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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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报告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1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省人大财经委于2月初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的汇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后,财经委即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财经委还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也是最早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支撑基础进一步夯实。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一方面,我省是资源小省,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从现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减少的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争取更大能源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综合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开发利用领域广、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牵头部门,切实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的职能。一些部门还提出,条例草案第14条至第22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这样虽然有助于明确责任、推动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样具有法定职能的气象、水利等部门未纳入条例草案,有的市县部门职责与省级部门不相一致等,建议予以研究。

二、加强规划引导

条例草案第8条至第1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虽然品种比较齐全,但资源禀赋质量不高,并非都适合大规模开发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较强,如丽水等山区的水电资源十分丰富,舟山、岱山等海岛的风能、海洋能优势明显。为突出浙江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建议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完善配套措施。调研中还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影响环境的问题,如风电在建设中破坏山林植被、运行中噪声过大,在水电开发率较高的地区,也出现溪滩白化、溪水断流甚至与农争水等严重情况,这都与规划不合理、选址布局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要做好资源调查等规划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调研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十分重大,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为更好地体现条例草案的促进作用,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如在电价补贴方面,很多企业提出,目前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国家上网电价基本是基于全国平均水平确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总体质量和开发条件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上网电价尚不足以弥补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补贴,否则,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将明显不足,高端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也将受到制约。又如在财政支持方面,许多小水电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普遍面临更新改造、增效扩容等问题,希望财政予以补助。有的代表还提出加强政策创新,建议像碳排放权交易一样建立清洁能源抵扣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交易制度,认为此举不仅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将其转化为商品资源,运用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式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后劲。此外,大家还普遍提出要加强土地政策倾斜、加大税收支持等。建议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上述建议,进一步增加、细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持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2

2005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3)细化、补充、协调配套法规,落实、评估法规实施情况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应在考虑了全国,地方实际情况,仔细研读《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规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标协调性差,相关规定缺失等不少问题,而且许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沟通性,导致彼此之间矛盾或冲突的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等相关法律做出调整,同时必须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目标要求.此外,税法,金融法、经济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3

1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与国家目标

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能源市场的供求结构和安全性发生了巨大变化。从需求角度来看,能源需求全球性增加,能源获得竞争激化,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性上升。从供给角度来看,主要供给国不断强化投资限制和国家管理,探测等上游投资不足,精炼、管道等供给基础设施落后,海上石油运输安全问题频发。从环境角度来看,对应全球性气候变暖、核不扩散的压力越来越大。中东等主要石油供给区域的政治摩擦与冲突、局部战争等加大了石油市场的政治风险,而投机资本的大规模进入,不仅使石油价格不断攀升,又进一步加大了石油市场的经济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不断深化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意义的认识,并4E(Energy Security,能源安全;Economic Growth,经济增长;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环境保护;Employment,就业)角度上达成共识。具体而言:(1)替代化石燃料等“污染技术”的可再生能源,能够在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动威胁、减轻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能源原单位来看,发展可再生能源,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新产业。(2)由于不受国际市场上化石燃料价格变动的影响,可再生能源能够从经济角度促进能源的安全供给,进而提高经济的安全性。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化石燃料、核电等传统的能源系统相比,独立性高、不依赖于发电、输电的中央系统,既能够提高安全性、减少停电等事故,又能够防止原油泄漏、油轮爆炸、核电站事故等恶性环境事件,进而提高环境的安全性。(3)可再生能源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可获得性,能够避免资源战争,也能够减少为保护能源而发生的军队、安保机构等的开支。在上述这种背景与认识之下,世界各国均在大力、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

截至2007年末,至少64个国家已经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国家目标(Nation Target for Renewable Energy),即规定在国家、地区能源组合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这也是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纲领性、约束性目标。从可再生能源占电力供应的比例来看,大部分国家的目标集中于5~30%之间,最低的为2%,最高的为78%。目标时期大多集中于2010~2012年,有些国家更为长远,制定出了2020~2025年的目标。欧盟27个成员国,均已有了各自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2007年初,欧盟委员会确立了新的截至2020年的具有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最终能源的20%、运输燃料的10%。此前截至2010年的目标位电力供应的21%、初级能源的12%,新目标相当于电力供应的34%。高于此前的目标。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没有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目标,但美国的29个州、加拿大的9个省已经制定了各自的目标。

