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 基坑开挖 排水

顺德地区多为软土地基,兴建水利工程时基础开挖与排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进度.下面就解决这些技术问题作一些介绍和探讨。

1.合理确定开挖顺序

在工程开工前,应详细分析地质资料,了解建基面以上各层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含量,仔细阅读施工图纸中各建筑物轮廓线平面位置和高程,确定开挖边坡面轮廓尺寸,绘出开挖平面图和分层开挖示意图。同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分析工程各个部分施工方法、施工难度、施工强度、工期要求,确定关键路线以便抓住重点。一般水闸的闸室段为控制的关键工序。同时要考虑工程基础处理方法、建基面高低、基础地质条件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的位置、进出场方向等综合确定下基坑道路.然后再结合现场条件和开挖工程量及主体施工顺序,编制详细的开挖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按由主次,由上下的开挖顺序施工。

2.合理确定各部位的开挖高程

顺德地区多为软土地基,多属淤泥质土或粉细砂层地基,一般利用反铲挖掘机进行大面积开挖,速度快、效率高。但是由于软土性状差,承载力低(例如顺德区湾水闸属于淤泥质土地基;沙寮口水闸是粉细砂层地基),如果扰动建基面将会大大降低基土的强度,对于建筑物不利,这是设计所不允许的,因此施工中应尽量避免这种人为的扰动.如果设计采用天然地基,则用机械开挖至建基面高程以上20~30,即预留保护层,然后再用人工开挖至建基面高程;如果设计采用桩基础,由于设计上不允许也无法直接上机械进行桩基施工,因此开挖时,在建基面预留30~40原状土覆盖层,然后再铺一层50~80左右砂垫层,在砂层面进行桩施工.桩基础施工完后,用机械倒退式清除该砂层后,再用人工清除部分覆盖层和预留原状土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开挖轮廓线的确定

建基面轮廓线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是建筑物的轮廓宽度,第二是施工工作需要,第三是排水沟(集水井)需要的宽度.第一条由设计图纸确定,也是确定开挖轮廓线的决定因素:第二条主要考虑是否需要打桩(由桩机尺寸控制),立模、材料搬运等行人需要:第三条排水沟宽度视排水沟尺寸、深度而定,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在建筑物轮廓线以外的预留宽度B大致可采用下述值(供参考)。预应力管桩基础:B=3.0~3.5m:钻孔灌注桩基础:B=2.0~2.5m;沉管灌注桩基础:B=2.5~3.0 m:木桩基础:B=1.8~2.5 m:天然地基基础:B=1.80 m(见图1)。

4.边坡的开挖

开挖边坡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因素,它主要同土质情况、地下水含量及开挖高程有关.顺德区土质一般为淤泥质土、砂土、旧堤围土、耕植土等,而且主体工程大多数是在挡水围抽干后的基坑内施工,地表水及地下水含量丰富,施工中还可能受到桩基础施工的振动及涨退潮等因素引起的土体内地下水浮动、渗漏等,均可能影响到边坡的稳定.因此,合理的稳定边坡对整个建筑物施工期的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们的经验,对淤泥质土i值取1:3~1:3.5左右;砂土和耕植土i值取1:2.5左右;旧堤围土i值取1:2.0左右;强风化岩基础i值取1:0.8~1:1.2之间.以上取值仅供参考,还需根据现场开挖的实际情况而定。另外,如果开挖深度超过5m,则应考虑在边坡中间留3~5m宽的马道,有利边坡的稳定。开挖边坡具体到施工中采用坡架方法控制,每5~10m设置一道坡架,由专人负责检查,每层开挖高程及轮廓线均由测量组跟班控制,避免超挖或欠挖,边坡开挖成型后,施工期间还要随时注意边坡的观测和保护,如下暴雨是需采取斑马布护面,坡面出现裂纹要及时处理等。

5.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及实施

排水沟及集水井的合理设置有助于尽快降低建筑物范围基土的地下水位,保持建基面干爽,减小施工工作对原状土的影响,保证底板砼浇筑质量.根据我们多年的施工经验,一般采用明沟排水网络加集水井方式抽排水,利用各种排水沟汇集基础范围内基坑水、雨水在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抽排出基坑。这种排水系统简单实用,其布置原则为:保证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不妨碍开挖及运输;具有足够的能力排除各种来水;采用分层截流分级抽排的方法;沟、井布置合理,避免扰动建基面范围原状等。

5.1 排水沟及集水井位置

排水沟围绕基础轮廓布置,成贯通式,排水沟离开基础边缘至少1000以上,如果基础范围很大,也可在基础内适当开设排水沟连至,但在建筑物施工时要处理好该类排水沟.排水沟深度根据作用有主次之分,主排水水沟底低于建基面高程800或以上,次排水沟可以考虑低于建基面500,排水沟还应适当设置纵坡。另外对于岸坡渗水和基坑水,开挖截水沟外排

集水井位置应远离建筑物,以免抽水时抽空集水井周围的砂或土从而引起塌方及主体沉陷等,一般集水井离开建筑物外轮廓线至少5m,但是集水井也应避免放于围堰脚上,应离开围堰坡脚至少8m,以免影响围堰安全,根据地下渗水量的多少,采用直径1000~1500的预制砼框。对淤泥质土集水井底高程应低于入井排水沟底500;对粉细砂层集水井底高程应低于排水沟底1500,井壁外边用60目滤布围边,井底放置砂石反滤层。如果基础设有较深的截水墙,排水沟的深度不能满足开挖截水墙的排水,应在截水墙两侧的排水沟内分别设置直径500预制井框的集水井,井底比截水墙深1000并做反滤进行抽排,可降低基面地下水,保证基面干结,又便于截水墙的施工。这种分级抽排的方法在顺德区湾水闸及沙寮口水闸基础施工中采用,效果十分理想,值得推广。

当建筑物施工完成,对排水沟及集水井的处理也应慎重,首先要清掉排水沟的砂包(袋)、石子及临时集水井的材料等,然后按设计的要求回填土料并夯实。

5.2 排水沟的设计

排水沟的断面尺寸根据地基含水量大小和排水范围大小及土体渗透性能而综合确定,主排水沟典型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砂包护壁系考虑在软弱质土上防止沟边坡失稳而设置。

如果建基面范围较大且渗水量丰富,可采用盲沟排水方式,减少对建基面的扰动。即在建基面范围布设纵横交错的畦沟(深20~30),降低并排除基础面地下水,保持基面干爽。为保证基面平整,可在畦沟内填石子,这样既达到排水目的,又不影响建基面整体面貌。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会计;碳排放交易会计;排放交易机制项目

文章编号:2095-5960(2014)03-0082-05;中图分类号:F234.5;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酸雨计划

美国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①的先行者,1990年的《空气清洁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 Amendments)赋予了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实施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法规的权利。EPA于1995年启动了酸雨计划,每年给拥有发电设施的公司分配免费的排放额度,每个额度代表排放1吨的权利。排放额度有对应的使用年份,称为有效年份(vintage year),不能在该年份前使用,但可以持有到未来年份,EPA通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配额。排放额度可以买卖或者储备到未来年份使用,超额排放将被处以罚金,部分配额拍卖和直接出售。酸雨计划为美国乃至世界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开创了先河[1]。

(二)区域性减排计划

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协议》②,但仍有不少州和地方政府联合启动了区域性减排计划,使得碳排放交易成为美国公司持续考虑的重要事项。[2]加州是其中的典范――除了建立州范围的排放总量管制,还通过了《2006年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强制要求个体排放源报告温室气体总排放。其他区域性减排计划还有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和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排协议(MGGRA)等。[3]

