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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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1

关键词:个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会认可

一、引言

根据2008年签署的《气候变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规定,到2050年英国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0%碳排放量的长期目标,其中到2020年应当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6%。要完成长期目标意味着英国每年要减少大约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年来英国采取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手段来减少能源利用以努力减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欧盟能源标识(EU energy labels)、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等,尽管如此,根据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报告称,从1990年到2007年英国净CO2排放量只减少了8.2%。由此,英国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机构开始探索新的政策领域,以有效减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标。2004年至2005年,英国许多学者都致力于研究个人碳交易,有些研究还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对于在减少英国碳排放上引入个人碳交易表达了浓厚兴趣,从而助推了更多学者和组织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热情,到2008年来自于英国更多大学的专家、智囊团以及政策制定机构广泛地对个人碳交易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报告中指出,英国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标,仅减少工商企业的碳排放量将毫无意义,必须考虑减少来自于家庭和个人的减排问题。个人碳交易能促使人们在行为方式上变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减排上比征收碳税更有潜力。对于个人碳交易也有不同声音。作为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报告,在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后,认为目前个人碳交易缺乏社会认可而且实施起来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个人碳交易只是一种超前的观点(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过笔者查阅英国近年来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献发现,专家学者以及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结论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别从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来自政府的关注、引入方式、成本与收益、社会认可等方面来概述英国学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我国寻求更多缓解减排压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参考。

二、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提交的名为《个人碳交易概要――思想、问题与接下来的步骤》研究报告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有吸引力而又简单的概念,包括个人碳排放津贴(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个人碳排放配给(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额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议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来改变人们行动以减少碳排放。尽管个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给予每个人免费的可交易碳津贴,涵盖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体现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碳排放;且这种津贴将逐年减少以与国家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相一致。在个人碳交易的整体概念框架下,有多种不同的具体政策建议。其中两个经常被学者们提及的是个人碳排放津贴(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额(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由两位独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来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个人碳排放津贴的主要内容:每个成年人都分得数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贴,这包括来自于他们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含飞机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贴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长负责管理。个人碳交易的另一种实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额,其所涵盖的范围比个人碳排放津贴更广,包括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碳排放量。对于个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飞机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与个人碳排放津贴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额由许多碳单位(Carbon units)组成,每个碳单位代表了排放一吨CO2的权利。在这种体系下,任何组织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拍卖来购买碳排放许可,这种形式将取代当前实施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Fleming认为可交易能源配额为人们对气候的担忧和飞涨的油价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

( 二 )个人碳交易的政府关注 英国政府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始于2004年,国会议员Anon在提交的个人提案中建议,引进家庭碳排放交易机制,设置国家碳排放最高限额。尽管经过讨论该提议没有被作为法规,而从此掀起了政府关注个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报告中呼吁,需要全社会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因为和工商企业一样,个人在减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个人碳交易能帮助人们认识到他们是如何通过自身行为的变化来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Miliband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直接导致DEFRA授权对个人碳交易问题进行研究的计划。2008年DEFRA和EAC分别了它们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报告。DEFRA主要担心的是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与成本问题,怀疑这两个问题是否能被满意解决,故得出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参与到个人碳交易问题的讨论,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应当由学术、研究机构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与DEFRA得出的结论不同,EAC在一个月后其研究报告,对实施个人碳交易给予了更大支持,并对DEFRA搁置对个人碳交易的进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遗憾。其研究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在帮助减少国家碳足迹上必不可少。尽管尚有进一步工作要做,而个人碳交易一定是一个可行的政策选择,应当立即、认真地施行。

三、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仍是严重依赖导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单位产出的能耗过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据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中国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60亿吨,位居世界各国之首。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国在1990年至2005年单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实现了既定目标。2009年中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显示了我国政府在节能减排、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决心。而需要关注的是,“提高能效、节能,越往后越难。”为实现“十一五”目标,中国已经关闭了很多钢铁、焦炭、火电、水泥、造纸等高污染企业,把容易减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减排了,以后提高能效、减少排放困难程度会更大。同时,我国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手段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社会接受难、政企不分、易产生社会矛盾等缺点。所以必须需要寻求新的碳减排领域。据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盖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报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两位,分别为20.58吨和19.58吨。中国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为4.6吨。而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大,中国公民个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数据,2010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4.19万亿千瓦时,经计算较上年增长14.56%,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城乡居民生活512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02%,增幅与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据统计,2009年全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其中高档大排量的宝马进口车同比增长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8%。与此相对照,不少发达国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对小汽车进入家庭,而是提倡有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日本私家车普及率达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赖私家车。在东京地区私家车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车一般年行使1.8万公里。长期以来,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费习惯及从众消费心理,要想改变现状,而仅仅依靠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不断提升公民职业道德素质来减少个人碳排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干预措施,积极寻求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不只是依靠制造业、建筑业等工商企业的节能减排,也应当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2万吨标煤,减排31万吨二氧化碳。

效仿英国在个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尝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限制个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实施个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为,况且个人碳排放量已具备测定及实施条件。现时主要任务应当是积极进行个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领域,为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当然,在个人碳减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国外个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应探讨适合中国自身情况的减少个人碳排放的办法,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加大政策宣传之余,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对个人自觉形成低碳、绿色环保意识,低碳行为养成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的财政激励措施,如对那些低排放者给予补贴等,引导低碳生活。学术界必须着手去探讨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个人碳排放问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QN-22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A policy ahead of its time? /locate/enpol,2010.