64个国家中有22个发展中国,包括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伊朗、南非等。在2007年8月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中国提出了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同时还明确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如到2020年全国水电装总机容量达到3亿千瓦,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等。这些目标将使中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提高3倍,目标之高。引人注目。

2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单项政策

各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已经遭遇、意识到许多障碍在笔者收集到的200余篇中外文文献中,普遍提及到的主要障碍就有10几种之多(表1)。这些障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而且具有很高的国际普遍性。同时,特定障碍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如“自主研发能力弱,研发成本高,缺乏政策支持”、“缺乏自主技术,核心技术与装备对外依赖严重”两项,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在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

为清除这些障碍,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实现可再生能源国家目标,世界各国开发出多种单项政策,仅使用频度高、普遍性高的就有20余种,主要可分为直接管制、经济激励和其他政策3大类型。表2简要概括了主要单项政策的内容概要、清除对象、所属类型等。

3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组合

3.1 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组合

从表2中可以看出,单项政策均为针对一个或兼顾几个目标障碍而设计、采用。因此,每个单项政策能够清除的障碍有限,必须和其它政策配套使用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的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或障碍清除政策普遍是几个或多个单项政策的组合,换言之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政策组合或一揽子政策。

REN21在其最新报告“RenewabIes 2007,global Status Report”中介绍了全球60个国家实施中的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Renewable Energy Promotion Policies)的情况,为我们分析、理解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提供了难得的参考。正在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的国家数。2005年为48个,两年间增加12个,增幅达到25%。REN21已经连续发表3个年度的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全球报告,其信息全面、深入、及时,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从表3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的几个重要特征。

(1)政策组合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各个国家政策组合中包含的单项政策清单各有特色,没有完全相同的政策组合,动用的单项政策数量亦不尽相同。政策组合的这种多样性,可以理解为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实际情况、政策偏好等选择最适宜于本国的单项政策进行组合的结果。

(2)单项政策的采用情况存在差异。在60个国家中,按采用比例从高到低来看,依次为固定价格。资产补贴、奖励、返还,投资退税,公共投资、贷款,消费税、能源税、增值税的减税,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公开招标,再生能源份额制度,净计量,发电补贴、退税。固定价格,是采用比例最高的单项政策,有40个国家采用,采用比例最低的单项政策是发电补贴、退税,只有6个国家采用,二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采用比例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单项政策的可操作性、适用性的高低、效果的大小等问题,是政策选择的重要参考。

(3)同一单项政策在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采用比例存在差距。除投资退税、发电补贴和退税2个单项政策外,其余8个单项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采用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这一差距可以用与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起步晚、政策开发与应用的成熟度低等来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化程度高的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和公开招标,强制性大、波及面广泛的再生能源份额制度,技术难度大的净计量4项单项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采用案例很少,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退税等比较传统的经济激励手段。

(4)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中国的政策组合中采用了7种单项政策,动用政策的数量比在国际上评价很高的德国、丹麦、瑞典、意大利、日本还多,与法国持平。远远高出转型国家俄罗斯等。印度政府采用了6项政策,其地方政府采用了2项,政策组合的丰富程度亦不逊色于发达国家。特别值得评价的是,中国的政策组合中包括了公开招标,再生能源份额制度两项应用难度大的单项政策,中国是23个发展中国家里唯一一个制定再生能源份额制度的国家,该项政策在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中的采用比例也仅为21.6%。