(三)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跨行业排放权交易机制,其目标是使《京都协议》最主要的发达国家签署国欧盟2020年的碳排放水平较1990年降低20%。合规期期初,每个成员国根据历史排放水平将排放配额(EUAs)分配给控排实体,每个EUA代表在该合规期内排放一吨的权利。控排实体必须在合规期期末向政府上缴等同于合规年内碳排放量的EUAs。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超过了持有的配额水平,就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额外的排放权,否则会招致罚款;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低于持有的配额水平,则可以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活跃的市场赋予了EUA实时波动的价格,由于经济衰退与流通的配额过剩,近年来EUA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

二、排放权会计的发展

(一)账户统一系统

1993年4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针对酸雨计划了账户统一系统(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4],以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账户统一系统是美国目前唯一的排放权会计指南。

FERC规定以合规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存货”科目下核算,以投机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其他投资”科目下核算,购买的排放权按支付金额记入以上两个账户之一。(CAAA第403节规定排放权不构成产权)FERC还解决了排放权估值问题,包括是否将合规过程中的购置成本和附加成本包含在排放权的价值中,如何对不同有效年份排放权、随燃料或电力绑定出售的排放权,以及对不公平交易中的排放权估值。FERC规定排放权以历史成本计量。最后规定每月核算并费用化记录消耗的排放权。

虽然账户统一系统的规定为今后其他环境交易机制提供了先例,但却造成了对配额的会计处理不一致:由于按成本计量,EPA分配的免费配额无法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实际排放时消耗的配额也不能费用化处理;购买的排放配额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抵消排放的污染时确认为费用。这种不一致不能体现污染的经济后果。Wambsganss和Sanford[5]、Gibson[6]提议将EPA的免费配额视为捐赠资产(donated assets),按收到日的市场价格计量。

(二)EITF 03-14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希望通过EITF 03-14[7]解决总量交易机制参与者的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最初,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关注的是一些基本问题: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该把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如果是,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8]项目组注意到大多数公司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与账户统一系统的要求一致,即将排放权作为存货在成本的基础上计量,排污发生时基于加权平均成本确认费用,但另一些公司对通过企业合并获得的排放权采用无形资产模型。

2003年11月,项目组从议程中取消了这一计划并列举了诸种原因,包括担心对总量交易机制之外的影响(对政府许可证会计处理的影响)和担心立即确认收到排放权的收益,而随后才将合规成本确认为费用的会计模型的前景,以及没有充分的会计实践来支持项目组的进一步努力。

在此之后,由于2004年12月SFAS 15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SFAS 153是否适用于酸雨计划和计划中的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①①酸雨计划衍生出了多样的排放权产品,包括远期合同、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和包含煤炭的捆绑产品(bundled products)。有效年份互换很常见,因为EPA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排放权。例如,A公司计划在2009年安装减排设备,但2008年需要额外的排放权覆盖某个项目的短缺。A公司这时就可以用其部分2010有效年的排放权和其他实体交换,换取2008有效年的排放权。受到了关注。如果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有效年份互换是否还适用于SFAS 153的公允价值会计?2006年8月,技术应用和执行活动委员会(TA&I Committee)建议FASB委员会澄清排放权性质和有效年份互换的会计处理。对此,FASB计划一项工作人员立场公告(FSP),FSP最初的提议草案推定有效年份互换不是存货,因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但FASB随后终止了这一关注范围有限的FSP项目。

(三)IFRIC 3

早在2003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就针对EU ETS了《D1 排放权》解释草案。[9]2004年12月,IFRIC正式了《IFRIC 3 排放权》解释公告[10],试图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包括资产的确认和估值、排放配额相关收益的确认以及排放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IFRIC 3规定,不论是政府分配的还是从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都遵循IAS 38确认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以公允价值计量,支付金额(大部分情况为零)和公允价值的差额遵循IAS 20报告为政府补助,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递延收益,随后不论配额一直持有或是出售,在合规期内系统地确认为收入。后续计量可根据IAS 38选择成本或重估价模式。当实体排放温室气体时,合规期期末的交付义务遵循IAS 37确认为准备(provisions),并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履行交付义务所需碳排放权的当前市场价格计量。IFRIC 3禁止碳排放权和排放负债的直接抵消。

然而这份公告却因会导致财务报告不匹配于2005年6月的IASB会议上被废止。IFRIC 3包含了利润表的不匹配:在IAS 38下,实体持有碳排放权的市值变化计入权益,而排放负债的价值变化却计入损益。此外,混合计量模型(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也被认为造成了计量不匹配。[11]欧洲财务报告咨询集团(EFRAG)认为,IFRIC 3有违IFRS“真实和公允”的原则,不能满足财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求,不能反映企业的碳排放交易实质。[12]

(四)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

2005年10月,Deloitte和PwC联合要求FASB工作人员(staff)对排放权会计中的一些问题提供指南。

FASB工作人员认为排放权为无形资产,如此一来就排除了存货观点。除非SFAS 153第20(b)段避免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否则企业需要评估“商业实质”以决定SFAS 153下哪种会计方法适当。如果使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导致确认了相当多的出售排放权的营运收益和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工作人员还指出即使出售排放权可能导致未来的短缺,出售的利润也不应递延。如果排污这一行为满足监管债务的标准,可以考虑采用SFAS 71(某类管制影响的会计处理)。此外,出于资产性质的要求,需要在SFAS 144(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下进行减值测试,并在SFAS 142下采用合适的摊销模型,例如基于“单位产量”。还有一些其他事项在这次调查中没有明确解决,例如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收到的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和对不同于以上方法的会计实务的转换指导。

尽管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是排放权是无形资产,但SEC工作人员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不要反对存货模型。基于SEC的观点,企业可以选择存货或无形资产模型,并始终对一个固定类别的排放权使用。SEC强调不允许对归为存货的排放权按市值计价,除非它是公允价值套期(fair value hedge)的套期项目。存货模型和无形资产模型最大的区别是对有效年份互换的处理。存货模型要求根据EITF 04-13和SFAS 153的存货互换指引结转有效年份互换;无形资产模型要求对有效年份互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商业实质)。

三、当前的会计方法

Ragan和Stagliano[13]调查了美国电力行业排放交易中的会计实践,发现他们对EPA分配的排放配额缺少必要的会计确认,只有14%的公司定量披露了配额的价值。因此,财务报告使用者可能会被严重的误导。排放权制度加剧的财富再分配也无法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资料来源:根据Ernst and Young[14]整理所得

图1碳排放交易会计方法权威会计指南的缺乏造成了实践中会计方法的多样化。在一份针对美国公司的调查中,29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关于碳排放权/碳信用的信息,其中包括24家电力和公共行业的公司。图1显示了调查对象采用的会计方法,结果表明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美国公司大体上追随了上文的两种会计方法:无形资产模型和存货模型。

在无形资产模型下,公司通常将配额按成本初始计量,因此免费分配的配额成本为零。少数企业将配额按收到时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司通常不对排放权摊销。排放权按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模型或根据公司按有限期无形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模型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划入长期资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投资活动。

在存货模型下,排放权按加权平均成本计量,使用时计入燃料成本或销售成本,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经营活动。

两种模型下,行业实践只有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持有的碳排放权时才确认排放负债。出售排放权一般立刻确认当期收入,但一些公司将当年销售但有效年份在未来的排放权的收益递延,因为若公司在来年不能履约,该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四、排放交易机制项目