[2]Bird, J., Lockwood, M. Plan B The Prospects for Personal Carbon Trading,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2009.

[3]DEFRA, A Framework for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London. 2008d.

[4]DTI, Meeting the Energy Challenge: A White Paper on Energy. The Stationery Office, Norwich.2007.

[5]Fleming, D.. Tradable Quotas: Setting Limits to Carbon Emissions. Elm Farm Research Centre, Newbury,1997.

[6]Miliband, D.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House of Commons Debate 14 December 2006. Hansard, London.,2006.

[7]Prescott, M. A Persuasive Climate: Personal Trading and Changing Lifestyles.RSA, London.,2008.

[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Report to DEFRA。DEFRA.gov.uk,2006.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2

关键词 EUETS 共同区别责任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世界各国在反省中意识到只有谋求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才是世界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关键所在。2011年12月11日德班气候峰会结束,与会各方并没有达成什么实质性的环境保护协议。在这次会议上,欧盟代表确认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都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单边征收航空碳排放费的这一法案,其出台过程引起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强烈反对,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采取措施,以应对欧盟把国际航空运输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后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一、EUETS产生背景及其内容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文简称EUETS)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它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它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少排放的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所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炼油厂、钢铁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欧盟航空碳税”则是对于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航空公司也将同样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每个航空公司2012年所获配额依其2010年排放量在欧盟的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来定,此外航空公司2012年排放量上限将被设定为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7%或2.13亿吨二氧化碳;而到2013年,民航业排放量上限将被进一步减少至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5%或2.09亿吨二氧化碳。在2012年,85%的配额免费发放给各公司,其余部分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如果没有买足配额,航空公司就要为每吨的额外排放支付100欧元的罚款,违规严重者也有可能导致停航或扣押飞机。

二、欧盟及其支持者对EUETS域外管辖权的解释

EUETS作为欧盟为了完成《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而建立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主动采取的减排措施,不是一种新型的变相的贸易壁垒。欧盟认为这种措施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因为WTO关心的主要是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方面的非歧视待遇。即使航空碳税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国内税费措施,但由于它平等适用于欧盟内外的所有航空公司,故不构成任何国际贸易法意义上的歧视待遇。所以欧盟航空碳税没有违反WTO的规定,没有违反相关的国际贸易法。

欧盟还声称将全球的4000多家航空公司强行纳入EUETS,也没有反国际法。因为被纳入EUETS的航空公司的飞机都是在欧盟境内有航线的,要求各家航空公司的飞机排放标准符合欧盟制定的碳排放标准,这不是将欧盟的内国法律强行域外适用。 被纳入EUETS的各家航空公司飞机的起飞和降落在欧盟境内的客观现实,构成了EUETS的属土管辖权。

三、美国对EUETS采取的应对手段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航空产业强国,针对欧盟将美国的航空公司强行纳入EUETS,美国方面反应极其强烈。美国为了维护其利益,减少因EUETS出现给其造成的巨大的成本负担,美国主要采取了下列几种措施:

1、积极。2009年12月,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及其3个成员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大陆航空和联合航空向英国高等法院,控告英国通过立法,将欧盟的规定变成国内法,反对英国将大多数美国航空公司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随后,欧洲法院的首席法律顾问作出初步裁决,称航空碳税完全符合国际法。

2、政府施压。美国政府在欧盟宣布将国际航空纳入EUETS后,对欧盟的做法软硬兼施。在多次公开场合批评欧盟单方面征收碳排放税同时,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还专门致信欧盟委员会主席,强烈要求将美国航空公司豁免适用EUETS法案。

3、联合对抗。EUETS宣布实施后,美国多次参与反对“欧盟航空碳税”国际会议,无论是新德里会议还是莫斯科会议,或是在华盛顿召开的反对“航空碳税”的第三次国际会议,美国作为反对EUETS最有发言权的国家,都始终表示将继续强烈反对欧盟侵犯非欧盟国家、反对欧盟单方面将国际航空纳入其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

4、立法保护。美国还寻求立法反对EUETS,美国参议院已经一致通过了一项议案,将保护美国的航空公司在飞经欧洲时,不用支付欧盟规定的碳排放税。此项议案禁止美国的航空公司遵守EUETS,并保证美国政府在美国航空公司因违反EUETS而被处罚的时候予以国家协助。

四、EUETS对中国的影响和我国的反应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本就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的航空业依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率,这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我国航空业起步较晚,所以航空技术相对于其他航空强国差距十分明显,而且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在这种情况下,EUETS将我国航空公司纳入其中,这对我国来航空产业来说冲击很大。