3.2 供给侧管理、需求侧管理的政策组合

在实践中能源发展政策、能源管理经常被分为供给侧与需求侧两大类型或方向。借鉴这种分类,并根据主要目标,笔者将表2所列单项政策分别组合为供给侧管理政策组合和需求侧管理政策组合(表4)。从表4中可以看出,供给侧管理政策组合远比需求侧管理政策组合丰富,前者最多可以动用14项单项政策,而后者只有7项。如果结合表3。我们不能发现,13个国家中除俄罗斯、泰国两国采取单一供给侧政策管理组合外,其余11个国家同时动用了供给侧管理政策组合与需求侧管理政策组合,而且从动用的单项政策数量上看,其供给侧政策管理组合大于需求侧管理政策组合。以丹麦为例来看,其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中包括固定价格、投资退税、公共投资与贷款、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公开招标等5项供给侧管理政策,而只有消费税减税、净计量2项需求侧管理政策。就中国来看,除国家投资建设的“乘风计划、光明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国家对农村、牧区的小型独立风力发电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外,其余政策均属于供给侧管理政策组合。也就是说,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供给侧管理政策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组合的主体,需求侧管理政策是必要的配套或补充,其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供给、特别是和化石能源相比具有竞争力的供给不足。清除障碍、突破供给瓶颈是各国政策的首要目标和任务。

3.3 针对利益相关者的政策组合

可再生能源发展及其政策关系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研发机构、调查勘探机构等可再生能源的供给者,企业、家庭、公共机构等需求者,政府、研究调查机构、NPO、NGO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等政策制定者与参与者,公共基金、银行、政府等融资提供者或补贴提供者。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其面临的障碍也各有不同。以特定利益相关者为对象而形成的政策,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把几种单项政策的相互配合作为政策组合来实施的。

我们可以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为例来简要分析这种政策组合。从表1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作为供给者的发电企业面临着“初始投资巨大,融资渠道少、成本高”、“投资回收期不确定,风险高”、“缺乏支持输出网络、储备等基础设施”、 “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缺乏公共资金等支持”等多项障碍,这些障碍也是供给侧的主要障碍。由于单项政策主要为清除某一个目标障碍或配合其他政策而设计、采用,所以只有同时动用数项单项政策、形成政策组合才能有效地支持发电企业清除其障碍。结合表2、表4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发电企业的政策组合有着丰富的选择,再生能源份额制度、固定价格、规制缓和、生产者减税与退税、发电补贴与退税、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投资退税、公共投资与贷款等单项政策均可组合起来应对发电企业面临的障碍。事实上,各国正在实施的支持发电企业的政策多为政策组合,从表3中,我们能够确认这一点。如法国采用固定价格、资产补贴、投资退税、公共投资与贷款、消费税减税与退税、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公开招标等7项单项政策的组合,中国的政策组合比法国多了再生能源份额制度,少了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证书。也是很丰富的组合。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4

关键词:环保节能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环保

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是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多方措施,进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以保证人类社会的发展。

(二)节能

节能是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地利用能源。即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可以实行、经济投入产出比合适、满足不超过环境污染限制指标及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水平提高的社会要求的同时,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损失与浪费。

(三)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是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及沼气等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

二、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及环保节能措施

(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并蔓延向农村。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沙漠扩大、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公众的健康,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严重的大气污染,表现在全国城市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日均值达320微克/立方米,污染严重的城市超过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近10倍;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9%。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使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监测河段污染严重,86%的城市河段水质超标。一些河段甚至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各地由于水污染导致的停工、停产及纠纷事件频频发生。 全国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标的噪声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积70亿吨,仍以每年六、七吨的速度增加;随意堆放的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成为环境污染的重大隐患。

盲目发展污染重的企业和不合理资源开发,严重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甚至陷于人畜无饮水、草木难生长的境地。

(二)环保节能的措施

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量,增加投入与产出比收益。从开发能源资源、电力、蒸汽、煤气输送及各种成品油、副产煤气等二次能源的配转换或加工,直到用户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节能行动。

1、节能排减

国家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提出了“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在实施中,针对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等原因导致的自然环境破坏、生存环境污染、资源的耗费等严重问题,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技术创新,节约煤、电、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等节能减排工作入手,通过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以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调整控制和优化结构增量、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科技开发和推广、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要求高耗能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政策等措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水处理

自然生态被破坏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资源匮乏,严重地威胁着人类和生物的生存。采用物理、化学手段,根据特定用途,通过对水的沉降、过滤、混凝、絮凝、缓蚀、阻垢等水质调理过程,进行污水和饮用水处理,去除水中不需要的或有害生产、生活的物质,使之达到相关要求的水质标准,以用于需要的领域;尝试正向渗透法,进行海水淡化、脱盐的水纯化。这些举措使人类水资源紧张问题得以缓解和解决。