2007年2月,FASB宣布启动全面的排放交易机制项目(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Project)[15] [16],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通力合作解决排放交易中的资产确认、计量和减值,负债确认和计量,损益确认的时点,有效年份互换的核算,列报和披露问题。表1概括了排放交易机制项目的主要会议。

五、面临的挑战

从以上会议可以看出,排放权会计在FASB和IASB的议程上并没有受到高度重视,原因之一是在欧美经济衰退的背景下,相比排放交易机制,跟金融危机有关的项目更迫切。美国没有签署《京都协议》,无论在区域还是国家层面上,减排都缺少政治压力,因此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兴趣,SEC和FASB等监管机构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萨班斯法案的实施上。但EU ETS和清洁发展机制还是对美国一些跨国企业的财务报表造成了影响,即使美国目前没有国家法律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未来仍有可能实施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相关的会计准则就成为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显著的复杂性注定了排放权会计的全球解决方案尚需时间,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一些人认为流动性市场的缺失会影响对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按市值估价的影响也广受争议。[17]当EU ETS和美国的一些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成熟时,其他环境交易机制还没有或者今后也不可能足够成熟到提供排放权的每日标价。更多的,公司担心对排放权负面的市值估价会抵消其减排成果。其次是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这对于准则在全球范围的认可程度十分关键。再次是行业多样性。排放交易机制下的参与实体来自不同行业,自然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持不同观点。对钢铁、水泥等行业来说,排放权类似于政府补助;对其他行业来说,排放权会计又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着制定适用于排放交易机制下所有行业的准则的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已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抢占制定排放权会计准则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Hopp, R.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s[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Finance, 1994, 5(4): 487-499.

[2]Howland, J. Not All Carbon Credits are Created Equal: The Constitutional and the Cost of Regional Cap-and-Trade Market Linkage[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9, 27: 413.

[3]贺卫,蒋丽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态度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1):23.

[4]FERC. 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Prescribed for Public Utilities and Licensee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l Power Act[EB/OL]. http://ecfr.gov/cgi-bin/text-idx?c=ecfr&SID=054f2bfd518f9926aac4b73489f11c67&rgn=div5&view=text&node=18:1.0.1.3.34&idno=18.

[5]Wambsganss, J. and Sanford, B.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43-652.

[6]Gibson, K.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 Reporting is not the problem[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55-665.

[7]EITF. Issue No. 03-14, “Participants’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Allowances under a ‘Cap and Trade’ Program” [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8]周志方,肖序. 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J].会计研究,2010(1):79-86.

[9]IASB. D1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ifricd1.pdf, 2003.

[10]IASB.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2004pr32.pdf, 2004.

[11]IASB. IASB withdraws IFRIC Interpretation on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0507withdrawifric3.pdf, 2005.

[12]EFRAG. RE: Adoption of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efrag/0505ifric3endorsementadvice.pdf, 2005.

[13]Ragan, J. and Stagliano, A. Cap And Trade Allowance Accounting: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s Research, 2007, 5(11): 47-58.

[14]Ernst and Young. Carbon market readiness: Accounting, compliance, reporting and tax considerations under state and n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programs[EB/OL]. http:///reports/Carbon_market_readiness.pdf.

[15]FASB. Project Updates[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碳排放权 资产特性 会计确认

2009年12月召开的《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家碳排放交易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成立。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启动并完成企业碳排放核查,并颁布了全国第一部企业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的地方标准化技术文件,为全国的碳排放交易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减排政策与相应机制的发展,碳减排任务的落实必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与此同时,企业针对碳排放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成为理论及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碳排放权及交易概述

在《京都议定书》中,为了督促发达国家完成碳减排,联合国引入了三种灵活机制:国际碳交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其中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只有清洁发展机制。现行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任务,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的多排放者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生产者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来购买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提升所带来的减排量。在此减排量即碳排放权就形成了一种有价资源,在交易的过程中成为碳商品在资本市场上流通。

2005年,为保证CDM项目的开展,我国政府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根据规定,CDM项目的实施主要有七个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以北京环卫集团为例,作为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DM碳交易项目,2002年,国际能源系统公司(荷兰)、北京市环卫集团——北京市二清环卫工程集团公司对填埋气体收集及CDM项目达成共识,签订《合作意向书》。随后,安定填埋场的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开始启动。2004年,该项目拿到了全国首个CDM批准证书。2006年,联合国有关部门到填埋现场核定减排量。直至2008年,企业才拿到第一笔项目收入,整个过程历时五年多。CDM项目仅前期投入就达1 200万元,加之后期维修等总投资高达2 000万元。综上可知,目前我国CDM项目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

(一)碳排放权归属于资产

早在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讨论中就已经对于碳排放权归属于资产达成了共识。目前国际普遍认可将碳排放权定义为资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在联合国的共同协作下,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而形成的。各国政府根据这一制度分配排放权,企业根据该制度进行碳排放权的相互交易,这两种形式都满足了“过去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条件;不论取得的排放权是用于自身碳排放需求还是出售,都可以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符合资产定义中“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在我国,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碳排放权取得的收益由国家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符合资产定义中“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也应归属于资产。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分析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形式,近年来国际上学者对其具体归属于哪项资产争论不断。要确定碳排放权资产的界定,首先就要了解其特有的资产性质。目前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上运行多年,我们可以因此了解到碳排放权实际对企业资产的影响与其作为资产的实际性能。笔者根据其交易过程和应用目的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见表1)。

抵消自身产生碳排量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形成了一种非流动资产,是因为CDM项目发展到现在所涉及的减排期限都在五年,即其授权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都是有效存在的,预计今后的期限范围也将大于1年,因此我们可以界定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碳排放权不是流动资产,而是非流动资产;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是在一年的任何时候都由企业持有,因此可以定义碳排放权为流动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确认

2007年由普华永道与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共同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对于碳排放确认处理的方法共有15种之多。具体到资产的确认方面,其中免费获得排放权的:有15%的受访者初始确认碳排放权为存货,65%的受访者将其归于无形资产,剩余的20%把碳排放权归入其他资产。对于外购获得排放权的:有11%计入存货,58%受访者将其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其余31%的受访者初始确认为其他资产。由此可以总结出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三种确认方法,即无形资产、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确认为存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就CDM项目而言,是生产型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附加产生的一种资产。在全球碳减排的背景下,碳排放权形成了市场价值。尽管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碳减排量都可以进行出售交易,但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生产产品,没有产品就没有碳减排量的概念,所以碳减排只能属于企业经营的副产品,并非日常活动中主要经营的产品。对于以弥补自身生产企业的超额排放量为目的的碳排放权交易,并不符合以备出售的概念,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定义为存货。因此,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并不能较好地符合存货准则的规定,缺少相关存货特征。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首先,碳排放交易实质是转让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其中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一资产没有形态,符合没有实物形态的概念。其次,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其中,“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这基本符合了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定义。最后,碳排放权未来的交易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目前交易收益的金额无法确定,满足了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归于无形资产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在我国,由于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碳排放量的制约,目前企业参与的CDM项目都与发达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国外企业的目的是在之后持续的经营其所有的碳排放权,而我国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对外销售,这点和无形资产的意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环卫集团的CDM项目,持有的碳排放权从项目建立就是为了对荷兰企业出售碳排放权。

