。与其它激励措施相比,配额制更强调市场的作用。而市场的这种作用是通过绿色证书来实现的。
绿色证书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绿色证书是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进行确认的一种指标,绿色证书代表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是指专为绿色证书进行买卖而营造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绿色证书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能够与承担指定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需求者交易绿色证书。通俗的理解就是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发电商通过购买绿色证书来作为弥补完成配额指标。
2.绿色证书的价值内涵
(1)对于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来说,绿色证书的价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差额。绿色证书的交易实现了这种成本差额在整个发电产业的均摊,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势,转移给其他由于能源种类和技术条件优势而具有成本优势的发电厂,扮演了公平竞争的维护者。
(2)绿色证书的价格应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环境正效应。绿色证书购买者(未完成目标配额的发电商)实质上比其他完成目标的发电企业更多的给社会带来了负外部性,也就是更多的污染了环境,提高了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因此,他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购买绿色证书。这就实现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对环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对正外部性的优势得以发挥,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3)绿色证书作为政府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工具,承担着一定的实现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价格的变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绿色证书的价格不能过低,否则将导致绿色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价格过高也将增大企业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绿色证书交易的二元主体经济分析
假设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由两类企业A和B构成绿色证书二元市场,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和优势企业,如图,P1为绿色证书的价格。MCA和MCB分别代表两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边际发电成本曲线,B企业相对发电成本较低,或效率较高,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种优势有可能是由规模效应或技术水平带来的)
1.绿色证书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如图,在相同的配额额度的条件下,B企业达标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MCA曲线上,超过M点之后,发电的边际成本高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A企业倾向于以相当于Q1Q0KM面积的价钱购买B企业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Q0-Q1),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来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线上,N点之前,发电的成本低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B企业倾向于将额外的发电量转化为价格更高的绿色证书售出。
如果没有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而单纯靠配额制来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企业的成本会大大扩大,例如传统的火力发电企业,或小规模的发电企业,有的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规模经济的制约,如果强制此类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得配额任务,可能会由于规模过小导致的规模不经济造成资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绿色证书的互相转化,既鼓励了可再生能源优势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势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避免了由于强制配额导致规模过小而引起的资源利用不充分,优化了电力生产资源的配置。
2.绿色证书对降低总成本的作用
在未引入绿色证书而实施单纯的配额制时,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成本为OLQ0+OKQ0。引入绿色证书后,成本变为OMQ1+ONQ2。
(OLQ0+OKQ0)-(OMQ1+ONQ2)=MLQ0Q1-NDQ0Q2
绿色证书的供给为NKQ0Q2,需求为MKQ0Q1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为非均衡状态的时候,
(1)MKQ0Q1
(2)MKQ0Q1>NKQ0Q2,供不应求时,绿色证书的价格会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上升,使MKQ0Q1变小,NKQ0Q变大,直至价格达到均衡价格P0。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达到均衡状态的时候,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恰好达到国家规定配额目标,此时Q1+ Q2=2 Q0,绿色证书的供给等于需求,
即: MKQ0Q1=NKQ0Q2
显然, MDQ0Q1=NDQ0Q2
因此, MLQ0Q1-NDQ0Q2=LMD
LMD即为绿色证书市场均衡时所减少的发电总成本。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达到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总成本下降的效果。
五、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一步推动
在配额制下,政府在现有配额完成的情况下提高配额指标,是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标志。上图显示了配额指标提高后,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动态变动过程。
起初市场均衡价格为PO,绿色证书供求达到平衡,AQ1Q0F=FQ0Q2B。而P0过低使得绿色证书交易失去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作用。政府采取政策提高配额总量之后,单个企业的目标配额相应地由Q0增至Q’。
由于此时绿色证书需求量大于供给量,AQ1QE>EQQ2B,绿色证书价格有上涨趋势,由P0升至P。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再次达到均衡。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厂商购买绿色证书不经济,因此厂商趋于提高技术,降低成本,以此来继续完成配额指标。
因此这项政策激励了单个厂商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当然P'的数值需要政府斟酌考虑,若其值过低,将仍然不能达到激励劣势企业降低成本,发展技术的目的;若其值过高,劣质企业没有喘息的时间和余地,生存压力过大,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云辉;《过度竞争:经济学分析与治理》[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2007》[R].;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7
[3]姜南;《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研究》[D];2007
[4]董力通;《电力市场下我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研究》[D]. 2006