3、日常生活中的节能环保

包括工业生产、日常生活中环保节能理念的渗透,种种环保节能行为,如节约用电、用水、使用节能家电和应用环保节能材料、物质回收再生利用等。

4、以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节能

从2007年开始,环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对策,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市场机制,运用各种投入少、见效快的经济手段,促进清洁生产型和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水污染与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环保设备和产品的生产与经营规模在逐步扩大;废气、废渣、废液(水)等废弃资源的处理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再生产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境服务等环保节能产业体系日趋形成,在有效地减轻了我国环境生态压力的同时,也促使我国环保产业走向蓬勃发展。

三、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资源紧张与能源消耗需求大的矛盾问题,严重影响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把新能源作为重点产业加以发展,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现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开发利用潜力大,能部分替代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能源,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1、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占国土面积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阳能相当于17000亿吨标煤能量。

2、全国风能资源总量理论估计为16亿千瓦,现有条件可开发利用量达2.53亿千瓦。

3、可开发水能资源总量约6亿千瓦左右,现有技术可开发量达5亿千瓦以上,年可供电量2.5万亿千瓦时,折合8.6 亿吨标煤。

4、现有生物质能资源的农作物秸秆年产出量近7亿吨,可直接用作生活燃料的约2.5 亿吨,薪材实际采伐量可达2.3亿吨。畜禽粪便及工业有机废水等资源也极具开发潜力。

5、可开发利用海洋能资源的潮汐能资源约2200万千瓦,波浪能与潮流能的理论资源量分别为1300万千瓦和1400万千瓦。

6、地热可采储量相当于4626亿吨标煤,资源潜力占全球总量的7.9%。目前已探明的高温地热资源潜力为582 万千瓦,发电潜力在300~400亿千瓦时/年;中低温地热资源可利用量相当864亿千瓦时/年发电量,总计折合约5000万吨标煤的年产能量。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

1、成本问题

现阶段的生产制造技术滞后、规模小、项目开发不合理、行业恶性竞争等原因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如江苏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多家生物质直燃发电厂争夺当地燃料资源,稻草价格由140 元/ 吨攀升到250 元/吨,成本大幅增加。

2、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仍处于大多数技术水平低、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研发能力缺乏、技术与设备生产依赖进口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阶段。且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开发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及认证等体系尚需完善,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也急需培养更多的相关技术人才以满足需要。

3、市场问题

受限于再生能源的季节性与不稳定性,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不稳定,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4、政策及法律问题

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过于原则化,执行效果不理想。在具体实施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政策、研究开发政策时,由于所制定政策缺少相应机制、发展政策体系不完整、相关政策间缺乏协调性和稳定性,加之各级管理部门协调不利,重复建设造成资金分散,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策

1、鼓励可再生能源创新科技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列入“863”、“973”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并取得了一些重大技术突破;各级政府扶植和鼓励企业同相关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促进了我国基于科技创新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2、以经济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及产出补贴政策,对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有效降低成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直补或贴息贷款补贴。可有效促进再生能源产业规模扩大及生产能力增强,使之尽快发展。

3、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发展的有效机制

建立政府推动下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与竞争机制及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采取政府鼓励与市场引导结合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化发展。

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研究的综合性开发机构,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与产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质量认证体系、风险预警机制、优化特许权招标制度等,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业科技进行规范和调控。

4、提高全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国家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纳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通过加强全社会科普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的能源消费新观念;通过授予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及个人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及对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提高广大公众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积极性。5、完善、执行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对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逐步完善,适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发展规划,用法律形式确定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与商业化过程中资金投入与价格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以制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与产品标准,规范市场运行;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惩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立法的有效性。

结论:

总之,通过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法律、政策体系和社会机制,能有效地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之湄 刘耿.历史坐标看世博[J].瞭望东方周刊.2010(18)

[2]王宇.发展绿色经济:各国各有高招儿[J].世界知识.2009(21)

[3]周权 王旭飞.可再生能源调查报告[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学教研版.2009(11)

[4]蔡璐 闫笑非.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与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9)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5