(三)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外购并以交易为目的的企业中,碳排放权可以在国内乃至国际资本市场之中相互流通,其价值根据自由交易市场内的特定机制为依据随交易量等因素的变动而变动,企业买入并以换取差价为目的,在近期卖出,并且可以进行现货、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该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抵消自身生产的碳排放量等就不符合其定义。可见,金融工具模式并不能定义会计确认中的碳排放权。

四、排放权会计确认的设想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工具分别可以代表用以抵消自身产生碳排量和以交易为目的的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既有流动资产的性质又有非流动资产的性质。但是碳排放权作为一个核算整体并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概念来定义。也就是说不论选择资产上的哪个科目都不能代表碳排放权的全部意义。因此笔者设想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一)分别核算碳排放权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在持有以出售为目的情况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更具可行性,在持有用于抵消自身碳排量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具有可行性。目前存在的会计科目都不能融合碳排放权的所有特性,则可以选择依情况分别确认的办法。根据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其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不同属性,下设“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和“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分别核算。该方法可以充分体现不同情况下碳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的资产特性,为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结构及财务情况、合理评估企业与营运计划等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外部人员衡量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提供了保障。

(二)单独列示“碳排放权”项目

分别核算碳排放权不能合理地表达碳排放权作为一个单一的核算整体的概念。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球企业的普及,是否可以设想在资产负债表中加入一项“碳资产”,“碳资产”的概念中既不单独列示为流动资产,也不单独列示为非流动资产。以一个单独个体的形式确认、计量碳排放权,及时记录“碳资产”的变动情况,利于企业对其“碳资产”的整体把握,及时买入或者卖出“碳资产”,从而起到增加企业收益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04):34-43.

3.吕燕.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07):88-89.

4.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25):122-123.

5.王艳龙,孙启明.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探析[J].经济纵横,2010,(12):117-120.

作者简介: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4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增长迅速。“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能源强度下降的目标,但实践表明,单独依靠单位GDP能耗指标,难以改变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过快增长的趋势。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过快增长,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十分必要。从当前我国碳交易试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点的工作进展来看,如果不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就难以产生持续、稳定的碳排放配额需求,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有规模、有影响的碳市场。为此,如何在借鉴国外总量控制体系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研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分解的方法和经验,以期为建立中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供对策建议。

一、中国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中国实现长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需要建立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想控制能耗反弹和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单靠单位GDP能耗指标是不够的。很多地方完成节能目标,不是靠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是通过提高GDP增速得到的。“十一五”期间,GDP规划增速7.5%,而实际年均增长达11.2%。仅通过单位GDP能耗指标,难以约束地方重工业扩张和经济增长冲动,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能源消费粗放式发展的现状。“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设置不合理,不少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拉闸限电等行政手段来完成目标,严重违背了政策施行的初衷,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此外,还出现了各地能耗强度降幅均高于国家目标的问题。要真正实现能耗强度和碳强度目标,杜绝一些地方盲目追求GDP增长的发展方式,同时解决各地方、各行业均完成强度减排目标不代表全国完成的矛盾,必须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尽快研究建立能源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长效机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可行的选择。

其次,总量控制是“十二五”乃至长期实现节能与减碳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和途径。总量控制与单位GDP能耗指标相互配合,形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倒逼机制。要强化总量控制目标对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和质量的引导作用,弱化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发达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来降低节能减排的成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对总量控制具有内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署,2011年,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主要由项目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构成,与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比还相差甚远。①从试点地区的工作进展来看,如果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要建立真正的碳交易市场就十分困难。

但是,建立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控制碳排放总量的难度极大。发达国家提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时间,均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需求步入平稳阶段以后。经济高度发达,掌握先进的减排技术,管理部门能够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准确测量和监控,其实行总量控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会比发展中国家要小得多。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加速发展的阶段,科技水平较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为解决民生问题还需要一定的碳排放空间,控制碳排放总量可能会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进行总量控制还存在较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影响GDP增长速度、能源结构、能源价格、产业结构乃至产业布局。我国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较大,需要提前研究和应对碳排放总量控制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国内缺乏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的政策基础设施。首先,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及其分解方法极为复杂,既要考虑各地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其增速,也要考虑各地区发展,以保证分配公平和落后地区的发展权利。其次,国内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数据与实施机制亟需建立并完善。如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监测与核证制度,以及总量控制的考核体系建设等还不健全。再次,国务院各部门之间考核目标与考核体系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当前,节能目标的考核对象主要是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但对于大型中央企业,国资委对其另有业绩考核目标。如何将这些目标进行衔接,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科学设定。

二、EU-ETS第三阶段排放总量设置与配额分配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且正在运行中的国家间、多行业排放交易体系。自2005年建立起,其运行已历经三个阶段(见表1)。针对前两个阶段出现的问题,EU-ETS在第三阶段的制度设计中进行了大幅改革,主要涉及目标、涵盖行业、管制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信用抵消限制与储备配额的使用等。

(一)EU-ETS总量控制目标在国家间的分解原则:按照公平、效率原则合理分配国家间的减排义务

按照《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目标,欧盟15个成员国在1998年6月达成了一项《负担分摊协议》(Burden Sharing Agreement,BSA),要求成员国依据各自的能力与责任,承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责任,希望借此能实现欧盟的整体减排目标。从表2可看到,各国减排责任从27%(相当于增加排放)到-28%不等,其中卢森堡承担-28%的减排义务,而允许葡萄牙增加排放27%。事实证明,欧盟所推行的责任分担机制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EU-ETS第三阶段(2013—2020年)总量设置与配额分配的主要变化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第三阶段进行的主要 变化有:(1)加大温室气体控制范围,扩展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2)进一步协调和提高可预见性;(3)解决EU-ETS与CDM/JI连接的问题,以及严格数量限制。具体如下:

第一,扩大EU-ETS的涵盖范围。从2013年,EU-ETS开始将一些新的工业领域纳入交易体系,包括化工业、制氨行业和铝业等。管制范围方面,除CO2外,欧盟开始将在硝酸、乙二酸、乙醛酸生产中产生的氧化亚氮(N2O)和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PFCs)纳入管制。全部六种温室气体的捕集、运输和地质封存(CCS)也被纳入该体系。据欧盟估计,EU-ETS第三阶段涵盖的排放量将比第二阶段净增约6%,相当于1.2亿至1.3亿吨CO2。根据交易指令,欧盟还建议到一定期限后,若无相应的国际协议,将海运、航空纳入EU-ETS。

第二,实行欧盟层面的总量控制,提高配额拍卖比例。在第三阶段,取消国家分配方案(NAP),实行欧盟范围内统一的排放总量限制。在该总量下,排放配额基于充分协调的原则分配到各个成员国,而之前欧盟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排放总量实际上是各国排放量上限的简单加总。排放上限的设置参照第二阶段发放配额数量的平均值,然后每年线性递减1.74%。第三阶段可发放的配额数量将从2013年的19.74亿EUA逐年递减至2020年的17.2亿EUA,每年平均配额数量为18.46亿EUA,比第二阶段的配额(平均每年20.8亿EUA)减少了11%。

在提高配额拍卖比例方面,采用拍卖方式分配配额的比例大大提高,甚至逐渐建立起“100%拍卖”的原则,并提出电力行业和工业行业的关键区别。从2013年开始取消力部门的免费配额,对于其他部门,配额的拍卖比例将从2012年的20%渐渐提升到2027年的100%,拍卖的权利和所获得的收入由各成员国拥有。但是对于一些参与全球竞争的行业(如铝业),仍然免费发放许可配额,而关于无偿分配的规则,则必须经由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一致认同,即免费发放将逐步成为“例外”。

