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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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1

一、道德法治微作业设计原则

“道德与法治”微作业的设计不能随兴而为,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份优秀的微作业必然是短小精悍而又充满针对性,能够做到因材施教、而又与传统作业实现

互补。

短小精悍原则。这是微作业的一大特色,也是设置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对学生进行减负及提高作业效果的双重目的。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教师将微作业的实施纳入到各种“社交平台”,如微信、QQ群等。以浙教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下册《进超市》一课为例,事实上这一课的教学重点并不在于如何指导学生完成“购买”行为,而是要懂得在超市中有哪些“可为”和“不可为”,而积累和认知这些“可为”与“不可为”的过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亲自走到超市当中,去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为了打成这样一种目标,教师就可以利用微信群为学生布置两条“60秒”的语音作业。第一项作业是“你是否在超市中看到过错误的购物现象?具体是什么?”第二项作业是“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去购物?”60秒虽然是对作业长度的时间限定,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因此不会给学生太大的负担,相反一旦学生会有过盛的表达欲,纵然超过60秒也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在教师予以单独肯定和表扬的过程中,学生还会为自己收到老师的认可感到高兴,从而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

因材施教原则。指的是教师能够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差异性的进行作业设置,而非“一碗水看齐”。以一年级下册《班级生活好习惯》一课为例,由于班集体内的每个同学性格特点、学习能力、爱好特长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每个人身上都会有闪光点,都会有值得别人学习的地方。但倘若教师限定了好习惯的特定方向,那么其必然会对某部分学生造成打击,因为他们并不属于这个范畴。如果说善于帮助别人是一种好习惯,那么没有这种习惯的学生自然不属于这种被认可、被表扬的范畴,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他们的自卑情绪。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将作业设置与学生日常在班级中的表现进行有效结合,创作“分享小纸条”。如让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分享自己的好习惯;让体育成绩优秀的学生分析自己的锻炼心得;让会做家务的学生分享技巧等。

互补原则。微作业有别于传统复写式、求量的作业类型,但却是对其的有力补充。就“道德与法治”本身而言,为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微作业的设置要突出强调应用与实践的部分。以一年级上册《快乐的冬天》一节为例,在作业的设置上应突出强调如何在冬季加强自我保健和身体锻炼,而不是将核心内容置于冬天来了、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上。

二、道德与法治微作业实施要点

基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微作业设置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其具体的实施方略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一)贴合实际,强化认知

正如同学习很多诗词名篇,将其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感受作者的情怀和思想一般,小学《道德与法治》中的很多内容也需要与现实生活相关联,与小学生的日常学习相关联,才能有益于其理解、认知和内化。否则所谓道德与法治自然与空洞、无趣的理论

无异。

以三年级上册《我们一起成长》之《难忘的第一次》为例,本部分的教学关键点在于让学生通过回忆生活中无数次经历“第一次”、“挑战第一次”的记忆,培养自身敢于挑战、敢于拼搏、敢于付出的精神。而为了唤起小学生对于“第一次”的认知,培养其勇敢、坚毅的品质,笔者另外设置了这样的微作业:

我们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会经历很多第一次,并且留下难忘的回忆,比如我们第一次旅游、第一次上台演讲、第一次拿第一名……而伴随这些难忘的记忆同时而生的或惊喜、或感动、或遗憾的情绪,对于小学生而言更是成长道路上宝贵的财富。“请用自己喜欢的发方式,可以是照片、可以是视频,也可以是简单的PPT”等,请大家用这些媒介记录自己难忘的一次记忆,并上传到班级公共的群相册中。由于班级公共相册本身是共享的,因此每位同学上传的作品都会被他人浏览,而自己也可以浏览其他同学的作品,在这个浏览和关注的过程中,他们会基于已有的体验和认知,产生一定的触动。而接下来在课堂上教师也会引导学生进行分享,分享自己所看到的和感触道德,严格意义来说,道德与法治属于意识层面的内容,因此单纯理论性的教学模式结合抄写式的作业设计并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其本质。但是教师可以利用“微作业”结合小学生的生活实际,贴近他们的生活,让他们在生活中感受看似枯燥和乏味的理论,感受其应用的价值、强化