[5]范丹;《我国创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及寡头垄断市场交易探讨》[D]. 2007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范文2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五大要素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经济、能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前提。国际上将能源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所谓一次能源是指直接取自自然界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各种能量和资源,它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太阳能等,而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以后得到的能源产品,如电力、蒸汽、煤气、汽油、柴油、重油等。一次能源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两大类。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等,它们都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而非再生能源包括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等,它们是不能再生的,用掉一点便少一点。在能源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许多国家不谋而合的选择。今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确立了能源发展“可再生”优先的基调,有评价认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将走上快车道。”
电力短缺、煤炭短缺、石油短缺……当前能源短缺正在日益成为制约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多种短期因素影响外,主要是世界能源体系本身存在问题。为此,人类对新能源的需求更加急切。中国能源专家认为,虽然新能源的发展面临成本、政策立法和公众意识等多方面的障碍,但在全球变暖、油价上涨等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在替代传统能源方面有着巨大潜力。随着技术进步,新能源在未来不长的时间内就可能明显改变世界能源格局。
面对这种局面,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2004年8月,德国出台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2000年出台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保证20年内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给予一定的补偿。新法规明确提出,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20%。在《2004年国家可持续战略进展报告》中,德国政府制定了“替代燃料和创新推动方式”发展战略,旨在减少传统燃料消耗并由此减少对石油的依赖,确定有发展前景的替代燃料和发动机驱动方式并尽快投入应用。从2004年开始,德国政府还制定了市场刺激措施,用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迄今已投入研究经费17.4亿欧元。目前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
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成本高的问题,法国政府从科研投入、技术应用和市场化等各个环节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据统计,2002年法国科研机构的能源研发总经费为9.4亿美元,其中5000万美元用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其中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研发获科研经费最多。多年来,法国政府一直采取投资贷款、减免税收、保证销路等措施扶持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以解决可再生资源技术应用初期运营成本高、风险大问题。美国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通过财政激励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即通过减税、生产补贴、信托基金、低息贷款和政府的研究、开发项目,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以培育和扩大市场。
在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尤其重要。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贫乏。一方面,除煤炭相对丰富外,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很少,很大程度上需要进口,而且缺口越来越大,造成很大的能源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其污染、尤其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均远远高于石油和天然气。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能源供应不足以及污染排放的根本出路。我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发可再生能源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村能源困难、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实施了一些可再生能源试点与示范项目。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初具规模、成长迅速的新兴产业。近年来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取得长足发展,以年均超过25%的增速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亮点。截至2004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1.1亿千瓦,并网风电场43个、总装机容量76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使用约6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6500万平方米、约占全世界的40%以上,在农村建成户用沼气池1100多万口、大中型沼气工程2000多处、年产沼气约55亿立方米。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在保障能源供应、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具有很大的资源潜力,产业规模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技术、规模还是水平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
首先,对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的固定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
其次,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
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关键。国际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激励、税收优惠、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制订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实现规划的行动方案,还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机构设置、资金支持等各方面做出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成为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而稳定的政策和制度,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带来更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再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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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可再生能源;立法问题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麦秸秆的妙用 《农业科技与信息》第32页,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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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以来,有些人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出了质疑,可再生能源在发展过程中也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成本过高、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总体情况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是比较稳健的、健康的。
太阳能光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主力,是国内消耗比较少的能源,也是出国量最大的,现在想订购太阳能电池板都已经很不容易了,已经定到了明年下半年。光伏发电争论较多的还是电价的问题,是否合理,要看投标的企业和单位,他们主要看做这个项目的盈利与否。