欧洲作为我国航空市场的主要运营地,而中国航空公司到达欧盟境内的航线正在快速增长,因此欧盟市场是不可放弃按照欧盟碳排放的征收方法,中国民航业仅2012 年一年将向欧盟支付约8 亿元,2020 年超过30亿元,9 年累计支出约176 亿元。 突如其来的巨大负担,将会使航空公司的正常利润锐减,最终将会导致成本附加给乘客,这对中国的航空产业是不可承受的。

鉴于EUETS带给我国航空产业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政府迅速作出反应:(1)我国、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等主要大国,签署了反对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声明或宣言,并与欧盟进行了部长级别的交涉。(2)中国航空运营公司抵制欧洲公司的客机买卖。比如中国航空运营商向空中客车公司订购的价值至少120亿美元的飞机订单已被阻止,此举旨在抗议欧盟的排放交易收费计划。(3)国务院授权中国民航局公告,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各航空公司禁止提交碳排放数据,禁止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但是我国对ETS法案的质疑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进展,所以为了维护我国航空产业的利益仍需努力。

五、我国应对ETS的建议

(一)联合其他国家和航空组织共同。

即使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及其运输公司的以失败告终,仍然是一项有力的对欧盟施压的武器。我们可以联合更多的国家和国际航空组织,要求欧盟法院对EUETS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首先欧盟将国际航空运输纳入EUETS,对于在欧盟境内的航空公司的飞机排放的碳予以征收碳排放税我们还可以国家的属土管辖权理解,但是对于在欧盟境外排放的碳征税而是违反了1944 年《芝加哥公约》中明确规定的“航空原则”、“禁止对燃油征税”等国际法准则。其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欧盟以自己的碳排放标准要求中国的航空公司,这在事实上违背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节能减排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二)协商达成控制航空碳排放的双边或全球性协议。

EUETS法案作为以环境保护为名义的法律,并不缺乏国际上的支持者。在这种情况,我们如果只是一味的抵制EUETS,会造成我国的国际声誉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应该以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客观事实为理由,无论是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谈判还是全球性的航空碳排行放会议,我们都应该从两个方面争取:

1、要求欧盟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参与该机制的附件一国家通过在非附件一缔约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从而获得该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排放减少量以充抵其超出额度的排放量。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 所以清洁发展机制能为附件一国家大大节省减排费用。 而EUETS将国际航空纳入后,实际上已经加重了我国在航空减排上的义务,理应给我国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推迟中国参与EUETS时间。所有国家都有责任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但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应区别于发达国家,这是由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决定的。我们可以协商将中国参与EUETS的时间延迟到一定年限,给予我国适当的过渡阶段。

(三)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冲抵国外碳税。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系统明文指出,参与EUETS的各个国家的航空公司,如果所在国家有自己覆盖航空业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那么这些航空公司就可以享有进出欧盟的豁免权,既不必提交本公司的碳排放数据,也不用强制参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例如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已经提出要将航空业纳入各自的碳交易市场。这样对于已经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家来说,本国的航空公司就能够减少一定成本,不会因为欧盟的碳排放标准而承担更大的损失。

欧盟的上述规定实际是国际经济法中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表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如果中国航空公司在国内已经被征收了碳税,那么根据国际经济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理论,中国的航空公司就不用强制参与EUETS,也不必提交碳排放数据。

我们应尽快在国内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冲抵国外各种碳税带来的影响,这样既大幅降低航空公司成本,也能有效启动中国碳交易市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主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没有实际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所以政府主导的,以法律指令予以约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才是真正可以发挥作用的

ETS带给我国航空业巨大的冲击,这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可以在压力下完成对航空技术的升级完善,但是为了我们的民族航空产业,还是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去缓解我国立刻加入ETS带来的负担。我们可以采取诉讼,仲裁或谈判去争取必要的航空业发展时间,争取更好的技术。ETS毕竟是为了保护环境,应是一种全球性的保护环境的系统,但是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状况,以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不影响或少影响民族航空业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让ETS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贸易壁垒。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http:///zh/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兰花.欧盟航空减排贸易指令的国际法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4(03) .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3

[关键词]国际组织;碳排放;约束机制;计量标准;减排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统计,大气中现存的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70%以上来自发达国家。从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CO211,222亿吨,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其中欧盟占27.5%。从人均累计排放看,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仅71吨。根据世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统计,1850年至2004年美国累积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达1,105.4吨。美国能源情报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累计百分比高达41%[1]。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碳排放的行为,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制定一些碳减排的政策法规来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一、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

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CO2的减排措施从理论上被认为只有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框架体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减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国际协作的框架体系之中[2]。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带有制约性的公约或协议,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标准,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国的碳减排。