关键词 :建筑节能 太阳能 风能 地热能

引言

随着能源供应紧张状况的日益加剧,能源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开发利用新能源已成为人类解决能源危机和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和最优途径。2008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已经超过28亿吨标准煤,其中建筑能耗居各种行业能耗之首,约占总能耗的27.6%。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保持经济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提出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工作的体制性和机制,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因建筑行业是耗能大户,建筑运行能耗已接近全社会商品用能的三分之一,节能潜力最大,所以,建筑领域在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和优化配置有限资源的同时,积极开发新能源和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对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资源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必将产生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和建筑能耗状况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尽管能源资源总量约为世界的 10%,但我国人均拥有的能源资源量只有世界平均值的40%。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等优质资源严重短缺,石油最终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石油可采储量的3%左右,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能源供应长期面临着后备资源不足,特别是优质能源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 2003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17.4 亿吨标准煤,2008年已超过28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年平均增长速度已接近10%。另外,由于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在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中,一次能源结构长期得不到合理优化,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消费比例一直保持在65%以上,并且能源利用效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10 个百分点,单位GDP 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 倍。同时,能源消费过程中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加剧了大气的温室效应和酸雨现象。据统计,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和大气中70%的烟尘都是由燃煤造成的,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的CO2排放量也已占到世界的12.8%,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然而,在各种能源消费中,建筑能耗位居行业之首,其中采暖和空调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的50%至70%。2006年,我国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95亿m2,消耗商品能源约5.63亿吨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总能耗的23.1%。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既有建筑已超过400亿m2,每年新建房屋面积高达15~20亿m2,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筑面积的总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同等条件下发达国家的2~3倍。预计到2020年底,全国将新增房屋建筑面积250至300亿m2,而城镇新建建筑将持续保持以8~10 亿m2 /年的速度增长,如果延续目前状况,建筑能耗将超过目前的2倍,加之建材生产和施工耗能,将高达全社会总能耗的46.7%,对我国能源供应形成巨大压力。

因此,在目前化石能源逐渐枯竭、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情况下,为切实搞好建筑节能工作,改善能源结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筑领域应加快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步伐,以尽快实现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常规能源的宏伟目标。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现状

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而目前在建筑领域应用前景比较广阔且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的是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

1.太阳能

太阳能是各种可再生能源中最重要的基本能源,也是人类可利用的最清洁环保且取之不尽的优质能源。按照利用途径,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技术可分为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利用和太阳能储存转换利用三大类。目前多数建筑对太阳能的光热利用还普遍停留在“生产生活热水”这样低水平的应用层面上,加之产品成本较高,价格恶性竞争等原因,一些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导致消费者对太阳能的技术产生信任危机,从而使太阳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2.风能

风是一种由太阳辐射热引起的自然现象。风能利用主要是风力发电和风能动力两种主要形式,其中又以风力发电为主。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内蒙古、新疆和甘肃河西走廊以及东北、西北、华北和青藏高原的部分地区。我国目前在风电技术和设备制造方面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当务之急应当加快探索在我国沿海岛屿、城镇乡村的建筑领域、尤其是城市高层建筑因地制宜地发展直接利用风能资源技术。

3.地热能

地热能是贮存于地球内部的一种巨大的洁净能源。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全国地热资源可采储量是已探明煤炭可采储量的2.5倍,其中距地表2000米以内储藏的地热能约为2500亿吨标准煤。目前正在逐渐受到人们重视且在建筑领域应用潜力巨大的是地源热泵技术,其最大的技术特点就是消耗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即能开发利用蕴藏在浅层地下的低品位能源满足建筑物的供暖、空调和热水供应需求,既实现了节能减排,又不污染环境,因此,利用热泵技术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是目前最受欢迎的一项新技术。但是,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热泵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主要差距是我国各地区目前还缺少对岩土地质材料性质进行全面系统的测试和统计分析工作,地源热泵技术仍处于按经验设计实施阶段,热泵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偏离过大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地热资源的浪费或不足。

三、改进和实施建议

在大力开发新能源的今天,建筑领域在有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同时,如何合理降低开发和转化利用的成本,摆脱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步入良性发展的健康轨道是当前新能源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国家应根据地方气候环境特点,分别制定和完善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适时出台一些鼓励性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在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强化从建设规划、设计、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及运行效果各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尤其应重点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能效考评工作,以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环境。

