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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1
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理论基础
1.国际法上人权理念的要求
每个适龄的儿童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为何均有权利受到教育,即应享有受教育权,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受教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一种,经由这项权利个体可以寻求安全、社会正义和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的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中包括受教育权。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细化,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除此之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行为的具体落实,而教育行为的实施需要教育机构、教师资源以及相应的条件,即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均衡配置成为关键的问题。
2.平等理念的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平等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回顾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社会的进步正是从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渐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过程。平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文化、权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体落实在各国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宣示,该种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重要和不可或缺。这种平等权赋予公民如下权利:一是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出身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给予无差别的保护,给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接触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一般倾向于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要实现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未实现均衡配置,那么义务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现形态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三个方面。[1]
1.区域间的不均衡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并未使得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有大的改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仍旧不小。经济发展的差异带来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上,更体现在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性上。据2010年的一项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小学生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最高,贵州省最低,两者的差距是10倍。全国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亦是如此。虽然近年来各地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却仍在扩大。
2.城乡间的不均衡
当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以及近些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与城市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这种差距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学设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学设施、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师生的要求。部分农村地区的上述基础硬件设施可能还不齐全,即使勉强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城乡间的经济发展、生活的便利程度、发展机会等差异性使得教师的流动呈现“趋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经在农村工作的老教师还是即将入职的新教师均向城市流动。城市教师的学历层次要远高于农村,城市的师资规模、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师资配备的不均衡实际上直接妨碍了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城乡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较于农村,城市获得资金的渠道更广,所获得的资金数量也更多。
3.学校间的不均衡
我国是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因此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绝对数量非常庞大。义务教育的平等接受机会要求有众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因此,在为数众多的学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各学校间的资源应该均等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着两种学校:一种是拥有充足的财政经费和所有优质的公共资源,并且有特殊的择生权力;另外一种是打工子女民办学校,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这种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两个群体,由于财政制度的安排,办学条件差异巨大[2]。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财力资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领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1.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此外,义务教育的配套立法规定不够细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而教育经费的规模有赖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规模。我国的《预算法》虽然对预算的一些基本规则做了规定,但是针对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2.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力日益强大,地方财力日益弱化,但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滞后。解决我国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方法筹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费历来受到严格的监管,解决资金短缺的第一个途径前途堪忧。而第二个途径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资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后的地方财政资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财政资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总额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大的投入就多,财政资金总额小的投入就少。这样,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就导致了东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农村不均衡的问题。