1. 制定约束性公约和协议

国际社会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来制定各种公约或协议来督促世界各国对减排CO2承担各自的义务。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年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2008年~2012年5年间减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动计划》,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排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措施。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提出的后续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准年减排40%,到2050年实现排放为0(至少减排95%以上)。在这些框架约束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制定各种碳减排规定,努力实现各自目标。如欧盟十五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基础上削减8%。再如日本,为了响应京都议定书,完善了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应对全球变暖措施促进法案,规定了政府、地方组织、行业和公民在开发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的任务。但也有些国家公开表示了抵制,如美国等国家,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当然最主要的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说明,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的这些公约和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真正执行到位还有着比较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标准

碳排放核算是碳减排量计算、碳排放信息比较的基础。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对于个体或组织、还是产品或活动的碳减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据,为合理地评价和约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条件。

对各种社会活动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成为衡量低碳经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已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涵盖了国家、企业(组织)、产品和服务、个人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这些标准的实行,为促进全球碳减排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的特点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对于“低碳”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基于终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种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应地,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两种核算标准。

(1)基于终端消耗的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标准。此标准主要面向企业(组织)或项目层面。对项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对该项目设计减排量的“审定”和项目实施后实际减排量的“核查”。目前适用于企业/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标准范围涵盖京都议定书中的6种温室气体,并将排放源分为3种不同范围,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围重复计算的问题,为企业、项目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化方法,从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自愿性或强制性碳减排机制提供了基础数据。ISO14064(2006)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规定了统一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通过使用此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可确保组织、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监测、报告及审定与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导政府和企业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了GHG减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此项目主要面向产品或服务层面, 给出了对某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规则。ISO将生命周期定义为, 通过确定和量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能源消耗、物质消耗和废弃物排放,来评估某一产品、过程或事件的寿命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与加工、制造、运输和销售、使用、再使用、维持、循环回收,直到最终的废弃。因此,各个核算标准制定的关键在于收集整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 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碳排放估算。现今较为主流的核算标准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标体系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来约束碳排放。尽管节能与碳减排仍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说,节能减排的直接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减少碳排放。因此,这些节能指标体系仍然对碳排放约束有着直接的可操作性意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EISD),该指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3大领域,包含30个核心指标。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标体系包括测度能源效率的经济性指标和测量子行业、终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共23个指标。

在综合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对于能源与排放指标,联合国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强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额、温室气体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能量强度、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能源供给和结构。欧盟(EU)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温室气体排放、经济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等等。

二、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措施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来加以实现。目前国际上的各种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规性措施。

1. 通过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碳减排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碳税、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和财政补贴等[4]。

(1)碳税。碳税是针对CO2排放所征收的税,是达到既定碳减排目标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的排放。欧盟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时规定,从该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2)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指对SO2、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其交易方式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3)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体系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一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为排放权价格设定了安全限制。这一交易体系一共有两种类型的排放权。一种被称之为永久排放权,它的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每一年能够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种被称之为年度排放权,其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一个经济主体某一年允许排放的总量就等于这两种类型排放权的总量。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属于一种激励政策,通过对无碳项目或低碳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的补贴来减少CO2排放。同时,减少或避免通过定价政策规定能源的低价格,然后对石化能源企业或煤电企业进行价格补贴或亏损补贴,那样会导致增加CO2的排放,产生负面效应。

2. 制定碳减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效果比较显著,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如德国和英国。除了遵守欧盟的法律和规定外,它们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碳减排予以保障[5]。

德国的碳减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输送法、能源产业法、可再生能量资源法案、生物质条例、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有关碳减排的法律体系。其中,2007年德国政府推出的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是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国在碳减排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与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以及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等。根据《财政法2000》和《气候变化税收规定2001》,英国政府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国据此建立了碳减排目标制度。而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又建立了碳减排承诺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计量、监测方法和标准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4

[关键词] 减碳路径; 碳捕捉; 水泥; 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53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115- 02

1 减碳路径

水泥生产中CO2气体排放的主要来自于生料中碳酸盐的分解、燃料的燃烧和消耗电力导致的间接排放。若要有效地减少水泥生产的碳排放量,需要从这3个方面入手研究有效的减碳方法,降低水泥生产的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的减碳目标,缓解温室气体对世界环境造成的破坏[1]。

水泥的制造原料是含有石灰石等碳酸盐成分的生料,由于碳酸根的不稳定性,碳酸盐经过高温煅烧就会受热分解出CO2气体,所以行而有效的方法是采用碳酸盐成分低的原料进行生产;在燃料燃烧方面,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助燃剂帮助燃料充分燃烧,提高燃料的产热效率,从而减少燃烧的燃料用量,减少CO2气体的排放,也可以使用替代燃料代替现有的燃料;电力的消耗是水泥生产的全过程都需要的,燃煤发电的排碳率并非我们可以降低的,所以我们需要从水泥的生产环节和工艺入手减少用电总量,从而达到减少CO2气体排放的目的[2]。

1.1 电石渣代替生料生产水泥

生料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所以替代物中也需要有钙,但是不能含有碳酸根。符合这个要求的物质就是电石渣。电石渣是生产聚氯乙烯产生的工业废料,可通过电石(CaC2)水解后产生,其主要成分是Ca(OH)2。