第三,免费分配以基准线(Benchmark)代替祖父制(grandfathering)。在EU-ETS的第二阶段(2008-2012),所有的成员国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NAPs)。第三阶段建立免费分配的统一规则,通常采用基准线标准,选取每个部门10%的最先进水平,并奖励早期行动。2011年4月,确定了52个基准线标准,涵盖80%的工业排放。如果采用产品标准难度较大时,也可以考虑折衷的方法:热、燃料标准和过程排放。各成员国在分配配额中承担的角色如下:每个成员国负责计算每个设施的免费配额;每个设施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活动数据需要通过核证;建立热线来回答设施和核证者提出的问题;在数据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之前,还要进行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数据核查。

第四,完善配额储备制度,实现对新进入者(退出者)的公平对待。对于新进入者与退出者,他们怎样纳入排放交易体系,以及如何分配配额,将会产生市场公平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新的市场垄断。对于新进入者和扩展产能,各成员国需要储备一定数量、规模的配额。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选择合适的储备规模面临巨大的挑战。EU-ETS第三阶段对于新进入者,将储备5%的配额总量,且在欧盟层面进行排队,坚持先到先得的原则,一旦使用完毕,也不补充储备。对于退出者,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政治问题,一些公司通过销售免费分配的碳配额获利,同时进行裁员。在EU-ETS第三阶段,对于退出者,如果出现部分关闭,就会相应减少其免费配额。

第五,严格限制减排信用的使用。对EU-ETS外部的减排信用抵消的使用限制将更加严格。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二阶段允许使用的低成本的CER/ERU过多,不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因此从2013年之后,2008—2012期间所有成员国共同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可继续使用,而对于新项目,则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的CER,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与欧盟签订相关协议才可向欧盟出口基于能效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信用。

第六,允许储备配额以稳定碳价。为了增加管制对象的灵活性,欧盟委员会也为第三阶段留下一些空间。例如第二阶段剩余的配额可以无限制地“储备”到第三阶段使用;允许各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将EU-ETS管辖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小的小型设施排除在体系之外,第三阶段允许配额跨期使用。

从EU-ETS三个阶段的演变历程来看,前期政策注重“灵活性”,后期则强调“协调性”,配额分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方式相结合。从配额分配方式的变化来看,第三阶段欧盟排放配额的分配正从分散决策走向统一,过去各成员国对配额分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现在欧盟决定采取统一的措施,并设置排放基准线。

EU-ETS与经典总量控制和交易模式的区别在于:总量设定采用了“自下而上”(Decentralized)的思想,是通过对25个成员国(后来增至27个)各自设定的允许排放量加总而来,同时还结合了自上而下的方法。各成员国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制定国家分配计划(NAP),再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核,经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在第三阶段,EU-ETS更强调“协调性”(Harmonization)。在欧盟委员会层面统一设定排放总量,再基于充分协调的原则将配额分配到各个成员国。EU-ETS的总量设定兼顾了成员国内部的自由空间、灵活调整和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协调、整体一致,兼顾了集中管制和分散赋权。①

尽管如此,EU-ETS第三阶段的制度设计仍存在问题。首先,欧盟各国不同的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观念意识的差异性,导致碳配额配方案会引发一些问题。其次,新的配额分配方式没有考虑中东欧国家的发展性需求,中东欧国家希望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尚未得到满足。第三,EU-ETS未来的发展前景仍不确定,因为2020年后的减排协议尚没有实质性进展。第四,欧盟提议将航空、航海部门纳入的做法,实际上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放在了共同的责任承担体系中,违背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规定。

三、对EU-ETS第三阶段制度设计的总体评估分析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实践,欧 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在改善可预测性以及法规的稳定性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

总体上,EU-ETS第三阶段通过修正制度规则,使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得以改善。取消国家分配计划(NAPs),集中化决策有利于避免宽松的配额分配,收紧配额和逐年线性递减将大大增加未来价格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经济低碳转型;配额拍卖、统一排放基准和新加入者规则、碳泄漏风险的标准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界定,不仅改善了价格信号,也避免和减少了竞争性扭曲和分配效应。补偿信用规则虽然没有较大变化,但是对2012年后补偿信用的使用给予了明确的指示,连接机制指明了未来EU-ETS的扩展的方向,这些都极大地减少了不确定性,有利于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但EU-ETS配额过剩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研究将该问题归结于EU-ETS的结构性缺陷,认为是配额分配方法的不合理造成的。②第三阶段对配额分配方法作了重要修改,提高了拍卖比例,运用基准线方法分配配额,但这些改变仍难以改变配额过剩的现状,原因在于配额分配受到了有关国家与行业的游说,其分配仍较为宽松,加上前两个阶段节余的配额要结转,未来碳价仍难以改观。

当前,欧盟宏观经济前景黯淡,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受制于内部的立场协调,欧盟要解决配额过剩的问题困难重重。其一,随着欧盟债务危机的深化,经济增长乏力,未来碳排放配额需求疲软,会造成未来碳价进一步低迷。其二,欧盟内部存在经济较落后国家,当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碳排放需求较大,如果碳价提高,显然会不利于其经济发展,所以这些国家(如波兰)会反对任何提高碳价的措施。其三,国际环境使然。当前国际气候谈判尚未就长期减排目标达成协议,出于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欧盟也很难提高减排目标,否则欧盟各国内部很难进行立场协调。从产业发展考虑,欧盟提高产业减排目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EU-ETS经过第三阶段的改进,其未来发展仍取决于以下问题的解决。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波动较大

EU-ETS第一阶段,碳价曾出现剧烈波动。2005年碳价一路上涨,价格突破20欧元/吨。2006年4月,价格曾飙升到近30欧元/吨。但在2006年5月,欧盟各国公布了2005年度的各国排放量数据后,碳价格暴跌至10欧元/吨。此后碳价一路走低,2007年3月曾跌至0.1欧元/吨。

在经历价格震荡之后,EU-ETS进入第二阶段,碳配额价格逐渐回升。2008年上半年碳平均价格为20欧元/吨,至2008年7月回升至30欧元/吨,但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碳配额价格再次持续下跌,2009年2月下跌至10欧元/吨,2009年年末碳价稍有回升,2010年碳配额价格始终徘徊于14—15欧元/吨之间,至2011年12月14日,欧盟碳配额价格一度跌至6.3欧元/吨。至此,EU-ETS已经历两次碳价暴跌。根据诺德豪斯的研究,数量型工具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价格波动太大,①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信号。

EU-ETS碳价波动的原因比较复杂,两次暴跌的成因也有所不同。运行初期主要与能源价格相关,尤其是天然气和煤的价格比例关系。当天然气供给不足、价格上升时,出于成本考虑,企业选择使用更多的煤,从而推高碳价格。2008年后第二次碳价格暴跌主要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碳价剧烈波动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仅难以起到市场引导的作用,由于缺乏明确的价格信号和市场预期,低碳技术投资与研发还将受到阻碍,价格大幅波动也增加了碳市场的投机程度。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结构;交易机制;计量