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针对前文中所述及的义务教育领域和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1.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达致均衡。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可以发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协同规制。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缺乏研究。同时,立法机关对教育立法重视不够。我国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却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应对这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刚性度,对未执行法律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此外,针对一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对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紧制定能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之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2.改革财税法律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相关的财税法律制度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改革财税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应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法治治理,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事务过于繁杂,从而使得地方财政难于应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在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定,但是这种粗线条的划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同时,由于地方与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议价能力”,在具体划定事权时,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在划定事权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地方承担了更多的事务。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法定化,哪些事务由地方承担,哪些事务由中央承担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划定都应是无效的。在事权划定之后,紧随其后的是对财权进行法定化。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而分税制的形成实质上是以1994年一个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依据的。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考虑,该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这与当前的“法治治理”显然是相悖的。因此,应考虑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和规范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具体到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的投入应“以省为主”,中央和省应该成为义务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应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只有这样,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作者:秦勇 李凤霞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教科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课题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2
〔关键词〕自贸区;法律保障;研究
1990年,我国在上海地区成立了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截至2015年,我国已经成立了十五个保税区。保税区的成立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十几年,我国的保税区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保税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税区的发展。在自贸区的发展方面,我国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将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管理体制
通常情况下,科学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贸区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自贸区与我国普通的行政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较一般的行政区域更为重要。因此,自贸区在管理体制上面必须严格实行一元化的管理体制,要避免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从而及时确立自贸区相关管理机构的一元性及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科学、灵敏及准确的反应。因此,我国自贸区相关条例中要充分授权自贸区的管理机构,要确保这些管理机构的绝对权威性,减少自贸区其他部门对自贸区管理的干预。对于我国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除了海关部门、税务部门、商检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卫生检疫部门等机构外,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在自贸区内不得设立相关的下属机构。
二、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投资及企业法律制度
目前,对于我国自贸区在投资上面的投资自由需要我国相应的企业制度给予保障。通常情况下,处于自贸区内部的企业总体上应该遵循我国已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及《独资企业法》等相关的企业法律,但是由于自贸区的特殊性,在我国自贸区相关法律条例中可以规定自贸区内部企业和区外企业不同的相关企业法律制度。要深化改革我国自贸区区内企业登记制度,积极推行核准登记制;要适当放宽关于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除了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某些项目之外,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自贸区内部企业相关经营范围不得做具体的规定;对于自贸区内部企业的资本制度也要及时积极地进行改革,要将企业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及时改为授权资本制,使自贸区内部企业设立较为便利,防止企业资本的闲置。此外,为了促进自贸区内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自贸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贸区内部企业的激励机制,制定科学的股份期权,实行利润分享、年薪制等其他的分配制度;此外,自贸区还可以积极尝试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我国政府部门可在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企业可采取有限合伙的新型企业形式。在投资资金安全保障上面,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在自贸区内部不实行国有化及征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提升外商在我国自贸区内的投资信心具有及其重要意义。
三、我国自贸区建设的贸易法律制度
自贸区管理条例应该赋予我国自贸区区内贸易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使得这些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自贸区和非自贸区间、自贸区和其他自贸区间的相关进出口贸易,同时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部分非自贸区企业相关的进出口贸易。此外,自贸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允许自贸区区内企业在自贸区区外设立一些非经营性的企业分支机构。从境外进入我国自贸区内部,或从自贸区内部出口相关货物时,自贸区应该积极免除在配额及许可证等方面的限制。
四、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目前我国自贸区的现状积极制定适合我国自贸区发展的相对较为宽松的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我国在这一方面应该要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发达国家的做法,要结合GATS的具体要求及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履行我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在全国推行对外资开发金融市场进行积极的试点,同时还可以为我国自贸区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及条件。在自贸区内部企业融资方面,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及时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及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从而为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健全的融资制度及优越的融资环境,最终促进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
五、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法律制度