CaC2 + 2H2O C2H2 + Ca(OH)2

按照CaC2和Ca(OH)2的分子量进行简单估计,每吨电石经过反应可以得到1.18吨Ca(OH)2。因而如果不能将电石渣利用于其他生产,将会占据大量的空间囤积堆放这种工业废料。而且电石渣容易流失扩散,会导致周围的水源污染,土地碱化。如果能将电石渣用于水泥的生产,则不仅可以解决电石渣的处理问题,还能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CO2气体排放,保护环境。

水泥生产的生料中主要成分是石灰石,1吨水泥熟料的产出大概需要1.28吨的石灰石。石灰石中80%的成分为CaCO3。如果换成电石渣,按照Ca元素平衡计算:

CO2 ~ CaCO3 ~ Ca(OH)2

44 100 66

x 1.28t × 80% y

■ = ■ = ■

x = 44 × 1.28 × 80% ÷ 100 = 0.45056 t = 450.56 kg

所以,如果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每吨水泥熟料将会减少450.56 kg的CO2。水泥熟料和水泥的换算比例系数为0.85,则使用电石渣生产每吨水泥可以减少450.56 × 0.85 = 383 kg的CO2气体排放[3]。

1.2 减少燃料燃烧的CO2排放

燃料的燃烧产生的CO2也是水泥生产过程中CO2气体排放的重要组成。煤炭用于直接燃烧时都是不能完全燃烧的,这造成了煤炭热能的浪费。若能从提高煤炭燃烧的效率方面进行改进,通过添加助燃剂来提高煤炭燃烧的效率,不仅可以减少煤炭资源的消耗,还可以减少CO2的排放。

利用助燃剂提高燃料的燃烧效率一直是众多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经过他们不懈的努力,已经得到了一些可以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成果。添加助燃剂能够提高煤炭燃烧效率的原理主要是改善煤炭的燃烧特性,降低煤炭的着火点,加快燃烧的速度,提高锅炉热效率。

根据已有的数据可以知道,燃煤添加剂可以提高锅炉热效率10%以上,省煤15%~25%。按照省煤20%的效率来计算,在不添加助燃剂的情况下,每吨熟料的生产需要0.15 t的燃煤。添加助燃剂后每吨熟料需要的燃煤量为0.15 t × 80% = 0.12 t,同时可以得到CO2排放量为295 kg,即每吨水泥的生产,煤炭燃烧产生250 kg的CO2气体。

目前,发达国家中很多已经利用替代燃料进行水泥生产了,例如德国海戴尔伯格水泥集团中的已经存在了替代78%和66%化石燃料的两个水泥厂;美国水泥生产中5%的燃料来自于废弃物;奥地利水泥厂使用废塑料、废纸张及一些复合材料代替了70%的化石燃料。通过这些废料的利用,减少了化石能源的进口,降低了外汇支出,从而保障了国家的能源安全不会受到世界能源价格上扬的冲击[4]。

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利用废料作为替代燃料没有被大范围推广是有我们自身的特殊原因的。我国是煤炭开采大国,所以煤炭的价格较为便宜,而且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如果使用废料作为替代燃料进行水泥生产,水泥企业还需要对替代燃料进行预处理,建设相应的设备,引入先进的技术,这些投资都比较高。因此,受到市场利益驱动而还未拥有太多社会环保利废责任感的企业决策者们并未对替代燃料有太大的兴趣。但是为了顺应国际上节能减碳的发展要求,采用替代燃料进行水泥生产将会成为我国水泥行业的发展趋势。

1.3 水泥生产的节电减排

电力的消耗是水泥生产中的又一重要资源消耗,并且伴随着水泥的生产过程,无法替代。我国的发电模式主要为火力发电,即通过燃烧煤炭等化石燃料产生大量的热将水变成水蒸气,水蒸气带动汽轮发电机发电。所以减少电力的消耗就意味着减少了化石燃料的燃烧和CO2气体的排放。

水泥生产过程的节电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优化水泥生产的工艺流程,改进机电设备从而减少电力的消耗;其次,水泥生产过程中原料会经历从高温煅烧到低温冷却的过程,这个过程浪费了大量的热能。如果这些能量能够被再次利用,即用于水泥生产的其他环节,则可以减少电力消耗,从而间接地减少了生产成本和CO2的排放,在经济上和环境上都有是有利的。

在对现有的水泥厂机电设备进行测试后,可以发现水泥行业中设备不合理致使电力浪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和明显,主要表现为输送设备电机负载率低、入窑风机防封运行、球磨机无功消耗大、功率因数低等问题。针对不同的原因可以分别采取加装电机轻载节电器、加装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和采取相机的节电措施。