2.应该打破目前各自为阵的行业分散格局,在加强行业或部门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可再生能源产品与建筑产品的集成化技术研究工作,使太阳能、风能等相关设施与建筑进行有机结合,做到与建筑融为一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并满足与建筑主体围护结构的一体化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和相同寿命周期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有效解决建筑供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等日常用能需要,使建筑产品在逐渐降低对常规能源消耗的同时,逐步实现绿色环保和低能耗的建设目标。

3.在太阳能的转化技术方面应该突破太阳能低温利用的制约瓶颈,加快研究开发中高温的太阳能光热利用核心技术产品,尤其应在研究开发新型高效中高温太阳能集热器上狠下功夫,在提高太阳能装置转换效率的基础上拓宽太阳能技术产品的应用领域。

4.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地热能这一宝贵的清洁能源, 应加强基础资料的测试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学习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地热资源开发审批制度,在统一规划指导下,逐步推动地热开发利用的规范化、规模化,、商业化发展,以避免造成地热资源的浪费或地下水质资源污染的现象发生,使我国的地源热泵应用技术早日步入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轨道。

5.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产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在强化全民节能意识的同时,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意识,同时根据地区环境建设工程示范小区,待技术成熟后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同时还应注重对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真正落实工作。

结束语

建筑能耗位居行业之首,开源节流是降低能耗的关键。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节能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确保我国中长期能源供需平衡、减少环境污染的先决条件,也是提高能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水平和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有效措施。但是,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政府的远见卓识,需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可持续发展框架的大力支持,需要全社会各相关行业的积极参与和有机配合,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各种阻力,将全社会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全力推进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从而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研究课题组2004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报告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

[3]王荣光 沈天行 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节能2004

[4]徐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2008

[5]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2008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6

桌山(Tablc Mountain)是南非首都开普敦的地标,因其山顶犹如刀削般平坦而得名,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大西洋的暖湿空气遇山后迅速上升,在冷空气的作用下形成云团笼罩着桌山,犹如厚厚的丝绒桌布,有人称这是上帝铺好了桌布准备用餐。1929年当地政府修建了长达1220米的索道,以方便游客登上这张诲拔1087米的“大桌”。能去上帝的餐桌上游览一番,并能一览开普敦全景是无数旅游爱好者的梦想。但如果因为停电而被滞留在山顶或是半空中的缆车中,相信还会成为每一位游客的噩梦,但这确确实实在今年年初发生了。由于南非能源危机加剧,开普敦地区出现断电,有近900位游客被滞留在桌山上超过5个小时,同时还有近100名游客被困在悬在半空中的缆车里。后来开普敦当局为满足自身的供电需求,不得不停止对津巴布韦和赞比亚两国的电力出口。

长期以来,南非的能源消费一直以电力为主,但由于近十年来电力设施建设不足,导致目前全国出现用电紧缺的局面。有些大型工矿企业由于缺乏电力供应被迫使用燃料油,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未来南非将面临电力及燃油双重紧缺的局面。近日,南非矿产能源部与南非发展银行联手共同推出了以缓解能源危机为目的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转换计划,该计划鼓励投资者在南非投资再生能源领域,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与商业化。

PE出手缓解能源危机

2008年11月10日,位于波士顿专注于能源投资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Denham Capital宣布将以1.5亿美元投资独立能源公司BioThem Energy(以下简称为BioTherm)。位于约翰内斯堡的BioTherm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开发、建成并投入运行产量为300兆瓦的可再生和清洁能源发电工程。根据《黑人经济振兴法案》(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BEE)的优惠政策,BioTherm只需在每个发电项目上投资70%。通过项目贷款融资,Detfllam Capital投资1.5亿美元可以使该合伙制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8亿美元的发电项目。

BioTherm联合创始人兼CEO查尔斯,雷本伯格(Charles Liebenberg)透露,该公司正在就八个在南非和一个在非洲南部使用生物原料、生物气体、蒸汽能和余能的发电项目进行商谈。雷本伯格说:“南非正在经历着严峻的电力产量危机,这将持续至少十年。我们不仅占有足够的市场优势,同时我们希望参与到解决能源危机的行动中去。”