硅材料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的重要材料,在金融危机前是一种暴利的状态,但现在原材料的价格开始降低,这样对太阳能发电的开展是有好处的。今年要达到3.5到4万硅材料的需求,基本上满足了国内的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要使企业有积极性,而不要一哄而上。我不主张电价过低,若太能能电价过低,企业没有盈利,它的发展就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
海上风力发电现在也在搞,已经进入特许权的招标阶段。我个人认为海上风力发电有一定的风险,有点操之过急。在缺少经验、缺乏实验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设施对海洋这种特殊环境的适应性。应该进行分步骤的小规模的试验,待技术成熟了再推广。还有就是成本问题,成本太高,就会得不偿失。
沼气国家很重视,每年投入20多个亿,最初是发展户用,现在改为发展集体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和养殖的变化,使户用沼气面临问题。集体方向发展也有资金、设施、服务、成本等新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范文5
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村能源建设成为。为了配合新农村建设,农业部先后提出“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和“循环农业促进行动”,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能源适用技术,系统整合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高效生态农业技术。这有利于缓解农民日常生活用能和边远地区无电农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优化农村环境,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研究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对于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现实意义
在国际社会能源紧缺的压力和背景下,积极发展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潜力和发展趋势预示着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可再生能源相关理论包括循环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可再生能源理论。国内外许多的科研机构和学者已经对能源和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也有了一定的研究。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政策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激励政策和补贴性政策,但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需求相比较,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清晰的政策框架、激励措施力度不够、缺少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等。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益启示。应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确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总体发展目标、界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利用范围、营造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便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为此,各地政府应该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能互补,加强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能源建设资金,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明确发展目标,完善政策法规建设。为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和惠及广大农民,提供更多支持与保障。
2我国农村能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思想认识存在不足
虽然国家把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作为长远战略来抓,各级政府也连续多年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了实事工程,但部分干部群众的认识还不高,措施不到位,并没有认识到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没有将其作为发展低碳环保的新兴产业来对待。
2.2技术发展迟缓、产业化程度低下
目前,多数农村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力量,技术资金投入少,使用分散,缺乏高端科研人才和核心技术,难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取得突破发展,致使多数农村能源企业技术基础薄弱,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下。目前除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沼气方面有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其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生产规模少、非连续性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高,产业发展和商业化严重受阻。
2.3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服务体系具有公益性和技术型,其市场体系尚未形成。虽然我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为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初步建立了农村能源维修服务网络,但因投入少,设备简陋,其服务功能尚不齐备,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综合效益没有全面充分发挥。
3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况
3.1农村畜禽粪便与农作物秸秆的开发与利用
农村沼气开发:沼气是一种利用畜禽粪便在厌氧条件下发酵而成的可燃性气体,属于典型的二次能源,大力开发沼气,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比如做饭、取暖、照明等问题。农村是开展养殖业的主要阵地,同时畜禽粪便排放也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畜禽粪便开发沼气利用,绝对是变废为宝,有利于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作物秸秆:秸秆就是农作物的地上部分,以往的农作物秸秆农民会采取焚烧的方式,不但浪费了资源还污染大气,其实农作物的秸秆是宝贵的纤维素资源。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有着非常丰富的秸秆资源,目前我国的农作物秸秆气化主要采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技术。它是我国农村能源建设推出的一项新技术。以农村丰富的秸秆为原料,经过热解和还原反应后生成可燃性气体,通过管网送到农户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秸秆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开发潜力巨大,值得推广。
3.2太阳能技术在农村的应用日渐普及
近年来,太阳能热水器开始向农村辐射,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纳入了“家电下乡”的产品目录,农村太阳能保有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底,农村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达2955.6万台,总集热面积达4997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保有总量的1/4。推广应用太阳灶近150万台。目前,中国太阳灶的推广和应用区域集中在西部太阳能丰富的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四川、云南等地。太阳能采暖技术发展迅速。太阳能采暖是太阳能在建筑上的一项应用技术,据监测,冬季太阳房室内温度可达8℃以上,室内外温差超过15℃,全年节约采暖用能达2/3以上。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构造简单,造价仅增加12%左右,维护管理方便,供暖保证率可达到60%以上。因此,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推广应用太阳能采暖技术,既节约能源,又经济舒适的太阳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3.1制定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中、长期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步骤。二是要制定长期稳定的补助或奖励标准,激发群众热情,充分调动基层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探索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3.2健全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