在水泥生产中,如果可以利用好熟料生产后窑尾产生的300 ℃以上的余热,将这些热量进行回收重复利用,用于水泥生产后续的工艺环节,则不仅可以节约发电用煤,还可以减少碳排放,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应。经过对具体水泥厂的数据采集和调研,水泥生产采用余热发电重复利用可以减少25%的电力消耗。结合优化的工艺和设备,水泥生产中的电力消耗可以减少40%~45%,所以每吨水泥生产电力消耗的气体排放可以减少到约60 kg。

1.4 其他可以实施的减碳方法

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除了从排放的源头处采取措施减少产出量外,还可以对产生的气体进行处理,从而减少二氧化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国际上对于温室气体减排采用的技术主要分为3类:让能源高效率利用、使用替代燃料和能源、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封存技术。水泥生产企业作为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如果排放的二氧化碳也可以被回收利用,经过分离、捕集、封存和固定使其不会再影响环境,封存和固定后还可以方便再次利用,则对于经济和环境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碳捕集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术是指将CO2从排放源分离,经富集、压缩并运输到特定地点,注入储层封存以实现CO2被捕集的与大气长期分离的技术。这项技术是一系列相关技术的集成,包括捕集技术、运输技术和封存技术,主要应用对象是排放气体规模较大的排放源。这意味着单个工厂或者生产线想单独实现并应用这项技术的成本和难度都非常高,单个水泥厂或者钢铁企业这样的排碳大户都不可能将这项技术应用到自己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中。那么,这种可以实现零排放的理想化减碳技术如何才能应用到生产当中呢?答案是依靠国家的关注与支持,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能从不同的层次为这项技术的实现提供帮助。

2 实施中的局限和难题

前文中对减碳技术的研究都是在理想状态下考虑的,而且仅仅把实施后的成果作为研究的主体,忽略了这些技术或工艺方法在实施中的难度和投入。例如在用电石渣生产水泥中,因为电石渣来源于乙炔的生产,所以得到的用于生产水泥的电石渣浆的含水量达到75%~80%,正常流动时的水分为50%,所以电石渣不易流动,其运输和存储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且电石渣脱水困难,是不易处理的工业废料。此外,电石渣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与石灰石都不同,所以在生料煅烧过程中两者的化学反应是不同的,电石渣中的Ca(OH)2在温度达到550 ℃以上时就会分解出CaO,所以其会在预热器中进行分解而不是在分解炉中进行,过早出现的游离的CaO因为活泼的性质很容易和生料中的其他氧化物发生反应,这也与石灰石的配料不同。在水泥生产中,人们往往会希望电石渣所用的比例尽量高,甚至达到100%替代石灰石,但是电石渣分解会产生大量的水分,导致废弃成分中水蒸气的比例增加,已经分解的氧化钙就会吸水形成氢氧化钙因而黏附性增加。当水蒸气与窑气中的有害成分发生凝聚反应而循环富集时,则更容易产生结皮堵塞现象。所以如何控制电石渣的比例从而不会影响水泥的生产质量是电石渣代替石灰的技术能够得以实施的关键。

在使用废物替代燃料进行水泥生产中也会面临废料的成分是否会影响水泥质量的问题。如果废料的燃烧产物与水泥生料成分相似,那么对水泥质量的影响不会很大。另外在废料燃烧后排放的废气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燃烧废料后排放的废气不仅会影响环境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那么使用废料代替燃料的这个做法就得不偿失了。

将余热重复利用这项技术的实现需要有将热能转化电能的设备和技术作支撑。目前我国已经有可以实现余热发电的水泥厂,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主蒸汽参数与现有汽轮机相适应的问题、热力系统问题、套头熟料冷却机废弃取热问题和200℃以下低温废弃余热的利用问题等。只有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余热重复利用这项减碳技术才能真正达到成熟从而大规模应用于水泥的生产中。

3 减碳对策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水泥生产的减少碳排放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积极寻找和创新减碳技术的同时,还可以在其他方面采取减排的对策措施,从而更加全面地减少水泥生产的碳排放。

3.1 提高集中度

目前我国生产水泥的小企业数量多,但每个水泥厂的产量并不大。这样的零散生产模式势必会造成能源的浪费和大量不必要的碳排放。而且小型水泥生产企业能力有限,没有条件将最新的节能减碳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对此,国家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将小规模的水泥企业整合集中,实现资源共享和流程互通,并且统一更新减碳设备和流程,从而实现碳减排。

3.2 提高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

水泥生产的碳减排需要专业的人员和先进的技术,因此国家应该鼓励相关的专业人员积极投身到水泥生产的减碳技术研究中,并且提高水泥生产流程中相关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他们减碳生产的意识,从而在细节中减少碳排放。国家还要增加对减碳技术研究的投入,更新水泥生产设备,积极淘汰落后的高碳排放的机器,更新水泥生产设备,将最新的减碳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实现减碳效率的最大化。

3.3 一定的政策支持

国家在水泥生产的减碳措施实施上可以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水泥企业低碳生产。例如对于在保证水泥质量前提下减碳效果显著的水泥企业减少税收、让减碳效果好的企业优先竞标大型工业项目的水泥提供商、定期对水泥企业的低碳效果进行评优从而提升低碳水泥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这些政策都是可以促进和激励水泥企业走低碳生产道路,从而实现整个水泥工业的低碳生产。

主要参考文献

[1] 纵振海,马林,田之文. 利用干排电石渣生产水泥的技术难点[J]. 水泥,2009(11):22-23.