Denham Capital的合伙人斯科特・麦金(ScotMackin)表示:“BioTherm拥有经验丰富的团体和优秀的业绩,我们相信其能够很好地为南非经济提供清洁可靠的能源。对BioTherm的投资反映了我们对南非能源危机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十足信心。”

南非政府5月的一份报告中显示,从2006年1月开始,南非国有发电公司Eskom无法满足用电需求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在用电负荷要求最高的段甩负荷达到4000兆瓦。这样的断供对南非的经济、交通、工业、医院、学校和家庭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迫使一些主要的矿产集团关闭运营。根据南非国家能源管理委员会(Nmional EnergyRegulator of South Africa)公布的报告,这样的甩负荷对南非经济造成的损失大约为50亿美元。

南非电力市场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始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例如限电。其实很多问题都是由于电价过低造成的,目前南非的工业用电费用仅为每千瓦小时4美分,尽管已经比之前的电价上涨了30%。但是如此低廉的电价无法促使发电厂提高效率和更换老化的电力基础设施。现在政府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需要,但是建设火力发电厂需要至少7~10年的时间,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的建设仅需大约两年的时间,这是BioTherm的优势,BioTherm计划将发电站建在能源密集型工业区例如熔炼厂、炼糖厂或者锯木厂附近,这样既可以将生产的电力销售给这些工业企业,也可以销售给电业公司。

雷本伯格表示,尽管目前全球经济很不稳定,但没有对此次融资造成任何困难。或许很多产业都会受到影响,但是电业不会,因为电力需求不会有大幅的变化。而南非又是一个电力能源严重不足的国家,电力投资势在必行。南非近期推出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转换计划已经获得基础资金1730亿美元,其中世界银行出资600万美元,南非政府出资230万美元,这对南非电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充分显示了政府对该行业发展的支持。

国际能源署的2008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未来电力行业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将有大幅增长,预计2030年风能、潮汐能、太阳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量在总发电量中的占有率将达到4%,而2006年的占有率仅为1%。国际能源署预测,未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全球年均增长速度将超过其他任何能源。

清洁能源势不可挡

次贷危机的影响不断向实体经济蔓延,对石油消费产生了负面影响,投资者们对未来石油需求下降的担忧引发了油价暴跌。国际油价已经下跌了60%以上,纽约市场油价更是跌破每桶50美元。如此动荡的油价使一些人开始质疑,面对越来越多廉价的原油供给,可再生能源是否还能继续保持它对消费者的吸引力。11月份可再生能源强劲的表现打消了人们的疑虑,令私募股权投资者对该领域仍然保持充分的信心。

10月下旬,葡萄牙并购公司Magunm Capital以16亿美元完成了对澳大利亚投资银行、基础设施投资公司Babcock&Brown所拥有的风能资产的收购,此次收购案取代了专注于能源领域投资的并购公司FirstReserve在今年2月以3.924亿美元购得西班牙太阳能企业Gamesa Solar的收购案,成为到目前为止今年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金额最大的并购案,同时也是该领域在过去13年中金额最大的收购案。它打破了2007年花旗集团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对德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RE Power价值8.95亿美元收购案的纪录,同时也证实了可再生能源领域在次贷危机中仍能够保持稳健的上升走势。

根据Cleantech Group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发生的清洁能源并购案为138笔,已公布的56笔交易共涉及金额176亿美元。同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风险投资表现也非常突出,第三季度发生在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7%,其中发生在欧洲、北美、中国和印度的投资为26亿美元,超过了今年第二季度。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期增长显著,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为应对次贷危机而出台的救市计划中对可再生能源倾向性的政策。同时立法将风能生产税抵减法案(The Wind Energy Production Tax Credit,简称为PTC)延长至2009年12月,而其他可再生能源生产税递减延长至2010年。此外,美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免收30%的法案也延长至2016年。国际咨询公司Navigant Cousultant估计这些利好政策会促使美国境内在未来8年中产生2320亿美元的投资。欧洲也出台了相应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规定到2020年所有欧盟国家通过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必须占总电力生产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