注重村级农村能源服务网点的建设,使农村能源服务机构达到全面覆盖,尽量减少能源服?彰で?。加强对农村能源服务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农村能源服务质量和农村能源的使用效率及效能发挥。加大农村能源服务设备投入,提高能源服务机构硬件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政府必须规范农村能源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加强对能源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能源服务的不合理收费而导致的对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造成的挫伤。
3.3完善服务,保持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优化服务方面,要建立并完善乡村服务网点,加强技术培训,配备服务设备。建立一支品质优良、技术过硬的技术服务队伍;引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迈进;鼓励发展以市场运作为主的乡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合作组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村卫生状况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业升级中的作用,以及技术、模式及成功典型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范文6
1 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实现新农村建设能够对我国农村资源充分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性,实现较高的经济发展。并且,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还能为农民增加更多收入,特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下,在农村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促进养殖、生产、加工等工作的积极经营,为农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还能满足现代化农村的发展需要,降低能源紧张问题,因为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下,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对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缓解能源紧张问题,可以将各种农作物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励开发还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利用过程中,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气体的排放,实现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的可再生资源,还能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改变农村的发展容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能促进农业科技技术的有力研发,实现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宣传,保证为我国农村形成文明社会建设局势,在该趋势下,不仅能促进新农村的积极建设,为我国经济发展也提供有利依据。
2 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对策
2.1 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
农村可再生能源与新农村建设是相互存在的,所以,在对农村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利用期间,需要将其应用到农村建设规划中去,保证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实施条件,突进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如此,在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还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范,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实施任务,将可再生能源了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保证目标建立的科学性。并且,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还需要多个方式有效执行,执行期间,不仅处理与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还为其建立技术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期间,能够规范、有序实施。
2.2 坚持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实现能源环保、节约、安全、清洁、方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所规范,并根据相关实施准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法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2.3 提供财政与税收支持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工作为初步发展阶段,技术发展水平与市场化发展程度都比较低,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并且,“三农”问题的逐渐产生,使农村面临严峻的资金短缺现象。所以,政府需要加大资金和税收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条件。在具体实施期间,政府可以直接扩大资金,支持农村开发的大型项目。中央还可以给予专项资金,促进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实现能源的积极转化。政府也需要给予税收与政策上的优惠,对一些开发新能源的地区,可以减免,保证技术开发力度与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
2.4 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
加大技术研发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与市场的有力推广。期间,政府可以加大资金与设备的投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研究。如:根据我国“十一五”计划的相关要求,重点发展太阳能发电与生物质能,解决大型风力发电设备的关键问题,这样不仅能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的实施水平,还能降低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成本。并且,在政策支持下,还需要扩大试点,保证在实践中,能够促进技术执行的可靠性与经济性,在该执行条件下,不仅能为农村大规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还能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2.5 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
可再生能源在积极开发过程中,利用的生产技术与设备比较多,使用的经济成本也较高。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在对其积极开发过程中,国家不仅要给予相关政策,还需要为其创建合理的执行机制。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可以将政府与市场相互结合,并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发展和形成。同时,还要利用相关的实施对策,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选择,将政府作为支撑,还能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提供有利的实施方向。
2.6 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
在对农村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大量的信息,所以,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将其与我国的能源系统有效衔接,以保证为我国提供有利决策。在具体工作中,主要为国家提供可行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保证农村能源开发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国家还需要在能源可再生开发工作中做好调查、开发工作,并将信息及时利用,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工作的合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