中图分类号:F1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全球环境的急剧恶化,为应对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1992年世界各国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随后,1997年各国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英国于2002年3月率先建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提供具体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后,全球的碳交易市场纷纷建立并且异常活跃,201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额达1200亿美元。[1-2]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商讨2012年《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到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2011年4月8日闭幕的曼谷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仅就未来谈判议程达成协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减排承担的责任存在越来越大的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则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先发展的国家应该负更多的责任。不过,从全人类的长远利益来看,减排势在必行。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作为世界碳排放第二大国,中国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低碳经济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思想变革以及经济制度创新驱使我们尽快加入低碳经济市场,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抢占经济发展的先机。[3]此外,中国能源利用率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距甚远,如果不采取措施节约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率,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会遭遇资源不足的发展瓶颈。

事实上,中国并没有脱离世界碳交易市场,已经通过CDM机制向发达国家出售了很多碳排放量,为世界碳排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却被发达国家低价购买后,经过金融机构的重新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产品。中国要摆脱这种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国内企业、个人等都纳入碳排放交易,完善自己的市场体系,让碳排放权为本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发挥作用。[4-5]而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这就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

二、中国建设碳交易市场的意义

(一)提高生态意识

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近100年来,气候的显著变化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2003年平均气温达9.9摄氏度,是1961年中国全面记录气象资料以来的最高年份,高温所引发的洪水、泥石流、干旱等灾害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省份。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可以使人们切身感受到碳交易的过程,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将生态保护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保护了环境。

(二 )促进减排

碳交易市场的成功运行会对企业减排产生激励效果,如果企业减排成本比较低,低于碳排放权价格,企业减排后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出售,可以获得额外收入。[6]而且,良好的碳交易市场运行后,也可能使一部分人投入到减排的技术研究中去,这样整个社会的减排技术便会提高。

(三)降低减排成本

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它的非排他性必然产生“不付费使用”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企业排污成本小于真实的环境污染成本,额外的成本由社会承担,导致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安排下进行市场交易,用以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

假设两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是MAC1和MAC2,则如图1所示,企业1的成本高于企业2。如果减排量设置为Q0,价格为P0,则企业1购买Q1 Q0的碳排放额的成本低于其减排到Q0的成本,企业2出售Q2 Q0的碳排放额还可获取收益。这样整个社会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

图1 企业降低减排成本示意图(四)为局外人提供表达意见的途径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并不只限于企业和国家,有关的组织、个人也可以成为交易主体,这就为局外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有效途径。诸如环保组织等非排放单位,需要更加清洁的环境,可以购买排放许可指标,搁置不用,从而降低排放水平。

(五)运用市场手段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

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就注重节能减排,实现降低单位GDP能耗20%的目标主要靠的是行政手段及一些财政手段,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市场在资源配置上有优势,应当为实现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作贡献。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实现碳排放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减排效率,比如可通过市场优化初始分配权,提高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秩序等。

(六)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有些地方不但污染严重,而且污染治理成本高,但这些企业却对地方经济有重要支撑作用,此时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就存在矛盾。[7]而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减排成本高的地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从而既不影响经济发展,又能保证环境效益;而减排成本低的地区又可以通过出售碳排放权增加收入,彼此互惠。

三、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架构

(一)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也是

碳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地平等协商,同时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诚实信用为自我约束,进行有序的市场交换。

2.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是形成碳交易市场公平价格的基础,能够有效减少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中国在建设碳交易市场之初,就应当将信息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法律认定,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涉及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奠定碳交易市场的基石。

3.严格审批制度

目前,中国常见的国际碳交易CDM项目的审查内容较多,耗时较长。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除了审批内容多,准备过程比较漫长之外,还与熟知专业并能进行CDM项目运行的人才稀缺有一定的关系。然而要发展碳交易市场不能成为放松项目审批的理由,今后的碳交易市场在建立过程中,依然要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进行碳交易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是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和指导思想。

(二)基本架构

市场是由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交易平台实现商品的交换过程,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有形的交易平台作为支撑,目前中国虽未形成全国性统一的交易市场,但已有三家交易所可以进行碳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至地方的多层次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交易点的设立

可以依托网络平台,建立全国性的总的交易中心,负责整体审核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交易所,负责区域市场工作;碳排放交易密集的地区可以设置网络交易中心,与区域交易所相连接,从而形成一个覆盖面广、规模宏大的市场体系。各级交易点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统一协作,共同搭建碳排放交易平台。

各交易所及区域中心市场之间用网络连接,信息,进行交易信息的传递和确认,并可通过网络与各级管理部门网络相连接,整体上形成一个信息沟通无障碍的全国性市场。市场主体在其中进行交易时,由各级交易机构根据职责,分别负责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审核、变更等业务,收集并提供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撮合交易,并提供其他的相关服务(图2)。

2.交易规则

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合理的交易规则,在建设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交易规则供参照执行。(1)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有减排任务的行业或企业,国外相关企业,其他企业或居民等。其中其他企业和居民应当允许加入碳交易市场,并且不存在交易壁垒。(2)交易客体,即产品。交易产品以二氧化碳为主,其他减排的温室企业如甲烷、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等也应当包括。(3)交易方式。目前以现货交易为主,企业可以进行一对一的谈判,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用于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中介撮合实现交易。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出现碳期货市场等。

3.法律、金融等相关配套体系

碳交易市场的兴起必然会对国民经济及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今后国际间的汇率、贸易等都会和碳交易市场联系起来。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常常担心:这是否是另一种新型的资源掠夺?因为目前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不用承担减排义务,可以将减排额以低价出售给发达国家,完成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但今后随着发展水平的上升和国际环保要求的提高,发展中国家最终必定会承担减排义务,到那时,又面临将低价卖出的减排额高价购回的不公平局面。不过目前来看,总体偏向利大于弊的观点,因为可以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帮助。同时,要加强国内碳排放交易的发展,促进国内企业间的交易,以繁荣的国内市场来抵御国际市场的不良冲击。无论是参与国内市场,还是参与国外市场,都需要法律、金融等配套体系的辅助,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碳交易市场制度保证。碳交易市场可以利用金融创新,比如碳期货、碳基金等方式,更好地发展碳交易市场。

图2 碳交易市场模型结构与功能图四、一级市场与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市场问题

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一种产权,尽管世界各国还没从法律上给予它明确的产权属性。国家根据规则,将允许排放的气体总量分解并以污染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地区,各地区再将许可证分配到各污染源,这就是总量控制的方法。碳排放权通过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界定。鉴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它的分配直接影响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所以在一级市场,即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上,要解决公平和效率两个问题。

1.分配方法

根据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有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有偿分配是企业通过购买取得排放权,企业拥有的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它的购买量;无偿分配即“祖父分配法”,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者在历史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来确定分配给每一个企业或者其他个体的碳排放权数量。

2.许可证分配的公平效率问题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鉴于此,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要做到尽可能公平、公正。

许可证分配有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方法,目前在中国均有试点(排污权试点)。有偿购买(通常采用拍卖方式)不但更能体现企业之间的公平性,而且拍卖所得可以形成碳基金用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广。无偿分配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交易制度,效率较高。[8]不过,有偿分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且容易形成垄断;而无偿分配的分配成本较大,且容易造成寻租现象。国际通行做法是无偿分配为主,辅之以有偿分配。比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分配制度,大部分是免费发放到污染排放源。但考虑到公平问题,有偿原则或将成为未来碳交易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

中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雏形阶段,可以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快速建立市场,之后再让配额在市场交易机制下流通,以兼顾公平与效率。