在自贸区关税方面,我们政府部门应该规定商品从国外进入我国自贸区,然后又从我国自贸区出口到国外的,要免缴关税。商品从国外进入到我国自贸区,然后流通到国内销售的,要补缴相关的关税。在所得税方面,自贸区要以区内产业结构为导向,积极制定及鼓励自贸区内部弱势产业,例如,目前我国自贸区内部普遍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为滞后的现象,因此,在所得税上面,我国政府部门要对这一部分产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自贸区内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面,要将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结合起来,以所得税税收间接优惠为主。例如,可以规定相关的税收减免、税前列支及先征后返等相关的优惠制度。此外,我国政府在自贸区所得税收的优惠方面,还可以积极考虑将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所得税综合优惠制度,即对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给予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在自贸区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及薪资等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保障所得税优惠制度可以发挥最佳的效果。对于其他方面的税收,例如契税、房产税及车辆购置税等也可以充分考虑对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制度。
六、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监管法律制度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3
关键词:医疗保障;统筹发展;衔接机制;筹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52-02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医疗保障制度,呈现出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因此,从党的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并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对其给予密切的关注,尤其在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对当前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做一个盘点、梳理以及总结,以期促进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一、理论研究
1.研究现状
城乡医疗保障统筹体系的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规划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极为丰富,牵涉面也比较广。目前学界对于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障碍方面,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如何具体运作等问题,不少地区也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学者们的观点还有不小的分歧,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探阶段。此外,对于政府责任、衔接时机、资金筹集、运营机制、管理体制等这些关键问题,目前大多只是解释清楚了概念,而并没有对内在机理进行阐述。没有对内在机理的深挖,则相关的建议就难说具有科学性,更难以将其作为政策选择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还就模式和路径进行了探讨,如“医疗保险券”模式、渐进式三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及其三步走战略等,这些都为具体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涉及操作层面的研究则明显不足[1]。
2.衔接机制
在“制度―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下研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可以发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城乡居民基于经济联结和社会资本的行为选择,需要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筹资、管理、支付、服务和环境方面的统筹衔接和路径设计,以构建国民健康责任分担、健康管理参与和健康受益平等的绩效治理体系[2]。
3.筹资机制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偿付机制,以达到筹资公平、受益均等和健康平等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筹资方式较单一、筹资结构不合理、筹资来源非持续、筹资水平缺乏动态增长等筹资风险,不符合筹资机制合作信任、公平分担、稳定持续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多方筹资、合理分摊、财政补贴、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3]。
二、实践探索
1.采取不同调研方法
在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不同的调研方法:一是通过访谈方式了解当地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政策和运行状况;二是通过对各个地区的城乡参保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进而考察参保居民对现有医疗保险的满意度以及参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愿[4]。
2.着重实地调查分析
首先,成都的经验是:建立和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积极的财政投入,医保管理系统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医疗待遇差距[5]。
其次,从西安实地调研来看,医疗保障逐步覆盖城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运行渐趋平稳。然而,由于人群特征的不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具有了差异性,进而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利益诉求各异,造成三项制度竞争日益凸显。这就需要从偿付机制着手,设计符合人群利益诉求的偿付平台,构建“公平、正义、共享”的受益平衡机制,统筹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6]。
最后,江苏省太仓市早在2007年就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太仓市之所以能够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因此,太仓模式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此外,尽管太仓市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了城乡一体化的问题,但单独为失地农民建立医疗保险的做法仍是值得商榷。与其单独为某个群体开辟新制度,不如将其整合纳入现有制度[7]。
3.发现与结论
通过实地调研城乡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的态度及制度整合后的运行情况后,分析发现:第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呈现出以下规律:制度的统筹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尤其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当地政府的理念创新与积极的财政投入是制度统筹发展的需求动力与保障;参保居民的支持是制度统筹的群众基础;统一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了制度统筹发展的顺利推进。第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产生了以下影响:消除了参保居民在这方面的身份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障的相关管理体制得以理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更加稳健;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三,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应注意以下问题:制度的整合不能使任何群体的利益受损;群众的缴费意愿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项因素[8]。
三、经验借鉴
尽管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1.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
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日益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降低等问题,发达国家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如法国1991年起开征的“社会共同救济税”,一方面靠扩大税收征收范围,另一方面提高税率。第二,提高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如英国自1979年起要求对配戴眼镜和牙科治疗实施自付费用。第三,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为了控制药品的过度使用,荷兰规定治疗慢性病所使用的处方药品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药物量;葡萄牙则制定了只允许在住院时才能使用的2400种药物的清单;德国更是从2000年开始,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的要求建立了医药处方管理机构,制定了允许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药物目录,并规定凡是没有列在目录上的药物必须由患者本人支付费用;此外,为了降低医疗费用,美国兴起了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日本实施了严格的第三方审查制度。第四,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因形势所迫,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采取自己设立医疗单位,为被保险人服务。如墨西哥就是把医疗服务和经费集中统一管理最彻底的国家,因此被国际称为“南美模式”[8]。