[2] 许京法. 利用电石渣煅烧水泥熟料的生产工艺[J]. 水泥,2005(9):13-18.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5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6

关键词:碳足迹;棉纺织企业;现状

1 引言

“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已被人们熟知,但是其基本的量化参数,即碳的排放量和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人们知之甚少。碳足迹是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表征了人类生产与消费行为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几年中,随着国际相关组织和发达国家的大力推行,碳足迹开始在工业节能减排、产品生态标识等领域广泛应用。

我国棉纺织行业受到国内纺织工业整体较低水平的限制,整个行业并不能够完全摆脱高能耗、高排放及劳动密集型的落后状态。棉纺织行业的碳排放和碳足迹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对政府而言,可以使政府能够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监测高碳排放环节,有助于政府制定棉纺织工业节能减排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节能减排政策实施的效率,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技术支持;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核算生产阶段碳排放的自检方法;最后,国际上碳足迹认证正成为一种潮流,我国的棉纺织行业要在碳认证上取得主动权,必须要在自身行业碳排放研究工作上迎头赶上。

2 碳足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2.1 碳足迹的定义

碳足迹首先是由英国[1]提出,具体通过测量碳消耗产生过程中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元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评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碳足迹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产品生命周期或产业周期内直接与间接的碳排放量的一种方法。

“碳足迹”主要是指人类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所排放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气体总况,反映的是评价对象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算单位)以及对气候的影响。目前国际上对于碳足迹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表述,各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对碳足迹的定义见表 1。

其中,以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所提出的定义较为全面、较为准确。在定义中,对碳足迹的描述不仅包括了CO2,还包括了其他 5 种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和六氟化硫(SF6)的系列气体],这些温室气体的碳足迹都通过CO2当量来进行计算。整个产品的碳足迹通过全球变暖潜值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即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排放在给定时期内(比如100 年),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与CO2的相对比值来量化[1]。

2.2 碳足迹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环境毒理学与化学学会(SETAC)欧洲生命周期评价(LCA)指导委员会于2008年讨论了对于碳足迹衡量方法的需求及相关标准,认为根据ISO 14040系列标准,现行的LCA方法完全可以计算与产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碳足迹可视为LCA中关于全球变暖潜力(GWP)的评价结果。目前主要使用的碳足迹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流程分析法(Process Analysis, PA)和输入输出分析法(Economic Input2Output, EIO)。

2.2.1 流程分析法

从产品端头向源头追溯,连接与产品相关的各个单元过程(包括资源、能源的开采与生产、运输、产品制造等),建立完整的生命周期流程图,再收集流程图中各过程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进行定量的描述,最终将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统一使用CO2作为当量表征。不同温室气体之间的转换可参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的温室效应当量因子[3],见表2。完整的流程分析方法计算较为精确,多用于评估产品或企业的碳足迹;而简化的流程分析法的操作性较好,多用于评估个人或是家庭的碳足迹情况。

2.2.2 输入输出分析法

与PA相反,EIO从源头(原材料开采、农作物种植等)开始向后延伸,直至最终废弃。评价中使用国家层面各个部门(采矿、运输、产品制造、销售等等)的平均数据,并通过将产品相关部门间的供应链强度相乘来计算整个系统的碳足迹。该方法数据收集简单,在分析宏观碳足迹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主要用于城市或国家层面的碳足迹计算。

3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

3.1 棉纺织行业实施碳足迹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已经从1978年的5.7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09年的30.5亿吨标准煤。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达到60亿吨,占全球约四分之一。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2010年5月2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各地下达了2010年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纺织服装业的内容主要有,印染产业淘汰31.3亿m相关产能,化纤产业淘汰55.8万t相关产能。2010年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制革、印染、化纤等3个行业中遭到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涉及到印染企业201家[4]。2010年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其中涉及纺织行业的有35项。政府对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规划从宏观到具体,并在年底以专文的形式对减排的具体工作做出了指导。棉纺织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有必要切实注重棉纺织品生产的每道工序的低碳排放,运用LCA技术,从获取原材料、生产、使用到最后的处置阶段,计算棉纺织品的碳足迹;根据每段工序的碳足迹值,提出降低排放的建议和措施;据调查,发达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会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印染等企业在产品上贴有碳标签,以明确说明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内的碳排放,以此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生态要求,是否符合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要求。

3.2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现状

3.2.1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调查

近年来国内外逐步开展了对碳足迹的研究。如Sovacool 等[5]对全球12个大都市区的碳足迹进行了评价分析,并提出了减少碳足迹的政策建议。碳足迹是在生态足迹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在大部分研究中被用来表征碳排放量 [6-8] 。在纺织企业里面,旭荣集团和海东青集团已经开始在做碳足迹研究这项工作。在检验机构里面,SGS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也已经在进行纺织品碳足迹、碳标签认证这一方面的研究。