认知。

(二)实践操作,增强实效

《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很多内容都对小学生的成长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很多学生虽然在课堂上获取了一定的知识,但是在?F实生活中的利用率很低。比如一年级上册的《麻烦事,我不怕》,这一课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学生客观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琐碎、麻烦的事情,综合性地分析原因,而不是盲目的抱怨、消极、闹情绪。虽然课堂上也向学生传授了一些有益于情绪控制和原因分析的方法,但是很多小学生仍然反应,一旦自己遇上突发的烦心事儿、让自己不愉快的结果,自己的情绪仍然会受影响,并且没有办法做到快速

调整。

所以针对这样一种情况,笔者另为学生布置了如下的微作业:

首先,让每个同学主被一个自己喜欢样式的笔记本,可以选择直接购买、或者以手工的方式装订、制作;

其次,养成记日记的习惯,但是日记所采用的方式不是大篇幅的文字,而是每天根据自己的心情,在日记本上画一个符号,并配上简短的一句话说明原因。

这样做的目的不单是为了让学生养成写日记的好习惯,也是为了让他们在落笔的一刻在内心深处形成一种缓冲,进而反思我今天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心情?我该怎么改变、怎么调整?

可以看出这样微作业的设置,根本目的是让学生在手动过程中实现反思和自我认知。小学三年级以下的孩子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被父母溺爱、被长辈娇惯的“小贵族”,生活中难以有机会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不足、并实现改进。这种看起来像游戏一样的作业,却能够实现从课上到课下的有效延续,提高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互动合作,综合提升

当然教师在进行微作业的布置时,还可以从班级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组合作业(即学生不可能通过独自的力量去完成,需要其他同学帮助,二人或多人合作才可完成)。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学生可以在努力完成作业的过程中,加强彼此之间的互动、沟通,从而增进彼此的了解,强化各自的沟通能力,实现综合性提升。

以一年级上册《老师,您好》这一章节为例,该堂课的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了解教师所扮演的角色,在此基础上逐渐养成热爱老师、尊敬老师的习惯;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懂得和老师之间展开科学、友好的交流与对话;建立正确的师生关系,理性对待教师的表演和批评。在很多学生的概念中,教师仅仅是向他们传说知识的人,是遇到困难时可以求助的人,但除此之外,意识不到教师的其他作用,也缺乏和老师互动交流的意识。所以为了达成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老师、认知教师的作用,笔者在课堂上设置了这样一道“微作业”:

想一想你在学校曾经遇到过什么样的困难?并将困难记在纸上。

接下来,笔者安排两人一个小组,将纸上的困难类型进行分类:这些困难后来都是怎样解决的?哪些是通过老师解决的、哪些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的?

处在这个时期的小学生,还没有完全摆脱在幼儿园时期的惯性思维,有困难便寻求帮助是概念当中的惯性辞藻、甚至于是很多学生家长硬性强化的认知。但是通过这种互动作业的形式,两个孩子会在彼此交流、对话、共同完成作业的过程中,进行沟通,通过对比互相认识自己的缺陷与不足,从而明白哪些问题本来是我们可以自己解决的(但是却找了老师进行帮助),进而实现自我提升。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还将对教师的职业生成更加清晰的认知――教师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当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成长、让学生自主生成解决困难的能力。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2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教学法;“幸福发展观”;医学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大学生德育与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如何通过专题教学法,把大学生的德育与法制教育有机融合起来,构建一个“幸福发展观”的“基础”课教学体系,是我们北京中医药大学“基础”课任课教师以实现大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教学目标的有益尝试,通过专题教学法,凸显人生幸福的价值取向,同时将教学体系融为一个道德化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化的德育的有机整体,收到了良好教学效果,克服了当前“基础”课普遍存在的“两个头”教学模式和“拼盘式”教学现象,以及“千人一面”的说教形象,提高了教学的吸引力、亲和力和影响力。

在讲授具体课程内容之前,我们把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向同学们做了明确的介绍,并结合教材内容,强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自己大学生活和未来人生的重要意义,并向大学生具体阐释了作为“科学发展观”主体向度的“幸福发展观”的具体含义。