2.卫生体系的建设
加拿大与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加拿大选择了适度发展的模式。加拿大的医疗保障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体系完善、项目齐全等特点,它不但特别注重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对相关机构进行科学严谨的管理[9]。其次,古巴选择了激进改革的模式。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既是一个包含四个互促互制的子系统的繁杂系统,同时也是整个计划经济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古巴还是从思想上和政治上一次性突破了既得利益者的层层阻力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并利用国家对资源的集中调动能力来保障旧体系打破之后新体系的迅速组建。可以说,古巴激进的医疗体制改革避免了渐进式改革不彻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使之无需在不停地修补中克服路径依赖的影响[10]。
3.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
从世界各国医疗保险的筹资主体来看,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主要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以国家税收为筹资来源的“福利型模式”、以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等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私人缴费为主的“储蓄模式”。然而,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同属于“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在筹资机制上表现出:追求参保主体的筹资公平、发挥社会分担与互助作用、重视政府筹资补助等一些共同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持续的筹资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一是在筹资机制的目标选择上,强调维护社会公平和健康权利;二是在筹资机制的契约治理上,重视筹资主体的分权制衡和多元参与,明确筹资主体的权益关系,构建筹资主体多元的治理体制;三是在筹资机制的绩效上,追求较低的医疗负担与较高的健康改善结果[11]。
四、政策建议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核心在于公平筹资和均等受益;统筹发展方向是分阶段、有步骤地化异趋同,最终实现构建城乡居民健康保障体系的目标;统筹发展的政策路径可从制度框架、筹资机制、统筹层次、经办资源、管理体制、转移接续等方面展开。有鉴于此,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第一,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第二,整合经办资源,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改变部门分割管理,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化;第四,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和选择;第五,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制度效应;第六,确定稳定的筹资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12]。
参考文献:
[1]梅丽萍,仇雨临.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经济,2009,(8).
[2]翟绍果,仇雨临.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研究[J].天府新论,2010,(1).
[3]仇雨临,翟绍果.完善全民医保筹资机制的理性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0,(5).
[4]仇雨临,郝佳.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路径研究―基于东莞、太仓、成都和西安的实地调研[J].人口与经济,2011,(4).
[5]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以太仓、成都为例[J].湖北大学学报,2010,(3).
[6]翟绍果,仇雨临.西安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路径[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7]郝佳,仇雨临,梅丽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8]仇雨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与改革[J].卫生经济研究,2002,(5).
[9]仇雨临.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10]刘潇,仇雨临.古巴医疗卫生体系再审视:运行机制与经验借鉴[J].拉丁美洲研究,2010,(6).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4
【关键词】高职 校企合作 课程开发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076-03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学校通过对签约企业、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在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的课程资源的基础上来确定合作式课程目标、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决定课程实施方案、进行课程评价这样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进的过程。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必然选择,它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很多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现阶段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运作模式不能有效实施,导致学校所教和企业所需脱节,不利于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本文主要探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对策,以使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深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高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作为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在思想上受到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缺失政策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步伐不和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政策是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我国高度重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但迄今中央政府和地方还没有出台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可操作性强、推动有力、效度高的政策,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政策文件仅有《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也仅仅是纲领性地强调“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及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奖励仅参照现有的校企合作文件和政策,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强制与激励政策,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处于松散、随意的状态,企业对学校的合作开发课程的期盼反应冷淡。