棉纺织行业协会通过对2010年经济效益指标排名前100名(主营业务收入)棉纺织企业节能减排相关有效数据进行分析,其工业用电量同比增加了6%,扩大产能是用电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纱线平均号数为20.03tex,平均号数同比降低0.32%,没有明显变化。吨纱用电量2010年为2585千瓦时/吨,同比略有上升,只有0.89%。吨纱线综合能耗同比下降3.38%。通过“2011棉纺节电会”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100家国内棉纺织企业中,对碳足迹不了解的57家,了解碳足迹但没有进行实施的30家,了解碳足迹且进行实施的13家。可见棉纺织企业对于碳足迹实施的意识十分薄弱,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有关棉纺织行业碳标签的研究报告很少,棉纺织企业对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现阶段提出计算棉纺织品碳足迹并给予实践的棉纺织企业则相对更少,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也比较缺乏。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针对棉纺织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要求。虽然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很多棉纺织企业开始有意识地实施节能减排,但是就目前来看,棉纺织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然不容乐观。棉纺织品生产过程碳足迹计算还缺少实际模型,一些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节能减排空间,节能减排任务依旧艰巨。

3.2.2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讨论

在现阶段的纺织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的调查中,分析发现一些需要明确思考的问题。(1)由于碳足迹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计算过程中的边界难以确定。例如天然植物性纤维原料在生长过程中的碳足迹涉及到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植物自身生长代谢等),而且农业阶段碳足迹的可控性效果欠佳,基本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因此较难确定农业阶段的碳足迹。(2)不同的碳足迹理论对数据的使用与否具有不同的选择。例如我国天然植物性纤维的种植较难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降低农业生长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3)特殊数据计算统计的标准及可靠性是目前的难点。例如纺织品的使用频率和方法以及洗涤方式情况较多,现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计算使用阶段及回收阶段碳足迹的方法。(4)从原料种植到工业生产,再到产品使用阶段乃至产品最终废弃阶段的整个周期较长,最终产品碳足迹的计算精确度难以保证。(5)从纺织原材料的生产加工直到成衣制造都有较强的生产能力,产品的质量评价指标的基准点不确定,易让碳足迹的评价建立在不健康的竞争基础之上。

现阶段可以尝试将核算重点放在产业周期上,研究范围界定为从纺织原材料进厂直到最终成品出厂的整个工业生产过程。这样就可以解决产品生产周期长、农业阶段和使用阶段碳足迹核算困难等问题。参照产品碳足迹的概念,尝试定义产业周期碳足迹:纺织品在生产加工阶段,从原材料进厂之后直到最终成品出厂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碳排放量。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的计算采用过程分析法,计算过程如下:(1)绘制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范围包括从原材料进入工厂到成品出厂,如图1为棉纺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2)确定边界,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修正过程图;(3)收集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材料数量、活动和排放系数的资料;(4)计算产品碳足迹,计算过程应尽量合理分配公共管理部分的碳足迹;(5)评估碳足迹计算的精确度。计算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同时能够有效地确定出工业生产阶段碳排量较高的环节,引导相关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 结语

碳足迹对减少碳排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政府、企业而言,确定碳足迹是减少碳排放的第一步,有助于企业真正了解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了解自己在产品生命周期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由此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供应链中的碳排放,以利于制定有效的减少碳排放的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根据碳足迹的分析结果,还可以预测采用的减排措施对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影响,从而实现对不同减排措施的择优与改进。企业还可以通过碳足迹的计算宣传自己的碳减排行动。企业通过碳足迹分析向消费者提品碳足迹信息,让消费者对产品生产的环境影响有一个量化认识,继而引导其消费决策。

在遏制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以及低碳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下,开展棉纺织企业的产品碳足迹以及碳标签的研究势在必行。碳足迹作为衡量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的工具,可以有效地为棉纺织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的方向。中国作为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大国,必须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的研究,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碳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ETAP. The Carbon Trust Helps UK Businesses Reduce Their Environmental Impact[R]. 2007.

[2]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14040: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M].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1997.

[3]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2006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M]. Geneva: IPCC, 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EB/OL].2010 C 08 C 08.

[5]Sovacool B K, Brown M A. Twelve Metropolitan Carbon Footprints: A Preliminary Comparative Global Assessment [J]. Energy Policy (2009), doi: 10. 1016/ j. enpol. 2009. 10. 001.

[6]Weidman T, Minx J. 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EB/ OL]. 2007. Http:/ / .uk/ docs/ ISA2UK Report 07 - 01 carbon footprint. PDF.

[7]BP. What is a Carbon Footprint [EB/ OL].Http: / / Bp. com/live assets/ bp internet/ globalbp/ STAGING/ global assets/ downloads/ A/ABP ADV what on earth is a carbon footprint. PDF.