“幸福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主观反映,它既同人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密切相关,又体现了人们的需求和价值。主观幸福感正是由这些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1]而幸福发展观,就是以人类幸福、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科学发展观在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的体现,它凸显了科学发展观的主体向度,即人的主观感受与体悟。其中,幸福发展观的核心概念有:“幸福感”,“国民幸福指数”,以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幸福感是人们对自己现实生存状态的一种正面或非常满意的主观感受。它主要由三种感觉构成,即生活和事业的满足感、心态和情绪的愉悦感和人际与社会的和谐感。也就是说,幸福=美满生活+愉悦身心+和谐关系。影响幸福感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即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个人社会阶层、个人生存状况和改善预期及其实现度。”[2]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如果将“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人类幸福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经济的发展只是手段,而人的幸福和人的发展才是目的。所以,发展的终极目标不是物质财富的最大化,而是人类幸福的最大化。

“国民幸福指数”(GNH)首先由不丹王室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旨在推进政府如何为国民幸福谋福利,后来美国、英国相继引入,进而应用到世界各国。从GDP到绿色GDP,再到人文指数HDI,最后到幸福指数GNH的提出,这种指数上的嬗变,反映了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到人的发展的路径转换和价值观更新。有专家预言,在不远的将来,幸福指数GNH将与GDP一样重要,成为监控国家经济社会运行态势,了解人民的生活满意度的有力工具,同时成为科学的政绩考核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基础”课的具体讲授中,我们梳理出六个教学专题,通过专题讲授,有机融合德育与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实现了对“科学发展观”主体向度的“幸福发展观”的细化和分解。这六个专题的主题和内容分别是:

专题一:“新的生活、新的希望”,包括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和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的内容。首先从“什么是大学”讲起,以大学生如何做人、做事和做学问为主线,把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有机融合起来,使大学生了解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帮助大学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正确处理好自由和纪律的关系,要做一个动机与效果都向善去恶的大学生,在做好人和做好事上体现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成为有成熟思想、良好道德行为和明确法律意识的社会栋梁。在本专题中提炼出几个教学案例,例如:“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与权利义务”、“药家鑫案的反思”等等。本专题突出“新”字,强调大学生活之新,在于孕育新的理想,帮助大学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找到自己的生活节奏,树立新的理想和新的奋斗目标。

专题二:“主义、国家、价值”,包括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的内容。

首先从“什么是主义”这个话题入手,通过同学讨论和教师总结,使同学们对主义、原则和理念等抽象概念产生浓厚兴趣,进而提出并讨论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道德理念与法律理念之间的异同,使同学们真正认识到道德与法律在原则和理念的层面上具有十分密切的同源关系。其次,从“什么是国家”入手,通过理论探讨和经典案例分析,使同学们从道德情感与法律这两个层面更好地理解什么是爱国主义,怎样做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最后,从“什么是价值”入手,通过对人生真谛、人生价值和人生目的的讲解和经典案例分析,使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主动地把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国家民族的命运机密结合起来,把主义与国家、价值串联起来,用思想成就信仰,用信仰凝聚力量,用力量创造价值,用价值实现主义,用主义引领人生,用人生振兴中华,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让自己的人生更有意义。在讲授“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时,强调爱国是一个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刑法调整;在讲授“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时,我们强调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在讲授“做忠诚的爱国者”时,我们强调坚持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重要意义,并联系《国家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防教育法》等法律内容,帮助大学生增强国家主权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和国防安全观念;在讲授“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意义和作用。

专题三:“私德与公德、人格与尊严”,包括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和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的内容。首先从“徳是什么”讲起,讲解道德的起源与本质、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以及私德与公德的区分,然后通过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深化荣辱观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提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介绍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经典案例分析,阐明当代大学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意义和途径,最终落实到当代大学生的人格诚信与人格尊严的养成教育中,将道德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为,使大学生养成尊重他人、恪守诚信的良好习惯和人格风范。在本专题中提炼出几个教学案例,例如:“车轮上的道德与法律”、“当助人为乐遭遇‘钓鱼执法’”、“当见义勇为遭遇‘过失杀人’”等。