(二)缺失利益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目标不一致。企业的本质决定了其生产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大数量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整体上属于经济目标导向,教育目标在企业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学校的本质决定了其工作目标是以最高的效率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实现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整体上属于教育目标导向,经济目标在学校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利益取向不一致的企业与学校必须在一定的动力驱动下,才能达成一致的合作意愿与目标,然而由于现阶段缺乏一定的动力保障,因此学校和企业之间课程开发的合作步伐不一致。校企合作的利益问题是合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看重的是效益,如果企业不能达到预想的盈利程度,他们和学校的合作就大打折扣。现阶段在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从岗位需求角度出发,要求课程实现某一技术方面的精和专;而高职院校因尚未摆脱学科课程的束缚,仍偏重于基础知识的普及。如果课程开发成果与企业的要求脱节,不能适应企业的实际要求,不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就会造成合作不畅,导致虎头蛇尾。
此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拥有的资源处于不对等状态,高职院校所掌握的资源是人才培养的资源,其突出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和培训上;企业所掌握的资源是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等,其突出的优势是技术、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及对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应能力。双方资源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更多的是不对等,当前高职院校的技术服务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和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双方资源的不对等导致企业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的前提下,仅愿意与学校进行一些浅层面的课程开发合作,不愿将自己的资源全方位和长期与学校共享。
(三)缺失责任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不协调。企业为社会提品和服务,这只是企业的经济责任。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履行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等社会责任。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意义有三方面:首先,培养了高素质的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其次,促进了科技创新,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学生就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是靠企业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然而,现阶段由于缺乏政府的立法约束和社会舆论的道德约束,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随意,企业对学校的校企合作愿望反应冷淡。企业普遍认为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受益最大的是院校和学生本人,企业本身参与职业教育是近似公益性的行为,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义务和责任。培养人才是学校和政府的事,企业只管生产经营,挑选人才,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况且如果参与了还要多付出成本,影响生产,最终的收益当前是不确定的。
大学从来不是也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大学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资源、信息的交换与交流,大学必然要承担学术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要广泛进行对外合作交流,不断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然而,现阶段高职院校由于科研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有限,未能解决企业技术一线难题,学校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远未达到期望程度。另外,部分教师社会服务意识薄弱,认为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与企业的联系较少,认为开展社会服务与己无关。加之高职教师受学科课程思想的影响,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准确的认识,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形成了无形的阻力,影响了课程开发的效果与进展,导致企业专家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失去兴趣。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问题的成因
(一)政府政策推动力的缺失。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然而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仍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重要的根源校企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实效性强的政策支持,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各项内容的深入开展。目前,总体而言,政府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的宏观政策多,具体配套政策少;二是中央政策多,地方政策少;三是对学校要求多,对政府和企业要求少;四是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少。由于政府政策法规的缺失,尽管校企合作办学理念的提出已20余年,但校企合作仍停留在松散程度,如共建实习基地、派企业专家到校做兼职教师、接受教师下企业或学生实习等浅层面的合作,而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高职院校课程体系等深度合作,政府则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规明确企业参与的责任,也缺少系统、深入、具体的支持政策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导致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停留在政府宏观口号的积极引导、学校微观的艰辛探索、企业旁观的被动参与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职业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并以学校职业教育为主体,高职教育系统内尤为明显,企业参与的现状非常不乐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三种动机,即慈善动机、个体动机和集体动机。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较少,在以中小型企业为特征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普遍缺乏参与课程开发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也只有少数企业因为个体动机参与到课程开发中来,大部分企业持冷漠的态度。企业只对能立即带来效益的成熟技术和新产品感兴趣,没能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文化价值链中,也不想将企业的人文资源融入到职业教育中,发挥企业的育人价值。
(三)学校服务能力的缺少。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核心就是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然而,一直以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普遍较低,当前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仅限于人才培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开展员工培养为企业的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效能,而以教师为主体,以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为对象进行的科技研究和开发则不成组织和缺少规划,导致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无法实现行业企业的预期目标,无法全方位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直以来企业对校企合作都持冷淡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拥有人力、技术、信息等重要资源的高职院校教师对于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高职院校教师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薄弱、实践能力差,教师对职业、行业了解很少,缺乏从业的技能和实操能力,使得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高职院校缺少有效促进教师充分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激励引导机制,导致多数高职院校教师仍以教学为主要职责,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主动性,不愿意将自身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程开发中。