(二)如何计量

实施二氧化碳排污交易的基础是要对参与交易的各污染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能准确计量,并实施有效监督。中国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量的40%左右,其他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也排在前列。短期内做到对所有行业和企业的计量是不可能的,因而可以参照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方法,按区域、分行业进行监控,并可以先从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区域试点。(1)建立排污申报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详细登记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燃料燃烧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等。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环保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登记建档,统一管理。(2)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检测。企业根据申报排放量进行自检,同时环保部门对企业实行监督性检测。目前二氧化硫的检测是在污染源上安装CEM系统,可以进行连续检测,并且数据传送及时、准确。这为二氧化碳的检测提供了参考。

尽管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法定的数据计算方法;(2)实时检测设备成本太高;(3)数据覆盖面小。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五、建设碳交易市场的保障措施

(一)计量保障

上文对碳排放计量进行了部分论述,可以看出,寻找碳排放源及实施检测方面存在困难。

碳排放的报告和检测制度是整个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核心。中国要发展碳交易,需要建立由环保部门、企业自身、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多方合作的强大体系,由环保部门制订总量控制和检测标准,企业自身在申报批准的基础上实行企业自测,行业协会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抽查,交易所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政府部门。从而由上到下,由内而外地全面实施检测,保障计量的准确可靠。

(二)监督机制

监管是弥补制度漏洞和缺陷的有效方式。由于初次分配不一定能够绝对公平合理,同时资金充裕的大型企业有能力以较低成本减排,其富余碳排放额本比较多。若大型企业垄断碳排放额,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给碳排放交易带来低效率。政府的监管力度也稍显不足,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一级市场主要是行政行为,需要政府部门内部进行严格监管,抵制权力滥用或者寻租行为;二级市场主要是碳排放权的交易流转,政府虽不应过多干涉经济的自由运行,但也要实施严格的监督,保障市场秩序。此外,超标排污的处罚标准较低,中国目前大部分排污收费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一半左右,有的甚至更低,这样,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会选择投入资金减排。如果碳排放权价格高于排污费,企业在不顾及企业名誉等问题的情况下,只从成本角度出发,甚至可能直接选择缴纳排污费。

以上种种问题,归结到具体措施上,都需要政府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手段:(1)在全社会积极倡导低碳的理念,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2)严厉打击垄断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修改或重新制定与碳交易相关的反垄断等特别法,给予市场交易完善的法律保障;(3)制订高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超标排污处罚额度,激励企业采取自动减排措施。

建立碳交易市场是大势所趋,不仅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下一轮经济发展中抢占经济发展先机的必然要求。中国在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先从大局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政策下,建立市场规则和规范,引导市场机制在解决气候变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杨曜,潘高翔.中国开展碳交易亟须解决的基本问题[J].东方法学,2009(6):78-86.

[2]陈鹏飞.国际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1):5.

[3]乔永平.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认识[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2):13-16.

[4]邢悦,吴春龙.关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4):90.

[5]徐琳.后危机时代世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其前景[J].开放导报,2010(4):104-107.

[6]蔡召浪,潘同辉,郑建业,等.浅析中国碳交易市场[J].企业导报,2010(8):68.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6

 

通过文章的分析,得出可以通过设计农业碳类金融产品(包括森林碳交易品和发行农业碳债券)、侧重绿色信贷的碳金融、以及探索农村碳衍生品等方式,将碳金融以及农村金融交互起来进行研究。并且得出碳金融与农村金融在中国确实存在交互研究的必要性的结论,碳金融可以帮助农村金融进一步创新化,而农村金融也可以帮助碳金融进一步本土化。

 

 

一、绪论

 

《京都协议》签订了三方机制,这促使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节能减排的项目,继而形成了“京都碳市场”。在碳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和金融问题被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金融市场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碳金融市场。

 

在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中国的碳金融市场已经逐步发展成熟,目前的交易体系包括碳交易平台、交易产品和机制,交易平台等。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以CDM项目为主,该市场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建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交易所等。就目前的中国碳交易相关项目的数量而言,已经逐步成为了世界领先的国家,遥遥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资源碳交易买房则主要以国外的企业为主。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则比较曲折。在1978年到1993年期间,中国的农村金融仍处于复苏阶段,进入1994年后开始了初次的增量式改革,1997年则开始进入存量式改革,这个阶段的发展一直延续到2006年末。存量式的改革主要在进行农村合作社和基金会的整顿清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中国开始对金融风险进行高度注意,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风险较大,故而成为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点监察对象,1997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的全面整顿正式开始,在政策趋紧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的自身矛盾和外界矛盾全面显现,各地都开始废除这种金融合作社的形式。

 

中国的农村金融在实际的发展中确实也存在着上述的种种问题,自然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也成为了金融范畴讨论的热点问题。由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综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况,是否能够存在一种两者间的相互联系,利用某些金融工具将其联系起来,同时解决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呢?这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也是可能的创新点。利用两个市场的交互性关系,通过金融产品的联系,同时解决这两个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挑战,这是十分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的。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接着集中分析碳金融市场的现状。最后,利用两个市场在进一步发展需求方面的互补性,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的方式将两个市场联系在一起,期望能够从双方面来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将针对前几个部分的分析做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通过导论中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分析可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存在其发展问题,无论是从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或是从其现在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分析,都能够得出其发展确实面临着挑战,而我国农村的具体发展情况则将在本章中进行详细叙述。

 

(一)农村金融市场特点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需求不足的问题。在中国农村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有其人口的大多数,而中等收入或者一般的农户的信贷需求下降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数据中可以发现,家庭收入与农户的借贷需求和借款获得率都是成U型关系,即农户的借款需求和借款过的率都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中等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则比较低。

 

其次是农村金融浅话问题。中国农村金融正陷入了低水平的供不应求的非均衡状态。这个状态又被称为与“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ing)相反的“金融浅化”(Financial Shallowing)。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数据计算1998—2009年中国中村金融的深化程度,以农村金融市场贷款余额占农村GDP的比重来进行衡量。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余额定义为农业贷款余额与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农村GDP则是以当年农村GDP占全国的比重乘以当年全国GDP来计算。经过计算,得到了历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深化程度。从1998年至2009年间,虽然经历了许多起伏,但是中国的农村金融的深化程度总体仍然在不停的下降,1998年上有24.10%的水平,而到了2008年则已经下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18.10%,呈现出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浅化的特点。

 

(二)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的挑战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畸形制度。中国的农业银行仍然以利益为主要目标,中国农业银行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同,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农村金融的产权问题使得中国农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使得效益低下。这种先天性的劣势使得其无法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金融环境下生存,其业务的开展也是难上加难。农村的商业银行对国家的政策扶持比较依赖,在农村金融环境下,其业务只能针对农产品的采购和储备等单一发展,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2005年开始,我国为了使资金能够流向农村商业银行等的发展不全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帮助其金融系统的发展,但由于先天条件不足,这些机构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

 

其次是农村的金融和制度环境都收到严重制约。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金融市场发展完善的必备条件,但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并不足以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环境仍然保持在改革初期的基本结构,而这种结构并不能够适应时代的新发展,这都使得农村的金融环境和金融体系得不到正确的发展。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但与之相对的是农村的金融市场受到了约束和管制,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农产品均存在各种程度的滞销现象。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中正规机构太少,并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而其制度安排也与国家的扶持政策不尽相符,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会在政策上受到约束。

 

最后是农村金融市场缺创新性。在上一个小节中我们提到,农村金融的需求量不足,而造成其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人口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多,而他们对外在的资本扩大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则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气氛国语沉闷。我们都知道,衡量一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度和功能如何,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在于这个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如何,而农村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其中一个挑战之一则在于其交易气氛沉闷,交易活跃度远远不够。进而,直接造成的最严重的结果就是,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最基本的创新力。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情况