专题四:“工作与家庭、亲情与爱情”,包括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的内容。首先从“孝是什么”讲起,阐述家庭美德与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通过介绍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经典案例分析,使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事业观、爱情观和亲情观,为将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以及亲情、友情与爱情的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本专题中提炼出几个教学案例,例如:“小悦悦事件的反思”、“融合在道德与法律的护佑下选择你的真爱”、“‘大义灭亲’的道德争论与法律演变”等。本专题强调“孝”字,帮助大学生牢固树立“百善孝为先”的观念,将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薪火传承、发扬光大。

专题五:“自由与民主、权利与法律”,包括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首先从“法是什么”讲起,阐述法的起源和实质,通过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经典案例分析,使当代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在本专题中提炼出几个教学案例,例如:“自由与民主的缘起”、“权利与法律的演变”、“这是正当防卫吗”等。

专题六:“公民与人民、公平与正义”,包括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的内容。我们首先从“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和异同”讲起,通过讲解公民意识与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系统介绍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和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通过经典案例分析,使当代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将来更好地参政议政、促进自身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本专题中提炼出几个教学案例,例如:“我国宪法的历程”、“知识产权纠纷案”、“行政法案例分析”、“辛普森杀妻案”等。

通过专题教学法,实现德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创新,可以有效解决医学生面临的社会义务、法制观念、心理健康和人格理念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促进他们幸福成长、健康成才。因此,我们认为,将这种以“幸福发展观”为价值取向,以“二教合一”为核心内容的专题教学法应用于医学院校“基础”课中,可以很好地落实“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实现当代大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高等教学理念。

参考文献

[1] 邢占军.测量幸福—主观幸福感测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 乐正,邢占军,郑梓桢.从GTP崇拜到幸福指数关怀彰显以人为本[J].南方日报,2006,6,23.

[3] 姜宏波.人的幸福指数评价及实现途径[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7).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3

一、提高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

要提高教师尤其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这是有效实施法律教育的必备条件。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对法律毫无感知的教师如何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更何至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可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法律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自学或参加法院旁听等形式来达到。

二、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

在教学中,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三、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法律课的实效

法律知识本身较为枯燥,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这就要求法律教师应在教学中,适当地引进案例进行教学,选用生动有趣,符合中学生特点的典型案例,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变成了活生生的实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在教师假定的情景中,让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并初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例如:在讲授“隐私权”内容时,可以列举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父母擅自翻阅子女日记和擅自折阅子女信件的事情,想一想:(1)父母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3)你认为应该如何尊重别人的隐私?

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教师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等,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中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五、构建中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4

关键词:网络信贷;大学生;法治

一、网络信贷暴露出的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缺失

(一)大学生普遍缺乏金融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年龄上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校园网贷平台之间成立的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无力偿还欠款时,贷款学生是否需要偿还?在面对以复利方式计算的高额利息时,是否需要足额偿还?甚至在面对网络信贷市场频频爆发出的“崩盘”、“跑路”事件时,大学生能否识别出这样的“庞氏骗局”?通过调研,我们很遗憾地认识到,绝大部分大学生均无法回答上述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大学生缺乏对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基本认知,也缺乏对于合法利息界限的基本认知,更无法掌握对于经济主体的鉴别能力。

(二)大学生无法正确预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贷款学生与网贷平台签订合同之后,当贷款学生无力偿还欠款时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在调研中绝大部分大学生表示超出其认知范围的问题。贷款学生一旦无力还款,一方面出现违约的事实,另一方面部分网贷平台有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催债,譬如向贷款学生的亲人和老师致电以言语相威胁,或通过社交网络对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甚至通过非法的“讨债公司”直接来到学校找贷款人。上述催债行为不仅会给贷款学生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还严重侵害了贷款学生亲友及老师的个人隐私,更会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与此同时,调研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的生活费来源于家庭,所以,一旦违约,贷款学生的偿债压力自然转移到了家庭,原本仅系贷款人个人的债务会扩大成为其家庭债务,贷款学生的父母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大学生们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几乎完全没有认知能力,这不得不引起教育者的高度重视。