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核心原因就是缺乏保障机制,企业只关注合作中的经济利益多寡,而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学校只关注从企业得到支持,而忽视自身的服务责任,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中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目标不一致、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步伐不和谐、学校和企业的互动不协调。只有政府、企业、学校三方主体构建课程开发的保障机制,从法律义务、经济利益、社会责任三个角度形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动力,才能使得开发出的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符合,课程实施方案切实能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政府建立责任机制,确保校企合作的动力保障。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是具有独立、强势功能的第三方,应当肩负司令员与督察员的角色,指导、监督、评价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行为与合作效果,给予学校和企业合作的原动力和驱动力。政府的政策激励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但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倡导和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如果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就会使得各种政策文件难以真正落实。政府作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主体之一,而且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与责任纽带,应该颁布法规明确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主体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要颁布相应的政策法令,明确政府对校企合作开发监督与评价,定期检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进展与效果,避免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流于形式。其次,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责任与义务,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给予社会荣誉,给予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动力;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给予税务减免或经济补贴等奖励,增强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利益动力,通过政府的政策指导,强化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同时,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进行社会舆论的大力宣传,让企业的社会角色更加饱满,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角色的自豪感。此外,为了增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学校和企业互惠互利,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应该明确学校从人力、技术、信息三个层面实现对企业的服务,扶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使企业认为将时间、资源、资金投入到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也是企业增值的重要途径。
(二)企业建立过程管理机制,拓展企业的社会角色功能。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自身对高职院校的依赖,用责任动力约束自身参与校企合作。对于企业而言,高职院校是技能型和技术性人才的提供者,也是企业员工培训的合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及技术指导、开发新产品的合作者,影响企业所需技能型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高职院校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是校企利益关系得以建立的根本,蕴涵在高职院校课程中的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的发展对高职院校有着高度的依赖。因此,企业应该从课程目标的制定、课程内容的编写、课程实施方案的确定、课程效果的评价等宏观方面入手制定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制度,确保课程开发的实效性。另外,企业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有序进行。首先,建立企业课程专家的培养机制,培养一支能力强、稳健的企业课程开发专家,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稳定性。其次,建立企业专家与高职院校的具体合作制度,让企业专家定期、定量地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开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长效性。最后,建立企业专家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激励制度,使得企业专家能够以饱满的激情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可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学校建立目标管理机制,提升校企合作的利益保障。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是发生直接合作行为的双方,理论上两者关系应是对等的,然而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学校处于优先受益者地位,若不通过一定的保障机制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即便有政府的硬性指令,企业也不愿意倾情投入到校企合作中。为了让企业能主动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当前高职院校必须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确保企业利益期望的有效实现。从资源储备、过程监控、成效考量入手,构建学校层面保障,为校企合作提供经济动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高低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方利益平衡点,高职院校服务能力强,能切实有效为企业带来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得到实现,企业就愿意与高职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的目标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资源诉求能得到满足。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核心是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和能力,校企课程开发是作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主体的教师履行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途径,为此学校必须基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激发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教师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利益保障。首先,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培养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校企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提高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能力,拓展教师育人职能。其次,建立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过程管理机制,确保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效能。最后,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参与课程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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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3年广州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以外的重大社会建设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制度的建设存在着紧密的积极互动关系,形成了一条“问题(实践)——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新问题(新的实践)——新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的发展链条。可以说,这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协作完成的我国重大社会工程,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及时总结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和做法,可为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互动的特点