 

第二章详细叙述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种种挑战,并且得出了我国农村金融已经亟待进一步创新化这个结论。而在本章中,则将详细地对碳金融的背景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叙述。

 

(一)碳金融的发展背景

 

在过去,许多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方法都是强制和命令形式的,这使得人们总是被动的接受而没有发挥其主动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它利用了金融体系机制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不但将经济问题与能源问题很好的结合了起来,更是将市场机制发挥得恰到好处。为了更有效地降低减排成本,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欧盟提出建立统一的欧洲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碳排放交易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建立碳金融体系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想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将围绕为全球气候变化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新的冲突与博弈。因为碳排放早已成为一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质检进行责任转移的资产。

 

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谈金融产生发展的现实基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历史证明仅有清洁生产机制(CDM)不能满足环境抱回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还需发展和建立更广泛的碳财税体系和碳金融体系。碳财税体系,摆阔有关降低碳排放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包括碳税在内的能源税的设计与征收;碳金融体系主要包括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围绕碳排放权的衍生金融产品。理论界一直对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的优劣存在争论。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协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国内碳金融发展状况

 

2012年,我国在联合国EB组织注册的CDM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总量预计为15~20亿吨,以最近7美元/吨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如果不考虑价格的波动并假设这些减排指标在碳市场上直接出售给最终买家,那么这些CDM项目将为我国带来105~140亿美元的收入。中国提供了巨量初级廉价CER供发达国家、金融中介和投机机构不断倒买倒卖获取高额收益,自身却处在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由于中国缺乏定价权,在期货交易中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风险被严重低估,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一直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这使得我国碳交易市场陷入难以突破的困境。

 

我国碳排放量巨大,为碳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也被看作是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目前我国CDM项目建设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不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的支出。我国本来应该是国际碳市场具有影响力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我国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

 

四、我国碳金融与农村金融的交互性

 

由前两章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金融亟待创新化而碳金融则亟待本土化,而碳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以及农村金融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是否能够从这两大金融市场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各自发展的需求入手分析,通过交互研究的方式得到解决其分别面临的挑战,如果可以,又要通过何种方式将其交互在一起,则是本章的研究重点。

 

(一)碳金融与农村金融交互的必要性

 

由第二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及其滞后,存在金融需求不足,制度发展畸形,缺乏创新性等特点。主要问题应该归结于授信不足。而第三章,我们集中介绍了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我们知道,全球碳金融的发展基本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交易上,由于中国在2012年之前实行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排放要求,而发达国家通常被分配到的碳排放量相较其工业需要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中国通常充当的是谈排放权的卖方,从而使得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可以被引进中国。

 

由此不难想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碳减排的问题,莫过于真正的减少其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键应该在于森林抵扣问题。从碳交易的第三中方式来看,碳排放权买卖和集团调剂只是权宜之计,无法实现总排放量的减少,碳排放权的卖家通常为发展中国家,交易可以使得发展中国家得到一定的通融资金,而作为碳排放权买家的发达国家则可以在彼此之间相互调剂碳排放权,但最终排入到大气中的碳总量实际上并未减少。森林抵扣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根本,是通过增加森林的总覆盖量,吸收人类活动产生的过多的二氧化碳,实现新的平衡。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其森林覆盖率,人均森林面积以及人均森林蓄积均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差距明显。当森林覆盖率提高时,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会随之提高,这种配置效率的问题应该属于农村金融范畴,因为其载体是农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上一段的分析中,森林的覆盖率问题同时也可以属于碳金融的范畴,因为森林的覆盖率增加,也是进一步推动了国内碳金融的发展,并且森林覆盖率作为碳资源的构成,也是碳金融的授信对象。故而,在此二者之间建立链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碳金融与农村金融建立互动机制的途径

 

在农村金融中引入碳金融的概念,通过碳交易吸引国外的资金注入,从而创新农村的资金授信形式和业务类。

 

1.设计农业碳类的金融产品。自《京都协议》生效以来,森林类的固碳项目和碳信用贸易都增加较快,可见,森林碳市场的投资已经逐步发展成碳金融的本源业务。2005年,我国先后与荷兰、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尔等过签署了CD/VI协议,从这几个国家先后购进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严格遵守着《京都协议》的承诺。同时,我国也同步跟进发展碳汇林业,通过各种项目推进林业的相关发展。在我国农村投融资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农业碳债券的发型有利于减缓该现象并且能够进一步创新农村的金融形势。在历史上,欧美资本市场和巴西等后发展国家的农业债券大部分是由政府和农村企业进行发行的,其要求是投资方必须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主要可以通过节水和节能等方面体现。一般的农业债券发展期限较长,通常在15年到30年之间,在最初的阶段,主要选择了柜台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在交易主体和产品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已经逐步过渡到场内交易。

 

2.探索农村碳衍生品。我国的农村碳减排资源潜力非常巨大,这源于我国的丰富碳储量,因而设计相关的碳金融衍生品也是实现我国农村碳金融市场的手段之一,这种设计的前提是符合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但我国仍然缺乏碳交易的成熟交易平台,相关制度也并未出台,这都使得我国的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无法否认,在我国这种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前提下,着重发农村碳衍生品是可实现的金融创新手段之一。

 

3.侧重绿色信贷的碳金融。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我国国民得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但经济的快速发展通常都伴随着环境的污染和食品的安全问题。因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发展主题,也是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应当注重国内的经济发展环境,除了考虑产业发展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之外,更多的是需要从国际市场中吸取技术经验,融合潜在的环境成本。从我国的产业链来看,银行体系对比其他信贷机构而言,发展相对完善,因此银行应当成为主体,发展以我国国情为基础的绿色信贷。结合环保和持续生产的理念,设计出不同期限结构的农村绿色金融信贷产品,为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的基础建设努力。

 

五、结论与启示

 

前四章已经具体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碳金融的发展具体状况,同时也探究了其进行交互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交互研究。本章将在总结前四章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以及相应的启示。

 

本文通过分别分析农村金融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集中分析了这两大市场在中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分析其共同点得到其交互性的必要性,并且得出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侧重绿色信贷等,来将碳金融更好的本土化,解决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缓慢并且严重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创新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企业开辟新的资金渠道,解决其授信不足的问题。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给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所有金融体系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而纵观我过碳金融的发展,其相关的金融法规仍然较少,其表现在没有明确界定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从而严重影响了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而农村金融制度的更是使得农村金融组织结构模糊不清,此种情况之下,由政府引导的制度变迁更能够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解决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明确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帮助解决碳金融和农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其次,加强宣传推广力度。由于碳金融在中国还属于新兴的金融市场,低碳这个概念也并不普及,而作为以低碳减排为最终目的的金融工具,这个市场还并为能扎根于中国。同时,农村金融作为相对于其他金融市场而言相对滞后的市场,其宣传力度更是远远落后与其他金融市场,因此欲达到两个市场的交互性,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并且投入到由这种交互性开发出的金融工具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愿意进入到这个市场之中,其中首要需要做的就是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迅速培养出在碳金融。农村金融以及其交互性的金融产品的设计上相关的技术型和咨询型人才。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最后,建立完善的碳金融、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背景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但是纵观整个碳金融体系,其不论主体参与或是交易方式都仍然并不完善。农村金融自从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机构撤出农村,并且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也十分堵塞,这时,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使得市场参与者的层级结构,市场中的资金流动以及融资渠道获得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发展碳金融以及农村金融时应当特别注意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