(三)大学生缺乏依法处理问题的法治观念

在很多负面的“校园贷”事件中,涉事大学生一旦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会选择逃避、置之不理。非但不会第一时间积极处理问题,相反都是等到欠款利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纸包不住火的时候,才会选择告知家人或老师。此时若学生的心理素质较低、抗压能力较差的话,还会选择以放弃生命的方式来“一了百了”。殊不知从法律角度讲,债务也是可以继承的,其轻生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这样的行为根本就是得不偿失、毫无意义的。除了上述处理方式之外,还有部分“聪明”的学生选择“拆东墙补西墙”,他们往往会再从其他网贷平台借款来还已欠的借款,甚至是利用同学的身份信息来进行借款以偿还欠款。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雪上加霜,加剧事态的恶化,甚至触犯刑事法律。大学生虽然人人皆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的口号,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因法治观念的缺失而无法采用合法、理性的手段处理问题,这值得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二、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们习惯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放在“德育”之上。“德育”的确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标,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的道德品质将得到锤炼和升华,形成正确的“三观”,进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是,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道德与法律的排序中,道德是一个上位概念,而法律是一个下位的概念。如果法治教育不能得到实效,道德教育谈何实现?结合上述“校园贷”负面事件的分析,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已是迫在眉睫了。就学生个人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对于其正确地认识社会是大有裨益的,学生做到知法守法,便是守住了道德的底线,这对于其“三观”的树立以及个人信用的维护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就高校而言,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有利于高校更好地落实依法治校,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让法律成为解决问题的准绳,使高校师生都能够感受法的精神和力量,让法治观念与教育功能相结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形成自律的行为品格,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就社会而言,大学生作为未来的国之栋梁,其法治素养直接影响着其思想品德,特别是在社会信用方面更是如此。为了减少上述“校园贷”负面事件的发生,在网络信贷背景下能够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信用风险的防控,加强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

三、网络信贷背景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

鉴于目前网络信贷领域所暴露出的大学生在信用风险、法治观念缺失等方面的问题,高校对其开展法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利用现有的思政教育平台,优化法治教育课程设置

在现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治教育的章节之中,应更加集中、系统地对学生进行经济类法律知识的传授;同时,在有条件的高校中,还应适当组织开设法律类公共选修课,例如与专业、行业紧密贴合的《合同法》等选修课程,从而使课程内容得到合理的分配,使课程设置优化,最终形成“德育”和法治教育双管齐下的局面。

(二)创新教育模式,开拓学生自主学习的阵地

创新教育模式,在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教育,例如指导学生组织各类警示案例的专题调研与展览、带领学生观看庭审视频、举办法律类知识讲堂、邀请执业律师进校开展培训等,使学生在大量具体、真实的法律信息中培养法治思维。通过以上举措,引导大学生自主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个人品德教育之中,从而更好地完善法治教育的内涵,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延伸法治教育的网络宣传阵地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5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社会学

法律意识是法律服从的心理动因,其核心是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西方法社会学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instrumental perspective),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收益的多少和所付出代价的大小。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normative perspective),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

法律意识的构成,不仅有“认知”和“思维”,而且有想象、意志、情感及人的整个心灵。仅仅了解权利、义务还不够,更要自我负责地承认这一切,在承认的同时,必须有足够的意志力遵守所承认的一切。

一、通过调查分析,了解大学生法律服从意识的概况

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可以了解大学生自然的权利感和正义感,或特殊的、对待自己和对待他人的本能的精神情绪。法律意识是一种独特的本能权利感,它能使人确定自己的个人精神方面和承认他人的精神方面;由此而产生法律意识的几个基本公理:个人精神尊严感、自律和自我管理能量、人们相互间的尊重和信任,这些公理能教会大学生独立、自由、共存、相互交往和慷慨大方。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概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探讨如何构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根据美国法社会学家T・R・泰勒(Tyler)进行的研究,并移植泰勒的理论框架和调查研究,笔者调查了800多名在读高校大学生,并对有效的581份问卷进行了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1.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服从表面上看主要是规范性的。

Logisitic回归分析表明,对法律服从造成显著影响的因素分别是“个人的道德观”、“意识到的责任”和“同侪的评价”。但是在规范性的外表下隐藏了很深的功利正义,即注重实际收益和外在的评价。对于“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这个问题,5.3%的学生表示经常有这样的行为,只有39.8%的学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惩罚的可能性很大,但认为这个行为受到朋友非常反对的学生比例达到54.9%。学生过多重视同侪评价甚于法律规范性的约束。