(一)从互动的板块上看,较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这三大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发挥着稳定社会结构和促进良性运行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障体系基本分解,面临着该体系的重新构架,而突出要解决的,就是建立适应市场条件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制度。这三大方面的研究与建设,恰恰是当时爆发出来的三大矛盾所决定的,即经济迅速增长与大规模贫困的矛盾;劳动力市场化与老年劳动者保护空白的矛盾;经济发展迅速与社会发展落后的矛盾。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关于市场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理论从无到有,社会保障体系从残缺不全到初步构架完毕,在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工程。
(二)从互动的过程上看,分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80-1999)、初步完善阶段(1999-2006)、质量提升阶段(2006-目前)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论探索和制度建立时期,这期间中央和地方的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保障制度进行大量探讨和摸索,并在各地进行改革试点。如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尝试,1989年丹东等四个城市进行的医疗改革实验,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尝试,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1994年医改的“两江实验”,等等,都为后来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从1997年至1999年,我国具有正式法规性的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如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的国务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各项保障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属于理论和制度初步完善时期。虽然至1999年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体系不严密、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在这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保障开始向农村扩展,养老、医疗保险由国营企业面向城市所有居民,农村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各类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现在属于制度提升时期。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物质财富上有了巨大积累,社会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改革前期主要关注效率,忽视了社会和谐发展,导致社会问题较多。因此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为社会成果,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益处,成为客观要求。这个时期一方面对前期建立的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级换代。再有,是社会福利从过去残补型模式上升到适度普惠性模式,为全面的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适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体现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务水平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从互动的方式上看,分为:实践——理论;理论——实践两个互动过程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明显存在着两个不同阶段: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前期是“摸着石头过河”,后期是理性设计与施工。因此,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上,也明显受这两个阶段的特点影响。改革前期,理论界和政界都面临着突如其来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容不得理论界细致的研究与思考,往往是边探索、实践,边研究相关问题,研究的内容紧紧围绕具体制度开展,还没有上升到价值观、学理依据的层面解释。后期,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紧迫的保障形势告一段落,理论界开始深入思考深层次的保障理论问题,基本概念严谨性、体系的科学性、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保障与核心价值观,等等带有学科高度的研究成果不断面世,推动了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建设的质量的提升和体系的换代。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6
[关键词]部队仓库;保障能力;评价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4196
1引言
部队器材仓库保障能力即仓库从事器材保障所能达到的程度,或者说仓库对器材需求的满足程度,是系统效能的综合反映,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部队仓库保障能力是部队仓库建设的最终目标,其配套资源及自身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和管理等资源的配置建设是形成其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部队仓库保障能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保障需求的变化,其保障能力的标准、要求也不会停留在原有的标准上。
2部队仓库保障力生成要素分析
构建仓库保障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明确“保障有力”是其保障能力基本要素综合效能的反映。
21人员要素
人员是器材仓库保障力生成的能动要素,也是最活跃的要素,是器材仓库保障力生成的主体要素。它包括个体人员因素和群体人员因素,它在器材仓库保障力生成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人们很难想象,没有人员的器材仓库保障力将是什么样的“保障力”。
211个体人员因素
单个人而言,在现代化的高科技局部战争中也一一表现出来了。在海湾战争中美军利用人员的影响因素取得了不少战机和战果。所以分析人员因素很重要,个体人员因素包括:个体心理特征、知识、智力、体能等。
212群体素质
器材仓库保障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有目的的群体活动。群体素质在器材仓库保障工作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它往往与人员素质合成一体构成主体素质。群体素质的影响因素有:一是群体成员的目标取向之间的差异,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差异程度等,这种差异影响目标的实现。二是领导的影响力,包括权力影响力和非权力影响力。
22物质要素
战争中,物质特指一切“有形”的客观存在,如武器、装备、油料、给养、经费等。仓库的物质要素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于保障维修分队进行维修所需的器材,包括所供应器材的数量、质量、品种、型号、配套率以及经费(经费是维修器材储备的抽象形式),另一部分是进行保障的设备(如器材装卸设备、铲车、叉车、桁吊、打包机、货盘起重器、滚轴系统、起重机等)、设施(如需要空调的场所、需要特殊的温度控制、维持储存场所真空度和压力水平等所需的设备、储存中需要的隔离设施以及伪装防护设施等)和驻地交通状况,也就是器材的保障手段。
23信息要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中。同样,部队仓库保障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信息要素作为基础。信息被用到器材的采购、筹措、供应、管理、保障等一系列的活动中。
3仓库保障能力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31综合评估方法的选择
对于部队仓库保障能力评估来说,由于指标之间的相关关系或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与该指标重要性之间基本不存在相关关系,因此用熵值法、TOPSIS、变异系数法等确定权重不可行,而采用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法时易忽略了部分实际不相关,但数据分析时具有相关性的指标的影响。如仓库容量与仓库作业能力,一般而言,仓库容量大,仓库作业能力也大,因此采用主成分分析时两者是具有相关性的,但实际计算时不能用一个指标替代另一个指标值,因此,此类分析方法也不可采用。
本研究中,采用了AHP与指数法相结合的综合指数法进行多指标综合。综合指数法是在一套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各项评估指标加权平均,计算出指标综合值,并据此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
32综合评估基本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