2.大学生更注重结果的公正,而不是程序的公正。

这与大学生对于法律服从的工具性因素有潜在的逻辑性因果关系。实体正义注重的是结果的正当性,这一要求直接决定了在法律实践中对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而根据程序正义的理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和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并非通过其能形成正确的结果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

3.大学生崇尚法律权威,对法律部门表示应有的尊重。

现代大学生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自己所不能解决的纠纷,尊重司法权威,对于公平和正义有着起码的追求。77.5%的学生表示非常尊重警察,56.8%的学生认为法院可以保证公正地审理案件,59.4%的学生认为法院很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56.5%的学生认为法院总体上来说是廉政的。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现代法律信仰。因为“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在了解大学生法律服从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大学生的教育背景和社会认知,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探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模式。

二、针对大学生法律服从特性,探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构建

大学生法律服从意识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从而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幸福。规范法律意识是心灵的一种积极而富有创造性的意志状态;它寻找着生活中自由、正确和正义的法,促使人们为获得和实现这种法而奋斗。那么如何培养这种模式呢?

1.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应注重正确价值观的树立和养成。

法律意识所注意到的,不仅是制定法的客观涵义,而且是自然法的客观理念,并为自己提出了使“涵义”符合于“理念”的任务。这就是说,规范法律意识在开始为法而奋斗时,就应该实施三个独立的认知行为:第一,确定制定法的客观涵义;第二,开放地表达自然法的理念;第三,辨别理念在含义中隐藏的、但不完全的存在,并为涵义找到一种模式,以准确而真实地再现理念的实质。创制法律的心灵将因此而形成两种法的概念:与自身涵义相符的制定法概念和忠实于自身理念的自然法概念。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要注重正确的价值观的树立,这对构建自身的法律思想体系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2.培养大学生法律价值的认同和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的核心是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通过开展法律价值观的教育,从而唤起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这正是为了唤起人们内心法律的认同。法律不仅仅可理解为一种工具,还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社会的理想秩序。

法律信仰作为社会法律文化的心理建设的一项社会系统化工程,是各种法律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法律信仰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现代法意识。法律信仰用人类的理性、良心、正义感作为现行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的评价标准进行主观判断和价值评价,而对那些表征了人类正义和秩序的终极目的要求的法律规范进行肯定的价值评价,自愿服从和自觉遵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因而,对法的信仰与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3.注重大学生道德建设,内化大学生法律服从的价值取向。

道德与法律是互为工具、互为目的的关系。法律的道德化为主体遵循服从法律提供内心信仰的基础,道德的法律化则为主体履行道德规范创造了明细操作的条件。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道德为法律实施规定了界限,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总之,要在加强道德的前提下,使公平正义深入人心,使依法办事和维护公序良俗成为大学生道德意识和伦理习惯的重要内容。

总之,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研究在于认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变换,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导向的根源,对于高校教育改革都有深层次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谢立中.中国社会学经典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范文6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②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③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这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然而法律对见义勇为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见义勇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并未受到法律调整。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见义勇为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着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因为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加上社会各界人士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高涨,促使立法者必须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当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说立法者仅仅将道德规范“翻译”为法律规范。道德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将有着较高要求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让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合法依据,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④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指盗取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在《唐律疏议》中可以找到对见义勇为的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可见唐律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⑤

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

(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已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这对整个见义勇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对民法上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价

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样,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

1、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行为持肯定态度的。公民在实施防止侵害和避险行为时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见义勇为者涉入他人事务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⑦《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现实中见义勇为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国已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发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第一审判决认为“见义勇为者(蔡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且其有为受益人(杨某)谋利的意图,因此受益人应当承担8.5万元的责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

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问题也还是有的。其一、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这一点,韩国的作法可以借鉴。韩国相继在1962、1984年颁布了“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助法”、“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这样过于狭窄,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和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注释:

①参见《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②参见《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③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④该部分主要参考了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⑤赵肖筠,沈国琴:《见义勇为保护立法的法理思考》,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⑥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16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⑦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76条。

⑧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无因管理,但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有很大差距。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卷,第291-29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

[2]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3]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5]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6]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7日

作者简介:方向东,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邮编: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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